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在执行行政执法活动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对执法活动全过程进行详细记录的工作。
全过程记录的目的是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规范性。
最新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内容。
一、全程录音录像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的现场,可以采取全程录音录像的方式进行记录。
全程录音录像可以更加准确地记录执法人员与当事人的言行举止,有助于更好地还原执法现场的真实情况。
全程录音录像需要由执法人员与当事人在记录开始前进行确认,并在结束后进行签名。
二、书面记录执法活动结束后,执法人员应当及时对执法过程中的主要环节、关键细节进行书面记录。
书面记录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执法措施的依据和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引用等内容。
书面记录需要由执法人员进行签名并加盖执法单位的公章。
三、证据保全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活动中发现证据或者当事人提供证据的情况下,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予以保全。
保全措施包括对证据进行拍照、拍摄、封存等操作,并在保全行为记录中详细说明保全的时间、地点、人员、方法等情况。
四、执法活动报告行政执法机关在完成执法活动后,应当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相关部门提交执法活动报告。
执法活动报告需要包括执法活动的基本信息、执法依据、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当事人的基本信息、执法措施的执行情况、执法结果等内容。
五、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存档和归档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将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相关资料进行存档和归档。
存档包括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电子版或者纸质版,归档则是将相关资料根据时间和执法活动性质进行分类整理并进行永久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规定旨在提高行政执法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防止滥用职权和违法行为的发生。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完成全过程记录,并确保记录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在实际操作中,行政执法机关还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和监督,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素质,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有效性和可靠性。
上海 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 三项制度
上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原创实用版2篇)目录(篇1)1.上海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2.三项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3.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正文(篇1)【提纲】1.上海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近年来,上海市在行政执法领域积极推行全过程记录制度,旨在提高执法透明度,规范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权益。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执法行为的启动、调查取证、处理决定、执行等各个环节进行记录,确保执法行为有据可查。
2.三项制度保障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顺利实施,上海市采取了以下三项措施:(1)制定详细的执法记录规定。
上海市对执法记录的内容、方式、时间等进行了详细规定,要求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按照规定进行记录。
(2)建立健全执法记录管理系统。
上海市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建立了执法记录管理系统,对执法记录进行统一管理,便于查阅和监督。
(3)强化责任追究。
上海市明确了执法记录的责任主体,对未按照规定进行记录的执法人员,依法追究其责任。
3.具体实施情况和效果分析自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以来,上海市取得了显著成效:(1)执法透明度得到提升。
全过程记录制度使得执法行为更加透明,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公信力,增强人民群众对执法工作的信任。
(2)执法行为更加规范。
在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约束下,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更加注重程序合法性和证据充分性,有效防止了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现象的发生。
(3)公民权益得到更好保障。
全过程记录制度为公民提供了维权依据,有利于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总之,上海市通过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实现了执法过程的透明化、规范化,对于提高政府公信力、保障公民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上海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三项制度的具体内容三、制度的实施效果与意义正文(篇2)近日,上海市政府在深化行政执法改革方面又出新举措,推行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通过落实三项制度,进一步提升执法公正、规范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1.目的本制度旨在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完善行政执法活动的信息化管理,确保行政执法的公正、公平、公开,并提供有效的证据保障,从而增强行政执法的透明度和可信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
3.记录要求3.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全过程记录的档案管理制度,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安全性。
3.2 记录的内容应包括行政执法活动的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当事人及证人信息等必要的基本信息。
3.3 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环节应当详细记录,包括现场勘查、调查取证、听证会、询问笔录、执法决定等。
3.4 记录应当包括文字描述、摄影、录音、录像等多种形式,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5 对于涉及商业秘密等敏感信息的记录,应当进行合理的保密处理,防止泄露。
4.记录流程4.1 行政执法活动前,执法人员应当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进行充分准备,包括准备相关记录设备、确认记录人员等。
