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运索道安全监察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条为了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保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特种设备的科学管理和合理利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危险性较大、监察难度较大、使用范围较广等特点的压力容器、锅炉、压力管道、起重机械、电梯、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依法属地管理,实行分类监察,区别处理,重点监察。
第四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应当坚持预防为主、安全第一和综合治理的原则,推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安全管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五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除等环节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进行监察,对特种设备的使用进行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开展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严格落实特种设备的安全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
第七条安全监察机构应当依法查处特种设备的违法违规行为,并依法采取监察措施,对存在安全隐患的特种设备采取限期整改措施。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等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使用等相关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履行安全监察职责。
第十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范本2.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培训材料3.特种设备安全检测、维修记录表4.特种设备安全事故案例分析报告法律名词及注释:1.危险性较大:指特种设备在使用中可能引发严重事故的程度。
2.监察难度较大:指特种设备的使用环境复杂,监察工作难度较大。
3.使用范围较广:指特种设备的使用涉及到多个行业、领域。
4.预防为主:指在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中,注重防范和预防,防患于未然。
5.安全生产责任制: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应当对特种设备的安全负有主体责任。
6.综合治理:指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不仅仅是针对设备本身,还要综合考虑周边环境、人员素质等因素。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Regulati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Inspection of Passenger Ropeway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13年12月31日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S7001—2013前言2012年4月,根据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局)安全技术规范制修订计划,特种设备局向中国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以下简称中国特检院)下达了《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起草任务书。
2012年6月,中国特检院组织有关专家成立了起草组,并在北京召开了起草组第一次工作会议,讨论了本规则的制定原则、结构框架、内容要求等,确定了工作分工和时间进度要求。
2012年11月,起草组在北京召开了第二次工作会议,对起草的初稿进行了研讨和修改,并于2013年4月提交了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2013年5月,特种设备局以质检特函[2013] 21号文征求基层部门、有关单位、专家及公民的意见。
2013年5月,国家质检总局特种设备安全技术委员会客运索道分委会在湖南省张家界召开工作会议,对本规则进行了审议。
根据征求到的意见和专家审议意见,起草组对本规则进行了相应修改,并形成了报批稿。
2013年12月31日,由国家质检总局批准颁布。
本规则在满足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前提下,兼顾我国客运索道检验的工作现状,保留现行客运索道检验规则整体框架和大部分可行内容,按照“大规范”的思路,将《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国质检锅[2002] 326号)、《客运缆车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2—2005)、《客运拖牵索道安装监督检验与定期检验规则》(TSG S7001—2004)重新整合成一个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导言】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是为保护公民、财产和环境安全,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加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维护国家利益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而制定的。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特种设备是指在特定条件下,用于生产、工程建设、科研、办公、生活等活动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爆破器材、涉及特种设备运行安全的电气设备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其他设备。
第二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目的是加强对特种设备的安全监督、检验、检测、认证、登记等活动,提高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水平。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是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等职责。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第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依法对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
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和维修分包单位等应当遵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的要求,配合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可以委托具备特种设备技术管理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应当建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管理系统,及时记录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要点、技术数据、维修记录等信息。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的检验周期,对特种设备进行定期安全检验。
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由具备特种设备安全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第八条特种设备的安全检验应当包括设备的外观检验、功能性能检验、安全附件检验等内容。
安全检验合格的特种设备,应当核发合格证明。
第九条特种设备的使用人应当定期对特种设备进行自查,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整改,并报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局。
【第四章特种设备的安全检测】第十条特种设备的制造、维修、改造、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对特种设备进行安全检测。
客运索道安全监察..
