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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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投资中的优先权研究

PE投资中的优先权研究

PE投资中的优先权研究PE(Private Equity)投资是指私募股权投资,即以非公开方式投资企业的股权,旨在通过股权投资获得长期的投资回报。

在PE投资过程中,涉及到不同投资方的权益分配问题,其中优先权是一个重要的议题。

本文将就PE投资中的优先权进行研究,并探讨其在投资实践中的作用和影响。

一、什么是PE投资的优先权PE投资的优先权是指在企业退出时,不同投资方按照约定的顺序分配收益的权益。

通常,PE投资中涉及投资方和管理团队的股权比例,并对股权分配、退出机制等进行约定。

根据约定,优先权可以分为优先级分配和回本优先两种形式。

1. 优先级分配:根据约定,在企业退出时,优先级较高的投资方享有先于其他投资方分配现金流或收益的权益。

这主要表现为对分红权和席位权的优先分配。

一般来说,PE投资的发起方和有经验的投资者往往能够获得较高的优先级。

2. 回本优先:回本优先是指在企业退出时,优先权较高的投资方有权先行收回其投资本金,然后再按比例与其他投资方共同分享剩余收益。

这种优先权的约定为投资者提供了一定的保障,确保他们能够优先获得投资本金的回报。

二、PE投资中优先权的作用和意义PE投资中的优先权对于投资者和企业双方都具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 投资者保障:PE投资通常属于长期投资,对于投资者而言,优先权的约定能够确保其能够在企业退出时先行获得一定的现金流或回报。

尤其是回本优先的约定,为投资者在风险较高的情况下提供了一定的保护。

2. 激励机制:在PE投资中,管理团队往往会与投资者达成约定,将企业的成长与投资者的回报进行绑定。

通过优先权的设定,能够激励管理团队全力推动企业的增长,以实现高额的投资回报。

因为只有当企业实现一定的增长后,投资者才能先行分享收益。

3. 管理团队稳定性:优先权的约定有助于维持投资者和管理团队之间的良好合作关系。

通过优先权的合理分配,能够确保管理团队在投资中的积极性和稳定性。

尤其是对于管理团队而言,优先分配的权益可以成为他们留在企业并促进企业增长的重要动力。

中国法律框架下的PE投资优先权

中国法律框架下的PE投资优先权

中国法律框架下的PE投资优先权随着75号文和10号令的实施,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道路非常艰难,PE不得不开始接受直接向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直投模式”,随之而来的是,PE惯常要求的优先权在中国法律和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挑战。

私募股权基金(简称“PE”Private Equity)在对非上市企业进行投资时,由于PE 的资本投资特性,以及对非上市企业投资存在的风险,PE在投资时会要求若干优先权,以期从法律上确保其投资的安全。

PE青睐于投资采用海外结构,因为海外司法管辖区(尤其是开曼群岛、英属维尔京群岛等地区)对被投资公司、原股东、PE之间的优先权约定采取很宽松的态度,很少有强制性的规定。

然而,随着《关于境内居民通过境外特殊目的公司境外融资及返程投资外汇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75号文)和《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10号令)的实施,中国境内企业间接境外上市的道路非常艰难。

