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分包的规定及法律分析
最新最新工程分包的规定及法律分析(修订版)
工程分包的规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
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
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指定分包单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分包的规定及法律分析
工程分包的规定及法律分析工程分包是指主包方将工程项目的一部分工作内容委托给其他第三方承包商进行施工、安装、调试或提供其他相关服务的合作方式。
在实际工程项目中,分包是一种常见的组织形式,具有明确的工作范围和责任分工。
下面将从规定和法律分析两个方面,对工程分包进行详细探讨。
一、工程分包的规定1.监理规定2.劳动法规定二、工程分包的法律分析1.依法合规进行2.明确责权关系在工程分包中,主包方需要与分包方明确工作范围和责权关系。
主包方负责整个工程的完整性和统一性,对分包施工进行监督和协调,保证工程的顺利进行。
分包方则负责具体工程任务的实施,按照主包方的要求进行施工,同时需对工程质量负责。
3.商务合同的签订工程分包必须以书面的商务合同形式进行,合同双方必须进行合法、充分、等价、自愿的协商和签订。
合同内容应包括工作范围、工期要求、质量要求、付款方式、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以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4.保险责任的承担工程分包中,分包商对分包工程负有合理的保险责任。
主包方需要要求分包方购买合适的工程责任保险,以应对工程质量问题、安全事故或其他潜在风险,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
5.法律纠纷的解决方式工程分包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通过仲裁、诉讼等法律手段进行解决。
双方应在合同中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如提交仲裁委员会或具体的人民法院,以避免纠纷过程的不确定性和影响工程进度。
综上所述,工程分包在实践中是一种广泛应用的施工组织形式。
主包方和分包方应合法合规进行,签订明确的合同并明确责权关系,确保双方权益得到保护。
同时,分包方应承担合理的保险责任,解决争议时应合法合规地进行解决。
这些规定和法律分析有助于提高工程分包的合法性和规范性,确保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规定最新
建筑工程合同分包规定最新一、定义及范围根据《建筑法》和《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筑工程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其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企业完成的活动。
建筑工程分包包括专业工程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二、分包规定1. 分包条件根据《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
分包企业应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设备、资金等方面的要求。
2. 分包内容建筑工程分包的内容包括专业工程的分包和劳务作业分包。
专业工程的分包是指将工程中的某一部分专业工程交由其他具有专业资质的企业完成;劳务作业分包是指将工程中的普通劳务作业交由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完成。
3. 分包方式建筑工程分包可以采用综合单价承包、单价承包、总价承包等方式。
分包方式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并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4. 分包合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之间签订的,约定分包工程的内容、范围、期限、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合同。
分包合同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5. 分包管理建筑工程分包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进度。
总承包单位应对分包工程进行统一管理,包括施工组织、质量控制、安全监管等方面。
分包单位应服从总承包单位的管理,按照要求完成分包工程。
6. 分包费用分包费用应根据工程量、工程难度、市场行情等因素合理确定。
分包费用包括分包工程的人工费、材料费、设备费、管理费等,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
三、最新政策及趋势近年来,我国政府加大对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监管力度,推动建筑工程分包市场的规范发展。
主要政策如下:1. 加强资质管理,提高分包单位的准入门槛,确保分包单位具备相应的施工能力。
2. 强化合同管理,规范分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3. 加强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监管,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安全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安全水平。
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法律界定及处理原则
近年来,随着我国建筑业的快速发展,“分包”与“转包”成为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普遍存在的现象,建设工程承包人为追求不正当利益,往往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由此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引发安全质量问题。
我国相关法律以及行政法规对“违法分包”与“非法转包”作了明确规定,然实际施行过程中如何正确把握转包、分包、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界限及与劳务分包等相关概念的区别还存在模糊之处,有待进一步探讨。
根据《建筑法》的有关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对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取得的利益、出借法定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出借行为取得的利益、没有资质的建设施工企业因借用资质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取得的利益应予以收缴。
本文就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如何界定及处理的原作一探讨,希望能有助于建设工程活动的规范和该类纠纷的处理。
一、转包、分包行为的认定及相互区别根据《建筑法》及相关法律的规定,建设工程分包是指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建设工程的总承包人将承包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可见,分包是在总承包合同之外,以总承包人(分包合同的发包方)与分包人(分包合同的承包方)为合同当事人的独立的工程承包合同。
分包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须经发包人同意或者认可;(2)总承包人发包给分包人的是其总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3)分包人须具有要相应的资质条件。
