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办严禁焚烧废弃物通知与区政办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知汇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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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正文:----------------------------------------------------------------------------------------------------------------------------------------------------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意见建城[2016]227号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经信委)、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直辖市城市管理委(市容园林委、绿化市容局、市政委)、发展改革委、规划国土委(规划局、国土房管局)、环境保护局:为切实加强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设施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提高生活垃圾处理水平,改善城市人居环境,现提出以下意见:一、深刻认识城市生活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国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明显加快,处理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有了较大改善。

但随着城镇化快速发展,设施处理能力总体不足,普遍存在超负荷运行现象,仍有部分生活垃圾未得到有效处理。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技术具有占地较省、减量效果明显、余热可以利用等特点,在发达国家和地区得到广泛应用,在我国也有近30年应用历史。

目前,垃圾焚烧处理技术装备日趋成熟,产业链条、骨干企业和建设运行管理模式逐步形成,已成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的重要方式。

各地要充分认识垃圾焚烧处理工作的紧迫性、重要性和复杂性,提前谋划,科学评估,规划先行,加快建设,尽快补上城市生活垃圾处理短板。

二、明确“十三五”工作目标贯彻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按照中央城市工作会议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要求,将垃圾焚烧处理设施建设作为维护公共安全、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高政府治理能力和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重点。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4]2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4]23号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正文:---------------------------------------------------------------------------------------------------------------------------------------------------- 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的通告(东府〔2014〕23号)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各单位:为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政府决定划定禁止燃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下称禁燃区)。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莞城街道、东城街道、南城街道、虎门镇(除沙角电厂群)、长安镇、塘厦镇、东莞松山湖高新科技产业园区、东莞生态产业园区、长安滨海新区全辖区,虎门港产业园区部分区域以及其他镇(街)建成区(含中心区)以上的范围(具体范围附后)。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一)原(散)煤、粉煤、洗选煤、蜂窝煤、焦炭、木炭、煤矸石、煤泥、煤焦油、重油、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生物质(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等燃料。

(二)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

(三)国家认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三、市人民政府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及区域发展规划,对禁燃区范围适时进行调整、公布。

四、自本通告实施之日起,禁燃区内不得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本通告实施前禁燃区内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施应于2014年6月30日前依法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1蒸吨/小时以下锅炉鼓励改用电锅炉。

五、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负责辖区内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整改监督工作。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公布日期】2015.04.08•【字号】沪环保防〔2015〕145号•【施行日期】2015.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建设和管理的通知沪环保防〔2015〕145号相关区县环保局、市环境监测中心、市固废管理中心、市环境监察总队,各相关企业:为贯彻落实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和《清洁空气行动计划》的有关要求,改善空气质量,提升固体废物焚烧设施的环境管理水平,加强对焚烧设施的环境监管,健全完善本市固体废物焚烧设施在线监测系统的建设和管理制度,根据本市《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等标准规范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全市生活垃圾、危险废物、医疗废物等焚烧处置单位和自行焚烧处理危险废物的单位(现有企业名单见附件1,以下简称焚烧企业)。

二、在线监测系统的技术要求焚烧企业应按照《生活垃圾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8)、《危险废物焚烧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1/767)和《焚烧炉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技术要求》(附件2)的有关要求,开展在线监测系统建设。

所有数据应按照《污染源在线自动监控(监测)系统数据传输标准》(HJ 212)的规定,传送至在线监测监控平台。

三、焚烧企业日常管理要求在线监测系统是环境污染治理设施的一部分。

焚烧企业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技术规范要求,建立和完善在线监测系统的管理制度,自行比对监测频次不低于一季度1次。

在线监测系统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焚烧企业应当在发生故障后12小时内向环境监管部门报告,并及时检修,保证在5个工作日内恢复正常运行。

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

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正文:----------------------------------------------------------------------------------------------------------------------------------------------------生态环境部令第2号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于2018年4月12日由生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

部长2018年5月2日附件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已于2018年1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2日国务院公布的《排污费征收使用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经研究,现决定废止下列有关排污收费的1件规章和27件规范性文件。

