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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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合同编号: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北京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一、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促进管理有序、安全舒适、环境宜人、文明和谐的新型社区建设,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物业项目实际,制订本规约。

二、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机构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三、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第一买受人与出卖人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本规约作为物业买卖合同的附件,由第一买受人对本规约的内容予以书面确认,其效力及于此后的物业买受人。

四、若本规约的条款与相关法律法规相抵触,则该条款无效,但不影响本规约其他条款的效力。

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与买卖合同内容一致)五、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物业名称:。

座落位置:。

物业类型:。

建筑面积:。

物业区域四至: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六、本物业区域内的物业服务用房位于:,建筑面积为:。

七、物业服务机构的基本情况机构名称:。

法定代表人:。

资质等级及资质证书编号:。

注册地址:。

邮编:。

联系电话:。

第二部分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八、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依法享有以下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接受物业服务机构提供的服务;(二)参与本物业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三)监督前期物业服务机构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对本物业区域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五)授权物业服务机构制订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六)对本物业区域内影响业主共同利益、业主正常生活秩序的行为进行投诉;(七)提议召开业主大会,提出补充、修改本规约的建议;(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权利;九、本物业区域内的业主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向物业服务机构交纳物业服务费用;(二)按规定交存、管理和使用专项维修资金;(三)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四)配合物业服务活动;(五)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处理相邻关系,互助友爱,和睦相处;(六)出租、转让物业时,告知承租人、买受人遵守本规约;(七)参加业主大会并予以表决;(八)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其他义务。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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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共环境和社会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的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的认可。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建设单位)根据《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通过(招投标或协议)的方式选聘了(物业服务企业)向本物业提供物业服务,并签订了《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六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1、物业名称;2、座落位置;3、物业类型;4、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O5、总占地面积:平方米;6、总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住宅平方米,商业用房平方米,其他平方米,共计楼宇栋套;7、业主数量:户;8、基本配套设施状况:(1)物业管理用房平方米;(2)园林绿地面积平方米;(3)文体设施处,占地面积平方米;建筑面积平方米;(4)非机动车停车场个,建筑面积平方米;机动车停车场个,总占地面积平方米,车位个。

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1、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3、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随着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越来越多的人选择在城市中购买房产。

而在拥有房产的同时,业主们也面临着许多共同的问题和挑战。

为了更好地管理和维护小区的公共利益,业主们可以制定一份临时公约,以规范小区内的行为和管理事宜。

本文将提供一份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范本,供参考使用。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公约适用于北京市某小区的所有业主和住户。

第二条本公约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保护业主和住户的合法权益,促进邻里和谐。

第三条本公约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小区内的公共设施的使用、噪音控制、垃圾分类、停车管理等。

第四条本公约的制定和修改需经过小区业主大会的讨论和表决。

第二章:公共设施的使用第五条业主和住户应爱护小区内的公共设施,不得随意损坏或滥用。

第六条使用小区内的公共设施时,应遵守相应的使用规定,并保持设施的清洁和整洁。

第七条业主和住户不得私自改变公共设施的用途或进行擅自的装修。

第三章:噪音控制第八条业主和住户应尊重邻里的生活,不得制造过多的噪音干扰他人。

第九条在特定时间段内,禁止进行噪音较大的装修、搬运等活动。

第十条在小区内举办娱乐活动时,应注意控制音量,避免扰民。

第四章:垃圾分类第十一条业主和住户应按照小区的垃圾分类规定进行垃圾投放。

第十二条垃圾应放置在指定的垃圾桶内,并注意保持周围的卫生环境。

第十三条大件垃圾的处理应遵循相关规定,不得随意丢弃或堆放在公共区域。

第五章:停车管理第十四条业主和住户应按照小区的停车规定停放车辆,不得占用他人的停车位。

第十五条临时停车时,应选择合适的地点,不得妨碍交通和他人出入。

第十六条对于违规停放或长期不使用的车辆,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进行处理。

第六章:违约和争议解决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小区管理委员会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十八条业主和住户之间的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无法达成一致,可申请仲裁或诉诸法律。

