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八章 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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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意见

民事诉讼法意见民诉意见篇一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304.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或组织,或者当事人之间民事法律关系的设立、变更、终止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或者诉讼标的物在外国的民事案件,为涉外民事案件。

305.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和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专属管辖的案件,当事人不得用书面协议选择其他国家法院管辖。

但协议选择仲裁裁决的除外。

306.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和外国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一方当事人向外国法院,而另一方当事人向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的,人民法院可予受理。

判决后,外国法院申请或者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对本案作出的判决、裁定的,不予准许;但双方共同参加或者签订的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除外。

307.对不在我国领域内居住的被告,经用公告方式送达诉状或传唤,公告期满不应诉,人民法院缺席判决后,仍应将裁判文书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公告送达。

自公告送达裁判文书满6个月的次日起,经过30日的上诉期当事人没有上诉的,一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308.涉外民事诉讼中的外籍当事人,可以委托本国人为诉讼人,也可以委托本国律师以非律师身份担任诉讼人;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受本国公民的委托,可以以个人名义担任诉讼人,但在诉讼中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

309.涉外民事诉讼中,外国驻华使、领馆授权其本馆官员,在作为当事人的本国国民不在我国领域内的情况下,可以以外交代表身份为其本国国民在我国聘请中国律师或中国公民民事诉讼。

310.涉外民事诉讼中,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应当制发调解书。

当事人要求发给判决书的,可以依协议的内容制作判决书送达当事人。

311.当事人双方分别居住在我国领域内和领域外,对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的上诉期,居住在我国领域内的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所规定的期限;居住在我国领域外的为30日。

双方的上诉期均已届满没有上诉的,第一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即发生法律效力。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简答论述

国际私法(一)简答(1)简述涉外民事关系的特征答:(1)涉外性。

即民事关系的主体、内容、客体这三者之一涉外或其三者均涉外(或称外国成分)。

(2)广泛性。

即国际私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不仅包括婚姻关系、家庭关系、继承关系、侵权关系等一般的涉外民事关系,而且包括合同关系、知识产权关系、物权关系、国际贸易关系、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关系等涉外商事关系,同时还包括解决民事主体之间产生的纠纷而适用法律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

(3)国际性。

即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

在形式上,涉外民事关系表现为不同国家的自然人、法人之间的关系,但在实质上,它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既要受国家对外政策的调整,同时也要国家之间关系的制约。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答:19 世纪,德国法学家萨维尼提出法律关系本座说,把国际私法推进到一个新阶段。

他认为,每一种法律关系在逻辑上和性质上必然与某一特定的法律制度相联系,每一法律关系都有一个确定的“本座”,即一个他在性质上必须归属的法域。

法院进行法律选择时,应根据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法律关系的本座所在地,而该本座所在地的法律就是该法律关系所应适用的法律。

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在国际私法发展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

(3)简述法则区别说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法学家巴托鲁斯提出,他抓住了法律的域内效力与域外效力这个法律冲突的根本点,把解决法律冲突的问题分为两个相互联系的方面,把法则区分为物法、人法以解决法律适用的学说。

(4)简述既得权说答:既得权说是英国杰出法学家艾伯特•维恩•戴西1835-1922 )提出的。

既得权说的核心内容是:英国法院从不执行外国法,如果说有时执行外国法,那么所执行的不是外国法本身,而是依据外国法取得的权利。

(5)简述国际礼让说答:国际礼让说是荷兰法学家胡伯提出,主权国家对另一国家已在本国的领域内有效实施的法律,出于礼让,应让它们在内国境内保持其效力,只有这样做不损害本国国家及其臣民的权力或利益。

韩德培《国际私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韩德培《国际私法》笔记和课后习题(含考研真题)详解(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第二十八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28.1 复习笔记一、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概述1.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问题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最后阶段,也是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关键性阶段,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意义(1)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一种重要的司法行为,是外国的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在内国的继续,是整个国际民事诉讼程序的归宿,是有关司法程序的实质所在。

