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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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

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文件苏容政发〔2017〕26号关于1月份市区环卫作业考核情况的通报各区城市管理局、吴中区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国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区市容市政和历史街区景区管理局、工业园区综合行政执法局、市环卫处:根据《关于下发苏州市区环境卫生作业管理考核办法(2017年修订稿)的通知》(苏容政发〔2016〕173号)、《关于下发“共建美丽新苏州、同享美好新生活”2017年度环境卫生专项评比活动方案的通知》(苏容政发〔2016〕172号)的文件要求,现将2017年1月市区环卫作业考核情况通报如下:一、基本情况1月份市级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针对姑苏区共组织开展主次干道例查12次(抽查道路60条),街巷新村暗查15次(检查16个街道,82个街巷新村点),公共卫生间例查201座次,城区垃圾转运站专项早查3次(抽查转运站12座),机械化作业质量考核4次(高架道路8条次,地面道路20条次)、节假日巡查1次(高架4条次、地面15条次),检查作业车辆GPS轨迹165辆次,发现作业规范问题34个。

对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高新区组织检查主次干道10次(抽查道路50条),街巷10次(抽查街巷20条),公共卫生间48座次,垃圾转运站12座次。

1月环卫信息网格化公众监督平台共受理姑苏区环境卫生方面的问题1282件,按时办结1211件,及时处办率94.46%(其中平江片区为98.1%,沧浪片区为86.7%,金阊片区为94.4%),平台总件数较上月减少了297件,平均处办率较上月有明显提升,其中涉及环境卫生方面问题主要是:生活垃圾及杂物垃圾527件,油污56件,满溢186件,涂贴杂草48件,建筑垃圾135件,混合垃圾116件,设备损坏105件,批评教育3件,其它106件。

二、存在问题(一)姑苏区存在问题1.人员总体到岗情况较不理想,多个标段人员存在缺岗现象;个别标段人员配比与核定标准仍存在一定差异。

检查发现,有缺岗现象的标段为:平江一标【万佳】到岗率95.6%;【吴门桥清服】到岗率75.0%、【胥江清服】到岗率65%;金阊一标【虎丘】到岗率95.2%。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

城管人员心得体会成为一名城管人员已经快一年了,在这段时间里,我经历了很多酸甜苦辣,对城管执法工作也有了新的认识和看法。

其中让我感受最深,也让我最为困惑的是:为什么城管执法工作异常艰辛,却得不到群众的支持和理解呢?经过认真的思考,我发现矛盾主要集中在流动摊点的整治工作上,结合太仓市当地特点,我对这一问题进行了初步的分析,产生这一矛盾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点:一是多数群众缺乏法制概念。

流动摊点无证经营、占道经营,属于违规行为,我们城管是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从事执法。

但多数群众对相关的法规不了解,认为摆摊只是谋生手段,是个人自由,不是违规行为,限制流动摊点只是城管的单位行为或个人行为。

二是多数群众认识不到流动摊点的危害性。

如:妨碍交通和周围的环境卫生,对于合法的个体户造成不公平竞争,商品质量无保证,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等等。

三是多数群众对我们的执法程序不了解。

在他们印象中,我们城管就是扣东西、罚款,觉得简单、暴力,忽视了我们是在进行了大量宣传和多次要求整改无果的情况下才实行暂扣、罚款。

四是流动商贩中确实有部分是失地农民、下岗职工等弱势群体,没有生活来源,处于贫困的境地,只能靠摆摊维持生活。

五是部分流动摊点给当地居民和民工生活带来便利,随时随地能买到,便宜,因此得到当地群众的支持。

要改变这种现状,要推动四个创新。

一是创新工作理念。

正确处理市容与繁荣的关系、执法与服务的关系、处罚与教育的关系,把群众作为城市管理的“主体”,努力形成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的思想观念、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

二是创新工作思路。

转变城管执法工作中粗放式、突击式和生硬式的管理模式,使城市管理工作由突击型向长效化、由“人治”型向“法治”化转变,努力实现精细化、长效化和人性化管理。

三是创新管理手段。

改变过去重处罚、轻管理的工作方式,坚持堵疏结合、标本兼治、重在治本的原则,围绕解决民生问题探索市场化运作和社会化管理新模式,有计划地放开地摊管理,有条件地增加弹性市场,不断强化管理疏导,努力提高城市管理水平。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苏府[2007]26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的通知(苏府〔2007〕26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实施《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现发布《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

