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制定和落实计量法相关条文的具体规定和操作细节。
计量法实施细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 计量单位的规定:规定国家统一的计量单位制度,明确不同物理量的计量单位和符号。
2. 计量器具的管理:规定计量器具的购置、检定、使用、维修和报废等管理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3. 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规定计量标准的建立、校准、鉴定和监督检查等程序和要求,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计量检定和认证:规定计量检定和认证的程序、技术要求和监督管理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公正性。
5. 计量器具使用者的责任和义务:规定计量器具使用者对计量器具的保管、使用和检定等事项的责任和义务。
6. 计量行政管理:规定计量行政管理的具体措施和程序,包括计量标志的使用、计量检定机构的监督和管理等。
7. 违法行为的处理和处罚:规定违反计量法的行为的处理和处罚措施,维护计量秩序和市场竞争的公平性。
通过制定和实施计量法实施细则,可以使计量工作更加规范和科学,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消费者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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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计量法实施细则及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于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23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
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日《国务院关
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23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
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
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
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
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四条计量
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
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
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
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施的时间是1987年2月1日。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2篇)
计量法实施细则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相关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旨在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计量活动应当依法进行,遵循准确、可靠、公正和透明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确保计量活动的合规性和有效性。
第五条计量器具的制造、销售、使用等活动应当符合相关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六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七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完好性,定期进行检验和校准。
计量器具发生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八条计量器具的检验和校准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实验室进行,确保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第九条计量器具的销售单位应当提供准确、可靠的计量器具,并确保计量器具具备合格证书、计量标志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制造单位应当符合计量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计量器具的生产过程和质量等符合标准要求。
第三章计量结果的认证第十一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计量法》的规定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第十二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计量认证机构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第十三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依据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确保认证过程的可靠和规范。
第十四条计量结果的认证应当进行记录和归档,确保结果的可追溯和备查。
第四章违法行为和处罚第十五条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计量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故意篡改、伪造计量数据或者提供虚假计量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十七条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本实施细则的其他行为,将依法受到相应的处理和处罚。