在这种情况下,PE也不得不开始接受直接向中国境内企业投资的“直投模式”。

在直投模式下,PE惯常要求的优先权在中国法律和实践中遇到了一定的挑战。

一、优先权内容PE作为投资人要求的优先权内容在各个项目中各不相同,大致包括如下几类:1、优先认购权:在被投资公司进行未来的增资扩股时,投资人有权按比例认购;2、优先购买权:在原股东转让被投资公司股份时,投资人有优先购买权;3、共售权:被投资公司其它股东转让股份时,投资人有权按照同等条件按比例转让其持有股权;4、优先分红权:投资人有权先于其他股东分取被投资公司的利润;5、回购权:在投资完成后一定年限内,若被投资公司未能上市或被并购,投资人要求原股东或被投资公司回购投资人持有的被投资公司的股份;6、优先清算权:在发生被投资公司清算的情况,偿付债务后的清算财产,优先由投资人分配(投资金额加上一定的回报),分配后的余额由投资人和其他股东根据股份比例再次分配;7、否决权:虽然投资人持有的股份比例不大或委派的董事人数不多,但投资人及其委派的董事对于被投资公司的重大事项具有一票否决权;8、一致行动权:在投资完成后一定年限内,若被投资公司未能上市或被并购,而此时投资人寻找到合适的被并购的机会,则被投资公司所有股东应根据投资人的要求将其持有的被投资公司股份转让给并购方;9、反稀释:如果被投资公司未来以低于投资人认购价格的价格去发行新的股份,则投资人的股份将按约定增加数量。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PE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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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PE实务即日起,本公号首发原创文章,将获得由「深圳普正资本」和「京陆教育」联合赞助的稿酬(暂定300元/篇),有机会入围“私募年度实务文章”和《私募基金实务精要》,作者有机会被作为专业人士向业界推荐。

欢迎就与私募相关的金融、私募监管、投资、证券、并购重组、争议解决等领域的问题,向PE实务投稿,稿件请寄32088892@,并附作者简介。

[PE实务]系统梳理PE实务问题、监管动态。

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PE实务作者|北京天驰君泰律师事务所原森泰作者微信|tianyafeixue90采编|刘乃进微信|naijin02本文之发布已获作者授权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作为一种重要的风险控制手段,在行业发展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

优先权实际上是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谈判博弈的结果。

优先权分很多种类,这些优先权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能否适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

一、优先分红权(一)优先分红权的概念优先分红权指当创业企业分配股息时,投资人享有的优先于其他股东分得股息的权利。

(二)优先分红权的功能首先,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获得红利回报,保证投资者优先获得固定收益。

但这并不是投资人的主要目的。

在优先股的发展历史上,早期优先分红权的功能主要是优先取得固定收益。

当然,发展到现在,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年度分红并不太重要。

其次,限制企业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确保资金用于公司发展,进而实现投资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优先分红权的适用性分析1、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然而,对于公司全体股东可不可以约定赋予部分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的权利,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如果全体股东直接约定投资人的分红顺序优先于其他股东,法律能否保护,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法没有禁止,就有运作的空间。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在分红顺序上的优先和劣后,但是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由此使得优先分红权的设计有了法律空间。

私募股权PE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私募股权PE私募基金运作模式
■ 基金的资本利得20/80%分成,在分成 前往往8-10%的优先收益返还投以下典型特点 :
■ 税收效率
■ 有限责任
■ 高效鼓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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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E基金结构
基金管理费
■ 基金管理费的合理水平
■ 足以保持一个优秀的专家团队在基金存续期内稳定效劳 ■ 但缺乏以让优秀团队过优裕的生活或借以成为盈利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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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融资准备——PPM
■ 聘请专家参谋 ■ 尤其是律师,提供税收筹划及法律文件制作
■ 招股说明书摘要〔the Private Placement Memorandum,PPM〕
■ 提交给潜在投资者让其决定是否有必要做进一步尽职调查
■ 内容包括:
■ 投资策略 ■ 管理团队 ■ 投资过程
■ 术语说明 ■ 风险提示
麦肯锡报告〕
■ 鉴于IPO和出售给战略买家成为最正确退出渠道,基金管理人无 论如何都要尽力改善被投资企业治理结构
■ 财务重组
■ 利用杠杆手段重组被投资企业财务结构,并以较低价格进入
■ 但面临重组失败的风险,重组常发生在企业危机阶段 ■ 杠杆
■ 合理价位债务融资,PE行业3-5倍杠杆系数〔Blackstone数据〕 ■ 新兴市场开展不健全,杠杆融资难度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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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慎选基金管理人
■作为一个流动性较弱、近似黑盒子运作的投资,管理人选择至关重要 ■绩优管理人和和绩差管理人差异巨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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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
优秀管理人的素质
■ 优秀管理人的素质
■ 投资之前详细的商业方案和调查分析,以提供有效的增 值效劳
■ 独具慧眼,“大浪淘沙〞,捕捉最适合自己知识和能力 的投资时机,提供专业化增值效劳
■PE通常投资在 企业扩张期及以后阶段

