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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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最新)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市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等,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

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

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

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

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

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镇政府、X道办事处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及法定文书;(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六)现场收缴罚款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2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2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1. 引言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精细化管理。

全过程记录是行政执法工作的重要工具,能够提供证据支持、管理决策依据和后续事务处理参考,为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开、透明提供保障。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进行全过程记录。

3. 定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从开始到结束的全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

4. 记录内容4.1 行政执法的事由、目的、依据和权限;4.2 当事人和涉及的相关方信息,包括姓名、职务、联系方式等;4.3 行政执法现场的时间、地点、气候等相关情况;4.4 进行行政执法的人员信息,包括姓名、执法证件号码等;4.5 行政执法的过程、方法、措施和结果;4.6 行政执法涉及的证据、证人和证明材料;4.7 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执法人员的解释、告知内容;4.8 行政执法行为的合法性评价和执法决定的依据;4.9 行政执法后续的事务处理记录,包括处罚决定的执行、处理异议和申诉等情况。

5. 记录要求5.1 全过程记录应当准确、真实、完整,不得夸大或隐瞒事实;5.2 记录应当采用明确的语言,不得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表述;5.3 记录应当规范化、规范化,避免使用个人情绪色彩和主观评价;5.4 记录应当及时完成,确保记录内容的准确性和真实性;5.5 记录应当详细具体,对于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关键环节和决策依据,要予以重点记录。

6. 记录存档6.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存档保存,保持完整和完好无损;6.2 存档应当采取电子存储和实物存储相结合的方式,确保记录内容的安全性;6.3 存档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进行分类管理,便于检索和查询;6.4 存档应当定期进行备份,防止记录内容丢失或损坏。

7. 监督与评估7.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纳入行政执法活动的考核评估体系中;7.2 相关部门和组织可以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抽查;7.3 对于全过程记录存在虚假、失实等问题的,应当依法进行处理和追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 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 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 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 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 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 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 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 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 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 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 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 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 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 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

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建设,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减少行政管理行为中的矛盾和冲突, 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实施下列行为时应全程记录:(一)适用简易程序执行行政处罚时;(二)适用一般程序时,进行调查取证、现场勘查、询问当事人、陈述申辩以及送达文书等;(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过程中;(四)实施行政许可、信访接待过程中;(五)日常巡查检查过程中;(六)参与城市管理重大执法活动过程中;(七)参与重大节日、重大活动的城市管理保障过程中;(A)其他容易引发争议和纠纷的执法现场。

第三条在使用执法记录仪进行执法时,语音、录像应同步摄录,集中管理、规范归档,确保视听资料全面、客观、合法、有效。

第四条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记录信息,应当严格按照保密工作的有关规定和权限进行管理。

第五条要严格执法程序,规范执法文书的制作和使用, 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合法规范。

第二章执法现场的记录程序第六条城管执法人员在使用执法记录仪之前,应当对设备进行全面检查,确保无故障,主电池和备用电池电量充足,内存卡有足够储存空间,并按照当前日期时间调整好设备时间。

第七条城管执法人员在开展以下工作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执法记录仪:(一)执法巡查、值班备勤的队员必须领取执法记录仪,认真核对核验各项功能,确保能够正常使用。

(二)执法记录仪应佩戴在上衣左侧肩神,开启执法记录仪电源,随时准备按规定启动摄录功能。

(三)城管执法人员在重点点位盯守,协助有关部门维护大型活动现场秩序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

(四)城管执法人员在对轻微违法行为进行劝阻、纠正时,必须启动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并保证连续录制,不得间断。

(五)城管执法队员处理一般违法行为时,执法队员自到达现场之时起,要开启执法记录仪进行录音录像,记录执法现场的过程。

(六)城管执法队员在处置敏感和重大执法案(事)件过程,在启动执法记录仪的同时,还要视情使用录音笔、摄像机、带视频摄录功能的照相机、车载视频摄录设备,实行全程录音录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三、制度目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任意执法。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目标。

3. 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能。

4.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衔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

四、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记录对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措施、行政执法结果等。

2. 记录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客观,不能出现歧义和模糊性,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3. 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使用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记录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便日后查阅、审计等需要。

五、制度保障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保障:1. 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与依据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进行行政执法活动的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三、主要内容1.执法前准备工作记录:包括执法案件的相关信息、证据的收集情况、行政执法的合法依据等。