一、决定予以废止的规章《排污费征收工作稽查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42号,2007年10月23日公布)二、决定予以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关于统一排污费征收稽查常用法律文书格式的通知(环办〔2008〕19号,2008年2月25日公布)2.关于征收污水废气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48号,2008年4月28日公布)3.关于《排污费征收标准管理办法》第三条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72号,2008年5月13日公布)4.关于矿山企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46号,2008年10月21日公布)5.关于向无照经营者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6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6.关于停止征收水污染物超标排污费问题的复函(环函〔2008〕287号,2008年11月12日公布)7.关于排污费征收稽查中排污量核定告知等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5号,2009年1月15日公布)8.关于焦炭生产企业环境监管及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22号,2009年6月1日公布)9.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收费工作涉密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170号,2009年7月20日公布)10.关于“十五小”征收排污费及行政处罚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9〕285号,2009年11月24日公布)11.关于加强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排污费征收公告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0〕140号,2010年10月11日公布)12.关于电厂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0〕254号,2010年8月23日公布)13.关于辽宁省油气排污费征收及计算方法的复函(环函〔2010〕390号,2010年12月20日公布)14.关于《水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三条和第七十四条“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具体应用问题的通知(环函〔2011〕32号,2011年2月22日公布)15.关于应用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核定征收排污费有关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53号,2011年 5月3日公布)16.关于城市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大肠菌群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61号,2011年3月22日公布)17.关于地方法规对《水污染防治法》有关“应缴纳排污费数额”已有规定情况下法律适用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76号,2011年3月30日公布)18.关于火电机组脱硫海水排污费征收方式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办函〔2011〕494号,2011年5月5日公布)19.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直接排放污水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1〕188号,2011年7月12日公布)20.关于水泥行业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42号,2013年3月13日公布)21.关于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征收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3〕147号,2013年7月1日公布)22.关于排污申报与排污费征收有关问题的通知(环办〔2014〕80号,2014年9月29日公布)23.关于执行调整排污费征收标准政策有关具体问题的通知(环办〔2015〕10号,2015年1月30日公布)24.关于排污地与注册地不一致企业排污费核定征收主体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136号,2015年6月12日公布)25.关于追缴危险废物排污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15〕235号,2015年9月21日公布)26.关于五项主要重金属污染物排污收费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14号,2016年1月22日公布)27.关于明确排污费核算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6〕54号,2016年3月28日公布)——结束——。

园区环境整治行动通知

园区环境整治行动通知

园区环境整治行动通知尊敬的园区各企业、单位及全体居民:大家好!为了进一步提升园区的环境质量,打造整洁、优美、舒适的生产生活环境,提高园区的整体形象和竞争力,经园区管委会研究决定,将在园区范围内开展一次全面的环境整治行动。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整治目标通过本次整治行动,实现园区环境的明显改善,达到以下具体目标:1、环境卫生显著提升,垃圾清理及时,无卫生死角。

2、公共区域整洁有序,道路畅通无阻,车辆停放规范。

3、绿化景观得到优化,植被养护良好,无破坏和斑秃现象。

4、企业和单位内部环境整洁,符合环保要求。

二、整治范围本次整治行动涵盖园区内的所有区域,包括工业生产区、商业区、住宅区、公共设施区等。

三、整治内容1、环境卫生整治(1)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增加清扫频次,确保道路干净整洁。

(2)清理园区内的垃圾堆积点,包括生活垃圾、建筑垃圾等,做到日产日清。

(3)整治公共厕所卫生,加强清洁和消毒,确保设施完好、卫生达标。

2、公共区域秩序整治(1)规范园区内车辆停放,划定停车位,严禁乱停乱放,保障道路畅通。

(2)清理违规占道经营和乱摆摊设点现象,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

(3)整治乱拉乱挂、乱贴乱画等行为,保持建筑物外立面整洁。

3、绿化景观整治(1)加强绿化养护,及时修剪树木、草坪,浇水施肥,防治病虫害。

(2)修复损坏的绿化设施,补植缺失的植被,提升绿化整体效果。

(3)严禁擅自破坏绿化,对破坏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4、企业和单位内部环境整治(1)企业要做好生产车间、仓库等区域的卫生清洁,规范物料堆放,确保生产环境安全卫生。