(2)如果某一外国法院判决得不到内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不仅诉讼各方当事人以前的民商事法律争议没有获得最终解决,有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切实保护,还给各方当事人带来了诉讼费用方面的损失。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1.理论依据(1)国际礼让说国际礼让说主张内国法院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并不是因为该外国法院判决本身具有什么域外效力,而完全是内国基于对该外国的一种“礼让”而作出的行为。

(2)既得权说诉讼当事人一方依据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对于诉讼另一方所取得的权利,应该属于一种既得权,内国法院既然应该尊重该项既得权,所以就应该承认创设或确定该项权利的外国法院判决,并予以执行。

(3)债务说该学说认为,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所作出的由败诉方支付一笔款项的判决确定了一项债务,该法院地国的任何法院都有责任使这一判决得到执行。

(4)一事不再理说有关案件经过对该案具有管辖权的外国法院审理并作出确定性的判决以后,内国法院应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基于有关当事人的请求,不再另外审理而在内国领域内径直承认与执行该有关的外国法院判决。

(5)特别法说依据这种学说,外国法院判决就是有关外国法院地国的特别法,内国法院一般应像承认外国成文法规范一样,基于同样的理由,用同样的方式,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

(6)互惠说一国法律之所以规定内国法院应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所作出的判决,是因为它期望本国法院的判决也能在同样的情况下获得有关外国法院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1.申请的前提: 2.申请人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 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 3.管辖法院: 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 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 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 关文件及副本。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 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 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 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1. 本国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 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第 条 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 第 条 判的条件与程序。 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第二十二章  国际民事诉讼(三)——国际民事司法协助

使领馆可以向该国公民送达文书,但不得违反中
国的法律,并不得采取强制措施。
(二)海牙送达公约的适用

1991年3月2日,第7届全国人大第18次常
委会会议决定,批准1965年《海牙送达公约》,
并作了声明和保留:
1、指定国家司法部为送达的中央机关;
2、仅允许外国的外交或领事代表机构向在中国境 内的该国国民进行直接送达;
外交部,由外交部交给被请求国的外交代表(通常
是驻该国的大使馆官员),再由该外交代表交给本
国的管辖法院。这多是两国间没有订立司法协助
条约的情况下,采用的较为严格的手续和办法。

二是领事途径,法院将委托书交给被请求国
驻内国的领事,由领事直接交给其本国的管辖法
院。这种途径虽然也要经过条约或协定加以确定,
但不用通过外交部,比外交途径少了一个环节。
人民法院退回给最高人民法院外事局处理。

2、与外国没有条约关系的,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

3、与外国既未签订双边条约,该外国又非
海牙送达公约成员国,相互需要进行送达方面司
法协助的,只能在互惠原则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
进行。而且,应注意按照中央三部门1986年的
“通知”办理。凡是没有任何条约关系的国家,
需要在我国境内送达的,一般情况下,外国驻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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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民事司法协助概述
一、国际民事司法协助的含义 本章所讲的司法协助的范围,应当作如下理解: (一)国际的司法协助 系指国家间或多法域间的司法协助,即这类司法
协助只能在各国或一国的多法域地区之间进行。 (二)民事的司法协助
(三)广义的司法协助

即除了各国及地区之间送达诉讼文书、代为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

我国关于承认和执⾏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8条规定,⼈民法院对申请或者请求承认和执⾏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发⽣法律效⼒的判决、裁定,依照中华⼈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进⾏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需要执⾏的,发出执⾏令,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执⾏。

违反中华⼈民共和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

根据这⼀规定,外国法院的判决要得到我国的承认和执⾏,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家与我国存在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

这⼜分三种情况:(1)我国与该外国都是某⼀多边公约的缔约国或参加国。

(2)我国与该外国签订了双边条约,该国法院的判决在我国承认和执⾏,应按司法协助条约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