分包人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人负责,并与总承包人就分包工程对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建设工程转包是指承包人在承包建设工程后,又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即转承包人)。
转让后,转让人退出承包关系,受让人即转承包人成为承包合同的另一方当事人,转让人对受让人的履行行为不承担责任。
转包的外在形式与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非常相似,乃至有学者认为:“转包在理论上称为合同的转让,是合同权利义务的概括转让。
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
国家电网公司建设(jiànshè)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规定(国家电网安监〔2010〕17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guǎnlǐ)职责第三章专业(zhuānyè)分包第四章劳务(láo wù)分包第五章分包商准入第六章合同(hé tong)管理第七章专业分包动态管理第八章劳务分包动态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考核评价与责任追究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国家(guóji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工作要求,进一步依法规范国家电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分包安全管理,建立分包安全管理长效机制,有效防范基建安全事故,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施工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指与项目法人或EPC总承包商签订(qiāndìng)施工承包合同的具有总承包资质等级或专业承包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下同)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发包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完成的活动。
施工分包分为专业(zhuānyè)分包和劳务分包。
专业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将其所承包工程中的专业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承包商或者专业承包商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完成的活动。
施工(shīgōng)承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依法将非主体专业工程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专业分包商,或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劳务分包商。
专业分包商可以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劳务分包商。
第三条专业分包商和劳务分包商需持有营业执照,具有法人资格及相应资质,经济上实行(shíxíng)独立核算,具有相应的施工企业资质,并与施工承包商通过合同构成承发包关系。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及法律责任分析
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及法律责任分析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一直是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随着建筑项目的不断增多和复杂化,分包和转包的使用越来越普遍。
然而,这种做法也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包括法律责任的划分。
本文将重点讨论施工中的分包与转包问题,以及相关的法律责任分析。
一、分包与转包的定义和区别在开始讨论问题之前,我们先对分包和转包的概念进行明确。
分包是指原承包商将自己在建筑项目中承担的部分工程再次委托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行为。
而转包是指原承包商将自己在承包合同中应完成的全部工作全部或部分委托给其他承包商进行施工的行为。
二、分包与转包的利与弊分包和转包的使用可以带来一定的利益,如:1.分工合理:通过分包和转包,项目各方可以根据自身的专长和资源来合理分工,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2.减少风险:分包和转包可以将风险分散到多个承包商,减少承包商的责任和风险,保证项目的顺利进行。
然而,分包和转包也存在一些弊端,如:1.合同管理困难:分包和转包容易导致合同层级的增加,增加了合同管理的复杂性,可能给项目带来风险。
2.质量控制问题:承包商之间的沟通和协调可能存在问题,导致工程质量不稳定,出现纠纷。
三、分包与转包的法律责任在进行分包和转包时,各方需明确各自的权利和责任,并在合同中进行明确约定。
以下是一般情况下的法律责任分析:1.原承包商的责任:原承包商对于分包或转包所引起的问题,应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原承包商应确保选择的分包商或转包商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并对其施工过程进行合理的监督和管理。
2.分包商或转包商的责任:分包商或转包商承担着一定的责任,在合同中需明确约定其负责的范围和标准,并严格按照合同约定进行工作。
分包商或转包商应保证工程质量和进度,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业主或发包方的责任:业主或发包方在进行分包或转包时,应对承包商进行充分的审查,确保其具备相应的能力和资质。
如发现分包商或转包商存在问题,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避免导致工程质量或进度的问题。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
浅析劳务分包与转包及违法分包的区别劳务分包、转包和违法分包是工程建设领域中的三个概念。
它们都涉及到施工单位之间的合作关系。
但是,它们之间存在很大的区别。
下面将分别从定义、特点、法律规定等方面进行分析。
一、劳务分包劳务分包可以理解为是施工总包单位将工程中的一部分施工工(如专业工程、设备安装等)转包给其他的实力雄厚的施工单位,以完成分包范围内的工作。
这种分包方式实质上是一种分工,可以实现优劣工程的分别施工,减轻总包施工单位的施工压力以及提高工程质量。
劳务分包的特点如下:1. 工作分割清晰,任务明确因为劳务分包的施工单位是独立完成工程的一部分,所以每个单位都有自己的任务和分包范围。
这些工作是经过合理分配的,不会出现工作冲突的情况。
2. 分包合同相对简单在劳务分包中,总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的合同相对简单,双方只需要达成协议,确定分包范围和价格等,然后就可以开始施工。
3. 施工质量可以得到保障由于劳务分包的分包单位都是有实力的施工单位,因此可以保证分包范围内的施工质量,并且可以分工合作,减轻总包的核心施工单位的工作压力。
二、转包转包指整个工程的总承包商或者劳务分包单位将自己承担的部分工程转包给其他单位进行施工,承包单位获得相应的利润。
也就是说,转包与劳务分包共同之处是都需要将本身的一部分工程交由另一家企业施工,通过这种方式减轻施工单位的压力。
但是转包的本质是销售资产,而劳务分包则是提供服务。
因此,劳务分包与转包还是存在一些本质差异。
转包的特点如下:1. 中间环节较多在转包中,因为总承包商或劳务分包单位需从其他企业中承接工程后再将其并在一起统一承包。
因此,该模式中涉及到的类似平台、组织者、中介等多个运营环节,中间成本往往对企业和领导者来说是无法掌控的。
2. 不同单位之间的沟通和协作难因为转包涉及到多个承包方,会出现信息泄漏、未知风险等因素。
