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银监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开业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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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变更名称及营业场所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变更名称及营业场所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变更名称及营业场所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3.04•【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41号•【施行日期】2021.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变更名称及营业场所的批复济宁农商银行:你行《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城区支行变更名称及营业场所的请示》(济宁农商发〔2021〕24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农村中小银行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城区支行营业地址由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31号迁址至济宁市太白西路13-1号;机构名称变更为济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安桥支行。

二、你行应自我分局批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宜,同时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及你行介绍信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未在规定期限内取得相应证明材料并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三、在变更营业地址期间,新址不得从事任何金融业务活动。

在换领《金融许可证》后,新址方可营业。

四、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五、你行要督促该机构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并向社会做好宣传解释,确保该项工作顺利进行。

六、你行应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2021年3月4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公布日期】2012.01.16•【字号】青银监复[2012]10号•【施行日期】2012.0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青岛监管局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批复(青银监复[2012]10号)青岛银行:你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的请示》(青岛银发〔2011〕486号)收悉。

经审查,批复如下:一、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开业,简称“青岛银行董家口支行”。

营业地址为:山东省胶南市泊里镇驻地沐官岛路2号。

二、郝常明符合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条件,核准其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家口支行行长的任职资格。

三、该机构的业务范围为:其上级行在银监会批准的业务范围内授权办理的业务,其中需事先审批的业务须经我局批准后方可开办。

你行须将授权该机构经营的业务范围在其正式营业前向我局书面报备。

四、该机构须按照我局批准的名称刻制印章、制作牌匾,并做到挂牌亮证经营。

五、你行须于批准之日起10日内派人持此批复文件、单位介绍信、领证人有效身份证件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手续。

领取《金融许可证》后须于30日内到我局指定的新闻媒体进行公告。

六、自领取许可证之日起6个月内该机构必须对外营业。

到期未开业,你行须于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申请。

七、你行须于批复之日起3个月内将高级管理人员任命文件抄送我局。

此复。

二○一二年一月十六日。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因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因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因
支行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济银监准[2014]38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5.29
【实施日期】2014.05.29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因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银监准〔2014〕38号)
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关于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因支行开业的请示》(济高银发〔2014〕22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行济宁高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王因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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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济宁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06]4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济宁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批复-银监复[2006]43号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济宁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批复
正文:
----------------------------------------------------------------------------------------------------------------------------------------------------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中信银行济宁支行升格为分行的批复
(银监复[2006]43号)
中信银行青岛分行:
《关于将中信实业银行济宁支行升格为中信实业银行济宁分行的请示》(信银青字[2005]843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中信银行济宁支行升格为分行。

二、该分行需按规定向山东银监局申请核准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三、该分行需按规定向山东银监局申领金融许可证,并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四、该分行接受山东银监局的监管,并按监管要求向山东银监局报送业务文件和财务报表。

二00六年三月七日
——结束——。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
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1.06.15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152号
•【施行日期】2021.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许可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中银保险有限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变更
营业场所的批复
中银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
你公司《关于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变更的请示》(鲁中银保险报〔2021〕19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你公司济宁中心支公司营业场所由济宁市洸河路131号变更为济宁市任城区建设路18-1号2层201-207室、3层301室。

请按有关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变更营业场所后,不得在原址再行办理保险业务,并须及时拆除原址标识及标牌。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2021年6月15日。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安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5.26•【字号】泰银保监准〔2021〕53号•【施行日期】2021.05.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泰安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开业的批复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分行:你分行《青岛银行泰安分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开业的请示》(青银泰安发〔2021〕26号)、《青岛银行泰安分行关于核准张斌青岛银行泰安肥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的请示》(青银泰安发〔2021〕25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泰安市肥城市新城办事处军民街26号。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代理收付款项;从事银行卡业务;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核准张斌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泰安肥城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该同志任职后,你分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

