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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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我国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前言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目录1.总则 (1)2.准备工作 (4)3.土地权属调查 (5)4.地籍测量 (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 (15)8.成果整理 (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 (18)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20)附录B地籍调查表 (21)附录C指界通知书 (34)附录D指界委托书 (35)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36)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 (37)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 (38)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 (39)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 (41)附录J宗地图 (42)附录K地籍图图式 (44)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 (48)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 (50)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 (51)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 (52)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 (53)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 (54)附录S土地登记簿 (59)附录T土地归户卡 (63)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 (64)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 (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乡(镇)层、行政村层,街道层,街坊层,道路层,水 系层等数据,收集土地所有权、使用权调查和登记的宗 数,建立宗地编码数据库。 • 如果城镇土地调查数据和农村土地调查数据的平面坐 标系统不一致,应按照严密的数学关系将城镇的街道和 街坊界线数据转换到标准的1980西安坐标系统中。 • 对现有数据进行梳理分析,确定地籍区、地籍子区划 分的具体思路和方法,编制相应的对照表。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 第二位表示宗地特征码,用A、B、S、X、C、D、E、F、W、
Y表示。
例:
•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ZA:集体土地所有权有争议的土地
• “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J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 “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国家与集体土地所有权存在争议的情
•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况有以下几种:
的定义应该是统一的,即编码规则应该一致。同时,这种编码规则还 要留有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补充和取舍的余地,保证编码能 够适应不同地方和不同时间阶段的不同需要。
• 4. 区别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原则。应能表达土地所有
权宗地与土地使用权宗地之间的空间关系。
• 5. 其他原则。从编码上不能解读地理保密数据,没有数学算法。
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 • 2. 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3. 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用阿拉伯数字表示。 • 4. 第四层次为土地权属类型,代码为2位。
第一位表示土地所有权类型,用G、J、Z表示,“G”表示国家 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所有权争 议。
序的对应关系,从而使地籍资料有机地联系在一起,方便查阅、使用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草稿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草稿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草稿一、引言宗地统一编码是指通过对各个宗地进行编码,实现对不动产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

宗地统一编码的实施对于优化土地资源管理、提高不动产交易效率、推动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创新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档旨在提出宗地统一编码的实施方案,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

二、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土地资源管理面临着日益复杂的挑战。

各地的土地规划、土地交易和土地利用情况错综复杂,不同地方之间的土地信息无法进行有效对接和共享。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宗地统一编码的概念应运而生。

三、目标1. 实现全国范围内宗地编码的统一标准和规范;2. 建立宗地编码与城市规划、土地交易、不动产登记等系统的对接机制;3. 提高土地资源管理的效率和准确性;4. 为土地市场参与者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对接渠道。

四、实施方案1. 制定统一编码标准和规范在全国范围内建立统一的宗地编码标准,规范编码的格式、组织方式和命名规则。

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按照标准对宗地进行编码,确保宗地编码的一致性和唯一性。

2. 建立宗地编码管理系统建立宗地编码管理系统,用于统一管理和查询宗地编码信息。

宗地编码管理系统应与城市规划、土地交易和不动产登记等系统进行对接,实现宗地编码与其他系统间的数据共享和互通。

3. 推动各地宗地编码的落地实施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应积极推动宗地编码的实施工作。

通过组织宣传活动、培训工作人员和提供技术支持等方式,加快宗地编码的推广和应用。

4. 完善宗地编码查询和对接服务建立宗地编码查询和对接服务平台,为土地市场参与者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对接渠道。

通过平台,用户可以根据宗地编码快速查询相关宗地的基本信息和规划用途,方便土地交易、规划决策等工作的开展。

五、预期效果1. 土地资源管理的高效化。

宗地统一编码的实施将提高土地资源的管理效率,减少资源浪费和重复开发的现象。

2. 不动产交易的便捷化。

宗地统一编码将提供便捷的查询和对接渠道,降低不动产交易的信息不对称性风险,促进交易的顺利进行。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维持其现势性、 实效性
土地总登 记
变更调 查
初始登记
变更登记等
初始地籍调查的工作程序--流程图
(一)准备阶段
权属、权
方案 资料 设备 材料 人员
源等材料
设计 准备 准备 准备 培训
准备