第七章:附则第十九条本公约的解释权归小区业主大会和小区管理委员会所有。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附件2: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三、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对本物业管理区域进行调整的,应当按照《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一条的规定,分别经原物业管理区域内及拟分立或者合并后物业管理区域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且占总人数三分之二以上的业主同意;由全体业主委托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向物业所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申请。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三、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单幢建筑物的共用部分,包括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门厅、户外墙面、楼梯间、水泵间、电表间、电梯间、电话分线间、走廊通道、房屋主体承重结构部位(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等部位以及该幢建筑物的业主共用的上下水管道、落水管、水箱、加压水泵、电梯、天线、供电线路、照明、锅炉、燃气线路、消防设施、邮政信箱、避雷装置等设备。

(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包括道路、绿地、路灯、沟渠、池、井、垃圾箱(房)、公益性文体设施、物业服务用房、闭路电视监控系统、附属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作者:————————————————————————————————日期: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尊敬的业主:一、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第一条业主公德1.业主应遵守公共秩序,尊重邻里关系,不得在公共场所扰乱秩序,不得进行影响邻居正常生活的活动。

2.业主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禁止利用房屋进行非法经营、赌博等活动。

第二条房屋装修1.业主进行装修时,应事先向物业管理方提交装修申请,并按照物业管理方要求进行施工。

2.业主装修过程中应注意施工噪音、扬尘等对邻居的影响,保持良好的施工环境。

第三条垃圾分类1.业主应积极参与垃圾分类工作,按照小区规定分类投放垃圾,并保持垃圾桶的干净卫生。

第四条公共设施设备的使用1.业主应文明使用公共设施设备,不得损坏或滥用公共设施设备。

2.业主应节约用水、用电、用气,积极参与节能环保活动。

第五条楼道、楼梯、电梯的使用1.业主应保持楼道、楼梯通道畅通无阻,不得乱堆放杂物或擅自改建。

2.业主应文明使用电梯,禁止随地吐痰、乱扔垃圾等行为。

第六条安全防范1.业主应加强对自家财产的安全防范,保管好贵重物品,不得发生盗窃、抢劫等事件。

2.业主应关注小区安全,发现可疑人员或异常情况应及时向物业管理方或公安机关报警。

第七条社区活动业主可积极参与社区活动,共同营造和谐、温馨的居住氛围。

第八条违约责任1.对于违反本公约的行为,物业管理方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理措施,并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2.业主应自觉遵守本公约,如有违反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第一条合同的目的和范围1.物业管理方将根据业主需求,提供小区的管理和服务,包括但不限于安全防范、设备维护、环境卫生等。

2.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有效期为双方约定的时间,双方可根据需要续延。

第二条服务内容和标准1.物业管理方应按照本合同和相关规定,履行相应的服务职责,提供各项物业管理服务。

2.物业管理方应保证服务的质量和效果,提供满意的服务。

第三条服务费用和支付方式1.业主应按时、按量支付物业管理费用,并按照物业管理方要求的方式进行支付。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京建发〔2010〕636号
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使用安全,指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根据《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219号)、《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京政发[2010]1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现将《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在销售场所公示。

二、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房屋前向物业买受人明示临时管理规约,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三、各区县建委、房管局要积极做好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宣传和推行工作,引导建设单位规范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四、当事人可登录“北京建设网”()查阅并下载电子版示范文本。

五、《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非住宅区参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制定规范》
2.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九日。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The document was prepared on January 2, 2021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座落位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总建筑面积: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___________________;土地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置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版)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标准合同范本)甲方:乙方:签订日期:签订地点: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持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良好、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担电梯运行、维修、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殊情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七)。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小区良好秩序,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临时公约。

第二条本临时公约适用于北京市某小区业主,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业主临时公约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1. 小区管理规定;2. 小区安全防范措施;3. 物业费收取、使用和管理;4. 公共设施设备维修和维护;5. 文明行为规范;6. 其他可能影响小区环境和业主权益的事项。