私募股权投资-(PE)

私募股权投资-(PE)
投资决策委员 会
•项目投资 •项目管理 •增值服务 •制定退出方案
投资决策委员 会
项目退出
资金分配
严格筛选,仅1%项目可获最后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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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私募股权投资业务简介 (二)项目遴选和估值 (三)投后管理方法 (四)退出方式 (五)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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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的选择 所有人都投的行业… … 未必是最赚钱的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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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私募股权投资的风险有多大?
➢ 企业业绩未实现既定目标 □市场波动 □管理不善 □政策变化 □对手冲击
➢ 上市退出遭遇障碍 □企业自身瑕疵 □中介机构不尽职 □资本市场不理想
任意一种风险都会对股权投资收益产生巨大负面影响
7
优秀的私募股权基金回报可观
项目
纳斯达克 标准普尔500 道琼斯指数 全美风险投资基金 全美前25%风险投资基金 数据来源:凯雷
“限制类”项目
对具体项目的回 避标准
X 项目存在高污染、高能耗,环保部门对企业出具不利
的评价和意见
X 企业曾发生重大违法违规事项,或主要高管有明显的 法律、名誉及信用风险
X 净利润水平较低,或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所列示的相
关财务指标距离上市标准或公司最低投资额度标准具 有较大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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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考察企业时最看重的几个要素
上市公司证券
退出方式
上市、并购、回购
二级市场卖出
盈利来源
企业成长和退出溢价
二级市场买卖差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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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的区别
➢投资前:无抵押担保,须进行更详细的业务、法律和财务尽职调查 ➢ 投资条款:更为复杂,有对赌和回购等保障性条款设计 ➢投资后:委派董监高管,全面参与管理 ➢投资回报:高风险、高回报,收益波动很大

高级会计实务:私募股权投资决策

高级会计实务:私募股权投资决策

私募股权投资决策一、私募股权投资概述1.私募股权投资是以基金方式作为资金募集的载体,由专业的基金管理公司运作的。

2.基金管理人职责在基金设立后,基金管理人负有寻找投资项目、项目谈判、监控项目运行并实现投资退出等职责。

3.基金的主要资本来源政府、企业、自然人等各类投资者。

4.基金投资的收益:来自于投资项目退出时收回的总价值与该项目的初始投资价值之间的差额。

5.基金管理人的收益:在基金存续期间,基金管理人通常按照管理基金规模的0.5%~2%收取每年管理费,还按照投资项目资本增值的15%~20%参与收益分红。

【提示】为了使基金管理人与投资者的利益一致,基金管理人只有在投资者收回全部本金,并且实现一定的保底收益(也叫门槛收益率通常为6%~8%)之后,才能分享收益分红。

(一)私募股权投资步骤1.投资立项2.投资决策3.投资实施【案例分析】A投资有限公司私募股权投资流程体系:(1)项目发现和调研:与目标公司洽谈,交流商业计划,对拟投资项目进行初步的技术、团队和市场调查,进行实地考察,咨询相关专家,形成项目调研报告。

(2)立项:总经理办公会听取《项目分析报告》后,对项目立项进行审批,成立各专业部门组开展后续工作。

(3)尽职调查:委托有相应资质的科研机构、中介机构参与项目的评估与论证。

(4)风险评估:风险评估专题会议以财务、法律和商业尽职调查报告和评估报告为依据,对项目重大风险进行评估,提出风险管理意见。

(5)投资协议:最终协议需对私募股权投资的出资比例、存续时间(一般大于3年)、门槛收益率、管理费率、出资退出方式等核心条款进行约定。

(6)投决会表决:投资决策委员会由公司内部人员和外部专家构成,对投资协议进行审议,按照超过半数有表决权的参会人员投票表决通过,出具投资意见。

(7)董事会和股东会审议:准备投资最终协议和相关文件材料报送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

