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国际私法第七章 物权
( 一 ) 物权的概念 “ 物权 ” 主要是大陆法系国家民法上的概念 , 在英美法中 与之相对应的概念是 “ 财产权 ” 。 ( 二 ) 物权的主体 在大多数国家 , 自 然人 、 法人 、 国家均可 作为平等的民事主体取得物权并享有同等的法律保 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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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 物权的客体 物权的客体是物 , 但各国民法对 “ 物 ” 的 理解和规定并不一致 。 大陆法系的大多数国家认 为物仅为有体物 。 我国 《 物权法 》 规定 :“ 本法所称物 , 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 法律规定权利 作为物权客体的 , 依照其规定 。” 这说明我国物 权的客体并不仅限于有体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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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 ) 物权的取得 、 变更和消灭 对物权的取得 、 变更或消 灭 , 各国 规定也 不尽相同 。 以所有权的取得 ( 转移 ) 为例 , 根据 《 法国民法典 》 第 1583 条的规定 。 ( 六 ) 物权的保护方法 在民法上 , 物权的保护方法 , 主要有物权人 请求停止侵害 、 排除妨碍 、 恢复原状 、 返还原 物 、 消除危险 、 损 害赔偿等 , 但不同 国 家在 具体规定的 方法上亦有所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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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
几种特殊物权的法律适用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冲突原则虽然被各国 广泛采用 , 但并不意味着任何一种国际物权都必 须适用物之所在地法 。 有些国际物权关系 , 如运 输途中 的货物的物权 、 交通运输工具的物权 、 信托物权 、 国 家财产的 物权 、 位于无主土地上 的财产的物权等 , 因其自身的特殊性 , 往往需要 用特殊的冲突原则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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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物权法律适用的一般原则
解决物权的法律冲突 , 各国普遍采用 “ 物权 法则 ”, 即物之所在地法 。 一 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历史发展 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这一原则的产生可追溯到 13 世纪的意大利法则区别说时期 。 巴托鲁斯提 出 : 人法应适用住所地法 , 物法应适用 物之所 在地法 。
所有权的种类
所有权的种类李绍章一、所有权类型化概述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所有权可以作出不同的分类规范。
(一)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按照同一物上是否可以有两个以上所有权,所有权可以分为单一所有权与双重所有权。
大陆法系国家的所有权形式都是单一所有权,日耳曼法中的所有权存在着双重所有权形式,英美信托制度中信托财产所有权也被学者称为双重所有权,即普通法上的所有权与衡平法上的所有权,或称为名义上的所有权与利益所有权。
(二)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按照所有权客体,进行划分分为动产所有权与不动产所有权。
以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洗衣机的所有权;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所有权为不动产所有权,如某人对其购买的房屋的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和不动产所有权的区分意义主要体现在界定两者之不同。
其一,取得方式不尽相同。
在传统民法中,善意取得、先占等是动产所有权取得方式,不动产所有权通常没有此类取得方法。
其二,变动之公示方法不同。
动产所有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公示方法(少量动产如汽车、船舶、飞行器等之变动以登记为公示方法),不动产所有权之变动则以登记为公示方法;其三,法律限制不同。
法律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要多于对动产所有权的限制。
(三)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按照所有权的主体划分,我国财产所有权的类型主要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法人财产所有权、社会团体所有权等,其区分意义在于各种所有权的主体不同。
国家所有权,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对于全民所有制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是全民所有制在法律上的体现。
《物权法》规定,国家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截留、破坏。
集体所有权,是指劳动群众集体组织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规定,集体所有的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侵占、哄抢、私分、破坏。
私人所有权,是指私人依法对其私人所有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物权法名词解释
物权法名词解释1.物权:物权是权利主体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2.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前者是指不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而是依据法律直接取得物权,例如因生产、征收、先占、取得时效取得所有权;后者是指以他人的权利及意思为依据取得物权,例如因买卖赠与取得所有权。
3.简易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保管、租赁、借用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4.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5.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6.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如仓单、提单)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
7.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8.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指的是权利人即业主对于一栋建筑物中自己专有部分的单独所有权、对共有部分的共有权以及因共有关系而产生的管理权的结合。
9.相邻关系:指两个以上相邻不动产的所有人或使用人,再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处分权利时因给对方提供必要便利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10.善意取得:善意取得亦称时效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转让标的物给善意第三人时,善意第三人一般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所有权人不得请求善意第三人返还原物。
