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表号SB3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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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25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推广《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场所达标办法》的通知-京地税征[1999]257号

在网络环境中,管理员和用户除了使用本地资源外,还可以使用其他计算机上的资源。

在资源使用的过程中,对于用户来说,不需要知道资源的位置;而对于共享资源来说,也不需要用户的位置,双方都是透明的,用户只要了解到网络中有自己所需要的资源,并且有资源的使用权限,就可以使用该资源。

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同一资源可以被多个用户使用,因此称为“资源共享”。

资源共享极大地方便了用户,也有效地利用了资源,节省了资源的重复性浪费。

通过计算机网络,不仅可以使用近距离的网络资源,还可以访问远程网络上的资源。

用户可以使用远程的打印机、远程的CD- ROM 及远程的硬盘等硬件资源,还可以使用远程计算机上的应用程序、数据等软件资源。

硬件资源共享主要是指硬盘、软驱、光驱和打印机等硬件设备的共享,使网络中其他没有该硬件设备的用户可以使用这些设备,就像自己也安装了这些硬件设备一样,从而节约了网络用户的硬件投入费用。

硬盘共享在网络中,客户机一般都有自己的硬盘,但硬盘不论容量有多大,都有一定的限度,都有可能需要使用服务器或远程硬盘空间,另外,在组建无盘工作站网络中,必须将部分服务器硬盘设置为共享。

硬盘设置为共享以后,不论网络用户在何处登入网络,只要有访问权限,就可以应用该硬盘。

另外,Windows 2000 的磁盘配额管理,可在服务器上为网络用户分配磁盘配额,使网络用户在指定的空间内使用服务器上的硬盘。

要设置硬盘共享,可参照下面的步骤:1. 在“我的电脑”窗口中,右击被格式化为NTFS 卷的磁盘驱动器,从弹出的快捷菜单中选择“共享”命令,打开属性对话框,如图11 - 1 所示。

图J设n J XTFS的崔;2.在共享”选项卡中,选择共享该文件夹”单选按钮,在共享名”文本框中输入磁盘共享名,并在备注”文本框中输入共享说明。

3.如果不限制用户数量,在用户数限制”选项区域中选择最多用户单选按钮;如果要限制用户数量,选择允许”当选按钮,并在其后的微调器中输入用户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2004)网上申报学习手册朝阳区地方税务局2003年11月目录1.系统说明1.1 简介1.2 软硬件要求2.申报操作2.1 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2.2 进入申报系统2.3 显示告知事项2.4 纳税申报2.4.1 综合申报2.4.1.1 选择综合申报税目2.4.1.2 申报数据录入2.4.1.2 填写缴款书2.4.2 特殊申报表录入2.5 其它功能2.5.1 设置常用的税目2.5.2 删除错误申报记录2.5.3 查看本期缴款书3.用户信息管理3.1 修改登录密码3.2 修改用户信息4.纸面申报资料填写说明4.1 纸面申报资料清单4.2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申报缴款单》填写说明4.3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减免税申报表》填写说明4.4 《中华人民共和国缴款书》填写说明附:1. 咨询电话网上申报1.系统说明1.1 简介网上申报系统是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通过本系统,纳税人可以实现通过Internat登陆到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网站上进行各类地税应纳税款的申报。

注意事项:网上申报系统适用于在申报期内各税的正常申报,如有到税务机关代开发票、对外付汇应缴纳税款或检查补缴、迟欠缴税款不在此系统中进行申报,应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1.2 软硬件要求推荐硬件配置:计算机:PII300以上机型内存:128M推荐软件配置:操作系统:WIN98/2000/XP浏览器:IE5.5以上版本显示模式:800x600以上2.申报操作2.1 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界面:北京市海淀区地方税务局网页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登陆界面操作:1、启动IE,输入网址选择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或登录点击页面中的网上申报按钮。

2、输入您的税务计算机代码与用户口令。

3、点击“登录”按钮登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综合服务管理信息系统,显示功能清单界面。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入库税金明细报表》及有关事项的通知(1997年6月5日京地税计[1997]285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税收入库报表有关事项的通知》(国税发[1997]79号),现对1997年《北京市地方入库税金明细报表》的有关项目、指标口径进行调整,并将有关报表事项,明确如下:一、关于入库报表的调整事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1997年入库报表的变动,将1997年《北京市地方入库税金明细报表》“营业税”项下原“银行总行营业税”项目改为“金融保险业营业税(中央)”项目;在“校办、福利、外商企业营业税退税”项目下增设“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项目,分级次反映地方税务局征收的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营业税。

