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集团登记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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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工商企业登记管理条例(1982年7月7日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1982年8月9日国务院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对工商企业的管理,保障合法经营,取缔非法活动,维护社会主义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建设,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下列工业、交通运输业、建筑业、商业、外贸业、饮食业、服务业、旅游业、手工业、修理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统称工商企业),都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登记:(一)国营工商企业;(二)合作社营和其他集体所有制的工商企业;(三)联营、合营的工商企业;(四)铁道、民航、邮电通信部门及其他公用事业单位所属的工商企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办理登记的其他工商企业。

第三条工商企业登记主管机关,在中央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地方是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工商企业除全国性公司外,一律在所在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登记。

第四条申请登记的工商企业,应当是直接从事生产经营并实行独立核算的单位。

工商企业所属的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由该工商企业统一申请登记。

第五条工商企业应当登记的主要事项:企业名称、地址、负责人姓名、筹建或者开业日期、经济性质、生产经营范围、生产经营方式、资金总额、职工人数或者从业人数。

第六条工商企业只准登记和使用一个名称。

在同一市、县境内,不得使用已登记的同行业工商企业的名称。

第七条开办工商企业,需要进行基本建设的,应于建设项目批准后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筹建登记。

工商企业建成后,应于投产或者开业前三十日内,向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申请开业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

企业集团登记指南一、设立登记定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主席令第7号)2、《企业登记程序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号)3、《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1998)第59号)4、《关于印发<内资企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内资企业登记文书规范>的通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9〕83号)二、企业集团登记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核心企业)注册资本在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以上控股(或全资)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控股(或全资)子公司注册资本之和在3000万元及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注:在赣州市辖区内设立的企业集团由赣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登记。

三、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设立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母公司盖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6、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7、国务院批准的试点企业集团需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设立登记,适用本规范。集团设立同时变更母公司名称的,应按企业变更名称的规定,申请变更登记;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二)变更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变更名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盖章);(4)《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2、母公司变更名称(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改正案(母公司章程);(4)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母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5)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3、变更住所(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4)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5)《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4、变更集团成员(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新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4)母公司对新成员的持股证明(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或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或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5)集团成员的营业执照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复印件。5、变更集团母公司(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按企业集团设立提交其他材料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三)注销登记应提交以下文件材料: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注销登记申请书》(母公司盖章);2、《企业(公司)申请登记委托书》(母公司盖章),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和被委托人的权限;3、《企业集团登记证》。注:企业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适用本规范。以上各项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一般均应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由集团母公司加盖公章并署明与原件一致。XX企业集团章程(范本,仅供参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XX企业集团是以XX开发集团有限公司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正文:---------------------------------------------------------------------------------------------------------------------------------------------------- 国务院令(第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已经1988年5月13日国务院第四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88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鹏1988年6月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制度,确认企业法人资格,保障企业合法权益,取缔非法经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具备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企业法人登记:(一)全民所有制企业;(二)集体所有制企业;(三)联营企业;(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五)私营企业;(六)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其他企业。

第三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准予登记注册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依法需要办理企业法人登记的,未经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四条企业法人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在上级登记主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经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批准的全国性公司、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全国性公司的子(分)公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设立的企业、企业集团、经营进出口业务的公司,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登记注册。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企指字[1998]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关于实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工商局企指字〔1998〕5号一九九八年九月五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了贯彻落实《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保证企业集团登记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问题通知如下:一、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按照以下形式构成:行政区划名称、字号、行业、集团。

其中行政区划名称为企业集团母公司所在地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对字号、行业的要求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企业集团名称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

二、《规定》第三条所述“母公司”和第二十九条所述“国有企业”,均可称为“集团核心企业”。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企业集团名称的权限同企业名称的核准权限。

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和使用“中国”、“中华”字样的企业集团名称及其简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

上报程序同企业名称上报核准程序。

四、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五、企业集团申请设立登记,集团核心企业名称和企业集团名称应当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时,集团核心企业属于新设立的,由申请人直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文件:1、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应当提交的文件;2、企业集团登记应当提交的文件。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3篇)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登记管理,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障企业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企业集团,是指以一个企业为核心,通过控股、参股、合同等方式,控制多个企业,形成具有紧密联系、共同发展、共同承担风险的经济联合体。