11.共有:亦称共同所有权,是两个人以上的人对同一物享有所有权。
12.按份共有:亦称分别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对同一项不动产或者动产按照份额享有所有权。
13.共同共有:共同共有是指两个以上的人基于共同关系,共同享有一物的所有权。
14.用益物权:是对他人的所有的物,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15.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农民集体所有或国家所有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编总则第一章基本原则[立法目的和依据]第一条为了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明确物的归属,发挥物的效用,保护权利人的物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调整范围]第二条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物,包括不动产和动产。
法律规定权利作为物权客体的,依照其规定。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命题题眼1、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民事关系都适用物权法。
需要明确的是,物权法并不一般性地调整所有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物权法只调整平等主体之间因物的归属和利用而产生的财产关系。
2、物的理解“物”系民法上的一个基本概念,理解时要注意以下问题:(1)不能在“物”这一语词的通常意义上来理解民法上的物,也不能把物等同于“财产”。
通常所称之物,泛指一切物理学上的物,包括动物、植物、矿物、日月星辰等,而且人体自身也被包含在物之内。
但是,民法学上所称之“物”,必须具有能为私权客体的属性,既涉及一般意义上的有体物,也涉及某些法律规定的权利,如可以转让的不动产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由法律确认的适用物的规则的财产权利。
(2)作为物权客体的物的法律特征:①物具有非人格性。
人自身不能作为民法上的物,除法律允许外如脱离人身的毛发等,不得以人身作为物权的客体。
即使是某个人自己,也不得认为对自己的身体的整体或者部分享有物权法上的权利。
②作为物权客体的物原则上须为有体物或者有形物。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是指物理上的物,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等。
所谓“有体物”或者“有形物”主要是与精神产品相对而言的,著作、商标、专利等是精神产品,是无体物或者无形物,精神产品不是物权法规范的对象,主要由专门法律如著作权法、商标法、专利法调整③作为物权客体的物须为独立物。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
法学《物权法》重点知识整理第一章物一、物的分类和区分意义。
1、动产与不动产。
按照物是否能够移动和移动是否损害物及其价值,分为动产和不动产。
动产是能够移动并且不至于损害价值的物。
如桌子、电视机等。
不动产是指性质上不能移动或虽可移动但移动就会损害价值的物。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
分类的意义:在于明确动产和不动产的不同法律地位不同:(1)流通性有区别。
不动产中流通物的种类较少。
动产的大多数都是流通物或限制流通物,禁止流通物的比例比较小。
(2)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不动产物权的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动产物权的变动,一般以物的交付为要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3)纠纷管辖方面有差异。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动产纠纷的管辖,可以是原告就被告,也可以是侵权行为地法院管辖。
(4)可否设定用益物权不同。
不动产可以设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等用益物权。
动产没有这个功能。
(5)能否发生相邻权、地役权不同。
不动产能够发生相邻权和地役权关系,动产则不能。
2、特定物与种类物根据物是否独具特征以及是否有相同物可以替代,分为特定物和种类物。
具有独立特征、无可替代或被权利人从一类物中指定的物,是特定物。
种类物是以品种、质量、规格或度量衡确定,不需具体指定的物。
分类的意义:(1)可担当客体不同。
有的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作为客体,如租赁关系。
有的则只能以种类物为客体,如金钱借贷关系。
(2)所有权转移的条件不同。
种类物的转让,一般以物的交付时间为所有权转移时间。
特定物的转让,除法律另有规定者外,既得以物的交付为所有权转移的标志,也得由当事人约定,确定所有权转移时间。
物灭失之后的责任不同。
(3)特定物在未交付对方之前灭失的,免除义务人实际交付原物的义务,由有过失的义务人或第三人承担损失。
因不可抗力造成灭失的,在法律没有另外规定的情况下,义务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房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和概念?
房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和概念?房产和不动产的区别和概念1、在范围上不同:不动产证能够登记的权利包括了集体土地所有权、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有关不动产物权;而房产证是房屋所有权的凭证,除了房屋以外的其他不动产不能使用房产证;2、在防辐射标签上不同: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而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3、两者的发证机关不同:不动产真的发证机关是不动产登记机构,这个机构是经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部门;而房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市房地产管理局或者市人民政府;4、不动产证和房产证在版本上也有差异:房产证只有一种版本,而不动产证有两种,包括了单一版和集成版。
单一版的意思是一个证书上只记载了一种不动产权力;集成版的意思是一个人在当地有多个不动产,所以享有了多个不动产权利,这些权利记载在一个不动产权证上,所以叫集成版。
房屋产权一般可分为几种1、商品房商品房是指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包括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后经营的住宅,均按市场价出售。
其价格由成本、税金、利润、代收费用以及地段、层次、朝向、质量、材料差价等组成。
2、经济适用房经济适用房是国家为解决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问题而修建的普通住房,这类住宅因减免了工程报建中的部分费用,其成本略低于普通商品房,故称为经济适用房。
这一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住宅,兼具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3、央产房央产房的全称是中央在京单位职工的已购公房,指职工根据国家政策,按照房改成本价或者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办法)购买的,由中央在京单位建设的安居工程住房和集资合作建设的住房,也视为已购公房。
商品房和住宅房的区别1、定义不同。
商住房顾名思义就是既可以居住也可以作为办公用房的房产,例如商住公寓。
对于商住房有两种解释:一是既可以作店面,又可以作住房。
住宅房是指专供居住的房屋,包括别墅、公寓、职工家属宿舍和集体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和学生宿舍等。
不动产证是什么意思?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的区别是什么?