第五章附则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由国家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18修正)【法规类别】计量综合规定【发布部门】国务院【发布日期】2018.03.19【实施日期】2018.03.1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实验室和计量检定机构第十一条计量检定实验室(以下简称检定实验室)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专门机构。
检定实验室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实验室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计量检定机构(以下简称检定机构)是指从事计量检定工作的机构。
检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计量行政部门批准设立;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检定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地方标准进行检定工作,并对检定结果负责。
第十三条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建立计量检定质量保证体系,保证检定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结果的公证和认定。
第四章计量认证和计量监督第十四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认证工作,认证符合本细则规定条件的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并颁发计量认证证书。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计量监督工作,对计量标准器具、计量检定实验室和检定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予以纠正,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六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擅自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计量检定工作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违反本细则规定,使用未经计量检定合格的计量标准器具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吊销其计量标准器具的使用许可证,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八条违反本细则规定,未经计量行政部门批准,擅自设立计量检定实验室或者检定机构的,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4篇)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了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达到计量管理的目标,规范计量行为,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计量设备的管理(一) 选择合适的计量设备1. 根据计量要求和使用范围,选择适合的计量设备。
2. 优先选择具有国家计量认证的计量设备。
3. 对于关键性计量设备,应优先选择具有跟踪监控功能的设备。
(二) 计量设备的采购与验收1. 采购计量设备应提前编制采购计划,明确需求和规格,并进行比价和谈判。
2. 对于重要设备,要进行公开招标。
3. 计量设备的验收应按照相关标准进行,确保设备符合使用要求。
(三) 计量设备的校准和检验1. 计量设备的校准要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校准应按照一定的周期进行,周期根据设备的使用频率和精度要求确定。
3. 校准记录要完整准确,包括校准日期、校准人员、校准结果等信息。
(四) 计量设备的维护与保养1. 计量设备的维护保养要按照设备的使用说明书进行,定期检查设备的状态和性能。
2. 设备出现故障时,应及时维修或更换,保证设备的正常工作。
3. 维护保养记录要完整准确,包括维护保养日期、维护保养人员、维护保养内容等信息。
三、计量人员的管理(一) 人员的培训与评估1. 对计量人员要进行专业培训,提高其计量理论和实践技能。
2. 定期对计量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估,鼓励其提高自身能力和水平。
(二) 人员的资质和权限1. 为计量人员设立相应的资质等级,根据资质等级,确定其计量工作的权限。
2. 对于关键性计量工作,要设立专门的核验人员,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四、计量管理的文件与记录(一) 编制计量管理手册1. 详细规定计量管理的目标、范围、职责和要求。
2. 对计量管理的重要事项,要有明确的流程和操作指导。
(二) 计量管理的文件和记录1. 编制计量工作规程,详细规定计量工作的流程和要求。
2. 编制计量记录表,记录计量设备的校准、维护和使用情况。
3. 对于关键性计量工作,要编制核验记录,记录核验过程和结果。
工程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工程计量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工程计量工作,提高工程计量的准确性,确保工程款支付的真实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工程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工程范围内所有工程计量工作。
第三条工程计量应遵循客观、公正、真实、准确的原则。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四条工程计量管理工作由项目经理部负责,项目经理为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项目经理部设立工程计量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工程计量工作。
