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关法院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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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

终结执行后可否再恢复执行?郑重声明:严禁抄袭、违者必究!一、终结执行的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7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七)依照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免除罚金的;(八)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九)行政执行标的灭失的;(十)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提级执行的;(十一)案件被上级人民法院裁定指定由其他法院执行的;(十二)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委托执行若干问题的规定》,办理了委托执行手续,且收到受托法院立案通知书的;(十三)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事诉讼法》第2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民诉法解释》第466条规定,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后请求中止执行或者撤回执行申请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执行或者终结执行。

《民诉法解释》第494条规定,执行标的物为特定物的,应当执行原物。

原物确已毁损或者灭失的,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折价赔偿。

双方当事人对折价赔偿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法院应当终结执行程序。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正文:----------------------------------------------------------------------------------------------------------------------------------------------------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立案调解工作的意见(试行)为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加强人民法院立案调解工作的规范化管理,发挥立案调解工作机制成本低、效率高、方式简便灵活的优势,推动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制定本意见。

一、【概念】立案调解是指人民法院在收到当事人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之后,案件立案移转审判业务庭之前,自行、委托或者联合其他组织和个人,在平等自愿基础上组织当事人对纠纷进行调解的过程。

二、【原则】立案调解应当遵循以下原则:1.当事人自愿原则。

立案调解程序的启动、调解的进行、调解协议的达成均应坚持当事人自愿原则,不得强迫、诱导当事人接受调解,不得侵犯当事人诉权。

2.合法的原则。

立案调解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案外人利益。

3.简便的原则。

立案调解应当遵循高效、便捷的原则,在规范的基础上减轻法院工作量,减轻当事人诉累。

4.限时调解的原则。

立案调解一般应当在当事人同意调解之日起40日内完成。

当事人申请延长的除外。

5.司法保障的原则。

立案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请求人民法院确认其效力的,人民法院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出具调解书予以司法确认。

6.根本性化解的原则。

在合法的前提下,立案调解可以不受法律关系、诉讼主体和诉讼请求的限制,促成当事人之间矛盾的彻底化解,尽可能一次性解决立、审、执的问题,真正达到案结事了。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完整)最高法院典型案例

最高法院典型案例&183;精释精解民事诉讼执行和解撤回上诉不履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一审判决裁判要点民事案件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人民法院准许撤回上诉的,该和解协议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制作调解书,属于诉讼外达成的协议。

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另一方当事人申请执行一审判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法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第二款基本案情原告吴梅系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吴梅收旧站业主,从事废品收购业务。

约自2004年开始,吴梅出售废书给被告四川省眉山西城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西城纸业公司)。

2009年4月14日双方通过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壹佰玖拾柒万元整(¥1970000.00)。

同年6月11日,双方又对后期货款进行了结算,西城纸业公司向吴梅出具欠条载明:今欠到吴梅废书款伍拾肆万捌什元整(¥548000.00)。

因经多次催收上述货款无果,吴梅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西城纸业公司支付货款251.8万元及利息。

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对欠吴梅货款251.8万元没有异议。

一审法院经审理后判决:被告西城纸业公司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吴梅货款251.8万元及违约利息。

宣判后,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审理期间,西城纸业公司于2009年10月15日与吴梅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商定西城纸业公司的还款计划,吴梅则放弃了支付利息的请求。

同年10月20日,西城纸业公司以自愿与对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

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准予撤诉后,因西城纸业公司未完全履行和解协议,吴梅向一审法院申请执行一审判决。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对吴梅申请执行一审判决予以支持。

西城纸业公司向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监督,主张不予执行原一审判决。

裁判结果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7月7日作出(2010)眉执督字第4号复函认为:根据吴梅的申请,一审法院受理执行已生效法律文书并无不当,应当继续执行。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民事诉讼调解工作的意见(2001年10月18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45次会议通过)根据当前全省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实际,为进一步深化司法改革,完善民事诉讼调解制度,规范民事诉讼调解活动,充分发挥诉讼调解在民事审判中的作用。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制定以下意见。

一、诉讼调解是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一项基本原则,是审理民事案件的结案方式之一;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坚持判决与调解并重,注重以调解方式结案。

二、调解适用于各类民事案件,但下列民事案件除外:(一)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二)涉及侵害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人利益的案件;(三)涉及追缴、罚款的,确认经济合同无效的案件;(四)有严重违法行为,需要给予民事制裁的案件;(五)其他不适宜调解的民事案件。