(8)投资协议签署和出资:相关部门和管理层会签投资协议,董事会和股东会审批,方可履行出资手续。

私募股权投资之优先权浅议

私募股权投资之优先权浅议

私募股权投资之优先权浅议作者:曹姗来源:《农家科技中旬刊》2017年第12期摘要:在国际私募股权投资领域,优先分红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股权、反稀释、清算优先权、领售权、参售权、知情权和检查权等均对投资人投资收益以及投资人顺利退出有着重要影响。

本文结合中国的法律实践对其中特别重要的三项特殊权利,即优先认股权、清算优先权、领售权在中国法下的合法性及可能性进行了浅议。

以期完善我国公司法的特别股制度,为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设计优先权提供法律保障。

关键词:私募股权投资、优先认股权、清算优先权、强制出售权、特别股1.概述随着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以及证监会《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先后出台,终于将优先股制度带入了公众的视野。

该项制度丰富了我国的股权结构,是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的必经之路,为上市公司、非上市公司融资拓宽了新的渠道,为投资者提供了新的工具。

虽然优先股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有了丰富的立法与实践经验,但是在我国还处于起步阶段,因此,从业人员仍需要对优先股制度进行全面的理论分析,了解其运作机制与特点,以我国目前的优先股立法与私募股权投资的实践为基础,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优先股制度立法和实践中的优秀经验,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构建本土化的优先股制度。

本文从中国当前的法治环境大背景出发,将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权利为落脚点,在结合我国目前的市场经济发展的同时,借鉴国外私募股权投资中关于优先股制度的立法技巧,以期在我国私募股权投资中构建切实有效的优先股制度。

希望以此来推动我国关于私募股权投资中优先股的立法,保护私募股权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推动中国私募股权投资的进步,繁荣中国金融市场。

2.优先认购权私募股权投资的方式通常都会根据被投方(又称“目标公司”)提出的资金使用需求并结合不同的发展阶段采取递进模式,从而使每一轮次投资款额既能保证目标公司顺利运营到下一阶段,又能避免资金闲置浪费。

⑴这样的模式,一方面优化了私募股权的投资成本,另一方面也是契合目标公司的发展规律。

PE(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 Equity

PE(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Private Equity

PE(私募股权投资简称PE)编辑本词条缺少概述、信息栏、名片图,补充相关内容使词条更完整,还能快速升级,赶紧来编辑吧!目录1定义▪广义私债股权▪狭义私债股权▪项目选择和可行性核查▪法律调查▪投资方案设计▪退出策略▪监管2PE的主要特点3私募股权基金特征4PE相关书籍1定义编辑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 Equity)简称PE,是通过私募形式募集资金,对私有企业,即非上市企业进行的权益性投资,从而推动非上市企业价值增长,最终通过上市、并购、管理层回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出售持股套现退出的一种投资行为。

在结构设计上,PE一般涉及两层实体,一层是作为管理人的基金管理公司,一层则是基金本身。

有限合伙制是国际最为常见的PE组织形式。

一般情况下,基金投资者作为有限合伙人(Limited Partner,LP)不参与管理、承担有限责任;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General Partner,GP)投入少量资金,掌握管理和投资等各项决策,承担无限责任。

广义私债股权广义的PE为涵盖企业首次公开发行前各阶段的权益投资,即对处于种子期、初创期、发展期、扩展期、成熟期和Pre-IPO各个时期企业所进行的投资,相关资本按照投资阶段可划分为创业投资(Venture Capital)、发展资本(development capital)、并购基金(buyout/buyin fund)、夹层资本(Mezzanine Capital)、重振资本(turnaround),Pre-IPO资本(如bridge finance),以及其他如上市后私募投资(private investment in public equity,即PIPE)、不良债权distressed debt和不动产投资(real estate)等等。

狭义私债股权狭义的PE主要指对已经形成一定规模的,并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成熟企业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主要是指创业投资后期的私募股权投资部分,而这其中并购基金和夹层资本在资金规模上占最大的一部分。