(2)单位要保持办公区域整洁有序,加强垃圾分类和处理。

(3)企业和单位要按照环保要求,完善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污染物。

四、整治时间安排本次整治行动分为以下几个阶段:1、宣传动员阶段(_____年_____月_____日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通过多种渠道广泛宣传本次环境整治行动的重要意义和具体要求,提高园区各企业、单位和居民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
•【公布日期】2024.01.24
•【文号】环办固体函〔2024〕37号
•【施行日期】2024.01.2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固体废弃物与有毒化学品污染防治
正文
关于印发《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的通知
环办固体函〔2024〕3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局:为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我部制定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指南》,现予以发布,供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卫生健康等主管部门定期向社会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能力、利用处置状况等信息时参考使用。

请你厅(局)指导有关城市做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信息发布工作。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2024年1月24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40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调整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40号为进一步促进我市能源结构优化调整,改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关于进一步强化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的通知》(苏大气办〔2017〕4号)、《关于印发江苏省“两减六治三提升”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苏政办发〔2017〕30号)等有关规定,市政府决定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通告如下:一、在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扩大调整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苏府通〔2017〕1号)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禁燃区范围,现扩大为苏州市区(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全部行政区域范围。

二、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等实际,苏州市区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组合类别选择《高污染燃料目录》中的“III类(严格)”类别,具体为:(一)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二)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三)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四)国家规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

三、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省、市要求,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其它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

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通用11篇)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篇1秸秆焚烧危害群众健康,影响交通安全,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

为切实加强环境保护,根据《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浙政发〔2022〕59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的意见》(浙政办发〔2022〕140号)、《武义县大气污染防治行动实施意见》等文件精神,现将禁止秸秆焚烧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实行全面禁烧。

全县范围内严禁任何单位、个人以任何方式在任何区域露天焚烧水稻、油料、玉米、豆类、薯类等农作物秸秆和草木灰、树枝落叶以及垃圾等各种产生烟尘的易燃物。

城区、城郊结合部等人口集中地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旅游景区、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等重要道路两侧为重点禁烧区域。

二、鼓励综合利用。

大力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推广稻秆还田和秸秆快速腐熟技术,采取固化成型、集中收贮等措施,切实提高秸秆的综合利用率,从源头上控制秸秆焚烧现象的发生。

三、落实监管责任。

乡镇街道(度假区)要实行禁烧工作目标责任制,按照属地负责原则,加强禁烧管理。

落实街道包社区(村)、乡镇(度假区)包村、村干部包户的工作责任制。

开展常态化的群众性秸秆禁烧工作,加大巡查整治监督力度,坚决制止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四、强化宣传监督。

大力宣传秸秆禁烧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规定,引导群众增强法制观念和环保意识,自觉做到不焚烧秸秆,并积极抵制秸秆焚烧的违法行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责任、有义务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

加强舆论监督,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坚决予以曝光。

五、严格依法查处。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环保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对重点区域秸秆焚烧等行为,依据有关规定就高从重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导致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不听劝阻,抗拒、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通告武义县农业局武义县环境保护局武义县公安局关于秸秆禁烧的通告篇2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秸秆禁烧工作,有效防止和杜绝焚烧秸秆造成的大气环境污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秸秆禁烧工作特通告如下。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温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8.17•【字号】温政办[2009]130号•【施行日期】2009.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09〕130号)鹿城、龙湾、瓯海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九年八月十七日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整治工作方案为规范市区再生资源(废旧物资)回收市场,改善城市环境,实现经济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再生资源回收管理办法》(商务部令〔2007〕8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公安厅等部门关于加强废旧金属收购业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5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围绕构建和谐温州、建设文明城市的目标,按照“以区为主、属地管理,部门协作、联合执法”的原则,实行市、区、乡镇(街道)、村(居)联动,合力推进,下大力气,解决市区再生资源回收行业的各种经营乱象,在城市规划区内逐步形成统一规范、卫生整洁、文明有序的再生资源回收体系。

二、整治对象整治对象为温州市区再生资源回收企业、个体工商户;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再生资源回收流动收购人员。

整治重点区域是城郊结合部、闲置土地与厂房等,重点对象是无照经营的再生资源收购站(点)和流动收购人员。

三、整治内容(一)持照经营的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1.回收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回收场地的隔离设施要美观整洁,与周围环境协调。