2、根据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及有关预算管理的调整,金融保险业按原5%税率缴纳的1997年1至6月份的营业税,于6月底金库结帐前,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与金库核对后,一次性从“一般营业税”科目更入“金融保险业营业税(地方)”科目,并在报送6月份入库报表时反映。

3、有关报表计算机程序的调整另行下发。

二、进一步明确有关报表事项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1993]149号)和1996年国家税务总局的《税收会计、统计工作手册》精神,金融机构(包括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代理转让外汇、有价证券或非货物期货的所有权的行为缴纳的营业税,在《营业税分经济类型统计报表》中一律统计在“金融”项目内。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
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2005]543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2005.12.08
【实施日期】2005.12.08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废止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
(京地税企〔2005〕543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地税企〔2004〕569号)文件精神,为做好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政策与《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填报口径的衔接,现将实行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的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年度申报表填报要求
凡实行核定纯益率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进行年度申报时,使用现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格式,只填写第1行、16至22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
纳税人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
表号:SB0503
申报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金额单位:元
填表日期: 年月日代理申报人签字:纳税人签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查帐征收个体工商户所得税年度申报表》填写说明:
业主姓名填写《税务登记证》中“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
户主填写《税务登记证》中“纳税人名称”
业别分别按商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饮食业、服务业、修理业及其他行业填写
全年(本月)收入额按月申报缴纳(预缴)税款的填写本月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实际发生的生产经营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查帐征收户分月预缴时填写本月实际发生数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实际累计发生数额
全年(本月)应纳税所得额查帐征收户分月预缴时,填写本月应纳税所得额;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征收率)查帐征收户填写适用税率,申报定率定期定额征收个体工商户填写适用征收率
速算扣除数查帐征收户填写适用速算扣除数
应纳所得税额
查帐征收户分月预缴时按“[本月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分月份换算表(一个月)适用税率-分月份换算表(一个月速算扣除数)”计算填写
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按“[全年收入额-(成本+费用+损失)]×适用率-适用速算扣除数”计算填写
其他个体工商户按“月收入额×适用征收率”计算填写
全年预缴税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全年1-12月份预缴税额合计数
应补(退)所得税额查帐征收户年终汇算清缴时填写。

当应纳所得税额大于全年预缴税额时,填写应补所得税额;当应纳所得税额小于全年预缴税额时,填写应退所得税额。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

标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号: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被转发文件标题:被转发文件文号:单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法律级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有关规费:税收优惠:征收管理:法律救济:税种:公布日期:2018-05-23结束日期:实施日期:2018-05-23时效性:有效主题词: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6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新一批《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各区(分)局根据本公告和相关文件要求,自行发布本局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特此公告。

附件:1.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2.北京市地方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北京市地方税务局2018年5月23日关于《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的政策解读一、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背景是什么?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失效废止的税务部门规章和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决定》(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2号,以下简称“总局42号令”)文件清理结果及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要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此次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的范围是什么?答:按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此次文件清理范围是我局制发或牵头制发的税收规范性文件。

清理重点主要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上位依据已经被总局42号令宣布失效废止;二是由于其他原因需要宣布失效废止,包括被新的政策替代、与现行上位政策规定不一致等。

三、此次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内容是什么?答:《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中列示的是此次文件清理后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共26份。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京地税企[1998]2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京地税企[1998]24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8)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1998]245号1998年6月2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贯彻实施《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改革总体方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1994]131号)要求,为支持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正式运行。

结合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工作的实际情况及需要,我们对原《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内容进行了补充、修改、完善,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随着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的逐步推广运行,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根据试运行工作的统一安排,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保证该套申报表的发放应用与试运行同步进行(未试行BLTMISV3.0版本的单位,仍暂使用原申报表)。

二、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培训、辅导工作,确保申报数据的真实、准确、完整和统一。

随着我市征管改革各项措施的逐步落实到位,特别是北京地方税务管理信息系统(BLTMIsV3.0)正式运行,做为企业所得税税源管理基础信息的申报数据均通过计算机录入、提取、汇总、生成各种税源监控信息资料,因此,各区、县地税局、各分局要提高对申报表填报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并根据各自征管特点,采取行之有效的方法,加强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宣传、培训、辅导工作,以保证申报数据填报的质量。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12.06•【字号】京地税企[2006]494号•【施行日期】2006.12.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6〕494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执行口径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现就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有关内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依照执行。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格式(一)表头部分。