我国优先股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

我国优先股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

我国优先股制度在私募股权投资中的应用一、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股概述根据布莱克法律词典的定义,优先股是一种定期支付投资者股利但不允许他们进行股东会投票的证券。

我国国务院2022年11月30日发布的《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46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首次以国家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对优先股做出了定义:“优先股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一般规定的普通种类股份之外,另行规定的其他种类股份,其股份持有人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分配公司利润和剩余财产,但参与公司决策管理等权利受到限制。

”优先股制度在西方发达国家已经发展了数十年,是公司运作中一项十分重要的融资工具。

总体来讲,优先股与普通股的概念相对应,因其具有一些普通股所不具备的特性,尤其是同时具有股权和债权的特征,通常被认为是一种混合型的融资工具。

具体体现为优先股股东在对公司财产份额的请求权方面优于普通股股东,但次于公司债权人。

但优先股的基本属性还是股权,这尤其反映在对优先股的会计处理和税收方面,发行优先股不会增加公司的负债率,但也不具有负债的抵税效应,因此与可转换债券具有根本的不同。

通常来讲,优先股在股利分配和公司清算时相对于普通股具有优先权,但相应的优先股股东对公司经营的参与权会受到限制。

但只要不违反公司法的强行性规定,公司可以在其章程中对优先股所包含的具体权利和特性做出自由规定,甚至发行多个不同系列具有不同权利的优先股。

得益于这一公司自治的理念,发达国家的公司创设了很多不同种类的优先股形式。

优先股的主要分类方式包括:(1)累积优先股和非累积优先股,划分根据是对之前营业年度内未支付的股息是否进行累积并在之后一起付清;(2)参加分配优先股和不参加分配优先股,划分根据是优先股股东在分取优先股股息之后是否还有权与普通股股东一同参加剩余利润的分配;(3)可回购优先股与不可回购优先股,划分根据是公司是否可以在一定条件下以一定价格对所发行的优先股进行回购;(4)可转换优先股和不可转换优先股,划分根据是是否允许优先股股东在一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优先股转换成其他种类的股票。

股权投资实战系列:PE优先权法律解析之(四)——优先分红权

股权投资实战系列:PE优先权法律解析之(四)——优先分红权

股权投资实战系列:PE优先权法律解析之(四)——优先分红权股权投资中,投资者作为出资方往往不会参与公司的实际运营,因此产生了信息不对称所带来的风险。

为保护投资者免受信息不对称和其他风险所带来的不利影响,优先权条款在风险投资交易文件中被广泛使用。

除了对风险的规避外,优先权条款还体现了股权投资者在作出投资决定时,对退出方案的设计。

04优先分红权释义一、优先分红权释义白话释义:公司分钱的时候,投资人比公司普通股东优先分。

学术释义:当公司分配股息时,优先股股东享有的优先于普通股股东取得股息的权利。

二、优先分红权的商业意义取得稳定回报,降低投资风险,投资人可以通过累积性分红权,至少获得一个较为稳定的回报。

同时对标的公司的分红进行限制,防止创始人通过分红抽离公司资金,确保公司的经营所得收益用于公司的发展,从而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的投资收益。

三、优先分红权的类型 分类标准一根据股息分配是否具有累积性,可分为累积性和非累积性优先分红权。

累积性分红优先权是指在某个财务年度内,如果公司未发生应予分红的情况、或者公司盈利不足以分派规定的红利,则优先股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在日后的财务年度内予以补足。

非累积性分红优先权非累积性优先权,虽然优先股股东对公司当年所获利润有优先于普通股股东获得分派股息的权利,但若当年盈利不足以派发规定的红利,或者公司当年未宣告派发红利,则优先股股东不能要求公司用日后的财务盈余给以补发。