三、调解应贯穿于民事诉讼的全过程和各个不同诉讼阶段,既适用于一审、二审和再审程序,也适用于庭前审理阶段和开庭审理阶段。

四、调解应坚持自愿原则。

是否采用调解方式,是否达成调解协议以及调解协议的内容均应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或达成调解协议。

五、诉讼调解应坚持合法原则,诉讼调解的过程和当事人达成的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注重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不得违背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集体以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

六、调解应坚持效率原则。

民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民事法律调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系同一小区的邻居。

李某家位于小区的一楼,张某家位于二楼。

近年来,两家人关系一直较为融洽。

然而,由于李某家房屋漏水问题,导致张某家的天花板受损,引发了邻里纠纷。

二、纠纷经过1. 漏水问题发现2020年6月,李某发现自家的卫生间墙壁出现渗水现象,经检查发现是卫生间管道老化导致的。

为了防止问题扩大,李某立即联系维修人员进行了维修。

然而,在维修过程中,李某发现管道维修费用较高,且可能无法彻底解决问题。

2. 漏水影响扩大2020年7月,李某家的卫生间再次出现渗水现象,导致张某家的天花板受损。

张某发现天花板出现渗水后,立即通知李某。

李某表示愿意承担维修责任,但要求张某提供相关证据。

3. 调解请求张某要求李某赔偿其因漏水导致的损失,包括天花板维修费用、墙面修复费用以及搬家费用等。

李某认为,虽然漏水问题给自己带来了一定的困扰,但愿意承担部分责任,但不同意赔偿张某的全部损失。

三、调解过程1. 当事人陈述在调解过程中,李某和张某分别陈述了各自的观点。

李某表示,自己已经尽最大努力解决漏水问题,并愿意承担合理的维修费用。

张某则认为,李某家的漏水问题给自己造成了较大的损失,要求李某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2. 调解员调查调解员在听取当事人陈述后,对漏水原因、损失情况进行了调查。

经调查,李某家的卫生间管道老化是导致漏水的主要原因,张某家的天花板受损确实与李某家的漏水问题有关。

3. 调解员分析调解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对赔偿金额进行了分析。

根据法律规定,李某作为漏水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然而,考虑到李某已尽最大努力解决漏水问题,且张某家的损失并非完全由李某家的漏水问题导致,故调解员认为李某应当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4. 调解结果经过调解,李某同意赔偿张某部分损失,包括天花板维修费用和墙面修复费用。

张某对调解结果表示满意,双方达成和解。

四、案例评析本案中,邻里纠纷引发的财产损害赔偿问题,体现了民事法律调解在解决邻里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方面的重要作用。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

涉法涉诉信访案例第二批涉执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案例2: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关于刘某某等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关于灌南县某房地产公司系列访案案例4:浙江省遂昌县人民法院关于王某某申请个人债务重整访案案例5:安徽省定远县人民法院关于汪某申请强制执行民间借贷访案案例6:内蒙古自治区鄂托克旗人民法院关于焦某申请执行机动车交通事故赔偿款访案案例7: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王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访案案例: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关于善意解封助推涉众欠薪案件执结案案例9: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某农社申请强制执行抵押土地访案案例10:贵州省黎平县人民法院关于阳某、韦某璋申请强制执行投资款及资金访案【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案例1法拍房买受人韦某申请强制腾退访案——法拍房成交后出现承租人异议,买受人访要求法院强制腾退,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在保证程序正义基础上,引入心理疏导等多手段联动机制,促使法拍房实际占用人主动腾退。

【基本案情】张某与李某、庞某仲裁执行案,2020年12月,案涉不动产经拍卖成交。

此后,被执行人亲属李某1与法院联系,称其之前出过买房款,故对该房产享有使用权,法院不能要求其腾退,态度强硬。

而后,同系被执行人亲属的张某1、李某2向法院申请执行异议,主张其是案涉房产承租人。

异议审查期间,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中止对案涉不动产的强制腾退工作。

异议被裁定驳回后,当事人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复议。

复议案件审查期间,买受人韦某访称其认为本案存在消极执行问题,要求法院考虑其实际困难,尽快腾房。

法院考虑到买受人孕晚期的特殊身体、心理状况,与其多次进行恳切沟通,充分释明本案因程序原因暂时中止执行的客观情况,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对其进行情绪疏导和宽慰,尽可能减少对其身体的不利影响。