2.执法活动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到达现场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身份信息的核实,询问相关当事人的过程与结果,对现场进行勘验、取证等执法活动的过程与结果等。

3.执法措施执行记录:记录执法人员对当事人采取的各项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如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查封、扣押财物等。

4.处理结果记录:记录对违法行为的处理结果、处罚决定的解释、法律依据以及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

5.执法监督记录: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情况,包括接受上级行政执法机关、监察机关的监督检查情况,接受社会监督的情况等。

四、记录要求1.记录应真实、完整、准确、客观地反映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2.记录应采取书面形式,可以通过纸质记录、电子记录等形式保存,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可读性。

3.记录应及时完成,不得隐瞒、篡改、删除、补充记录内容。

4.记录应签字并加盖公章,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五、保密与公开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保密,不得随意泄露、传播。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公开。

六、违规责任1.对于故意隐瞒、篡改、删除、补充记录内容的行为,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2.对于泄露、传播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七、制度宣传与培训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公示、内部通告、培训等形式广泛宣传本制度,并定期组织执法人员进行相关培训,提高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认识与理解。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一、目的和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规范进行,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行使行政执法权力过程中进行的全过程记录工作。

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和内容: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方式包括:书面记录、音视频记录、摄影和录音等。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素:(1)执法人员姓名、执法证件编号;(2)执法行为的日期、时间、地点;(3)执法行为的事实、依据和结果;(4)执法人员与当事人之间的沟通和协商情况;(5)相关当事人的身份信息;(6)有关人员的证言和陈述;(7)相关证据的来源、保管和使用情况;(8)当事人对行政执法行为的异议、申请听证、复议和行政诉讼情况;(9)其他与行政执法行为相关的要素。

三、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要求: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行政执法行为的全过程,不得有删除、遗漏、篡改等行为。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取相应的技术手段进行保全,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完成,确保记录与实际执法行为相对应。

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保管和使用:1.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确保记录的安全和保密。

2.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进行保存。

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合法性、合规性的证据,可以提供给相关当事人查阅。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和检查:1.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2.对于故意篡改、删除或销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依法追究责任。

六、附则:1.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2.行政执法机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制定配套的实施细则。

3.对于未尽事宜,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补充完善。

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录制和整理:1.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录制应当由执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指定的专业人员进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电子版(四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电子版(四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电子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管理,规范行政执法程序,进一步促进执法行为的严格、规范、公正、文明,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河北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安全生产行政执法(以下简称行政执法),是指局各有关处室、监察支队依据安全生产和职业卫生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具体行政执法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形式,对行政执法的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整个过程进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行政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和手段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二章记录方式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____、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臵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公正透明,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真实完整,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依据、调查取证、执法行动、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权威,并依法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专门的执法记录人员负责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依据:记录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合法依据进行执法的情况。

(二)执法行动:记录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调查讯问、勘验、检查、扣押、拘留、抄告等执法行动的过程和结果。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执法机关对其陈述和申辩的处理情况。

(四)证据采集和保全:记录执法机关采集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并保全好证据。

(五)听证程序:记录行政执法听证过程和结果。

(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

(七)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记录行政执法相关的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过程和结果。

(八)其他执法活动:记录其他重要的执法活动和结果。

第三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由执法记录人员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

第七条执法记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格式应当简明扼要,要求内容完整。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活动顺序编排,并按照时间先后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件和副本应当由执法记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第四章监督和应用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加强行政执法过程的监督,根据《行政执法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执法职权的全过程记录。

第三条行政机关应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技术和管理措施,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以下内容:1. 行政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2. 行政执法机关的执法部门、执法人员的名称、执法证件和执法职务;3. 执法者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4. 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方式和过程;5.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6. 行政执法的证据材料;7. 行政执法决定的结果和执行情况;8. 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情况。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正、全面的原则,不得歧视、剥夺当事人的权利。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生成和保存第六条行政执法机关应当通过电子化手段生成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并建立相应的存储和检索系统。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生成应当在执法活动实施的同时进行,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将记录内容填写完整,并进行电子签名。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详细记录执法活动的全部内容,不得删除、修改,如有需要修改的情况,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修正,并进行记录。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保存备查,不得随意销毁或篡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保存期限为5年。

