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时效制度
经济法 第六章_时效
2.中断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通则》第140条之规定,可使诉讼时 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 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
诉讼时效“中断”的情况:
以当事人的主观意志实施的行为
1. 起诉。即权利人依诉讼程序主张权利,请求人 民法院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
广义的起诉:仲裁委员会、人民调解委员会、行政机关
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和中断
1.诉讼时效中止的概念。 指在诉讼时效进行中,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 使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暂时停止计算诉讼 时效期间,待阻碍时效进行的法定事由消除后, 继续进行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2.中止的法定事由。 依《民法通则》第139条之规定,不可抗力和其他障 碍,为使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定事由。 不可抗力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和不能克服的客观情 况。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人的活动如战争、罢 工,皆可构成不可抗力。发生不可抗力时,权利人主 观上要求行使权利,但客观上无法行使,法律予之以 中止的救济手段。
甲公司与乙公司于1990年7月10日签订一份合同,约定由甲向乙供应一套 设备并负责送货、安装,货款总额300万元。同年10月10日,甲公司将设备运 抵乙方,设备安装后,调试运转正常。乙公司即付货款280万元,双方同意剩 余20万元待设备运转3个月后如果没有质量问题时再行支付。3个月后,乙未 向甲提出质量问题,甲去函要求乙支付余款20万元。乙以目前尚不能肯定设 备有无质量问题为由,要求再等3个月。甲未允,去函要求乙方至迟到1991年 1月10日前结清全部货款及迟延利息。乙未答复。 此后3年内,双方未再就此事交涉。1994年5月,甲公司清理合同时发现乙公 司尚欠其20万元设备款,遂派人到乙公司追讨,经双方协商,于1994年5月30 日达成书面协议,乙公司同意于1994年6月30日前付清所欠货款。至6月30日, 乙公司仍未付清此款。甲公司遂起诉于法院。问: ①甲乙于1990年7月10日所签买卖合同的诉讼时效应截止于何时? ②设乙公司在1991年3月10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能否要求甲公司承担 违约责任?为什么? ③一种意见认为,本案诉讼时效已过,乙公司有权拒付余款20万元,这 种意见是否对?为什么? ④如何看待甲乙双方于1994年5月30日达成的协议?
第六章 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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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02年5月8日,王某骑车回家经过一工地时,掉入没有 设臵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坑中,造成骨折,造成骨 折。王某于同年6月10日到到建设项目的发包人和承包人 要求赔偿,两单位相互推诿。同年6月13日,王某前往法 院起诉,突遭台风袭击,中途返回。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多选) A、本案诉讼时效期间于2003年6月10日届满 B、王某6月13日的行为引起诉讼时效中断 C、发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D、承包人应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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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王某从某商场购得一电暖器(商场未声明有质量问题) ,放臵1年半后使用时因漏电而受伤,为此花去医疗费 3000元。根据诉讼时效的规定,王某起诉法院支持应根据 下列何法(单选) A、《民法通则》 B、《产品质量法》 C、《合同法》 D、《民法通则》或《产品质量法》 3、李玉向刘文借了2000元钱,约定了1995年1月1日还款。 因李玉届满未还,刘文于1996年2月3日向李玉写了一封信 催促还款,李玉于1996年2月10日收到这封信。该债务的 诉讼时效自何时中止或中断(单选) A、从1996年2月3日中断 B、从1996年2月3日中止 C、从1996年2月10日中断 D、从1996年2月10日中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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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37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 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 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 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第138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 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第139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不 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 间继续计算。 第140条 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 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诉讼 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民法总论8(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现代社会发展的关系
时效制度与市场经济
时效制度与社会治理
分析时效制度在市场经济中的作用, 探讨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保障市场交易 的公平和效率。
探讨时效制度在社会治理中的作用, 分析如何通过时效制度促进社会公平 正义。