不动产证是什么意思?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的区别是什么?导读:本文介绍在房屋卖房,其他情况的产权处理的一些知识事项,如果觉得很不错,欢迎点评和分享。
不动产证是什么意思?在购买房屋之后,人们都需要去办理房屋不动产证,这份证件关系着人们对房屋的使用权,非常的重要。
不过有些人往往会把不动产证与房产证混合起来,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的区别是什么?分别有什么作用呢?如果你们对这方面的内容感兴趣,可以继续往下看看。
不动产证是什么意思1、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不动产权属证书记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2、2015年3月1日起《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正式实施。
与此同时,江苏徐州和四川泸州两地颁发了全国第一本不动产权证书。
这标志着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的落地。
不动产权证书与房产证的区别是什么?1、封面名称原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扉页盖章原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现为各登记机构公章。
“过去以各地方人民政府为主体,盖的都是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而下一步不动产登记的主体变为了登记机构,不再由各地方人民政府承担相关的事项,因此不动产权证书取消了套印,而直接盖各登记机构的章。
”青岛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工作人员说。
3、扉页增二维码不动产权证书在扉页的右上角新增了一个二维码,作为存储不动产登记信息的标识,市民扫描二维码即可以获取不动产权证编号、不动产单元号码等相关信息,实现不动产信息快速查询。
4、内页增不动产单元号原房地产权证主要记载房屋和土地两项内容,内页信息包含房地产权利人、身份证明名称、身份证明号码、房屋坐落、共有情况、登记时间;房屋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规划用途、房屋性质;土地地号、土地用途、取得方式、使用年限、使用权面积、共用使用权面积等。
涉及更多不动产登记信息的不动产权证书内页信息包括权利人、共有情况、坐落、不动产单元号、权利类型、权利性质、用途、面积、使用年限、权利其他状况。
你会区分不动产证和房产证吗?看过就清楚了
你会区分不动产证和房产证吗?看过就清楚了1、定义不同房产证和不动产证是完全不同的两种证书,房产证是房产交易后,依法办理而取得的房屋的合法所有权证书,从而能够对房屋享有全部的处置权。
不动产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
有的朋友觉得买房子只需要有房产证就可以了,但其实只有房产证和不动产证两证齐全,才能算是享有房屋完整的权益。
2、封面不同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封面是完全不同的,不动产证的封面上现实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房产证上显示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权证》。
不动产证封面的内容要多一些,在不动产证封面的右上角还写有不动产登记抵押权、异地登记、查封登记等登记类型。
而房产证就比较简单了,房产证的封面上除了印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所有产权证外,就没有其他的内容了。
3、内容不动产证和房产证中登记的内容也不一样,一般在不动产证中都会登记证件种类、证件号、共有情况、权利人类型、登记原因等,最重要的是会登记土地使用年限。
房产证中的内容包括房屋产权人、共有情况、房屋所在位置、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房产证办理日期等。
4、发证机关不用不动产证和房产证是两个不同的机构办法的证件,不动产权证的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发证机关为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而房产证的监制单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务院机构改革前,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
5、印章不同不动产证和房产证的内页中都是有印章的,但两个证件的印章不一样,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所以不动产证的盖章为各登记机构公章。
房产证就不一样了,房产证盖章为各地方人民政府的公章。
6、制证费用不同制证费用主要跟测绘费有关,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而房产证就不知道测绘一次了,办理房产证时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份制证成本费。
三 民法 物
不消费物,指经反复使用不改变其形态、性质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不消费物可作为租赁、使用借贷及通 常保管合同之标的物,而消费物仅得作为消费借贷及消 费保管合同之标的物。 ☆货币的法律性质? ①货币系具有高度代替性之代替物; ②货币乃典型的消费物; ③由货币的性质和职能所决定,货币的所有权不得与对 货币的占有相分离。
三、融通物与不融通物 融通物,指可为交易标的之物。 不融通物,指法律规定不得为交易标的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以不融通物为标的物的买卖合同无效。 四、代替物与不代替物 代替物,指得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替代之物。 不代替物,指不能依同品种同数量相互替代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惟代替物才能作为消费借贷的标的物; 不代替物可为使用借贷和租赁之标的物,不能作为消费 借贷的标的物。
七、可分物与不可分物 可分物,指其性质不因分割而改变,其价值不因分割 而减少之物。 不可分物,指一经分割将改变其性质及减少其价值之 物。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多数人之债之属于可分之债或不 可分之债,及决定共有物之分割方法为现物分割或变价 分割。
八、单一物、结合物与集合物 单一物,指形态上独立成为一体之物。 结合物,指由数个物结合而成之物。 集合物,指多数单一物或结合物集合而成之物。 区分意义在于:对单一物或结合物,原则上物权应存 在于物之全部,其一部不得成为物权客体。而对于集合 物,原则上物权应存在于物之各部,不得将其作为 一个物权的客体,应分别作为物权的客体。
