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 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代码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2017年7月目录1 范围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和定义 (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 (4)4.1地籍区划分 (4)4.2地籍子区划分 (5)5 宗地(宗海)划分 (6)5.1宗地划分 (6)5.2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 (8)6 定着物单元划分 (9)6.1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9)6.2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 (11)6.3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 (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 (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 (12)8.1代码结构 (12)8.2编码方法 (13)8.3过渡期编码 (17)8.4代码表示方法 (18)8.5代码变更规则 (18)8.6代码表 (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28)A.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 (28)A.2宗地编码示例 (28)A.3宗海编码示例 (35)A.4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 (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1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2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 (53)B.3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 (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 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 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 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 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农房不动产单元编码解析
农房不动产单元编码解析1、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1)宗地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其中宗地特征码和宗地顺序号组成宗地号。
(2)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3)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图4.1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图1)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2)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3)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
4)第四层次为宗地特征码,代码为2位。
其中:a)第1位用G、J、Z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b)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用于宗地特征扩展。
c)第五层次为宗地顺序号,代码为5位,码值为00001~ 99999,在相应的宗地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d)第六层次为定着物特征码,代码为1位,用F、L、Q、W表示。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W”表示无定着物。
e)第七层次为定着物单元编号,代码为8位。
不动产单元号编码规则
A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A.0.0 不动产单元代码由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等七部分共28位数字和字母构成。
A 。
0.1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第1~6位)6位数字。
码值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A 。
0.2 地籍区代码(第7~9位)3位数字,码值为001~999。
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A.0。
3 地籍子区代码(第10~12位)3位数字,码值为001~999。
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A.0。
4 宗地(宗海)特征码(第13~14位)2位大写字母.其中:1 第1位用G 、J 或Z 表示:(1)G 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2)J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3)Z 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 第2位用A 、B 、S 、X 、C 、D 、E 、F 、G 、H 、W 或Y 表示:(1) A 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2) B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3) S 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宗地(宗海)特征码 地籍区(4) 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5) 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6) 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7) 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8) 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9) 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10)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11)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12)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A.0。
5 宗地(宗海)顺序号(第15~19位)5位数字,码值为00001~ 99999。
在相应的宗地(宗海)特征码后顺序编号。
A.0.6 定着物特征码(第20位)1位字母,用F、L、Q或W表示:1 F表示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2 L表示森林或林木;3 Q表示其他类型的定着物;4 W表示无定着物.A。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2023年7月发布介绍本文档旨在指导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方针和规范。
该方针适用于2023年7月以后的所有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工作。