2021年月30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张某1、李某2的复议请求。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1.11.18•【分类】其他正文第一批涉执信访实质性化解典型案例目录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案例2:侨胞金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借款信访案案例3:陈某某等124名农民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报酬信访案案例4:宋某申请强制执行人身损害赔偿款信访案案例5:曾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交通事故赔偿信访案案例6:艾某申请强制执行工伤赔偿信访案案例7:胡某某申请强制执行办证信访案案例8:杨某某申请强制执行企业偿还欠款信访案案例9:刘某某申请强制执行村小组支付工程款信访案案例10:某电梯有限公司申请强制执行货款信访案案例1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信访案——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龚某不服应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促化解。

【基本案情】龚某与王某英、涂某借款合同纠纷案,2018年4月,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作出民事判决书,判令由王某某偿还83万元及利息,涂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王某某、涂某未履行判决义务。

2019年7月,龚某申请法院立案执行。

执行中,双方当事人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按约还款90万元。

2021年7月,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以该案未执行到位为由信访。

江西高院通过院领导接访,耐心倾听其诉求,详细了解案件情况发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龚某不服执行和解协议的诉求应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解决。

为减少当事人诉累,及时回应人民群众诉求,江西高院立即督促指导下级法院对该案加大调解工作力度。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迅速行动,上门做被执行人思想工作,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明之以法。

经过不懈努力再次促成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并当场履行完毕。

该案成功化解。

【典型意义】本案是江西法院“院领导接访”制度成功化解涉执信访,减轻群众诉累,落实“我为群众办实事”活动要求的典型案例。

国家司法考试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国家司法考试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国家司法考试系统强化民事诉讼法全真模拟试题及答案解析(6) 61、下列哪些民事案件法院不予调解? A.适用公示催告程序的案件 B.请求确认婚姻无效的案件  C.请求确认收养无效的案件 D.选民资格案件  参考答案: 61、【答案】ABCD 【解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2条规定,对于有可能通过调解解决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应当调解。

但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的案件,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以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所以本题的正确选项是ABCD。

62、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签订了一份装饰工程合同。

合同约定:金辰公司包工包料,负责完成海云公司办公大楼的装饰工程。

事后双方另行达成了补充协议。

约定因该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由某仲裁委员会裁决。

在装饰工程竣工后,质检单位鉴定复合地板及瓷砖系不合格产品。

海云公司要求金辰公司返工并赔偿损失,金辰公司不同意,引发纠纷。

  假设某法院受理海云公司的起诉,诉讼过程中海云公司与金辰公司达成和解协议,可如何结案?  A.海云公司申请撤诉,由法院作出准予撤诉的裁定  B.法院作出准许撤诉的决定书  C.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D.法院可以根据和解协议制作判决书  参考答案: 62、【答案】AC 【考点】撤诉、调解书的制作 【解析】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40条,法院准许不准许撤诉应采取裁定的方式,因此,选项A正确,选项B错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的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确认和解协议制作调解书。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8条的规定,当事人自行和解或者经调解达成协议后,请求人民法院按照和解协议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因此,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8]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8年11月10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八年十一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1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453次会议通过)为了保障当事人申请再审权利,规范审判监督程序,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2007年10月28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结合审判实践,对审判监督程序中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作出如下解释:第一条当事人在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期限内,以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所列明的再审事由,向原审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第三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再审申请书是否载明下列事项:(一)申请再审人与对方当事人的姓名、住所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及有效联系方式等基本情况;(二)原审人民法院的名称,原判决、裁定、调解文书案号;(三)申请再审的法定情形及具体事实、理由;(四)具体的再审请求。

第四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身份证明及相关证据材料。

第五条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进行调解,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实施前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案件,在本规定施行后尚未审结的,依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实施前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与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11月1日起实施。
第十九条 调解书确定的担保条款条件或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成就时,当事人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承担了调解书确定的民事责任后,对方当事人又要求其承担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迟延履行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条 调解书约定给付特定标的物的,调解协议达成前该物上已经存在的第三人的物权和优先权不受影响。第三人在执行过程中对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八条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于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准许。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不履行协议,另一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作出裁判的条款,人民法院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 调解协议约定一方提供担保或者案外人同意为当事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应当准许。
案外人提供担保的,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应当列明担保人,并将调解书送交担保人。担保人不签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书生效。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例
人民调解员调解案例有很多,下面是一个具体的例子:
案情简介:
张某与王某因借款纠纷引发争议,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共识。