第一节 作为权利客体的物 一、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种 二、物的意义 (一)须可为权利客体 广义之物,泛指世间一切物理上所称之物,即所谓动 物、植物、矿物,人亦包括在内。 狭义之物,即法律上所称之物。 (二)须为有体 有体物,指占据空间之一部,依人的五官可能感觉的 物质,包括固体、液体、气体。电、热、声、光、气味, 以在法律上有排他的支配可能性为限,作为物对待。
不动产与动产是怎样区分的
一、不动产与动产是怎样区分的不动产权证比房产证产权内容更详细。
它们具体的区别如下:1、名称不同房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权证;不动产证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
2、性质不同不动产证是房产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合二为一。
3、防辐射标签区别房产证没有防辐射标签;不动产证有防辐射标签。
4、内容不同房产证包含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而不动产权证对比房产证增加了镭射区、不动产单元号、适用期限等内容。
5、发证机关不同房产证印章: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
不动产权证印章:不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如:“××县国土资源局不动产登记专用章”。
6、版本不同房产证书只有一个版本,而不动产证书有两个版本,包括单一版和集成版。
单一版证书记载一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而集成版证书记载同一权利人在同一登记辖区内享有的多个不动产单元上的不动产权利。
7、费用不同房产证在办理这些证书时,需要按照土地面积、房产面积分别进行两次测绘、缴纳两次测绘费用,缴纳两次制证成本费。
不动产证测绘只要一次就行,制证的成本费也就收一次。
另外,购房时,也不必再多多部门来回跑,所有手续都可在不动产登记中心一站完成。
二、不动产权证和房产证的区别1、不动产证可以说是房产证和土地证两者合一的产物,不动产权证的发证机关是动产登记机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确定的、统一负责不动产登记工作的部门。
不动产权证书上既有土地信息,也有房屋信息,内容比原来更丰富,比如房屋建筑面积多少,土地使用权分摊面积多少;甚至除了房屋建筑面积图幅,还会附加上土地使用面积图幅。
2、房产证就是指的房屋产权证书,房产证的发证机关是市(县)房地产管理局(房产管理局)或市(县)人民政府。
外页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屋产权证,并无其它内容;房产证内页内容包括房屋权人、共有情况、房屋坐落、登记时间、房屋性质、规划用途、房屋状况和土地状况。
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在哪里?
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在哪里?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是不动产抵押一般要登记才生效,而动产抵押一般不需要登记。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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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关于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人们却无法清晰的区分开来,那么,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在哪里?下面,由小编带大家一起来了解一下。
一、动产不动产区别1、经济学上的动产与不动产定义和区别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经济用途和经济价值的物,一般指金钱、器物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用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土地及固定在土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木等。
与动产相对。
其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而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而不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用途的物。
电脑、电视、书桌这样子的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
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而造成价值上的贬损。
这些东西在现实中不移动,是因为你不想移动,而不是不能移动。
所以,你的电脑电视书桌等都是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
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
钢材水泥等是动产,但是用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2、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在于: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用上,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二、税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学上的,但是采用了法律上的一部分定义(动产是属人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如:财税地字[1987]3号文件中明确规定,房产是以房屋形态表现的财产,房屋是指有屋面和围护结构(有墙或两边有柱),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藏物资的场所。
国际私法第五章案例
国际私法第五章国际物权的法律冲突法案例一:卡梅尔诉西韦尔案【案情介绍】一位俄国代理商受英国人卡梅尔的委托,要从俄国把一批货物运到英国港口城市赫尔,并将一份普通提单交付给英国商人。
运输该货物的船是一艘德国船,由德国人担任船长。
该船在挪威海域出事,但货物被运到岸上。
根据挪威法律,在上述失事的情况下,船长有权出卖货物,善意买受人可以取得货物的所有权。
但如果他不适当地出卖,则必须对原所有人承担责任。