目的该方针的目的是确保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的一致性和准确性,以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效果。
方针内容1. 不动产单元设定:根据法律法规和规划要求,不动产单元应具备明确的边界和合理的面积,并且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适当的分割和合并。
2. 代码编制:不动产单元应分配唯一的代码以便进行标识和识别。
代码编制应根据地理位置、土地用途和其他相关要素进行规范,以确保代码的唯一性和标准化。
3. 数据维护:对于已设定的不动产单元和编制的代码,需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维护和更新。
数据的准确性和完整性是保持系统有效性和可靠性的关键。
4. 协调合作: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需要多个部门和机构的协同合作。
各相关单位应加强沟通和协调,确保工作的顺利进行和信息的及时传递。
5. 监督和评估:相关部门应建立监督和评估机制,对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总结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方针的发布旨在规范和指导相关工作的进行。
通过遵守本方针,我们可以确保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准确性和代码编制的一致性,提高行政管理效率和信息交流效果。
各相关单位在工作过程中需要加强协同合作,并建立相应的数据管理系统进行数据的维护和更新。
监督和评估机制的建立也是保证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
请在使用本文档时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确保工作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宗地cadastral parcel
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者空间。
宗海sea plot
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界址线boundary line
宗地(宗海)的边界线。
界址点boundary point
土地(海域)权属界址线的转折点。
(2)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土地,应划分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
(3)在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内,划分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林地、草地)、林地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以及其他使用权宗地等。
(4)两个或两个以上农民集体共同所有的地块,且土地所有权界线难以划清的,应设为共有宗。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2017年7月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5)非成套住宅,可以间为单位划分定着物单元;当同一权利人拥有连续多间房屋时(非成套),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
(6)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归同一权利人所有的,该宗地(宗海)内全部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可一并划分为一个定着物单元,如大学、机关、企事业单位、农民宅基地内的房屋等。
森林、林木的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
(3)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农用地的使用权宗地(承包经营以外的、非林地)等不应划分定着物单元。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7.03•【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施行日期】2017.07.0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
《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
不动产统一登记数据库结构
表1要素代码与名称描述表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1000000000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1001000000 境界与政区1001010000 行政区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20000 行政区界线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1030000 行政区注记空间《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3923-2006)的扩展1002000000 地籍区空间1003000000 地籍子区空间1004010000 栅格要素1004010100 数字航空摄影影像1004010101 数字航空正射影像图空间1004010300 数字栅格地图空间2000000000 不动产登记信息要素2001000000 不动产单元2001010000 宗地空间2001020000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空间2001030000 房屋2001030100 建筑物2001030110 自然幢空间2001030120 逻辑幢非空间2001030130 层非空间2001030140 户非空间2001030200 构筑物空间2001040000 森林、林木非空间2001990000 其它定着物2001990100 面状定着物空间2001990200 线状定着物空间2001990300 点状定着物空间2001060000 界址线空间2001070000 界址点空间2001080000 注记空间2002000000 不动产权利2002010000 所有权2002010100 土地所有权2002010110 国家土地所有权非空间2002010120 集体土地所有权非空间要素代码要素名称要素类型说明2002010200 房屋所有权2002010210 房屋等建筑物所有权非空间2002010220 构筑物所有权非空间2002010300 森林、林木所有权非空间2002020000 用益物权2002020100 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200 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300 宅基地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400 土地承包经营权非空间2002020500 农用地其它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600 海域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700 无居民海岛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800 森林、林木使用权非空间2002020900 地役权非空间2002029900 其它相关权利非空间2002030000 担保物权2002030100 抵押权非空间2002040000 法定事项2002040100 预告非空间2002040200 异议非空间2002040300 查封非空间2003000000 不动产权利人非空间2004000000 不动产登记业务2004010000 受理申请非空间2004020000 收件非空间2004030000 收费非空间2004040000 审核非空间2004050000 缮证非空间2004060000 发证非空间2004070000 归档非空间1.1 空间要素分层空间要素应采用分层的方法进行组织管理,并应符合表2的要求。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