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
客运缆车
循环式
往复式
高架拖牵 小拖牵
往复式 脱挂循环
连续循环式 脉动循环式 单线往复 双线往复
盘式
T型杆式 单车绞盘传动 摩擦轮传动
脱挂抱索器 固定抱索器 吊厢 吊椅 吊篮
单承载单牵引 单承载双牵引 双承载单牵引 双承载双牵引
双车有尾绳 双车无尾绳 单车有配重
典型客运索道原理与特点
挂抱索器索道少,但线路不宜太长
迂回轮
钢丝绳
驱动轮
吊厢组
重锤
3、单线连续循环脱挂抱索器索道
脱挂抱索器的单线循环式索道是用活动抱索器夹紧钢索的。 进站时活动抱索器通过脱开器打开抱索器,使客车与钢索脱 离,由抱索器上的滚轮转移到站内轨道上运行;出站时,抱 索器通过挂结器咬合钢索,由钢索带动客车在线路上以高速 运行。这样就实现了客车在站内低速运行,方便乘客上下; 而在线路上又可高速运行,加大客运量。关键技术问题是抱 索器与钢索的脱挂要安全、灵活,在挂索瞬间抱索位置准确、 可靠、与钢索运动同步。这要求索道有一套完善可靠的检测 装置,在脱、挂索失误或抱索力不够时,能及时检测出来并 停车。缺点是设备昂贵,技术要求高,维护难度大。
第二节、客运索道分类
按支撑物的不同,分三大类,即客运架空索道、客
运缆车、拖牵索道。
架空索道:利用架空的绳索支撑运载工具运送乘客。
拖牵索道:利用运载钢丝绳作为牵引动力带动拖牵 杆拉乘乘客移动的设施。分高位(拖牵索距地面高 度大于2m)、低位拖牵索道。
客运缆车:利用钢丝绳作为牵引动力带动车厢在轨 道上移动的设施。换言之,运载工具沿地面轨道或 由固定结构支撑的轨道运行的设施。按照轨道的不 同分为单轨道、有会车段和双轨道缆车三类。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TSGS7002013
: 罗 原 张晓文
国 tp 北京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
秦威
ht广东省特种设备检测研究院
陈雁新
北京起重运输机械设计研究院
李刚
中国恩菲工程技术有限公司
胡英禅 佟 舟
北京北方车辆集团有限公司
林永刚
北京八大处索道有限公司
盛英勇
葫芦岛市锦杨索道安装有限公司
王树林
泰安市索道安装公司
李英超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TSG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Regulation for Supervisory Inspection and Periodical Inspection of Passenger Ropeway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13年12月31日
局 附件 D 客运索道定期检验报告(格式)········································································· (60) 国h家tt质p:量//监ww督w.检aq验si检q.疫go总/ 附件 E 安全检验标志(样式)·························································································(65)
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
TSG S7001—2013
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规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客运索道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 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制定本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23简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特种设备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特种设备定义特种设备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可能发生危及人身和财产安全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
第四条主管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是国务院设立的专门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特种设备的监察、检验、执法等工作。
第五条监察范围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对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的制造、销售、检验、维护、运输、安装、拆卸单位进行监察,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和使用。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制造与销售第六条制造许可特种设备的制造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制造许可。
制造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制造的要求,通过质量认证和技术评审后方可获得制造许可。
第七条销售和安装许可特种设备的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销售和安装许可。
销售单位和安装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销售和安装的要求,通过资质审核后方可获得销售和安装许可。
第八条转让和处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在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时,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报,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范操作。
禁止未经许可的单位或个人擅自转让或处置特种设备。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第九条使用许可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向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使用许可。
使用单位必须满足相关法律法规对特种设备使用的要求,通过安全检测和培训合格后方可获得使用许可。
第十条日常维护与检查特种设备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说明书和之前约定的维护计划进行日常维护和定期检查,确保特种设备的运行安全和正常使用。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3篇)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客运架空索道的运行和管理,确保运营的安全性和可靠性,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特种设备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指对客运架空索道及其设备、附属设施进行的期间性、定期性的检验活动,包括全面检查、试验、验证等内容。