(3)我国与该外国虽然没有参加同⼀公约,或没有签订双边条约,但存在互惠关系。

2、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的外国法院判决必须是已经发⽣法律效⼒的判决。

3、申请或请求我国法院承认和执⾏的外国法院判决不得违背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并且不得损害我国的国家主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此外,我国在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中,对相互承认和执⾏法院判决的条件和程序作了具体规定。

根据这些规定,我国法院对有下列情况之⼀的外国法院判决不予承认和执⾏:(1)按照我国法律有关管辖权的规定,判决是由⽆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

(2)根据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的法律,该判决尚未确定或不具有执⾏⼒的。

(3)败诉⼀⽅当事⼈未经合法传唤,因⽽没有出庭参加诉讼,或者在没有诉讼能⼒时没有得到合法代理。

(4)该外国法院判决在我国强制执⾏有损于我国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5)我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之间就同⼀事实和要求的案件已经做出确定的判决;或者我国法院已经承认了第三国法院对于相同的当事⼈之间就同⼀事实和要求的案件所做出的确定的判决。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

国际私法论文写作范例(写作参考6篇)国际条约的文本制订及其为当事国接受仅实现了条约的形式统一,而条约的实质统一则需要通过一致解释和适用来达致。

国际公法条约解释更多针对的是国家的权利和义务,而国际私法条约解释更多关涉的是私人的权利和义务,且没有相应的管辖国际私法条约的国际争议解决机构,故存在当事国解释的多样性风险。

希望以下国际私法论文对你有帮助。

第一篇题目:试论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的未来发展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时代的到来,国际民商事交往中的不平等因素增加。

私法的国际标准的强制性作用逐渐扩大。

现代国际私法对弱者的权益保护方面取得了很大的进步,这不仅体现在国际私法制度的层面,也体现在法律适用规范之中。

许多国家和地区在国际私法基本制度的立法中丰富了强制性规则适用制度的具体内容,奠定了法律适用领域的协调与合作的基础。

本文将以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的未来发展展开相关论述,以期推动我国涉外经贸交往合作的深度和广度。

关键词: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发展私法调整私人之间的民商事关系,在国际私法学界,它的价值是国际私法所追求的基本目标。

经过数百年的发展,国际私法已经从一种理论主张要变成了一项法律原则,从形式正义向实质正义的嬗变是当代国际私法发展的基本趋势,国际私法在近五十年内建立了其稳固、毋庸置疑的地位。

当代国际私法学说的利益价值追求是国家、个人与社会利益的和谐统一,促进国际私法统一化趋势是实现这一价值追求的必然要求,故本文将由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使用制度从不同层面展开分析,主要通过国际私法理论研究阶段入手,再从立法阶段、执法阶段和守法阶段实现,及未来发展这一价值的具体途径。

一、国际私法强制性规则理论研究和立法阶段萨维尼在第十九世纪的"法律关系理论";的概念上提出了国际私法,从另一种角度上分析就是传统的私法理论和制度是在欧洲大陆逻辑思维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

在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法律,内外国法律观应该是平等的,只有通过这样的途径,案件提起后的法律适用才能保持统一和结果的一致性。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全文一、引言德国民事诉讼法典(Zivilprozessordnung,简称ZPO)是德国联邦立法机关制定的规范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

全文共七编,四百三十六条,涵盖了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特别程序、证据制度、救济与执行、外国法律适用等方面的内容。

德国民事诉讼法典旨在确保民事诉讼的公正、高效、经济,为当事人提供公平的诉讼机会,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民事诉讼法典确立了以下基本原则:1.平等原则:当事人在民事诉讼中地位平等,享有平等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2.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可以自由约定诉讼方式、诉讼标的、诉讼管辖等事项。

3.迅速、公正、经济原则:民事诉讼应当迅速、公正、经济地进行,减轻当事人诉讼负担,降低诉讼成本。

4.保护合法权益原则:民事诉讼应当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德国民事诉讼的基本制度1.诉讼主体与诉讼客体:民事诉讼主体包括原告、被告及第三人;诉讼客体为争议标的物、权利义务关系等。

