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除权判决前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

票据权利丧失的原因和救济措施摘要: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具有不可分离性, 票据权利的取得是以票据的占有为前提的。
在实际业务中, 持票人由于种种原因造成票据丧失, 其票据权利也会随之受到影响, 在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下, 如何更好的对票据权利进行有效补救, 是当前票据业务面临的重要问题。
关键词:票据权利; 丧失; 补救;一、概述票据行为形成票据关系, 即形成票据权利和票据责任, 这是现代票据法的一般通论。
票据权利是一种单纯的、无因性的资金债权, 即债权人单凭票据就享有要求债务人支付约定金额的资金的权利,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权利的丧失, 是指由于一定的事由导致票据权利不复存在的客观情况, 票据权利丧失会使失票人因不占有票据而无法依据相关法律行使票据记载的权利, 如背书转让、申请贴现、提示付款等。
在补救方面, 我国法律规定的补救方法有三种:公示催告、挂失止付和普通诉讼。
事实上, 不论采用哪种补救方法, 都必须符合相关条件, 即必须有丧失票据的事实, 失票人必须是真正的票据权利人, 丧失的票据必须是未获付的有效票据。
二、票据权利丧失的分类(一) 从票据权利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票据付款请求权的丧失和追索权的丧失票据权利具有双重性, 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所享有的、凭票据直接请求支付一定金额的权利。
追索权是持票人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 请求偿还票据上所载金额及其他有关金额的权利。
在行使顺序上, 持票人必须首先行使付款请求权, 而不能越过它直接行使追索权。
由于追索权是在付款请求权未能实现时才能行使的权力, 因此, 在付款请求权得到实现或者付款请求权未行使的情况下, 付款请求权丧失将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但是, 在付款请求权因时效而丧失的情况下并不会导致追索权的丧失。
(二) 从票据关系的角度来看, 可分为部分丧失和全部丧失部分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一定范围的当事人之间丧失, 全部丧失是指票据权利在全部当事人之间丧失。
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救济路径——兼论公示催告程序之不足与完善

法救 济方式 , 但是 此处 的诉 讼究竟 指何种 诉讼 , 法
律并未 明文规定 。实践 中也产生 了三种理解 , 根据 不 同的理解 , 形成 不同的诉讼 路径 。
一
决宣告涉案票据无 效。在 昌琛 公司 申请 公示催 告
前, 天牛公 司就 收 到其 直 接前 手大 力公 司的背 书 转让 的该票据 , 以支付双方交易的货款 。由于一 时 未兑现 , 待到向银 行委托 收款时 , 发现 该票据 已经
承兑 汇票作 为一 种支 付 手段 , 在 现代 商业 中 发挥着越来越大的作用 , 应用也愈趋广泛。大量 的 承兑汇票流通 , 随之 而来 的 是大 量 的 申请 公示 催
告 案件和关于承兑 汇票的纠纷 。公 示催告程 序是
源公 司 出票 后 , 由鑫 强 公 司进 行 了 背 书 , 并 将 该 1 0 0 0 万元承兑 汇票 全部 交 由 出票人 东 源公 司持 有、 使用 。后东源公 司又将该承兑汇票以 9 6 0万元
1 1 期
付 陈友 : 除权判决后合法持票人的救 济路 径——兼论公示催告程序之 不足 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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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 长 虹公 司通 过交 易 从 老字 号 家 电公
司取得涉案 票 据 , 在提 示 付款 时获 悉该 票 据 已经 被虹鑫公 司申请 公示催 告并作 出 了除权达公 司 、 老 字 号
发生, 规 范 票据流通秩 序和 交 易安全 。 关键 词 : 合 法持 票人 ; 除权 判决 ; 票据权 利 ; 公示催 告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5 . 1 3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6 7 1 — 5 3 6 5 ( 2 0 1 4 ) 1 l - 0 0 7 8 — 0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票据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2000年2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0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破产企业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应否列入破产财产等问题的批复〉等二十九件商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票据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保护票据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金融秩序和金融安全,根据票据法及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现对人民法院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一、受理和管辖第一条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条依照票据法第十条的规定,票据债务人(即出票人)以在票据未转让时的基础关系违法、双方不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持票人应付对价而未付对价为由,要求返还票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三条依照票据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票据被拒绝承兑、被拒绝付款或者汇票、支票超过提示付款期限后,票据持有人背书转让的,被背书人以背书人为被告行使追索权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四条持票人不先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先行使追索权遭拒绝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除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和本规定第三条所列情形外,持票人只能在首先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得不到付款时,才可以行使追索权。