同时,由于这些承包方分别来自不同的领域和行业,之间的语言、经验等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可能会导致施工工程的误解和问题。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合法
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是否合法随着我国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专业工程分包合同在建筑行业中越来越常见。
然而,在实践中,关于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存在争议。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合法性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定义及法律依据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是指在建筑工程施工过程中,总承包商将其所承包的工程中的专业工程部分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分包商施工,双方约定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进度等事项的合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筑工程总分包合同是合法的。
同时,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总分包管理办法》也对总分包合同的签订和管理作出了明确规定,为总分包合同的合法性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分析1.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如前所述,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合法性得到了相关法律法规的支持。
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2. 有利于工程质量和安全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安全。
分包商具备专业资质,具有丰富的施工经验和技术水平,能够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
同时,分包商在施工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安全生产规定,确保施工安全。
3. 有利于项目管理和协调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有利于项目管理和协调。
总承包商负责整个项目的管理和协调,分包商则负责分包工程的部分,双方共同承担工程责任。
这种模式有利于明确责任,提高项目管理效率。
4. 符合建筑市场发展需求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符合建筑市场发展需求。
随着建筑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不断提高,总分包模式能够充分利用分包商的专业优势,提高施工效率,降低工程成本,满足市场需求。
三、结论综上所述,专业工程分包合同是合法的。
在实践中,总承包商和分包商应当遵循法律法规,平等自愿签订合同,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共同推进建筑市场的发展。
同时,政府部门也应当加强对专业工程分包合同的监管,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
如何界定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一)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界定的法律依据从我国立法层次或司法来看,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以及司法解释都对劳务分包、专业工程分包、转包及违法分包的界定都有所涉及。
主要有《合同法》《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以及《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司法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等。
(二)相关概念的定义及其认定1、劳务分包劳务分包是指施工总承包企业或者专业承包单位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具有劳务作业资质的企业完成的行为。
“包工包料”与否是认定劳务分包的关键。
当然劳务分包中也不是说不能包料,在实际的劳务分包中,应当允许有“包工包辅料”存在。
而将某项工程打包进行“劳务分包”,可以认定为借劳务分包之名,行违法分包之实。
另外,当确需劳务分包人自己包料和机械设备时,以总承包人的名义与劳务分包人另行签订材料委托采购合同和机械设备租赁合同更为妥当,否则就会出现名为劳务分包合同,实为违法分包合同或者工程转包合同的情形,而后者实为违法的,是无效合同。
在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标准中规定了以下13种企业资质:木工作业资质、砌筑作业资质、抹灰作业资质、石制作业资质、油漆作业资质、钢筋作业资质、混凝土作业资质、脚手架作业资质、模板作业资质、焊接作业资质、水暖电安装作业资质、钣金作业资质、架线作业资质。
2、专业工程分包专业工程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根据总承包合同的约定或者经建设单位的允许,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的行为。
具有下列行为之一可以认定为专业工程违法分包:①分包工程发包人将专业工程或者劳务作业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工程承包单位的;②施工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分包工程发包人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专业工程分包给他人的;③专业工程分包人再次实施分包的;④分包工程承包人没有将其承包的工程进行分包,在施工现场所设项目管理机构的项目负责人、技术负责人、项目核算负责人、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工程承包人本单位人员的,视同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⑤转让、出借企业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分包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分包是指承包商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依法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完成的行为。
在我国,建设工程分包是建筑市场的一种普遍现象,对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促进建筑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然而,建设工程分包过程中也存在着诸多法律问题,因此,加强对建设工程分包法律规定的探讨和梳理,对于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各方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二、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法》是我国建筑行业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商可以将其承包的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依法委托给其他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单位或个人完成。