 分类标准二 根据优先股股东是否可参与普通股的股息分配,可分为参与性优先权和非参与性优先权。

参与性优先权参与性优先权,是指当优先股股东在分得固定红利后,仍可在可转换基础上,按持股比例与普通股股东一起分配剩余的利润。

非参与性优先权非参与性优先股的股东,只能获得固定数额的股息,不可以再参与剩余利润的分配。

 分类标准三 根据分红率是否可调整变化,分为固定分红优先股与可调整优先股。

固定分红优先固定分红优先,分红率不可以调整变化,在优先股发行时即确定。

高级会计实务要点精选:私募股权投资决策

高级会计实务要点精选:私募股权投资决策

高级会计实务要点精选:私募股权投资决策私募股权投资概述私募股权投资(PrivateEquity,PE),也称PE投资。

是指采用私募方式募集资金,对非上市公司进行的股权和准股权投资。

其关注点不仅仅在于投资回报率,更在于存续期结束后的资本增值。

投资项目的选择标准通常包括杰出的管理团队、有效的商业模式或核心技术、持续的增长能力和可行的退出方案。

(一)私募股权投资步骤1.投资立项投资部门通过项目发现和筛选,提出投资建议书,报请公司立项审批。

2.投资决策投资部门完成项目立项后,着手市场尽职调查和风险评估,提出主要投资条款(如认缴金额、出资比例、存续时间、门槛收益率、管理分红比例、投资退出保障等),组织投资决策会议,进行投资决策。

3.投资实施根据董事会、股东会审批意见,签署投资协议,履行出资义务,完成出资验资报告,进行投后管理。

(二)私募股权投资的类别私募股权投资种类繁多,按照投资战略方向可以分为:1.创业投资(VentureCapital,VC),也称风险投资。

一般采用股权形式将资金投向提供具有创新性的专门产品或服务的初创型企业。

2.成长资本,也称扩张资本。

成长资本投资于已经具备成熟的商业模式、较好的顾客群并且具有正现金流的企业。

这些企业通常采用新的生产设备或者采取兼并收购方式来扩大经营规模,但其增长又受限于自身财务拮据的资金困境。

成长资本投资者通过提供资金,帮助目标企业发展业务,巩固市场地位。

3.并购基金,是指专门进行企业并购的基金,即投资者为了满足已设立的企业达到重组或所有权转移而存在资金需求的投资。

并购投资的主要对象是成熟且有稳定现金流、呈现出稳定增长趋势的企业,通过控股确立市场地位,提升企业的内在价值,最后通过各种渠道退出并取得收益。

4.房地产基金。

我国的房地产基金主要投资于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股权,债权或者两者的混合。

房地产基金一般会与开发商合作,共同开发特定房地产项目。

5.夹层基金。

主要投资于企业的可转换债券或可转换优先股等“夹层”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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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股权投资中的优先权PE实务即日起,本公号首发原创文章,将获得由「深圳普正资本」和「京陆教育」联合赞助的稿酬(暂定300元/篇),有机会入围“私募年度实务文章”和《私募基金实务精要》,作者有机会被作为专业人士向业界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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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先权实际上是投资人与创业者之间谈判博弈的结果。

优先权分很多种类,这些优先权在我国的法律环境下能否适用,不能一概而论,需要区别情况,具体分析。

一、优先分红权(一)优先分红权的概念优先分红权指当创业企业分配股息时,投资人享有的优先于其他股东分得股息的权利。

(二)优先分红权的功能首先,可以通过股息形式收回投资获得红利回报,保证投资者优先获得固定收益。

但这并不是投资人的主要目的。

在优先股的发展历史上,早期优先分红权的功能主要是优先取得固定收益。

当然,发展到现在,对于大多数投资人来说,年度分红并不太重要。

其次,限制企业分红,防止原有股东套现,确保资金用于公司发展,进而实现投资人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三)优先分红权的适用性分析1、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可以约定不按出资比例分红。

