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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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2】110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云劳社【2002】110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劳社[2002]110号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为规范工伤人员治疗、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企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管理暂行办法一、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人员治疗,保障工伤职工得到及时救治,根据《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劳部发[1996]266号)、《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政办发[1997]156号),制定本办法。

二、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工伤保险统筹地区、统筹行业及其参统职工。

三、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的原则:职工发生工伤,应将伤者送往定点医院治疗。

因就近抢救送往其他医院的危急伤员,待伤情相对稳定后应转往工伤定点医院,遇伤情或其它特殊情况不能转定点医院的,应及时报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审批。

四、凡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取得《医院机构执业许可证》的社会医疗机构和企业职工医院,以及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服务的军队医疗机构,可以申请定点资格。

五、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符合区域工伤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二)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三)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四)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五)严格执行工伤保险制度的政策规定,建立了与工伤保险医疗管理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了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六、愿意承担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应向统筹地区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执业许可证副本;(二)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三)上年度业务收支情况以及具备承担工伤保险医疗服务条件的书面报告;(四)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它材料。

七、各统筹地区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工伤保险定点医院进行资格审查,审查合格的,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发给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5〕7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工伤保险费率政策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1号2015-0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务局: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为更好贯彻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使工伤保险费率政策更加科学、合理,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经国务院批准,自2015年10月1日起,调整现行工伤保险费率政策。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11)对行业的划分,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由低到高,依次将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划分为一类至八类(见税屋网附件)。

二、关于行业差别费率及其档次确定不同工伤风险类别的行业执行不同的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

各行业工伤风险类别对应的全国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为,一类至八类分别控制在该行业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2%、0.4%、0.7%、0.9%、1.1%、1.3%、1.6%、1.9%左右。

通过费率浮动的办法确定每个行业内的费率档次。

一类行业分为三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向上浮动至120%、150%,二类至八类行业分为五个档次,即在基准费率的基础上,可分别向上浮动至120%、150%或向下浮动至80%、50%。

各统筹地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财政部门,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合理确定本地区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具体标准,并征求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的意见,报统筹地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基准费率的具体标准可根据统筹地区经济产业结构变动、工伤保险费使用等情况适时调整。