4.2 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人员应当根据记录要求进行全程记录,确保记录的时效性和准确性。
4.3 执法人员应当对记录材料进行核对和归档,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完整性。
4.4 执法机关应当对记录材料进行定期检查和审定,确保记录的合规性和规范性。
4.5 执法机关应当建立记录查阅和维护的制度,确保记录的可检索性和可查询性。
5.责任与监督5.1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指定专门的负责人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并明确其责任和权限。
5.2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加强对记录人员的培训和指导,提高记录工作质量和能力。
5.3 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建立监督和检查制度,定期对记录工作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4 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执法机关应当依法进行纪律处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行政执法机关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要求进行全过程记录工作,以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并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效果。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
行政执法“三项制度”解读一、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是什么?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即:建立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严格执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二、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重要意义?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行为,是履行政府职能的重要方式,直接关系到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
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对于促进行政机关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履行职责,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三、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的措施?一是要及时主动公开执法信息,让行政执法在阳光下运行,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是要逐步扩大执法音像记录的适用范围,对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执法活动,实现全过程记录。
加强执法数据的统计分析,充分发挥执法大数据在政府决策、行政管理、优化服务、监督权力等方面的作用。
三是要确保每项重大执法决定必须经过合法性审查,守住法律底线。
加强法制审核能力建设,切实保证行政执法决定严格依法作出。
行政执法公示制度1>行政执法主体的公示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已确认的行政执法主体。
2、行政执法人员的公示每年都要在区政府网站上公示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单位、职务、证件编号、执法类别、执法区域等内容。
3、行政执法事项的公示各行政执法部门每年都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明确各执法部门的主体、职责、职权、依据、程序等内容。
4、随机抽查的公示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比例、方式、频次等内容,抽查检查结果也要及时向社会公布。
5、行政执法流程的公示各执法部门要编制并公示行政执法流程图和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方便群众办事。
6、执法过程公示行政执法人员要按规定规范着装和佩戴统一标识,要主动出示执法证件,表明执法身份,要出具统一的行政执法文书,告知当事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4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一、制度目的:为了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公开、透明和合法性,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记录案件全过程。
三、主要内容:1. 记录要求: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必须记录案件全过程,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执法人员的姓名、执法证件号码和单位信息;- 被执法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案件发生时间、地点和相关情况;- 执法过程中的行为和措施;- 相关证据的收集和保存情况;- 执法结果和处理决定。
2. 记录方式:行政执法人员可以选择书面记录或录音录像等方式进行记录。
无论采用何种方式,都必须确保记录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3. 记录保存: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将记录的资料保存在行政执法档案中,确保档案的安全和完整性。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应当进行保密处理。
四、监督和责任:1. 监督机制:上级行政机关和社会公众有权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可以通过投诉、举报等方式提出异议。
2. 责任追究:对于故意篡改、伪造记录或者不按照规定记录的行政执法人员,将依法承担相应的纪律和法律责任。
五、附则: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进行修订的,由制度的负责人提出,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
备注:本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制度的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规定,以确保其合法性和适用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2)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提高行政执法的公开透明度和公正性,依法行政,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相关过程、事实和依据等进行书面记录,对行政执法决定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和审查。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准确、及时、完整的原则,真实、全面地反映行政执法活动的过程和结果。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由具备行政执法职责的工作人员按照本制度的规定进行操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关于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现行政执法全程留痕、可追溯,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局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音像等方式,对行政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活动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各个阶段执法全过程记录包括文字记录和音像记录两种方式。