组织

协调



调申


查请

登 记
界 通 知

(二)权属调查
制作工作底图
划分调查区
预编宗地代码
现场指 界设调定查 宗界地标号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简介
(一)意义与目标 长期以来,我国的宗地编码分别
采用城乡两种不同编码方式,即:
意义:
农村采用“县级行政代码 + 乡镇
■宗地代码是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式的村;唯城+ 一宗镇地采和号用可“+识县宗别级地的行支标政号识代”码码的。方+
■宗地统一编码是实施全国土地和城街乡道地+政街统坊一+ 宗管地理号,+宗宗地地编支码工作是
立项。
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地籍所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简介
41
(三)编制过程
2011年:
►加紧研究,拟定标准。
♦1月-2月,收集、整理国内外相关资料;研究国外宗地编码的相关技
术方法;梳理国内现行城镇、农村中宗地的(含集体建设用地)编码规则, 明确宗地统一编码的原则。同时组织专家对备选的几种编码模式进行试编 试验。
宗地的合并与分割
土地权属的变更,实质为宗地权属单位 的更替,核心是宗地的合并与分割。
合并前合并后Leabharlann 宗地的分割宗地的分割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1.2调查方法
权属调查方法为以实地使用状况为准,由集体土地使用者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地籍测量方法为实测法(解析法),地籍图成图方法为全野外数字测量法。
1.3原则
1.3.1依法依规原则
依照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规范开展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保证土地登记结果依法合规。
1.3.2便民高效原则
坚持“为基层服务,为群众服务,为社会服务”的原则,做到“便民、利民、护民”,优化工作程序,提高工作效率。
《土地登记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40号)
《确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国家土地管理局,1995年)
《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17号)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
县级人民政府发布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
1.5.3土地权属调查
根据工作安排和发送的指界通知书,组织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使用者,按照实际使用状况实地指认权属界线,对指认结果签字盖章(按指印),调查人员填写地籍调查表,整理、完成权属调查资料。
1.5.4地籍测量
施测权属调查确定的界址点坐标,量算宗地面积,包括地籍控制测量和界址点测量、地籍图测绘以及面积量算等。
《城市测量规范》(CJJ/T8-2011)
《全球定位系统实时动态测量(RTK)技术规范》(CH/T2009―2010)
《国家基本比例尺地图图式第1部分:1∶5001∶10001∶2000地形图图式》(GB/T20257.1―2007)
1.5步骤
1.5.1准备工作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数据库标准
8.宗地的权利人、权属来源证明、申请登记、权属调查、注 册登记等信息用扩展属性表描述,其扩展属性表结构描述表见表 10-16;扩展属性表的标识码应与本表中对应的标识码保持完全 一致,如:某一宗地的标识码为“1001”,则其对应的所有扩展 属性表中的标识码也必须为“1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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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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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登记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申请书”,见《细则》附录M。
20
权属调查 属性信息 来源于 “地籍调 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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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属审批 信息来源 于“土地 登记审批 表”,见 《细则》
附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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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登记信息来源于“土地登记卡”和“土地归户卡”, 见《细则》附录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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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地籍档案扩展属性表的说明: 1.根据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开展纸质地籍档案数字
化工作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2】129号)文件要求, 开展纸质地籍档案数字化工作。
4.土地坐落为宗地位于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处自然村的方位 描述。
5.所填内容较多时,不同内容以半角逗号间隔。 16
6.土地用途按《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1010-2007执行, 填写本宗地内主要用途的一级类编码;不同地类用半角逗号间隔。
7.在工作底图上采用直径2mm红色实心圆表示的宗地,应根 据大比例尺数据、地籍调查表等资料在数据库中展绘界址点界址 线,构成面状宗地,在ZD层表示。
12
13
原地籍号为权属调查前已有的该宗 地的地籍号,如二调或者城镇地籍
调查形成的地籍号。
“是否争议”字段属性的“Y和N” 一定要与“争议宗地”层对应;即 填写“Y”时,在争议宗地层的同一
坐标处必然有争议图斑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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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测面积”采用计算机重新计算的椭球面积; “地籍调查表编号”即纸质地籍调查表封面右上角的编号。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实施细则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试行)2013年8月为满足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需要,统一调查方法,规范登记程序,保证成果质量,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及相关法律法规、技术规定等,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各地和各生产单位,必要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制定补充规定,但不得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并报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准后实施。

本实施细则的附录是本细则的规范性附录。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并归口。

本实施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实施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张晓豫。

本实施细则审定人:王成文、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实施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杨书毅、曲跃伟、尹广立、邓彩、邵卫东、马海涛、付治河、孟瑶、王芳、王杨、李莉、李文彬、胡蝶、琚玲莉、王洪润、张冰冰、肖予钦、李振伟、薛振萍、杨涛。