时效制度与科技进步
研究科技进步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 讨如何应对新型权利和新型证据的出 现。
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效力
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权利人丧失了实体权利,即胜诉 权。但需要注意的是,实体权利本身并未消灭,只是被法院 依法驳回诉讼请求。同时,债务人取得抗辩权,可以拒绝履 行义务。
诉讼时效效力的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如债权人向债务人提出履行请求、债务 人同意履行义务、债权人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等,诉讼时效 可以发生中断、中止或延长的情况。
时效制度在未来的发展趋势和展望
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01
分析当前时效制度的不足之处,探讨未来时效制度的改革方向
和究新型时效制度的理论和实践,探讨其在未来的应用前景和
发展趋势。
时效制度与法律科技的发展
03
关注法律科技对时效制度的影响,探讨如何利用法律科技提高
时效制度的效率和公正性。
诉讼时效的定义和特点
01
诉讼时效:指民事权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的时效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债务人获得诉讼时 效抗辩权。
02
特点
03
适用于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无因管理,不 当得利以及缔约过失之债等;
04
具有强制性,由民法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自行约定;
05
是胜诉权的消灭时效,与当事人的实体权利密切相关;
诉讼时效中断
第九章 时效制度(2009司法解释版)PPT资料41页
04年最高人民法院对河南法院的答复:“时效制度属
于强制性规定,不允许当事人以自由意志排除时效的使用或
改变时效期间。”
[2019]民二他字第28
号?如何设计变更诉讼时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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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 区分“起诉权”、“胜诉权”和“实体权利”;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民诉法意见153条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权利人的实Biblioteka 权利也不消灭,而转变为“自然权利” ;
了长于2年的诉讼时效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42条:因环境污染 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 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 污损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 生之日起六年。
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的“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是否受 法律保护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九十条规定 的精神,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 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视 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刑法》第88条: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 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第89条: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 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2020/1/8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 效。《民法通则》135条: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
民法笔记整理——时效制度
时效制度与期间一、时效制度概述(一)时效制度的概念和特征1.时效就是时间的法律效力,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内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
2.时效的特征:(1)时效是以一定的事实状态的存在和持续为前提的。
(2)时效系以一定期间的经过为要素。
(3)时效为法律事实。
3.时效的完成不能导致起诉权(向法院提出请求的权利)的消灭,但会对方当事人可以主张时效利益,即主张依取得时效而取得一定权利,或主张因诉讼时效届满致使对方权利消灭。
(二)时效制度的功能1.督促权利人既是行使权力提高物的使用效率2.维护既定的法律秩序的稳定3.有利于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及时解决纠纷(三)时效的类型时效分为两种类型,即取得时效和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以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2、诉讼时效又称为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3、我国《民法总则》仅规定了诉讼时效,而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二、诉讼时效(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征1、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即导致义务人有权提出拒绝履行的抗辩权的法律制度。
2、诉讼时效具有如下特点:(1)法定性。
诉讼时效期间是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定期限,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期限。
(2)强制性。
诉讼时效体现公共利益,属于强制性规范,不得由当事人通过约定加以改变。
(3)体现了义务人的时效利益。
时效利益: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权利人丧失了请求法院依诉讼程序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义务人因此可以不履行义务,继而获得其本来不应该获得的利益。