第三条文字记录是指采用书面材料、电子数据等进行的记录。
音像记录是指采用执法记录仪、照相机、摄像机、录音机(笔)、视频监控设备等工具进行的记录。
行跟踪记录的活动。
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文字记录应当按照案卷制作规范和统一的文书样式、标准制作。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坚持依法、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五条应当根据行政行为的性质、种类、阶段等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六条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执法需要配备执法记录仪、数据管理终端等执法记录设备和音像资料传输、存储等设备。
第七条应为执法人员配备执法记录仪等视音频记录设备,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配备的数量应满足日常执法工作开展需要。
第八条应当将行政处罚、强制、检查,登记立案、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全过程文字记录和作为案件必要证据使用的视音频记录要按要求及时存档,实现行政执法信息的实时全记录及有据可查。
第二章记录规范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应当有文字记录。
第十条文字记录应按案卷制作规范和市局统一文书样式、标准和要求制作。
第十一条可以在办公区内受理接待、办案等接触场所设置视频监控设备,并应在醒目位置设置监控提醒标识或其他告知方式告知当事人。
除涉及国家秘密等不适宜视听记录的情形外,对下列执法行为的实施过程,应当使用执法记录仪等设备进行视音频同步记录:(一)日常巡查发现,接受上级指示、投诉举报或者数字化城管指挥中心指令后至现场处置;(二)现场勘验、检查;(三)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四)实施扣押财物、查封施工现场等行政强制措施;(五)组织听证;(六)以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拆除的方式实施行政强制执行;(七)留置和公告等送达法律文书;(八)处置重大突发性事件、群体性事件,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或紧急行动;(九)其他直接接触行政相对人,可能引发双方争议和冲突的行政执法环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一、前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为了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合法、公正、透明进行而制定的。
该制度的实施对于建设法治政府、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制度背景、制度目标、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制度背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制定是基于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和行政执法的实际情况。
当前我国法治政府建设取得了积极成果,但仍存在一些问题,例如行政执法的程序不规范、权力滥用等。
因此,建立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必要的。
三、制度目标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标是保护公民合法权益、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具体目标如下:1. 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通过记录行政执法全过程,可以保护公民合法权益,防止行政执法人员滥用权力、任意执法。
2. 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行政执法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权限进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重要目标。
3. 提高行政效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有助于提高行政效能,减少行政执法的时间成本和资源浪费,提高行政效能。
4. 推动行政审批改革。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可以推动行政审批改革,促进行政执法与行政审批的衔接,加快行政审批流程。
四、具体内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记录对象。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对象是行政执法活动中的重要节点和关键环节,包括行政执法依据、行政执法对象、行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措施、行政执法结果等。
2. 记录要求。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要求记录准确、完整、真实、客观,不能出现歧义和模糊性,必须按照实际情况进行记录。
3. 记录方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可以使用文字、图片、录音、视频等多种方式进行记录,以确保记录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 记录保存。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保存,保存时间不得低于5年,以便日后查阅、审计等需要。
五、制度保障为确保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有效实施,需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制度保障:1. 领导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
一、制度背景和目的
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保障人民权益,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行政执法行为的部门和人员。
三、记录内容
1. 执法人员信息:包括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执法时间和地点:记录执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和地点。
3. 执法对象信息:记录执法对象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等。
4. 执法手段和过程:详细记录执法过程中使用的手段和方法,包括勘查、询问、调查取证等。
5. 执法事实和证据:记录执法行为发现的事实和证据,包括现场照片、视频等。
6. 执法决定和结果:记录执法行为的决定和结果,包括罚款、责令整改等处罚。
7. 当事人意见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意见和申辩情况,包括是否提出异议、要求听证等。
8. 执法人员签名:执法人员应在记录中签字确认。
四、记录方式和存档要求
1. 记录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形式进行记录,必须保证记录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2. 存档要求:记录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和程序进行存档,存档期限不得少于五年。
五、监督和管理
1. 监督和检查:上级机关对下级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对记录进行抽查和核实。