”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同法》是我国合同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效力、合同主体、合同内容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承包商与分包商之间的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3.《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是我国招标投标领域的根本大法,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招标投标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招标人应当依法对分包商的资质进行审查,并将分包商的资质作为招标文件的一部分。
”4.《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是我国建设工程质量管理的行政法规,其中对建设工程分包质量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并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质量责任。
”三、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1.分包主体资格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
分包商的资质等级应当与其承担的工程内容相适应。
分包商应当依法取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
2.分包范围根据《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承包商可以将工程中的部分或全部工程内容委托给分包商完成。
分包合同工程量的管理规定
分包合同工程量的管理规定一、总则分包合同工程量的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分包合同工程量的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进度和投资控制等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
二、分包工程量的确定1. 分包工程量的确定应遵循合同约定、设计文件要求和实际施工需要,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协商确定,并明确分包工程量的范围、内容和数量。
2. 分包工程量的确定应考虑工程项目的特点、施工工艺和施工组织要求,确保分包工程量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3. 分包工程量的确定应遵循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采用工程量清单的方式进行,明确分包工程量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三、分包工程量的变更1. 分包工程量的变更应由总承包单位提出,经分包单位同意后,报建设单位批准。
2. 分包工程量的变更应根据设计文件、合同约定和实际施工需要,明确变更的内容、数量和工程量计算规则。
3. 分包工程量的变更应按照合同约定进行价款结算,确保变更后的工程量与价款相符。
四、分包工程量的验收1. 分包工程量的验收应由总承包单位组织,分包单位参加,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方共同见证。
2. 分包工程量的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设计文件和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进行,确保分包工程量的真实、准确和合规。
3. 分包工程量的验收结果应记录在验收报告中,并由相关方签字确认。
五、分包工程量的资料管理1. 总承包单位应建立健全分包工程量的资料管理制度,确保分包工程量资料的真实、完整、准确和可追溯。
2. 分包单位应按照要求提交分包工程量资料,包括工程量清单、计量凭证、验收报告等,并保证资料的及时性、完整性和准确性。
3. 总承包单位应按照合同约定和建设单位的要求,提交分包工程量的汇总报告和统计分析资料。
六、违规处理1. 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进行处理,由责任方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对于故意虚报、漏报、谎报分包工程量的行为,将给予警告、罚款等处罚,并记入不良信用记录。
建筑法关于劳务分包的规定,工程劳务分包规定有哪些律生活
建筑法关于劳务分包的规定,工程劳务分包规定有哪些律生活范本1:建筑法关于劳务分包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劳务分包行为的管理,维护建筑工程市场的正常秩序,根据《建筑法》的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劳务分包的范围和条件第二条建筑工程劳务分包是指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某一专业或某一段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承揽完成的行为。
劳务分包范围包括但不限于施工、安装、装饰等。
第三条从事劳务分包的单位应具备以下条件:1. 具备相应资质;2. 注册资金符合要求;3. 有相应的施工机械、设备和技术人员;4. 具备完善的质量管理制度;5. 具备良好的信誉记录。
第四章劳务分包的程序与管理第四条在劳务分包前,建设单位应明确劳务分包内容和要求,并出具法律效力的书面确认文件。
第五条劳务分包单位应与建设单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确定工程分包范围、工期和报酬等事项。
第六条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的约定完成劳务分包的工程,并保证施工质量。
第七条监理单位应对劳务分包单位的施工过程进行监控,确保施工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合同要求。
附件:1. 《建筑法》2.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范本》法律名词及注释:1. 建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建筑行业管理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2. 劳务分包:指建筑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的某一专业或某一段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承揽完成的行为。
3. 施工机械、设备:指建筑工程施工所需的各种机械设备,例如挖掘机、塔吊等。
----------------------------------------------范本2:工程劳务分包规定有哪些律生活第一章劳务分包的定义及范畴第一节劳务分包的定义劳务分包是指企业将某些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非核心业务或特定业务环节外包给其他企业或个人进行承包的活动。
第二节劳务分包的范畴劳务分包的范畴较为广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类:1. 生产性劳务分包:将生产线上的一些非核心或工艺复杂度较低的工序外包给其他企业;2. 服务性劳务分包:将企业内部的管理、行政、人力资源等服务类工作外包给专业的服务机构;3. 专业性劳务分包:将一些特定领域的技术活动或专业服务外包给专业机构或个人,如IT技术开发、设计等。