2.诉讼程序与诉讼阶段:民事诉讼程序分为起诉、受理、审理、判决、执行等阶段。

3.诉讼请求与诉讼抗辩:当事人可以在诉讼中提出诉讼请求与诉讼抗辩,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三、德国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1.简易程序:对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以提高诉讼效率。

2.督促程序:对于债务人拖欠债务的案件,债权人可以申请法院采取督促程序,督促债务人履行债务。

3.保全程序:为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法院可以采取保全措施,包括财产保全、行为保全等。

四、德国民事诉讼的证据制度1.证据的种类与效力:德国民事诉讼证据分为书面证据、口头证据、物证、鉴定意见等,不同证据具有不同的证明效力。

2.证据的收集与审查:当事人应当积极收集证据,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

3.证据的采纳与排除:法院根据证据规则,决定证据的采纳与排除,确保公正、客观地认定案件事实。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国际私法_黄进_教学大纲

教学大纲课程负责人:黄进课程中文名称:国际私法第一编总论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涉外民商事关系是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二、国际私法的调整方法三、国际私法的规范第三节国际私法的性质一、学说二、国际私法的国际性第四节国际私法的名称一、国际私法的名称二、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第五节国际私法的定义第六节国际私法的体系一、立法体系二、理论体系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重点内容:第一节、第三节第一节国内立法一、国内立法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各国立法的主要模式三、当代国际私法国内立法的主要特点及发展趋势第二节司法判例一、司法判例是国际私法的重要渊源二、我国对司法判例的立场和态度三、学说或法理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问题第三节国际条约一、国际条约是国际私法的主要渊源二、从事国际私法统一化工作的国际组织三、作为国际私法渊源的国际条约四、我国缔结或加入的有关的国际公约p45第四节国际惯例一、国际惯例的概念二、国际惯例作为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问题第三章国际私法的历史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萌芽第二节法则区别说时代一、意大利的法则区别说二、法国的法则区别说三、荷兰的法则区别说第三节近代国际私法一、德国学派——萨维尼的法律关系本座说二、意大利学派三、英国学派四、美国学派第四节当代国际私法一、英美国家二、欧洲大陆国家三、苏东国家四、亚非拉发展中国家第五节中国国际私法的的历史发展一、立法史二、中国国际私法学说的发展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重点内容:第二、二、三节第一节自然人一、自然人的国籍二、自然人的住所第二节法人一、法人的国籍二、法人的住所三、外国法人的认可第三节国家一、国家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国家豁免问题第四节国际组织一、国际组织作为国际私法关系主体的特殊性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特权与豁免三、国际组织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及其解决—行为地法第五节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几种制度一、国民待遇二、最惠国待遇与国民待遇的区别适用的例外三、优惠待遇四、普遍优惠待遇五、不歧视待遇第二编冲突法第五章法律冲突重点内容:第二、三、四节第一节法律冲突的含义和产生一、法律冲突的含义二、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第二节法律冲突的种类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二、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三、空间上的法律冲突、时际法律冲突和人际法律冲突四、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五、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三节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一、公法冲突和私法冲突的解决公法冲突二、空间上、时际和人际法律冲突的解决三、立法冲突、司法冲突和守法冲突四、平面法律冲突和垂直的法律冲突第四节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产生原因一、国际民事法律冲突产生的原因二、国际民事法律冲突的解决办法第六章冲突规范重点内容:第一、二、三节第一节冲突规范的概念、结构和类型一、冲突规范的概念二、冲突规范的结构三、冲突规范的类型第二节连结点一、连结点的法律意义二、连结点的分类三、连结点的选择四、连结点的发展方向第三节系属公式一、含义二、几种常见的系属公式第七章准据法的确定重点内容:第一、二、四节第一节准据法的概念和特点一、概念二、特点第二节准据法的选择方法第三节实质与程序问题一、实质与程序问题的划分二、时效问题——大陆法为实体法;英美法原来为程序法,现在也为程序法。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章   跨国民
跨国因素的民事案件享有的审判的权力或 权限,以及各级各类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 跨国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 二、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协议管辖 协议管辖,是指某些案件是由双方当事人 约定或协议所指定的国家的法院来行使管 辖权的制度。
(一) 明示协议管辖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跨国民事诉讼明示管辖应当
(三) 跨国财产保全的措施 (四) 跨国财产保全的监督和费用负担 (五) 跨国财产保全的解除 (六) 申请人的责任
第四节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司法协助
一、 司法协助的概念 司法协助,是指不同国家的法院之间,根
据本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互惠 关系,彼此相互协助,为对方代为一定的 诉讼行为。 二、 一般司法协助 (一) 代为送达文书 (二) 代为调查取证
三、 特殊司法协助
(一) 特殊司法协助概述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 照互惠原则,相互接受对方法院的委托, 承认并且执行对方法院的判决、裁定。
特殊司法协助包括承认和执行两个方面。
(二) 我国法院的裁判在外国的承认和执行
我国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请求外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 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三、 财产保全 (一) 跨国财产保全概念 跨国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在可能因跨国
民事诉讼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将 来法院的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时,人民法 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责令被申请人提供担保或 者扣押财产的一种制度。 (二) 财产保全的种类 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跨国民事诉讼财 产保全包括诉讼中的财产保全和诉前财产保全两 种。
适当的代理; (5) 我国人民法院对于相同当事人之间就同一诉讼标的的案件已作
出了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正在进行审理,且这一审理是在向作出 需予承认的判决的法院提起诉讼之前开始的; (6) 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有损于中国的主权、安全或公共秩序。