为方便基层税务人员对纳税人的管理,在《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表头部分增加四项填列项目:地税计算机代码、联系电话、主管税务机关、生产经营地址。

地税计算机代码:填写地税机关核发的征收管理码。

联系电话:填写纳税人单位办税人员联系电话(或手机号码)。

生产经营地址:填写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生产经营地地址。

主管税务机关:填写纳税人就该申报事项的应税行为的主管税务机关。

(二)《企业所得税预缴纳税申报表》第12、13、14行,由于目前我局对纳税人不实行按上年实际数分期预缴办法,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三)《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适用核定征收企业)第2行,由于目前我局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未明确实行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因此,此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四)《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附表七《免税所得及减免税明细表》第17行、19行至24行、29行、51行、65行所列减免税政策是特定的区域政策或企业所得税征管权限不在地税部门,因此,此表中上述行次用*号标注,不需填列。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
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5]4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1.09
【实施日期】1995.01.0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9年8月13日实施日期:2009年8月13日)废止、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
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京地税企[1995]40号1995年1月9日)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外贸分局:
为进一步加强地方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切实保证报表数据的真实、完整、准确,结合税务机构分设的情况,现对原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
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京税二[1994]365号)”补充如下:
一、关于报送“北京市重点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表”(简称“分析表”表式附后)的问题。

为做好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工作,掌握税源大户变化情况,从1994年度汇算清缴开始,各区、县地方税务局要按市局确定的重点户(重点户名单附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分析表,此表随同税源报表一并报送市局。

重点企业税源分析表主要分析企业的销售产值、产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它因素的变化对企业所得。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
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税二[1994]365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4.06.16
【实施日期】1994.06.1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和部分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北京市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
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通知
(京税二[1994]365号1994年6月16日)
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开发区分局:
为切实加强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及时了解税款征收进度,掌握税源变化情况,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279号《
1 / 1。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数据软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数据软盘的通知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数据软盘的通知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
【发文字号】京地税企[1995]466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10.06
【实施日期】1995.10.06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XP10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第一批已清理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21日)宣布失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数据软盘的通知
(京地税企[1995]466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燕山支局、市局直属分局:
为适应我局征管改革的需要,进一步提高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的编报质量和工作效率,推动各区、县微机应用工作,市局决定从一九九五年三季度企业所得税预征开始,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实行软盘报送。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报送企业所得税税源数据软盘包括的表式有:
1、企业所得税税源年(季)度汇总表,按汇总表及国有、集体、营、联营、股份制、其
他企业六种经济性质和校办企业分别编报(以下同)。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60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税务检查报表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地税检[2000]60号2000年1月31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提高税务检查报表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按照我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工作安排,自2000年二季度开始,全市地税系统税务检查部门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实行电子报送。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办公自动化应用程序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时将各类税务检查报表报送本单位的税务检查科。

2、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将本单位的各类税务检查报表分类汇总后,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四日内以电子邮件的形式通过大系统上报税务检查处。

3、税务检查处通过电子邮件下发各类税务检查报表的电子表格文件。

二、通过大系统V3.0版本税务检查模块及大系统三期报送各类税务检查报表:1、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所和稽查所应按照税务检查工作规范的要求,准确录入各项基础数据,并做到及时传输、上报。

2、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对税务所、稽查所上报的案件进行审理后,及时将案件传回税务所或稽查所,以保证案件的顺利执行。

3、案件执行完毕后,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科应用大系统V3.0检查模块将各类税务检查报表自动汇总,如发现数据与手工报表不一致时,应将自动汇总的报表进行手工调整。

各单位的税务检查科在每个季度终了后四日内通过大系统三期上报各类税务检查报表。

4、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不得对已经输入的案件进行回退操作。

5、各区县局、各分局的税务检查部门应用大系统V3.0版本税务检查模块自动生成税务检查报表,如出现数据不全或不准的情况,及时向税务检查处和各单位的信息工作站反映。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3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315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的通知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报送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的通知(京地税企[1996]315号1996年7月24日)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为了加强私营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和监控私营企业所得税收入,并确保工商税收计划的完成,市局决定在京地税企[1996]267号《关于加强我市企业所得税重点户税源监控管理工作的通知》中确定的重点户基础上,另外增加市局直接监控的私营企业重点户(见附件1)。