保存期满后,应当按照行政机关的规定进行归档和销毁。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和保护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为行政机关的重要依据,应当用于审查和监督执法行为的合法性。

第十二条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不得向外界泄露、篡改或滥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

第十三条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完善的权限和审查制度,对执法机关和执法人员进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使用和保护的监督。

第十四条对于故意破坏、篡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行为,将依法进行追究。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执法任务、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的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便于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执法任务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到的执法任务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 执法依据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文书等。

3. 执法过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行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情况。

4. 执法行为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言行,包括工作纪律、执法态度、执法能力等方面。

5. 执法结果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结果,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
1. 规定明确的记录要求和标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建立记录机制和流程,明确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记录,如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设备等,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加强对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记录被篡改或泄露。

5. 定期进行记录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有效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五条执法全过程记录主要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取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资料的现场采集设备主要为执法记录仪。

第六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文字记录:(一)年度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计划;(二)实施综合或专项督导执法检查等重大行政执法行为所依据的同级政府、安委会(办)、安全监管局关于开展督导执法检查的通知、方案或其他规范性文件;(三)核查投诉、举报案件时,所依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对违法行为投诉、举报信件(函),以及领导批示、批复或机关督办文件等;(四)行政执法过程中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听证报告,以及内部程序审批表、集体讨论记录、送达回执等书面记录;(五)其他应当采取文字记录的内容。

第七条下列行政执法环节应进行音像记录:(一)能够反映企业名称、概貌的标志性建筑;(二)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介绍执法目的、意义、重点及相关要求时;(三)依据现场检查方案对企业现场必查区域、场所进行执法检查时;(四)行政执法人员向企业相关人员通报执法检查情况、交换意见时;(五)告知当事人享有的权利、应履行的义务及应当执行的安全生产监管监察指令;(六)行政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或有关人员就所需调查的事项(问题)进行询问时;(七)现场勘验时;(八)企业相关人员在现场检查记录或相关执法文书上签署姓名和意见时;(九)对企业采取现场处理措施时;(十)调查取证中调取原始凭证确有困难,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一)抽样取证不能提取原物,须采取照相、录像等方式取证时;(十二)实施行政处罚简易程序或当场收缴罚款等容易引发争议时;(十三)以留置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四)以公告送达方式送达执法文书时;(十五)对企业隐患整改情况进行复查时;(十六)其他应当采取音像记录的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参考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一套制度。

下面是一个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参考内容:
1. 目的和适用范围:明确制度的目标是记录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适用范围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所有涉及人员和部门。

2. 记录的内容:包括行政执法活动的基本情况、执法决定的依据和理由、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证据的收集和审查、听证的过程和结果、行政执法行为的执行情况等。

3. 记录的方式:可以采用书面记录、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记录,要求记录完整、准确、真实。

4. 记录的时间和地点: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结束后及时完成,在行政执法活动的现场或者相关地点进行记录。

5. 记录的保存和归档:记录应当进行保存,并按照规定的时限进行归档,归档材料应当进行编号和标注,并严格保密。

6. 记录的检查和审批:记录应当由相关部门进行检查和审批,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7. 记录的披露和公示:对于重大行政执法活动的记录,可以进行披露和公示,以实现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

8. 记录的使用:记录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结果的证据,也可以作为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查和监督的依据。

以上是一个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参考内容,具体的制度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3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本(报批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程序,实现行政执法全过程留痕迹、可追溯、按照《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行政执法过程中的记录工作。

本办法所称的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机关处室、依法受委托的执法组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时,形成行政执法文书(含电子文数据)等文字记录和拍照、录音、录像、视屏监控等音视频记录的活动。

第三条政策法规处负责对全委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各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完成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按照本单位的工作情况,建立本单位全过程记录的相关实施细则。

第二章受理记录第四条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的,应当对申请登记、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申请人通过网络等方式提出申请的,可以通过截图、拍照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进行保留。

第五条相关受理处室、直属单位可在受理窗口安装视屏监控系统,记录受理、办理全过程。

在行政执法决定书作出后____日内,连同执法过程中的其他文字材料和视屏、音频记录形成案卷。

第六条建立立案审批程序,相关处室、直属单位在依职权检查时、收到举报件、上级交办件、其他机关移送案件、依法通过其他途径发现的案源,应当向稽查站移交,立案,立案审批文书应载明启动原因、当事人基本情况、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和行政机关相关负责人意见。