本实施细则由河南省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1.总则,,,,,,,,,,,,,,,,,,,,,,,,,,,,,,,,,,, 12.准备工作,,,,,,,,,,,,,,,,,,,,,,,,,,,,,,,,, 43.土地权属调查,,,,,,,,,,,,,,,,,,,,,,,,,,,,,,, 54.地籍测量,,,,,,,,,,,,,,,,,,,,,,,,,,,,,,,,, 85.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建设,,,,,,,,,,,,,,,,,,, 146.地籍调查结果公示与确认,,,,,,,,,,,,,,,,,,,,,,,,, 157.土地登记发证,,,,,,,,,,,,,,,,,,,,,,,,,,,,,,,158.成果整理,,,,,,,,,,,,,,,,,,,,,,,,,,,,,,,,,169.检查验收,,,,,,,,,,,,,,,,,,,,,,,,,,,,,,,,, 1710.提交成果,,,,,,,,,,,,,,,,,,,,,,,,,,,,,,,,,18 附录A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通告,,,,,,,,,,,,,,,,,,,20 附录B地籍调查表,,,,,,,,,,,,,,,,,,,,,,,,,,,,,,21 附录C指界通知书,,,,,,,,,,,,,,,,,,,,,,,,,,,,,,34 附录D指界委托书,,,,,,,,,,,,,,,,,,,,,,,,,,,,,,35 附录E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36 附录F违约缺席定界通知书,,,,,,,,,,,,,,,,,,,,,,,,,,37 附录G地籍调查资料协助查询单,,,,,,,,,,,,,,,,,,,,,,,,38 附录H界址点标志类型,,,,,,,,,,,,,,,,,,,,,,,,,,,,39 附录I已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核实结论,,,,,,,,,,,,,,,,,,,,,,41 附录J宗地图,,,,,,,,,,,,,,,,,,,,,,,,,,,,,,,,42 附录K地籍图图式,,,,,,,,,,,,,,,,,,,,,,,,,,,,,,44 附录L面积计算方法,,,,,,,,,,,,,,,,,,,,,,,,,,,, 47 附录M土地登记申请书,,,,,,,,,,,,,,,,,,,,,,,,,,,,48 附录N土地登记委托书,,,,,,,,,,,,,,,,,,,,,,,,,,,,50 附录O土地登记审核结果公告,,,,,,,,,,,,,,,,,,,,,,,,,51 附录P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申请表,,,,,,,,,,,,,,,,,,,,,52 附录Q集体土地使用权登记复查结果表,,,,,,,,,,,,,,,,,,,,,53 附录R土地登记审批表,,,,,,,,,,,,,,,,,,,,,,,,,,,,54 附录S土地登记簿,,,,,,,,,,,,,,,,,,,,,,,,,,,,,,59 附录T土地归户卡,,,,,,,,,,,,,,,,,,,,,,,,,,,,,,63 附录U土地证书签收簿,,,,,,,,,,,,,,,,,,,,,,,,,,,,64 附录V宗地基本情况表等汇总表,,,,,,,,,,,,,,,,,,,,,,,,65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号)和《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实施意见》(豫发〔2010〕1号)以及《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加快推进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1〕60号)、《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2011〕178号)、《河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国土资源厅等部门关于加快推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2011〕77号)的有关要求,保证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的顺利开展,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宗地统一编码

宗地统一编码

宗地统一编码地籍管理司调查处霍淼宗地统一编码工作是在新形势、新时期下的新探索,是实施全国土地和城乡地政统一管理,提高国土资源管理准确性、科学性,实现全国宗地统一编码的标准化,满足国土资源信息化管理需求,促进土地统一登记的有效手段。

开展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重要意义(一)开展宗地统一编码工作是实现地籍管理信息化的重要基础目前,我国地籍管理信息化水平不断提高,建立了覆盖全国的土地调查数据库及管理系统,很多地区建立了以产权信息为主导的城镇地籍数据库和管理系统,但由于全国城乡宗地编码工作相对滞后,规则和方法不尽一致,系统整合难度很大,阻碍了地籍成果查询、统计及应用的发展。

开展全国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将进一步统一地籍数据库标准,夯实地籍管理信息化基础。

(二)开展宗地统一编码工作是实现国土资源综合监管的必要手段目前,以二次调查成果为基础的国土资源“一张图”已初步建立,为实施国土资源综合监管奠定了良好的基础,综合监管是对全国每一块土地的“批、供、用、补、查”,包括土地登记等情况进程的实时掌握,开展全国宗地的统一编码工作,将统一编码的数据成果纳入部综合信息监管平台集成应用,做到监管实物对象和权利对象统一,使国家能够通过每一块地的身份编号,便捷地查询和有效地跟踪掌握全国宗地使用的基本情况,真正做到对土地的全面全程综合监管。

(三)开展宗地统一编码工作是推进以土地为基础的不动产统一登记的有效途径建立全国宗地统一编码体系,从宏观上全面掌控各类土地的用地性质、使用状况、产权所有、变动情况,保证土地交易的透明化、公开化;微观上为地方各级政府和国土资源部门对土地实行公开、公正、高效管理,以及投资者获取相关土地信息提供可靠、快捷、方便的操作平台。

这些都将为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提供坚实的依据,有了土地登记的良好基础和统一的宗地编码标准,其他不动产登记将能在土地登记基础上实施和扩展,也使不动产统一登记成为可能。