2. 处理投诉和举报:接受对执法行为的投诉和举报,对投诉和举报进行调查处理。
3. 违法行为处理: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包括纠正错误行为、追究责任等。
六、附则
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是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范文,具体内容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2篇)
2024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活动,加强执法公正透明,保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真实完整,依法行使执法权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执法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机关在行使执法职权的过程中,通过书面、电子等方式记录执法活动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依据、调查取证、执法行动、执法结果等。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真实、准确、权威,并依法保护执法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记录要求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有专门的执法记录人员负责记录。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包括下列内容:(一)执法依据:记录执法机关依据法律法规和行政许可、批准文件等合法依据进行执法的情况。
(二)执法行动:记录执法机关的调查取证、调查讯问、勘验、检查、扣押、拘留、抄告等执法行动的过程和结果。
(三)当事人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以及执法机关对其陈述和申辩的处理情况。
(四)证据采集和保全:记录执法机关采集证据的过程和方法,并保全好证据。
(五)听证程序:记录行政执法听证过程和结果。
(六)行政处罚决定:记录行政处罚的决定和依据。
(七)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记录行政执法相关的申诉、复核、诉讼等程序过程和结果。
(八)其他执法活动:记录其他重要的执法活动和结果。
第三章记录管理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由执法记录人员按照规定内容进行记录,记录完整、准确,不得篡改、伪造或者故意遗漏。
第七条执法记录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具备较高的法律水平和书面表达能力。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规定的格式和要求进行记录,格式应当简明扼要,要求内容完整。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按照执法活动顺序编排,并按照时间先后进行记录。
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原件和副本应当由执法记录人员妥善保管,不得外传。
第四章监督和应用第十一条监督机关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监督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记录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合法性。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工作,加强行政执法监督和公正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中的调查、取证、执法行为以及相关意见、建议等进行全面详实记录,并形成相应的书面档案。
第三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制度适用于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各类行政执法机构及执法人员,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应严格按照本制度进行全过程记录。
第二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内容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包括以下内容:(一)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目的;(二)行政执法人员的身份信息及执法资格;(三)行政执法的程序及执法行为;(四)行政执法的时间、地点和当事人情况;(五)行政执法现场的实际情况和相关证据材料;(六)行政执法人员的行为记录、意见和建议;(七)行政执法活动的审批、决定和结果;(八)其他与行政执法活动有关的信息。
第五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进行,并由相关执法人员签字确认,以确保记录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第三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保管和使用第六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及时整理并形成档案,便于查询和审查。
档案应当按照规定的期限和程序进行保管,防止丢失、损毁或篡改。
第七条对于重要的行政执法案件,应当特别加强全过程记录的保密管理,确保相关信息不被泄露。
第八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必须按照法律规定和程序规定进行使用。
未经相关执法机构批准或者涉及个人隐私的部分,不得随意公开或者以其他方式使用。
第九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发现漏洞、问题或者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监督和评估第十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监督由上级机关、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以及社会各界共同参与。
对于记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存在质疑的,应当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定期进行评估,对于记录质量不合格的,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提升。
第五章附则第十二条对于违反本制度的行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5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二条本制度所称行政执法,是指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的全过程记录,是指执法人员通过文字、音像等记录方式,对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行政执法整个过程进行跟踪的活动。
文字记录方式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调查取证相关文书、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听证报告、内部程序审批表、送达回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方式包括采用照相、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方式进行的记录。
文字与音像记录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坚持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
执法人员应根据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现场、阶段的不同,采取合法、适当、有效的方式对执法全过程实施记录。