第六条工程计量管理部门职责:1. 负责制定工程计量管理制度;2. 负责组织工程计量人员的培训和考核;3. 负责对工程计量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和分析;4. 负责与业主、监理单位进行工程计量协调和沟通;5. 负责工程计量资料的整理、归档和上报。
第三章工程计量流程第七条工程计量流程如下:1. 工程计量人员根据施工图纸、工程量清单和现场实际情况,对工程量进行计算;2. 工程计量人员将计算结果填写在工程量计算单上,并签字确认;3. 工程计量管理部门对工程量计算单进行审核;4. 审核通过的工程量计算单报送业主、监理单位;5. 业主、监理单位对工程量计算单进行复核,并签字确认;6. 工程计量管理部门根据复核结果,编制工程计量报告。
第四章工程计量数据管理第八条工程计量数据应真实、准确、完整,并妥善保管。
第九条工程计量数据包括:1. 工程量计算单;2. 工程计量报告;3. 工程计量原始记录;4. 工程计量资料。
第五章监督与考核第十条项目经理部应定期对工程计量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工程计量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对工程计量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行为,应予以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对在工程计量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六章附则第十三条本细则由项目经理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通过上述实施细则,可以确保工程计量工作的规范性和准确性,为工程款支付提供可靠依据,同时也有利于提高工程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修订)【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52号【发布部门】国务院【公布日期】2022.03.29【实施日期】2022.05.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1987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根据2016年2月6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根据2022年3月2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一、总则1. 本细则是为了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而制定的,适用于所有计量活动和计量机构。
2. 计量工作必须依法依规进行,并严格遵守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
3. 计量工作的质量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控制措施,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二、计量标准1. 计量标准必须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并具备法定的计量能力和资质。
2. 计量标准的选择应根据被测量的特点和要求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标准的使用必须进行周期性的检定和校准,确保其准确度的长期维持。
三、计量器具1. 计量器具必须具备相应的计量性能和技术规格,并符合国家计量法规定的计量器具类别和等级。
2. 计量器具必须经过合法的检定和核准程序,并得到相应的计量合格证书。
3. 计量器具的管理包括采购、使用、检定和校准等方面,必须有明确的责任和管理措施。
四、计量程序1. 计量工作必须按照法定的计量程序进行,包括测量,检定,校准,认证和检验等环节。
2. 计量程序的执行必须符合计量要求和技术规范,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计量程序的记录必须详细、真实和准确,确保计量过程的可追溯性和可验证性。
五、质量控制1. 计量工作必须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体系,包括组织架构、管理控制和工作流程等方面。
2. 质量控制必须有明确的管理责任和控制措施,包括计量器具的管理、人员的培训和授权等方面。
3. 质量控制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技术规范进行,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一致性。
六、监督检查1. 计量工作必须接受国家计量监督检查,确保计量工作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2. 监督检查必须按照法定的程序和要求进行,确保其独立性和公正性。
3. 监督检查的结果必须及时、准确地通报,并按照要求进行整改和改进。
七、法律责任1. 违反计量法律法规和计量技术规范的行为将受到法律追究和行政处罚。
2. 对于计量工作中的错误和瑕疵,必须及时纠正和整改,并按照法律法规要求进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文档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计量行为,保护计量活动的公平、公正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计量行为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遵循科学、公正、准确、可追溯和合理经济的原则。
第三条计量单位应当依法设置,每一计量单位都应当有一个符号或名称来代表它。
第二章计量单位第四条计量单位的设置应当依据国际计量单位制和我国实际情况,确保计量单位的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便利性。
第三章计量器具第五条计量器具应当符合计量法的规定和国家的计量技术规范,具备计量特性,能够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六条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计量器具,须依法取得相应的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许可或者备案。