开展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原则和思路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原则是:唯一性原则,即一个宗地号对应一宗地,一宗地也只能拥有一个宗地号;稳定性与可扩展性相结合原则,即宗地编码应尽量保持稳定,且在土地流转使宗地分割、合并的土地交易等国土资源管理过程中,要考虑地籍号的扩展;统一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即编号规则在全国统一的同时,要预留地方实际情况需要的余地。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一、背景。

宗地统一编码是指对宗地进行唯一标识的编码工作,旨在规范土地管理、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便利土地交易等。

目前,我国各地宗地编码存在着不统一、不规范的情况,给土地管理和利用带来了诸多不便。

因此,制定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对于推动土地管理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二、实施目标。

1.建立统一的宗地编码体系,实现宗地信息的一站式查询和管理;2.提高宗地管理效率,减少重复劳动,降低管理成本;3.便利土地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

三、实施步骤。

1.宗地调查。

对全国范围内的宗地进行全面调查,获取宗地的基本信息,包括位置、面积、用途等。

2.编制宗地清单。

根据宗地调查结果,编制宗地清单,对每个宗地进行编号,并建立宗地档案。

3.制定编码规则。

制定统一的宗地编码规则,确保编码的唯一性和规范性。

编码规则应包括宗地所在地区代码、宗地用途代码、宗地序号等要素。

4.系统建设。

建设宗地统一编码管理系统,实现宗地信息的统一管理和查询。

系统应具备数据录入、查询、统计等功能,确保宗地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5.宣传推广。

开展宗地统一编码的宣传推广工作,加强对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宣传,提高大家对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认识和支持。

四、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确保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顺利推进;2.加强技术支持,引进先进的土地信息管理技术,提高宗地统一编码的准确性和效率;3.加强培训,对相关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对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认识和技能;4.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监督和检查,确保工作的质量和进度。

五、预期效果。

1.实现宗地信息的一站式查询和管理,提高土地管理效率;2.便利土地交易,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3.降低管理成本,提高土地利用效率。

六、总结。

宗地统一编码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对于推动土地管理现代化,提高土地利用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加强宣传推广,确保宗地统一编码工作的顺利推进。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 XXXXXX001001ZYXXXXX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林地使用权宗地
…… 草原使用权宗地
…… 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
……
参考文献
【1】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6】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 XXXXXX001001ZBXXXXX
…… XXXXXX001001ZSXXXXX
…… XXXXXX001001ZXXXXXX
…… XXXXXX001001ZCXXXXX
…… XXXXXX001001ZDXXXXX
…… XXXXXX001001ZEXX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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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上海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 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北京市国土资源 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云南省国土资 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豫国土资发〔2013〕53号)各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各省直管试点县(市)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保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顺利进行,省厅结合全省工作实际,研究编制了《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在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厅地籍处。

联系人:贾行雨路晓明联系电话:*************,*************传真:*************电子邮箱:**************2013年5月16日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1 总则1.1 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我省的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为全省的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地籍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1.2 任务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等资料,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原有宗地地号的转换工作。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 试行)(豫国土资发【2014】96号) (17)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 试行)(豫国土资发【2014】96号) (17)

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2014年9月豫国土资发〔2014〕96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国土资源局:为了规范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含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现将《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印发给你们,望遵照执行。

2014年9月18日前言为规范我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的内容、结构、数据交换等内容,促进全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的统一管理和数据共享,根据《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产权信息系统建设总体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的有关要求,参照《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数据库建设技术规范》、《土地利用数据库标准》、《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等相关技术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本细则起草单位: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地籍处、河南省国土资源调查规划院。