第三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登记、自愿申请、公开透明、便民高效;(二)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相互独立、平等协商、自愿联合;(三)保护企业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促进企业集团健康发展。

第四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实行分级管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全国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条件第五条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企业集团成员企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与核心企业之间存在控股、参股或者合同关系;(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之间不存在同业竞争关系;(四)企业集团章程明确规定了集团的组织形式、经营范围、成员企业权利义务等内容;(五)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六)企业集团成员企业数量不超过20家;(七)企业集团名称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六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申请登记为企业集团,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三)企业集团成员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四)企业集团核心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五)其他有关证明材料。

第三章登记程序第七条企业集团核心企业向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应当提交本规定第六条规定的材料。

第八条登记机关收到企业集团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发布单位】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文号】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发布日期】1998-04-06【生效日期】1998-04-06【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工商企字[1998]第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国家体改委《关于深化大型企业集团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15号)的精神,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制订了《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八年四月六日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

(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2005年修订)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05.12.18•【文号】国务院令第451号•【施行日期】2006.01.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6月2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56号发布,根据2005年1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确认公司的企业法人资格,规范公司登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设立、变更、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申请办理公司登记,申请人应当对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方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自本条例施行之日起设立公司,未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不得以公司名义从事经营活动。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下级公司登记机关在上级公司登记机关的领导下开展公司登记工作。

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不受非法干预。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主管全国的公司登记工作。

第二章登记管辖第六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下列公司的登记:(一)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外商投资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应当由其登记的其他公司。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下列公司的登记:(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公司以及该公司投资设立并持有50%以上股份的公司;(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由其登记的自然人投资设立的公司;(三)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的规定,应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授权登记的其他公司。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企业集团登记提交材料规范(一)企业集团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设立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母公司加盖公章);4、集团成员申请加入集团、承认集团章程的文件;5、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选择提交:子公司登记主管机关出具的证明、子公司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复印件、子公司出具的股权证复印件。

6、集团成员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二)企业集团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 企业集团变更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加盖公章);4、《企业集团登记证》。

[2] 企业集团变更母公司名称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3、集团章程修正案(母公司盖章);4、母公司的登记机关出具的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5、母公司变更后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6、《企业集团登记证》。

[3] 企业集团住所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1、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变更登记申请书》(母公司加盖公章);2、母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母公司加盖公章)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本人签字);应标明具体委托事项、被委托人的权限、委托期限。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每个企业都有属于自己的管理制度,下面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全文内容,仅供参考!关于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制定本施行细则。

第一章登记范围第二条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一)联营企业;(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登记主管机关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

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一条为贯彻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依法行使有关企业登记管理的职责,促进企业正常开展经营活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人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登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负责实施企业登记管理工作。

第三条在全国境内依照事先公告登记的,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企业是指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

第五条营利性企业和非营利性企业的登记权属于中央和地方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不设立二级登记机构。

第六条企业登记管理工作由中央和地方两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统一管理,形成上下联动机制,实现中央及地方两级协同监督。

第七条企业在登记管理上,必须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各项登记手续,响应公安机关关于身份信息注册的有关要求,登记管理机关不得拒绝企业的登记申请,提供不满期限的登记服务。

第八条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将企业登记管理信息及时准确地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信息平台上公布,将企业登记信息及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并及时更新。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信息共享,降低申请者的登记管理成本,提升工商服务质量和效率。

取得企业登记资格后应立即在企业信息登记系统开展登记,以免所取得资格登记有所偏差。

第十条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在企业登记工作中,应当依据规定程序、完整原则、文书连续原则、日期有效原则、全面推进原则,对企业进行登记审查和登记核准,逐步优化审核程序,降低登记者的负担。

第十一条企业登记管理机关应当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依法科学地进行登记注册等相关事宜,严格按照规定准确地写明企业信息,实行责任制。

第十二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对各类企业进行行政处罚,并可以追究法定责任。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

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工商总局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的通知工商办字〔2018〕1号统一规范企业登记注册管理工作是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工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推动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商事制度的重要举措,是实现“放管服”与依法行政有机统一的有力抓手,也是工商部门规范登记职能,进一步优化、提升、拓展登记注册便利化改革成果的迫切需要。