第四章计量检定第七条计量检定是指对计量器具进行检验、核准和检定合格等活动,以确保计量器具符合计量技术规范的要求,并可以在计量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计量检定应当依法进行,检定结果应当真实、准确、可靠,保证计量结果的可追溯性。
第五章计量认证第九条计量认证是指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由有关机构对计量能力进行的评定和认定活动。
第十条通过计量认证的计量机构才能够提供有关计量方面的证书和服务。
附件:1.计量单位国际计量单位制(简称国际单位制)2.计量技术规范3.计量器具制造、修理、销售、使用许可或者备案的申请表格法律名词及注释:1.计量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文件,用于规范计量行为和计量活动。
2.计量单位:指用于计量的标准,是计量的基本要素之一,能够量度世界上各种物质和现象,并可对其进行互相比较和变换。
3.计量器具:指用于测量物理量的工具、装置或仪器,根据计量原理和方法,将被测量的物理量转变为容易测量的形式。
【文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基本原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行为的管理,促进计量技术的发展和应用,维护计量活动的公正、公平和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以下简称《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一、目的与适用范围1.1 本细则旨在规范公司计量活动,确保计量数据的准确可靠,为公司生产、科研、管理等活动提供有力支持。
1.2 本细则适用于公司内所有与计量活动相关的部门、人员及器具。
二、计量要求与标准2.1 公司计量活动应遵循国家及行业相关计量法规、标准,确保计量的法制化、规范化。
2.2 根据公司的实际需求,制定适当的计量要求,包括但不限于精度、稳定性、可追溯性等。
三、计量器具的认证与校准3.1 计量器具的采购应优先选择经过国家认证的品牌和型号。
3.2 计量器具应定期送交有资质的校准机构进行校准,确保其在有效期内保持准确的计量性能。
四、计量员的培训与考核4.1 计量员应接受相关计量知识、操作技能及法规的培训,确保具备从事计量工作的基本素质。
4.2 定期对计量员进行考核,确保其能够准确、熟练地执行计量任务。
五、计量过程与操作程序5.1 制定明确的计量操作程序,确保计量过程的规范性和准确性。
5.2 计量过程中应严格遵守操作规程,避免误操作和误差的产生。
六、计量数据的保存与管理6.1 计量数据应及时、准确地记录,并按规定进行保存。
6.2 建立计量数据管理档案,方便查询和追溯。
七、计量器具的维护与维修7.1 计量器具应定期进行清洁、保养,确保其处于良好的工作状态。
7.2 对出现故障的计量器具应及时进行维修,确保其恢复正常的计量性能。
八、重点计量器具的管理8.1 对公司生产经营活动中起着重要作用的重点计量器具,应加强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8.2 重点计量器具的采购、使用、维护、校准等环节应有专门的管理制度,并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九、附则9.1 本细则由公司计量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9.2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请注意,以上内容仅供参考,实际编写时应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
2023年计量法实施细则全文,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计量法》,规范计量活动,保障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计量法规定的计量活动,包括计量器具检定、计量标准器使用、计量器具类别管理等。
第三条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制定、修改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负责,所需的技术规范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制定。
第四条计量法依法设立计量标准和计量单位,执行十进制计量制度。
计量国际单位制的单位,在计量工作中为法定单位。
第五条计量法所指的计量器具是指供计量用的仪器、器具、设备以及特定计量系统。
第六条计量法所指的计量标准器是指计量单位、基本计量标准的器具或仪器。
计量标准器的制造、检定和使用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
第七条计量法所指的计量认证是指对执行计量活动的实体,或计量器具执行检定、校准和检验的机构,按照确定的标准和程序进行的认可。
第八条计量服务机构必须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和设施设备,具备计量法规定的条件。
第二章计量器具管理第九条计量器具的管理,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计量器具应当定期进行检定,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检定应当由具备法定资格的计量技术机构进行,检定机构和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检定结果应当真实、准确,符合法定计量单位和计量标准的要求。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使用单位应当配备专门人员对计量器具进行管理,并定期进行维护和保养,确保计量器具的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三条计量器具的报废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安全环保要求进行处理,禁止私自乱丢或销毁计量器具。
第三章计量标准器使用第十四条计量标准器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计量标准器进行管理,确保其准确性和安全性。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检定规程要求进行校准、检定,确保其准确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器的使用单位应当保证计量标准器处于适宜的环境条件下,避免因环境因素导致计量标准器的准确性受到影响。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细则