第五条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即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者具有票据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所列情形的,持票人请求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支付票据法第七十条第一款所列金额和费用的权利。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0.06.25•【字号】浙法民二〔2010〕15号•【施行日期】2010.06.25•【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二庭关于印发《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的通知浙法民二〔2010〕15号本省各级人民法院商事审判业务庭:2009年10月,我庭与浙江法官进修学院联合举办全省商事审判业务培训班期间,汇集了各地法官提交的相关商事审判疑难问题和典型案例。
培训班结束后,将相关疑难问题和案例进行整理、统合,初拟了答复意见,形成《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征求意见稿)》,提交同年11月在玉环召开的全省商事审判例会讨论。
会后,结合全省商事审判条线法官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对相关问题进行了进一步研究、论证,经我庭审判长联席会议讨论,形成了《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
现将《理解》发给你们,供审判工作参阅。
二○一○年六月二十五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二庭关于商事审判若干疑难问题理解问题1: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权益相冲突时,应当侧重保护哪一方的权益?(杭州江干法院、淳安法院)股东知情权是股东权的重要内容,也是行使股东其他权利的基础。
修订后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强化了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审判实践中,要运用利益平衡理念,妥当行使自由裁量权,在保障股东知情权的同时,也要防止股东以行使知情权为手段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权利。
股东请求查阅会计原始凭证的,应提出足以信服的理由,必要时可以要求股东作出保密承诺作为行使查阅权的条件。
对于股东提出由他人代为查阅或者对公司进行审计等要求的,应征得公司的同意。
股东和相关人员、机构违背保密承诺侵犯公司的商业秘密的,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在涉及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的知情权与公司的商业秘密保护关系问题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四)(征求意见稿)》拟写了如下意见,可供学习参考:第十二条(查阅原始凭证)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请求查阅公司会计帐簿及与会计帐簿记载内容相关的原始凭证或者记帐凭证等材料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我国公示催告制度探析

我国公示催告制度探析[摘要]公示催告制度就其立法本意而言,乃为保障失票人权利救济之必要措施。
但现行法律规定过于笼统和制度本身存在的漏洞,给予一些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机。
“失票人”伪报票据丧失骗取法院除权判决侵害票据正当权利人的权益时有发生。
伪报人为了获取不法利益是其直接原因,但究其根本,乃是公示催告制度本身存在的缺陷所致。
有鉴于此,文章从伪报人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出发,并对完善制度本身提出若干建议,以期对实践有所裨益。
[关键词]公示催告制度;伪报票据丧失;除权判决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票据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扮演了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票据以其便捷、高效的支付结算方式,不仅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而且能够免除现实中携带大额现金等不安全因素。
票据作为文义证券和证权证券,谁持有票据即被当然地推定为票据权利享有者。
但作为权利载体的票据却可能因权利者保管不善而出现遗失、被抢、被盗等风险。
为了避免失票人可能出现的损失,我国在借鉴大陆法系立法制度的基础上,在我国《民事诉讼法》中吸收了公示催告制度,以防止票据丧失后而可能给失票人带来的不利益。
但实践中,囿于公示催告制度偏重于对失票人利益的保护,而忽略了可能因“失票人”伪报票据丧失而侵害正当持票人的利益。
虽然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未能在有效期内申报权利,可以向人民法院另行起诉。
但鉴于票款已被伪报人提取,利害关系人维权之路举步维艰。
一、恶意申请公示催告之行为界定公示催告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界分。
就其广义而言是指包含除权判决等在内的一系列公示催告制度。
而狭义的公示催告则仅指公示催告制度中的公示催告程序。
本文所指称的公示催告也是在广义的场域中使用的。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18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该条虽然并未就公示催告给出明确的定义,但却具体列举了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三种情形,即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
关于公示催告程序的几个法律问题

票据被诈骗应允许受害人申请公示催告在社会融资监管缺失的大背景下,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很多中小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收取的大量票据需要融资的情势,花样百出地骗取持票人的票据。
而我国《票据法》、《民事诉讼法》对被诈骗票据的受害人能否申请公示催告没有明确规定,受害人如何通过司法途径获得失票救济,值得探讨和关注。
一、何谓公示催告?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所有人在票据丧失后,向付款地银行基层法院申请公告的非诉程序。
人民法院根据票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公示方法,催促不明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申报票据权利,如逾期无人申报或申报无效,则申请人可以请求法院做出除权判决,宣告丧失的票据作废。
申请人可依据法院的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请求付款。