为统筹推进工作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全国统一的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实施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以下简称身份信息管理),是落实国家关于实名登记制度部署,推进社会诚信体系建设,优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

(一)统筹推进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工商总局将制定印发关于实行企业登记身份信息管理的通知,明确实施身份信息管理的具体安排和工作要求,逐步实现身份信息“一经注册验证、全国联网应用”。

各地工商部门要认真落实工商总局通知要求,切实做好本地身份信息管理工作。

(二)建设应用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

工商总局将建立全国统一的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各地工商部门要做好本地业务系统与全国统一身份信息管理系统的对接。

自2018年12月31日,在办理登记注册业务时,身份信息管理对象应当通过身份信息管理系统完成身份验证。

通过提交虚假材料、冒用他人身份等欺诈手段骗取工商登记的,自行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推进企业登记注册规范化建设(一)规范名称登记管理。

各地登记机关应严格落实工商总局有关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改革建设方案的要求,尽快完成相关接口建设,及时下载并动态维护相关数据,确保工商总局统一建立的全国企业名称禁限用规则基础数据与本地数据库的有效应用,为申请人提供企业名称开放查询和更加便利化、规范化的企业名称登记服务。

企业集团章程标准版

企业集团章程标准版

企业集团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企业集团是以为母公司,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规范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第二条集团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简称:法定地址:第三条集团母公司名称及法定地址名称:法定地址:第四条集团的宗旨以集团母公司为核心,以资本为纽带,发挥集团成员的综合优势,实现各种自愿的额优化配置,为社会做出更大贡献。

第五条集团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接受政府有关部门依法监督和管理。

第二章集团成员之间的经营联合、协作方式第六条本集团成员单位包括母公司、控股子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

母公司、控股子公司、成员单位均具有独立法人地位。

(一)母公司:(二)子公司:第七条集团实行集中决策、分层管理、分散经营。

集团理事会是集团的管理和决策机构:母公司是财务和投资中心,在集团中居于主导和核心地位,对外代表集团,母公司的主要功能是研究和确定发展规划,负责投融资决策,从事资本运营,对运营者进行考核和任命,监控经济运行情况等。

第八条控股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但不得以集团名义签订经济合同或从事经营活动。

第九条集团的管理体制集团母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管理根据《公司法》规定,母公司依法行使股东的权利和义务,向控股子公司派出董事和监事,通过股东会、理事会和监事,参与公司经营方针、投资方向、选择经营者及利润分配等重大经营管理事项的决策,对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二)集团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母公司与其他成员单位的关系是参股或者生产经营、协作的关系。

第三章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第十条集团设立理事会,作为集团的管理机构。

第十一条理事会由集团成员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共同组成。

第十二条理事会的职责(一)听取和审议理事长的工作报告;(二)讨论、审定集团中长期发展规划和重大改革方案;(三)制定集团的资本运营方案和投融资方案;(四)讨论协调集团年度生产、经营、投资以及资金使用计划;(五)讨论决定集团内部机构设置方案;(六)讨论审定集团成员的加入和退出;(七)选举理事长、副理事长;(八)制定、修改集团和有关规章制度;(九)决定集团的终止和清算;(十)其他须由理事会决定的事项;第十三条理事会会议每年不得少于一次,必要时可由理事会召集或经1/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

不需要去工商登记后,企业集团怎么认定?

不需要去工商登记后,企业集团怎么认定?

不需要去工商登记后,企业集团怎么认定?
工商企字【1998】59号明确“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国市监企注[2018]139号规定“各地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决定》要求,不再单独登记企业集团,不再核发《企业集团登记证》”,同时要求强化集团公司的企业信息登记,要求“取消企业集团核准登记后,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法人可以在名称中组织形式之前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该企业为企业集团的母公司。

各级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注册资本和数量不做审查,综合运用各种监管手段,依法对辖区内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

所以,企业集团取消核准登记后,仍然属于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形成企业集团的,应当有集团成员企业间统一认可的共同行为规范,集团母公司应当将企业集团名称及集团成员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而工商和市场监管部门对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数量和注册资本不进行审查,只是进行动态监测和核查。