第四条业主临时公约的修改、解除、执行等事项,应由业主大会讨论决定,并通过书面形式通知全体业主。

第五条本临时公约的内容与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相冲突的,以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章小区管理规定第六条业主应当按照小区管理规定,共同维护小区的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

任何个人或单位禁止在小区内堆放垃圾、乱丢乱扔。

违反者将依法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第七条小区内禁止擅自改动、损坏公共绿化和设施设备。

如有需要,应通过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八条小区内禁止进行商业经营活动,禁止擅自在小区内开设摊点、商铺等。

如有需要,应通过物业公司提出申请,并经相关部门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九条小区内禁止高噪音、高污染等活动。

临时施工噪音应限制在法定范围内,并提前通知周边居民。

第十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对小区的管理和服务,确保小区的安全、卫生、绿化等工作,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

如物业公司未履行相关职责,业主有权向相关部门投诉或要求解除合同。

第三章小区安全防范措施第十一条业主应当遵守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确保小区的安全。

禁止私拉乱接电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如有施工需要,应提前向物业公司申请许可。

第十二条物业公司应当加强小区的安全防范措施,保障业主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如发生安全事故,物业公司应及时采取措施,通知相关部门,并协助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有权向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举报可能存在的小区安全隐患,物业公司和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

北京临建房管理规定(3篇)

北京临建房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临建房屋的管理,保障城市规划和建设的顺利进行,改善城市面貌,维护城市安全和公共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临建房屋,是指在规划、建设和管理过程中,因临时需要而建设的房屋,包括临时办公、生活、商业等用途的房屋。

第三条临建房屋的管理应当遵循规划先行、合理布局、节约用地、保障安全、便于管理、服务民生的原则。

第四条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是本市临建房屋的主管部门,负责临建房屋的规划、建设、使用、拆除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临建房屋的管理,落实管理责任,确保本行政区域内临建房屋的合法、安全、有序。

第二章规划与设计第六条临建房屋的设置应当符合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的要求,并与周边环境相协调。

第七条临建房屋的用地应当符合土地管理法律法规,合理利用土地资源,避免浪费。

第八条临建房屋的设计应当符合建筑安全、消防、环保、卫生等相关标准,确保使用安全。

第九条临建房屋的面积、层数、高度等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用地条件合理确定,不得超过规定的标准。

第十条临建房屋的设计方案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编制,并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批。

第十一条临建房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并经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审核批准。

第三章施工与验收第十二条临建房屋的施工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施工图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并按照施工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管理制度,确保施工安全、文明、有序。

第十五条临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六条临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前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十七条临建房屋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完成后向市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申请办理竣工验收手续。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附件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

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一、本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适用于本市住宅区业主、业主大会的相关活动。

二、本规约是由全体业主共同制定,对全体业主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自律性规范;是有效调整业主之间、业主与业主大会之间权利与义务关系的基础性文件。

三、业主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共同决定对示范文本的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者删减。

四、非住宅区可以参照使用本示范文本。

管理规约第一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一)座落:。

(二)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物业共用部分明细详见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现房买卖合同。

第二条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三条物业共用部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业主共用部分包括:(一)道路、绿地,但是属于城市公共道路、城市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私人所有的除外;(二)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三)建筑物的基础、承重结构、外墙、屋顶等基本结构部分,通道、楼梯、大堂等公共通行部分,消防、公共照明等附属设施、设备,避难层、架空层、设备层或者设备间等;(四)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公共场所、共用设施;(五)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依法约定的其他共有部分。

第二章物业管理方式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行下列第种物业管理方式:(一)由全体业主自行管理;(二)全体业主依法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三)全体业主依法选聘专业单位管理;(四)全体业主依法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人管理。

采取第(一)种物业管理方式的,应书面告知物业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采用第(二)、(三)、(四)种方式的,双方依据物业服务合同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管理、维修、养护,并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公共秩序。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北京市2022版)