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建设工程分包是指在建设工程中,建设单位将工程的一部分或全部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分包单位完成,分包单位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建设工程分包是建筑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助于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然而,由于分包过程中的法律关系复杂,涉及多个主体,因此在分包过程中必须遵循相应的法律规定。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分包的法律规定出发,对分包合同、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分包范围的界定、分包过程中的权利义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法律规定1. 分包合同的签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分包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分包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工程名称、地点、规模、工期等基本信息;(2)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质量标准、进度要求等;(3)分包工程的价格、付款方式、结算期限等;(4)双方的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5)其他约定事项。
2. 分包合同的生效分包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在合同生效前,分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3. 分包合同的变更和解除分包合同签订后,双方应当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如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当经双方协商一致,并签订书面协议。
三、分包单位的资质要求1. 资质等级分包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等级,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的规定,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等。
2. 资质证书分包单位应当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并在资质证书的有效期内从事分包业务。
3. 人员要求分包单位应当具备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包括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施工员等。
四、分包范围的界定1. 明确分包范围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分包工程的施工范围,包括施工内容、施工地点、施工期限等。
2. 不得违法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再分包给其他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
3. 不得肢解分包分包单位不得将分包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进行分包,不得将分包工程中的一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
建设工程分包制度违法分包
建设工程分包制度违法分包一、建设工程分包制度的法律依据建设工程分包制度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法》和《建筑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法规,建设工程的分包必须在总承包商和分包商之间签订书面分包合同,明确分包工程的范围、工期、价款、质量要求等内容。
同时,总承包商要对分包工程的质量、安全和进度负责,确保整个工程的顺利进行。
二、建设工程分包制度中的违法分包行为1.无证分包:部分违法分包商在没有相关资质的情况下擅自承接分包工程,这种行为是对法律法规的严重违背。
2.虚假分包:有些分包商为逃避相关的监管和责任,会采取虚假分包的手段,即签订虚假的分包合同,实际上并未进行实质性的工程施工。
3.无序分包:一些总承包商在确定分包对象时,没有经过合理的评估和审查,导致分包商的能力、信誉或资质不符合工程要求,最终影响工程质量。
4.跨行业违法分包:有些分包商为了获取更高的利润,可能会擅自承接与自身资质不符的工程,跨越领域进行违法分包。
5.分包资金挪用:分包商在承接分包工程后,可能会将分包款项挪作他用,导致工程款项流失,最终损害各方利益。
三、建设工程分包制度违法分包的危害1.对工程质量的隐患:无证、虚假或无序的分包将导致工程质量无法得到有效控制,可能出现质量缺陷、安全事故等问题。
2.增加工程风险:违法分包容易造成工程执行混乱,增加工程变更的可能性,进而增加工程风险。
3.损害分包商利益:一旦发生分包资金挪用、虚假分包等情况,会损害分包商的合法权益,导致经济损失。
4.严重扰乱市场秩序:违法分包行为,扰乱了建筑市场的正常秩序,影响了行业的健康发展。
四、建设工程分包制度违法分包的应对措施1.建立健全的分包资质审查机制,加强分包商的准入管理力度,提高违法分包的成本和风险。
2.加强对分包合同的监督,确保合同条款的合法合规,规范分包商的操作行为。
3.加大对违法分包行为的打击力度,对无证、虚假、无序分包等行为依法追究责任,维护市场秩序。
建设工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
建设⼯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程转包、分包与劳务分包的区别、责任及法律后果建设⼯程施⼯过程中存在着⼤量转包、分包和劳务分包⾏为,他们的概念、法律关系、效⼒、权利义务、法律责任有什么区别呢?本⽂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分析如下:1.⼯程转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程质量管理条例》第78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转包,是指承包单位承包建设⼯程后,不履⾏合同约定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转包给他⼈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筑⼯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其他单位承包的⾏为。
”显然,⼯程转包的本质就是转包⼈不履⾏原合同中全部的建设⼯程任务,⽽由转承包⼈完成原合同中约定的全部建设⼯程任务,在转包⼈不退出原合同关系的前提下,转承包⼈与原合同的发包⼈建⽴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程转包的法律特征:①转包⼈不履⾏建设⼯程合同义务,不成⽴项⽬部,不委派技术⼈员和管理⼈员对⼯程建设进⾏管理和技术指导,往往以收取总包管理费的⽅式,将全部⼯程转让给转承包⼈。
②转包⼈将合同权利与义务全部转让给转承包⼈,转承包⼈与原合同发包⼈之间建⽴了新的事实合同关系。
转包后,原合同约定的全部建设⼯程任务均由转承包⼈完成。
③转包⼈与转承包⼈就建设⼯程的质量对原合同发包⼈承担连带责任。
依据《建筑法》(2011年)第67条第2款规定:“承包单位有前款规定的违法⾏为的,对因转包⼯程或者违法分包的⼯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与接受转包或者分包的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程分包的定义与法律特征《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程中的部分⼯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施⼯总承包的,建筑⼯程主体结构的施⼯必须由总承包单位⾃⾏完成。
”《合同法》第272条规定:“总承包⼈或者勘察、设计、施⼯承包⼈经发包⼈同意,可以将⾃⼰承包的部分⼯作交由第三⼈完成。
解读住建部对建筑行业规定的八种违法分包情形
八种违法分包情形解读1、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合同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不得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属于违法分包。
