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同意崇明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印发《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沪绿容〔2013〕201号)各区、县绿化市容管理部门,局直属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户外招牌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规范、有序和安全,确保市容环境整洁有序,现将《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2013年6月21日附件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管理办法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户外招牌的设置管理,保障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和市容环境整洁有序,根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中心城、新城、中心镇以及独立工业区、经济开发区等城市化地区户外招牌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工作。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的户外招牌,是指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在自有或者租赁的建(构)筑物外墙及建筑用地地界线范围内设置的,用于表明单位名称、字号、标识或者建筑物名称的牌、匾等相关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以下简称市绿化市容局)负责本市户外招牌设置的综合协调和监督管理。
区(县)绿化和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区(县)绿化市容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的户外招牌设置审批及其监督管理,并应当使用上海市绿化和市容行政审批系统办理户外招牌设置审批。
第五条(设置规范和要求)设置户外招牌应当符合以下规范:(一)符合《上海市户外招牌设置技术规范》、《上海市城市容貌标准规定》和《城市环境(装饰)照明规范》的规定,与同幢建筑物和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安全、整齐、完好和美观。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
关于《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2022年修编版)》起草说明一、修编背景2017年,上海市人民政府批准实施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以下简称《2017版规划》)。
2021年,我局对《2017版规划》的实施情况开展了评估工作。
经过五年实施,《2017版规划》对保障城市运行安全、优化城市空间环境起到了积极作用。
随着城市与户外广告的发展,《2017版规划》已不能满足实际管理需要,依据《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规定,开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修编工作。
二、修编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2、《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21年4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第二次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公布);4、《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规定》第二次修订);5、《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2018年12月20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第三次修正);6、《上海市环境保护条例》(2022年7月21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二次会议第七次修正);7、《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2年9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修订);8、《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3号令修正);9、《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技术标准》CJJ/T149-2021;10、《上海市城市总体规划》(2017年-2035年);11、《上海市国土空间近期规划》(2021-2025年);12、《上海市商业空间布局专项规划》(2021-2035年);其它与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范、规章、规划。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23.08.22•【字号】沪绿容 (2023) 322号•【施行日期】2023.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通知各区绿化市容局、临港新片区管委会、虹桥国际中央商务区管委会、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机场集团:为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近期关于安全生产重要指示精神,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关于做好近期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工作的一系列部署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监督局《关于继续做好城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整治工作的函》的要求,依照《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目前本市正在开展的防台防汛工作,继续做好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工作目标深入践行“人民城市”重要理念,高度重视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工作,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问题导向和底线思维,有力有序有效推进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化隐患设施治理,提升精细化管理能力,筑牢城市安全防线,全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本次排查治理工作采用自查、抽查与督察相结合的方式,对全市范围内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开展地毯式排查治理,规范设施设置,确保“头顶上的安全”。
(一)安全告知各单位要根据管理职责,结合实际,全覆盖书面告知辖区内的户外广告设施、户外招牌设置者、使用者、维护者安全管理责任义务,督促商家、业主及设置单位开展自查自检,对发现隐患及时处置,确保安全。
(二)全面排查各单位要督促街镇进一步落实网格力量对户外招牌加强日常巡查、排查,在全覆盖告知的基础上对重要商圈、重要区域、人员密集场所、建成时间长、体量大以及缺管缺养的设施进行重点抽查,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录入系统,加大隐患问题整改力度。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5.07.08•【字号】沪绿容〔2015〕179号•【施行日期】2015.07.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指导意见沪绿容〔2015〕179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城管执法局、浦东新区环保市容局、局各直属单位: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加快推进上海市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进一步巩固全行业共同思想道德基础,增强行业文化软实力,为行业建设和发展作出新的贡献,现对进一步深化上海绿化市容行业文化建设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以党的十八大和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为指导,牢牢把握上海加快推进“四个中心”建设的战略要求,紧紧围绕绿化市容行业“十三五”发展目标,以宣传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行业基本价值理念为主线,着力推进以生态文化、服务文化、廉政文化、勤政文化、创新文化和安全文化等为重点内容的行业文化建设,大力提高从业人员文明素质和行业文明程度,不断增强行业凝聚力和竞争力,使行业文化建设成为深化行业改革发展的思想基础和道德支撑,成为行业广大干部职工的群体意识和自觉行动。
二、主要任务行业文化建设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系统工程,需要不断地创新方法和深化推进。
要结合各年度重点工作,不断深化行业文化建设,唱响主旋律,拓展新渠道,注重新实效。
1、宣传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以及行业基本价值理念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党的十八大从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巩固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奋斗共同思想基础的高度提出的一项战略任务,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内在要求,是凝聚社会共识、实现团结和谐的基本途径,是树立国家良好形象、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的迫切需要。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沪府〔2017〕33号