第二十八——三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第二十八——三十一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

二、涉外财产保全 (此次修法删除) (一)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中的财产保全……是指…… (二)涉外财产保全种类、特点 诉前保全 与 诉讼保全 特点: 1、只能由当事人申请,法院不得依职权进行; 2、法院裁定诉前财产保全后,申请人应当在30日 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3、涉外财产保全措施采取后,一般应交有关单位 监管。
5.民事司法豁免的适用主体范围及其例外 P.4 主体: 享有豁免权的外国人、外国组织、国际组织 来访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交部长及其 他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外交代表司法豁免的排除情形: 1.其派遣国政府明示放弃豁免 2.其以私人身份进行的遗产继承诉讼 3.其在中国境内从事公务范围以外的事情或商业 活动引起的诉讼。 (接下页)
(二) 牵连管辖的概念、特点、内容 概念:牵连管辖……是指…… 特点:1.确定管辖法院,以诉讼与法院所在地的牵 连为标准 2.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无住所 3.仅适用于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内容:对上述纠纷,被告在我国境内无住所,若合 同在我国领域内签订或履行,或诉讼标的物在我国 领域内,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或被告在我国领域内设有代表机构,可由合同签订 地、合同履行地、诉讼标的物所在地、可供扣押财 产所在地、侵权行为地或代表机构住所地法院管辖。
二、涉外民事诉讼及其特征
(一)涉外民事诉讼的概念 涉外民事诉讼…… (二)涉外民事诉讼的特征 1.涉外民事诉讼可能会涉及国家主权 2.存在适用法律的选择问题 3.可能需要不同国家法院的司法协助 4.无审理期限的规定
三、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概念 及其法律渊源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渊源 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 有关国际条约
注:涉港澳台案件过去参照涉外程序
四、涉外民事诉讼的一般原则P.1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国际私法考试重点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其构成有什么特点?答:(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

(2)其构成特点是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个要素中至少有一个因素与国外有联系。

2、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哪几类?答:国际私法的规范主要包括以下四类:(1)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第二章、国际私法的渊源3、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判例和法理学说虽然对国际私法渊源的形成具有重要作用,但不属于我国国际私法渊源的范畴。