2.围墙外要保持整洁,不乱堆废旧物资。

要保持墙面整洁,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上非法张贴、涂写、刻画(包括刷写广告用语)。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川府〔2018〕9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川府〔2018〕97号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合川府〔2018〕97号为进一步改善环境质量,保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生态环境部重新修订高污染燃料目录等要求,现就我区修订污染禁燃区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高污染禁燃区范围合阳城街道(别凡溪社区、将军坟社区、瑞山路社区、凉亭子社区、营盘街社区、较场坝社区、锦城路社区、龙苑社区、沙坪社区、濮湖社区),南津街街道(紫荆园社区、望江楼社区、书院路社区、白鹿山社区、上什字社区、白塔街社区、江亭路社区),钓鱼城街道(太平门社区、久长街社区、苏家街社区、蟠龙社区、北门社区、钓鱼城社区、鼓楼街社区、交通街社区)。

二、高污染禁燃区管理要求(一)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任何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项目和设备。

(三)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各类设备应当拆除或者改用管道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在不具备使用清洁能源条件的区域,可使用配备专用锅炉和除尘装置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四)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设备在拆除或改造之前,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排放的大气污染物达到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三、高污染燃料的类型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中规定的高污染燃料。

国家和本市规定的其他高污染燃料。

四、对违规使用高污染燃料和向禁燃区供高污染燃料的单位或个人,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9号

扬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的实施意见扬府办发〔2019〕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生态科技新城、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为全面加强我市危险废物污染防治,严厉打击非法转移、倾倒、填埋等环境违法行为,切实防范环境风险,保障环境安全和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工作的意见》(苏政办发[2018]91号),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危险废物污染防治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主要目标到2020年,全市基本建立与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危险废物处置体系,处置能力和实际需求基本匹配。

形成较为完善的源头严防、过程严管、违法严惩的危险废物联防联控监管体系,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水平和环境监管能力明显提升,全市危险废物规范化管理抽查合格率达到85%以上。

二、加强危险废物源头管控(一)优化调整产业结构推动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升工业绿色发展水平,禁止新建、改建和扩建三类中间体项目,减少经济价值低、处置难度大的危险废物产生量。

严格淘汰落后产能,依法关闭规模小、污染重、危险废物不能合法处置的企业。

(责任单位:各县〔市、区〕政府、各功能区管委会(以下不再单独列出),市发改委、市工信局)对年产危险废物量500吨以上且当年均未落实处置去向,以及累计贮存2000吨以上的化工企业,督促企业限期整改,未按要求完成整改的,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责任单位:市生态环境局)(二)严控涉危项目准入严格控制产生危险废物的项目建设,禁止审批无法落实危险废物利用、处置途径的项目,从严审批危险废物产生量大、全市区域范围内无配套利用处置能力的项目。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6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6号

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商丘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7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7月22日商丘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治理攻坚战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7个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6〕117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工作要求,有效治理我市建筑施工扬尘污染,持续改善全市环境空气质量,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全面解决建筑施工、拆迁工地施工现场扬尘污染突出问题,以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为核心,以环境质量“只能更好、不能变坏”为红线,落实监管职责,强化协调统筹,深化分工协作,加强日常监管,严格检查考核,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

二、目标任务全市所有建筑工程项目和拆迁工地严格落实“六个到位”、“六个百分之百”、“两个禁止”及《商丘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商丘市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整改方案的通知》(商政〔2016〕15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等部门商丘市扬尘污染治理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商政办〔2016〕36号)的规定,施工现场扬尘污染明显减少。

三、时间安排2016年7月至2016年12月31日为攻坚阶段,2017年为巩固提高和建立长效机制阶段。

四、工作标准(一)建筑施工项目要达到以下标准要求。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常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08.25•【字号】常政办发[2012]14号•【施行日期】2012.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常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的通知(常政办发〔2012〕14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西湖管理区、西洞庭管理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五日常德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垃圾管理,提高市容环境卫生质量,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原建设部《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和《湖南省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等有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规划区范围内(武陵区、常德经济技术开发区、柳叶湖旅游度假区及鼎城区武陵镇、灌溪镇)建筑垃圾的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利用等处置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垃圾,是指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拆除建筑物、构筑物以及装饰装修过程中所产生的弃土、弃料及相关废弃物。

第三条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市环境卫生管理处)负责本市规划区范围内建筑垃圾的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加强对建筑垃圾管理工作的领导和协调,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公路、公安交警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建筑垃圾管理工作。

第二章建筑垃圾处置许可第四条建设单位在编制建设工程概算、预算时,必须专门列支建筑垃圾处置所产生的相关费用。

第五条凡对建筑垃圾倾倒、运输、中转、回填、消纳和利用等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必须经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并按照核准的内容和要求进行处置;未经核准,不得处置建筑垃圾,也不得改变核准内容,擅自处置。