本细则设计人:盛国民、王西同、王成文。

本细则审定人:田群杰、高岚、张玉敏、贾行雨、张营海、李欣、王唯。

本细则主要起草人:邓炯、马惠、曲跃伟、钱小龙、张留民、路晓明、邵亚杰、李东敏、任春太、尹广立、杨书毅、李文彬、王芳、邓彩、张杰。

本细则参加起草人:李磊、琚玲莉、薛振萍、胡蝶、王洪润、张冰冰、王杨。

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1)4 数据库内容和要素分类编码 (2)4.1 数据库内容 (2)4.2 要素分类与编码 (3)5 数据库结构定义 (5)5.1 空间要素分层 (5)5.2 空间要素属性结构 (6)5.2.1 测量控制点属性结构 (6)5.2.2 行政区属性结构 (7)5.2.3 行政区界线属性结构 (7)5.2.4 地类图斑属性结构 (8)5.2.5 地类界线属性结构 (8)5.2.6 所有权宗地属性结构 (8)5.2.7 宗地属性结构 (10)5.2.8 争议宗地属性结构 (15)5.2.9 房屋属性结构 (16)5.2.10 界址线属性结构 (16)5.2.11 界址点属性结构 (17)5.2.12 地籍区划属性结构 (17)5.2.13 地籍区划界线属性结构 (18)5.2.14 注记属性结构 (18)5.2.15 栅格数据属性结构 (19)5.2.16 其他数据属性结构 (19)5.3 属性值代码 (19)5.3.1 控制点类型代码 (19)5.3.2 标石类型代码 (20)5.3.3 标志类型代码 (20)5.3.4 界线类型代码 (20)5.3.5 界线性质代码 (21)5.3.6 权属性质代码 (21)5.3.7 土地使用权类型代码 (21)5.3.8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代码 (22)5.3.9 单位性质代码 (24)5.3.10 证件类型代码 (25)5.3.11 地类界线类型代码 (25)5.3.12 界址线类别代码 (25)5.3.13 界址线位置代码 (26)5.3.14 界标类型代码 (26)5.3.15 界址点类型代码 (26)5.3.16 权属争议类型代码 (27)5.3.17 界线争议类型代码 (27)5.3.18 地籍区划界线类型代码 (27)5.3.19 房屋结构代码 (27)6 数据交换文件命名规则 (28)7 数据交换内容与格式 (28)8 元数据 (28)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细则(试行)1 范围本细则规定了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使用权数据库建设的内容、要素分类代码、数据分层、数据文件命名规则、图形数据与属性数据的结构、数据交换格式和元数据等。

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

河南省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1 总则为了全面掌握全省宅基地土地利用状况,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切实加快推进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按照《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1.1 调查单位和单元调查单位为完整县级行政辖区。

调查单元是宗地。

凡被权属界线所封闭的地块或空间称为一宗地。

1.2 规程适用范围和调查范围本规程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的调查,也适用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调查。

宅基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村庄用地范围内的每宗宅基地。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调查范围为第二次全省土地调查成果城市、建制镇、村庄用地范围外的的集体建设用地。

1.3 地籍测量方法宅基地使用权可采用的地籍测量方法有野外数字测量法和解析法。

1.4 任务宅基地使用权的主要任务是:以县(市、区)为基本单位,依据第二次全省土地成果和年度土地变更调查成果、已有的土地权属和土地登记资料,对宅基地使用状况全面进行权属调查(核查),查清宅基地宗地的界址位置、界线走向、面积;调查成果经公示确认后,作为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发证的依据,登记造册,核发证书。

根据地籍调查成果和土地登记结果,建立宅基地使用权数据库和管理系统。

1.6 工作程序 1.6.1 准备工作:包括组织准备、方案制定或审查、宣传培训、资料收集、经费筹措、表格仪器准备、工作底图制作等工作。

1.6.2 权属调查或核查:现场调查核实每一宗土地的位置、权属、界址、地类、数量等基本状况;1.6.3 地籍控制测量:依据有关控制测量规范,结合宅基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相关要求,建立相应等级的控制网。

1.6.4 地籍细部测量:在权属调查的基础上,以控制点为依据,测定界址点,测绘地籍图和宗地图。

1.6.5 公示与确认:在乡(镇)政府所在地、行政村内公示地籍调查结果。

公示期间无异议的,以 2 乡(镇)为单位由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确认。

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

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

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依照?宗地代码编制规那么〔试行〕?〔以下简称?规那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制定本技术方案。

一、工作目标和内容〔一〕工作目标。

通过部署和安排,全面启用全国统一的宗地新代码,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积极稳妥推进原有宗地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

用一年时间,力争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省级示范与推广工作,配合完成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两至三年内,全面铺开所有地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十二五〞完毕前,推进全国宗地使用权统一编码工作,力争实现全国所有宗地的统一编码。

〔二〕工作内容。

工作内容主要包括: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转换宗地统一代码、启用宗地统一代码、完成代码并轨。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是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的前提和根底。

按照?规那么?,以县〔市、区〕为单位,在现有地籍调查成果的根底上,充分采用已有的街道—街坊、乡镇—村的行政界限作为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界限。

如原有界限无法满足要求,可在行政界限的根底上,结合本地区的交通、河流等明显线状地物,充分考虑地区经济社会开展需要,将土地利用规划、城市规划与社区管理等作为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的重要参考因子,依次科学划分地籍区和地籍子区。

地籍区、地籍子区界限一经划定,应在较长时间内保持不变,相对稳定,每一地籍区〔子区〕的面积和区内宗地数量要尽量适中。

同时,在划区过程中要尽量防止破宗情况的发生。

各县〔市、区〕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结果应在省级进展备案。

2.转换宗地统一代码。

在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分的根底上,以县〔市、区〕为单位,认真总结新旧编码规那么间的内在关系,因地制宜,设计适合本地区的编码转换规那么。

按照?规那么?要求,借助地籍信息系统功能,循序渐进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转换和编制本地区所有宗地新代码。

转换规那么要较为明显地反映出新旧代码之间的相互对应关系,尽可能做到“见新知旧〞和“见旧知新〞。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通知》(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确保《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顺利实施,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部重点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推进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依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制定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是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巩固和完善,是实现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