三、关于单位费率的确定与浮动统筹地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职业病危害程度等因素,确定其工伤保险费率,并可依据上述因素变化情况,每一至三年确定其在所属行业不同费率档次间是否浮动。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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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1.13•【字号】•【施行日期】2023.11.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其他文件政府信息公开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发布时间:2023-11-13 01:43 浏览次数:949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宣布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文件名称云南省劳动局关于半农半牧区职工副食品价格补贴的通知(云劳发〔1980〕221号) 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关于1983年企业调整工资具体问题补充规定的通知(云调资字〔1983〕9号)云南省劳动人事厅在开展工人中级技术(业务)培训中对成绩优秀者实行奖励工资的通知(云劳人资字〔1986〕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矿山井下、露采、高温冶炼工人熟练期和定级工资待遇的通知(云劳薪〔1991〕3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企业职工休假问题的通知(云劳险〔1991〕9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进一步搞好全民所有制企业内部工资分配的通知(云劳薪〔1991〕14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全民所有制企业试行职工工资考核(考试)升级的意见(云劳薪〔1992〕8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收入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云劳〔1994〕17号)南省劳动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经贸委关于执行劳部发〔1994〕72号文《关于深化企业工资改革适当解决部分企业的通知》的实施意见(云劳〔1994〕31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党政机关分流到企业人员改行企业工资制度的意见(云劳〔1994〕32号)云南省劳动厅关于执行云劳〔1994〕32号文件的补充意见(云劳〔1994〕62号) 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贯彻云劳〔1994〕31号文件、印发《云南省国有企业参考工资标准》的意见(云劳〔1994〕云南省劳动厅、中国人民银行云南省分行关于使用《企业工资总额提取发放管理手册》的通知(云劳〔1995〕2云南省劳动厅关于调整云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1996〕119号) 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做好当前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云劳社〔2000〕188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力市场供求状况统计分析及公告服务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1〕39号) 关于省级事业单位失业保险属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1〕43号)关于省属、中央驻滇有关企业职工工伤实行定点医疗管理的通知(云劳社〔2001〕101号)关于切实做好下岗职工卡中心续接失业保险相关进入工作的通知(云劳社〔2001〕108号)关于国有企业改制中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处理意见(厅办〔2001〕178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的通知(云劳社〔2002〕20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开展毕业生档案委托管理工作的通知(云人发〔20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省属停产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经济补偿金补助暂行办法》的〔2002〕71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2002〕85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贯彻〈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实施办法》的通知(云劳社〔2002〕104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省级党政机关与所管企业脱钩后处理有关职工劳动关系见》的通知(云劳社〔2002〕106号)关于接续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云劳社〔2002〕148号)云南省人事厅关于做好应届毕业生人事代理工作的实施意见(云人才〔2003〕04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总工会关于实行企业欠薪报告制度的通知(云劳社〔2003〕47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现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 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办理劳动保障行政许可试行办法》的通知(厅办〔2004〕37号)关于做好技师社会化考评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4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规定劳动用工行为切实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通知(云劳社〔2004〕45关于印发《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行政许可公示制度》的通知(厅办〔2004〕62号) 关于转发《关于当事人对工伤认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厅办〔2004〕144号) 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办公厅贯彻实施《行政许可法》深化劳动保障行政审批制改革的通知(厅办〔2004〕274关于转发劳动保障部做好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有关工作的通知(厅办〔2004〕2云南省人才服务中心《关于认真做好2005年云南省城镇退役士兵文化考试》的通知(云人才〔2005〕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和稽核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发〔2005〕6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云劳社发〔2005〕省劳保厅省财政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我省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制度向失业保险制度并轨工作有关事项的〔2005〕22号)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做好在国有企业重组改制和关闭破产中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工作通知(云劳社办〔2005〕115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加强职业培训全面提高劳动者素质的实施意见(云劳社〔2006〕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关于调整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意见》的通知(云劳社发〔2006〕18号)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建立我省农民工工作协调机构及工作制度等问题的建议(云劳社〔2006〕33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劳社发〔2007〕17号)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劳动合同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劳社办〔2007〕227号)关于印发云南省社会保险基金专项治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云劳社发〔2008〕23号)关于督促用人单位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通知(厅办〔2008〕6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云南省国资委关于调整破产企业协议托管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的通知(云92号)关于做好2010高校毕业生就业推进行动大力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47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云南省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16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05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下发《云南省关于选择部分国有企业开展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的通〔2010〕309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就业失业登记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人社发〔2010〕34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失业保险基金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9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1〕226号)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厅属社团管理办法(试行)》通知(云人社办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规范依法用工,全面签订合同”活动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4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2〕100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的补充通知(云人社发〔2012〕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22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41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转发人社部印发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纪律规定文件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6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7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普通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3〕123号) 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工商业联合会关于开展非公有制企业商会(协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2013〕194号)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4〕61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开展第二批国有企业劳动争议预防调解示范工作实施方案(云人社发〔2014〕关于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促进全省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缓缴社会保险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5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开展企业新型学徒制试点工作的通知(云人社发〔2016〕25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发布《云南省职业培训补贴标准目录(2018年)》的通知(云人社通〔。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2002]8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2002]86号

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伤残抚恤金和遗属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云劳社〔200286号〕
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省直有关委、办、厅、局,公司: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遗属基本生活,根据我省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增长情况,参照我省对企业退休人员待遇调整水平,决定从2002的7月1日起,增加我省按月发放的工伤伤残抚恤金、工伤护理费和供养遗属抚恤金标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1、2001年12月31日前因工受伤,被鉴定为工伤l-4级,按月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的工伤人员。

2、2001年12月31日前因工受伤,按月领取工伤护理费的工伤人员。

3、2001年12月31日前因工死亡职工遗属按月领取的供养遗属抚恤金。

二、调整标准
1、月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在400元以下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50元;
2、月领取工伤伤残抚恤金在400元以上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35元;
3、月领取工伤护理费在l50元以下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40元;
4、月领取工伤护理费在l50元以上的工伤人员每月增加25元;
5、工亡职工供养遗属月领取抚恤金在200元以下的每月增加50元;
6、工亡职工供养遗属月领取抚恤金在200元以上的每月增加35元。