计量专业项目考核细则一、理论知识考核考核内容:涵盖计量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相关法规及标准等。
考核形式:闭卷考试、开卷考试、在线测试等。
评价标准:考试成绩应达到预设的合格线,显示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和掌握。
二、技能实操考核考核内容:包括计量器具的操作、校准、维护等实操技能。
考核形式:现场操作、模拟操作、视频录制等。
评价标准:操作准确、流程规范,能够达到预期的实操效果。
三、实际应用考核考核内容:考察学员在实际工作环境中运用所学知识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核形式:案例分析、实地考察、现场操作等。
评价标准:能够独立或团队合作解决实际问题,表现出良好的职业素养。
四、论文写作考核考核内容:撰写与计量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或报告。
考核形式:提交论文或报告草稿,接受导师或评委的审阅和评分。
评价标准:论文或报告应具有清晰的逻辑结构、严谨的数据分析和论证,以及规范的书写格式。
五、组织能力考核考核内容:评估学员在团队或项目中的组织、协调和管理能力。
考核形式:小组作业、项目任务分配、现场指挥等。
评价标准:能够有效地组织资源、分配任务、协调团队,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
六、沟通能力考核考核内容:评估学员在沟通中的准确性、清晰度和效率。
考核形式:口头报告、小组讨论、师生对话等。
评价标准:能够准确表达思想、倾听他人观点、有效沟通解决问题。
七、项目操作技能考核考核内容:针对具体项目,评估学员的操作技能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考核形式:项目实战、模拟项目操作等。
评价标准:能够熟练掌握项目操作流程,有效运用所学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
八、项目知识考核考核内容:评估学员对项目相关知识的掌握程度和应用能力。
考核形式:笔试、面试、实际操作测试等。
评价标准:能够全面、准确地掌握项目所需知识,并能够灵活运用解决实际问题。
附则考核过程中,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学员应积极参与各项考核,严格遵守考核纪律和规定。
考核结果将作为学员学业成绩和综合能力评价的重要依据,同时也是项目选拔和推荐的重要依据。
计量法实施细则
计量法实施细则
是指在计量法基础上制定的具体实施办法和规定。
以下是计量法实施细则的一些常见内容:
1. 计量单位:规定了计量中使用的单位及其定义,例如长度、质量、时间等计量单位的确定原则。
2. 计量器具:规定了计量器具的种类、规格和精度要求,以及计量器具的使用、维护和检定等要求。
3. 计量标准:规定了计量标准的建立、修订和使用等要求。
4. 计量检定:规定了计量检定的对象、方法和程序,以及计量检定结果的认可和审定。
5. 计量认证:规定了计量认证的程序和要求,以及认证结果的公告和管理。
6. 计量检验:规定了计量检验的内容和方法,以及检验结果的判定和管理。
7. 计量监督:规定了计量监督的机构和职责,以及监督活动的范围和方式。
8. 计量管理:规定了计量管理的原则和方法,以及计量管理责任的分工和落实。
9. 违法行为和处罚:规定了违反计量法的行为及其处罚措施。
计量法实施细则的制定和落实,旨在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相对统一性,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范文(4篇)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量管理,提高计量工作质量和效益,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等各类组织的计量工作。
第三条计量管理包括计量设备管理、计量标准管理、计量人员管理和计量结果管理等方面。
第四条计量管理的目标是确保计量的准确性、公正性和可靠性,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
第五条计量管理应当遵循科学、公正、便捷、经济和安全的原则。
第六条计量管理应当根据不同组织的需要,制定相应的计量管理制度和工作程序。
第七条计量管理应当定期进行绩效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八条计量管理应当加强对计量法规、计量标准和计量技术的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计量管理人员的业务水平。
第二章计量设备管理第一节计量设备的购置和验收第九条计量设备的购置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规的规定,以确保计量设备的准确度和可靠性。
第十条计量设备的验收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标准进行,确保计量设备符合计量要求。
第十一条计量设备的报废应当根据设备的技术状况和计量性能进行评估,决定是否报废。
第二节计量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第十二条计量设备的校准应当定期进行,并由资格认证的机构进行。
第十三条计量设备的检定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确保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四条计量设备的校准和检定结果应当记录,并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第三章计量标准管理第一节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第十五条计量标准的建立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法规的要求进行,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的维护应当定期进行,保持标准的性能和可靠性。
第二节计量标准的使用和控制第十七条计量标准的使用应当符合计量要求,确保计量结果准确可靠。