(二)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3年指由民事基本法规定的普遍适用于应当适用时效的各种法律关系的时效期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指由民事基本法或特别法针对某些民事法律关系规定的时效期间。
第六章 时效制度 经济法律通论 教学课件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 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一)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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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地甲乙丙三个村庄相邻,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
特大洪水,土地淹没,洪水退后,土地沙化,已不能耕种,
村民被国家迁往他处安置,该土地废弃撂荒。第二年开始,
甲村村民看到荒芜的沙化土地十分可惜,就开始在原来三
个村庄的土地上种植红柳,一直坚持了20多年,红柳成
林,土地质量已经改良。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在此建设国家
M acintosh PICT im age form a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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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 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 院核准。
经济法 第六章 时效
三、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的区别
• (一)成立条件不同。 成立条件不同。
STAT
•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诉讼时效只有在同时具备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 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事实状态以及该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两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个条件时,才能成立; •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除斥期间只需具备法定的权利存续期间已经经 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过一个条件即可成立。 • (二)法律效果不同。 法律效果不同。 •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不 诉讼时效届满后只发生消灭胜诉权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 发生消灭实体权利的效果;除斥期间届满后发 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生实体权利消灭的效果。
STAT
五、诉讼时效期间的计算
•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 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的起算,也就是开始计算诉讼时 效期间。 民法通则》 137条规定 条规定: 效期间。《民法通则》第137条规定:“诉讼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 计算。但是, 计算。但是,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 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第二节 诉讼时效
•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和特点
STAT
•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期间内不行使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 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请求,就丧失请求法院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保护其民事权利的法律制度。 • 《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 民法通则》 135条规定 条规定: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 二年, 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 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的除外。
诉讼时效和期间PPT课件
诉讼时效的中断
随时打断随时重计
诉讼时效的延长
法院酌情延长
【考题·单选题】2001年5月5日,甲拒绝向乙支付到期租金, 乙忙于事务一直未向甲主张权利。2001年8月,乙因出差遇险 无法行使请求权的时间为20天。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 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2002年试题)
2、说道举证的问题。因为这个借款合同是一个普通债权 债务关系,所以适用正常的举证责任制度,也就是谁主张谁举 证如果你想证明自己不断地在主张债权,那么只能是由你来举 证,债务人没有为此举证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最简单又有效的留证方法就是在每次主张债 权的时候,如果对方承诺一个还款期限,那么就请对方留个字 据这也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对方拒绝履行还款义务则你可以据 此采取诉讼方式解决。
A.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诉讼时效期间 继续计算
B.诉讼时效中止使已经进行的诉讼时效期间全部 归于无效
C.只有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发生不可抗 力的情况和其他障碍,才能中止时效的进行
D.在民法规定的最长诉讼时效期间内,诉讼时效 中止的持续时间没有限制
