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20150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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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以下是一般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的一些要点,供参考:1.区划码:不动产单元号通常采用的是行政区划码,用于表示不动产所在的行政区域。

根据国家的具体划分情况,区划码可以是国家、省、市、县,甚至是街道、社区等级别的行政区划。

这样的设计可以方便地将不动产单元归类到相应的行政区域,便于管理和查询。

2.编号系统:不动产单元号一般采用数字编码系统,使用数字表示不同的单元。

编号系统可以采用不同的格式,如顺序编码、层级编码、格位编码等。

其中,顺序编码是指按照一定的顺序递增的数字进行编码;层级编码是指通过不同层级的数字来表示不同的行政区划;格位编码是指将地块划分为不同的格位,用数字来表示格位的位置。

这些编码系统的选择取决于实际需要和使用的方便程度。

3.确定性与唯一性:不动产单元号应当具有确定性和唯一性,即每个不动产单元应该只有一个对应的编码,并且不发生重复。

这要求在编码过程中,需要确保每个不动产单元都能够被准确地标识出来,并且不会与其他不动产单元的编码重复。

4.扩展性与灵活性: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应当具备一定的扩展性和灵活性,以适应不同地区、不同规模和不同需求的不动产管理。

这样可以方便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以满足未来的需求。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是不动产管理中的重要环节,它能够为不动产的管理、交易、权属认定、地籍调查等提供基础数据支持。

因此,在制定编码规则时,需要考虑到各个方面的需求和实际情况,以确保编码的准确性、唯一性和可扩展性。

同时,要注重与国际标准的对接,以便更好地与国际接轨,提高不动产管理的水平和效率。

不动产编码规则

不动产编码规则

不动产编码规则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5)5 宗地(宗海)划分 (6)5.1宗地划分 (6)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8)6 定着物单元划分 (9)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9)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1)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2)8.1代码结构 (12)8.2编码方法 (13)8.3过渡期编码 (17)8.4代码表示方法 (18)8.5代码变更规则 (18)8.6代码表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28)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28)A.2宗地编码示例 (28)A.3宗海编码示例 (35)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
宗地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海sea plot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界址线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的边界线。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应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4)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2017年7月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5)非成套住宅,可以间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连续多间房屋时(非成套),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大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宅基地内的房屋等。
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等不应划分定着物单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

《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XX年7月目录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1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24.1 地籍区划分24.2 地籍子区划分25 宗地(宗海)划分35.1 宗地划分3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36 定着物单元划分46.1 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46.2 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46.3 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47 不动产单元设定58 不动产单元编码58.1 代码结构58.2 编码方法58.3 过渡期编码78.4 代码表示方法78.5 代码变更规则78.6 代码表8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18A.1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18A.2 宗地编码示例18A.3 宗海编码示例21A.4 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21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26 B.1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26B.2 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26B.3 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26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XX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1. 定义和作用:不动产单元编码是对不动产单元进行唯一标识的一种编码方式。

不动产单元可以是土地、房屋、建筑物等不动产的最小单元,通过编码可以方便地进行管理、查询和交易。

编码规则的制定可以确保每个不动产单元都有一个唯一的标识,避免混淆和重复。

2. 编码规则的组成: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通常由一系列数字和字母组成,具体的组成方式可以根据不同的国家或地区的规定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编码可以包括地理位置信息、用途信息、楼层信息等,以便更加精确地描述不动产单元的特征。

3. 地理位置信息:地理位置信息是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可以包括国家、省份、城市、区县、街道等级别的信息,以及具体的街道名称、门牌号等。

通过地理位置信息,可以将不动产单元与具体的地理位置关联起来,便于进行地理信息系统的管理和查询。

4. 用途信息:不动产单元的用途信息也是编码规则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

不同的不动产单元可能有不同的用途,例如住宅、商业、工业、农业等。

通过在编码中加入用途信息,可以更好地区分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单元,方便进行分类管理和查询。