请各级、各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

各县级市城市管理区域范围由各县级市人民政府确定。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七年二月十二日苏州市区城市管理区域范围一、市区行政区域(一)吴中区:苏苑街道、长桥街道、龙西街道、城南街道、越溪街道、横泾街道、郭巷街道、香山街道、甪直镇、光福镇、临湖镇、木渎镇、西山镇、东山镇、胥口镇(二)相城区:元和街道、太平街道、黄桥街道、北桥街道、望亭镇、黄埭镇、渭塘镇、阳澄湖镇(三)平江区:观前街道、平江路街道、娄门街道、苏锦街道、城北街道、桃花坞街道(四)沧浪区:双塔街道、南门街道、胥江街道、吴门桥街道、葑门街道、友新街道(五)金阊区:石路街道、彩香街道、留园街道、虎丘街道、白洋湾街道(六)苏州工业园区:中新合作区、娄葑镇、唯亭镇、胜浦镇(七)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街道、横塘街道、枫桥街道、浒墅关镇、东渚镇、通安镇二、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一)苏州太湖国家旅游度假区(二)吴中经济开发区(三)西山国家现代农业示范园区(四)相城经济开发区(五)平江区平江新城(六)沧浪区沧浪新城(七)金阊区金阊新城三、景观河道、湖泊控制区域环古城河、干将河、临顿河、山塘河、上塘河、平江河、金鸡湖等市区范围内的公共水域。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发布时间:2020-03-02苏州是一座美丽的城市,下面我为大家搜集的一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1 市容管理条例要与时俱进随着苏州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城市化进程不断推进,城市市容环卫管理的范围和内涵也在不断延伸,市容环卫管理实践不断涌现了许多新情况和新问题。

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法规体系不够完善配套;管理体制和机制不完全适应发展要求,需要减少职能交叉,形成管理合力,提高管理效率;行政执法还缺少强有力的手段,给执法工作带来很大的困难;环卫设施建设和运营管理水平还不高。

这些问题都限制了城市市容环卫工作的深化和发展,与群众对市容环卫的要求还有差距。

而目前苏州施行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地方性法规是1997年7月1日实施的《苏州市城市环境管理若干规定》,以及于1995年8月11日实施的政府规章《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苏州市城管局的有关人士认为,这两个法规的颁布施行均已超过8年,对照当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实践和未来发展的要求,与苏州的城市现代化和实现“两个率先”的要求、与市场化发展和政府职能转变的要求、与提高效率和依法行政的要求还存在许多不相适应的方面,与202X年2月1日正式施行的《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省条例》)也不相配套和对应。

特别是从202X年10月起,经国务院、省政府批准,苏州在城市管理领域内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

根据国务院法制办关于在江苏省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复函、江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关于在苏州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通知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以及《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行办法》(市政府第17号令)等文件规定,市城管部门相对集中行使市区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全部行政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和市区规划、绿化、工商、环保、市政、水利(水务)、公安交通管理方面部分行政处罚权。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1.12•【字号】苏府[2005]4号•【施行日期】2005.01.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批转《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苏府[2005]4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市园林和绿化局、市财政局制定的《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37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以批转,请你们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00五年一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巩固苏州市市区城市绿地的建设成果,保证绿地养护质量,维护城市绿地养护市场的正常秩序,进一步提升我市绿地养护管理水平,根据《国家园林城市标准》和《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苏州市区内由市、区两级政府投资建设和管理的城市绿地。

本办法所称城市绿地主要包括城市共有、为市区服务的城市公共绿地、风景林地、防护绿地、道路绿化和居住区绿地(仅指由街道直接负责管理的居住区)等。

第三条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是苏州市城市绿化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组织管理城市绿地,以行政区划为基础界定市、区两级绿化管养范围,制订统一的管养标准和考核办法,加强对城市绿地养护管理的指导、交流、统计、检查、考核、评比、奖励等工作。

市区城市绿地养护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实行联席会议制度,主要由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市财政局、市监察局、市建设局等有关部门组成。