7、非因工死亡职工供养遗属抚恤金标准的调整,由企业参照上述5、6两条规定执行。

三、资金来源
已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企业(单位)支付。

四、这次待遇的调整体现了党和政府对工伤职工及遗属的关心,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要认真组织实施,尽快完成兑现工作,并将实施意见抄报我厅备案。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二00二年六月二十四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3.10.17•【字号】云人社发〔2023〕39号•【施行日期】2023.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9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障水平,切实保障我省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0〕35号)和《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23〕37号)有关规定,启动最低工资标准与失业保险金标准联动调整机制,实时调整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发放标准全省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要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与我省2023年最低工资标准同步调整,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为:(一)一类地区1791元/月。

(二)二类地区1656元/月。

(三)三类地区1521元/月。

具体地区类别划分及对应失业保险金月计发标准见附表。

二、执行时间自2023年10月1日起执行。

三、工作要求(一)各地对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人员,要按照调整标准确保足额发放。

对调整标准执行之日起尚未按照新标准为2023 年10月-11月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核定发放的,在原核发失业保险金标准的基础上补发调标增加额,确保于2023年11月30日前向符合调标的失业保险金领取人员发放到位。

2023年12月1日起,实施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后,失业保险金标准全省统一按照一类地区最低工资标准的90%执行。

(二)调整失业保险金标准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州、市应按照《云南省失业保险条例》相关规定,加强收支管理,确保基金收支平衡。

(三)省级及时修改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系统参数,各州、市要指导辖区内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调标业务操作。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

云南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标准___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云南省最新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最新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

云南省最新工伤事故赔偿项目及标准未死亡的情况:一、医疗费: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金额+药品金额+住院服务金额。

注:除紧急情况外,职工应在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就医,且各项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条例三十条)。

二、伙食补助费:伙食补助费赔偿金额=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人/天)*人数*天数(条例三十条)。

三、交通食宿费:交通食宿费=交通费+食宿费+伙食费=职工因公出差交通费用标准*往返次数+职工因工出差住宿标准*天数+职工因工出差伙食标准*天数。

注:此项赔偿前提是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同意,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在统筹地区就医则不存在此项赔偿(条例三十条)。

四、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赔偿金额=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器具数量。

(条例三十二条)农民工一次性支付辅助器具费:辅助器具费=(75-领取一次性待遇时的年龄)十辅助器具使用周期x初次配置辅助器具标准(《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十五条)。

五、护理费:(一)生活完全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50%;(二)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40%;(三)生活部分不能自理:护理费=统筹地区月平均工资*30%。

注:该项赔偿自工伤已经评定伤残等级并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时开始至恢复自理能力时止(条例三十四条)。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一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7;二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5;三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23;四级伤残补助=本人工资*21;五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8;六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6;七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3;八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11;九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9;十级伤残补助=本人月工资*7;七、伤残津贴:(条例三十五至三十七条)(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一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90%;二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5%;三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80%;四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5%;五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70%;六级伤残津贴=本人工资*60%注:五六级伤残只有在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且难以安排工作时才可获得。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OO三年十二月十六日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为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以下简称《条例》),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云南省境内的各类企业、经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相对集中在我省参加工伤保险的行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应按照《条例》和本实施办法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简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的具体参保办法由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制定。

二、云南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

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称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三、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地(州、市)级统筹,分步到位。

取消行业统筹,原养老保险省级直接管理的企业暂由省社会保险局管理,待条件成熟时下划属地统筹。

在本实施办法实施前未参加省本级统筹的单位一律实行属地统筹。

经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的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行业在我省行政区域内集中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确定统筹地。

四、工伤保险基金的来源:(一)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二)工伤保险基金的银行存款利息;(三)滞纳金;(四)地方财政补贴;(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收入。

五、工伤保险基金按照以下项目支出:(一)工伤医疗费;(二)工伤一级至四级职工伤残津贴;(三)工伤职工生活护理费;(四)配备国内普及型的辅助器具费;(五)工伤康复性治疗的费用;(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七)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八)丧葬补助金;(九)供养亲属抚恤金;(十)劳动能力鉴定费;(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2.09.08•【字号】云人社发〔2022〕44号•【施行日期】2022.09.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伤保险,基本养老保险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中央驻滇和省直单位: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要求,以及省统计局和社保部门提供的相关数据,现将2022年度全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工伤保险相关参数通知如下:一、关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为79464元/年(6622元/月)。