集团公司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办法

集团公司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办法

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集团(以下简称企业集团)的工商登记内部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工商登记内部管理办法》《*********集团有限公司法律事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结合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各子(分)公司,企业集团内参股公司,以及子公司和参股公司的分公司和再投资设立的子公司或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工商登记是指各单位因设立、变更、注销等事项而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及企业年检事务。

第四条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集团公司工商登记业务,对各单位的工商登记内部管理业务进行指导、监督。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本单位工商登记业务,并对所属单位工商登记业务进行指导。

第五条法律事务机构应参与企业设立的可行性、合法性论证;负责为企业的工商登记提供法律咨询,提出法律意见。

第六条集团公司直接投资的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名称中应冠以“冀中能源井矿集团”字样。

集团公司的参股公司,名称中需冠以“*******集团”字样的,须经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冠名。

集团公司设立的分公司,名称前必须冠以“*******集团有限公司”字样。

没有加盟企业集团或与集团公司没有产权关系或出售、买断后不再具有产权关系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集团”、“冀**********集团”或“**集团”、“**集团”或“**”等与集团公司和企业集团字号相同或相似的字样。

第七条各单位在组建自身工商法律主体和设立下属单位工商法律主体时,对新设工商法律主体应通过集团公司法律事务机构内部审核后,报集团公司批准方可设立。

各单位法律事务机构负责办理有关新设手续,并应当在登记领取执照之日起15日内,将新设企业的全部工商登记资料报集团公司法律事务中心备案第八条各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营业期限、股东名称、公司章程、公司类型等工商登记事项,应事先报集团公司批准后,方可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或备案登记。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依法保护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合法权益,促进企业集团单位依法合规运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我国经济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设立的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

第三条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是指国家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登记备案、信息管理、监督检查等活动的有关规定和制度。

第四条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登记备案,并按照要求提交相关材料。

第二章登记备案第五条企业集团登记备案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控股公司或其他主体负责,在企业集团设立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理。

第六条企业集团登记备案应当向登记管理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企业集团成立的相关文件;(二)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经营活动许可证明;(三)企业集团的治理结构及运营模式说明;(四)企业集团成员企业的基本情况及股权结构;(五)企业集团的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六)其他与登记备案有关的材料。

第七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企业集团的登记备案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决定,并向企业集团发放登记证书。

第八条企业集团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相关信息,不得隐瞒、谎报或者提供虚假材料。

第三章信息管理第九条企业集团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可查询。

第十条企业集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的主要经营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表、年度报告、股东资格变更等。

第十一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建立信息归档和查询系统,方便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查询自己的登记备案信息,同时对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的情况进行整改和纠正。

第四章监督检查第十二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对企业集团进行监督检查,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检查、财务审计、经营情况核查等。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及其成员企业应当配合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检查工作,提供相关的经营记录、账簿、财务报表等资料。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3篇)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3篇)

集团公司备案细则员工加班细则(一)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

1.一般员工加班:(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____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____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核:1.一般员工:(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三)加班薪资:1.主管。

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

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____%,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____〔加班时数____(1.34÷____小时)〕=加班薪资(2)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3)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员工一律照二款办理。

(四)加班工时计算:1.区分为三班与二班制,其配档如下面。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

《企业集团登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对企业集团的登记管理,规范企业集团的组织和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定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三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企业集团由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以及其他成员单位组建而成。

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也可以成为企业集团成员。

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子公司应当是母公司对其拥有全部股权或者控股权的企业法人;企业集团的其他成员应当是母公司对其参股或者与母子公司形成生产经营、协作联系的其他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或者社会团体法人。

第五条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5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1亿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

国家试点企业集团还应符合国务院确定的试点企业集团条件。

第六条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企业集团名称;(二)母公司的名称、住所;(三)企业集团的宗旨;(四)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五)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六)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七)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八)企业集团的终止;(九)章程修改程序;(十)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十一)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第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企业集团的母公司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八条国家试点企业集团,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其他企业集团由其母公司的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

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一、概述企业集团是指由全球范围内的多个公司组成的大型企业联合体。

为了规范企业集团的税务登记管理,提升税收管理效能,我国税务部门制定了《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该办法旨在明确企业集团的纳税主体、税务登记程序、纳税义务及相关管理措施,推动企业集团税收透明度和规范运作。