第三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应当采取科学、规范、综合、实用的原则,确保检验结果的真实、准确、可靠。
第四条客运架空索道的监督检验应当由具备相应资质的专业监督机构进行,监督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设备、人员和技术能力。
第五条参与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的人员应当具有相关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经过专业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六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以客运架空索道的技术标准、安全规范为依据,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监督检验职责。
第七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充分尊重客运架空索道经营单位的合法权益,保护商业秘密和技术秘密。
第二章监督检验的内容和方法第八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索道线路及索道的设备和附属设施的完整性、稳定性和可靠性的检验;(二)索道车辆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能的检验;(三)索道的运行管理制度和维护保养措施的检验;(四)索道运营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情况的检验;(五)索道的运行记录和运行数据的检验。
第九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采取以下方法:(一)现场检查:对索道线路、设备和附属设施进行全面的检查,包括外观、结构、材料等方面的检验。
(二)试验验证:对索道车辆的运行、速度、制动等进行试验验证,以确保车辆的安全性和技术性能。
(三)数据分析:对索道的运行记录和运行数据进行分析,评估索道的运营情况和安全性能。
第十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按照检验周期和方法进行,确保检验的全面性和持续性。
第十一条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应当由经具备相应资质的监督机构授权的专业人员进行,相关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报告。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是范例文档,供参考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特种设备指具有一定危险性的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客运索道、电梯、大型游乐设施、消防设施以及其他安全技术监察部门规定的设备。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应当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依法进行,科学监管,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四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制定本地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规划和标准,组织实施;(二)开展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监察和安全监察;(三)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和事故应急预案;(四)组织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测试等工作;(五)组织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六)组织特种设备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安全技术评估;(七)开展特种设备相关技术研究和推广应用;(八)加强特种设备信息管理,建立设备档案和监察台账;(九)其他与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有关的职责。
第五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人员、设备和经费,保证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及其执法人员执行职务,应当依法公正、廉洁,不得徇私舞弊,不得滥用职权。
第二章安全监察对象第七条特种设备的所有人、经营人和使用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一)依法取得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拆解、检验等许可;(二)履行特种设备的安全技术要求和操作规程;(三)按照规定投保特种设备使用责任保险;(四)定期进行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测试;...第六章罚款和责任第三十五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特种设备安全许可证的,由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责令停产停用,并处违法所得或者三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用,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1、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列表)2、如下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法律名词及注释列表)3、如下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可能遇到的困难及解决办法:(困难列表及对应解决办法)以上仅为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范例文档,请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修改和完善。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6月1日实施)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373号产生日期:2003-03-11发布机构:国务院(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03年3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公布根据2009年1月24日《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第四章检验检测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六章事故预防和调查处理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矿山井下使用的特种设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节能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节能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和节能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2024修订