二、公示催告程序的适应范围我国《票据法》第十五条规定:“票据丧失,失票人可以及时通知票据的付款人挂失止付,但是,未记载付款人或者无法确定付款人及其代理付款人的票据除外。
收到挂失止付通知的付款人,应当暂停支付。
失票人应当在通知挂失止付后三日内,也可以在票据丧失后,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按照规定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可以向票据支付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
依照法律规定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其他事项,适用本章规定。
”一般情况下,银行承兑汇票被盗、遗失或者灭失时,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程序。
但被骗的银行承兑汇票能不能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呢?仅从法条字面上看,只有上述三种情况可以,但我们不能仅拘泥于对法条字面上的理解。
从上述条文的立法原意看,可以申请公示催告的法定事由应当理解为票据持有人因意志以外的或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可背书转让的票据脱离持有人的有效控制的情形发生。
况且,异地法院不知道申请人票据是被诈骗丧失的,作为一般丢失适用公示催告程序作出除权判决并无不妥。
由此可见,对于可以背书转让的票据如因诈骗丧失了票据,这是持票人意志以外无法预见的原因造成的,持票人本人并无过错,加之诈骗行为人骗取票据后从事非法经营,相对于后手持票人来说是否为善意取得,是否享有票据权利具有不确定性,极有可能是非法转让他人,不享有票据权利,符合公示催告中关于被催告的利害关系人不特定的要求,其所产生的法律后果亦与上述条文中的被盗、遗失或灭失的事由完全相同,因此,受害人可以尝试通过公示催告程序保全自己的票据权利。
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

除权判决后的付款请求权作为债权应允许转让[摘要]票据持有人因票据被盗、遗失或者灭失,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并申请除权判决后,依法享有向支付人行使票据权利中的付款请求权。
失票人向支付人主张权利时,该付款请求权作为一种债权,可以转让。
在符合债权转让的要求并不损害第三方合法权利的前提下,付款请求权的受让方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关键词]票据;除权判决;付款请求权;债权转让一、案例原告某隆公司与案外人某嘉公司之间存有买卖涤纶丝的业务关系,原告向某嘉公司购买涤纶丝,平常采用先付款后发货的形式完成交易。
2012年8月22日,原告为预付货款,作为出票人签发了收款人为某嘉公司、承兑人为被告某银行海宁支行的一份的银行承兑汇票。
因某嘉公司的经营不佳,对于原告这笔已经预付的货款,不能履行交付的义务,经过双方协商,某嘉公司同意将原告预付的货款退还给原告。
但因某嘉公司丧失了该汇票,2013年3月5日,浙江海宁法院依某嘉公司申请作出除权判决,判决该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自该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某嘉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
同日,该除权判决进行了公告。
2013年3月17日,某嘉公司为与原告结算债权债务关系,同意将其对支付人即本案被告所持有的债权(付款请求权)转让给原告,并请求被告接到通知后直接将汇票金额100000元支付给原告。
原告将与某嘉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内容通知了被告,但被告一直未付。
在本案判决之前,没有利害关系人要求对该票据权利主张权利。
被告辩称的理由如下:第一,被告只是本案所涉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付款人,被告与某嘉公司之间不存在普通意义上的债权债务关系;第二,票据权利的转让必须经过背书才能完成,不能通过债权转让通知的形式转让。
二、审判法院审理后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在本案所涉汇票被判决除权后,申请人某嘉公司将对被告享有的付款请求权转让给原告是否有效?(一)某嘉公司对被告享有的付款请求权是否属于债权民法意义上的债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作为或不作为)的民事权利,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
试论汇票被恶意申请除权的法律救济

试论汇票被恶意申请除权的法律救济[摘要]为了维护票据关系中失票人的合法权利,法律赋予了失票人以申请公示催告、凭除权判决向付款人要求付款等权利,这些措施同时又有可能损害在虚假失票情形下持票人的合法权益,文章主要探讨如何在失票人和持票人的保护中取得一个平衡,并为我国票据立法提供几点建议以便更好地保护票据被恶意申请除权后持票人的权利。
[关键词]公示催告;除权判决;失票人;侵权之诉;不当得利之诉票据作为传统的金融工具有着悠久的历史,由于它简化了支付,提高了支付的安全性和高效性,因而在我们的经济生活中扮演的角色也越来越重要。
我国票据立法迄今已有近20年的历史了,但在经济生活中人们使用票据的行为不够规范,票据纠纷发生后人们维护自己权益的途径也不够直接有效,同时随着经济带发展,我国票据法的规范也逐渐显现出不足之处。
本文试图通过对两个同类型票据纠纷案件的解决方式和审判结果进行分析,为解决票据纠纷提供有益经验。
一、票据被除权的两个案件的对比随着票据在人们生活中运用的增加,票据纠纷也越来越多,其中一部分是虚假失票人向法院提起公示催告程序,获得了除权判决,致使持票人遭受损害的案件。
因为提起公示催告程序的条件相对简单[1],成本较低,申请人获得利益的几率大,而且即便除权判决最后被撤销,也会得到相应利益返还,对公示催告申请人而言损失也是较低的,所以,这类案件近些年有逐年上升的趋势[2],下述两个案例就是这类情况。
常州市峥妍纺织品有限公司(下称峥妍公司)诉淮安市淮都特钢有限公司(下称淮都公司)票据权利损害责任纠纷案。
基本案情如下:涉案票据票号:GA/01 03934521,出票日期:2009年9月25日,出票人:江苏省淮洲建材有限公司,收款人:淮都公司,票面金额:10万元,到期日:2010年3月25日,承兑行:淮安市市区信用合作联社。
票据的流转过程是:淮都公司从出票人处取得汇票后,将汇票背书签章而未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即交给周烨民,后汇票几经背书转让到峥妍公司手中。
【司考】考点督促程序和公示催告程序(星考点)

基本概念1.督促程序:又称债务催偿程序,是指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催促债务人在法定期限内向债权人清偿债务的法律程序。
2.公示催告程序,是指票据持有人之票据被盗、遗失或灭失的情况下,法院根据申请以公告的方式催告利害关系人在一定期间内申报权利,如果逾期无人申报或者申请被驳回,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法作出除权判决,宣告票据无效,同时失票人取得票据权利的制度。
重点考点详解一、督促程序(一)适用条件1.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或有价证券(本票、汇票、支票、股票、债券、国库券、可以转让的存单等)。