第三章调查取证记录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案卷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编号及有效期、执法人员出示执法证等情况进行文字记录。

第八条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开展调查和行政检查,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记录:(一)询问(调查)当事人或者证人的,制作询问(调查)笔录等文字记录;(二)实施现场检查(勘验)的,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字记录;(三)实施抽样取证的,制作抽样物品清单等文字记录;(四)组织听证的,制作听证通知书(公告)、听证笔录等文字记录;(五)委托检验(检测、鉴定、评审)的,制作检验(检测、鉴定、评审)委托书;(六)依法制作其他文字记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活动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员的基本情况;(三)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四)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态度和言语等情况;(五)行政当事人的陈述、申辩以及提供的证据等情况;(六)行政执法决定及其执行情况。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要求保密,并依法存档、管理和使用。

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根据需要进行录音、摄像等方式的记录,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妥善保管,严禁篡改、伪造或者泄露,否则将依法追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章记录操作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操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关法律法规和行政执法知识的基本素质,严格履行记录工作的职责,不得私自修改、删除或者篡改记录内容。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规范填写记录表格,确保记录内容的一致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行政执法活动的主办人负责记录,辅助人员协助填写和审核,确保记录的完整性。

第十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在行政执法活动完成后的时间内制作,不得超过七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事件的先后顺序填写,严禁记录内容的纰漏和遗漏。

第十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使用本行政机关统一规定的记录表格,填写记录时,应当如实填写,确保真实、准确地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现场勘验、调查取证、询问、听证、听证笔录、案卷整理、处罚决定等环节以及执法结束后的总结等情况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原则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真实性原则。

记录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反映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不得虚假或夸大事实。

(二)全面性原则。

记录应当覆盖执法全过程的各个环节,对关键事实、证据和程序进行详细记录,做到事无遗漏。

(三)规范性原则。

记录应当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并按照既定格式和规范进行,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可读性。

(四)保密性原则。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严格保密,不得泄露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内容。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内容和方式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执法人员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单位、执法证号等;(二)执法时间、地点、对象等基本信息;(三)执法依据和目的;(四)现场勘验和调查取证情况,包括勘验人员、勘验时间、勘验内容、勘验结果等;(五)询问和调解情况,包括询问对象、询问时间、询问内容、询问结果等;(六)听证情况,包括听证时间、地点、参与人员、听证顺序等;(七)听证笔录,应当详细记录参与听证的各方陈述和申辩的内容;(八)案卷整理情况,包括案卷编号、分类、整理人员等;(九)处罚决定情况,包括处罚种类、处罚依据、处罚金额等;(十)结束总结,对执法过程中的重要事项进行总结评价。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采用书面记录、音频记录、视频录像等方式进行,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记录方式。

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有主办执法人员签字,并尽量征得当事人签署确认。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管理第七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间进行归档,保存期限为五年。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密,不得私自调阅、复制或泄露。

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有关解析

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有关解析

1、什么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等执法全过程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2、行政执法机关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应当明确哪些重点内容?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类别、阶段和环节等不同情况,明确记录的内容和方式,同时要明确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的存储、使用和管理等内容。

3、什么是文字记录?文字记录是以纸质或电子文件对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以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证据材料等为主要载体。

4、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文字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通过规范本部门或者本系统行政执法文书,制定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规范行政执法的重要事项和关键环节,做到文字记录合法规范、客观全面、及时准确。

执法规范用语和执法文书制作指引由行政执法机关结合部门和行业特点自行制定。

5、什么是音像记录?音像记录是指通过照相机、录音机、摄像机、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设备实时对行政执法过程进行记录的方式,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等。

6、是否所有行政执法行为及其执法流程的各个环节都需要进行音像记录?不是。

对文字记录能够全面有效记录执法行为的,可以不进行音像记录。

对查封扣押财产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应当进行全过程音像记录。

对现场执法、调查取证、举行听证、留置送达和公告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过程,要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7、如何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的音像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制定音像记录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不同类别、阶段、环节,明确进行音像记录的执法事项名称,执法环节,采用的记录设备、场所,记录内容的存储、使用、管理、调阅监督等内容。