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的内容、要素分类与编码、数据库结构等。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登记数据库建设、数据交换和共享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4754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 13923 基础地理信息要素分类与代码GB/T 17986 房产测量规范GB/T 21010 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6424 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TD/T 1001 地籍调查规程TD/T 1015 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CJJ/T 115 房地产市场信息系统技术规范JGJ/T 246 房屋代码编码标准JGJ/T 252 房地产市场基础信息数据标准JGJ 278 房地产登记技术规程HY/T 123 海域使用分类体系HY/T 124 海籍调查规范NY/T 2538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NY/T 2539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数据库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不动产 real estate土地、海域以及房屋、林木等定着物。
3.2 不动产单元 real estate unit权属界线固定封闭且具有独立使用价值的空间。
3.3 地籍区 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办事处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4 地籍子区 cadastral sub district在地籍区内,以行政村、居委会或街坊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土地管理区域。
3.5 宗地 cadastral parcel土地权属界线封闭的地块或空间。
[GB/T 1001]3.6 宗海 cadastral sea权属界线封闭的同类型用海单元。
[HY/T 124]3.7 无居民海岛 uninhabited island不属于居民户籍管理的住址登记地的海岛。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2.01.05•【文号】•【施行日期】2012.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为积极稳妥地推进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确保《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的顺利实施,部组织编制了《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二〇一二年一月五日附件: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根据部重点工作部署,为贯彻落实推进全国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暨宗地统一编码工作座谈会精神,全面推进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依照《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制定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全国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是部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对土地管理基础工作的巩固和完善,是实现国土资源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支撑和保障,也是社会管理的重要基础。
这项工作要在部统一部署下,按照“示范推广、急用先行、双码运行、成熟并轨”的指导方针和总体要求,积极稳妥地全面铺开和推进,不断提高地籍信息化管理水平,促进城乡地政统一管理。
二、工作目标和工作内容(一)工作目标。
通过周密部署和安排,在较短的时间内全面启用宗地统一代码,积极稳妥推进原有宗地代码向统一代码的转换。
力争用一年时间,完成宗地统一代码编制示范与推广工作;两至三年内,全面铺开并基本完成全国所有地区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十二五”结束前,完成并轨,实现全国所有宗地采用统一代码。
(二)工作内容。
各地应注意结合实际,按照部下发的《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标准,开展宗地统一代码编制工作。
要先行在地籍信息化管理水平较高,系统较为完善,地籍管理工作基础较为扎实的地区开展;尤其要结合正在开展的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同步推进;同时,还要结合土地流转变化的情况,在城乡结合部等土地交易较为频繁的区域推广。
《宗地代码编制规则(试行)》 国土资厅发〔2011〕57号
……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
…… 建设用地使用权宗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
…… 林地使用权宗地
…… 草原使用权宗地
…… 其他土地使用权宗地
……
参考文献
【1】2001年10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2】2004年8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3】1998年4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 【4】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 【5】2002年8月29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 【6】2002年12月28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 【7】2008年2月1日起施行 《土地登记办法》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说明
…… XXXXXX001001ZBXXXXX
…… XXXXXX001001ZSXXXXX
…… XXXXXX001001ZXXXXXX
…… XXXXXX001001ZCXXXXX
…… XXXXXX001001ZDXXXXX
…… XXXXXX001001ZEXXXXX
…… XXXXXX001001ZFXXXXX
前言
本标准由国土资源部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国土资源部地籍管理司,中国土地勘测规划院。 本标准参与起草单位:天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辽宁省国土资源厅、上海市规划 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四川省国土资源 厅、宁夏回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吉林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北京市国土资源 局、安徽省国土资源厅、江苏省国土资源厅、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云南省国土资 源厅、广东省国土资源厅、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不动产单元编码