【注意】劳动者提出的就劳动报酬的纠纷,是金钱关系。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提供劳务,不是金钱关系。
2.已到期且数额确定。
3.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注意】支付令可以适用留置送达,不适用公告送达。
债务人不在我国境内的,或者虽在我国境内但下落不明的,不适用督促程序。
5.收到申请的法院具有管辖权;6.债权人未向法院申请诉前保全。
(二)支付令的相关程序事项1.管辖:债务人住所地基层人民法院。
共同债务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不在同一基层法院辖区的,各有关法院都有管辖权;债权人向2个以上有管辖权的基层法院申请支付令的,由最先立案的法院管辖。
【注意】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永远基层法院管。
2.审查形式:审判员1人审查;(1)形式审查:接到申请人申请书5日内审查结束,通知债权人是否受理其申请;(2)内容审查:法院决定受理申请之日开始,15日内裁定是否发布支付令的决定,不可上诉。
3.审级制度:一审终审,不得上诉,不得申请再审;4.发出支付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债权人提供的事实、证据,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合法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债务人发出支付令;申请不成立的,裁定予以驳回。
5.驳回支付令申请的情形:(1)申请人不具备当事人资格的;(2)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证明文件没有约定逾期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债权人坚持要求给付利息或者违约金、赔偿金的;(3)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属于违法所得的;(4)要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尚未到期或者数额不确定的。
票据法习题及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单位、个人、银行在票据上签章时,必须按照规定进行,下列签章不符合规定的是()。
、单位在票据上使用该单位的财务专用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的代理人的盖章、个人在票据上使用该个人的签名、银行本票的出票人在票据上只使用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使用的该银行本票专用章、商业承兑汇票的承兑人在票据上使用其预留银行的签章、下列选项中,属于票据权利消灭的情形有()。
、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个月未行使、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在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个月未行使、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个月未行使、持票人对本票出票人的权利,自票据出票日起年未行使3、下列有关汇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汇票未记载收款人名称的,可由出票人授权补记、汇票未记载付款日期的,为出票后日内付款、汇票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汇票无效、汇票未记载付款地的,以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如果持票人将出票人禁止背书的汇票转让,在汇票不获承兑时,下列有关出票人票据责任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出票人不负任何票据责任、出票人仍须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责任、出票人与背书人对善意持票人负偿还票款的连带责任、出票人与背书人、持票人共同负责、对背书人记载“不得转让”字样的汇票,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将产生的法律后果是(。
、该汇票无效、该背书转让无效、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承担保证责任、下列情况中,汇票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的是()。
、前手破产、承兑人破产、前手以外的背书人破产、保证人破产、涉外票据的汇票,本票的记载事项,所适用的法律是()。
、出票地国家的法律、付款地国家的法律、出票人国家的法律、持票人国家的法律、汇票的保证不得附有条件,附有条件的,是()。
、该保证无效、视为未保证、不影响对汇票的保证责任、保证人对所附条件承担责任、因延期通知而给其前手或者出票人造成损失的,由没有按照规定期限通知的汇票当事人,承担对该损失的赔偿责任,但是所赔偿的金额以()为限。
票据除权判决前后持票人的权利救济

人。
3 公示 催告 期满后 票 据被 宣布 无效 的诉讼 票 据被 宣布 无效 的法律 后 果
票 据 一 旦被 宣 布 无效 , 票 据 不 再 是 有价 证 券 , 此 该 至 票据 的持 有人 不享 有任何 的票据权 利 , 有该 票据 的法律 持 互相告 知 的义务 。 对于 申报权 利 的程序 和法 律 后果 , 国《 我 民事 诉 讼 法》 意义 主要 在 于 该 票据 是 持 有人 的 曾经 享有 有 关 票据 或 享 申请人 有 第 1 8条 规 定 , 民 法 院 收到 利 害 关 系人 的 申报 后 , 当 有 有关 普通 债权 的证据 。而 自判决公 告 之 日起 , 9 人 应 票据 的善 意持有 人 可 以依 法 裁 定 终结 公 示催 告 程序 , 通知 申请人 和 支付人 。 最 高人 权 向支 付人 请 求支付 。 这时 , 并 这里 主 要有 两种途 径 : 民 法 院关 于 适 用 《 中华 人 民共和 国 民事 诉讼 法 》 干 问题 提 起诉讼 , 若 第一 , 以基 础 法 律 关 系 向 自己的 前手 主 张权 利 , 起 提 的意 见( 以下 简称 《 民诉 意 见》第 2 1条规 定 , ) 3 利害 关系人 普通 的 民事诉讼 。因 为 , 时票据被 宣布 无效 , 这 票据 上所 载 申报 权 利 , 民法 院 应 通知 其 向法 院 出 示票 据 , 人 并通 知 公 而 示 催告 申请人在 指 定 的期 间察 看该票 据。公 示催告 申请人 的 货 币金额 已无 法通 过原 先 的票 据权 利进 行主 张 , 可以 以基 础 法 律 关 系 , 合 同债 权 债 务 纠 纷( 同关 系为 主 要 如 合 申请公 示 催告 的票据 与利 害 关 系人 出示 的票据 不 一致 的 , 向 人 民法 院 应 当裁定 驳 回利 害 关 系人 的 申报 。 因此 , 只要 合 情 形 ) 自己的前 手主 张权 利。 这样 的结果 必然 造成 自己 的前 手再 向其 前 手 以合 同关 系进行 追 偿。 因此 , 先 的多 原 法 的票 据 持 有人依 法 向公示 催告 地 的人 民法院 申报权 利 ,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 单项选择题答案

支付结算法律制度(三)票据单项选择题1.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追索权行使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有____。