第十八条计量标准的控制应当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保证标准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第四章计量人员管理第一节计量人员的培训和管理第十九条计量人员应当按照计量要求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业务水平。
第二十条计量人员的管理应当建立相应的制度,对人员进行考核和评价。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是指在计量管理过程中具体执行的步骤和要求。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计量管理实施细则。
1. 确定计量目标:明确计量的目的和目标,例如提高生产效率、提高产品质量等。
2. 制定计量计划:根据计量目标,制定详细的计量计划,包括计量的时间、地点、方法等。
3. 选择适当的仪器设备:根据需要,选择适当的仪器设备进行计量,确保仪器设备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进行计量操作:按照计划进行计量操作,确保操作的准确性和合法性。
5. 进行数据分析:对计量数据进行收集、整理和分析,得出相应的结论和决策。
6. 建立计量档案:把计量结果和相关文件资料进行整理和归档,以备将来参考和申索。
7. 进行仪器设备维护和校准:定期对使用的仪器设备进行维护和校准,保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8. 开展人员培训:对参与计量管理的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计量操作的技能和知识水平。
9. 定期评估和改进:定期评估计量管理的效果和存在的问题,进行改进和优化,以提高计量管理的水平。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计量管理实施细则,具体的实施细则会根据不同行业和组织的需求进行调整和补充。
202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修订
章节一:总则第二条:计量是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活动,包括计量单位的确定、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等。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国家机关、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进行的计量活动。
第四条:计量活动应当遵循科学、公平、准确、可靠、安全的原则,依法进行。
章节二:计量单位的确定第五条:计量单位是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基本单位。
第六条:计量单位的确定应当符合国际计量组织确定的国际计量单位制。
第七条:国家对计量单位的确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统一和规范。
第八条:计量单位的转换应当依据国家标准进行,不得随意变换或者刻意混淆。
章节三:计量器具的管理和使用第九条:计量器具是进行计量活动所使用的装置或者设备,包括测量仪器、计量标准器具等。
第十条:计量器具的采购、维护、校准、检定等活动应当符合国家计量法和计量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计量器具的使用者应当按照使用规程正确使用计量器具,保证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二条:计量器具的修理、调试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和技术条件的机构或者个人进行,确保计量器具的正常运行。
章节四:计量标准的建立和维护第十三条:计量标准是进行计量活动中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依据,包括单位制、基准物、计量方法等。
第十四条:国家对计量标准进行统一的制定和管理,确保计量活动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五条:计量标准的保存和维护应当由相关机构负责,保证计量标准的完好和可用性。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的溯源应当依赖于国家标准委员会或者授权的技术机构,确保计量结果的可靠性和可审查性。
章节五:计量结果的表示和传递第十七条:计量结果是计量活动中获得的数据和信息,应当能够准确地反映被计量物质和能量量的大小和特性。
第十八条:计量结果的表示应当采用国际通用的计量单位和符号,不得使用混淆、误导性的表示方法。
第十九条:计量结果的传递应当采用标准的数据格式和接口,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和可靠。
2024年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
2024年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实施细则一、前言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和工程管理的不断完善,工程建设项目的变更和计量管理已经越来越重要。
为了确保工程项目的质量和进度,本文将详细阐述2024年工程变更及工程计量的实施细则。
二、工程变更实施细则1. 变更管理委员会为了确保变更的合理性和规范性,每个工程项目都应设立一个变更管理委员会。
该委员会由项目负责人、设计师、监理工程师等相关人员组成。
负责审查和评估工程变更提案,并在必要时决定是否批准变更。
2. 变更提案工程变更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变更的原因和必要性。
变更提案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核,并提交给变更管理委员会审查。
3. 变更审批变更管理委员会将对变更提案进行审查和评估,评估结果将被记录下来。
如果变更提案被批准,相关人员将被通知并负责实施变更。
如果变更提案被拒绝,相关人员可以申请重新评估或修改提案后重新提交。
4. 变更实施变更实施的过程必须严格遵循工程变更管理程序。
项目负责人必须确保变更的实施不会对工程质量和进度产生不利影响,并向变更管理委员会提交实施报告。
5. 变更控制变更管理委员会将对每个变更进行跟踪和监控,确保变更的实施符合规定和要求。
同时,变更控制必须与其他工程管理流程相结合,确保整个工程项目的正常进行。