第五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申请办理的事项,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对申请登记、口头申请、受理或不予受理、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中的错误、出具书面凭证或回执以及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补正的全部内容等予以记录。
第六条行政执法人员应在相关调查笔录中对执法人员数量、姓名、执法证件编号及出示情况进行文字记录,并由当事人或有关在场人员签字或盖章。
第七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对告知行政相对人陈述、申辩、申请回避、听证等权利的方式应进行记录。
第八条调查、取证可采取以下方式进行文字记录:(一)询问当事人或证人,应制作询问笔录等文书;(二)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三)现场检查(勘验)等,应制作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文书;(四)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的,应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五)举行听证会的,应依照听证的规定制作听证全过过程记录文书;(六)指定或委托法定的鉴定机构出具鉴定的,鉴定机构应出具鉴定意见书等文书;(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调查方式。
上述文书均应由行政执法人员、行政相对人及有关人员签字或盖章。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1. 前言为了规范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的全过程记录,保证执法行为的公正、透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本制度制定。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XXXX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过程中的全过程记录,包括执法前期准备、执法过程中的记录、执法后期处理等。
3. 执法前期准备(1)案件立案记录对于新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应记录案件的相关信息,包括当事人基本信息、案件性质、案件来源、案发时间及地点、案件调查情况等。
(2)执法任务分配记录应记录对于已立案的行政执法案件,执法人员间在协作执法、分工协作、任务安排等方面的记录。
(3)执法装备准备记录应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所应使用的装备名称、型号,检查装备使用情况,以确保装备完好无损。
4. 执法过程中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准确地记录执法行为的始末过程,记录内容应包括:(1)现场图片记录执法人员应及时记录现场情况的图片,核对信息准确性,以作为执法证据之一。
(2)当事人询问笔录执法人员应对涉案当事人进行通知询问并将其答复记录在案。
(3)执法人员行动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的行动轨迹应予记录,以方便对违法者的追捕、维护执法现场秩序等。
5. 执法后期记录(1)处罚决定书执法人员应依法对涉案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对处罚决定作出书面记录。
(2)违法行为记录对于未被处罚的违法行为情况,执法人员应记录违法行为情况,并及时将该信息上报相关部门。
(3)执法报告记录行政执法人员应在执法后综合性地对执法结果作出报告,并逐一纪录。
6. 必要性本制度的制定和实施,不仅是对当事人权益保护、执法行为的规范,更是健全法制化执法制度、强化行政执法管理和监督的重要举措。
该制度的出台,有利于从制度上解决执法行为的不透明和不规范问题,更好地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执法行为的合理性,提高全社会对行政执法活动的信任和认可程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八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水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局依法实施的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等水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等方式,对水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跟踪记录、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向当事人出具的行政执法文书、检测鉴定意见、专家论证报告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第四条水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第五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第六条执法承办机构应当加强对水政执法人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的培训和监督检查,严格文书、影像资料、记录仪管理,充分发挥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监督作用。
第二章程序启动的记录第七条依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书面申请、口头申请、受理或者不予受理、当场更正、补正更正材料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执法承办机构可以在受理地点安装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第八条依职权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启动原因、案件来源、当事人基本情况、基本案情、承办人意见、承办机构意见、单位主要负责人意见、时间等内容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不启动行政执法程序的,应当对告知当事人或者向社会进行公示等相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第九条执法承办机构接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启动执法程序的,应当书面记录投诉、举报人基本情况,投诉、举报的内容,记录人情况,投诉、举报处理情况等内容。
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启示
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启示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落实情况的启示一、引言行政执法是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公权力的重要方式之一。
为了确保执法活动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被广泛采用并得到了良好的效果。
本文将探讨该制度的落实情况,并从中获得启示。
二、制度概述1. 定义:行政执法过程全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中,对涉及案件的始末、证据收集、处罚依据等关键环节进行全面记录和备案的制度。
2. 目的:该制度旨在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规性和公正性,提高行政机关的办案质量和信誉度,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三、制度要求1. 记录范围:全面记录涉及案件的重要环节,包括执法人员信息、案件调查过程、取证手段和结果、当事人陈述和申辩等内容。
2. 记录方式:可以采用书面记录或电子记录,确保信息真实完整,并配备相应存档措施。
3. 记录责任:明确相关人员的记录责任,包括执法人员、案件负责人和相关部门。