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第一条物业管理区域名称:。

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二条业主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等规定和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的约定,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三条业主对建筑物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第五条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共同决定本单位范围内的物业管理事项,事项范围和决定程序由业主大会议事规则规定。

第六条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业主不履行维修养护义务的,可以由物业服务人报居民委员会同意,代为维修养护或者采取应急防范措施,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七条业主应当遵守房屋建筑使用安全及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八条业主应当配合物业服务人开展对物业共有部分的维修、养护、更新、改造等活动。

第九条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第十条业主应当遵守《北京市生活垃圾管理条例》和《北京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遵守文明行为规范。

第十一条相关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相关业主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第十三条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的,相关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四条业主之间因本规约发生的纠纷,可以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可以采用以下方式解决:(一)社区居民委员会调解;(二)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三)向物业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依法申请仲裁。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4-2)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和〈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示范文本(2004-2)

附件一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为落实本物业的售后物业管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区域内公共环境和秩序,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制订本公约,由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同遵守。

第一章总则一、物业基本情况物业名称:座落位臵:总建筑面积:国有土地使用证明文件政府批文号:土地用途:二、业主应遵守物业管理有关法规、政策和本公约规定,配合物业管理企业的各项管理工作,妥善处理相邻关系,遵守物业管理企业按有关规定和本公约制定的管理细则及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同时,业主应保证其共居人、使用人及相关人员遵守本公约和相关规定,合理使用物业。

第二章物业使用和维修三、按规划设计用途使用物业,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自觉维护物业整洁、美观,遵守政府对市容环境要求的相关规定。

不擅自变更房屋结构、外观和用途;占用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利用共用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等。

(例如:空调外挂设备应按指定位臵安装,阳台外和窗外不吊挂和晾晒物品,不擅自张贴或安装可通过外观看到的任何标识牌、广告牌或标语等。

)四、爱护公共环境,不侵占公共绿地和损坏物业区域内绿地、园林、小品和其他共用设施设备;不随意堆放、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不在公共部位乱涂乱画和随便张贴。

垃圾应按指定时间和地点堆放,避免遗撒。

五、自觉维护物业区域内的公共生活秩序,不在公共部位或违反规定在房屋内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和其他有毒害物质;不得发出影响其他业主正常生活的噪声;并不得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的活动以及进行法律法规及政府规定禁止的其他行为。

六、业主饲养宠物,应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即时清理宠物粪便,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乘梯的高峰时间;。

七、机动车在住宅区内行驶时速应低于5公里;车辆出入应按要求出示证件;。

机动车应在专门的车位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井盖、人行便道和绿地等场所停放;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用途;不得自行在车位上安装任何设臵;夜间停放期间,防盗报警器应使用静音,发生噪音应迅速解除;。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佚名【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年(卷),期】2008(000)009【摘要】京建物[2008]146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前期物业管理,维护物业管理活动中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以下简称"本示范文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临时管理规约》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是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的约定。

二、商品房销售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依据本示范文本制定《临时管理规约》。

【总页数】6页(P77-82)【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F299.24【相关文献】1.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等示范文本的通知 [J],2.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住宅区管理规约》、《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方案》和《北京市住宅区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工作报告》制定规范和示范文本的通知 [J],3.北京市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北京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修订《北京市房屋租赁合同》系列示范文本和实行租赁合同网上备案的通知 [J],4.北京市市政市容管理委员会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推行北京市民用建筑工程供热计量装置专项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 [J],5.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承包招标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专业分包招标标准文本(2020版)》《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材料采购招标标准文本(2020版)》和《北京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设备采购招标标准文本(2020版)》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

北京市业主临时公约一、背景在小区和居民社区中,因为不同的住户按照自己的规矩和喜好行事,导致了一些无法避免的纠纷。

如果能够有一份临时公约来规范居民之间的行为,会起到很大的作用。

本文讨论了北京市业主之间的一些普遍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案来建立一份业主临时公约。