关于严禁焚烧垃圾的通知

关于严禁焚烧垃圾的通知

关于严禁焚烧垃圾的通知广大居民朋友们:大家好!近年来,随着我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垃圾产生量也日益增多。

在处理垃圾的过程中,焚烧垃圾的现象时有发生,这不仅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还危害着我们的身体健康。

为了保护我们共同的家园,营造一个优美、整洁、舒适的生活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现就严禁焚烧垃圾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焚烧垃圾的危害焚烧垃圾会产生多种有害物质,如二噁英、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尘等。

这些物质会对大气环境造成严重污染,导致空气质量下降,引发雾霾天气,增加呼吸道疾病的发病率。

尤其是对老人、儿童和患有呼吸系统疾病的人群,危害更为严重。

同时,焚烧垃圾还会破坏土壤结构,降低土壤肥力,影响农作物的生长。

焚烧产生的高温还可能引发火灾,威胁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严禁焚烧垃圾的范围本通知所指的严禁焚烧垃圾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城市市区、乡镇街道、村庄、住宅小区、公园、广场、道路两侧、农田、河道等公共区域。

三、相关责任与处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严禁焚烧垃圾的规定。

对于违反规定擅自焚烧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将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对于单位,视情节轻重,将处以罚款,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个人,将进行批评教育,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如果因焚烧垃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火灾事故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监督与举报为了确保严禁焚烧垃圾的规定得到有效落实,我们将加强监督管理。

环保、城管、公安等相关部门将加大巡查力度,对重点区域进行重点监控。

同时,欢迎广大居民朋友们积极参与监督,如发现有焚烧垃圾的行为,请及时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电话:_____我们将对举报人信息严格保密,并对查证属实的举报给予一定的奖励。

五、垃圾的正确处理方式为了从根本上解决垃圾处理问题,我们倡导广大居民朋友们采取正确的垃圾处理方式。

对于生活垃圾,应按照分类要求,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由环卫部门统一收集、运输和处理。

对于可回收垃圾,如废纸、塑料瓶、金属等,可以进行分类回收,实现资源的再利用。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鞍政发〔2019〕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鞍政发〔2019〕2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正文:----------------------------------------------------------------------------------------------------------------------------------------------------鞍山市人民政府关于确定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禁止燃用燃料组合类别的通告鞍政发〔2019〕2号为进一步做好市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管理工作,按照原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省蓝天办《关于进一步做好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工作的通知》(辽蓝天发〔2018〕2号)精神,根据大气环境质量改善要求、能源消费结构、经济承受能力,市政府决定在禁燃区内禁止燃用Ⅱ类(较严)燃料组合。

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止燃用的Ⅱ类燃料组合包括:1.除单台出力大于等于20蒸吨/小时锅炉以外燃用的煤炭及其制品;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本通告中规定的是生产和生活使用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油类等常规燃料。

三、禁燃区内已建成的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在2019年12月底前拆除或改用清洁能源。

四、市发展改革委、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生态环境局、市农业农村局、市市场监管局、市供热集团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和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集中供热等基础设施规划和建设,严厉查处禁燃区内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的行为,鼓励引导相关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

五、本通告由各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具体组织实施。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鞍山市人民政府2019年2月28日——结束——。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建办质〔2020〕20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
行)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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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关于印发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的通知
建办质〔2020〕20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为指导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促进绿色建造发展和建筑业转型升级,我部组织编制了《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
2020年5月8日
附件: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指导手册(试行)
——结束——。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为进一步加快我市城市能源结构调整步伐,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原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环发〔2001〕3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划定禁止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区域(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一、禁燃区的范围本通告所称禁燃区是指沪昆高速(G60)、安普高速(S86)及西绕城高速(S55)所围绕的区域(详见附图)。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燃料和物质(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指可排放硫含量)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cal/Kg);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cal/Kg);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cal/Kg)。

三、本通告适用于禁燃区内用于生产、生活、经营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

四、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燃用设施。

西秀区人民政府和安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依法取缔禁燃区内无证原煤经营场所和煤炭加工场所。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止新建原煤经营场所和煤炭加工场所。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