该批货物本来可以转船运往英国,但船长行使他的自决权,通过公开拍卖,将所载货物卖给了一位善意的第三者克劳斯。
后来,克劳斯又将货物卖给了西韦尔,西韦尔又将该货物运到了英国。
卡梅尔于是在英国法院提起诉讼,对该批货物主张权利,并要求被告赔偿其货物被非法占有所受的损失。
按照英国的法律,船长无权转让上述货物。
1【法律问题】西韦尔取得货物所有权是否合法?应适用何国法律?【参考结论】该案件属于货物所有权取得是否合法的问题,应属于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根据案情可知,该批货物所有权的转移和被告取得所有权的地点均在那挪威,故应适用挪威法律。
根据挪威法律的规定,船长在本案所发生的情况下,有权出卖货物,善意第三人可以合法取得货物的所有权,故西韦尔可以获得货物的合法所有权。
一般认为,如动产已依原所在地甲国法的条件作了处分后,其所在地变成乙国,即使此种处分未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应认为处分有效;反之,如果甲国的处分不符合甲国法律规定的条件而转移至乙国,则即使满足乙国法律规定的条件,也不应认为已有效转移。
因此,被告取得该批货物的所有权不因其后来被转移到英国而被剥夺。
案例二:卡特科利夫继承案——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案情介绍】本案的被继承人在加拿大安大略省设有住所,去世前未留遗嘱,曾将其位于英国的土地出售,所得收益用来购买了一家英国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作为再投资。
该被继承人去世后,其近亲属请求按照安大略省的法律继承这些股票,认为股票属于动产,案件在英国法院审理。
物权总论
物权总论1.物权的概述【概念、性质】与债权的区分物权是民事主体直接支配特定物,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物权是自然人、法人或是其它组织直接支配不动产或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1.物权的客体【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在法律上的意义】2.物的成分【注意区分重要与不重要的成分、主物与从物、理解主物之处分基于从物】判断孳息3.物权的客体4.物权法的基本原则:(1)物权法定原则: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规定。
(含义:物权法定原则指的是能设立物权的种类,各种物权的基本内容,只能由法律规定,当事人之间不能创立。
)哪几方面、意义论述、效力如何?(2)一物一权:一个物权客体只能是一物,而不能是物的一部分或数个物,物权的计算以“一物”为单位。
(上金可可老师的童鞋们按老师上课讲的复习)①物权的客体只能是能够独立存在,具有独立经济价值,可以与他物区分的特定物。
②一个物上只有一个所有权,一个物如果有归属的话只能由一个归属。
③一个客体上不存在两个冲突的权利。
一物之上可以同时存在一个所有权与数个他物权,可以同时存在数个用益物权和数个担保物权(3)公示公信原则:当事人必须以法定的公开方式展现物权变动的事实,否则不能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的原则。
依法定方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物权公示方法: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过登记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设立、转让通过交付发生效力。
)1.物权的类型书P42.物权的效力(1)物权的排他效力:【简答题】a一个物上设立了所有权,就不可以再次就该物设立所有权。
b同一物上不得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以占有为内容的定限物权。
(2)物权的优先效力:【论述题】a两个以上物权同存在一个物上时,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优先享受权利、先者阻碍后者的行使。
例外:①限制物权(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②担保物权优先于用益物权;费用性担保物权(如留置权)优先于融资性担保物权b同一物上既物权又债权,物权优先于债权例外:①买卖不破租赁。
《物权法》上物权登记规则梳理
目录《物权法》上物权登记规则梳理名师点拨行政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司法考试资料《刑法》罪行相适应原则司法考试资料《刑法》适用范围空间效力《物权法》上物权登记规则梳理我国《物权法》上涉及物权登记的条文共有三十五条(第6、9、10、11、12、13、14、16、17、18、19、20、21、22、24、31、106、127、129、1、145、150、155、158、169、187、188、189、190、199、224、226、227、228、246条),数量众多,内容丰富,形成了许多登记规则。
这些登记规则成为司法考试的重点之一。
在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第三卷中,有4道单项选择题(第8、11、12、13题)、3道不定项选择题(第94、95、96题)直接考察物权登记。
基于其重要性,本文专门对物权法上的登记规则进行梳理和分析。
一、物权登记的制度架构《物权法》第二章第一节(第9条到第22条)是对不动产物权登记的集中规定。
该节的条文勾勒出我国物权登记制度的大概轮廓。
这些条文都是概况性的规定,未涉及具体操作规则。
它们所起到的作用是建构物权登记的基本体系,并作为日后制定物权登记法律的权源性法条。
基于这样的特点,2008年司法考试尚未对这部分内容进行直接考察,但不能排除日后考察的可能性。
而且,这些基础性条文对把握整个登记制度的全貌,理解司法考试常考点--物权登记范围与效力至关重要。
因此,有必要对这一节的条文进行梳理,方便大家理解和记忆。
从体系上看,该节条文主要涉及的内容如下表所列(其中,不动产登记效力将与动产登记效力合并分析)。
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第10条登记审查制度第11、12、13条登记信息查询制度第18条登记更正制度第19条临时登记制度(异议登记、预告登记) 第19、20条登记错误赔偿制度第21条登记收费规则第22条不动产登记效力第9、14、15、16、17条1、关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物权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
案例 物为民事法律关系客体之一
案例
甲于己地,自建房屋,右侧盖1座车库。屋内 有书房1间,置1个瑞典桧木书桌,有2个抽屉。 桌上有1件新力牌录影机,6卷“宫本武藏〞录影 带。全屋地板铺以罗马瓷砖,其上有1个美国落 地灯,配以法国进口灯罩。
试问:①本例中何物具有主物与从物之关系? ②设甲以其屋设定抵押权于乙时,其效力及于何 物?③设甲将桧木书桌出卖于丙时,甲有无交付 抽屉之义务?④设甲将落地灯出卖于丁时,有无 交付灯罩的义务?