『正确答案』B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诉讼时效的中止。 在诉讼时效中止的情况下,中止事由发生前已经经过的时效期 限仍然有效,等到时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间合并计算。
四、 诉讼时效与除斥期间
区别:
构成要件不同。诉讼时效须同时具备两个要件,即法定期 间的经过和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除斥期间只须 一个要件,即法定期间经过。
适用对象不同。诉讼时效适用于请求权;除斥期间一般适 用于形成权,如追认权、同意权、撤销权等。
法律效力不同。依《民法通则》的规定,诉讼时效届满以 后,实体权利本身并不因此而消灭;而除斥期间届满后, 消灭的是实体权利本身。
期间和时效制度
期间和时效制度行政复议:(1)复议申请:复议申请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超过六十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行政复议的受理:行政复议机关应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进行审查,决定不予受理时应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受理日期自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收到之日起计算。
复议申请人可自收到不予受理决定书之日起或者行政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3)复议案件的审理: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应当自受理日起七日内,将复议申请书复印件发送被申请人,被申请人应在十日内做出书面答复,并提交相关材料。
在行政复议过程中,被申请人不得自行向申请人和其他有关组织或个人收集证据。
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行政复议申请。
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行政复议期间具体行政行为不停止执行。
(4)做出复议决定: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做出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中无论哪一级人民法院,都应当依法组成合议庭(三人以上的法官),一律实行公开审理,不能书面审理,除法律规定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应一律公开审理,并于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做出一审判决,如延长判决,需上级法院批准;二审判决时间在二个月内。
行政许可:一般期限行政许可法第四十二条规定,一个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该行政机关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一般期限为20日;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依法由两个部门以上分别实施的行政许可,各部门的时间不得走过日。
特殊期限:45天。
颁布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的期限第44条专门规定了行政机关应当在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10日内颁布发、送达行政许可证件。
民法教案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
第一节诉讼时效(一)一、诉讼时效的概念(一)时效与诉讼时效1、时效的含义。
时效---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地达到一定期间而发生一定财产法效果的法律事实。
对于这一定义,必须作如下理解:(1)时效是法定的。
时效也是一种期限,但与一般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不同,这里所称的时效是法定的。
(2)时效的分类。
时效依其适用的权利和法律效果区分,可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① 取得时效(占有时效)---是适用于物权的时效,我国法律对此未作相应的规定。
② 消灭时效(诉讼时效)---是适用于债权的时效,指债权人怠于行使权利持续到一定的法定期间,其公力救济权归于消灭的时效。
2、我国《民法通则》等民事法律规范规定的时效属于诉讼时效。
(二)诉讼时效的特征1、诉讼时效属于法律事实。
就时效对民事法律关系的效果而言,时效能导致权利的消灭,应属于法律事实。
时效的期间经过不受当事人意志的控制,就此而言,时效属于事件。
2、诉讼时效属于强制期间。
诉讼时效期间由法律强行规定,当事人不得约定更改或预先抛弃,所以时效期间属法定期间。
3、诉讼时效的效果是期间与事实的结合。
诉讼时效期间须与一定的事实状态结合才发生一定的效果,亦即无一定事实状态与之结合,就无时效效果的存在,故时效法律效果的发生须与一定事实状态并存而构成法律要件,就此而言,时效又属于法律要件。
4、诉讼时效仅适用于请求权。
法律基于不同的价值取向,对不同类型的权利规定了不同法定期间,如适用于支配型权利的取得时效、适用于形成权的除斥期间、适用于知识产权的期间等。
而适用于请求权的就是诉讼时效。
请求权须义务人给付才能实现,如请求权人长时间不行使权利,使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诉讼时效就有督促请求权人及时行使权利的功能。
(三)除斥期间1、概念。
除斥期间亦称预定期间,是指法律预定某种权利于存续期间届满当然消灭的期间。
法律对除斥期间的规定是分散的,不象对诉讼时效有一个概括性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73条、《合同法》第55条对撤销权,《继承法》第25条第2款对受遗赠表示等的期间的规定,都是除斥期间的规定。
第六章 时效制度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四、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应该有正确的全面 的认识。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义务人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是:
1.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第二节 诉讼时效及其种类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 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二、民法上的时效——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 定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非 所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 一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小贝踢飞的点球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一)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三)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而是转变为 “自然权利”或是“裸权”。
Saturday, January 26, 2019
三、诉讼时效的特点:
1. 诉讼时效是一种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 变更或者消灭的民事法律事实,以法定的事实状 态 —— 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的连续存在作为适 用依据,不为当事人的意志为转移。 2. 诉讼时效具有法定强制性,双方当事人不得 协议解除。 3. 诉讼时效只适用于债权请求权。 例外:《民法
论时效制度
论时效制度【摘要】时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特别是歪曲诉讼时效制度,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从是否继续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的角度看,时效制度是关键。
时效制度关系着权利人的权利是否丧失,同时关系着侵害人还受不受追诉的问题。
时效制度的法律后果大体就是两种,一种是丧失胜诉权,另一种是丧失实体权利。
我国采用的是前一种。
与此相反的就是英美法系的丧失实体权利的做法。
之所以会存在这样的差异性,就在于法律文化以及历史国情,更重要的是要满足本国社会发展的需要。
无论采用那种制度规定,都有不完善之处,各个国家就要针对法律的不足之处,不断完善,取长补短,借鉴国外法律的优秀之处,针对本国法律的漏洞,草拟修正案,使之更加健全。
这样才能有效地督促权利在一定时期内及时行使权利,使权利—义务状态消灭,才能增强人们的法律意识和法制观念,有利于社会矛盾的化解和社会稳定,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提供良好的法律氛围和环境。
【关键词】时效制度;消灭时效;法律后果;胜诉权;实体权无论我们学习哪一门法,从是否继续承担责任和享受权利的角度看,时效制度是关键。
时效制度关系着权利人的权利是否丧失,同时关系着侵害人还受不受追诉的问题。
时效制度是民法的基本制度之一,设立的目的就是为了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稳定社会秩序。
但是,在社会现实生活中,一些当事人因不重视诉讼时效制度,或片面理解诉讼时效内涵,特别是歪曲诉讼时效制度,并导致不正确行为的发生,冲击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影响了中国法制建设的进程。
诉讼时效制度最早出自于罗马,这种制度在有些国家或者地区被叫做消灭时效,而在我国则被称之为诉讼时效。
下面从两个角度谈一谈时效问题:一、时效制度的简介(一)时效制度在债权中的运用在债权板块中,我们知道债权一般是通过请求权来实现的,请求债务人为一定的行为。
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
所谓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在法定期间持续存在,从而产生与该事实状态相适应的法律效力的法律制度。
时效制度源于罗马法,但是罗马法上取得时效与消灭时效是两种不同的制度,前者源于十二铜表法,后者源于古罗马裁判官法。
中世纪注释法学派将其混于一个统一的制度,法、奥、日等国民法追随其体制。
后来德国民法典采用罗马法体制,即将消灭时效规定与总则编,取得时效规定于物权编。
根据一定的事实状态的经过是否导致取得某种权利还是丧失某种权利,可将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两类。
所谓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它是指占有他人的动产不动产或者其他财产权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限后,将取得该动产和不动产的所有权和其他财产权。
所谓消灭时效,又称为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于一定的期间内不行使请求权即丧失请求法院保护其权利的权利。
[1]我国《民法通则》仅对诉讼时效进行了规定,却没有规定取得时效。
诉讼时效制度主要针对债权而设立。
伴随着《民法通则》1986年颁行至今,诉讼时效制度在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中走过了近二十个春秋。
由于我国《民法通则》对诉讼时效采取了“抗辩权发生主义”的立法体例,因此,当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若两年内不行使请求权,那么当权利人起诉时,债务人有权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进行抗辩。
原来的法定债权变成了自然债权,若债务人自愿履行,债权人可以接受,而不以不当得利看待。
另外,法律还规定了最长时效,即权利人不知道或不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经过20年的期限,法律不再予以保护。
取得时效与诉讼时效共同构成了完整的时效制度,他们的相同之处在于:其一,二者的期间届满都能引起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的发生,都属于民事法律事实中的事件。
“时效期间的经过是不受当事人意志作用的自然过程,因而时效属于事件法律事实”[4]其二,二者均以一定事实状态之存在为前提。
取得时效以占有之事实状态为前提;诉讼时效以权利不行使之事实状态为前提。
两者所要求的具体事实状态虽有不同,但必须具备一定的事实状态则无二致。
第六章 时效
大家说法
2006年4月9日,钱某驾驶二轮摩托车与邵某所驾正 年 月 日 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 三轮摩托车碰撞,发生交通事故,致钱某受伤。 2006年4月26日,公安机关认定交通事故当事人责 年 月 日 任无法认定。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南通市中医院治疗, 任无法认定。钱某受伤后于当日住南通市中医院治疗, 日出院, 于2006年4月23日出院,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 年 月 日出院 出院医嘱一年后取内固定。 2007年9月17日,钱某住南通市中医院行取内固定 年 月 日 日出院。 术,于2007年9月24日出院。2008年1月6日,司法 年 月 日出院 年 月 日 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2007年12月 鉴定所鉴定钱某构成八级伤残。钱某于 年 月 26日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偿损失。 日诉至法院,要求邵某赔偿损失。 日诉至法院