A 持票人不得在票据到期前追索B 持票人应当向票据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同时追索C 持票人在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D 持票人应当按照票据的承兑人、背书人、保证人和出票人的顺序行使追索权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1)选项A:在票据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①汇票被拒绝承兑的;②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③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④承兑人或者付款人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
(2)选项BD:持票人行使追索,可以不按照票据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
2.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关于票据背书效力的下列表述中,不正确的是_____。
A 背书人在票据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B 背书附有条件的,所附条件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C 背书人背书转让票据后,即承担保证其后手所得票据承兑和付款的责任D 背书未记载日期的,属于无效背书参考答案:D答案解析:选项D: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日期前背书。
3.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票据中,可以办理贴现的是______。
A 银行本票B 银行承兑汇票C 转账支票D 银行汇票参考答案:B答案解析:承兑、贴现是远期商业汇票特有的制度,选项ACD均为即期票据,不存在承兑、贴现的问题。
4.根据支付结算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银行汇票使用的表述中,正确的是______。
A 银行汇票不能用个人款项结算B 银行汇票不能支取现金C 银行汇票的提示付款期限为自出票日起1个月D 银行汇票必须按出票金额付款参考答案:C答案解析:选项A:单位和个人各种结算均可使用银行汇票;选项B:银行汇票可以用于转账,填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也可以用于支取现金;选项D:银行汇票按不超过出票金额的实际结算金额办理结算。
除权判决作出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损失的救济

除权判决作出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损失的救济除权判决是指公司在经过股东大会通过后,对于公司原本存在的某些股权进行减少,从而使得原本持有的股权价格发生变动,出现了股权贬值的情况。
这种情况在实际操作中是非常常见的,因为在某些情况下,公司可能需要减少股权,以便能够更好地进行经营。
但是,对于持有公司原有股权的股东而言,这个的确是一种非常严重的打击,因为他们的股权价值凭空减少了。
这时,我们需要探讨的是,如果出现了除权判决,原合法票据权利人该如何维护自己的利益。
那么,除权判决作出后对于原合法票据权利人的损失是怎样的呢?原合法票据权利人通常是指持有公司股票或者债券的投资人,这些股票或债券在发行时均有相应的股息或利息承诺。
当出现除权判决的情况时,原本票面上所面临的股息或利息承诺就不再适用,自然而然地导致了原合法票据权利人的股息或利息减少。
但是这并非唯一的损失,此外,原合法票据权利人还有三个主要的损失点:1. 股权价值损失无论是公司股票还是债券,其根本价值在于其所代表的公司未来财务业绩增长的期望。
如果公司没有良好的经营策略和稳定的盈利预期,投资者购买股票或债券就毫无意义。
股权减值是维持公司财务健康状况的一种手段,但对于原本持有这些股权的投资者而言,他们的投资可能会因股权减少而面临损失,原因是股权的减少导致了他们所持有的股权的价值相应地降低。
这种情况下,投资者需要根据自己的情况进行选择:是继续持有这些股权,还是将其出售以避免进一步损失。
2. 未得到妥善的信息披露股权减值的情况可能会导致一些公司信息的泄露,说明这个公司未来出现了一些不确定的风险。
但在这种情况下,公司必须告知持有股权的投资者,以使他们能够做出有关自己的投资决策、将股权持有下去还是出售掉,而但往往情况下,公司并没有提供足够的信息披露。
这种缺乏信息透明度的情况可能成为原合法票据权利人的决策障碍,让投资者在知晓风险信息的时候处于劣势。
3. 恶意减少股权除权判决不一定是由于公司出现了不可避免的财务问题,有一些滥用的股权减少可能是出于公司内部的利益考虑而进行的。
我国票据丧失救济制度评析

我国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评析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a 文章编号:1009-4202(2010)11-254-02摘要票据作为一种完全有价证券的性质,一旦丧失,如法律不提供有效的救济手段,则相关权利人的票据权利将必受极大影响,本文即对我国票据法中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进行探讨分析,对不同的救济途径进行分析比较,同时提出其中缺陷。
关键词票据丧失救济挂失支付公示催告普通诉讼票据是完全有价证券,具有回赎性和提示性,票据权利与体现该权利的票据有着不可分离的关系:票据权利的产生以作成票据为必要;票据权利的行使以提示票据为必要①。
鉴于票据丧失对票据权利的重大影响,各国均在票据法或相关的法律中规定了票据丧失的救济制度,以维护票据权利人的正当利益,最大程度地降低失票人所遭受的损失。
一、票据丧失的基本内涵何为“票据丧失”,我国《票据法》及相关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
通说认为,票据丧失应指持票人或票据权利人并非出于自己的本意(或无抛弃票据权利的意思)而丧失对票据的占有②。
一般而言,票据丧失可分为绝对丧失与相对丧失两种。
绝对丧失亦称票据灭失,是指票据从物质上归于不可恢复的毁灭,如票据因焚毁、撕碎或严重涂抹而毁灭。
相对丧失则是票据凭证本身保持完好却被他人不当获取并非法控制,如票据不慎丢失或被人盗窃或抢夺等。
在绝对丧失的情况下,虽然失票人暂时不能行使票据权利,但采取了法定的补救措施后,最终还可以实现自己的权利;在相对丧失的情况下,如果失票人不立即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票据被他人得到通过虚假背书后,就会产生善意持票人,从而损害票据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票据无论是绝对丧失还相对丧失都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非依本意而丧失票据占有。
即票据丧失违背失票人意志。
如果合法持票人自愿放弃或转让票据,则该行为将对持票人产生票据权利消灭或转让的积极法律后果,受票人因此而获得的票据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存在对原持票人的权利救济问题。
2.丧失的票据应为合法有效的票据。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