案例
某甲经营电子工厂,千坪土地一笔,有A及B 两栋厂房,C及D两部电脑、机器人一个。长期 敷设轻便轨道两条,使用E及F两辆台车运输器材。 庭院有假山,并植有大树三颗,其右侧正兴建员 工宿舍一幢,已完成结构体,足避风雨但未装门 窗及内部装潢。试问:甲的电子工厂内,①共有 多少物?②多少动产、不动产?③多少消费物、 非消费物?④多少替代物、不替代物?⑤ 多少可 分物、不可分物?⑥ 多少单一物、合成物或集合 物?
2、甲向盗车集团购置引擎,系属恶意,不能取得引擎的 所有权。引擎之于汽车,非属重要成分,其自车体别离 后,仍得依现有方式装置于他车,作同一目的使用,不 因别离而毁损或变更其性质,故引擎的所有权仍属丙。 丁属恶意,不能取得引擎的所有权。丙可以向丁请求返 还其所有的引擎。
九、原物与孳息 原物,指孳息所从出之物。 孳息,指原物所出之收益。 天然孳息,指物依自然而产生的出产物、收获物。 法定孳息,指物依法律关系而产生的收益。 区分意义在于:决定物所生利益之归属。
2、戊的债权人庚对该土地强制执行时,丁得否提起 异议之诉?
3、丁的债权人辛得否对果树强制执行?
参考答案
甲将其果树出卖于乙,乙因而取得果实收取权。甲病 故之后,其继承人丙将该农场出租于丁,丁因而取得租 赁物使用收益之权利,亦有果实收取权。因丁占有原物, 故以丁的果实收取权为先。
不动产与动产是怎样区分的
不动产与动产是怎样区分的在现实⽣活当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不动产与动产,特别是在说到财产的时候,⼈们常常将财产分为两⼤类——动产和不动产。
但是,关于哪些属于动产,哪些属于不动产,⼈们却⽆法清晰的区分开来,那么,动产和不动产区别在哪⾥?下⾯,由店铺⼩编带⼤家⼀起来了解⼀下。
不动产与动产是怎样区分的1、经济学上的动产与不动产定义和区别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不损害其经济⽤途和经济价值的物,⼀般指⾦钱、器物等。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如移动即会损害其经济效⽤和经济价值的物,如⼟地及固定在⼟地上的建筑物、桥梁、树⽊等。
与动产相对。
其中,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是以物是否能够移动并且是否因移动⽽损坏其价值作为划分标准的。
动产是指能够移动⽽不损害其价值或⽤途的物。
不动产是指不能移动或者若移动则损害其价值或⽤途的物。
电脑、电视、书桌这样⼦的东西平时是不动的,但这并不是不动产。
因为这些东西都是可以移动并且不会因移动⽽造成价值上的贬损。
这些东西在现实中不移动,是因为你不想移动,⽽不是不能移动。
所以,你的电脑电视书桌等都是动产。
动产和不动产有时是可以互变的。
例如,果园中果树上的果实,挂在果树上时是不动产,但是如果采摘了下来,那就变成了动产。
钢材⽔泥等是动产,但是⽤其做成了房屋,就变成了不动产。
2、在法律上区分动产与不动产的定义在于:得失变更上,动产是交付主义,不动产需登记。
诉讼管辖及涉外法律适⽤上,动产是属⼈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
税法中的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定也是不同的基本原则是经济学上的,但是采⽤了法律上的⼀部分定义(动产是属⼈主义,不动产是属物主义独⽴于房屋之外的建筑物,如围墙、烟囱、⽔塔、变电塔、油池油柜、酒窖菜窖、酒精池、糖蜜池、室外游泳池、玻璃暖房、砖⽡⽯灰窑以及各种油⽓罐等,不属于房产。
房产原值应包括与房屋不可分割的各种附属设备或⼀般不单独计算价值的配套设施。
主要有:暖⽓、卫⽣、通风、照明、煤⽓等设备;各种管线,如蒸⽓、压缩空⽓、⽯油、给⽔排⽔等管道及电⼒、电信、电缆导线;电梯、升降机、过道、晒台等。
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动因及标准
论动产与不动产的界分标准一、动产与不动产在民法中的地位(一)各国民法立法概述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在大陆法中是普遍存在的。
《法国民法典》第516条首先规定:“财产或为动产,或为不动产。
”接着,法典对于不动产和动产的确定方法作了明确表述:“财产之作为不动产,或依其性质,或按其用途,或依权利的客体。
”(第517条)“财产之作为动产,依其性质,或依法律的规定。
”(第527条)具体而言,法国民法中的不动产包括以下几种(第518条~526条):一是按其性质为不动产者,包括地产及建筑物、固定于柱石而作为建筑物一部分的风磨及水磨、尚未收割的收获物和尚未摘取的果实等;二是按其用途为不动产者,包括不动产所有人为使用及经营该不动产而设置的各种物体,如耕畜、农具、蜂群、池鱼、锅炉、肥料等;三是永远附着于不动产的物体,如装饰品、安装于特备的墙壁凹处的雕像等;四是以不动产为客体的权利,包括不动产用益权、地役权或土地使用权,以及旨在请求返还不动产的诉权。
动产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按其性质为动产者,即“可以自一场所移至另一场所的物体”;另一类是按法律规定为动产者,包括拆卸建筑物所取得的材料、动产物件、动产家具、以请求偿还到期款项或返还动产为目的的债权及诉权等。
《德国民法典》虽然没有像《法国民法典》那样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作出明确的规定,但从其物权法的篇章结构以及条文的具体内容来看,《德国民法典》对于动产与不动产的划分仍然是明确的。
该法典第90条规定了物的概念:“法律意义上的物,只是有体的标的。
”然后在第94条规定了不动产的内容:“(1)定着于土地和地面的物,特别是建筑物,以及与地面连在一起的土地出产物,属于土地的重要成分。
种子在播种时,植物在栽种时,分别为土地的重要成分。
(2)为建造建筑物而加进去的物,属于建筑物的重要成分。
”《德国民法典》没有列举动产的范围,通说认为,不动产之外的一切物都是动产。
它主要指人们的消费资料、人工制造物和货币等。
民法总论第八章 物
在合同签定的一个星期之后香港可可进口在合同签定的一个星期之后香港可可进口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它把将向北京第一食品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它把将向北京第一食品厂交货的部分存放在仓库里并同时用传真向北厂交货的部分存放在仓库里并同时用传真向北京第一食品厂发出了提货通知
第八章 物
一、 物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指存在于人身之外,能够满足人们的社 会需要而又能为人所实际控制或支配的物质 实体。