3、时效的强制性 、
当事人不得约定排除 时效期间当事人不得协议延长或缩减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时效利益不得由当事人预先抛弃
第二节 诉讼时效
一、概念 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提 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 起诉讼,请求保护他的民事权利,法律规定 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消灭其胜诉权的一种制度。
三、诉讼时效的效力
民法通则》 胜诉权消灭主义, 《 民法通则 》 采 胜诉权消灭主义 , 即诉讼时效届 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 满 , 权利人的起诉权不消灭 , 实体权利也不消 灭 。 我国现行司法实践采抗辩权与胜诉权的混 合主义, 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 合主义 , 即诉讼时效届满义务人可以此抗辩 , 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权利人便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 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以后,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法律效果 1、形成自然债务: 、形成自然债务: (1)无强制力保证; )无强制力保证; (2)仍有债权人地位。 )仍有债权人地位。 民法通则138条: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 民法通则 条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 2、自然债务的法律效果: 、自然债务的法律效果: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 义务人在不知时效届满的情况下为给付,之后 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不得以不知而主张以不当得利返还。
流程时效管理制度
流程时效管理制度一、时效管理制度的流程和实施步骤1. 制定时效管理制度目标和计划时效管理制度的第一步是明确目标和计划。
这包括确定组织的工作目标、任务和项目的时间要求,以及确立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目标和原则。
在这一阶段,需要与相关部门进行沟通,了解各个部门的工作要求和时间限制,以便为时效管理制度的实施提供参考。
2. 审查和评估现行工作流程在制定时效管理制度之前,需要对现行工作流程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包括对组织的工作流程、时间流程和任务分配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
通过对现行工作流程的审查和评估,可以为时效管理制度的制定提供依据和方向。
3. 设计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和规范在审查和评估现行工作流程的基础上,需要设计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和规范。
这包括确定工作任务的时间要求、制定工作流程和时间表、明确责任人和工作分配等方面。
通过设计具体的流程和规范,可以有效地管理和控制工作的时间流程,确保任务和项目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
4. 实施时效管理制度一旦设计好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流程和规范,就需要开始实施。
这包括向组织员工进行培训和教育,让他们了解时效管理制度的目标和原则,以及掌握具体的工作流程和规范。
通过实施时效管理制度,可以提高员工的工作效率和生产力,确保任务和项目的及时完成。
5. 监控和评估时效管理制度的效果实施时效管理制度后,需要不断监控和评估其效果。
这包括对工作流程、任务执行和时间控制等方面进行跟踪和评估,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改进和调整。
通过不断监控和评估时效管理制度的效果,可以确保其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和目标。
6. 改进和完善时效管理制度时效管理制度是一个不断改进和完善的过程。
通过不断监控和评估的结果,可以找出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并及时进行改进和完善。
这包括对时效管理制度的流程和规范进行调整和优化,以确保其能够与组织的发展和变化保持一致。
二、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时效管理制度的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工作目标和计划时效管理制度需要明确组织的工作目标和计划,包括确定任务和项目的时间要求,确立时间管理的具体目标和原则。
管理制度的时效控制
管理制度的时效控制管理制度是组织运行的基础,它对于确保组织的顺利运转、提高工作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管理制度的时效控制是指在管理制度的设计、实施和修订过程中,合理控制管理制度的制定和执行周期,确保管理制度的长期有效性和适应性。
下面将分析管理制度的时效控制的重要性和方法,并提出建议。
1. 时效控制的重要性管理制度是组织内部各项工作的基本规范和操作流程的总和,它直接关系到组织的运作效率和绩效。
然而,管理制度不宜过于僵化而导致的流程冗长繁琐,也不可过于松散而导致工作难以规范。
时效控制能够确保管理制度能够灵活适应外部环境和内部要求的变化,使其能够长期有效地发挥作用。
2. 设定适当的制定周期为了保证管理制度的时效性,需要根据组织的实际情况设定适当的制定周期。
过长的制定周期容易导致制度内容滞后,无法及时适应变化的需求;而过短的制定周期则会使制度频繁修订,增加组织运行的不稳定性。
因此,在确定制定周期时,应综合考虑组织规模、行业特点以及内外部环境变化的速度等因素,制定出合理的制度制定周期。
3. 引入灵活性和可调整性为了增加管理制度的灵活性和可调整性,需要在制度设计中引入相应的机制。
可以允许管理制度在一定条件下进行部分调整或者暂停执行,以适应环境变化或者特殊情况的发生。
此外,还可以设立制度反馈渠道,定期收集和分析员工的实际操作中的问题和建议,及时进行调整和改进。
4. 制度执行的监控和评估制度的时效性不仅仅体现在制定的周期上,还需要在执行过程中进行监控和评估。
管理者应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和不足,并及时进行纠正和完善,确保制度的有效执行。
同时,还应建立制度执行的绩效考核机制,对执行效果进行评估,形成绩效激励机制,提高执行水平和效率。
5. 分级负责和专人管理为了保证管理制度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需要在组织中实行分级负责和专人管理原则。