二、纳税主体的确认根据《企业集团税务登记管理办法》,企业集团应当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税务登记,并指定一个主要纳税人负责协调企业集团内的各项纳税事务。

主要纳税人应当根据企业集团的规模、组织结构和业务活动,提交相应的法人登记和税务登记材料,并接受税务部门的审查。

三、税务登记程序1. 提交登记申请:由主要纳税人向所在地税务部门提交登记申请,包括企业集团的组织机构、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等基本信息。

2. 材料审查:税务部门将对主要纳税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企业集团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3. 审核联席会议:税务部门将召集企业集团的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审核联席会议,对企业集团的税务登记申请进行综合评估,并提出审核意见。

4. 审批结果通知:税务部门将根据审核结果,向主要纳税人发出税务登记证明,同时将相关信息录入税务登记系统。

四、纳税义务企业集团作为一个整体纳税主体,应当按照国家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相应的纳税义务。

主要纳税人应当及时申报纳税、缴纳税款,并按规定进行税务报告备案。

同时,企业集团应当配合税务部门的税务稽查工作,提供相关的会计、财务、企业治理等信息和资料,协助税务部门进行税收核查和风险评估。

五、相关管理措施1. 数据共享:税务部门将与其他行政部门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共享企业集团的相关信息,以提高税收管理和风险防控能力。

2. 信息比对:税务部门将通过与主要纳税人所在地税务部门进行信息比对,核实其在不同地区的纳税情况,防止企业集团利用地区间税收差异进行避税行为。

3. 风险评估:税务部门将通过对企业集团的财务数据和纳税行为进行风险评估,及时发现和预防税收重大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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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集团登记规范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本市企业集团登记管理工作,现根据《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和云南省委、省政府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在昆明地区组建企业集团,应当依照本规范办理登记。

未经登记不得以企业集团名义从事活动。

第三条昆明市及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是企业集团的登记主管机关。

第四条企业集团是指以资本为主要联结纽带的,以母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企业集团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第五条企业集团成员,按产权联结关系和生产经营协作关系,一般分为下列几个层次:母公司(集团核心)、控股成员(子公司、紧密层)、被参股成员(半紧密层)和协作成员(松散层)。

(一)、母公司: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的控股企业。

(二)、控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所持其股份达到控股程度的子公司。

(三)、被参股成员是指由母公司或子公司所持其股份未达到控股程度,承认私营企业集团章程、享受利益并承担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四)、协作成员是指与母、子公司有长期稳定生产经营和科技协作关系,并承认企业集团章程,独立经营,各自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事业法人单位。

企业集团原则上最少要具备前二个层次,才能称为企业集团。

企业集团核心企业与紧密层、半紧密层企业主要是以资产为联结纽带。

集团核心企业与松散层企业主要是以集团章程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互惠合同、协议等生产经营为联结纽带。

第六条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母公司)应当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法人资格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

母公司在企业集团中处于主导地位,对外代表企业集团。

母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对控股、参股成员行使股东权力。

控股成员、被参股成员和协作成员不得持有母公司股份。

第七条企业集团可以设立协商议事机构(理事会、管委会或其它名称),其产生办法、议事规则及职责由私营企业集团章程规定。

协商议事机构的负责人由母公司负责人担任,成员按私营企业集团章程规定选举产生。

日常工作可委托母公司的职能部门负责。

第八条组建私营企业集团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私营企业集团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人民币;(二)有三个或三个以上控股成员,且均具有法人资格,母公司和子公司注册资本合计达到1000万元。

(三)有共同制定和遵守的集团章程;(四)有相对稳定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

第九条组建内资企业集团应具备下列条件:(一)企业集体母公司的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并至少拥有3家子公司;(二)母公司和其子公司的注册资本总和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三)集团成员单位均具有法人资格;(四)有相对稳定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十条企业集团的名称与母公司的名称所标明的行政区划、字号应当一致。

第十一条企业集团的名称可以有简称。

企业集团的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第十二条母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集团”或者“(集团)”字样;子公司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参股公司经企业集团管理机构同意,可以在自己的名称中冠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

企业集团的子公司、参股名称如需冠以私营企业集团名称或者简称,应当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并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企业集团的登记事项包括:企业集团名称;母公司名称、住所;成员企业。