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各单位将“北京市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以下简称“分析表”)(见附表2)下发到市局确定的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中,要求企业如实填报。

重点企业税源分析内容要求按照市局京地税企[1995]40号《关于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源报表及分析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精神,主要分析企业的销售产值、产量、销售收入、成本、费用及其它因素的变化对企业所得税的影响,进行数据与情况相结合的对比分析。

二、“分析表”和税源分析要求企业于季度终了后十日内直接报到市局企业所得税管理处。

请各单位督促企业按时填报、报送。

三、各单位要将市局直接监控重点户也纳入本单位私营企业所得税税源监控管理工作之中,随时掌握其税源变化情况。

此外,市局确定的重点税源户如经济指标发生变化,需市局调整时,请及时与市局联系以便重新调整。

四、本通知自一九九六年第三季度开始执行。

附件:1、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名单2、北京市重点企业所得税收入变化情况分析表(略)附件1:私营企业所得税重点户名单东城1、京北丝绸纺织品有限公司2、东城区阿静粤菜馆3、东城区荣源行商贸有限公司4、东城区宏林现代办公设备有限公司西城1、北京高士达电器有限公司2、北京利邦贸易有限公司3、北京万福兴食品有限公司4、北京光翌遮阳篷有限公司崇文1、超辰经济发展公司2、亚辰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宣武1、北京市标致家具有限公司朝阳1、北京准松电子有限责任公司2、北京燕隆工贸有限公司3、北京市肉饼大王饭店4、北京市叶氏服装服饰有限公司5.北京市新丽厨房设备有限公司6.北京市金叶达运输有限公司海淀1.北京锡华未来教育商业股份有限公司2.北京文思顿商贸中心3.北京用友电子技术有限公司4.天煤石油设备技术有限公司丰台1.丰田彩色扩印服务有限公司2.北京京汽桥商贸公司3.丰台区双发盛酒家4.丰台华凯石油制品供应有限公司石景山1.大中音响器材城2.新华土建公司大兴1.新丰华工有限公司昌平1.宝贵造艺术科技公司2.昌宁集团通县1.通县永乐光明电子仪器公司2.正树建筑木材厂——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正文:
----------------------------------------------------------------------------------------------------------------------------------------------------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公告
为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十二五”时期税收发展规划纲要》,进一步深化征管改革,加强税务稽查工作,经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党组研究,并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批准,将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一直属税务分局加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五稽查局牌子,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本市地方涉外税收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和责任范围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重大案件。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燕山分局加挂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第六稽查局牌子,主要职责调整为:负责燕山地区地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依法对全市大企业和责任区域内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实施税务检查,查处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等重大案件。

特此公告。

——结束——。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全市进行统一查验税务登记证件的通告(1995年2月26日)为了掌握和摸清地税系统税务登记底数和加强对纳税单位缴纳各税种的税源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14条的规定,在全市范围内进行一次税务登记证件验证工作。

凡在1995年2月28日以前办理税务登记或注册税务登记并负有缴纳地方税种的纳税人,从1995年3月1日起至1995年4月10日止,办理税务登记证件验证手续,现就有关验证工作通告如下:一、凡负有缴纳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税种的纳税义务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是这次验证的对象。

纳税单位不论持原北京市税务局××分局或北京市××区、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及注册税务登记证,均应在1995年3月1日至4月10日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验证手续。

二、属于这次验证范围的纳税人和代扣代缴义务人,应按税务机关要求持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或注册税务登记证及其副本。

并首先填写“税务验证登记表”到所在区、县地方税务局办理验证手续。

纳税人如发生下列情况:(1)改变纳税人名称;(2)改变法定代表人;(3)改变经济性质或经济类型;(4)改变住所或经营地点;(5)改变生产经营范围或经营方式;(6)增设或撤消分支机构;(7)改变隶属关系;(8)改变或增减银行帐号,需要对税务登记做相应变更的,应详细填写说明材料,税务机关凭有关证明材料,对税务登记做相应变更。

三、税务机关负责对“税务验证登记表”进行审查,对符合验证标准的纳税人在其税务登记证或注册税务登记证的副本上加盖“京地税验”戳记。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0)-京地税企[2000]49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0)-京地税企[2000]497号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2000)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修订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97号)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根据《北京市地方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京地税企〔2000〕445号)及《关于明确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业务问题的通知》(京地税企〔2000〕487号)文件精神,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做相应修改。