制度的制定和修订应由相关部门或者团队负责,确保制度能够及时制定和调整。
同时,每个制度应有明确的责任人,负责制度的执行、监控和评估工作,形成一套完善的管理机制。
民法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论文
民法时效制度的构成要件论文摘要:取得时效是民法时效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民法只规定了诉讼实效即消灭实效是不完善的,取得时效制度有着无以取代的功能和现实意义,文章将从其起源发展的情况,制度的合理性来看其制度建设的必要性,另外针对其适用范围和构成要件进行初步分析,聊以芹献。
关键词:我国民法;取得时效;时效制度;构成要件一、时效制度的起源与发展时效制度滥觞于罗马法,包括消灭时效与取得时效两类。
两者构成了完整的民法时效制度,该制度对于稳定社会经济秩序,促进交易安全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所谓取得时效,是指无权占有人以行使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意思公然、和平和继续占有他人的物达到一定期间,而取得所占有物的所有权或其他权利的制度。
取得时效始于罗马法的《十二铜表法》,谓之usucapio。
该法规定了动产和不动产的取得时效分别为1年和2年。
到优帝时代,建立了统一的取得时效制度。
该制度主要是为了弥补罗马法中财产转让形式过于繁琐造成的缺陷,包括在物的转让方式和转让人权利的缺陷。
但适用范围狭窄,并不是通常获得所有权的“有效形式”。
此后,罗马法对其不断完善,近代大陆法系无一例外地在民法中规定了该制度。
在英美法系国家中亦有相对应的“不利占有(adversepossession)”制度的设置。
现代各国都对取得时效制度进行了改造,原先取得时效规定有正当原因,即确证占有时未侵害他人而且是以使所有权取得合法化的关系。
然而现在对前者已经不再要求为无权利人,当事人之间也无须存在一定之法律关系,法律对于占有人取得方式在所不问,只要具备足以相信自己为所有人之事实,且持续的事实状态届至便可成立。
消灭时效,是指权利人怠于在法定期间内行使权利,期间经过后将产生对权利人不利的法律后果,我国《民法通则》中规定了诉讼时效制度和胜诉权消灭主义,没有规定取得时效制度,导致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无法确定财产归属,显然我国民事立法存在漏洞。
二、取得时效的构成要件(一)动产所有权取得时效要件第一,需自主、和平、公然、持续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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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aturday, June 05, 2010
三,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以后,其法 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期间以后, 律后果是丧失权利的成为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 律后果是丧失权利的成为消灭时效,即诉讼时效.
中国政府 个人 日本政府 战犯
中国早在20世纪 年代就放弃了对日本的政府索赔 中国早在 世纪60年代就放弃了对日本的政府索赔, 世纪 年代就放弃了对日本的政府索赔, 但近年来中国民间向日本法院起诉日本企业和政府的事件已 有多起.几乎全是中国公民败诉, 有多起.几乎全是中国公民败诉,败诉的理由之一是中国公 民提起诉讼时已经错过了诉讼时效. 民提起诉讼时已经错过了诉讼时效. A. 国际法上பைடு நூலகம்刑事诉讼时效: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无 国际法上的刑事诉讼时效:原则,国际法上的战争罪 战争罪无 诉讼时效限制. 诉讼时效限制. B. 对于与战争罪相关的民事赔偿,不应受一般的民事赔偿 对于与战争罪相关的民事赔偿, 诉讼时效限制,而应考虑到战争罪的特殊情况, 诉讼时效限制,而应考虑到战争罪的特殊情况,日本方面应 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 对中国劳工进行赔偿.
Saturday, June 05, 2010
某地甲乙丙三个村庄相邻,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生 世纪60 某地甲乙丙三个村庄相邻 ,20 世纪 60年代后期发生 特大洪水,土地淹没,洪水退后,土地沙化,已不能耕种, 特大洪水,土地淹没,洪水退后,土地沙化,已不能耕种, 村民被国家迁往他处安置,该土地废弃撂荒.第二年开始, 村民被国家迁往他处安置,该土地废弃撂荒.第二年开始, 甲村村民看到荒芜的沙化土地十分可惜, 甲村村民看到荒芜的沙化土地十分可惜,就开始在原来三 个村庄的土地上种植红柳, 一直坚持了20多年, 20多年 个村庄的土地上种植红柳 , 一直坚持了 20 多年 , 红柳成 林,土地质量已经改良.国家有关部门决定在此建设国家 土地质量已经改良. 商品粮基地,征用这片土地, 商品粮基地,征用这片土地,这时发生土地所有权权属争 乙村和丙村都主张其原来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 议,乙村和丙村都主张其原来所有的土地的所有权.甲村 则依据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1995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则依据 1995 年国家土地管理局颁布的 《 确定土地所有权 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21条 主张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和使用权的若干规定 》 第 21 条 , 主张全部土地的所有权 . 该条规定的内容是:"农民连续使用其他农民集体所有的 该条规定的内容是: 土地已满20 年的, 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20年的 土地已满 20 年的 , 可视为现使用者所有 . " 依据这样的 规定,该废弃的土地的所有权明显应当归属于甲村. 规定,该废弃的土地的所有权明显应当归属于甲村.
民法的"诉讼时效" 民法的"诉讼时效"
Saturday, June 05, 2010
二,民法上的时效——取得时效 民法上的时效 取得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 取得时效,也称占有时效,指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 定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 定的期间以后,其法律后果是取得权利.国外法律规定,非 所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 所有人在持续的,和平的,公开的,善意的占有他人财产达 一定期间( 一定期间(如5年)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年 以后,即取的该财产的所有权.