目录1 范围12 规范性引用文件13 术语和定义24 地籍区和地籍子区划分34.1 地籍区划分44.2 地籍子区划分55 宗地(宗海)划分65.1 宗地划分65.2 宗海(含无居民海岛)划分86 定着物单元划分96.1 定着物单元划分规则96.2 定着物单元划分要求116.3 定着物单元划分方法117 不动产单元设定128 不动产单元编码128.1 代码结构128.2 编码方法138.3 过渡期编码178.4 代码表示方法188.5 代码变更规则188.6 代码表23附录A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28A.1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编码示例28A.2 宗地编码示例28A.3 宗海编码示例35A.4 不动产单元编码示例36附录B (资料性附录)不动产单元变更与编码示例53B.1 地籍区与地籍子区变更与编码示例53B.2 宗地变更与编码示例53B.3 不动产单元的变更与编码示例55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不动产单元的设定规则、不动产单元代码的结构和编制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不动产单元的设定、标识、信息处理和交换等。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标准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T 226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 7027信息分类和编码的基本原则与方法GB/T 20001.3标准编写规则第3部分:信息分类编码TD/T 1001地籍调查规程GB/T 17986.1房产测量规范JGJ/T 246房屋代码编码标准NY/T 2537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调查规程NY/T 2538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要素编码规则GB/T 26424森林资源规划设计调查技术规程GB/T 19834海洋学术语海洋资源学HY/T 124海籍调查规范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地籍区cadastral district在县级行政辖区内,以乡(镇)、街道界线为基础结合明显线性地物划分的不动产管理区域。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解读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解读
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动产进行登记后所颁发的证明编号,具有唯一性和法定性。
以下是关于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的解读:
1.编号结构: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通常由多位数字和字母组成,编号的格式和具体组成因地区和登记机构而异。
一般来说,编号的前部分为行政区划代码,中部分为不动产单元代码,后部分为登记证明序号。
2.不动产单元代码:不动产单元代码是根据国家相关规定对不动产进行唯一性编码,由数字和字母组成。
其中,宗地代码是其中的一部分,用于表示不动产所在的地块位置。
其他编码规则可能涉及建筑物、房屋、林木等不动产的类型、坐落、四至、面积等信息。
3.登记证明序号:登记证明序号是登记机构对颁发的登记证明进行排序的编号,一般为流水号形式。
序号的长度和表示方式也因地区和登记机构而异。
4.查询和验证:通过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可以在相关登记机构进行查询和验证,以核实该证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具体的查询和验证方式可能因地区和登记机构而异,一般可以通过官方网站、电话查询、现场查询等方式进行。
总之,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是用于表示不动产所有权和其他权利的法定证明文件编号,具有唯一性和法定性。
通过了解和掌握编号的解读方法,可以更好地理解和使用不动产登记证明。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7.08.24•【文号】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施行日期】2017.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物权综合规定正文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有关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厅函〔2017〕12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建立和实施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以来,部先后印发《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5〕41号)和《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各地依据有关要求积极推进权籍调查,有效保障了不动产登记制度落地实施。
但随着工作的持续推进,个别地方对权籍调查工作要求把握不准,出现重复测绘、额外收费等问题,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作成效和行业形象。
为规范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切实保障不动产登记平稳高效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准确把握工作定位,规范开展权籍调查权籍调查是不动产登记的前提和基础,各地应以服务和支撑不动产登记为根本出发点,依据《关于做好不动产权籍调查工作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的要求,规范开展权籍调查,形成完整有效的调查成果,保障不动产登记的需要。
申请不动产首次登记或涉及界址界限变化的不动产变更、转移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提交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权籍调查成果。
申请人委托第三方开展权籍调查时,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提供相关资料,指导做好权属调查工作。
政府统一组织开展的集体土地所有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等首次登记,应由不动产登记机构负责组织完成权籍调查工作。
申请人委托开展权籍调查的,应由申请人自行选择权籍调查单位,权籍调查费用由委托双方根据相关收费标准和规定协商确定;由政府出资开展的权籍调查工作,根据政府采购要求选择权籍调查单位。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不动产单元是指土地使用权单位、房屋、构筑物或其他不动产法律上确定的单元。
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是指按照一定的规范和标准,对不动产单元进行设定和编制相关代码的工作。
下面将从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不动产单元设定规则1.单元的划分:不动产单元设定需要根据实际情况,对不动产进行合理的划分,形成相对独立的单元。
划分的依据可以根据不动产的功能、用途、位置等因素进行。
2.单元的命名:不动产单元设定后,需要对每个单元进行命名。
命名可以参考不动产所在地的行政区划名称、道路名称、地块号等相关信息。
3.单元的编号:对于不动产单元设定后的每个单元,需要进行编制编号,以便进行管理和查询。
编号可以根据不动产的位置、顺序等进行编制。
4.单元的测量:在不动产单元设定过程中,需要对不动产的边界进行测量,以确定不动产的实际面积和边界线。
测量可以采用现场测量或者利用地理信息技术进行。
代码编制规则主要包括不动产单元的标识码编制和代码分类的规定。
1.单元标识码编制:不动产单元设定后,需要为每个单元进行标识码编制,以便于系统管理和查询。
标识码编制可以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位置等信息进行。
2.代码分类规定:为了方便不动产单元管理和统计,需要对不动产单元进行代码分类。
分类规定可以根据不动产的性质、用途、面积等进行分类,以便于后续的数据分析和管理。
在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规范统一: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需要遵循一定的规范和标准,以确保统一性和可比性。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参考国家相关标准和政策文件进行。
2.数据可靠性: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的数据需要具备可靠性和准确性,以便于后续的管理和应用。
在设定和编制过程中,需要进行实地调查和测量,以确保数据的准确性。