《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0.11.14•【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为了保证《票据法》得到切实有效的实施,便于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正确理解《票据法》的立法宗旨和准确适用《票据法》的有关条款,统一认识,依法公正、及时审理票据纠纷案件,经过广泛调查、深入研究和反复论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后发布,自2000年11月21日起施行。
二、理解与适用(一)票据纠纷案件的受理和管辖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案当前,什么纠纷属于票据纠纷,是否应当受理,这是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
针对有些审判人员因对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不甚清楚,而把基础关系的纠纷确定为票据纠纷,或者误将票据纠纷列为合同等基础关系纠纷的情况,本规定第一条从形式上看规定的是受理问题,实质在于明确什么是票据纠纷。
所谓票据纠纷,是指因行使票据权利或者票据法上的非票据权利而引起的纠纷。
当事人因此类纠纷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凡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条件的,人民法院都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0年10月30日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试行)》中确定票据纠纷的案由时,以此为基点,确定了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154)、票据追索权纠纷(155)、票据交付请求权纠纷(156)、票据返还请求权纠纷(157)、票据损害赔偿纠纷(158)、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纠纷(159)、汇票回单签发请求权纠纷(160)七种案由。
依照《票据法》第四条的规定,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一顺序权利,付款请求权实现之日亦即追索权消灭之时;追索权是持票人享有的第二顺序权利,唯有在付款请求被拒绝或者法定情形出现时才可以行使。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

票据法试题及答案解析(一)单项选择题1 .依票据法原理,票据被称为无因证券,其含义是指什么?()A.取得票据无须合法原因,即使是盗窃而得的票据,持票人也享有票据权利B.票据权利以票面记载为准,即使票据上记载的文义与记载人的真实意思有出入,也要以该记载为准C.占有票据即能行使票据权利,不问占有该票据的原因和资金关系D.当事人签发、转让、承兑等票据行为须依法定形式进行2 .下列有关票据权利的表述,哪一项是不正确的?()A.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B.票据权利是专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C.持票人丙对汇票承兑人乙的票据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不行使而消灭D.持票人丁对汇票出票人甲的票据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内不行使而消灭3 .一张汇票的出票人是甲,乙、丙、丁、戊依次是背书人,己是持票人。
现查出这张汇票的金额被变造,且确定丁、戊是在变造之后签章,乙是在变造之前签章,但不能确定丙是在变造之前或变造之后签章的。
则下列说法中哪项是正确的?()A.汇票中的金额被变造导致这张汇票无效B.甲、乙、丙、丁、戊均只就变造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C.甲、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丙、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D.甲、乙、丙就变造之前的票据金额对己负责,丁、戊就变造后的金额对己负责4 .下列关于本票的说法哪一项是正确的?()A.收款人必须写全称,收款人名称经过更改的,更改后的收款人不享有票据权利,但是该本票仍有效B.票据金额记载的中文大写与数码不一致的,以中文大写为准C.本票上未记载出票日期的,本票无效D.本票上未记载付款地的,出票人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为付款地5 .甲是汇票的出票人,乙、丙、丁为依次背书人,戊从丁处取得该汇票,为持票人d乙在背书时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字样;丙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在戊提示付款遭到拒绝后,他可以采用的救济方法是下列哪项所述方法?()A.因为乙、丙不对票据承担保证责任,戊只能向甲、丁行使追索权B.丙的背书无效,但戊可以向甲、、乙、丁行使票据权利,请求支付票面金额C.付款人拒绝付款没有理由,戊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判令付款人履行票据义务D.上面说法都不对,因为乙在背书时已在票面记载“不得转让”,所以丙之后的背书行为都无效,戊不是票据权利人6 .下列关于本票和支票的说法正确的是()。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重要知识点】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2017-2018年司法考试民诉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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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权判决是人民法院根据申请人一方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公示催告期间届满而无人申报权利的事实作出的,其判决的根据是法律上的推定,因而判决结论与事实真相可能完全相反。
如果真正的票据权利人因故未能在作出除权判决前申报权利,其合法权益就会因除权判决而受到损害。
基于此,法律必须为利害关系人设立相应的救济措施。
民事诉讼法对利害关系人权利救济的规定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关于除权判决公告的规定。
除权判决公告带有对利害关系人的救济性质,使利害关系人在失去申报机会后,还有机会获知该票据被申请公示催告和作出除权判决的情况,以便其行使另行起诉的权利;另一方面是关于另行提起诉讼的规定。
根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在除权判决生效后,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可按票据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结语:司考大致的时间轴:3月份感性认识司考——4月份开始备考——5月份公布大纲——6月份网上报名——7月份现场确认——8月份打印准考证副证——9月考试。