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临沂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0.08.27•【字号】临银保监准〔2020〕219号•【施行日期】2020.08.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临沂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批复青岛银行临沂分行:你分行《青岛银行临沂分行关于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的请示》(青银临沂发〔2020〕42号)、《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分行关于核准李晓军任职资格的请示》(青银临沂发〔2020〕41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临沂市河东区东兴路与解放路交汇处东南角民生金融大厦。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销售理财产品;代理销售基金;国际结算,结汇、售汇;办理在分行经营范围内经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核准李晓军青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临沂河东支行行长任职资格。

该同志任职后,你分行应将任免文件抄报我分局。

三、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四、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五、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更名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更名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
支行更名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
•【公布日期】2020.07.03
•【字号】济银保监准〔2020〕126号
•【施行日期】2020.07.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
正文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更名的批复
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你行《济宁银行关于变更济宁银行市北支行名称的请示》(银济发﹝2020﹞194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市北支行更名为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世纪支行。

二、你行应于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原《金融许可证》、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办理换证手续。

本变更事项涉及工商、税务登记变更等法定程序的,你行应在完成相关变更手续后
1个月内以书面形式向我分局报告。

三、你行应于6个月内完成变更事项并向我分局报告,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变更的,本批文自动失效。

四、你行要将该机构变更事项按规定予以公告。

此复。

中国银保监会济宁监管分局
2020年7月3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东营银行烟台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东营银行烟台分行开业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东营银行烟台分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公布日期】2020.09.23•【字号】鲁银保监准〔2020〕422号•【施行日期】2020.09.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山东银保监局关于同意东营银行烟台分行开业的批复东营银行:你行《东营银行关于东营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烟台分行开业的请示》(东营银行发〔2020〕68号)收悉。

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行筹建机构东营银行烟台分行开业,营业地址为烟台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长江路160号星颐国际大厦。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经国务院银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二、你行应当自我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此批文、你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分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分行开业后,你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行应按规定将该分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0年9月23日。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济宁银行王华新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济宁银行王华新任职资格的批复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济宁银行王华新任职资格的批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公布日期】2021.09.03
•【字号】鲁银保监复〔2021〕431号
•【施行日期】2021.09.0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
正文
山东银保监局关于核准
济宁银行王华新任职资格的批复
济宁银行:
你行《济宁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核准王华新济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的请示》(银济发〔2021〕173号)收悉,根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审查,核准王华新济宁银行聊城分行行长助理任职资格。

你行应在本批复文件下发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王华新到任,并向我局及聊城银保监分局报告。

未在规定期限内到任的,本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此复。

山东银保监局2021年9月3日。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开业的批复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济宁银保监分局•【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济银保监准〔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济宁银保监分局关于同意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开业的批复平安银行济宁分行:你分行《平安银行济宁分行关于申请设立济宁邹城支行的请示》(平银济宁发〔2021〕02号)收悉,现依据《中国银保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邹城支行开业,营业地址为:邹城市接驾山路1067号(程兰路交汇处)。

营业范围核准为: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从事银行卡业务;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代理收付款项;经中国银保监会或其他享有行政许可权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并经上级机构授权的业务。

二、你分行应当自我分局作出本批复之日起10日内持本批文、你分行介绍信及领取许可证人员的合法有效身份证明到我分局领取《金融许可证》,并根据工商管理部门的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和领取营业执照后始得营业。

三、该支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6个月内开业,未能按期开业的,你分行应在开业期限届满前1个月向我分局提出开业延期报告。

开业延期不得超过一次,开业延期的最长期限为3个月。

未在规定期限内开业的,本批文自动失效,应向我分局缴回《金融许可证》。

四、该支行开业后,你分行要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完善内控制度,依法合规经营,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切实做好安全保卫和风险防范工作。

五、你分行应按规定将该支行设立事项予以公告。

此复。

济宁银保监分局2021年1月27日。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
开业的批复
【法规类别】银行监管
【发文字号】济银监准[2014]73号
【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山东监管局
【发布日期】2014.09.23
【实施日期】2014.09.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1
济宁银监分局关于同意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兖州支行开业的批复
(济银监准〔2014〕73号)
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分行:
你分行《莱商银行济宁分行关于莱商银行济宁兖州支行开业的请示》(莱商济宁发〔2014〕66号)收悉。

现依据《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筹建机构莱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济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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