二、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上限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22元的300%核定;2022年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按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6622元的60%核定。

三、关于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2022年度新增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计算当期实际缴费指数使用2021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622元/月。

四、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嘱待遇计发基数在职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退职)人员死亡的,丧葬抚恤待遇计发基数为2021年度全省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0905元(3409元/月)。

五、关于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数养老金标准2021年度企业退休人员人均基本养老金为3158元/月。

六、关于工伤保险待遇计发基数2021年度全省工伤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为7767元/月。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云南省劳动厅云劳[1995]118号(有效)*注:本篇法规中的“第六条至第九条的规定”已被《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企业在职人员死亡后有关费用支付问题的复函》(发布日期:2007年1月17日实施日期:2007年1月17日)停止执行随着改革的不断深化和城乡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于一九八九年下发的云劳险(1989)5号《关于调整省级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职工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和云劳(1993)76号《关于改革企业职工保险福利待遇暂行办法》中规定的职工保险福利待遇及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明显偏低,难于保障职工遗属最低生第二条:、第四条:死者16发。

工死亡的为死者本人生前一年月平均工资的11个月。

凡因工死亡的,如果本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可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

(三)供养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方案一: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60—7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50——60元。

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70—8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60—70元。

按以上标准计发后,其最高金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本人月平均工资。

2、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100元—110元;户口在农村的每人每月80—90元。

属城镇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110—120元;属农村户口的鳏寡孤独者每人每月90—100元。

方案二:1.属于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4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30%计发。

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40%计发。

按上述标准计发后,其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死者本人生前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2.属于因工死亡的,其户口在城镇的,每人每月按死者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0%计发;户口在农村的按40%计发。

属城镇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5%计发;属农村户口鳏寡孤独者按50%计发。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社保局,各工伤保险协议医疗、康复、辅助器具机构,各有关工伤保险用人单位:为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的要求,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 >实施办法》并结合本省实际,省人社厅制定了《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实施,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省人社厅反馈。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2018年1月5日云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完善各项措施,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医疗、康复的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 >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用人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尽快将其送到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救治。

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的医疗机构急救。

经治疗,渡过不稳定期后,应按规定及时转入签订服务协议康复机构进行恢复性治疗。

第三条职工因工伤在救治和恢复性治疗阶段实行停工留薪期制度。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发生工伤暂停工作接受医疗或康复,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含不稳定期和恢复期(含康复治疗)。

不稳定期是停工留薪期的前期阶段,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在初诊医院抢救治疗时间内伤情尚未稳定,可随时发生影响愈后变化的时期;恢复期是指工伤或者患职业病人员经治疗,伤情平稳,逐渐恢复好转的时期。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33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334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待遇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334号)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及《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保险统筹试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8〕204号)精神,为切实保障工伤职工和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水平,现将调整工伤待遇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调整时间从2010年1月1日起,提高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二、调整范围(一)2009年12月31日前,已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职工(不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二)已按月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含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工伤退休人员);(三)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范围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8号)规定,并已按月领取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亡职工供养亲属。

三、调整标准(一)伤残津贴:一级每人每月增加190元,二级每人每月增加170元,三级每人每月增加150元,四级每人每月增加130元。

调整后达不到统筹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最低工资标准。

五至六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以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在职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同步提高伤残津贴。

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二)生活护理费:完全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一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10元;大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二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100元;部分护理依赖(含已领取生活护理费的三至四级伤残)每人每月增加90元。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现将《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二○一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称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含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第三条工伤保险坚持“制度统一、机制健全、预防优先、分级管理、待遇公平、持续发展”的原则,逐步完善工伤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工伤保险制度。

第四条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省的工伤保险工作;州(市)和县(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乡(镇)或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保障站(所)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委托具体承办工伤保险事务。