从以上规定可以看出,分包人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
而根据我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的相关规定,资质仅授予符合条件的建筑业企业,任何个人不能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其不可能具有承包/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
因此,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个人属于典型的违法分包。
应当注意的是,这里的施工单位包括施工总承包单位和专业承包单位。
2、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在第一种情形中,已经分析分包人应具有相应的资质.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属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违法分包。
另外,《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第二条规定,国家对矿山企业、建筑施工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以下统称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生产活动。
因此,管理办法将施工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的认定为违法分包。
3、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工程交由其他单位施工的《建筑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属于违法分包.法律规定禁止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是为了保证施工质量和保障施工安全,同时,法律法规规定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的分包为违法分包是为了保护发包人的合法权益。
工程发包中的分包商资质审核与监督法律规定解析
工程发包中的分包商资质审核与监督法律规定解析在工程项目中,分包商承担着重要的责任和任务,因此对分包商的资质审核和监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解析工程发包中的分包商资质审核与监督的相关法规。
一、分包商资质审核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具备相应的质量管理体系和技术力量,能够保证工程质量”,即建筑施工企业要具备相应资质。
而分包商作为建筑施工企业的一个环节,也应当符合相应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力量要求。
2.《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投标人参加投标前,应当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招标人对资格条件的认定有异议的,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这表明投标人(包括分包商)需要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才能参与投标。
3.《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市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了分包工程的要求:“设计、勘察和施工分包单位以及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和现场负责人应当满足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工程技术资格要求”,分包商及其相关人员的资质要求在该条例中得到了明确规定。
以上法律依据表明,分包商在工程发包过程中需要满足一定的资质条件,否则将无法参与投标,或无法获得工程发包合同资格。
二、分包商资质审核的程序和标准1.资质审核程序资质审核程序可以分为三个阶段:资料准备阶段、技术审核阶段和现场核查阶段。
(1)资料准备阶段:招标人根据工程项目的特点和要求,要求分包商提供相应的资质证明文件。
(2)技术审核阶段:招标人对分包商提供的资质证明文件进行审核,查看分包商是否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3)现场核查阶段:招标人派遣工作人员到分包商的实际施工现场进行核查,确认分包商的资质是否真实有效。
2.资质审核标准(1)技术能力:分包商应当具备相应的技术能力,包括工程施工技术、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方面的能力。
(2)经济实力:分包商应具备一定的经济实力,能够保证施工过程中的资金投入和工程款项的支付。
工程合同法分包规定
工程民法典分包规定一、合同当事人信息甲方(总承包方):_______________乙方(分包方):_______________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将其承包的工程项目的部分工作分包给乙方,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分包合同条款:二、分包工程内容1. 分包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2. 分包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3. 分包工程范围:包括但不限于__________(具体工程内容)。
4. 分包工程标准及要求:按照国家及行业相关标准执行,确保工程质量符合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要求。
三、合同价格及支付方式1. 分包工程总价为: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元整(¥_____________)。
2. 付款方式:乙方完成分包工程量的_____%后,甲方支付相应比例的工程款,余款在分包工程全部验收合格后结清。
四、工期及进度1. 分包工程开工日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
2. 分包工程竣工日期: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3. 进度安排:乙方应根据甲方提供的工程进度计划,合理安排施工,确保按期完成分包工程。
五、质量要求乙方必须保证分包工程的质量达到国家及行业的相关标准,满足甲方与业主签订的主合同中对工程质量的要求。
六、违约责任1. 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完成分包工程,应按照合同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2. 如因乙方原因导致甲方被业主索赔,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七、争议解决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其他约定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3. 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_________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 授权代表签字:_____________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
工程发包中的分包与联合承包法律问题
工程发包中的分包与联合承包法律问题在工程发包过程中,分包和联合承包是常见的合作方式。
然而,与此相关的法律问题也相对复杂。
本文将探讨工程发包中的分包与联合承包法律问题,并分析其影响及解决方法。
一、分包和联合承包的定义工程分包是指主包合同承包商将自己的部分工作通过与其他承包商签订分包合同的方式进行外包。
联合承包则是指两个或多个承包商组成联合体,共同承担主合同下的工程。
二、分包和联合承包的优势1. 分包的优势:分工明确,各承包商负责自己擅长的领域,提高工程质量;减少总包商的管理和协调工作,提高工程效率;降低总包商的风险和责任。