第三章、国际私法主体4、自然人国籍冲突的概念和解决方法?答: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分为积极冲突和消极冲突两种。

国际的积极冲突是指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国籍的情况,消极冲突就是一个人没有国籍的情况。

积极冲突的解决:(1)当事人具有两个以上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则内国国籍优先;(2)均为外国国籍,适用有经常居所的国籍国法律;没有经常居所的适用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籍国法律。

消极冲突时,适用其经常居住地法律法律。

5、住所冲突的解决方法?答:(1)住所的规定: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与住所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2)住所冲突的规定:当事人的住所不明或者不能确定的,以其经常居住地为住所。

当事人有几个住所的,以与产生纠纷的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住所为住所。

自然人经常居住地不明的,以其现在的居所地法作为经常居所地法。

第五章、法律冲突6、法律冲突的实质和原因答:法律冲突是两个以上国家的法律对于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不同却都要求适用的现象。

实质是相关国家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产生的原因:内、外国民事法律规定不同;内国在一定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关于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关于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

关于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概述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是指一国法院对另一国法院的判决或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的过程。

国际法上有关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主要体现在相关的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中。

本文将对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进行详细介绍。

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是国际上公认的主要规范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的法律依据。

不同国家之间可以通过签署和批准相关的国际条约来规定相互间对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例如,联合国《1965年3月18日《关于民事和商事事项的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中的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即《纽约公约》是一个重要的国际条约,规定各缔约国对域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除了国际条约,有些国家之间也会签订双边协议,约定对彼此国家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

这些双边协议可能是为了弥补国际条约的不足,或是由于双边关系较为特殊而独立签订的。

双边协议通常具有很强的约束力,涉及到条约的实施。

国内法规定各国的国内法也对域外法院裁决承认与执行的程序进行了规定。

在没有相关国际条约或双边协议的情况下,当事人需要依照各国的国内法规定,通过法院提起认可程序。

国内法的规定可能包括具体的程序要求、证据要求和义务履行要求等。

承认与执行程序在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中,当事人通常需要向所在国的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对域外法院的裁决进行认可和执行。

法院会审查相关文件和证据,决定是否满足承认和执行的条件。

认可程序主要是指法院审查域外法院的裁决是否符合本国的法律和公序。

如果裁决符合要求,法院会做出认可裁定,使裁决在本国具有法律效力。

执行程序执行程序是指在裁决被认可后,当事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裁决,以实现权利的得到。

执行程序包括裁定的执行,强制执行和执行中可能发生的其他程序。

结论域外法院裁决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在国际民事诉讼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有利于跨境合作和法律实施的顺利进行。

国际条约、双边协议和各国的国内法规定共同构成了有关程序的基础,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

新民事诉讼法全文(民事诉讼法新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1991年4月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23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23年8月31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23年6月27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23年12月24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目录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二章管辖第一节级别管辖第二节地域管辖第三节移送管辖和指定管辖第三章审判组织第四章回避第五章诉讼参加人第一节当事人第二节诉讼代理人第六章证据第七章期间、送达第一节期间第二节送达第八章调解第九章保全和先予执行第十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第十一章诉讼费用第二编审判程序第十二章第一审普通程序第一节起诉和受理第二节审理前的准备第三节开庭审理第四节诉讼中止和终结第五节判决和裁定第十三章简易程序第十四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五章特别程序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选民资格案件第三节宣告失踪、宣告死亡案件第四节认定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案件第五节认定财产无主案件第六节确认调解协议案件第七节实现担保物权案件第十六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七章督促程序第十八章公示催告程序第三编执行程序第十九章一般规定第二十章执行的申请和移送第二十一章执行措施第二十二章执行中止和终结第四编涉外民事诉讼程序的特别规定第二十三章一般原则第二十四章管辖第二十五章送达、期间第二十六章仲裁第二十七章司法协助第一编总则第一章任务、适用范围和基本原则第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宪法为根据,结合我国民事审判工作的经验和实际情况制定。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