5. 楼层信息:对于多层建筑物或大型不动产单元,楼层信息也是编码规则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楼层信息可以包括楼层号、地下室、阁楼等信息,以便更加准确地描述不动产单元的空间位置。

6. 编码规则的灵活性: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应该具有一定的灵活性,以适应不同规模和复杂程度的不动产管理需求。

编码规则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以满足不同地区、不同类型的不动产单元管理的需要。

总结起来,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是一种用来标识和管理不动产单元的编码方式。

它的作用是实现不动产的精确定位和管理,方便不动产的交易和权属登记等相关工作。

编码规则通常由地理位置信息、用途信息、楼层信息等组成,具有一定的灵活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扩展。

这样的编码规则可以提高不动产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促进不动产市场的发展。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指根据不动产登记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划分和编码的一套规则。

其主要目的是为了提高不动产的管理效率和规范性,方便进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下面将对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规则进行详细讲解。

首先,不动产单元设定是指将一幅不动产分割成多个独立的单元,并为每个单元确定其独立的权利状况和标识信息。

设定不动产单元的目的是为了准确界定各个单元的范围、权利状况和标识信息,便于进行不动产的登记和管理。

对于居住建筑,可以根据分层、分户等方式进行单元设定;对于非居住建筑,可以根据功能区划分进行单元设定。

在不动产单元设定的过程中,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规定,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单元的界定原则:根据不动产的实际情况,如使用功能、空间位置等因素,确定单元的范围和界限。

2.单元的权利状况确定:确定每个单元的权利状况,包括权利人、面积、用途等信息,并确保与实际情况相符。

3.单元的标识信息确定:为每个单元确定独立的标识信息,如不动产统一编码、地理位置、坐落、面积等信息,便于进行不动产登记和交易。

其次,不动产代码编制规则是为了方便管理和查询不动产信息而制定的一套编码规则。

通过统一的代码编制规则,可以对不动产进行分类、编号和标识,便于进行管理和查询。

不动产代码编制规则需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代码的分类原则: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地理位置等因素,确定不动产的分类方式,如住宅、商业、工业等。

2.代码的编号规则:根据不动产的分类确定编号规则,可以采用数字、字母或组合的方式进行编码。

3.代码的标识信息:为每个编码确定标识信息,如不动产的地址信息、权利人信息等,以便于进行不动产的查询和管理。

总结起来,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为了方便不动产登记和管理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通过合理设定不动产单元和编制代码,可以准确界定不动产的范围和权利状况,并方便进行不动产的查询和管理。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5)5 宗地(宗海)划分 (6)5.1宗地划分 (6)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8)6 定着物单元划分 (9)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9)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1)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2)8.1代码结构 (12)8.2编码方法 (13)8.3过渡期编码 (17)8.4代码表示方法 (18)8.5代码变更规则 (18)8.6代码表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28)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28)A.2宗地编码示例 (28)A.3宗海编码示例 (35)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是为了统一管理和标识不动产单元的一种编码方式。

该编码规则是根据不动产的地理位置、不动产权利人、不动产用途等因素进行编制的。

首先,不动产单元号一般由数字和字母组成。

数字通常代表区域划分,字母则表示具体的不动产单元。

在编码中,通常会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不动产单元在一个区域内的顺序,以便进行排序和查找。

其次,编码规则还依据不同的管理需求和要求可能会有所差异。

例如,在某些地区,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可能会加上对应的不动产性质、用途等信息,以方便对不动产进行分类和管理。

此外,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还可能受到法律法规的约束。

比如,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规定了特定的编码方式和格式,以确保不动产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综上所述,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是一种用来标识和管理不动产单元的编码方式。

其目的是为了方便对不动产进行分类、排序和管理,并确保不动产信息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不同地区可能有不同的编码规则,但通常都包含地理位置、不动产性质和用途等因素。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错误!未定义书签。

2 规范性引用文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3 术语和定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地籍区划分 ................................................................................错误!未定义书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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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宗地(宗海)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宗地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讲解