2. 联合承包的优势:整合各方资源,提高项目规模和能力;共同分担项目风险,降低个体承包商的压力;合作经验提升,提高项目成功率。
三、分包和联合承包中的法律问题1. 分包中的法律问题:分包合同是否具备法律效力;分包商与总包商之间的权益保护;供应商和分包商之间的合作问题;分包工程质量和安全问题的责任划分。
2. 联合承包中的法律问题:联合体的组建和解散;联合体内各方的权益保护;联合体内部的分工和协调问题;联合体对外合同的约束力。
四、分包和联合承包的解决方法1. 明确合同责任及义务:详细规定各方违约责任,防止权益受损;约定工程验收标准和质量保证要求;明确支付款项及分期付款方式。
2. 建立有效的沟通与协调机制:设立联络人员,及时了解工程进展和问题;召开例会,解决工程过程中的分歧;建立问题反馈机制,及时处理纠纷。
3. 引入专业第三方支持:聘请专业律师或法律顾问审核合同;委托独立第三方进行工程质量检测;寻求专业机构提供法律意见和解决方案。
五、结论工程发包中的分包和联合承包是常见的合作方式,能够提高工程质量和效率。
然而,在分包和联合承包中存在一系列法律问题,需要通过明确合同责任、建立沟通机制和引入专业第三方的支持来解决。
只有通过合理的合作和法律保障,才能顺利完成工程项目,实现双方的合作目标。
注:本文主要介绍了工程发包中的分包与联合承包法律问题,并提出了相应的解决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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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分包的规定及法律分析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工程分包的规定工程分包是指工程承包单位将所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或劳务分包给其他工程承包单位完成的活动。
工程施工分包可以分为专业工程分包与劳务作业分包。
(一)、分包工程的范围总承包单位承包工程后,可以采取两种方式完成合同:一种是全部自行完成,另一种是将其中的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单位完成。
采取后一种方式的,依法只能是分包部分工程,而且是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如果是施工总承包,其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二)、分包单位的条件与认可《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
这种认可应通过两种方式:(1)在总承包合同中规定分包的内容;(2)在总承包合同中没有规定分包内容的,应当事先征得建设单位的同意。
但是,劳务作业分包由劳务作业发包人与劳务作业承包人通过劳务合同约定,可不经建设单位认可。
需要注意的是,分包工程须经建设单位认可,不等于建设单位可以直接指定分包人。
对于建设单位推荐的分包单位,总承包单位有权作出拒绝或者采用的选择。
(三)、分包单位不得再分包按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除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将其承包工程中的劳务作业发包给劳务分包企业外,专业分包工程承包人和劳务作业承包人都必须自行完成所承包的任务。
(四)、转包和违法分包的界定按照我国法律的规定,转包是完全禁止的,而工程分包是允许的,但必须依法进行。
违法分包同样是法律禁止的行为。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违法分包是指下列行为:(1)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的;(2)建设工程总承包合同中未有约定,又未经建设单位认可,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部分建设工程交由其他单位完成的;(3)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给其他单位的;(4)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再分包的。
(五)、指定分包单位《》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
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和甲指分包合同风险防范一、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含义建筑工程中的甲指分包是指,在实行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对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中的专项/专业工程及材料、设备、服务采购,由建设单位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进行施工或选定供应商、服务商提供材料、设备、服务的行为。
总承包单位须对甲指分包单位进行工期、质量、技术、安全等方面的综合管理,并承担协调、配合、服务等责任,建设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总包管理服务费。
上述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定义,主要包含以下几层含义:1、对于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有权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采购单位的范围只限于列入总承包合同暂估价的内容。
对于属于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或采购的内容,非另有约定,建设单位无权擅自选定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
其中的“暂估价”指,在建设单位招标或直接发包过程中预见肯定要发生,只是由于标准不明确或者需要由专项/专业分包单位完成,暂时又无法确定具体价格时采用的一种价格形式。
2、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供应商是由建设单位选定的,或者以建设单位为主确定的,而非由总承包单位完全自主确定的。
建设单位选定包括建设单位独立招标方式、与总承包单位联合招标方式、建设单位独立直接发包或与总承包单位共同直接发包方式等;在材料、设备、服务采购中,还有总承包单位向建设单位提供潜在供应商的产品封样和报价,由建设单位进行比选确定或向总承包单位出具认质认价单的方式选定。
3、甲指分包的分包内容包括包含在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内的、列入暂估价的专项/专业分包工程(如幕墙工程、消防工程、机电工程等),也包括材料、设备和服务的采购等(空调设备采购、电梯采购等)。
4、总承包单位仍需对甲指分包单位在履行甲指分包合同中的工期、质量、技术、安全等目标进行管理,原则上应与甲指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和材料、设备、服务采购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除此以外,总承包单位还需承担协调、配合、服务等责任。
这类协调、配合、服务职责比较常见的包括:为甲指分包单位提供临时水、电、道路、垂直运输设备、脚手架、工作面、办公用房、仓储用地等;技术资料签认、上报;完工资料按相关规定的汇总、整理、上报等等。
相应地,建设单位须向总承包单位支付一定金额的总包管理服务费,该费用可能是一笔固定的金额,也可能是按某一比例计算出来的金额。
但是,在建设单位支付该笔费用后,总承包单位原则上不得再向甲指分包单位另行收取管理费或服务费。
另外,根据《招标投标法》、《建筑法》及相关的法律规定,合法的甲指分包还须符合如下规定:1、对于专项/专业分包工程,建设单位选定的甲指分包单位必须具备承担专项/专业分包工程的相应资质;对于材料、设备、服务的供应商资格,国家有相应条件、标准要求的,应当符合该等条件或标准。
2、对于专项/专业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服务供应商的选定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必须以招标方式选定的,应当进行招标。