王某认为张某借款后未按时归还,要求其立即还清欠款;而张某则声称已归还部分款项,双方争执不下。

调解过程:
人民调解员在了解双方诉求后,首先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沟通,明确了争议焦点。

接着,调解员通过查阅相关证据材料,发现张某确实存在未按时归还借款的情况。

在此基础上,调解员采取了“背对背”的调解方式,分别与双方进行沟通,听取双方的意见和建议。

在调解过程中,调解员着重强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妥善解决纠纷。

经过多次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了调解协议,张某同意在规定期限内还清欠款,王某则表示不再追究张某的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中,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充分运用了沟通技巧和法律知识,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明确了争议焦点,为调解奠定了基础。

同时,调解员还着重强调了诚实守信的原则,劝导双方以和为贵,妥善解决纠纷。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实现了纠纷的妥善解决。

结论:
人民调解员在本案中发挥了重要作用,通过耐心细致的沟通和协商,成功地化解了双方的纠纷。

这充分体现了人民调解制度的优势和作用,也为当事人提供了一种高效、便捷的纠纷解决方式。

司法卷三:法院调解题库知识点三

司法卷三:法院调解题库知识点三

司法卷三:法院调解必看题库知识点(最新版)1、单选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根据自愿和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

对此,下列哪一理解是正确的?()A.由于自愿是法院调解的基本原则,所以只要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法(江南博哥)院就应当予以确认B.当事人对于依法签收的调解书如果存在不服,可以在签收调解书后10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诉讼,人民法院对于案件进行调解,仍然需要分清案件中双方各自的责任C.因为人民法院只能在双方当事人都同意的情况下才能进行调解,所以法院调解不是法院行使审判权的一种方式D.法院调解必须发生在诉讼过程中,如果在受理案件之前,法院工作人员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则不属于法院调解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查调解的基本问题,A项错误,根据《调解规定》第12条的规定,调解协议有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侵害案外人利益、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思、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确认。

B项错误,对依法签收的调解书不可以提起上诉。

C项错误,法院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方式。

2、单选下列哪一案件,法院可以调解结案?()A.甲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不存在抚养关系B.甲因乙长期借款不还,向法院申请督促程序,要求乙还清所有借款C.甲因为原审中存在严重的程序问题而申请再审,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D.甲向法院请求确认其与乙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正确答案:C参考解析:考查可以调解的案件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调解规定》)第2条的规定,对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破产还债程序、婚姻关系、身份关系确认案件及其他依案件性质不能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人民法院不予调解。

3、单选下列有关人民法院调解的时间的说法中正确的是:()A.法院在立案前不可以就纠纷进行调解B.法院在开庭前可以进行调解C.法院在执行中可以进行调解D.法院可以在立案至判决作出前都可以进行调解正确答案:D参考解析:考查人民法院的调解时间,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2条,当事人起诉到人民法院的纠纷,适宜调解的,先行调解,但当事人拒绝调解的除外,故A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33条的规定,开庭前可以调解的,可以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故B项错误,D项正确;在执行程序中,法院不可以主持调解,故C项错误。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书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书

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书一、背景介绍本协议由甲方(原告)和乙方(被告)共同签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达成,旨在通过调解解决双方在民事诉讼案件中争议的问题。

二、诉讼争议及调解请求1.原告甲方起诉事项:(简要描述原告的起诉请求)。

2.被告乙方答辩事项:(简要描述被告的答辩请求)。

双方共同申请调解,希望通过和解达成协议,解决上述争议,减少社会资源浪费,维护双方合法权益。

三、调解过程及结果经双方当事人自愿参与,调解员的中立调解,协商一致,达成以下调解协议:1.在划清双方权利义务的前提下,被告乙方同意支付原告甲方作为解决本案的和解款项,金额为XXX元。

2.双方同意终止民事诉讼案件、解除所有法律纠纷,并撤回已委托律师的全部诉讼代理权限。

3.双方同意原告撤回对乙方的所有诉讼请求,乙方同意放弃对甲方的反诉要求。

4.双方同意友好解决争议,不再进行进一步追诉、索赔。

5.双方承诺诚心履行本协议,不得患尬意、违背本协议。

四、协议履行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2.双方应按照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不得违反、泄露或撤销协议。

3.若一方不履行或违反本协议约定的义务,对方有权要求双倍赔偿,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4.双方因本协议的履行发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附则1.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本协议未约定的事项,由双方协商解决。