三、工程计量实施细则1. 计量管理体系每个工程项目都必须建立一个完善的计量管理体系,包括计量组织机构、计量管理规范和计量控制流程等。
该体系必须与工程管理体系相结合,确保计量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2. 计量基础计量基础是计量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测量仪器和设备、测量方法和标准等。
计量基础必须符合国家和行业的相关规定和标准,并经过认证和检测。
3. 计量计划每个工程项目必须制订一个详细的计量计划,包括计量任务、计量时间和计量人员等。
计量计划必须符合工程进度,并在工程管理体系中得到有效执行。
4. 计量实施计量工作必须由专业的计量人员进行,并严格按照计量计划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国家计量局(已变更)【公布日期】1987.02.01【实施日期】1987.02.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一九八七年1月19日国务院批准)(1987年2月1日国家计量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实行法定计量单位制度。
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名称、符号和非国家法定计量单位的废除办法,按照国务院关于在我国统一实行法定计量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国家有计划地发展计量事业,用现代计量技术装备各级计量检定机构,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工农业生产、国防建设、科学实验、国内外贸易以及人民的健康、安全提供计量保证,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第二章计量基准器具和计量标准器具第四条计量基准器具(简称计量基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国家鉴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符合上述条件的,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审批并颁发计量基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第五条非经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拆卸、改装计量基准,或者自行中断其计量检定工作。
第六条计量基准的量值应当与国际上的量值保持一致。
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有权废除技术水平落后或者工作状况不适应需要的计量基准。
第七条计量标准器具(简称计量标准,下同)的使用,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经计量检定合格;(二)具有正常工作所需要的环境条件;(三)具有称职的保存,维护、使用人员;(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八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对社会上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建立的本行政区域内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须向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申请考核;其他等级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经考核符合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条件并取得考核合格证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审批颁发社会公用计量标准证书后,方可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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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计量监理实施细则
计量与支付是一项政策性强,贯穿公路建设始终是建设项目监理的重要环节,是监理工程师的重要职责和基本任务之一。
工程计量与支付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进行,严格执行合同文件、招标文件、设计图纸的规定,要坚持“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原则进行计量与支付工作。
正确评价承包人的施工活动。
严格执行质量控制程序,不合格不予计量,数量不属实不予计量,资料不齐全不予计量,手续不完备不予计量、审核签字不完备不予计量。
要以对国家高度负责的态度,认真进行工程数量审核把关,严格控制工程费用,最大限度节约工程投资,对每一个数据认真进行核对、如实确认、签认工程数量,杜绝“重报、多报、虚报、预报”工程量的现象发生。
要求承包人根据施工图纸及合同文件工程量清单细目编号计算工程数量,并修订工程量清单,工程量清单的变动必须以补充图纸、变更(完善)设计为依据,对修订后的工程量清单,监理工程师须认真审查、确认后上报。
1、工程计量范围、依据、原则及规定
工程计量必须认真核实、计算和认定已完工程数量,是对已完工程的综合评价。
承包人应以监理工程师检验签证的资料为依据进行工程计量申报,监理工程师应根据施工设计
图纸、技术规范、合同、业主批准的变更设计及有关文件、监理记录、监理测量数据等资料认真计算核实,按规定签认计量单,必须做到真实、准确、及时。
合同通用条款规定:工程量清单中开列的工程量是工程设计资料提供的预计工程量,不能作为承包人履行合同规定义务过程中应予完成的实际和确切工程量,因此工程计量要通过测量、计算、核实和确定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和价值。
(1)计量范围
①工程量清单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中的内容。
②合同文件中规定的各项应支付的费用。
;
③工程变更令中的内容。
(2)计量依据
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②施工设计图、变更设计图及相关资料。
③工程变更令及修订的工程量清单。
④中间交工证书、质量检验凭证。
⑤有关计量的补充办法、协议。
⑥《索赔时间/金额审批表》。