第五条全省工伤保险基金实行州(市)级统筹管理,各统筹地区应当建立工伤保险储备金,逐步实现工伤保险基金省级统筹管理。

统筹地区应当统一参保缴费办法、统一认定鉴定标准、统一待遇给付水平、统一业务经办程序、统一系统网络应用。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

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正文:----------------------------------------------------------------------------------------------------------------------------------------------------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告(第3号)《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已经2006年8月22日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1月1日起实行。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00六年十二月十二日云南省农民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第一条为统筹城乡发展,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国务院关于解决农民工若干问题的意见》(国发[2006]5号)、《关于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18号)、《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6]117号)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及外省市注册(简称外地注册)并在本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成建制在本省境内承揽施工的单位(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在国家规定的劳动年龄内,具有农业户口,并与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

第三条用人单位特别是高风险企业要优先为农民工办理工伤保险。

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实行实名制。

第四条用人单位需在与农民工建立劳动关系30日内,为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办理参加工伤保险申报手续,并按时足额为农民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农民工个人不缴费。

农民工较为集中的煤矿、建筑等高风险行业,可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试行定额缴费、吨煤(矿)产品提取费用、建筑施工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提取费用等缴费方式。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号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项目及标准的通知(云人社发〔2009〕7号)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为保障工伤职工权益,根据《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云劳社〔2004〕4号),结合我省工伤保险基金结余及物价上涨情况,决定自2009年1月1日起调整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在规定范围,需配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可自主选择由社保经办机构签定过协议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

二、已配置美观型假肢的工伤职工可提前更换功能型假肢,已配置功能型假肢的工伤职工须使用周期满后才能更换。

三、本通知中配置标准与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规定的标准不一致的项目,执行部颁标准。

二○○九年二月六日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标准单位:人民币、万元类别类型价格范围使用周期(年)规格备注上肢假肢美观手指0.06-0.102硅胶含训练费和保修费美观手掌0.2-0.43普通电子手腕离断假肢2.0-2.25前臂假肢2.2-2.4肘关节离断2.4-2.6上臂假肢2.6-2.8肩离断3.4-3.6下肢假肢半足假肢0.5-0.83踝离断0.6-1.05气压关节合金材质小腿假肢0.9-1.6膝离断1.8-2.2大腿假肢1.5-2.2髋离断假肢2.0-2.4矫形器颈托0.045-0.07 一次性标准型含保修费头颈胸0.17-0.22胸腰过伸腰围0.25-0.42膝踝足支具0.3-0.5踝足支具0.2-0.3截瘫支具3.5---5.55足弓垫0.0190.5辅助器具轮椅0.156标准型活动型儿童型含保修费电动轮椅0.40-0.60手摇三轮车0.14-0.22褥疮垫0.60-0.653拐杖0.0245铝合金不锈钢手杖0.01助听器0.3-0.5 5普通型义眼0.06-0.08 眼底支架0.4-0.5 眼镜0.063全口牙0.095固定牙0.06活动牙0.024其它假肢脚底2大腰带0.0085环带0.005残肢袜0.0023月四双/次半足脚内套0.0451病理鞋0.04——结束——。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45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4]45号)各州、市人民政府,各地区行政公署,省直各委、办、厅、局,省属大中型企业,中央驻滇各单位:为了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参照《国务院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42号)精神,现对我省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退休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调整规定如下:一、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帐户时在职、缴费年限满15年以上的从业人员,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下列办法计发:月基本养老金=月基础养老金+月个人帐户养老金+月过渡性养老金+月缴费性调节金。

(一)月基础养老金:从业人员退休时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20%;(二)月个人帐户养老金:退休时个人帐户储存额÷120;(三)月过渡性养老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含从事特殊工种提前退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1.4%×建立个人帐户前的视同缴费年限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一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建立个人帐户第二年本人月缴费工资+------------------------------------+……建立人帐户第一年度全省职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本人月缴费工资+--------------------------------÷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退休当年年份-建立个人帐户上年年份-其间中断缴费的年限)]×建立个人帐户以来至退休上年度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平均值(四)月缴费性调节金:从业人员从2001年1月起至退休时,每年缴费基数达到上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60%以上(含60%)的人员,可享受月缴费性调节金。

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

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劳社〔2004〕4号各地、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现将《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我们反映。