上海市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正文:
----------------------------------------------------------------------------------------------------------------------------------------------------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同意《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的批复
沪府〔2017〕
市绿化市容局:
沪绿容〔2017〕66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同意你们编制的《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修编)》,请会同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等有关部门及各区政府组织实施。
同时,抓紧组织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实施方案,规范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管理工作。
特此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
2017年3月13日
——结束——。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1999.04.28•【字号】沪工商广[1999]187号•【施行日期】1999.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若干实施意见(沪工商广[1999]187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分局,各区、县规划管理局、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市府第65号令)于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为了更好地贯彻实施该《办法》,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局、上海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联合制定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八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的若干实施意见为了准确、统一地贯彻执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执行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关于适用范围1.作用于户外的店堂橱窗广告不适用《办法》,但独立设置发布于户外的橱窗陈列广告及店招牌匾中含有具体商品广告的适用《办法》。
2.在本市户外公益宣传设施和内容的管理办法尚未制定之前,户外公益广告媒体设施的设置审批目前可参照《办法》执行。
二、关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办法》所称的“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由市工商局、市规划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根据各自管理工作的需要提出,经协商一致后联合发文对外公布(“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的具体名单另附)。
今后,“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若有调整,亦按此原则办理。
三、关于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和技术标准1.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规划由规划局会同工商局、市政委办公室等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报市规划委员会审批后实施。
目前可以结合详细规划、城市设计、城市道路专项规划和市容景观建设要求一并考虑户外广告媒体设施设置的规划编制和报审。
2.《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由市规划局、市工商局和市市政委办公室联合发文公布。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持城市容貌整洁,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定义)本市行政区域内流动户外广告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流动户外广告,是指利用车辆、船舶、飞艇、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等可以移动的特殊载体设置的户外广告。
第三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交通、公安交通、气象等行政管理部门和民航华东地区管理局、上海海事局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规定。
第四条(禁止设置的情形)禁止专门用于发布户外广告的车辆、船舶、飞艇和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行驶或者航行。
除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和货运出租车外,禁止利用其他车辆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客渡船、旅游客船外,禁止利用其他船舶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除空中游览飞艇外,禁止利用其他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
第五条(设置规范)利用轨道交通车辆、公共汽电车、出租车、货运出租车、客渡船、旅游客船和空中游览飞艇设置经营性户外广告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自有车辆、船舶、飞艇或者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除分别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道路、水上和航空交通管理规定外,应当遵守本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的要求。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制定并对外公布。
流动户外广告设置技术规范制定过程中,应当将设置技术规范草案予以公示,并征求相关社会组织、专家和社会公众的意见。
第六条(户外广告内容的要求)流动户外广告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应当真实、健康,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本市违法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本市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广告管理
【发文字号】沪府办[2016]6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6.07.13
【实施日期】2016.07.1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绿化市容局等七部门关于开展本市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
整治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沪府办〔2016〕60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委、办、局:
市绿化市容局、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市工商局、市住房城乡建设管理委、市交通委、市公安局、市城管执法局《关于开展本市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6年7月13日
关于开展本市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的实施意见
为了进一步加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规范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等规定,现就开展本市违法户外广告设施专项整治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指导思想
按照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加强本市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围绕建设全球城市的目标定位,以提升城市景观品质和加强规范管理为导向,着力解决户外广告违法设置问题,补齐城市管理短板,改善城市空间形象,不断提升城市环境品质,。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以《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为依据,参照《上海城市道路人行道公共设施设置准则》、《上海市中心城部分重点地区户外广告设施规划》、“上海市政府2008/3号文《关于本市进一步加强户外广告及非商业广告设施管理的实施意见》”、《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
户外广告管理控制通则包括“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两部分。
(一)禁止性条款1.禁止设置影响交通安全和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1)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具体包括:交通信号设施;交通指路牌;交通标志牌;交通执勤岗设施;人行道隔离栏;车行道分离栏、分隔带、绿化隔离带;高架道路、高架轨道交通护栏(内侧);道路、桥梁、隧道管理口(含收费口)、防撞墙;其他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