二、问题在业主中存在一些公共的问题,包括但不限于:1. 停车停车位不足和停车乱象是经常存在的问题。

由于车位紧缺导致车主经常在小区外街边乱停车,或者将车停在他人车位上,引起居民们的不满和纠纷。

2. 垃圾处理小区内的垃圾处理是一个比较棘手的问题。

有些业主总是将垃圾当做生活垃圾去处理,从而导致整个小区产生异味和环境污染。

家庭装修常常会对邻居的正常生活造成影响。

装修所产生的噪音和灰尘会影响到其他住户。

如果缺乏适当的规定,这些问题将更加严重。

4. 宠物问题宠物问题也常常会在小区内出现。

一些业主喜欢在小区内饲养宠物,但是如果没有控制好宠物的行为,很容易造成噪音、气味和环境污染。

三、解决方案为了解决以上的问题,我们可以在业主之间建立一份临时公约,为业主们的生活提供一个更好的居住环境。

以下是一些具体的方案。

1. 停车业主可以在小区范围内划定专用停车位,并提供足够的停车位供业主使用。

同时,可以设立规定,明确哪些区域可以停放车辆,哪些区域是禁止停车的。

2. 垃圾处理业主可以在小区内建立垃圾分类处理设施,提供可回收、有害、厨余等不同的垃圾分类桶,并定期组织垃圾清理,保持小区环境干净整洁。

业主可以要求装修业主遵守施工时间和保持环境卫生的规定,施工时要尽可能减少噪音和灰尘污染,避免对其他住户产生影响。

4. 宠物问题业主可以要求宠物业主控制宠物在小区内的行为,避免造成噪音、气味和环境污染。

同时,也可以规定哪些宠物可以在小区内饲养,哪些是不允许的。

四、结论在居民社区中,因为不同的住户按照自己的规矩和喜好行事,导致了一些无法避免的纠纷。

通过建立一份业主临时公约,可以规范居民之间的行为,提高居住环境的品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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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二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临时管理规约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

临时管理规约是自首户业主入住之日起至业主大会成立期间,业主与业主、业主与建设单位等主体之间,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的约定。

2.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依法享有法律、法规和规章等规定的权利,并履行相应义务。

3.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4. 本示范文本自发布之日起启用。

临时管理规约(名称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名称一致)第一部分物业基本情况(应当与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内容一致)一、物业管理区域东至:南至:西至:北至: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详见《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二、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元号;地下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位于【幢】【座】层单位号。

(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增加以上内容)第二部分物业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维修和管理三、物业买受人在办理房屋交付手续前,应当向建设单位领取所购房屋的“业主一卡通”,与银行、建设单位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并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费用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

新建房屋建筑,建设单位在交付使用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提交质量保证书、房屋建筑使用说明书及其他文件,明确告知物业买受人房屋建筑的各项性能指标、使用与维护保养要求、质量保修内容等。

四、物业专有部分维修、使用和管理(一)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侵害其他人的合法权益,遵守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专有部分时应当遵守《北京市城镇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综合治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物业保修期满后,业主自行承担其物业专有部分的维修养护责任。

因维修养护不及时或者未采取措施消除物业安全隐患给其他业主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二)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划用途使用物业。

确需改变物业规划用途的,应当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规定合理使用水、电、气、热等设施设备,不得擅自拆改。

(三)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按照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未预留设计位置的,应当与建设单位协商确定合理位置,并做好噪音预防及冷凝水处理。

(四)建设单位需要进入专有部分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维修、养护、更新、改造时,应当提前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相关专有部分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造成专有部分损失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建设单位确实无法通知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应当在公安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业主的监督下,先行进行维修,事后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业主、物业使用人,并做好善后工作。

(五)业主出租或者转让专有部分的,应当遵守房屋租赁以及房屋转让的有关规定,告知承租人和买受人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并将出租及转让情况告知建设单位。

第三部分物业共用部分使用、维修和管理五、业主对物业共用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不履行义务。

六、业主、物业使用人等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建设单位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制订的物业共用部分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因使用人不当使用给物业共用部分造成损害的,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法律责任。