精品文档附录A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HY/T 124海籍调查规范GB/T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1 —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术语和定义3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2—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不动产单元代码ide ntifier of real estate unit即不动产单元号,是按一定规则赋予不动产单元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8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

不动产单元号的编码规则
摘要:
1.不动产单元号的定义和作用
2.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的层次结构
3.宗地(宗海)代码的构成
4.定着物单元代码的构成
5.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的应用场景
正文:
不动产单元号是用于标识不动产的唯一编码,它由宗地(宗海)代码和定着物单元代码构成。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采用七层28 位层次码结构,具有唯一性和可追溯性。

宗地(宗海)代码是五层19 位层次码,包括县级行政区划代码、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

这些代码按照一定的规则和顺序组合在一起,形成一个唯一的宗地(宗海)号。

定着物单元代码是两层9 位层次码,包括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号。

定着物特征码用于区分不同的定着物类型,而定着物单元号则是用于区分同一类型定着物中的不同单元。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广泛应用于不动产登记、交易、抵押等业务场景。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9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9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5)5 宗地(宗海)划分 (6)5.1宗地划分 (6)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8)6 定着物单元划分 (9)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9)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1)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2)8.1代码结构 (12)8.2编码方法 (13)8.3过渡期编码 (17)8.4代码表示方法 (18)8.5代码变更规则 (18)8.6代码表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28)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28)A.2宗地编码示例 (28)A.3宗海编码示例 (35)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单元是指土地使用权单位、房屋、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法律上确定的单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对不动产单元进行设定和编制相关代码的工作。

下面将从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1.单元的划分:不动产单元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动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划分的依据可以根据不动产的功能、用途、位置等因素进行。

2.单元的命名:不动产单元设定后,需要对每个单元进行命名。

命名可以参考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道路名称、地块号等相关信息。

3.单元的编号:对于不动产单元设定后的每个单元,需要进行编制编号,以便进行管理和查询。

编号可以根据不动产的位置、顺序等进行编制。

4.单元的测量:在不动产单元设定过程中,需要对不动产的边界进行测量,以确定不动产的实际面积和边界线。

测量可以采用现场测量或者利用地理信息技术进行。

代码编制规则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的标识码编制和代码分类的规定。

1.单元标识码编制:不动产单元设定后,需要为每个单元进行标识码编制,以便于系统管理和查询。

标识码编制可以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位置等信息进行。

2.代码分类规定:为了方便不动产单元管理和统计,需要对不动产单元进行代码分类。

分类规定可以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面积等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管理。

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规范统一: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统一性和可比性。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文件进行。

2.数据可靠性: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的数据需要具备可靠性和准确性,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应用。

在设定和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功能完善: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需要满足实际管理和应用需求,具备较强的功能性。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提高不动产单元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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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海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3.3房屋building土地(海域)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独立成栋、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以及区分幢、层、套、间等可以独立使用、有固定界线的封闭空间。

3.4定着物things fixed on land固定于土地(海域)并不能移动的房屋、森林、林木等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物。

3.5不动产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6不动产单元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7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a)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区;b)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地籍子区;c)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应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化而调整;d)海籍调查可不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5宗地(宗海)划分5.1宗地划分在地籍子区内,按照以下情形划分宗地:a)依据宗地的权属来源,划分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和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和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b)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c)两个或两个以上权利人共同使用的地块,且土地使用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用宗。

d)土地权属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地块可设为一宗地。

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在县级行政辖区内,按下列情形划分宗海和使用权无居民海岛:a)依据宗海的权属来源,划分海域使用权宗海;b)依据无居民海岛的权属来源,划分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6定着物单元的划分在使用权宗地(宗海)内,应将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划分为不同的定着物单元。

6.1定着物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同一权利人拥有的独幢房屋宜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b)具有多个权利人的一幢房屋,应按照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幢、层、套、间等封闭空间划分定着物单元;c)同一权利人拥有多套(层、间等)界线固定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房屋,每套(层、间等)房屋宜各自划分定着物单元;d)同一权利人(如: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拥有的两幢或两幢以上的房屋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6.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权属界线封闭、独立成片的森林、林木可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属于同一权利人多片森林、林木可共同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6.3定着物为其他类型的,按以下情形划分定着物单元:a)每个定着物可各自单独划分一个定着物单元;b)属于同一权利人全部同类定着物(如:水塔、烟囱等)可组成一个定着物单元。