内容
第十四条锅炉、压力容器、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及其安全附件、安全保护 装置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以及压力管道用管子、管件、阀门、法兰、补偿器、安全保护装 置等(以下简称压力管道元件)的制造单位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的制造、改造单位,应当 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活动。 前款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 (二)有与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相适应的生产条件和检测手段; (三)有健全的质量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五条特种设备出厂时,应当附有安全技术规范要求的设计文件、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安装及 使用维修说明、监督检验证明等文件。
内容
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设计人员、设计审核人员; (二)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场所和设备; (三)有与压力容器设计相适应的健全的管理制度和责任制度。 第十二条锅炉、压力容器中的气瓶(以下简称气瓶)、氧舱和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以及高耗 能特种设备的设计文件,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鉴定,方 可用于制造。 第十三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特种设备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特种设备 新产品、新部件、新材料,必须进行型式试验和能效测试。
01 修订
目录
02 内容
修订
修订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3年03月11日发布。 国务院关于修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决定(2009),2009年01月24日发布。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2009修订),2009年01月24日发布。
内容
内容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 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 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和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 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 号《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已于2000年6月27日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以发布,自2000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传卿二000年六月二十九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73号《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已经2003年2月19日国务院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总理朱镕基二○○三年三月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防止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特种设备是指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下同)、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
前款特种设备的目录由国务院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第三条特种设备的生产(含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下同)、使用、检验检测及其监督检查,应当遵守本条例,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军事装备、核设施、航空航天器、铁路机车、海上设施和船舶以及煤矿矿井使用的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不适用本条例。
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用起重机械的安装、使用的监督管理,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四条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安全监察工作,县以上地方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实施安全监察(以下统称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第五条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对本单位特种设备的安全全面负责。
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和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六条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工作,对其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督促、支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监察职责,对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及时予以协调、解决。