这项工作要在部统一部署下,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全面铺开和推进,不断提高地籍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一)工作目标。

通过周密部署和安排,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启用宗地统一代码,积极稳妥推进原有宗地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

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示范与推广工作;两至三年内,全面铺开并基本完成全国所有地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十二五”结束前,完成并轨,实现全国所有宗地采用统一代码。

(二)工作内容。

各地应注意结合实际,按照部下发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标准,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

要先行在地籍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系统较为完善,地籍管理工作基础较为扎实的地区开展;尤其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推进;同时,还要结合土地流转变化的情况,在城乡结合部等土地交易较为频繁的区域推广。

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划分地籍区并启用宗地统一代码。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的划分是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

河南省控制性详细规划编要求及实施细则则一、总则1.目的为了加强对全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工作的指导,规范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工作,根据《城市规划编制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第146号令发布)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导则。

2.适用范围本导则适用于我省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其管理工作。

3.基本原则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应遵循下列基本原则:(1)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及其他相关规划;(2)统筹兼顾,处理好局部与整体、近期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经济建设与社会发展、城市建设与环境保护、现代化建设与保护历史遗产等关系;(3)合理、综合利用土地资源,地上空间与地下空间统一规划;(4)处理好规划刚性与弹性的关系,体现规划的经济性和可实施性;(5)体现公众意愿,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合理配臵公共资源。

4.内容要求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划定规划编制单元,在用地策划的基础上,对编制单元进行地块划分。

明确各地块的土地使用、配套设施、建筑建造、道路交通、基础没施与地下空间利用等控制要求,提出空间环境景观控制引导原则,明确各地块的强制性和引导性内容。

5.其他规定(1)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应遵守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规划所依据的基础资料须符合同家有关规定。

(2)地块变更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块变更应根据不同的情况,按照规定程序变更。

二、编制单元划分1.编制单元划分目的为了便于全面系统地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深化、落实城市总体规划的意图,形成系统有序的城市规划控制引导体系,应将需要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划分为若干编制单元,作为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本单位。

2.编制单元划分原则(1)地域完整编制单元应覆盖规划期内城市规划建设用地的全部地域范围。

相邻编制单元范围不重叠,实现无缝衔接,同时应综合考虑相邻编制单元之间各相关要素的协调。

(2)界线稳定编制单元应综合考虑城市行政区划、自然地貌、城市特征、功能区划分、主要道路、重要基础设施、城市空间景观组织、社会组织等要素确定,其“四至”界线应明确、稳定,经过划定的编制单元,原则上不应更动。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五、宗地编码规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 (一) 宗地编码的原则和基准模式 • 1. 唯一性原则。一个宗地号只能对应一宗宗地,一宗地也只能有 一个宗地号。 • 2. 稳定性与可扩展性相结合原则。稳定的编码意味着土地登记成 本的节约。统一的宗地编码不能因行政区划的调整而随意变更;不能 因编码基准的变化而随意调整宗地编码。 • 3. 统一性与适应性相结合原则。无论在什么地方,宗地编码的定 义应该是统一的,即编码规则应该一致。同时,这种编码规则还要留 有根据地方实际情况的需要进行补充和取舍的余地,保证编码能够适 应不同地方和不同时间阶段的不同需要。 • 4. 区别土地使用权和土地所有权原则。应能表达土地所有权宗地 与土地使用权宗地之间的空间关系。 • 5. 其他原则。从编码上不能解读地理保密数据,没有数学算法。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 5.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district。 • 地籍子区是指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为基础结合 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稳定区域。 • 地籍子区是在地籍区范围内划分的工作区域,是土地调查与管理 的最小作业区域。 • 一般情况下,地籍子区与行政村界或街坊界重合。但在存在权属 争议的情况下,地籍子区界线也可以是一条人为划定的工作界线。 • 地籍子区一经划定,不会随着行政村和街坊界线的变化而变化, 较为稳定。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 2. 以图幅号为基准和以坐标为基准的宗地编码 • 以图幅为基准的宗地编码的基本条件是必须是同一种比例尺的图件覆 盖编码区域,如美国威斯康星州、犹他州,德国的部分州、泰国等。如果 涉及多比例尺图幅的连续细分衔接,其编码方法就比较复杂。 • 以坐标为基准的宗地编码需要建立一整套严密的基准体系,即大地基 准、参考椭球、投影方式、首选格网的规定、格网原点、格网划分规则、 格网标识编码以及格网精度等。 • 这两种方法在地理编码学中被称为规则格网编码法。 • 优点:图与实地衔接好、便于计算机编码。 • 缺点:一是由于存在地理对象的形状大小的复杂性,相邻两个地理实 体的编码可能完全相等,难以保证理论上的唯一性;破图幅宗地编码存在 不确定性或一个宗地存在多个编码; • 二是当坐标系统发生变化时,所有地理对象的编码都需要变化,编码 变更的成本高显而易见的; • 三是对技术要求高,一般工作人员不能编码。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前言 (II)1范围 (1)2规范性引用文件 (1)3术语和定义 (1) (1) (1) (1)4编码规则 (1)代码结构 (1)编码方法 (2)赋码规则 (2)代码表 (3)参考文献 (5)为实现全国宗地编码的标准化,使每宗土地均获得一个唯一的代码,促进全国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制定本标准。