(2)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具体包括:交通安全设施和交通标志5米范围内;除设公交候车亭外的公交站牌、轨道交通标志、路名牌、消防栓、邮筒、电话亭等设施5米范围内;地下管线,高压电力架空线安全保护范围内;人行天桥落地扶梯、过街地道、过江隧道、公路管理口(含收费口)、高架道路落地匝道和轨道交通等人和车流出入口5米范围内;其他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使用的情形。
(3)跨越道路或延伸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上方空间设置的;(见图3)(4)在大量车流集散的公共建筑出入口两侧各5米范围内设置的独立式广告;(5)在道路红线范围内的人行道上设置的独立式广告;(6)在20层或60米以上的建筑物顶部设置的;(7)在建筑外墙设置广告,影响采光通风和消防安全的;(8)在道路交叉口圆弧切线外15米范围内设置的;(见图4)(9)在高架道路本体(包括桥墩、桥身、桥荫绿化带)上设置的。
2.禁止设置妨碍居民正常生活的户外广告(1)利用行道树的;(2)未经得物权所有人和相关利益人全体同意,在住宅建筑、商住建筑的住宅部分或其它具有相应功能的建筑(如企事业单位的宿舍)上设置的;(3)影响相邻建筑现有日照要求的。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地方政府规章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年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阵地规划应当明确户外广告设施的禁设区、展示区和控制区以及相应的管理要求。
第七条(实施方案编制)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区规划、市场监督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阵地规划,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报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由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后实施。
实施方案应当符合本办法以及阵地规划的要求。
第八条(技术规范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城市容貌、规划、环保等方面的技术标准,会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
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1.27•【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施行日期】1999.05.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1999年1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第65号令发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的设置规划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设置户外广告及其相关的管理活动。
第三条(词语解释)本办法所称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以下列形式设置的户外商业广告设施:(一)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建筑物、构筑物、场地、空间等(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路牌、灯箱、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屏)、实物造型等;(二)利用公共、自有或者他人所有的阵地设置的彩旗、条幅、气球等。
第四条(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广告业的主管部门和户外广告管理的综合协调部门。
市或者区、县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工商局)负责户外广告设置的经营资质审核和户外广告内容登记、监督管理以及综合协调。
市或者区、县城市规划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规划局)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建设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市或者区、县市政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或者区、县市政委办公室)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市容审核以及监督管理。
本市市政、园林、公安、公用、房地、财政、物价、广告电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原则)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城市规划要求,与城市区域规划功能相适应,合理布局、规范设置。
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牢固、安全,并与周围环境协调,符合美化市容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和技术标准)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应当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本办法第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的批复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5.11•【字号】沪府〔2018〕40号•【施行日期】2018.05.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的批复沪府〔2018〕40号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崇明区人民政府:沪规土资总〔2018〕225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以下简称《崇明区总体规划》)。
具体批复如下:一、严格落实底线约束要求。
要落实规划建设用地“负增长”的总体要求,严守人口规模、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底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严格管控崇明区常住人口规模,优化人口布局。
到2035年,规划常住人口不超过7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56万人左右。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到2035年,规划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65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5万亩,在确保满足耕地保有量要求的前提下,划定A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54万亩,衔接粮食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管理要求,实施最严格保护。
到2035年,生态空间面积161858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018.63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506.7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
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和防灾减灾设施规划建设,提升城市生命线安全运行能力、应急响应能力和灾后恢复能力。
二、构建城乡统筹的空间体系。
要立足全域,以城乡建设平衡与自然生态协调为导向,推动生态、城镇、乡村融合发展,从大集中大分散走向相对有效集中,强化生态空间对空间结构和布局的硬约束,形成“三区两带两片”的总体空间结构,构建“核心镇-中心镇-一般镇-小集镇-村落”的城乡体系,以五大城镇圈为抓手统筹三岛资源要素,挖掘空间发展潜力,按照撤并、保护、保留三类方式对乡村地区进行分类指引。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
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7)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7.13•【字号】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施行日期】2017.07.13•【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2010年12月30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公布,根据2017年7月1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53号公布的《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并重新公布)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城乡规划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所称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以下统称阵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第四条(管理部门)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和综合协调;区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所辖区域内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监督管理。