第八条国家鼓励推行科学的管理方法,采用先进技术,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能和管理水平,增强特种设备生产、使用单位防范事故的能力,对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运营与监察规定⽬录第⼀章总则第⼆章安全运营第三章安全监察第四章罚则第五章附则第⼀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监察管理,保障⼈⾝安全和设备安全,制订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于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运⾏的各种客运架空索道。
第三条客运架空索道的运⾏实⾏《安全使⽤许可证》制度,客运索道站,须取得《安全使⽤许可证》后,⽅准投⼊运营。
客运架空索道《安全使⽤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和监督⼯作,由劳动部负责。
第四条劳动部、机械电⼦⼯业部委托的“国家客运架空索道安全监督检验中⼼”(下称“索道安全中⼼”)承担客运索道设计安全审查、客运索道安全检验及管理操作⼈员的安全技术考核、培训⼯作。
第五条省级劳动部门负责对《安全使⽤许可证》的申请进⾏预审,当地劳动部门协助省级劳动部门做好⽇常的安全监督⼯作。
第六条各客运索道站(公司)负责客运索道的安全管理⼯作。
第⼆章安全运营第七条索道站站长(经理)必须持有劳动部职业安全卫⽣监察局颁发的索道安全管理资格证书,具备该单位客运索道的专业知识和⼀定的⼯作经验,对保证索道的安全运营全⾯负责。
第⼋条索道站必须具有根据安全规范所制定的设备操作规程、各种保障安全运⾏的有关规定,以及各类⼈员的岗位责任制度。
第九条索道站(公司)站长(经理)、技术⼈员、司机、钳⼯、电⼯等应接受业务培训和安全知识教育,每两年考核⼀次。
第⼗条索道站必须建⽴专职或兼职的急救队伍,负责在客运索道发⽣事故时对乘客进⾏紧急营救。
第⼗⼀条 GB12350-90《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所规定的检查、调整、救护演习、运⾏参数、运⾏持续时间、输送⼈员数以及所发⽣的特殊事件都应记⼊作业⽇记。
由索道站站长和负责该项⼯作⼈员认可,并建档保存。
第⼗⼆条索道站(公司)每年要向上级主管部门、省、市(地)劳动部门和索道安全中⼼提交运⾏报表或报告,遇特殊事故发⽣时,要及时提出报告。
第三章安全监察第⼗三条新建与改建的客运索道,设计应符合《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的要求,经索道安全中⼼组织审查同意后才能制造与施⼯。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2.2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施行日期】2016.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79号《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16年2月3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2016年2月25日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客运索道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修理、使用、检验、检测和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质检总局)负责全国客运索道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客运索道安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鼓励推行客运索道相关责任保险制度,提高事故应急处置和赔付能力。
第二章制造第五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制造许可,方可从事相应的制造活动。
客运索道制造许可实施分级管理,具体要求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执行。
第六条客运索道设计完成后,设计文件应当由制造单位按照有关安全技术规范要求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鉴定,经鉴定符合要求后,方可用于制造。
第七条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应当按照设计文件、有关标准、安全技术规范等要求进行制造。
客运索道制造单位委托加工零部件或者外购零部件的,应当按照安全技术规范与本单位质量体系的要求,加强质量控制并依法承担责任。
第八条按照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应当进行型式试验的客运索道产品、部件或者试制的客运索道新产品、新部件,应当依法向特种设备检验机构申请进行型式试验。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8.10.12•【文号】•【施行日期】2018.10.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正文市场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全国市场监管工作座谈会精神,消除安全隐患,进一步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结合近年来事故原因分析,市场监管总局决定开展客运架空索道安全隐患专项排查治理。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提升新建和在用客运架空索道本质安全水平,加强客运架空索道运行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事故,遏制重特大事故,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的乘坐服务。
二、工作内容(一)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1.严格执行新修订的国家标准。
2018年12月1日起,向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新建、改建客运架空索道,生产单位要严格执行《客运架空索道安全规范》(GB12352-2018),优化改进客运架空索道设计、制造、安装技术,提升设备本质安全水平。
2.提高吊椅索道的技术要求。
新建客运架空索道(本通知印发之日以后向检验机构申请设计文件鉴定的,包括改建,下同)以吊椅作为运载工具的(以下简称吊椅索道),吊椅距离地面最大高度不得超过8米,总斜长不得超过400米,滑雪用索道除外。
新建和在用吊椅索道护栏在关闭时,乘客面前护栏横杆与座椅面的距离应大于等于0.2m且小于0.25m,同时应在每名乘客两腿中间位置设置竖向阻挡装置,防止乘客从护栏与座椅面之间向下滑落。
新建和在用滑雪用吊椅索道,要设置载人吊椅越过迂回轮的监测装置,防止未正常下车的乘客在站台上跌落或继续乘坐下行。
3.改进脱索保护功能。
新建客运架空索道,钢丝绳向内侧、外侧离开托(压)索轮,检测开关均应发出停车信号;托(压)索轮组内侧挡绳板应采用低碳钢材料,其材料的屈服强度应不小于320N/mm2。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范文(二篇)
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范文一、引言随着城市交通发展的迅速进步,交通出行方式也在不断改变与创新。