3.功能完善: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需要满足实际管理和应用需求,具备较强的功能性。
在规则制定过程中,可以考虑引入新的技术手段,提高不动产单元管理的效率和便捷性。
不动产单元编码规则
1不动产单元编码1.1代码结构按照每个不动产单元应具有唯一代码的基本要求,依据GB/T 7027规定的信息分类原则和方法,不动产单元代码采用七层28位层次码结构,由宗地(宗海)代码与定着物代码构成,分述如下:a)宗地(宗海)代码为五层19位层次码,采用TD/T 1001规定的编码规则,按层次分别表示县级行政区划、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宗海)特征码、宗地(宗海)顺序号,其中宗地(宗海)特征码和宗地(宗海)顺序号组成宗地(宗海)号.b)定着物代码为二层9位层次码,按层次分别表示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
c)不动产单元代码结构如下图所示: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行政区地籍区地籍子区宗地特征码宗地顺序号定着物特征码定着物单元编号1.2编码方法a)第一层次为县级行政区划,代码为6位,采用GB/T 2260规定的行政区划代码。
b)第二层次为地籍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区可用“000”表示。
c)第三层次为地籍子区,代码为3位,码值为000~999;其中,海籍调查时,地籍子区可用“000”表示。
d)第四层次为宗地(宗海)特征码,代码为2位。
其中:1)第1位用G、J、Z表示。
“G"表示国家土地(海域)所有权,“J”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Z”表示土地(海域)所有权未确定或有争议。
2)第2位用A、B、S、X、C、D、E、F、G、H、W、Y表示。
“A"表示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B”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表),“S”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上),“X”表示建设用地使用权宗地(地下),“C”表示宅基地使用权宗地,“D”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耕地),“E”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林地),“F”表示土地承包经营权宗地(草地),“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G”表示使用权无居民海岛,“W”表示使用权未确定或有争议的土地(海域),“Y”表示其它使用权土地(海域),用于宗地(宗海)特征扩展。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泉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启用新行政区划代码的批复-皖自然资登函〔2021〕16号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泉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启用新行政区划代码的
批复
正文:
----------------------------------------------------------------------------------------------------------------------------------------------------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关于
临泉县不动产登记业务申请启用新行政区划代码的批复
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关于申请启用临泉县不动产登记业务新行政区划代码的请示》收悉。
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及《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要求,地籍区、地籍子区划定后,其数量和界线宜保持相对稳定,原则上不随所依附界线或线性地物的变更而调整。
县级行政区划代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GB/T2260)的规定变更后,不动产单元代码的变更应按地籍区代码、地籍子区代码、宗地(宗海)号、定着物单元代码的顺序依次变更,并将纸质和电子数据成果,按照县-市-省方式,逐级进行备案。
因城乡建设活动导致地籍区(地籍子区)边界变化的,宜调整地籍区(地籍子区)的边界,并保持已有地籍区(地籍子区)的代码不变。
新设宗地跨地籍区(地籍子区)的,可依据土地权属界线对地籍区(地籍子区)界线进行微调,地籍区(地籍子区)代码不变。
请你局按照上述要求,加强对临泉县启用不动产登记业务新行政区划代码调整工作的指导,并及时向省厅备案。
2021年5月7日——结束——。
关于不动产单元号编码
行政区代码+地籍区+地籍子区+
G (国家) A集体土地所有权宗地(只和J组合)F房屋等建筑物构筑物
J (集体)B建设用地使用权地表L森林或林木
Z(未确权)S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上与G/J都可以组合Q其他类型定着物
X 建设用地使用权地下W 无定着物
C宅基地使用权宗地(只和J组合)
D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宗地耕地(与G组合较少国有大农场,基本是与J组合)
E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宗地林地与(G组合较少国有大农场,基本是与J组合)
F 土地承包经营权使用宗地草地与(G组合较少国有大农场,基本是与J组合)
H表示海域使用权宗海
G 使用权无居民海岛
W使用权未确定有争议的土地或海域
Y其他使用权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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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的函
国土资厅函〔2017〕102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解放军土地管理局:
编制唯一的不动产单元代码是《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的明确要求,是完善规范不动产登记,切实便民利民的重要举措。
2015年部印发《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试行)》(以下简称《规则(试行)》),全面部署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
《规则(试行)》实施两年多来,各地依据有关要求规范开展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全面完成了地籍区(子区)划分及成果的国家级汇交,有效推动了不动产权籍调查、信息平台建设等各项工作,为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在基层落地实施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随着不动产登记工作的不断深入,各地结合实际工作需要,提出《规则(试行)》中对地籍区(子区)及不动产单元设定的具体要求和方法有待细化,部分不动产权利类型未在现有的不动产单元代码体系中体现,跨行政辖区编码、过渡时期
应急编码、国家层面不动产登记编码等问题需进一步明确。
同时,自然资源统一确权登记等改革工作的逐步推进,对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进一步规范有序推进全国不动产单元设定和代码编制,夯实权籍调查基础,巩固和完善不动产登记工作,部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结合各地不动产单元设定及代码编制的实际经验及典型做法,对《规则(试行)》进行了补充、完善、细化,制定形成了《不动产单元设定与代码编制规则》,现予正式印发,原《规则(试行)》同时废止,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高度重视不动产单元代码编制工作,将其纳入2017年不动产登记完善规范和接入平台的重点内容,强力推进。
执行中发现的问题,请及时报部。
2017年7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