3.本协议所称的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并通过挂号邮寄、传真、快递或电子邮件等方式发送至对方指定的地址或联系方式,以邮件发出或邮寄之日为送达日期。

4.双方同意本协议的任何修改、补充或变更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经双方签字或盖章后方可生效。

甲方(原告)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乙方(被告)签名: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以上为双方自愿达成的民事诉讼调解协议书,双方确认协议内容真实有效,并拥有签署和履行协议的权利和能力。

原告出具结案申请书模板

原告出具结案申请书模板

[原告方名称][原告方地址][原告方联系方式][日期][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原告方代表,在此向您提交关于[案件名称]的结案申请书。

首先,我们对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的辛勤付出表示衷心的感谢。

经过双方的共同努力,我们相信本案已经达到预期的效果,现将本案的情况说明如下,请您予以审批。

一、案件基本情况本案是因为[案件事由]而发生纠纷,我方作为原告,于[起诉日期]向贵法院提起了诉讼。

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方提供了[证据名称]等证据,证实了[案件事实]。

同时,原告方提出了[诉讼请求],请求贵法院判决被告方[具体要求]。

二、案件审理过程在审理过程中,贵法院依法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开庭审理等环节。

在庭审中,原告方充分陈述了案情,提交了相关证据,并进行了质证。

同时,被告方也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并提供了相应证据。

在法庭的公正、公平审理下,本案的事实得以查清。

三、案件调解结果在贵法院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

原告方在充分考虑被告方的实际情况后,对调解方案进行了适当调整。

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原告方同意接受调解方案,被告方也承诺履行相关义务。

调解协议具体内容如下:1. 被告方承认[承认事项];2. 被告方承诺在[履行期限]内,履行[履行内容];3. 双方就本案涉及的费用承担达成一致,具体为:[费用承担细节];4. 本案涉及的其它事项,双方也达成了一致意见。

四、结案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已经调解成功,双方当事人对调解协议无异议。

现原告方申请结案,请求贵法院出具调解书。

我们相信,在贵法院的正确领导下,本案的妥善解决将有助于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最后,再次感谢您在审理本案过程中的辛勤付出。

请您审阅本案的结案申请,并尽快出具调解书。

如有任何疑问,请随时与我们联系。

再次感谢!此致敬礼!原告方代表:(签名)联系电话:联系地址: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民诉综合规定与解释【发文字号】法释[2002]29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日期】2002.09.16【实施日期】2002.1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已于2002年9月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2年11月1日起施行。

2002年9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2年9月5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29号)为了公正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参照《人民调解委员会组织条例》,结合民事审判经验和实际情况,对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规定:第一条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第二条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对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当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三条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履行调解协议,对方当事人反驳的,有责任对反驳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起诉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有责任对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当事人一方以原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对方当事人以调解协议抗辩的,应当提供调解协议书。

第四条具备下列条件的,调解协议有效:。

先送调解书再结案

先送调解书再结案

先送调解书再结案一、调解书下来就结案了吗?1、对于以调解方式结案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各方同意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者盖章后生效,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后,应当记入笔录或者将协议附卷,并由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请求制作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送交当事人。

当事人拒收调解书的,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一方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可以持调解书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

再审后,如果确有证据证明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撤销原审调解书,重新作出判决,或者依法调解。

二、法院调解算结案吗?这只是一个调解程序和结案没有必然关系,如果在调解的时候成功也可以调解结案。

法院调解又称诉讼中调解。

包括调解活动、调解的原则、调解的程序、调解书和调解协议的效力等。

是当事人用于协商解决纠纷、结束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审结民事案件、经济纠纷案件的制度。

诉讼中的调解是人民法院和当事人进行的诉讼行为,其调解协议经法院确认,即具有法律上的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遵循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自愿与合法的原则,调解不成,应及时判决。

法院调解,可以由当事人的申请开始,也可以由人民法院依职权主动开始。

不是说调解就能够结案,是说调解成功之后才能算作结案,也就是说调解书生效,具有法律效力之后才能结案,结案之后,对法院的调基数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如果一方不执行,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结案申请书模板

法院结案申请书模板

[申请人姓名][申请人地址][申请人联系方式][日期][法院名称][法院地址]尊敬的法官:我是[申请人姓名],我在此向贵院提交结案申请,案件编号为[案件编号]。

我请求贵院对我与[对方当事人姓名]之间的[案件类型]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案件背景:[简要描述案件背景和事实,包括双方当事人的权益争议、案件争议焦点等。