市和区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设施设置的规划许可及其监督管理。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区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户外广告内容的监督管理。
本市住房城乡建设、交通、公安、质量技监、环保、价格、财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设置要求)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及其实施方案和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单位利用其经营场所门楣部位设置的电子显示装置,发布本单位名称、标识等信息的,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六条(阵地规划编制)市绿化市容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规划、工商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城市的风貌、格局和区域功能组织编制阵地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01.27•【字号】沪绿容[2011]34号•【施行日期】201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的意见(沪绿容〔2011〕34号)各区(县)绿化市容局:根据《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上海市人民政府第56号令2010年12月30日发布,以下简称《办法》)、《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以下简称《阵地规划》)和《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编制导则》(以下简称《编制导则》)的要求,为了规范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编制工作,现就“实施方案”编制的有关要求提出如下意见:一、关于编制工作分工1、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会同区(县)规划、工商等有关管理部门,组织编制所辖区域内的“实施方案”草案,上报市绿化市容局审批。
编制“实施方案”草案所需经费,由各区(县)绿化市容局和特定区域管理单位负责。
2、市绿化市容局会同市规划管理、市工商管理等部门对区(县)上报的“实施方案”草案进行审核、批准。
二、关于编制工作要求1、编制对象。
“实施方案”中所指的户外广告设施,是指利用建筑物、构筑物、场地设置的霓虹灯、展示牌、电子显示装置、灯箱、实物造型以及其他形式的向户外空间发布广告的设施。
2、编制原则和方法。
依据《办法》、《阵地规划》及其《编制导则》,应注重把握整体性原则、景观性原则、功能性原则、安全性原则、环境保护原则。
要严格遵循《阵地规划》控制通则中的“禁止性条款”和“控制性条款”。
要通过平面划示、立面(照片)圈示、表格注释三种方式,对允许设置的户外广告设施明确位置、数量、形态、规格,以及公益性广告数量控制性要求、照明指导性要求等。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
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规划局•【公布日期】2002.10.28•【字号】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施行日期】200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广告管理正文上海市规划局关于发布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的通知(沪质技监标[2002]369号)各有关单位:上海市地方标准《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经我局批准,现予以发布。
标准编号、名称如下:DB31/283-2002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该标准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
二00二年十月二十八日前言《上海市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管理办法》规定,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应当遵守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标准。
本标准是为本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提供设计、安装和管理的依据,使户外广告设施设置做到规范、有序和安全牢固,维护公共安全、公共卫生、城市交通和市容景观。
在本市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设置广告设施,应当符合经批准的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
尚无经批准的广告设施阵地规划的,以及在其他地区、道路设置广告设施,按本标准执行。
重要地区和重要道路范围执行本标准附录A的规定。
户外广告设施设置技术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户外广告设施(以下简称广告设施)设置的设计、安装规范以及相关的管理活动。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50009 建筑结构荷载规范GBJ17 钢结构设计规范GB50057 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JGJ/T16 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上海市历史文化风貌区和优秀历史建筑保护条例上海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3 城市道路人行道上设置广告设施3.1 人行道宽度不小于3m。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探索和实践
上海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探索和实践
王磊
【期刊名称】《城市规划》
【年(卷),期】2014(038)004
【摘要】《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是上海为迎接201 0世博会所编制的一项重要专项规划.配合该规划的实施,上海市政府要求配套编制《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本文分析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的编制背景、内容和要求,总结了《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实践和《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推进中暴露的主要问题和争议,并对如何提高《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规划》中禁设区和控制区划分标准的合理性,以及如何解决《户外广告设施设置阵地实施方案》编制范围和深度要求等主要争议进行了研究探索.
【总页数】8页(P46-53)
【作者】王磊
【作者单位】同济大学建筑与城市规划学院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TU984;F713.82
【相关文献】
1.中观层次的户外广告设置规划编制方法——以广州市珠江岸线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例 [J], 徐里格
2.户外广告设置规划探析--以桐城市中心城区户外广告设置规划为例 [J], 姚隽;姜博
3.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局市市政管委会关于西安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规划的通知 [J], ;
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流动户外广告设置管理规定》《上海市户外广告设施管理办法》的决定 [J], ;
5.基于城市美学思想的城市户外广告规划——以长春市户外广告设施设置专项规划为例 [J], 孙琳琳; 姜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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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
总体规划(2017―2035)》的批复
【法规类别】土地综合规定
【发文字号】沪府[2018]40号
【发布部门】上海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8.05.11
【实施日期】2018.05.1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的
批复
(沪府〔2018〕40号)
市规划国土资源局、崇明区人民政府:
沪规土资总〔2018〕225号文收悉。
经研究,市政府原则同意《崇明区总体规划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17-2035)》(以下简称《崇明区总体规划》)。
具体批复如下:
一、严格落实底线约束要求。
要落实规划建设用地“负增长”的总体要求,严守人口规模、土地资源、生态环境、城市安全底线,实现可持续发展。
严格管控崇明区常住人口规模,优化人口布局。
到2035年,规划常住人口不超过70万人,其中城镇常住人口56万人左右。
坚持最严格的节约用地制度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到2035年,规划建
设用地规模不超过265平方公里,耕地保有量不低于63.5万亩,在确保满足耕地保有量要求的前提下,划定A类永久基本农田保护任务54万亩,衔接粮食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保护区管理要求,实施最严格保护。
到2035年,生态空间面积平方公里(其中陆域面积1018.63平方公里),生态保护红线面积506.7平方公里,森林覆盖率达到35%,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低于15平方米,地表水水环境功能区达标率达到100%,环境空气质量优良率不低于90%,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1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