第四条城市绿地实行市、区两级管理。

市管绿地的养护管理工作由苏州市园林和绿化管理局负责组织实施,除此之外的城市绿地养护管理工作由各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水利和交通等部门实施的配套绿地的养护管理由各自负责组织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9•【字号】苏府[2006]80号•【施行日期】2006.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2006〕80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九日苏州市市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维护公共秩序,提升城市品位,把我市建设成为整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根据《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具体范围,由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和工作要求划分确定。

第三条凡在本市范围内的有关单位和个人(以下称市容环卫责任人),均应遵守本办法,自觉履行市容环卫责任。

第四条市市容环卫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市容环卫责任区工作,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

各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市容环卫责任区的监督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具体负责落实市容环卫责任区制度,完善管理网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园林绿化、交通、水利(水务)、公安、工商、文广、贸易、旅游、体育、邮政、电信、供电等部门,应按各自的职责分工及产权所有,共同做好市容环卫工作。

第五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市容环卫责任区的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一)道路、桥梁、地下通道、公共广场、公共绿地、公共水域、公共厕所等城市公共区域,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二)街巷、住宅小区,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建制镇人民政府负责,实行物业管理的,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三)商店、超市、集贸市场、展览展销场馆、证券市场、宾馆、饭店等公共场所,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四)地铁、轻轨、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公交始末站点及其管理范围,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五)穿城公路、城市隧道由管理单位负责;(六)城市范围内的河道、湖泊等水域及岸线,由使用或者管理单位负责;(七)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由施工单位负责,尚未开工的建设工程用地由建设单位负责;(八)文化、体育、娱乐、游览等公共场地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九)市容环卫管理范围内的风景名胜区、保税区、科技园区、独立工业区和经济开发区内的公共区域,由管理单位负责;(十)机关、团体、部队、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厂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市容环卫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跨行政区域存在争议的,由共同的上一级市容环卫管理部门确定并予告知。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文」为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制定了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下面是条例的详细内容,欢迎大家阅读。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前款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工作。

区人民政府、建制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实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卫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建立健全以公共财政为基础的多元化投入机制,推进市容环卫行业市场化进程。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结合当地市容环卫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城市环境卫生专业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广播、电视、报刊等公众媒体,应当加强市容环卫法律、法规和科学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的市容环卫意识和公共道德水平。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享受整洁优美的市容环卫的权利和爱护市容环卫设施的义务,对损害市容环卫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七条市容环卫工作实行责任区。

市容环卫责任区是指单位和个人所有、使用或者管理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场所的土地使用权范围以及管理范围。

市容环卫责任人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市容环卫工作。

第八条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场所的所有权人是市容环卫责任人。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科员工作内容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 科员工作内容

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科员工作内容苏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下设3个中心、5个科室,即环卫作业监管中心、环卫信息监管中心、垃圾分类管理中心、办公室、组织人事科、综合管理科、财务科、建筑垃圾管理科,不同机构的科员岗位职责有所不同,具体情况如下:一、环卫作业监管中心科员环卫作业监管中心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城区环卫作业管理指导意见、市区环卫作业考核办法制定与统筹实施工作;负责对城区环卫作业质量进行业务指导、网格化监管与市级考核工作;负责对城区环卫作业市场化运作的监管与指导工作;负责城区各类作业质量检查情况的报表编制与上报工作;负责督促城区环卫部门做好从业人员管理工作;负责处数字城管、便民工单、市(局)长信箱等的信访答复处理;负责对城区环卫管理部门业务协调处办工作;负责处精神文明的建设协调工作;负责市区环卫作业企业资信等级评定工作。

二、环卫信息监管中心科员环卫信息监管中心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环卫信息化综合管理系统开发建设、维护与推广工作;负责处网站建设、维护、信息审核与发布管理工作;负责环卫政务专网的建设、维护与网络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处通讯网络、软硬件设施的日常管理与维护工作,负责信息系统运行数据安全管理与备份工作;负责与市局数字城管项目的对接工作。

三、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科员垃圾分类管理中心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编制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分类规划;配合制定垃圾分类有关的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垃圾分类的设备配置和设置建设标准;负责对市区垃圾分类工作的日常考核和生活垃圾分类试点推广工作;开展垃圾分类日常宣传,指导市(县)环卫部门开展垃圾分类管理工作。