选择适当的方法可以节省很多时间,使你走上成功的捷径;但如果选择方法错误,可能会使你误入歧途,导致失败。
司法考试不仅仅是智力的考验,同时还是一个方法的较量。
煮水要不间断地持续加热,直到煮开,这样才省时、省力。
司法考试就像煮开水一样,要集中火力,一鼓作气、直到突破。
否则,不论上一年考多少分,只要没通过就都是没有烧开的水,在第二年的备考中又都得“回零”从常温开始煮,基础基本一样,如果在第二年不加倍努力,仍然会“烧不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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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除权后持票人能否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文/陆正勤樊荣禧(二审承办法官)【裁判要旨】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支付对价的前手以除权判决生效为由行使追索权。
公示催告后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可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但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不能依据基础关系向其支付对价的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利害关系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申请人谎称票据被盗、遗失或恶意申请公示催告、导致人民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持票人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要求申请公示催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案号一审:(2012)下商初字第316号二审:(2013)宁商终字第392【案情】原告:江苏省江阴市劲松科技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劲松公司)。
被告:江苏省南京物特贸易有 限公司(以下简称物特公司)。
2011年8月5日,劲松公司与 物特公司订立一份买卖合同,合同 价款为381497.6元。
2011年10月14日,物特公司以交付票面金额 为20万元、10万、5万元的承兑汇 票及部分现金的方式支付了相应 的价款。
其中20万元的承兑汇票,出票人是江苏齐航数控机床有限 公司,付款行是镇江新区农行营业 部,收款人是南京东骏机械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东骏公司),汇票出票 日为2011年10月12日,到期日为2012年4月12日。
物特公司于 2011年10月13日用50万元的承 兑汇票与南京能阳科技有限公司 交换,取得该张汇票及其他汇票。
物特公司将该汇票背书给劲松公司,但被背书人栏留白。
劲松公司未进行背书直接将票据流转给无锡继平锻造有限公司,该公司也未背书,再次将该票据流转给下家(名称不详),后流转至无锡融创地产有限公司,该公司在被背书栏中补记后使背书连续,再背书给上海民和沪中木业有限公司,上海民和沪中木业有限公司又背书给上海森联木业发展有限公司等。
2012年3月1日,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镇江开发法院)根据东骏公司的申请向付款行镇江新区农行营业部送达停止支付通知书。
2012年3月28日,镇江开发区法院发出公示催告,期间60天,期间届满后无人申报权利,镇江开发区法院于201.2年6月7日作出除权判决,认定该票据无效,东骏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付款。
劲松公司的后手持票人因无法获得票款而依次退票,劲松公司在向其直接后手支付了票据款项后回收票据,但向物特公司退票时遭拒,故诉至法院,要求物特公司支付20万元货款。
【审判】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在劲松公司与物特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关系中,劲松公司依约履行了交货义务,物特公司用承兑汇票的方式完成了付款义务。
但票据被镇江开发区法院判决除权,导致持票人无法承兑票据款项,从而将涉案汇票逐级向上追索,直到本案劲松公司。
由于该汇票被拒绝付款,劲松公司并未获得相应的价款,通过向下手退还相应的合同对价从而取得票据追索权,现劲松公司向物特公司追索票据权利20万元的请求,应予支持。
据此判决:物特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给付劲松公司20万元。
物特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首先,除权判决后持票人 劲松公司不能向其前手物特公司行 使追索权。
票据被人民法院判决除 权后,票据自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 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 利,其中也包括追索权。
持票人劲松 公司依据已除权的票据向相关票据 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票据权 利亦不存在。
其次,公示催告前已受 让票据的劲松公司不能依据基础关 系向其前手物特公司主张民事权 利。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票据不 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 融资功能等,票据制度的价值和生 命力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 安全。
票据在公示催告前依法转让,票据权利是完整无瑕疵的,受让人 已合法取得了票据权利,与其对应 的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即已结算完 毕。
此时,如果允许持票人再依据基 础关系径行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 利,不仅将导致众多前手面临被卷 入诉讼的危险,使已经稳定的民事 法律关系重新陷于不确定状态,而 且也使票据的流通性大为减损,背 离了创设票据制度之宗旨。
最后,虽然劲松公司因票据被除权而无法实 现票据利益,亦不能行使追索权,但 劲松公司仍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另行寻求救济途径。
民事诉讼法第 二百二十三条规定,利害关系人因 正当理由不能在除权判决前向人民 法院申报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 判决公告之日起一年内,可以向作 出判决的人民法院起诉。
对于申请 人谎称票据被盗、遗失或恶意申请 公示催告、导致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的,持票人可以以票据侵权为由要求申请公示催告人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据此判决: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劲松公司的诉讼请求。