本规则由国土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规则规定了宗地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规则适用于土地调查、登记、统计、规划、评价、督察、监测及信息化管理等领域对宗地进行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规则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规则。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规则。

GB/T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2002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1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1001—93城镇地籍调查规程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规则。

3.1宗地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3.2宗地代码parcel ide ntifier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3.3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地籍子区。

4编码规则4.1 代码结构宗地代码采用五层19位层次码结构,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土地权属类型、宗地号。

宗地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

XXXXXX XXX XXX XX XXXXX宗地号土地权属类型地籍子区地籍区县级行政区划4.2 编码方法4.2.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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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实施细则(试行)为积极稳妥推进全省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和《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总则目标根据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以及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我省的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为全省的城乡地政统一管理奠定基础,提升地籍管理的技术水平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任务以县级行政区域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工作和已有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等资料,完成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划分,完成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和原有宗地地号的转换工作。

已完成城镇地籍更新调查并编制了宗地地号的区域,以原有街道、街坊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按照要求制定宗地代码转换规则,通过计算机手段,统一转换原有宗地地号。

城镇地籍更新调查以外的区域,以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为基础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根据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要求,编制宗地代码。

同时应做好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地籍区界线的衔接。

基本概念宗地代码。

即宗地统一代码,指按一定的规则赋予宗地的唯一和可识别的标识码。

县级行政区划。

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的县级行政区划为准。

地籍区。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以乡(镇)、街道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地籍子区。

在地籍区范围内,以行政村、街坊为基础,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将地籍区再划分为若干个土地管理区域。

宗地。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土地权属类型编码。

由土地所有权类型和宗地特征码组成。

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权属编制宗地土地所有权类型码;根据宗地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特征编制宗地特征码。

宗地号。

在地籍子区范围内,按照宗地所处的位置,根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编制的宗地顺序号。

宗地代码组成。

宗地代码由位数字和字符组成。

结构如下: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Х宗地号土地权属类型地籍子区地籍区县级行政区划工作原则统一性原则。

全省统一按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开展工作,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地籍子区。

唯一性原则。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一个宗地代码对应一宗地,保证宗地代码的唯一。

稳定性原则。

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地籍区、地籍子区一经划定,其数量和界线应尽量保持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状地物的变化而调整。

连续性原则。

宗地代码编制过程中,应尽量保持已完成城镇地籍调查区域成果的完整性,尽量保持已有土地登记成果的连续性。

扩展性原则。

在宗地代码保持稳定的基础上,应建立土地转用、征收以及转让、流转等引起的新设、分割、合并宗地代码编制扩展规则。

主要依据《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国土资厅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发〔〕号)《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通知》(国土资厅函发〔〕号)《地籍调查规程》()《河南省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实施细则》(豫土集办发〔〕号)《河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技术方案>的意见》(豫国土资办发〔〕号)技术路线收集整理工作区域范围内各种地籍调查成果、土地登记发证等资料,编制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底图,充分继承原有街道—街坊、乡(镇)—行政村界线,科学划分地籍区、地籍子区,确定宗地代码编制规则,采用信息化技术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的编制和转换,逐步启用宗地统一代码。

编制范围的确定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以县级行政辖区为单元统一编制,其范围界线应以县际权属界线接边成果为基础确定,并保持界线闭合、连续、完整。

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管理的市本级城镇地籍调查成果内,各区的县级宗地统一代码编制范围界线应参照行政区划界线,按照原有成果划分的街道、街坊界线确定。

县级行政辖区应包括原隶属于本辖区现划出的高新区、开发区、新区、工业集聚区等单独管理的区域。

岛状“飞地”由其所在的县(市、区)统一编制宗地代码;因第二次土地调查县级行政界线形成的半岛状“飞地”应组织县际权属界线接边后,按照其实际归属状况统一编制宗地代码。

因县级行政区划界线分割现有国有土地宗地的,以县级行政区划界线为准分宗。

宗地统一代码编制中县级行政区划代码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确定的位行政区划代码为编码。

地籍区的确定地籍区的划分在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称为街道地籍区,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外称为乡镇地籍区;对于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用地称为特殊地籍区。

街道地籍区按照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确定的街道范围划分地籍区,其界线以原街道界线为准确定。