作为一种先进的城市交通工具,客运架空索道的建设与使用日趋普遍。
为了确保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运行以及保障乘客的乘坐舒适度,制定并严格执行相关的监督检验规程,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重点探讨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的相关内容,以确保安全运行和优质服务。
二、法律法规及标准依据客运架空索道的建设与运营需要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并要确保符合国家的相关要求。
在制定监督检验规程时,应参考以下法律法规及标准:1.《城市轨道交通设施检验规程》该规程对城市轨道交通设施的建设、改建、运营等环节进行了明确规定,对客运架空索道的检验规程有一定的指导作用。
2.《索道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该规程规定了索道安全技术监察的范围、任务、方法和要求,为制定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提供了依据。
3.《客运架空索道设计标准》该标准规定了客运架空索道的设计要求,为检验规程的制定提供了技术基础。
4.《客运架空索道维护管理规定》该规定详细说明了客运架空索道的维护管理要求,为监督检验规程的制定提供了参考。
三、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的制定原则在制定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时,应遵循以下原则:1.安全第一原则客运架空索道的安全是检验规程制定的首要原则,必须确保索道设施的安全性能和安全运行。
2.科学性原则制定监督检验规程时,应充分考虑索道的技术特点和运行模式,确保规程的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3.综合性原则制定的监督检验规程应综合考虑索道设施的建设、运营、维护等全过程,确保全方位的监督检验工作。
4.公正公平原则监督检验工作应对所有客运架空索道进行公正、公平的监督和检验,不偏袒任何一方。
5.法治原则监督检验规程制定过程中应严格依法依规进行,确保依法管理和运行。
四、客运架空索道监督检验规程的内容1.索道设施建设验收检查(1)索道设施的规划设计文件审查,确保设计满足相关标准和要求。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2条规定,特种设备是指那些涉及生命安全并且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或设施。
这些设备包括锅炉、压力(包括气瓶)、压力管道、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和大型游乐设施等七种。
为了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施工单位必须遵守一系列规定和要求。
首先,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单位必须获得相应的资格许可。
例如,锅炉安装单位必须经过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内设的锅炉力安全监察机构批准,取得相应级别锅炉的安装资格。
从事压力完整产品安装的单位必须是已取得相应的压力制造资格的单位,或者是经安装单位所在地的省级安全监察机构批准的安装单位。
电梯的安装、改造、维修必须由电梯制造单位或者其通过合同委托、同意的依照《条例》取得许可的单位进行。
特种设备(除锅炉、压力和电梯)的安装、维修、改造单位必须向所在地的省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或其授权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申请资格认可,并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承担认可项目的业务。
这些单位的安装、维修、改造业务不得以任何形式转包或分包。
其次,特种设备安装过程中涉及的土建工程可以委托给具备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但特种设备安装单位应与土建施工单位订立合同,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土建工程必须符合建筑工程质量要求。
在施工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的施工单位应当将拟进行的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情况书面告知直辖市或者设区的市的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
对于规定的压力,在安装前,安装单位或使用单位应向压力所在地的安全监察机构办理报装手续,否则不得施工。
申报的内容包括压力名称、数量、制造单位、使用单位、安装单位及安装地点。
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大型游乐设施等特种设备在安装、大修、改造前,使用单位必须持施工方案等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区的地、市级以上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备案。
最后,特种设备的制造、安装、改造单位应当具备一定的条件,例如必须拥有相应的技术人员、技术设备和技术能力,以确保特种设备的安全。
75-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
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定(2000年6月29日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令第13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特种设备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确保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和安全使用,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及国务院赋予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职责,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特种设备是指由国家认定的,因设备本身和外在因素的影响容易发生事故,并且一旦发生事故会造成人身伤亡及重大经济损失的危险性较大的设备。
本规定所称“特种设备”包括电梯、起重机械、厂内机动车辆、客运索道、游艺机和游乐设施、防爆电气设备等。
执行本规定具体的特种设备目录,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根据特种设备危险性程度提出,征求有关方面意见后确定,并公布实施。
防爆电气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规程另行制定。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维修保养和改造。