2、区分的意义 (1)物权变动的要件不同,不动产以登记为要件,动 产以交付为要件。
(2)物权类型不同,不动产之上可以设立用益物权, 而动产则否;动产之上可以成立留置权和质权,而 不动产则否; (3)诉讼管辖和法律适用不同,不动产争议,由不动 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动产 依据其他标准确定法律适用和管辖权。
北京第一食品厂与香港可可进口公司签定了 一份买卖合同,以50万美元的价格从香港可可进 口公司买进一批巴西可可豆。双方约定,这批巴 西可可豆储存在香港可可进口公司在当地的仓库 里,由北京第一食品厂到香港提货,并且自行解 决把货物运到北京的运输问题。 在合同签定的一个星期之后,香港可可进口 公司收到了一批可可豆,它把将向北京第一食品 厂交货的部分存放在仓库里,并同时用传真向北 京第一食品厂发出了提货通知。但是,在第二天 晚上,这批库存的可可豆遇到了火灾,大部分可 可豆受到了非常明显的损害,据查,火灾是由于 小偷在仓库里盗窃其他物品时不慎引发的…… 问:北京第一食品厂是否能够要求香港可可 进口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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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1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 把财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是各国民法和国际私法的普遍做法。就法 把财产分为动产与不动产,是各国民法和国际私法的普遍做法。 律适用问题而言,由于早在“法则区别说”时代, 律适用问题而言,由于早在“法则区别说”时代,不动产物权适用物 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样, 之所在地法,动产物权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这样,区分动产与不动 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一般字面意义上讲, 产就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从一般字面意义上讲,区分动产与不动产 就在于财产能否从一个地方移至另一个地方。但在现实经济关系中, 就在于财产能否从一个地方移至另一个地方。但在现实经济关系中, 各国法律往往不是做这样简单的划分。 各国法律往往不是做这样简单的划分。尽管各国均将土地及其定着物 以及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游行可移动物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 以及与土地密切相关的游行可移动物视为法律意义上的不动产,但对 有些东西,入池塘中的鱼、养兔园中的兔和鸽舍中的鸽子, 有些东西,入池塘中的鱼、养兔园中的兔和鸽舍中的鸽子,有的国家 定性为不动产,有的国家定性为动产。因此, 定性为不动产,有的国家定性为动产。因此,关于某一特定物是动产 还是不动产这个问题, 还是不动产这个问题,可能会产生法院地法与物之所在地法之间的冲 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已经确定的规则是: 突。在这种情况下,各国已经确定的规则是 物之所在地法确定物 的性质。 • 物权(right in rem):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它与所有权是 物权(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绝对权。 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 两个不同的概念,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充分、完整 的支配权利。因此,所有权、地役权、 的支配权利。因此,所有权、地役权、抵押权等是物权的重要组成部 分。
各国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
• 罗马法中,动产是指能够自行移动或用外力移动 罗马法中, 而不改变其性质和价值的有体物, 而不改变其性质和价值的有体物,如能自行移动 的如奴隶、家畜, 的如奴隶、家畜,可用外力移动的如用具和衣服 不动产是指不能自行移动, 等。不动产是指不能自行移动,也不能用外力移 否则就会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有体物。 动,否则就会改变其性质或减损其价值的有体物。 具体包括土地、动产附着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 具体包括土地、动产附着于不动产而成为不动产、 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永租权、 不动产物权(如地上权、永租权、地役权和不移 转占有的不动产抵押权等)。可见, )。可见 转占有的不动产抵押权等)。可见,罗马法是纯 粹以财产的物理性能作为标准来划分动产和不动 产的。 产的。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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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44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144条明确规定: 条明确规定 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最高人民法院《 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 186条规定 条规定: 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地186条规定:“土地、附着于土地的建筑物及其他定着物、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 建筑物的固定附属设备为不动产。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 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 担保法》 92条将不动产定义为 条将不动产定义为: 律。”