附件: 1、《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2、《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安装申请表》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二○○四年一月八日云南省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报销限额及管理规定一、为合理使用工伤保险基金,规范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行为,保障需要配置辅助器具的工伤职工的合理需求,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令第375号)及《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云政发〔2003〕185号),制定本规定。

二、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工伤职工伤残部位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需安装、维修或更换辅助器具的,应遵守本规定。

三、各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需要在公布的为工伤保险提供服务的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范围内确定本统筹地区的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并与之签订服务协议。

在劳动保障部未公布辅助器具配置机构范围前,我省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暂定为云南省境内符合民政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假肢和矫形器生产装配企业实施资格审查和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民福函〔1995〕248号)规定的辅助器具装配单位。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应按照服务协议保证服务质量,为工伤职工配置符合国家标准、质量合格的辅助器具。

协议服务配置机构违反本规定或服务协议的,按服务协议约处理或终止服务协议。

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见《云南省工伤职工辅助器具报销限额表》(附件1,下称《限额表》)。

辅助器具项目和费用限额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根据市场情况作适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最高不能超过《限额表》的规定。

具体结算方式、结算时间和结算办法按统筹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与协议服务配置机构所签订的服务协议执行。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

云南省工伤保险条例文档编制序号:[KKIDT-LLE0828-LLETD298-POI08]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云政发〔2011〕255号)新修订的《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分为总则、基金管理、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保险待遇、附则六个章节,共五十条。

新修订的《实施办法》,对云政发〔2003〕185号(以下简称原《实施办法》)进行了较为系统的调整、细化、补充和完善,一是解决了原《实施办法》部分规定与新《工伤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修订的内容相悖需要衔接的问题;二是解决了新《条例》授权地方政府制定的内容与相关条款需要细化的问题;三是化解公务员工伤保险制度不统一导致待遇偏低的问题。

既保持云南省贯彻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前后办法的政策衔接,还具备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前瞻性、实用性和操作性,这对于进一步保障工伤职工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促进云南经济社会和谐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主要体现以下三个特点:(一)一个原则——坚持服从上位法规定的原则我省《实施办法》的修改,从注重保障和关注民生,建立覆盖城乡所有职业人员的工伤保险制度出发。

把握了不违背新《条例》和相关规章的原则,同时妥善处理好新旧制度的衔接,实现政策的平稳过渡。

在贯彻国务院新《条例》过程中,我省新的《实施办法》与《社会保险法》、国务院新《条例》等配套法律法规一并施行,具备了制度建设的前瞻性、规范性和操作性。

(二)一个扩大——公务员纳入工伤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在新《条例》基础上扩大了参保范围,我省将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纳入统筹,实现工伤保险制度的全覆盖。

(三)一个调整——特殊情况的工伤待遇计发基数调整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及因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是以工伤或工亡职工本人工资为基数计发,为了解决职业病潜伏期较长工伤职工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受伤较早的1—4级工伤职工死亡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偏低的问题,采取可选择以本人工资、伤残津贴、养老金其中一项标准为计发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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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企业职工工伤保险待遇的通知
(云劳社办[2006]183号)
各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
根据《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03〕185号),为切实保障企业工伤人员和工亡职工供养亲属基本生活,决定从20 06年1月1日起,增加企业工伤职工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05年12月31日前按月领取伤残津贴(原称伤残抚恤金)、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一至六级工伤人员及供养亲属。

二、调整标准
(一)工伤1-4级伤残津贴:每人每月增加150元。

(二)生活护理费:每人每月增加80元。

(三)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100元。

三、按月领取伤残津贴的五级和六级工伤职工,由用人单位以其原领取的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本企业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随在职职工工资增长同步提高其伤残津贴。

企业平均工资负增长的,伤残津贴不降低。

四、资金渠道
本次调整待遇的所需资金,与其原领取待遇的资金渠道一致。

即参加工伤保险后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5-6级人员伤残津贴、未参加工伤保险或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1-4级人员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及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各州、市劳动保障局、各有关行业单位要按照本通知精神,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九月三十日
发布部门:云南省其他机构发布日期:2006年09月30日实施日期:2006年09月3 0日(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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