第四条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负责全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地方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工作;各级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以下简称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
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机构在实施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与安全监察时,应当发挥行业部门、社会中介组织的作用。
第五条从事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检验机构),应当具备相应的条件,经省级以上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资格认可并授权后,方可以开展授权项目的特种设备监督检验工作。
第二章通用规定第一节设计与制造第六条设计单位及其设计人员对所设计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设计必须符合相应的标准和安全技术要求。
未制定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必须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七条制造单位对制造的特种设备的质量和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统一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对未实行生产许可证管理的特种设备,实行安全认可证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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迂回轮
钢丝绳
驱动轮
吊厢组
重锤
3、单线连续循环脱挂抱索器索道
脱挂抱索器的单线循环式索道是用活动抱索器夹紧钢索的。 进站时活动抱索器通过脱开器打开抱索器,使客车与钢索脱 离,由抱索器上的滚轮转移到站内轨道上运行;出站时,抱 索器通过挂结器咬合钢索,由钢索带动客车在线路上以高速 运行。这样就实现了客车在站内低速运行,方便乘客上下; 而在线路上又可高速运行,加大客运量。关键技术问题是抱 索器与钢索的脱挂要安全、灵活,在挂索瞬间抱索位置准确、 可靠、与钢索运动同步。这要求索道有一套完善可靠的检测 装置,在脱、挂索失误或抱索力不够时,能及时检测出来并 停车。缺点是设备昂贵,技术要求高,维护难度大。
1、双线往复单车索道
承载索重锤 承载索重锤
承载索
运行小车
平衡索 承载索
客车
牵引索
客车
迂回轮
平衡索重锤
锚固筒 驱动轮
2、双线往复车组式索道
迂回轮
承载索重锤 平衡索重锤
承载索重锤
承载索
平衡索 承载索
客车组
牵引索
驱动轮
二、客运拖牵索道
原理:一条钢丝绳(运载索)绕过驱动轮和迂回轮,中间支撑在线 路支架托压轮祖上,拖牵器通过抱索器联于运载索上,拖牵器的托 座托在滑雪者的臀部向山上牵引,实现托载乘客的目的。滑草场同 样可用。高位的吊具为T形钩或圆盘,用一根可伸缩的拖牵杆与运载 索连接起来,乘坐着脚蹬滑板骑坐在吊具上。低位是乘坐者站在地 上,用手握住固定在钢绳上的拖牵器,依靠拖牵索牵着滑行者前进。
迂回轮
钢丝绳
驱动轮
拖牵器
重为牵引动力,带动车厢在两站之间轨道上
作往复运动或循环移动的运送乘客的设施。将地面客车
采用钢丝绳牵引,沿固定的轨道行驶的地面轨道蓝车称
为客运缆车,特点是由于线路在地面,安全性高,便于
营救。
驱动轮
客车
迂回轮
平衡索 客车
轨道
牵引索
轨道
张紧重锤
车库
车库
钢丝绳
站内轨道
吊厢
站内轨道
重锤
车库
(二)、双线往复式索道
这种索道的布置形式是两侧各用 一根或两根钢丝绳(承载索)作为运 载工具的轨道,由牵引索牵引客车沿 承载索往复运动。牵引索经过驱动轮 的部分称作首绳,位于客车尾部用于 拉仅用的平衡索叫做尾绳。特点是可 以适应非常复杂的地形,以大跨度跨 越江河沟涧,并且爬坡能力强,能超 过45度,支架少便于维修,运行效率 高。 缺点是运输能力与索道的长度成 反比。
客运索道基础知识
江苏特检院 张新东
第一章 客运索道概况
第一节、客运索道的定义
客运索道,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柔性绳索 牵引箱体等运载工具运送人员的机电设备, 包括客运架空索道、客运缆车、客运拖牵 索道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
也就是说是利用钢丝绳作为传动手段,在 由起始和终点两个上下站之间组成的线路 上运送运载工具的设施;通俗的讲是一种 用钢丝绳作为轨道或用钢丝绳牵引运载工 具来运送物体或乘客为工作目的的运输设
1、单线连续循环固定抱索器索道原理及特点 一条无极钢丝绳套在两端的驱动轮及迂回轮上,线路中间设有支架 其上装有托索轮或压索轮,依地势变化将钢丝绳托起或压下。将吊 (吊厢、吊篮)等距离挂结在钢丝绳上,驱动轮带动钢丝绳运转,将 椅(吊厢、吊篮)由起点带到终点,经迂回轮到另一侧后又回到起点 如此循环,实现运送游客的目的。这种索道的特点是结构简单、价 低廉、维护方便、目前是国内使用最多的一种。
迂回轮
钢丝绳
驱动轮
吊具
重锤
2、单线脉动循环固定抱索器索道原理及特点
用一条无极钢丝绳缠绕在起点和终点的驱动轮和迂回轮上, 线路上有四组,六组或八组吊厢等距离挂结在钢丝绳上, 驱动轮带动钢丝绳运转,当吊厢进站后,索道减为低速运 行,出站后加速运行。它的特点是具有很强的适应复杂地 形的能力,跨海过江,穿云拨雾;线路上高速运行,而在 站内减速为低速运行,乘客上下车方便、安全;投资比脱
第二节、客运索道分类
按支撑物的不同,分三大类,即客运架空索道、客
运缆车、拖牵索道。
架空索道:利用架空的绳索支撑运载工具运送乘客。
拖牵索道:利用运载钢丝绳作为牵引动力带动拖牵 杆拉乘乘客移动的设施。分高位(拖牵索距地面高 度大于2m)、低位拖牵索道。
客运缆车:利用钢丝绳作为牵引动力带动车厢在轨 道上移动的设施。换言之,运载工具沿地面轨道或 由固定结构支撑的轨道运行的设施。按照轨道的不 同分为单轨道、有会车段和双轨道缆车三类。
第一部分:线路设施
组成客运索道线路的基本设施。主要包括站内1驱动、2迂回装置、3支架、托压索
轮组、4钢丝绳、5张紧系统等;
第二部分:驱动系统及设备;
客运索道
客运架空索道
客运拖牵索道
客运缆车
循环式
往复式
高架拖牵 小拖牵
往复式 脱挂循环
连续循环式 脉动循环式 单线往复 双线往复
盘式
T型杆式 单车绞盘传动 摩擦轮传动
脱挂抱索器 固定抱索器 吊厢 吊椅 吊篮
单承载单牵引 单承载双牵引 双承载单牵引 双承载双牵引
双车有尾绳 双车无尾绳 单车有配重
典型客运索道原理与特点
基本参数
1线路长度(水平长,斜长) 3支架数量 5速度 7运量 8驱动功率
2高差 4索距 6吊具数量 8钢丝绳型号 9张紧力
第二章客运索道设备组成及结构特点
客运索道种类较多,形式多种多样,客运索道设备的组成区别比较大,为了便于分析索 道组成及特点,根据客运索道共有特点,按索道组成的必要设施组成及使用功能区别来 划分分为五大部分。.线路设施;.驱动系统设备;.运载工具;.安全保护设施;运行服务 设施。各部分主要结构与特点如下:
一、客运架空索道
(一)循环式
循环式客运架空索道是用一根首尾相接的环 行钢丝绳(称运载索)绕于驱动轮和迂回轮上, 中间支撑在各支架的托压索轮组上,并用张紧装 置张紧,保证运载索具有一定的初张力。电动机 通过联轴器、减速器带动驱动轮,利用摩擦原理 带动运载索做循环运动。吊具通过抱索器等间距 挂结在运载索上,当运载索运动时,带动吊具一 起运动,从而达到输送乘客的目的。乘客上下车 一般在站房前端,不允许乘客不下车通过驱动论 和迂回轮。此类索道可视情况设立中间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