3、对于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建设单位不得肢解,另行指定其他施工单位分包其中的某一部分工程。
4、对于已经属于分包的专项/专业工程,建设单位不得再行指定分包。
二、建筑工程甲指分包的合法性分析甲指分包的合法性问题一直受到关注,其特殊性在于该分包是“甲指”的,表面意思即为建设单位指定的分包单位或材料、设备、服务的供应商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其合法性一直受到质疑。
我们先看看法律和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建筑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提倡对建筑工程实行总承包,禁止将建筑工程肢解发包。
建筑工程的发包单位可以将建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一并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以将建筑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发包给一个工程总承包单位;但是,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建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工程承包单位采购的,建设单位不得指定承包单位购入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或者指定生产厂、供应商。
”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条规定:“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
”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按照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采购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建设单位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
” 上述法律和行政法规并未明确规定甲指分包及其处理规定。
但是在一系列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却做出了明确规定,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建设部124 号令)第七条: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第 30 号令)第六十六条:招标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
《关于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垄断市场和肢解发包工程的通知》(建建[1996]240 号):在工程施工中,总包(包括施工总包,下同)单位有能力并有资质承担上下水、暖气、电气、电讯、消防工程和清运渣土的,应当由其自行组织施工和清运;若总包单位需将上述某种工程分包的,在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后,亦可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企业,但必须由总包单位统一进行管理,切实承担总包责任。
建设单位要加强监督检查,明确责任,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除总包单位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指定分包单位。
在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态度非常明确,即明确限制或禁止甲指分包。
但是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上述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的禁止性规范并不能构成甲指分包合同无效的依据。
该结论也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相符合。
另外,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发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应当承担过错责任:(一)提供的设计有缺陷;(二)提供或者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三)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即在建设单位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造成工程缺陷的,承担过错责任。
该规定也间接说明,对于甲指分包合同不应直接认定为无效合同。
对于符合本文甲指分包概念的甲指分包形式,应当认定具有合法性。
合法的甲指分包的法律意义是: 1、建设单位就甲指分包工程向总承包单位的付款,总承包单位应当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且建设单位有权就甲指分包工程款或采购款的使用情况,对总承包单位进行监督和检查。
2、总承包单位与甲指分包单位之间构成工程总分包关系或采购合同关系,总承包单位须尽全面管理职责,且原则上须与甲指分包单位就甲指分包工程或材料、设备、服务的采购向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3、甲指分包单位须全面履行其合同义务、完成其工作并承担其应负的责任,并保证不因其未全面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而致总承包单位损失。
三、现实中非甲指分包的各类形式现实中的非甲指分包种类繁多,分析如下:1、建设单位将未列入总承包范围内的某一部分单独独立出来进行发包,例如在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工程中,建设单位将未列入总承包范围内的土方工程、护坡工程、降水工程等进行单独招标或直接发包给其他施工单位,并由建设单位与该施工单位签署施工合同。
该情形并不属于甲指分包,其本质上实际是独立于总承包合同之外的施工合同,该施工合同的地位与总承包合同的地位是平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按照《建筑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该规定中的“主体结构”应当包括地基与基础工程,按照《建筑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发包单位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单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单位。
”,否则该行为构成肢解发包。
2、建设单位将列入施工总承包合同且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施工范围内的某一专项/专业分包工程,在总承包合同签署后,另行指定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对于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服务,变更为建设单位采购(即甲供)。
该行为实际上是违约行为,即建设单位单方擅自改变总承包单位的承包范围,构成违约。
但是,在建设单位对于应由总承包单位自行采购的材料、设备、服务,建设单位并未指定品牌,只要变更规格、型号、颜色、质量标准的,并不构成违约行为。
造成总承包单位损失的,总承包单位可以向建设单位索赔。
3、建设单位将未列入总承包单位承包范围的、具有特殊资质、性能要求的某些专项/专业分包工程或材料、设备、服务采购发包给承包单位或供应商,由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或供应商直接签署施工合同或采购合同,但为了使整体工程竣工交付后即可以使用,又需要总承包单位对该等承包单位或供应商提供协调、配合及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