国际民事诉讼程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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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德国法系国家。 ▪ 德国法系国家是指包括德国在内的和立法上受
1877年《德国民事诉讼法》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 (如瑞士、印度、奥地利、日本、泰国、缅甸、 斯里兰卡、巴基斯坦等。) ▪ 德国法系国家通常以地域管辖原则(或称普通管辖 原则)作为内国法院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 则,而且往往以被告住所、居所及惯常居所等作 为地域管辖的重要标志。 ▪ 德国法系国家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只是各国对当事人选择权利的限制程度存在 差异。
▪ 七、持有中国外交签证或者持有与中国互免签证 国家外交护照的领事官员;
▪ 八、来中国访问的外国国家元首、政府首脑、外 交部长及其他具有同等身份的官员;
▪ 九、来中国参加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召开的国际 会议的外国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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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临时来中国的联合国及其专门机构的官员和 专家;
▪ 十一、联合国系统组织驻中国的代表机构和人员; ▪ 十二、其他在中国享有特权与豁免的主体。
据“实际控制”(也称“有效原则”)来分别确定内 国法院对这两类诉讼的管辖权。 ▪ 此外,协议管辖也是英美法系国家行使管辖权的 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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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拉丁法系国家。 ▪ 拉丁法系国家是指包括法国和立法上受1804年
《法国民法典》影响较大的一些国家(如荷兰、 卢森堡、比利时、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 ▪ 国籍是这些国家确定内国法院管辖权的重要标准。 而且,这些国家的法律基本上都规定,内国法院 对凡有关内国国民的诉讼一概有管辖权。 ▪ 对外国人之间的诉讼,这些国家一般在原则上排 除内国法院的管辖权。如法国法院一般只受理被 告在法国有住所的外国人之间的诉讼。 ▪ 拉丁法系国家一般承认当事人可协议选择管辖法 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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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国际渊源 ▪ 国际条约是涉外民事诉讼程序最主要的国际渊源。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

国家开放大学电大《国际私法》形考任务2及3网考题库答案形考任务2一、单项选择题(20道题,每题2分,共40分)1国有化的法令发生效力时,对位于境外的内国人的财产主张不承认其效力的学说是Oo正确答案:刑法性法令说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规定: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

正确答案:船旗国法3 .国际私法上对外国法人的承认是指Oo正确答案:认可外国法人在内国从事的民事活动4 .美国甲公司、日本乙公司、中国丙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合资设立一家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企业()。

正确答案:具有中国国籍5 .收养形式要件的准据法,各国大都主张适用O。

正确答案:收养成立地法6 .涉外继承中,对死者的遗产不分动产和不动产,也不论财产位于何国,其继承都适用一个统一的冲突规范,从而导致适用同一准据法,这种确定涉外继承准据法的方法在国际私法上称之为OO正确答案:单一制7 .在物权关系上,主张动产和不动产一律适用物之所在地法始于O。

正确答案:19世纪8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关于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变更和消灭应适用的准据法是Oo正确答案:船旗国法9 .提出动产三分说的学者是Oβ正确答案:萨维尼10 .O中最早出现了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萌芽。

I1当事人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其中一个是内国国籍,这种情况下国籍的确定方法是Oo正确答案:以内国国籍为其国籍1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82条规定:有双重或者O国籍的外国人,以其有住所或者与其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为其本国法。

正确答案:多重13 .把遗产视为一个整体,不区分动产和不动产,在涉外继承关系中统一适用单一的被继承人属人法的原则是。

正确答案:同一制14 .采用血统原则确定子女国籍国家的夫妇在采用出生地原则确定子女国籍的国家生一子女,该子女一出生,就应()。

正确答案:具有双重国籍15 .无人继承财产,各国法律大都规定Oo正确答案:归国家所有16 .口本女子穗子为美国在菲律宾某公司职员,与中国西安市男子张军在东京结婚。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