《担保法》第92条将不动产定义为:“不动产是指土 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地以及房屋、林木等地上定着物。” • 我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订的《关 我国政府与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政府签订的《 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于对所得和财产收益相互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 不动产’ 第六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一语应具有财产所在地的 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 缔约国的法律所规定的含义。该用语在任何情况下应包括附 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 属于不动产的财产,农业和林业所使用的牲畜和设备,一般 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地产的权利,不动产的用益权以及由于开 法律规定的适用于地产的权利, 采或有权开采矿藏、 采或有权开采矿藏、水源和其他自然资源取得的不固定或固 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定收入的权利。船舶和飞机不应视为不动产。”
区分动产和不动产的法律意义
• (1)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法律规定不动产权利的 )物权变动的法定要件不同, 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 变动以向国家行政主管机关登记为要件,否则不受法律保 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 护;而对于动产物权的变动,则一般以物的实际交付为要 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件,甚至可以合同成立为要件。 • (2)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地役 )物权类型不同。典权、地上权、土地承包权、 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权以不动产为限;而动产质权、留置权以动产为限。 • (3)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一律 )诉讼管辖方面的不同。因不动产发生的纠纷,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适用不动产所在 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进行专属管辖, 地法。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地法。而动产的诉讼管辖则比较灵活。
• 《俄罗斯民法典》虽然仍可归为德国法系的成员,但在动 俄罗斯民法典》虽然仍可归为德国法系的成员, 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方面却独树一帜,该法典第130 条规定: 条规定: 产和不动产的区分方面却独树一帜,该法典第 不动产包括土地、矿床、 不动产包括土地、矿床、独立水体和所有与土地牢固地吸 附在一起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体, 附在一起的物,即一经移动便使其用途受到损害的物体, 其中包括森林、多年生植物、建筑物、构筑物。 其中包括森林、多年生植物、建筑物、构筑物。不动产还 包括进行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和海洋船舶、内河船舶、 包括进行国家登记的航空器和海洋船舶、内河船舶、航天 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财产为不动产。 器。法律还可以规定其他财产为不动产。不属于不动产的 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动产。 物,包括金钱和有价证券,是动产。除法律规定的情形之 动产权利不要求进行登记。, 。,从 俄罗斯民法典》 外,动产权利不要求进行登记。,从《俄罗斯民法典》的 具体规定来看,其采纳的很类似于登记区分标准, 具体规定来看,其采纳的很类似于登记区分标准,即财产 是否需要登记作为区分动产的不动产的具体界限。 是否需要登记作为区分动产的不动产的具体界限。
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标准
• 动产和不动产的区分对大陆法系国家的物权立法起着至关 重要的作用, 重要的作用,几乎所有的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都采用了 动产──不动产 的二元体系构建本国的物权体系, 不动产” “动产 不动产”的二元体系构建本国的物权体系,所 不同的是各国具体的区分标准存在不小的差异。 不同的是各国具体的区分标准存在不小的差异。我国物权 法虽然没有完全将这种立法体例继受过来, 法虽然没有完全将这种立法体例继受过来,但动产和不动 产的区分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产的区分仍然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问题是我国在区分 标准上学者之间还存在不小的争议。 标准上学者之间还存在不小的争议。学界目前主要有两种 对立的观点:登记标准和物理标准, 对立的观点:登记标准和物理标准,虽然登记标准缓解了 物的可动性与重要性之间的张力并易于操作, 物的可动性与重要性之间的张力并易于操作,但是物理标 准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传统标准, 准被世界各国普遍采用的传统标准,而且其直观性使其具 有天然的优势, 有天然的优势,目前还没有其他的区分标准足以撼动传统 物理标准的核心地位。 物理标准的核心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