然而,对于公司全体股东可不可以约定赋予部分股东优先于其他股东分红的权利,公司法并没有给出明确的答案。

如果全体股东直接约定投资人的分红顺序优先于其他股东,法律能否保护,认识上存在很大的分歧。

有人认为,既然公司法没有禁止,就有运作的空间。

“公司法并未规定股东在分红顺序上的优先和劣后,但是规定全体股东可以约定股权比例与分红比例不一致,由此使得优先分红权的设计有了法律空间。

”有人认为,公司法虽然规定股东之间可以不按出资比例分配利润,“但未规定股东之间分配的次序可以有优先和劣后之分。

这说明我国《公司法》还不能容纳优先分红权的存在。

”其实,尽管公司法未明确禁止部分股东可以优先分红,但是允许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并不意味着可以约定“分红顺序”,因为分红比例与顺序是本质完全不同的事物。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的语义中并未隐含“可以约定部分股东先分红,部分股东后分红”的含义。

有限公司的股东很难享有优先分红权。

2、股份公司依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理论上股份公司可以向投资人发行优先股,授予投资人优先分红权。

但由于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而私募股权投资所投企业基本上都是非公众公司,因此,实践中很难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行业。

二、优先清算权(一)优先清算权的概念和类型优先清算权指在创业企业清算时,投资人优先于其他股东分配剩余财产的权利。

其实质是投资人在清算时先于其他股东收回所投入资金。

按照投资人享有优先回报与参与分配权的不同,优先清算权可分为无参与性的优先清算权、完全参与性的优先清算权、附上限的参与性优先清算权。

(二)清算事项的界定清算事项分为一般清算事项与视为清算事项。

一般清算事项,是指创业企业因经营不佳而解散、清盘。

而视为清算事项,并不是事实上的公司解散或清盘,而是指因重大股权或资产变动导致公司控制权变更的情形,包括公司并购、重组、投票权转移以及出售主要资产等情况。

投资协议及企业章程中一般都对清算事项作扩大解释。

(三)优先清算权的功能首先是保持一种威慑,借此约束创业企业家因企业经营不善而可能发生的逃避行为。

其次是保证在企业经营不善的情况下能收回部分投资。

再次是保证在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或重大资产发生变更时能获得一定收益。

(四)优先清算权的适用性分析1、有限公司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公司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应当按照出资比例分配给股东。

在这里,法律连股东自行约定分配比例的空间都未留出,更不要说优先分配清算财产了。

2、股份公司依《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的规定,理论上股份公司可以向投资人发行优先股,授予投资人优先清算权。

然而依据上述国务院意见的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企业基本上均属非公众公司,因此,实践中很难适用。

3、中外合资企业按照《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约定合营企业清算时的剩余财产分配办法,因此合营企业各方可以在合营企业协议、合同、章程中约定,授予部分股东清算优先权。

但是,合营企业在适用优先清算时要注意一个重大问题即“清算事件”的认定问题。

在私募股权投资协议中,对于清算概念往往扩大解释,与我国公司法和外商投资企业法的清算属于不同的法律概念。

因此,合资各方在合资合同及章程中约定时要进行区分。

三、回购权(一)回购权的概念回购权是指在特定事项发生时,投资人要求创业企业、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购买其部分或全部股权/股份的权利。

(二)回购情形根据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的约定,每个投资项目中回购权的触发情形都不太一致。

一般是创业企业在约定的期限内没有上市/挂牌、业绩达不到预定目标、主要业务发生变动、出现重大违约(规)事件或者公司决定不进行上市/挂牌工作。

(三)回购义务人公司、创业企业家、其他关键股东都有可能成为回购义务人,主要取决于公司章程及投资协议的约定。

(四)回购价格一般是股权初始投资价格加到期未支付固定分红再加上溢价。

(五)回购权的功能首先,保证投资人在特殊情形下可以自由退出。

在创业企业发展达不到上市条件,或者不足以吸引潜在收购者,或者创业企业家与投资人发生严重分歧无法合作的情况下,为投资人提供一条有效的退出途径。

其次,回购的压力会促使创业企业家及管理层部分受控于投资人,听取投资人的意见。

(六)回购权的适用性分析1、有限公司有限公司可以回购股权的情形比较严格。

公司法在第七十四条规定了异议股东的回购请求权,在几种特殊情形下,股东在对股东会决议投反对票的基础上才可以要求公司按照合理价格收购股权。

从回购价格上看,公司法要求回购价格合理。

因此,投资人很难在实现退出目标的同时还能获得一定的溢价。

如果要求公司原价或溢价回购还有可能因为违反法律规定,被认定为属于不承担法律风险的保底条款而归于无效。

回购程序复杂。

股东如果要求公司回购其股权,公司需要做减资处理,而这一过程非常复杂。

按照《公司法》第三十七条和四十三条的规定,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的决定权在股东会,且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另外,公司减资时还需要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进行公告。