四、办公室科员办公室科员工作职责包括但不限于:负责统筹协调处各项日常政务、重要事务、边际工作与领导交办事项的相关工作;负责处合同审核等法律事务工作;负责处行政文件收发流转、政务信息报送、市两会建议提案扎口办理工作;负责各类会务安排、对外接待工作;负责月度绩效考核管理、办公资产管理、社会治安综合、拍租房产管理、行政印鉴管理、公务用车管理、集体户口管理、办公用品管理、保密管理、人民武装、爱国卫生、后勤物业管理工作。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_规章制度_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市容问题关系到城市的形象,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解读”,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于2019年12月经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于2019年2月1日起在全省施行。

该条例分9章56条,对适用范围、管理体制、市容环卫责任区、环卫设施建设等内容作出了具体规定,并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了规范。

江苏省人大权威人士解读《条例》五大重点。

明确《条例》的适用范围。

《条例》规定,本省行政区域内设市城市市区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前款规定以外的城市适用本条例。

《条例》将适用范围界定为设市城市的市区,即设区的市和县级市市区,同时考虑到各地的发展趋势和实际需要,赋予了地方政府一定的自主权。

确立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管理体制。

《条例》规定了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设区的市、县(市)政府的市容环卫部门的管理职责。

同时,规定区政府、建制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设区的市、县(市)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市容环卫管理的相关工作。

这样规定既明确了各级市容环卫部门的职责,也强化了市容环卫管理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突出了区政府、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城市市容环卫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标准,有利于形成责权利相统一的管理体系和制约机制。

完善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制度。

实践证明,推行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是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有效方法。

《条例》完善了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明确了责任区的概念、责任人确定和责任范围,规定了管理部门、企业和个人在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

明确了责任区要符合城市容貌标准、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卫责任人的业务指导,并对其履行市容环卫责任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促进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标准化、制度化建设。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3.08•【字号】苏府〔2019〕19号•【施行日期】2019.03.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噪声污染防治正文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的通知苏府〔2019〕19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已经市政府第5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9年3月8日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规定(2018年修订版)根据《声环境功能区划分技术规范》(GB/T 15190-2014)和《声环境质量标准》(GB 3096-2008)规定,因城市规划区扩大和市区用地规划调整,2014年发布实施的《苏州市市区环境噪声标准适用区域划分规定》需进行调整。

现对苏州市市区声环境功能区划分作如下规定:一、1类声环境功能区(一)吴江区。

自双板桥路—鲈乡南路—学院路—苏州河路—笠泽路—仲英大道—双板桥路以内的区域(I)。

(二)吴中区。

自墅浦塘—星港街—沿西岸向南—斜港—墅浦塘以内的区域。

(三)姑苏区。

1.自盘蠡路—南环西路—友新路—太湖西路—盘蠡路以内的区域。

2.虎丘风景区及周边:自城北西路—谢家桥浜—山塘河—虎阜路—城北西路以内的区域(II)。

(四)苏州工业园区。

1.自常台高速—苏慕路—槟榔路—沈浒路北侧小河—星华街—现代大道—星港街—苏绣路—星明街—苏州大道—常台高速以内的区域。

2.自常台高速—苏州大道—星明街—苏惠街—星港街—星洲街—水坊路—金鸡湖(水乡邻里)西南岸—金鸡湖大道—金鸡湖东岸—金鸡湖中塘河口中泓—星湖街—钟园路—星华街—斜塘河—港田路—星体街—中新大道东—星塘街—文景路—星湖街—仁爱路—沿独墅湖东岸往南、再沿西岸往北—星港街—中新大道西—星海街—苏茜路—常台高速以内的区域。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30•【字号】苏府办〔2018〕258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苏府办〔2018〕258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和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认真贯彻落实。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30日苏州市区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工作实施方案为有效解决当前市区装修垃圾治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一步提高垃圾处置能力,建设生态美好城市,提升政府为民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市政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26号)、《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建设部令第135号)、《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39号)、《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开展建筑垃圾治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建城函〔2018〕6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主要目标推进苏州市装修垃圾管理工作,建立装修垃圾管理体系,提高装修垃圾无害化处理资源化利用能力,减少装修垃圾对环境造成的影响,力争用1至2年时间,实现常态长效管理目标。

二、主要措施进一步完善装修垃圾日常运营与管理措施,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配套建立规范清运、有偿服务、监督管理体系,形成苏州特色的装修垃圾管理模式。