要指导行政执法人员按照执法规范用语文明开展音像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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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程序,促进行政执法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试行)》等,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部门含受委托的行政执法组织。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部门以纸张或电子设备为载体,采用书写或录制方式以文字、符号、图画、声音等形式对特定行政执法案件处理进行全面记录的活动。

第四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依照本规定分类制定记录细则,对本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案件依法、客观、全面记录。

对可能导致行政执法决定被撤销、被确认违法等情形,以及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重点记录。

法律、法规、规章和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执法记录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对特定案件处理的记录,包括处理部门、法律依据、事实根据、法定证据、作出决定的理由和执法决定,以及送达执行等内容,体现行政执法程序。

有行政执法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
政执法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依法记录相关信息。

行政执法记录以书写和纸张记录为主,逐步实行以电子设备录制记录。

采用书写方式记录的,应当符合行政执法文书规定。

采用录制方式记录的,应当完整。

书写记录、录制记录作为证据使用的,应当符合相关规定。

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证据保全、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环节,应当录制音像资料。

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应当对执法全过程录制音像资料。

第六条行政执法记录应当形成案卷,符合行政执法案卷规定。

第七条各县区政府应当加强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组织领导,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所需经费和设备。

上级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行政执法部门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的领导或指导。

第二章简易程序案件记录
第八条适用简易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以下内容:(一)案件处理人员的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二)适用简易程序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三)实施简易程序的步骤及法定文书;
(四)当事人陈述、申辩的记录;
(五)对当事人陈述、申辩内容的复核及处理,是否采纳的理由;
(六)现场收缴罚款的实施过程;
(七)其他依法记录的内容。

第九条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执法行为,行政执法部门应采用适当方式进行音像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分类设置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簿,记录一定周期内同类案件。

简易程序案件记录簿由相对独立的案卷组成,每个案卷记录内容应当完整。

除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简化的外,不得缺失记录内容。

第三章一般程序案件记录
第十一条对适用一般程序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记录全部法定内容和必要内容,形成独立案卷。

第十二条对案件处理部门名称的记录应当使用法定机构核定的全称。

案件处理部门所制发的行政执法文书应当符合国家公文标准和印章使用规定,法律有规定的,应当由部门负责人签名。

应当记录案件处理人员姓名和执法证件号码。

应当记录所行使职权的法律性质和行使过程。

第X条处理案件适用的法律依据,应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顺序依次记录。

需要适用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应当予以记录。

法律依据记录应当具体到条、款、项、目,写明内容。

应当记录需要适用的行政裁量基准。

第十四条对案件事实根据的记录应当与实际事实一致,禁止虚构案件事实。

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分类记录被处理案件行为人、行为和物品等信息。

第十五条对案件证据的记录应当符合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现场笔录等法定要求。

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行政执法证据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对案件决定的记录应当包含法定事项和理由。

应当记录行政执法决定的起草人、审核人、签发人等对决定形成有影响的人员。

经法制审查、专家论证、集体讨论、听证等程序的,应当予以记录。

第十七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情况应予以记录,法律、法规和规章未对行政执法文书送达作出明确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行政执法决定的执行情况应当予以记录。

对未能执
行的决定应当详细记录原因。

行政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记录。

第十九条行政执法决定被起诉或者被复议,应当记录诉讼、复议过程和结果。

第四章执法记录的收集、管理和利用
第二十条禁止收集、记录与行政执法案件无关的信息,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执法记录信息。

第二十一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信息收集、记录、保存、管理、使用、公开制度,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对全过程记录文字和音像资料的归档、保存和使用。

第二十二条行政执法部门及其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行为终结之日起30日内(法律、法规、规章有具体要求的,从其规定),应将行政执法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资料形成案卷。

音像记录制作完成后,行政执法人员应及时按要求将信息储存至执法信息系统或专用存储器,不得自行保管。

第二十三条行政执法记录形成的案卷和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相关规定管理、利用和公开。

第五章监督与责任
第二十四条各县区政府、各行政执法部门应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纳入法治政府建设考核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进行行政执法记录的;
(二)未按规定进行记录或者进行虚假记录的;
(三)违反规定收集、记录、保存、管理、使用、公开行政执法记录信息的;
(四)其他违反行政执法记录规定的情形。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X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X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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