因此,在有限公司情形下,尽管公司法未禁止公司回购股东出资,但股东回购权的实现比较复杂。

2、股份公司1993年《公司法》禁止公司持有自己的股份,一百四十九条虽规定为减少资本或与持有本公司的其他公司合并时可以收购自己的股份,但要求必须在10日内注销。

而且,一百四十九条规定的收购也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份回购。

2005年修订公司法时,在股份公司收购自己股份的问题上有所松动,在1993年《公司法》的基础上,第一百四十三条增加了两项股份回购事项即奖励本公司职工以及异议股东要求。

但《公司法》一百四十三条(2013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股东异议请求权只限于对股东大会关于公司合并、分立持异议的情形。

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四项的规定,股份公司可以发行优先股,公司可以在章程中规定发行人回购优先股的条件、价格和比例;另外章程可以规定另外回购选择权由发行人或优先股股东行使。

然而依据上述国务院意见的规定,优先股的发行主体受到严格限制,仅限于上市公司与非上市公众公司,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所投企业基本上均属非公众公司,因此,实践中很难适用。

3、变通的解决方案——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作为回购义务主体如果回购的义务主体约定为其他股东尤其是创业企业家或其他关键股东,可以实现。

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回购权的义务主体为公司其他股东,交易行为实质上变为股东之间的股权/股份转让,基于合同自由原则,不存在法律障碍。

四、一票否决权(一)一票否决权的概念一票否决权又称重大事项否决权或保护性权利,指投资人在创业企业的有时会包括其附属公司)的重大事项决策上拥有的否决权。

每个公司对重大事项的界定不尽相同,多则几十项、少则几项。

大多数公司将股本结构变动、董事会变更、股份类别变动、公司宣派或支付股息、优先股及/或其持有人权利义务变更规定为重大事项。

(二)一票否决权的具体行使主体一类是投资人作为股东在股东会上拥有的否决权;一类是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拥有的否决权。

(三)一票否决权的功能投资人之所以要求一票否决权,主要是出于保障自己作为小股东的利益和控制公司风险的需要。

通过行使反向的决定权,投资人可以在一些与自身利益息息相关的事项上掌握一定的主动权;同时保证投资人将诸多重大事项的决策权掌握在手中,使公司在既定的轨道上开展业务。

(四)一票否决权的适用性分析1、有限公司(1)股东会。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式章程可以对股东会议事规则与表决程序进行规定。

《公司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了一些特殊事项需要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法》第四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一些重大事项需要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在这里,二分之一与三分之二是一个下限要求。

因此,对于一些重大事项投资人可以要求在章程中规定其拥有一票否决权。

(2)董事会。

依据《公司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进行规定,因此,公司章程中可以规定投资人委派的董事拥有一票否决权。

当然,董事的一票否决权仅仅局限于董事会的权限范围。

2、股份公司(1)股东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零三条关于表决权与股东大会议事规则的规定,股份公司的普通决议,要求过半数通过;对于特别决议,实行多数决,要求三分之二以上多数通过。

但是在这里,对于股份公司,公司法并不像对于有限公司那样,授权公司章程自行规定股东大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另外,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优先股试点的指导意见》第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优先股股东的表决权受到限制,除了五种特殊情况,优先股股东不出席股东大会,所持股份没有表决权。

因此,在股份公司股东大会上,投资人并不能主张一票否决权。

(2)董事会。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关于股份公司议事规则的规定,董事的权利平等,而且在这里,对于股份公司的董事会议事规则,公司法并不像对于有限公司那样,授权公司章程可以自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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