现就修改内容、填报口径及要求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修改内容:1、修改范围:此次申报表修改所涉及的表式有:现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附表一:《企业所得税纳税调整项目表》。

2、增加项目:主表第33行“免税的纳入预算管理的基金、收费或附加”、第34行“免于补税的投资收益”及第48行“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税额”;附表一第12行“广告费”、第13行“业务宣传费”及第24行“粮食类白酒广告费”。

3、调整项目:原纳税调整表“纳税调整减少额”项下的“弥补亏损”、“技术转让收益”、“治理‘三废’收益”、“股息收入”、“国库券利息收入”、“国家补贴收入”、“高等学校、中小学培训收入”、“科研单位、大专院校技术收益”、“为农业生产提供的技术、劳务收入”调整到主表中。

其余调整减少项目保留。

二、填报口径:(一)《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主表1、第28行“纳税调整后所得”:为本表计算所得,即28行=25行+26行-27行。

本行如为负数,即为企业当期申报(或中介机构审核)的、并按有关规定确认可在以后年度结转弥补的年度亏损额。

2、第29行“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填写根据税法及有关规定,在税前用于弥补经确认的亏损额而减少的所得。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_企业报告(业主版)

1.4.1 重点项目
(1)信息系统集成和物联网技术服务(2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全 北京有限公司
7752.0
2023-03-07
本报告于 2023 年 08 月 18 日 生成
3/24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电”平台基础环境运营服务项目 中标公告
316.1 172.0 80.9 52.4
2023-02-28 2023-04-14 2023-08-11 2023-08-11
(3)计算机设备(6)
重点项目
项目名称
中标单位
中标金额(万元) 公告时间
TOP1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信息 系统基础环境(车公庄、门头沟 数据中心)运维服务项目中标公 告
目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报告时间:
2023-08-18
报告解读:本报告数据来源于各政府采购、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企事业单位等网站公开的招标采购 项目信息,基于招标采购大数据挖掘分析整理。报告从目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供应 商、代理机构、信用风险 5 个维度对其招标采购行为分析,为目标单位招标采购管理、采购效率 监测和风险预警提供决策参考;帮助目标单位相关方包括但不限于供应商、中介机构等快速了解目 标单位的采购需求、采购效率、采购竞争和风险水平,以辅助其做出与目标单位相关的决策。 报告声明:本数据报告基于公开数据整理,各数据指标不代表任何权威观点,报告仅供参考!
*按近 1 年项目金额排序,最多展示前 10 记录。
2507.4 835.0 299.8 299.0 264.0 203.5 203.0 172.0 135.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1995)

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
知(1995)
【法规类别】企业所得税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京国税二[1995]389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11.22
【实施日期】1995.11.22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8月6日实施日期:2007年8月6日)宣布失效或废止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修改《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
(京国税二[1995]389号)
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
为使我市中央级企业所得税的纳税申报工作,能够随着新税制运行以来企业所得税政策的不断完善而更趋科学、准确、完整,我们对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文件下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进行了修改,现将修改后的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和附表及其填报说明印发给你们,从一九九五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开始使用,北京市税务局京税二[1994]480号文件即时停止执行。

请各区、县国家税务局,直属分局接
到本通知后,向所管辖企业进行认真的布置和培训,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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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日期年月日办税人员:财务负责人: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填写说明:
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填写。涉及资产负债表的必须填写年初数,口径与资产负债表一致,涉及其他表的可不填年初数。
投资收益
应付福利费
营业外收入
其他应交款
营业外支出
其他应付款
利润总额
长期应付款
应纳所得税额
预提费用
应收帐款
流动负债合计
其他应收款
长期负债合计
预付帐款费用
所有者权益
长期待摊费用
货币资金
固定资产
工资总额(实发数)
累计折旧
年末平均人数
说明:本表按照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相关项填写。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企业基本财务指标情况表表号:
所属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金额单位:元
税务计算机代码
单位名称(公章)
联系电话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项目
行次
年初数
年末数
销售(营业)收入
在建工程
销售(营业)成本
流动资产合计
销售(营业)费用
其他流动资产
其他业务收入
资产总计
管理费用
应付帐款
财务费用
预收帐款
汇兑损失
应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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