七、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

八、业主、物业使用人在使用物业共用部分时,应当遵守下列约定:(一)宠物饲养: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

(二)车辆停放: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协议,按位停车;在小区地面行驶时,要注意减速避让行人;。

占用消防通道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劝阻;拒不改正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及时报告消防主管部门。

(三)电梯使用: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乘梯须知》,。

(四)阳台封闭:。

(五)太阳能热水器安装:。

(六)。

(七)。

九、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以下行为:(一)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改变房屋外观;(二)擅自占用或损坏物业共用部分、移动物业共用设施设备;(三)违章搭建、私设摊点;(四)在非指定位置倾倒或抛弃垃圾、杂物;(五)违反有关规定堆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物品,排放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噪声、光、电磁波辐射等有害物质;(六)擅自在物业共用部分悬挂、张贴、涂改、刻画;(七)利用物业从事危害公共利益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活动;(八)法律、法规、规章和本规约禁止业主的其他行为。

十、业主应当按照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用。

十一、为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安全秩序,秩序维护人员可以对陌生来访人进行询问并登记来访情况,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告知来访人予以配合。

发生火险、盗窃、人身伤亡等安全事故的,业主、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反映有关情况。

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监控录像保存等应当符合有关规定。

十二、建设单位对业主、物业使用人出现的不符合物业共用部分使用要求的行为,可以采取批评、规劝、等方式予以劝阻。

十三、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利用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分进行经营活动。

建设单位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公示上一年度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履行情况、物业服务项目收支情况。

第四部分前期物业服务十四、建设单位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前期物业服务责任。

具体物业服务事项、服务标准和物业服务费用标准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第五部分装饰装修十五、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以及建设单位应当遵守《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十六、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建设单位申报登记。

建设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十七、法定休息日、节假日全天及工作日12时至14时、18时至次日8时,禁止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楼内进行产生噪声的装修作业。

在其他时段内进行装修作业的,应当采取措施,减轻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干扰。

建设单位应当将装饰装修的时间要求、地点等情况在业主所在楼内公示。

十八、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装饰装修活动的巡查、监督。

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建设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拒不办理申报登记或者违反相关规定及装饰装修服务协议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告知并劝阻;拒不改正的,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

十九、业主、物业使用人因装修房屋影响物业共用部分正常使用的,应当及时恢复;给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其他:(注:参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10号)第六部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二十一、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的,建设单位应当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资料,并推荐业主代表作为临时召集人,召集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占总人数5%以上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业主也可以自行向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成立业主大会。

二十二、建设单位应当自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组成立之日起7日内向筹备组提供业主名册、业主专有部分面积、建筑物总面积等资料,并承担筹备及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费用筹备组可以与建设单位协商所需费用的事项(包括打印、复印相关材料的费用,必要的通讯和交通费用等)和具体数额。

第七部分物业项目查验交接二十三、业主共同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且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建设单位应当与全体业主就物业共用部分进行查验交接。

具体方法按照北京市物业项目交接有关规定执行。

二十四、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不免除建设单位按照国家规定和买卖合同约定的保修期限、范围等应当承担的保修责任。

第八部分争议解决二十五、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建设单位在物业使用、管理中产生矛盾纠纷时,可以提请物业管理纠纷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处理,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十六、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或者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造成其他权利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责任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七、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承担连带责任。

第九部分附则二十八、本规约所称物业使用人,包括房屋承租人、共居人等。

二十九、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由建设单位享有业主权利、承担业主义务。

三十、本规约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等具有约束力。

物业转让的,本规约效力直接及于物业受让人。

三十一、本规约由业主、建设单位各持一份。

三十二、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执行公务需要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时,各相关主体应当予以配合。

三十三、本规约作为房屋买卖合同的附件,自该物业项目首个买受人签字承诺之日起生效,至业主共同决定的管理规约生效之日起终止。

承诺书本人是(小区名称)(楼号、房号)的买受人,已经详细阅读并承诺遵守《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签章):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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