Saturday, June 05, 2010
2, 长期诉讼时效 , 有些法律对于特定的民事活 , 长期诉讼时效, 动规定了长于2年 年以上至20年以下 动规定了长于 年 ( 2年以上至 年以下 ) 的诉讼时效 年以上至 年以下) 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期间,即为长期诉讼时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条 (1)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 42条: 因环境污染损 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 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三年, 三年 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道受到污染损害起时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265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 条有关船舶发生油污损 害的请求权,时效期间为三年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但是, 三年, 害的请求权 , 时效期间为三年 , 自损害发生之日起计算; 但是 , 在任何情况下时效期间不得超过从造成损害的事故发生之日起 六年. 六年. (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129条 因国际货物买卖合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条 技术进出口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四年 同 和 技术进出口合同 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为 四年 ,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计算 . 因其 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他合同争议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期限 , 依照有关法律的规 定.
Saturday, June 05, 2010
第二节 诉讼时效及其种类
Saturday, June 05, 2010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 一般意义上的诉讼时效 , 是指债权人在法定期 间内不行使权利, 间内不行使权利,就丧失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的权利的法律制度.诉讼时效的 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实质,是对民事权利保护的一种时间限制.
第六章 时效制度
Saturday, June 05, 2010
第一节 时效制度概述
时效制度,是指一定的事实状态持续 时效制度, 一定的时间之后, 一定的时间之后,即发生一定法律后果的 法律制度. 法律制度.
取得时效" " 取得时效 " ——物 物 权
刑法的"追诉时效" 刑法的"追诉时效"
时效制度
消灭时效
Saturday, June 05, 2010
第三节
诉讼时效的起算,中止和中断 诉讼时效的起算,
Saturday, June 05, 2010
一,诉讼时效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 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指从何时开始计算诉讼时 .《民法通则 民法通则》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效.《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七条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但是, 起计算. 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但是,从权利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被侵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延长诉讼时效期间. (一)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民法通 人身伤害赔偿的诉讼时效起算:《民法通 :《 则司法解释》 则司法解释》168条: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条 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 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 之日起算. 之日起算.
小贝踢飞的点球
Saturday, June 05, 2010
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规定取得时效的理由: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 1. 无权利人以所有的意思公然, 和平的继续占有 他人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 他人的物并经过相当长的时间以后,人们常相信这与 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 真实的权利关系相符,与之建立各种法律关系.如果 将业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推翻, 将业已建立的法律关系推翻,势必造成社会经济秩序 的会乱, 的会乱,违背法律维持人类共同生活的和平秩序的目 的. 2 . 有财产权的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 , 而对没有财 有财产权的人长期不行使其权利, 产权的人却长期积极的对财产加以利用,两相比较, 产权的人却长期积极的对财产加以利用,两相比较, 保护财产实际利用人利益更能发挥财产的社会经济效 达到物尽其用. 益,达到物尽其用. 3. 证明真实权利的证据往往会随着岁月的流失而 散失. 散失.时效制度可以有效的避免当事人的举证困难和 法庭判断证据的困难. 法庭判断证据的困难.
二,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诉讼时效经过的后果:
(一)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权利人的起诉权并不消灭; 起诉权并不消灭 (二)诉讼时效届满之后,权利人丧失胜诉权, 诉讼时效届满之后, 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即权利人丧失了获得法律强制保护的权利; (三)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而是转变为 权利人的实体权利也不消灭, 自然权利"或是"裸权" "自然权利"或是"裸权".
通则司法解释》 条 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 通则司法解释》170条: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国 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家财产受到侵害的,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
Saturday, June 05, 2010
四,诉讼时效的意义: 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 对于诉讼时效的意义 , 应该有正确的全面 的认识. 的认识 . 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不是保护义务人 而是: 不履行义务的行为 ,而是: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
(一)一般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一般诉讼时效,是指在一般情况下普遍适用的诉讼时效. 民法通则》 条 《民法通则》135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特殊诉讼时效
1,短期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一百三十六条 下列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一年: 民法通则》 (一)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二) 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三)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的; (四) 寄存财物被丢失或者损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