四、制度落实情况1. 执法人员培训:行政机关应加强对执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记录技巧和意识,确保记录内容准确、详尽。
2. 制度宣传:行政机关应通过内部通知、培训会议等方式,向全体工作人员宣传该制度的重要性和具体要求。
3. 设备投入:行政机关应提供必要的记录设备,如录音设备、摄像设备等,并保证其正常运行。
4. 监督检查:行政机关应建立监督检查机制,定期对记录过程进行抽查和评估,并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五、制度启示1. 促进公正执法:全面记录行政执法过程可以有效避免执法人员滥用职权或不当干预案件,从而促进公正执法的实施。
2. 提高办案效率:通过全面记录,可以减少案件纠纷和争议,并提供清晰的证据依据,有利于加快办案进程。
3. 加强监督管理:行政机关可以通过对记录内容的审核和抽查,加强对执法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机关的透明度和公信力。
4. 保障当事人权益:全面记录可以为当事人提供合法权益的保障,确保其在执法过程中享有申辩和陈述的权利。
上海 行政执法 全过程记录 三项制度
上海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三项制度一、引言在现代社会中,每个城市都在积极探索和完善更加公正、透明和便民的行政执法制度。
作为我国最大的城市之一,上海一直在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希望能够为市民提供更加公正和高效的行政执法服务。
在这样的背景下,上海出台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全程监督、全面问责”这一三项制度,其目的在于加强行政执法的监督和约束,推动执法程序的透明化和规范化,提高行政执法的公信力和效力。
本文将从深度和广度的角度对上海的这三项制度进行全面评估,并试图探讨其意义和未来发展方向。
二、全过程记录制度1.1 背景介绍上海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中,对执法人员的行为、过程和结果进行全程录音、录像和全程记录。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实现对行政执法全过程的全面监督和记录,以防止执法人员的滥用职权和违规行为,同时也为市民提供了便捷的申诉和维权途径。
1.2 制度效果通过对全过程记录的实施,上海的行政执法活动逐渐呈现出更加透明和规范的趋势。
执法人员在执行职务时,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不能随意扩大执法范围或者滥用职权。
这一制度的实施,有效地降低了行政执法的不确定性和随意性,提升了市民对执法活动的信任度。
1.3 发展建议虽然上海已经出台了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但在实际落实过程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建议在未来的发展中,应进一步完善执法记录的技术设备和运行管理机制,以确保全过程记录的真实性和有效性。
也需要不断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和管理,加大对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以维护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三、全程监督制度2.1 背景介绍上海的全程监督制度,是指对行政执法活动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评估,包括执法程序的合法性、过程的公正性和结果的合理性。
这一制度的实施,旨在加强对执法行为的实时监督和跟踪,及时纠正和预防执法中的不当行为和错误决定,保障市民的合法权益。
2.2 制度效果通过全程监督制度的实施,上海的执法活动逐渐呈现出更加专业和高效的趋势。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一、目的与适用范围为规范行政执法行为,确保执法公正、公平、公开,加强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本机关行政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的全过程记录。
二、记录内容1. 当事人信息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对象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以及其他关键信息。
2. 执法依据行政执法人员应详细记录执法行为的法律、法规依据,确保执法行为合法有效。
3. 执法程序记录执法行为的全过程,包括执法人员接到任务的时间、地点,执法行为的现场勘查,证据收集等。
4. 执法措施记录执法人员采取的执法措施,包括责令改正、查封扣押等,以及采取措施的原因和依据。
5. 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记录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情况,详细记录当事人向执法人员提出的合法理由、申辩意见等。
6. 证据收集详细记录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包括证据名称、来源、保存方式等。
7. 审查和裁决记录行政执法机关对证据及当事人陈述的审查情况,以及最终的裁决结果。
8. 执法结束记录行政执法行为的结束时间、地点,以及当事人是否服从执法等情况。
9. 执法人员信息记录参与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人员的姓名、工作单位、执法证件号码等基本信息。
三、记录格式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以书面形式进行,包括书面报告、现场笔录、当事人陈述笔录等。
四、记录保存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保存在行政执法机关,以便查阅和备案。
五、责任与监督1. 行政执法人员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全过程的记录工作,并保证记录的真实、准确、完整。
2. 行政执法机关应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进行监督和检查。
3. 对于记录不准确、不完整或失实的情况,应及时进行补充、修改或纠正,并追究相关责任。
六、附则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经本机关批准后执行。
这是一份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模板范文,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应的修改和调整后即可使用。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模板范文(二)一、制度目的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保障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提高行政执法的效率和质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三篇)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是指在行政执法过程中,对执法人员进行全面记录,包括执法任务、执法过程、执法依据、执法行为、执法结果等的制度。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性,便于对执法人员的工作进行监督和评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公共秩序。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1. 执法任务记录:记录执法人员接到的执法任务内容、时间、地点等信息,以及执法人员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 执法依据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合法依据,包括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执法文书等。
3. 执法过程记录:记录执法行为中的具体过程,包括执法人员的调查取证、询问、检查等行为,以及当事人的陈述、证据收集等情况。