⑦经审批机构同意的其他内容。
(3)计量的原则
①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方法、范围、内容、单位计量。
②按业主同意的计量方法计量。
③工程的各种试验、检查、检测、验收手续必须齐全。
④不符合合同文件要求的工程不允许计量。
⑤对工程质量达不到规范要求的不允许计量。
(4)计量的一般规定
①工程计量应采用合同文件中的计量单位,当工程变更出现新的项目时,应采用变更工程相应的技术规范规定或补充技术规范中的计量单位。
②工程计量应与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施工图纸同时相符。
③凡超过图纸所示尺寸的工程量,都不予计量与支付。
④凡技术规范规定包括在工程量清单有关支付项目中的工程量均不另行单独计量。
⑤计量方法应符合技术规范中相应章节的“计量与支付”条款的规定,还应符合业主规定的计量方法。
2、计量的主要文件及要求
(1)《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
(2)《检验申请批复单》及有关的自检和监理工程师的抽检资料。
(3)《工程项目检验评定表》及有关质量或试验评定资料。
(4)涉及变更的要有《工程变更令及批复》。
(5)《中间交工证书》。
(6)《分次计量表》、《中间计量表》、《中间计量汇总表》。
(7)“分次计量表”和“中间计量表”必须清楚真实的填写计量记录结果,并附有简图,计算式和说明。
(8)凡与工程计量有关的凭证、资料、计量表等经审批后,业主、总监办、承包人各保存一套,以便核查。
(9)一次完全计量项目必须有《中间交工证书》;对分次计量项目须在最后一次完全计量时附《中间交工证书》。
中间分次计量的需附质量检验凭证。
3、计量方法
(1)工程计量单元
工程质量检验、工程中间交工、工程中间计量应按照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或业主指示的单元划分进行。
(2)单元计量的原则规定
①按单元计量的需经中间交工验收合格,并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方可填报《中间计量表》进行计量。
若分项单元施工周期长、为了如实反映工程进度和加快资金周转,可对施工工期较长的单元进行分次计量。
②对分次计量的工程,每次计量须填《分次中间计量表》并附经监理工程签证的反映施工情况及质量检验证明资料(如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工序检查记录等)。
当分项工程完工后进行最后一次计量时再填报《中间交工证书》和《中间计量表》
③凡是以“kg”为单位计量的钢材等数量取整数,圬工砌体、混凝土计量时取两位小数。
④砂浆、混凝土强度计量资料以7天龄期强度(强度必须达到80%)进行计量的,资料须经监理工程师签字,下次计量时把28天龄期强度资料补上,且强度要满足设计及规范要求,方允许进行本期计量。
若所附资料,强度未满足规定要求时,对已计量金额在本期中扣回,令其自费返工重做。
(3)计量方法
①100章总则按“总额”计量,各项细目号的最终计量不得超过“合价”,按业主规定和技术规范中的条款进行计量支付。
②200章路基工程:挖方、填方、防护工程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
路基挖填方按设计横断面计算数量的90%进行计量,余下10%待路基成型并经验收转序后全部计量。
③边坡防护:
a、边坡面积小于或等于1000m2,整个边坡完成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后一次计量。
b、边坡面积大于1000 m2可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100 m2)计量,待该段边坡防护全部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按竣工剩余数计量。
④防护工程:
挡墙与涵洞交接处计量时,重叠部分扣挡墙的数量。
挡土墙不封顶的段落不计量;
砂浆强度达到7天强度,经监理工程师签认后可先计量90%,余下10%待中间交工证书签发后再计量。
a、对小于或等于500m3段落,整段完成后一次计量。
b、对大于500m3段落可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数量(不少于500m3,计量,最后一次计量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签发中间交工证书后按竣工剩余数计量。
⑤第400章桥梁、涵洞工程:
桥梁、涵洞位置处的原设计填方数量必须据实扣减。
a、基础下部构造:按完成一棵桩、一个基础、一个墩或台(一个台帽、承台、系梁、盖梁)为计量单元、一次计量。
b、上部构造:
①现浇斜腿刚构:按整座浇筑一次计量。
②连续箱梁:分次计量,每次按实际完成的80%进行计量,完成合拢后并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合格后全部计量。
③桥面铺装:以分项工程开工申请批复单为计量单元。
涵洞工程
a、钢筋砼盖板涵(圆管涵):以整道完成一次计量(含盖板)。
若净跨大于3m的,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可分砌体、盖板两次计量。
4、工程台帐
为保证计量的准确性,根据合同文件要求,必须做到计量结果真实可靠,不重不漏,应建立健全工程量台帐,台帐应有专人管理。
(1)工程台帐建立依据
①合同文件、技术规范、工程量清单。
②设计施工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
③工程变更令。
④经审批的补充(完善)设计图(通过计算核实数量)。
(2)工程台帐建立要求
总监办,承包人均设专人建立和管理台帐。
①按设计施工图认真清理,统计出设计工程量,经业主审核无误批准后建立台帐。
②台帐按工程量清单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建立,若有变更新增项目,按新增细目编号及细目名称录入。
③工程台帐要求采用计算机管理。
5、支付台帐管理
及时审核承包人上报的月支付报表,计量支付台帐须准确反映本期完成,上期末完成及自开工至本期累计完成情况。
工程竣工结算时,计量台帐、工程台帐、竣工数量、竣工图数量四统一。
月支付报表必须符合计量的有关规定。
6、计量支付月报审核
(1)承包人在填写计量表时,应根据技术规范规定及现场实际完成数量据实填报,实际数量大于或小于设计量都需有变更手续。
(2)监理工程师在审查计量表时,对计量数量需进行100%的现场核实。
(3)对不合格和不真实的工程数量不予计量。
(4)承包人按经签证后的中间计量表填写中间计量支付汇总表及中间支付申请表,每月25日前报总监办。
(5)月支付报表必须按计量与支付程序按时上报业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