]我已经履行了案件中要求我履行的所有义务,并与对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

根据我们双方的共同意愿,我们请求贵院对此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和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详细描述申请人和对方当事人如何履行和解协议的内容,包括履行时间、履行方式等。

]结案申请的理由: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0条规定,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

我们双方已经达成了和解协议,并请求贵院根据和解协议作出判决,因此,案件应当结案。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05条规定,当事人申请和解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调解。

我们双方已经申请和解,并请求贵院对案件进行调解。

调解协议已经达成,并得到了双方当事人的确认,因此,案件应当结案。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2条规定,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回起诉。

我在此请求贵院撤回我对[对方当事人姓名]的起诉,因此,案件应当结案。

综上所述,根据法律规定和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愿,我们请求贵院对我与[对方当事人姓名]之间的[案件类型]案件进行结案处理。

我们承诺将继续履行和解协议,并遵守贵院的判决结果。

感谢贵院对此案件的审理和处理。

此致,敬礼![申请人姓名]。

调解申请执行申请书

调解申请执行申请书

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被执行人:[被执行人姓名]性别:[性别]年龄:[年龄]民族:[民族]住址:[住址]联系电话:[联系电话]案由:[案由]申请事项: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本申请,并依法对本案进行调解。

2.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3.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采取强制措施,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

事实与理由:一、案件基本情况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因[案由]一事,在[调解机构名称]进行了调解。

在调解过程中,双方就[具体争议事项]达成了一致意见,签订了调解协议。

调解协议内容如下:1. 被执行人应于[履行期限]内支付申请执行人[具体金额]元人民币。

2. 被执行人应于[履行期限]内交付[具体物品或权利]给申请执行人。

3. 被执行人应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二、调解协议的履行情况调解协议签订后,被执行人在[履行期限]内未履行上述义务。

申请执行人多次与被执行人协商,但被执行人始终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三、申请执行的理由1. 调解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二条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

2. 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调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 为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解协议的履行,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提起执行申请。

综上所述,申请执行人认为,被执行人未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严重侵犯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

为维护法律的尊严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申请执行人特向贵院提出执行申请,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依法判决被执行人履行调解协议约定的义务。

此致[人民法院名称]申请人:[申请执行人姓名][申请日期]。

民事起诉状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民事起诉状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民事起诉状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
一、起诉前言
尊敬的法院:
我系原告,现就与被告发生的纠纷,依法向贵院提起民事起诉,请贵院依法审理,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二、案件基本情况
原告:[原告姓名]
被告:[被告姓名]
案由:人民调解协议履行纠纷
三、事实和理由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通过人民调解解决纠纷,本案中民事调解委员会对
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2. 原告与被告因某房屋租赁事宜产生纠纷,双方曾自愿参与人民调解,并在[调解时间]达成调解协议。

根据协议内容,被告同意履行某项义务,但到目前为止,被告仍未履行其义务。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合同一方不履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有权请求履行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在本案中,被告未履行协议约定的义务,损害了原告的权益,因此,原告有权要求被告履行协议。

4. 原告已多次以书面形式要求被告履行协议,但遭到被告的拒绝或无回应。

基于上述事实和理由,原告向法院提起以下请求:
四、诉讼请求
1. 被告应立即履行调解协议,按照协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全部履行其义务。

2. 如被告不履行协议义务,法院应裁定强制执行。

3. 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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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关法院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案件结案
中国法院网讯 6日,云南省大关县人民法院民二庭审理了一起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经法官耐心调解,被告自愿履行了人民调解协议书所确认的给付义务。

这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正式实施后,该院审
结的首例请求履行人民调解协议纠纷的案件。

原告与被告之父邱某某同居生活六年,同居期间,原告以邱某某的名义先后到信用社存款9次共存人民币14100元。

2007年邱某某因病去世后,原告与邱某某之女即(被告)因上述存款分配发生纠纷,经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原、被告自愿达成如下协议:存入信用社的14100元由原告享受4600元,被告享有9500元。

双方签字确认后,被告并未按照所达成的协议履行给付义务,导致原告诉至法院,请求被告履行人民调解协议。

法律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明确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符合上述规定。

据此,审判人员在庭前多次给原、被告双方做工作,庭审中又耐心细致的主持双方进行调解,并向被告讲解相关的法律规定,指
出其不履行调解协议的违法性。

最终,被告充分认识到自身的过错,同时原告也作了一定让步,被告自愿给付了原告要求享有的4500元,使该案得以圆满解决。

周栖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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