4. 执法行为记录:记录执法人员的行为举止和言行,包括工作纪律、执法态度、执法能力等方面。
5. 执法结果记录:记录执法行为的结果,包括对当事人的处理、决定和处罚等。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1. 规定明确的记录要求和标准,确保记录的完整、准确和真实。
2. 建立记录机制和流程,明确记录的责任部门和责任人。
3. 采用科技手段进行记录,如使用执法记录仪、摄像设备等,确保记录的可信度和可靠性。
4. 加强对记录的管理和使用,确保记录的安全性和保密性,防止记录被篡改或泄露。
5. 定期进行记录的审核和评估,及时发现和纠正问题,提高执法行为的质量和效果。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行政执法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并有效地防止滥用执法权力和侵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现代行政执法的重要保障措施。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二)1. 全过程记录目的- 确保行政执法活动的合法性、公正性和透明度。
- 为行政执法人员提供依据和保障。
- 为监督机构和被执法对象提供参考。
2. 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所有行政执法活动,包括但不限于执法检查、处罚、调查取证等。
3. 记录内容- 被执法对象的基本信息,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联系方式等。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信息的记录、收集和管理,规范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行政执法监督条例》《山东省行政程序规定》《山东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等规定,结合全市食品药品监管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依法实施行政许可、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行为,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是指食品药品监管部门通过文字记录、音像记录及信息技术等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过程中执法程序启动、调查取证、审查决定、送达执行、归档管理等法定程序和环节进行过程跟踪、实时留痕的活动。
文字记录包括但不限于向当事人出具的食品药品行政执法文书、内部程序审批表、检测鉴定意见等书面记录。
音像记录包括照片、录音、录像、视频监控等电子记录。
信息技术包括但不限于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的门户网站、移动办公设备、信息化管理系统等电子记录。
文字记录与音像记录、信息技术方式可同时使用,也可分别使用。
第四条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应当遵循合法、全面、客观、及时、可追溯的原则。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根据食品药品行政执法行为的性质、种类和环节等不同情况,采取适当、有效的方式,对食品药品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记录,并将记录内容存入相关执法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加强行政执法信息化建第五条设,根据行政执法需要配备相应的音像记录设备,在行政执法信息系统中对行政执法全过程进行文字、音像记录,提高行政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积极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充分发挥全过程记录信息在案卷评查、执法监督、评议考核、行政决策和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等工作中的作用。
一般规定第二章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应当对检第六条查、核查、调查取证、现场询问等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书:(一)现场检查的,应当制作现场检查笔录等文书;(二)询问当事人或证人的,应当制作调查询问笔录等文书;(三)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取书证、物证的,应当制作调取证据通知书、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等文书;(四)抽样的,应当制作抽查取样通知书、抽样单等文书;(检测)(五)指定或委托法定的检验(检测)机构检验的,检验(检测)机构应当出具检验(检测)报告等文书;(六)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制作权利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文书;(七)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制作听证全过程记录文书;2(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检查、调查方式及记录。
上述文书均应当由行政执法人员、当事人等签字或盖章。
当事人等人员拒绝接受调查或提供证据的,行政执法人员应进行记录。
现场检查当事人的场所、物品,询问当事人和第七条证人,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查封、扣押当事人的财物、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方式对执法现场进行记录。
调查询问开始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将对调查询问进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告知情况应在录音、录像中予以反映,并在调查询问笔录中予以记录。
在监督检查、核查、调查取证过程中采用音像第八条方式进行记录时,应当重点记录下列内容:(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及申请执法人员回避、陈述申辩权利告知情况;(二)执法现场的环境情况;(三)当事人、第三人等现场有关人员的体貌特征和言行举止;(四)重要涉案物品等相关证据及其主要特征;(五)行政执法人员对有关人员、财物采取措施的情况;(六)行政执法人员现场送达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依法履行告知当事人陈述申辩义务的,告知文书第九条中应当载明相关事实、证据、依据、内容等。
当事人放弃陈述申辩的,应当作出书面记录。
行政执法机关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应当对陈述申辩3的内容及采纳情况予以书面记录。
依法组织听证的,应当对听证的告知和申请情第十条况、参加人员情况及听证的时间、地点、具体内容等予以书面记录,必要时可以采取音像方式进行辅助记录。
作出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对相关负责人的签第十一条署意见和签发时间予以书面记录;行政执法决定依法需经法制审核的,应当对法制审核意见、审查人等内容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专家论证的,应当对专家论证情况进行书面记录;依法需经集体讨论的,应当对集体讨论情况进行书面记录。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已经应用行政许可、监督第十二条检查、行政处罚等信息化业务系统的,应当在相关信息系统中全程记录受理、办理过程。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以在行政许可受理、投第十三条诉举报受理、调查询问等专用场所配备电子监控系统,适时记录受理、办理和调查询问过程。
行政许可全过程记录第三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人递交的申第十四条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根据审查情况出具受理或不予受理的书面凭证,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日期。