乡镇地籍区原则上以乡(镇、街道)范围进行划分,地籍区界线采用其行政区划界线;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完成的,地籍区界线以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成果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确定。

已登记发证的高速公路、铁路等线状地物,以及有需要单独设立地籍区的其他道路、河流等线状地物,可划为特殊地籍区,其界线采用线状地物宗地界线。

特殊地籍区分割其他地籍区界线的,以直线连接分割点保持其他地籍区界线的连续,特殊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不发生关联,以保证其他地籍区的完整。

未包含在已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如林场、农场、矿区等),应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区,地籍区界线以划分的乡镇地籍区和街道地籍区界线为准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调查未确定范围或者确定的范围未以实地地物为准的,应根据实际调查结果确定的宗地界线,结合明显的地物确定范围界线,再划分地籍区。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中单独划分宗地的公路两侧土地分属不同乡镇农民集体的,乡镇地籍区界线应按公路宗地一侧界线调整,以保证公路宗地的完整,位于同一地籍区内。

单独管理的高新区、开发区以及新区和工业集聚区等,由原隶属的县级行政辖区,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统一划分地籍区,成果移交相应的管理部门。

地籍区界线仅作为土地登记和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和权属界线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区。

地籍区代码编制县级行政区划范围内,根据“先街道地籍区、后乡镇地籍区、再其他地籍区”的原则,编制地籍区代码。

地籍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至。

地籍区代码必须保证唯一性,不得重复。

制作地籍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附件)。

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

原街道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将原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不足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道代码前加“”补齐后,作为地籍区代码;原街道代码重复或者加“”补齐后重复的,应保留其中一个街道代码作为地籍区代码,其余的在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

乡镇地籍区代码编制。

街道地籍区代码编制完成后,再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乡镇地籍区代码;与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的乡镇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续编。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时未预编地籍区代码,或者预编地籍区代码重复过多的,所有预编地籍区代码不再使用,并在编制完成的街道地籍区代码最大码后重新编制乡镇地籍区代码。

特殊地籍区代码统一配置为。

无独立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的高新区、开发区等行政管理区域,其地籍区代码应在相关县级行政区范围内统一编制,避免重复。

其他位于城市和县政府所在建制镇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内外结合部两侧的街道地籍区与其他地籍区,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已经完成的,其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宗地界线向外进行相应的调整;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调查未完成的,地籍区界线应结合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确定。

地籍区代码保持不变。

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市本级城镇地籍更新调查成果的,应由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和所辖各区国土资源部门共同编制地籍区代码,省辖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划分街道地籍区和编制街道地籍区代码,并将街道地籍区编码结果移交各区;各区负责乡镇地籍区和其他地籍区编制工作,确保各区及单独管理区域地籍区代码唯一,不重不漏。

地籍子区的确定地籍子区的划分在已经划定的地籍区范围内,分别按照街坊和行政村界线,同时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地籍子区。

街道地籍区内,沿用原街坊范围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原街坊界线为准确定。

乡镇地籍区内,以行政村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和明显线状地物情况划分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行政村界线为基础,结合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界线为准确定。

特殊地籍区内,可按照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顺序,分别划分地籍子区。

街道地籍区和乡镇地籍区内,未包含在已划定的地籍子区范围内的其他土地,以连片的范围设立单独地籍子区,地籍子区界线以其他地籍子区界线为准。

单独地籍区内,可不再划分多个地籍子区,也可根据需要,以实地土地所有和使用状况结合明显线状地物划分多个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界线仅作为地籍管理的工作界线,不作为划分行政区划和权属界线的依据。

国有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宗地应统一划定地籍子区。

地籍子区代码的确定地籍子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范围为至。

同一地籍区内,地籍子区代码不得重复,保证唯一性。

制作地籍子区代码和实地名称对照表(见附件)。

街道地籍区内已有街坊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的,可直接引用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已有街坊代码不足位阿拉伯数字的,在原街坊代码前加“”补齐位后,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原街坊代码重复或者加“”后重复的,应保留一个街坊代码作为地籍子区代码,其他代码在最大码后续编新的地籍子区代码。

乡镇地籍区内,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地籍调查预编的地籍子区代码为位阿拉伯数字且不重复的,可直接作为地籍子区代码;预编的地籍子区代码重复的,预编地籍子区代码不再使用,从开始重新编制地籍子区代码。

特殊地籍区内,按照高速公路、铁路、河流等线状地物的顺序,分别赋予地籍子区代码、、、、等。

单独地籍区内,划分一个地籍子区的,地籍子区代码统一配置为。

其他街道地籍区内部不与其他地籍区相连的地籍子区,保持原街坊界线、街坊代码不变。

与其他地籍区相连的地籍子区,应结合原城镇地籍更新调查范围界线、线状地物、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确定的宗地界线向外调整地籍子区界线,并保持原街坊代码不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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