(一)加快终端处置能力建设。

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

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修正)【颁布单位】江苏省人民政府【颁布日期】19950401【实施日期】199504011995年4月1日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57号发布根据1997年12月15日发布的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128号修正【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按照《条例》执行;《条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原则的,按照本实施办法执行。

凡在本省按国家行政建制设立的市、镇范围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条例》和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按照《条例》第三条规定的原则,对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大、中城市可以实行分级管理,小城市可以实行相对集中管理。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县(市)人民政府指定的行政主管部门,是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辖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市辖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建制镇人民政府,按照市、县(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管理权限和范围,负责有关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

第五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专项规划和发展计划,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及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计划,并同步组织实施。

第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队伍,具体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察人员执行公务时,应当出示监察证件,佩戴监察标志。

第七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义务。

第八条大城市可以根据《条例》第七条的规定,逐步建立环境卫生科研机构。

【章名】第二章城市市容管理第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城市型居民区可以参照国家规定的城市容貌标准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

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法规类别】机构编制【发文字号】苏府办[2010]97号【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0.04.12【实施日期】2010.04.1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苏府办〔2010〕97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一○年四月十二日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苏委〔2009〕413号)和《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发〔2009〕56号),设立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挂苏州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正处级建制。

一、职责调整(一)取消已由市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加强城市管理综合协调的职责。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市容市政行业的方针、政策、法令、法规、规章,拟订市容市政行业的地方性法规、行政规章和政策,并指导监督实施。

(二)负责编制市政公共设施、城市照明、环卫专业发展规划、中长期计划及年度计划。

参与制定城市总体发展规划,参与编制城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

(三)对市区市政、城市照明、环卫设施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和维修养护。

对市区道路、桥梁实行统一的路政管理。

负责市区主次干道的占用和挖掘管理。

负责对市区主要道路及两侧和公共场地,因建设等特殊需要,搭建非永久性建(构)筑物及临时堆物的审批和管理。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苏府〔2014〕48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太仓港口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2014年3月25日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苏州市城市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城管委”)议事决策机制,规范议事决策规则和程序,提高协调效率和决策的科学性,结合我市城市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市城管委主要负责研究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和政策,部署相关工作任务。

具体职责为:(一)研究、制定城市管理重大规划、政策和办法;(二)指导推进城市管理体制、机制改革工作,审定城市管理考评办法及考评标准;(三)确定各成员单位及其他有关单位城市管理的工作职责,下达工作任务,实行目标管理;(四)统筹推进、协调、指导和监督城市管理各项工作,研究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重大问题,组织实施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五)履行市委、市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二章工作机构第三条市城管委是组织开展全市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组织协调机构,主任由市长兼任;副主任由分管副市长、副秘书长和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四条市城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承担市城管委日常工作。

市城管办设在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任由市市容市政管理局主要负责人兼任。

市城管办在市城管委领导下,负责处理市城管委的日常事务。

市城管办具体职责为:(一)负责市城管委日常工作,筹备城市管理委员会会议,起草有关城市管理的文件,处理城市管理委员会的日常事务;(二)传达贯彻落实市城管委的工作部署和工作安排,承办市城管委交办的具体工作;(三)负责组织实施对各地、各部门城市管理工作的各项考核,并根据考核公示的结果,核定拨付经费,落实奖惩措施;(四)对城市管理日常工作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活动进行具体组织、指导和协调;(五)负责城市管理工作的调研和城市管理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2年修正)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1.30•【字号】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施行日期】2006.12.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爱国卫生正文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制定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4号2012年1月30日公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县级市、建制镇以及经济开发区、独立工业区等城市化区域。

第三条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公众参与、社会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扶持市容环境卫生的科学技术研究和应用,提高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水平。

第五条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全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市、区市容环卫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有关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第六条本市依法实行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制度。

市容环卫管理部门划分确定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具体范围,并按照城市容貌标准和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与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签订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书。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8.12•【字号】苏府[2005]93号•【施行日期】2005.08.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05〕93号)各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现将《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贯彻。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五年八月十二日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意见为深入开展“洁净家园、美化城市”活动,根据全市城市建设工作会议的部署,现对苏州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沿线开展环境综合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目标要求以“做强、做大、做优、做美”苏州中心城市和创造最适宜人居的城市环境为目标,按照“建管并举、堵疏结合、长效管理”的工作思路,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密切配合,齐抓共管,依据整治规划,对城市主要出入口及通道沿线周边全面开展市政道路设施、景观绿化、河道治理、市容秩序、户外广告、环境卫生、交通设施、建筑立面等方面的环境综合整治。