7不动产单元设定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应设定不动产单元;b)无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c)有定着物的使用权宗地(宗海),宗地内的每个定着物单元与该宗地应设为一个不动产单元。

8不动产单元编码8.1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8.2 编码方法a )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b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1~999;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c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1~999;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d )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

其中:1)第1位用G 、J 、Z 表示。

“G ”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 ”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 、B 、S 、X 、C 、D 、E 、F 、G 、H 、W 、Y 表示。

“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区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e)第五层次为宗地(宗海)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f)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L”表示森林或林木,“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g)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1)定着物为房屋的,划定的定着物单元编号方法:前4位表示房屋的幢号。

房屋幢号在使用权宗地(或地籍子区)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

后4位表示房屋的户号,每幢房屋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

2)定着物为森林、林木的,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00001开始,码值为00000001 ~ 99999999。

3)其他的定着物,划定的定着物单元在使用权宗地内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00001开始,码值为00000001 ~99999999。

4)使用权宗地(宗海)内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8.3编码表示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分段的表示方法,要求如下:a)第一段表示行政区划代码;b)第二段表示地籍区与地籍子区;c)第三段表示宗地(宗海)号,由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共同组成;d)第四段表示定着物代码,由定着物特征码和定着物单元编号共同组成。

e)段与段之间用全角字符“空格”进行分隔。

如:8.4编码变更规则8.4.1 宗地特征、界址未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编码变更8.4.1.1宗地代码的变更宗地代码不变。

8.4.1.2定着物代码,按照以下情形变更:a)无定着物的,定着物单元编号用“00000000”表示。

b)整幢房屋内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定着物特征码和幢号不变,户号在原楼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其它定着物发生变化的,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

c)新增或拆除重建的整幢房屋,幢号宗地(或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每幢建筑物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新增的其它定着物,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拆除的定着物,其定着物代码不再使用。

d)整幢房屋改建、扩建和翻建的,幢号不变;新增的层、套、间,在原户号的最大号后续编;已经拆除的层、套、间的户号不再使用。

e)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定着物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的,定着物代码按照以下情形变更:1)不动产单元全部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2)不动产单元中的房屋、林木等定着物部分转移给其他权利人的,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编码。

3)不动产单元中房屋、林木等定着物发生新增、拆除、改造等变化的,不动产权利人未发生转移的,定着物代码不变。

8.4.2宗地特征或界址发生变化的不动产单元编码变更a)仅宗地特征发生变化和无定着物的宗地,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不变。

b)宗地界址发生变化的,在地籍子区内,新的宗地顺序号在相应宗地特征码的最大宗地顺序号后续编,形成新的宗地代码;定着物代码按照以下情形变更:1)已经登记的房屋等建筑物,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码的,幢号与户号不变;幢号在宗地统一编码的,在新宗地内,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户号不变;已经登记的其他定着物,在新宗地内,定着物代码按照8.2的要求编码。

2)尚未登记的不动产,定着物代码按照8.2中的要求进行编码。

3)整幢房屋的层、套、间界线发生变化的,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码的,幢号不变,户号在原楼栋的最大户号后续编;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码的,在新宗地内,幢号按照8.2的要求编码。

4)新增整幢房屋,幢号在地籍子区内统一编码的,在地籍子区内最大幢顺序号后续编;幢号在宗地内统一编码的,在新宗地内,幢号按照8.2中的要求进行编码;每幢建筑物的户号应具有唯一的编号,编号从0001开始,码值为0001~9999;—11—新增的其它定着物,先确定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在相应定着物特征码的最大定着物单元编号后续编;拆除的定着物,其定着物代码不再使用。

5)二个或二个以上的定着物作为一个定着物单元的,按照8.2中的要求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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