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正文:----------------------------------------------------------------------------------------------------------------------------------------------------阜新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的通告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减少雾霾等污染天气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中共辽宁省委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大气污染治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辽委发〔2016〕2号)等要求,市政府决定进一步扩大我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

现将我市禁燃区范围通告如下:一、禁燃区范围(一)主城区。

海州区、细河区、太平区的建成区及玉龙新城、阜新市细河工业产业基地、太平区新型材料产业基地、太平区食品工业园区等新城、基地、园区的规划区域;辽宁阜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和辽宁阜新经济开发区的规划区域。

(二)新邱区。

主城区:南起第九中学住宅小区,北至军用机场专用线;东起国铁铁路,西至细河新邱段所围成的区域。

长新小区:东起细河新邱段,西至新邱区第二人民医院;南、北以长新小区与长营子村的交界处为界所围成的区域。

阜新市煤化工产业基地规划区域。

(三)清河门区。

主城区:南起新昌路,北至诚信路;东起清兴街,西至清德街、清河西大街所围成的区域。

阜新皮革产业开发区规划区域。

(四)阜蒙县。

南起细河北岸,北至繁荣大街与铁路交汇口;东起长营子交界,西至高林台河所围成的区域。

(五)彰武县。

南起国道G101线及长深高速,北至国道G304线花家以南;东起水吉路,西至大郑铁路线所围成的区域。

(六)其他区域。

市内高速公路两侧1000米范围。

二、在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已建成的,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改用天然气、页岩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

秸秆管理实施方案

秸秆管理实施方案

秸秆管理实施方案篇一:秸秆管理实施方案为进一步加强我县油菜秸秆禁烧工作,构建禁烧长效监管机制,根据《关于合肥市油菜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的意见》(合政〔20某某〕120号)、《关于印发合肥市油菜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合政办秘〔20某某〕140号)要求,从2022年起,在重点禁烧区实行油菜秸秆禁烧网格化管理,具体方案如下:一、总体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空间覆盖无空白、职责落实无盲点、监督管理无缝隙”的工作要求,建立“全面覆盖、网格清晰、分级管理、层级负责、责任到人”的网格化属地管理体制,形成县督导,乡镇(园区)负责、村(居)落实、组管片、户联防的油菜秸秆禁烧工作新格局,推进油菜秸秆禁烧工作规范化、制度化,促进油菜秸秆资源综合利用和开发,保护生态环境。

二、主要内容(一)网格划分以乡镇(园区)为单位、村(居)为基础,划分若干个网格化管理责任区域,确定区域管理责任人和区域管理员,建立起一、二、三级管理网格,形成“边界明确,责任落实,上下互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乡镇(园区)、村(居)、组三级管理体系。

一级网格:撮镇镇、店埠镇、石塘镇、包公镇、长临河镇、合肥循环经济园重点禁烧区域。

二级网格:重点禁烧区域中以村(居)为单元的区域。

三级网格:在二级网格内以村民组为单元划分的区域,原则上一个村民组为一个网格(或200亩为一个网格)。

其中,高速公路及国道、省道和铁路两侧1000米范围内,以及城郊结合部的重点节点等特殊区域100亩为一个网格。

(二)管理要求1、认真做好网格划分的“三定”工作。

一是定区域。

一、二级网格按照行政区域划分,三级网格划分要充分尊重和征求农户意见,合理划分,切实做到边界明确,避免交叉。

二是定人员。

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属地管理原则,乡镇(园区)、村(居)、组主要负责人是三级网格主要负责人。

三是定责任。

按照三级网格体系的职责要求,建立各级网格责任主体的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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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办严禁焚烧废弃物通知与区政办企业公共服务平
台建设通知汇编
区政办严禁焚烧废弃物通知
近期,我区露天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及固体废弃物现象时有发生,不仅污染环境、毁坏树木和耕地,甚至引发交通、火灾等重大安全事故。

为切实保护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人民居住环境,保障交通运输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禁在我区任何区域随意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落叶、杂草及固体废弃物。

尤其是严禁在旅游风景区,高压输电线附近,高速公路、铁路两侧和国道、省道公路干线两侧等重要区域以及城区、城市近郊焚烧秸秆、落叶、杂草及固体废弃物。

二、严格落实禁烧目标责任制。

要把禁烧工作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紧迫任务抓紧抓实,坚持疏、堵结合,建立禁烧目标管理责任制,把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做到任务到人、责任到人。