力争到今年12月15日前,全面完成各项整治任务,做到道路交通畅通、车辆停放有序、绿化景观完善、市容整洁优美、广告设置规范、长效管理落实,进一步提升城市的品位和形象。

二、组织领导市政府决定成立苏州市市区城市出入口及通道环境综合整治工作领导小组(人员名单另发),统一组织指挥整治工作,全面掌握了解整治工作的阶段性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整治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组织对整治工作进行检查、考核、验收。

明确市城管局具体负责统筹实施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市园林和绿化局具体负责统筹实施绿化建设工作。

各区要相应建立整治领导小组,统一组织指挥各自承担的整治工作。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

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8.11.23•【字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其他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森林资源正文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1995年4月26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1995年6月16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1997年8月23日苏州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江苏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04年7月2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2004年8月20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8月24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2005年9月23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城市绿化条例〉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18年10月25日苏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2018年11月23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禁止猎捕陆生野生动物条例〉等五件地方性法规和废止〈苏州市航道管理条例〉的决定》第五次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第三章建设第四章管理第五章经费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绿化美化城市,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增进人民身心健康,体现苏州历史文化名城、风景旅游城市的特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城市绿化条例》和《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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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法规类别】环保综合规定
【发布部门】苏州市政府
【发布日期】1995.08.11
【实施日期】1995.08.11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
【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7月22日实施日期:2004年7月22日)修改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发布日期:2006年9月28日实施日期:2006年12月1日)废止
苏州市市区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
(1995年8月11日发布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工作和生活环境,促进城市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
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市区的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分级负责、专业人员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苏州市市政公用局是本市市区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各区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区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市城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城市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和各区环境卫生管理所负责城市环境卫生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环境卫生行政管理部门设置的环境卫生监察队对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街道办事处按照分工负责本行政区域有关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建设、房管、规划、建筑工程、环境保护、卫生、交通、公安、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城市垃圾清运、处置实行收费制度。

市、区清洁服务司应当经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核,并接受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有享受良好卫生环境的权利,同时有维护环境卫生、爱护环境卫生设施和遵守城市环境卫生各项规定的义务。

第七条市政公用、教育、文化、卫生部门和新闻单位应当加强环境卫生宣传教育,不断增强和提高市民的环境卫生意识和公共卫生道德水平。

火车站、长途汽车站、轮船码头、公交线路始末站、风景旅游点等人流集散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对游客进行遵守环境卫生法规的宣传教育。

第八条城市清洁服务公司的工作人员,应当忠于职守,严格履行职责,切实做好保洁工作。

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当尊重和珍惜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不得妨碍、阻挠其履行职责。

第九条对在城市环境卫生工作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由市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环境卫生管理
第十条公民应当爱护公共卫生环境,禁止随地吐痰、便溺和乱丢烟蒂、果皮、纸屑及乱倒垃圾(含建筑渣土)、污水、粪便等废弃物。

第十一条市区禁止饲养鸡、鸭、鹅、兔、犬等畜禽动物;因教学、科研以及其他特殊需要饲养畜禽的,必须经有关部门批准,接受所在地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并落实环境保洁措施。

第十二条各类化粪池、储粪池的产权单位(产权人),必须向所在区清洁服务公司申报登记,按规定交纳费用,并服从统一管理。

纳入管理的化粪池、储粪池(包括辖区内的公共化粪池、储粪池)发生满溢,区清洁服务公司必须立即清除。

第十三条货运车辆运输的液体、散装货物,应当密封、包扎、覆盖,避免泄漏、遗撒;装卸货物后,应当做到场地清洁。

产生建筑垃圾和工程渣土的单位在施工、清运过程中抛洒滴漏影响道路整洁的,应当负责及时清除。

居民产生的生活垃圾应当倒入垃圾箱内,各类车辆车内清出的垃圾,应当倒入自备的垃圾容器。

城市应当逐步推广袋装垃圾收集、清运办法。

第十四条因水、电、通讯等施工作业需要开挖路面的,施工单位必须及时清除作业遗留的渣土、废弃物,并修复路面。

第十五条科研、医疗卫生、屠宰场、生物制品厂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废弃物,必须按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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