第十四条申请设立企业集团登记,由母公司按照规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工商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企业集团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企业集团章程应当载明下列事项:1、企业集团名称;2、母公司的名称、住所;3、企业集团的宗旨;4、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生产经营联合、协作方式;5、企业集团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职权;6、企业集团管理机构负责人的产生程序、任期和职权;7、参加、退出企业集团的条件和程序;8、企业集团的终止;9、章程修改程序;10、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11、制定日期。

企业集团章程应当由全体成员签署或者认可。

(三)企业集团成员的法人资格证明;(四)母公司对集团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母公司对集团子公司的控股或出资证明,由母公司按《公司法》第三十条规定提交。

(五)其他有关文件。

第十五条组建企业集团,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需由有关政府部门审批的,应当提交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

第十六条企业集团名称有简称的,应当在集团章程中载明,并报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后,在《企业集团登记证》上标明。

第十七条企业集团的登记应当由私营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向其登记发照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原则上应当与母公司的设立或者变更登记一并进行。

第十八条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集团申请登记的一般程序为受理、审查、核准、发证和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私营企业集团的核心企业提交的上述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登记主管机关方可受理,受理登记的,发给申请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二)审查:登记主管机关受理私营企业集团核心企业的申请登记后,应审查核心企业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登记主管机关经过审查和核实后,根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集团登记管理暂行规定》等的规定,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自发出《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起3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四)发证:申请人凭《企业登记受理通知书》领取《私营企业集团登记证》或《企业登记驳回通知书》。

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登记主管机关应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并及时通知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领取证照。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统一组织发布公告,企业集团自核心企业的开业登记或变更登记核准之日起即告成立。

登记主管机关发布企业集团成立的公告中,应载明该企业集团的名称(包括简称、外文名称及缩写)、核心企业名称和成员企业、成员单位名称。

第十九条企业集团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发给《企业集团登记证》,该私营企业集团即告成立。

第二十条《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给企业集团核心企业。

《企业集团登记证》只发一个正本,没有副本。

《企业集团登记证》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并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发,加盖该登记主管机关公章。

《企业集团登记证》的编号由6位数字组成。

在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私营企业集团统一按顺序编号,编号顺序由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自行确定。

第二十一条企业集团变更登记事项,应当在作出变更决议或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二十二条申请企业集团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二)企业集团章程作出的变更决定(三)企业集团章程修正案或修改后集团章程;(四)《集团登记证》;(五)其他有关文件。

变更企业集团名称的,还应提交企业集团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变更成员企业的,还应提交母公司(核心企业)对新成员企业的持股证明或者出资证明;母公司(核心企业)名称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交母公司(核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和母公司名称变更证明。

母公司(核心企业)住所发生变化的,还应提供母公司(核心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第二十三条企业集团的母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改变股权关系形成新的母公司时,应当按本暂行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并可保留原企业集团;形不成新的核心企业的,自核准注销登记之日起,该私营企业集团名称同时注销。

登记主管机关应发布注销登记公告。

企业集团的母公司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第二十四条企业集团修改章程,未涉及集团登记事项的,应当于修改之日起三十日内报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备案。

第二十五条企业集团,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而终止的,应当在终止事由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 集团核心企业发生破产、解散等重大变化;(二)章程规定的联合期限届满,不再存续的;。

(三)集团成员之间的关系发生重大变化, 已不再具备私营企业集团基本条件;(四) 协商议事机构决定解散。

(五)政府依照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决定解散。

(六)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危害社会公共利益被依法勒令撤销。

(七)母公司依法被撤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被依法被宣告破产。

(八)集团章程规定的终止事由出现;(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应终止的原因。

第二十六条申请企业集团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一)母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二)集团终止的决议或证明材料(三)其他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企业集团不单独设立年检程序,在核心企业年检的同时办理年度检验,私营企业集团的资格、条件作为年检审查事项。

核心企业提交年检报告书时应附私营企业集团汇总的各成员企业的年度财务报告书。

第二十八条原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中有“集团”字样但未办理企业集团登记的,应于2008年底以前按照《规定》予以规范,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变更企业名称,其企业名称中不得再使用“集团”字样。

第二十九条本规范由云南省昆明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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