各街道办事处要以社区为单位组成专门检查小组,采取全天候现场监管,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进行拉网式检查。

三、加大宣传教育力度。

充分发挥新闻媒体作用,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及悬挂标语、印发资料、张贴布告、召开居民会议等方式,广泛宣传,提高社区居民的环保意识和守法意识,使社区居民变被动禁烧为主动利用。

尤其是各街道办事处、环卫、林业、物业管理等部
门要加强对相关从业人员的宣传教育力度,确保“禁烧”通知家喻户晓。

四、切实强化禁烧执法检查。

区城管执法局、环保分局、区农业局等相关部门要组成执法队伍,采取联合行动,依法查处露天焚烧行为,发现焚烧现象立即制止,对责任人进行教育或处罚;对造成重大污染事故、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导致人身伤亡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五、加强禁烧工作督查工作。

区政府督查室要联合区城管执法局、环保分局、区农业局等部门成立禁烧工作督查组,督查责任落实情况、措施到位情况、查处秸秆焚烧情况等,督查结果在全区通报,并纳入对有关单位的年终绩效考核。

区政办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通知
为进一步创新服务中小企业的体制机制,增强服务企业的针对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推动中小企业加快转方式、调结构步伐,实现平稳较快发展,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通知》和区政府《关于进一步鼓励小企业创业创新发展的意见》要求,现就加快推进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总体要求
一是完善体系。

按照市建设三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的要求,建立区、街道二级公共服务平台,完善我区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体系。

二是规范标准。

参照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原则,切实做到机构、经费、人员、场地“四落实”,名称、标识、网络域名、热线号码、工作流程“五统一”,服务内容、流程、标准、收费、时间“五公开”,实现信息、资源、技术、服务、品牌“五共享”。

三是精简实用。

各级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要结合实际,节约资源,突出功能,流程简便,实用高效,避免流于形式,浪费公共资源。

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目标任务
年前,建成公共服务平台5个,区级1个,街道级4个。

XX年前,培育2家以上专业示范平台。

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具体措施
(一)完善区级公共服务平台功能。

加强中小企业信息服务热线建设,增强“一网一线”服务功能,拓展服务领域,为中小企业提供
便捷的普惠服务。

加强硬件建设,保证办公场所,增加网络设备。

增强服务功能,在企业服务“绿色通道”的基础上,以市中小公共服务平台为后台支持,增加信息发布、人才培训、创业辅导、管理咨询、技术支持、融资担保、市场开拓、法律援助等服务功能,为中小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

建立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制度,对各公共服务平台进行监测。

(二)加快区、街道两级公共服务平台建设。

按照上级要求,依托区经济发展局,建立区级公共服务平台。

各街道要结合区域产业特点,依托各街道经贸办开展工作,按有关要求建立公共服务平台工作站。

其中,街道、街道年服务企业XX家次以上,街道年服务企业1000家次以上,北宅街道年服务企业500家次以上。

(三)健全培育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

各类服务机构、科研院所、企业、街道、社区和产业园要立足自身优势,围绕产业需求,建立面向中小企业的创业基地和技术、信息、咨询、培训、融资等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

各类专业化公共服务平台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为中小企业服务的相应专业资格、配备专业人员,拥有专业技术手段和设备,办公场所200平方米以上,规章制度完善,服务流程、收费标准公开,并和各级公共服务平台对接。

专业服务平台服务企业要全覆盖,服务满意率100%。

四、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的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级各部门要把公共服务平台建设作为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重要举措,列入议事日程,严格贯彻落实上级相关部门出台的各项政策措施,制定目标,强化措施,确保取得实效。


“一线一网”受理的侵害企业权益等投诉意见,各涉企部门要认真办理,及时反馈,让企业满意。

(二)健全管理机制。

建立公共服务体系建设评价指标和工作督查考核机制,每年对各街道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情况进行评价,大力建设和发展服务效果好、社会贡献大、企业满意度高的公共服务平台。

加强对各级各类公共服务平台的规范管理,宣传服务企业的先进典型,引导公共服务平台诚信守法经营、健康持续发展。

(三)加强引导扶持。

按照“政策扶持平台,平台服务企业”的原则,区财政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公共服务体系建设。

积极争取国家专项资金和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专业化服务平台和创业基地建设的支持,完善服务体系的基础设施,增强服务能力,提高服务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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