(一)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应当当场告知或者在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以口头方式告知的,应当通过音像方式记录存档;(二)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并通过书面或音像方式记录存档;4(三)申请事项依法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并向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五条行政许可的审查、现场核查应当实施全过程记录。
记录包括但不限于:现场核查通知书、现场核查记录、、整改报告、整改确现场核查报告(现场核查结果通知书)认记录等应当记录的内容。
行政许可事项需要进行检验的,应当制作统一、第十六条规范的检验抽样单,及时出具检验报告。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行第十七条政许可决定。
经审查(核查)准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送达准予行政许可的文书,注明行政许可有效期及有效期终止日期,并加盖单位印章。
对于经审查(核查)不予许可的,应向申请人送达不予许可的文书。
不予许可的文书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予许可的具体理由及申请人依法享有的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
对于延期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有延期的批准文书和告知申请人延期理由的书面通知。
重大、复杂食品药品行政许可事项须经法制机第十八条构审核的,应当载明法制机构意见;集体讨论的,还应当制作集体讨论记录或者会议纪要。
监督检查全过程记录第四章启动食品药品监督检查,应当记录检查的依第十九条据、来源、监督检查工作安排等内容,可以采取以下方式制作或者保存记录:(一)启动监督检查的审批表、通知、会议纪要等;5(二)本行政区域年度监督检查的计划(方案);(三)上级布置、交办、转办的文件;(四)指定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检查的指定书、委托书;(五)其他反映监督检查启动的文件材料。
采取现场检查、抽样取证的,原则上应当同第二十条时进行音像记录;采取其他调查取证方式的,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监督检查发现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事第二十一条故隐患的,应当依法责令改正,下达责令改正文书,按期对改正情况进行核查并进行文字记录,可根据情况进行音像记录。
进行检验(检测)的,应当制作检验(检测)第二十二条结果通知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检验(检测)结果以及依法享有的复检、异议等权利。
指派或者委托下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后处第二十三条理的,上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制作通知书,并及时收集后处理情况报告。
举报,应当有登记、交收到违法行为的投诉、第二十四条办、转办记录。
对实名或者可以联系到投诉人、举报人的投诉举报,经审查,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并以适当方式告知投诉举报人,将相关情况制作书面记录;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组织办理,并将办理结果以适当方式反馈投诉举报人。
以电话或邮件方式告知投诉人、举报人的,应当通过音像记录方式记录存档。
监督检查活动结束后,应当汇总检查结第二十五条6果,制作、留存相关记录。
第二十六条按规定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通报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制作报告、通报文书。
第五章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全过程记录第二十七条启动行政处罚,应当填写案件来源登记表,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八条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立案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案件来源、案情简介、承办人意见、办案机构意见和相关负责人审批意见、签名及日期。
第二十九条对涉案物品、场所等依法应当查封(扣押)的,填写查封(扣押)审批表,报相关负责人批准。
查封(扣押)审批表应当载明当事人基本情况、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理由及依据、承办人意见、部门负责人意见等。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在二十四小时内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
行政机关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三十条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应当文字记录以下事项:(一)证据保全的启动理由;(二)证据保全的具体标的;(三)证据保全的形式,包括先行登记保存证据法定文书、复制、音像、鉴定、制作询问笔录等。
第三十一条依法实施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7财物等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解除查封(扣押)的,原则上应当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采用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现场检查笔录或者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决定书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查封(扣押)的时间和地点、违法行为有关的场所、使用工具、设施、设备、财物以及相关书面证据材料;(二)行政执法人员表明身份、出示执法证件的情况;(三)当事人到场和核实其身份的情况;依据、权利和救济途径的情况;(四)告知当事人理由、(五)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的情况;(六)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七)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行政处罚事先告知和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第三十二条可以采用音像记录与文字记录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文字记录通过制作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陈述申辩笔录等方式进行。
音像记录重点记录以下内容:(一)核实当事人的身份;(二)当事人陈述申辩的内容;(三)当事人签收或者确认有关执法文书的情况;(四)其他需要音像记录的情况。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采用制作案件调查终第三十三条结报告、案件合议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字记录方式进行。
适用简易程序的,执法人员应当文字记录以第三十四条下内容:8(一)执法证件出示情况、陈述申辩及回避权利告知情况;(二)告知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和根据情况;(三)听取当事人陈述申辩情况;(四)制作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当场交付当事人情况;(五)依法向所属行政机关备案情况;(六)对符合当场收缴罚款情况的实施过程;(七)其他依法应当记录的内容。
对容易引起行政争议的简易程序行政处罚,应当进行音像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