【评析】本案是一起因票据被除权导致后手持票人依次退票向前手追索引发的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是: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能否在票据除权后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或其他权利。
一、票据除权后持票人不能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票据权利又称票据上的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追索权是指票据到期不获付款或者到期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票据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①付款请求权是第一次票据权利,追索权是第二次票据权利,是为了补充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而设立的,其理论依据是背书人应当对其转让的票据权利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因此,持票人只有在行使第一次权利未获实现时才能行使第二次权利,即票据追索权。
票据是权利与证券紧密结合、不可分离的完全有价证券,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载体的占有是不可分离的,票据上权利的发生、移转、行使都必须持有票据,由此可派生出票据的提示性、交付性和交回性等三个性质,即享有票据权利,必须占有票据;行使票据权利,必须提示票据;转移票据权利,必须交付票据;实现票据权利,必须交回票据。
②因此,离开证券载体的票据权利是无法行使的,而丧失票据权利的证券载体只是一张废纸。
除权判决是应失票人申请,在公示催告公告期间届满后一定时期内,根据公示催告申请人的申请而由人民法院作出宣告票据无效的判决。
除权判决是宣告票据权利与票据本身相分离,使票据失去效力的判决。
③被除权的票据自法院除权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除权判决作出,票据宣告无效。
但是,除权判决既非恢复失票人的实体票据权利,也非必然否认持票人的实体票据权利,除权判决的效力仅是宣告票据载体无效,其实质就是将原来结合于票据中的权利从票据中分离出来,打破了票据权利和票据本身不可分离的原则。
由于票据权利的行使与票据的持有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失票人因丧失票据无法通过提示、交付或交回票据的方式享有并行使票据权利,唯有通过除权判决才能享有并行使被结合在票据中的权利,这也是失票人追求的最终结果。
然而,被除权判决的票据的原各方当事人地位并不相同,权利义务亦不相同,因此就产生了两个相反的法律效力,即积极效力和消极效力。
积极效力是失票人可凭除权判决向票据付款人请求付款,除权判决书本身就如同票据;消极效力是除权判决后被①范健主编:《商法》(第三版),高等教育出版社、北京大学出版社2007年 版,第418页。
②李绍章:《中国票据法原理》,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8月第1版,第5页。
③王小能主编:《中国票据法律制度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58页。
除权的票据即丧失效力,票据变成 一张废纸。
除权判决的积极效力和 消极效力是除权判决法律效力的 两个对立面,积极效力是特定主 体—失票人的排他权,消极效力 是对除失票人以外的不特定主体 权利的否定,两者共同构成了除权 判决的法律意义,即赋予失票人以 对抗不特定利害关系人并向付款 人进行付款请求的权利,任何持票 人无法再依据被除权的票据行使 票据权利,其中也包括追索权。
最 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 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票 据法司法解释》)第16条第1款第 (3)项规定,票据债务人以人民法 院作出的除权判决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对持票人提出抗辩,人民法院 应予支持。
二、公示催告前已受让票据的 持票人在除权后不能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当前,通说观点认为:持票人 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 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 同径行向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①利害关系人无需先行提起撤销除权 判决之诉,可依基础关系径行向其 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当然,利害关 系人的前手也可依基础关系向其 前手要求主张民事权利,返还票据 利益。
如此一来,追索至失票申请 人,无论其确实丢失票据还是伪报 失票,均无法再向前手主张民事权益。
②笔者认为,此观点不够完整、严密,容易引起误读。
具体而言,公示催告前受让票据的持票人已依法取得了票据权利,不能再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公示催告以后受让票据的持票人未取得票据权利,可依据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民事权利。
理由如下:第一,票据行为具有无因性和独立性。
票据是无因有价证券。
所谓无因,是指票据权利仅以票据法的规定发生,而不需要考虑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或基础。
只要权利人持有票据,应享有票据权利,就可以行使票据权利。
至于权利人持有票据或取得票据的原因以及票据权利发生的原因,则在所不问。
③票据上权利的发生,均有其特定的原因关系,但票据权利一经发生,即与作为票据上权利发生原因的证券外法律关系相分离,不再受其影响。
④票据法之所以赋予票据行为的无因性特征,目的在于保障票据的信用,维护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最终促进票据的流通。
基于票据行为的无因性和独立性,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在法律上应当相互分离。
公示催告开始前依法转让票据的受让人(因后手依次退票而成为持票人)已经合法取得了票据权利,如允许再以基础关系向其前手主张其他权利,有违票据的无因性、独立性。
第二,票据的价值和生命力在于流通。
票据是商品经济的产物,是随着商品经济的产生和繁荣而出现和发展起来的,到了现在,票据成为“商品交易的血管中流动的血液”、“世界不可缺少的第五要素”。
票据不仅具有替代货币进行支付的功能,而且还具有流通功能、信用功能和融资功能等,票据制度的生命力和价值在于促进票据流通、保障交易安全。
“票据之生命在于流通”,票据法以“助长票据流通为最大任务”。
⑤票据流通性是否活跃与安全,是评价票据价值发挥程度之恒重指标。
保障票据之流通,须使票据使用人有接受票据之意愿乃至强烈欲望。
倘若持票人收到票据之时,须思虑其诸前手交易基础有无瑕疵,原因关系是否健康,则恐怕人人都会忐忑不安,见票即心生畏惧,票据流通性大为减损。
⑥票据在公示催告开始前已依法转让,票据权利是完整无瑕疵的,受让人已经合法取得了票据权利,与之相对应的另一面,就是票据的基础关系已结算完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