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本公约缔约国,希望通过司法合作,有效提升全面的司法救济,促进以规则为基础的多边贸易和投资,以及人员流动。

相信通过在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方面制订一套统一的核心规则,能够加强此种合作,从而促进判决的有效承认和执行。

确认加强此种司法合作,特别需要一项国际法律机制,为判决的全球流通提供更大的可预见性和确定性,并与2005年6月30日所订立的《选择法院协议公约》相互补充。

兹决定缔结本公约,并议定条款如下:第一章范围和定义第一条范围一、本公约适用于民商事判决的承认与执行。

公约特别不适用于税收、关税或行政事项。

二、本公约适用于一缔约国对另一缔约国法院所作判决的承认和执行。

第二条排除的范围一、公约不适用于下列事项:(一)自然人的身份及法律能力;(二)扶养义务;(三)其他家庭法事项,包括婚姻财产制度以及由婚姻或者类似关系产生的其他权利义务;(四)遗嘱与继承;(五)破产、破产和解、关于金融机构的解决方案及类似事项;(六)旅客和货物运输;(七)跨界海洋污染或非国内管辖区域的海洋污染、源于船舶的海洋污染,海事诉讼的责任限制和共同海损;(八)核损害的责任;(九)法人、或者自然人与法人合伙的有效、无效或者解散,以及其机关所做决定的效力(十)公共登记事项的有效性;*本稿由何其生翻译,博士生钱振球帮译者进行了核较。

下载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调解中心,网址:/CH/News/4ac4dda3-3abe-415a-9ab4-fe9e1a1b98fc.html,最后登入时间:2019年8月26日15点50分。

(十一)诽谤;(十二)隐私;(十三)知识产权;(十四)武装部队的活动,包括武装部队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十五)执法活动,包括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活动;(十六)反托拉斯(竞争)事项,除了判决是基于现实的或潜在的竞争者之间,以固定价格、串通投标、设置产量限制或配额,或者通过分配客户、供应商、商业地域范围或商业渠道来分割市场的反垄断协议或者协同行为,且该行为和其效果均发生在原审国;(十七)通过国家单边措施进行的主权债务重组。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概述

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判决承认和执行机制概述

内容摘要2019年7月2日通过的海牙《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公约》被誉为国际司法制度规则的改变者。

该公约确定了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新机制。

本文讨论了该新机制的基本内容及其相关的几个问题:缔约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公约义务、公约所确定的不审查外国法院判决实质问题的基本原则、判决必须具有效力和可执行性以及效力未定判决的暂缓承认与执行。

这些问题属于公约对外国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基本制度设计的主要内容,也是公约规定的核心内容所在。

这些内容的准确把握,对于准确理解公约的内容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关键词外国判决承认与执行海牙判决公约不审查判决实质问题判决效力可执行性暂缓承认与执行2019年7月2日在荷兰海牙和平宫召开的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第22届外交大会闭幕式上通过了《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以下简称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或“公约”)。

该公约被国际社会誉为国际司法制度规则的改变者(game changer)。

1958年的《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即《纽约公约》,在过去60年中使得国内仲裁裁决全球流通成为可能。

但是,国际上很长时间都没有一部像《纽约公约》一样的创设国内法院判决全球流通机制的全球性的多边国际公约。

海牙国际私法会议组织起草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公约》经过2016年6月、2017年2月、2017年11月和2018年5月召开的对该公约进行谈判的四次特别委员会会议讨论,并最终于2019年7月2日获得通过。

这是迄今为止国际社会就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和执行所制定的最受关注也是获得最多国家参与的一项国际司法制度建设的项目工程。

中国政府对该国际立法项目予以高度重视,派出规模庞大的代表团参加了上述判决项目特委会的四次会议和第22届外交大会。

本文围绕公约最核心部分第二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探讨外国民商事法院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基本机制。

一、公约判决与承认机制的基本内容2019年《海牙判决公约》第二章“判决的承认与执行”,是关于外国民商事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制度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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