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

合集下载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3.05.21•【字号】厦人社[2013]126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本市居民就业和企业用工服务工作的若干意见(厦人社〔2013〕126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为促进本市居民实现就业,保持我市就业局势稳定,缓解企业用工困难,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工作意见:一、多措并举,引导、促进本市居民就业(一)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1. 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用人单位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2. 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实现灵活就业后,经人社部门认定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给予社会保险补贴。

补贴标准:以全市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的60%为缴费基数,用人单位应支付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费用之和。

补贴期限: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不论此前是否已享受,均可申请,但最长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3. 本市就业困难人员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用人单位社会保险补贴或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合并计算。

在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超过5年之前,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3年;从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起,两项补贴的享受期限累计不超过5年。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布日期】2015.12.30•【文号】财社〔2015〕290号•【施行日期】201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5〕2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我们制定了《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5年12月30日附件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落实好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由财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管理。

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应遵循的原则:——公平公正。

落实国家普惠性的就业创业政策,重点支持就业困难群体就业,适度向中西部地区、就业工作任务重地区倾斜,促进不同群体间、地区间公平就业。

——激励相容。

优化机制设计,奖补结合,先缴(垫)后补,充分发挥各级政策执行部门、政策对象等积极性。

——精准效能。

提高政策可操作性和精准性,加强监督与控制,以绩效导向、结果导向强化就业资金管理。

第二章资金支出范围第四条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支出。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1.22•【字号】厦劳社[2009]16号•【施行日期】200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我市2006年实施的就业再就业优惠政策已到期,为进一步扶持城乡就业困难人员,促进其尽快实现就业再就业,加强劳动和社会保障相关工作,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现就我市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及认定(一)就业困难人员的范围从2009年1月1日起不再办理《再就业优惠证》,就业援助对象主要转向扶持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就业愿望,并在我市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的以下就业困难人员:1、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的城镇居民;2、持《残疾人证》的居民;3、享受本市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居民;5、已参加失业保险并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农村进城务工劳动者;6、退养渔民和被征地人员;7、农村实行计划生育的独生子女户、二女户中,男性年满40周岁以上、女性年满30周岁以上人员;8、城镇零就业家庭成员。

以上八种就业困难人员若无正当理由,在一年内连续两次不接受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介绍推荐就业的,取消其享受就业困难人员相关再就业政策的资格。

(二)就业困难人员的认定自2009年1月1日起,就业困难人员可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申请登记,经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站初审,街道(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确认,报送区就业管理机构审批。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1.27•【字号】厦人社〔2019〕241号•【施行日期】2019.1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厦人社〔2019〕24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等文件精神,为落实各项就业创业、技能培训、招工招才政策,做好我市服务产业企业、促进就业创业工作,加强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制定了《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11月27日厦门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就业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就业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社〔2017〕164号)、《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实施办法》(闽财社〔2019〕1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就业补助资金是指市、区两级政府按照规定筹集的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等人力资源要素保障的补助资金,具体包括:(一)本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服务企业用工和人力人才开发培训的资金;(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下达的就业补助资金;第三条就业补助资金使用管理原则(一)专款专用。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

厦门市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扎实推进我市小额担保贷款工作,推动创业促就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银发[2008]238号)、《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国家经贸委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下岗失业人员小额担保贷款管理办法>的通知》(银发[2002]394号)、《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小额担保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金[2008]100号)、《中国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人事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工作的通知》(福银[2009]21号)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小额担保贷款是指市财政部门设立担保基金担保,由特定的借款人(符合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适当反担保,财政予以全额贴息,经办银行按规定的贷款程序发放,以解决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或合伙经营和组织起来就业,从事合法经营自筹资金不足的一项政策性贷款业务.第二章贷款对象、条件和期限第三条小额担保贷款对象范围小额担保贷款个人对象范围为具有我市户籍、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城镇登记失业人员、我市生源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和复退役军人。

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关于做好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认定工作的通知》(闽劳社文[2005]14号)规定认定。

第四条贷款对象应具备条件1、持有本市户籍证明和身份证;2、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应持有《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普通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应持有厦门市人事局核发的《普通大中专院校厦门生源毕业生信息登记证》;复退役军人应持有《军人转业证》或《军人退伍证》。

3、参加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培训机构的职业技能培训、“1+1群”创业培训,取得相关培训证书,或持有所投资行业所必需的职业技能资格证书;4、所投资项目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具备还贷能力,能提交相应创业可行性分析报告;5、创办的实体已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及所投资行业要求的其他证照;6、可提供反担保;7、无不良信用记录或其他经济违法行为.第五条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小额担保贷款项目范围为我市符合小额担保贷款对象条件的个人和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所从事(除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以及国家产业政策不予鼓励行业外)的合法经营活动.第六条小额担保贷款额度和期限经办银行对个人发放的小额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5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2年.还款方式和计、结息方式由借贷双方商定。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10.27•【字号】闽人社发〔2021〕3号•【施行日期】2021.10.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民工工作正文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九部门关于印发《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闽人社发〔2021〕3号各设区市人社局、发改委、财政局、建设局(委)、交通运输局(委)、水利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平潭综合实验区社会事业局、经济发展局、财政金融局、交建局、农业农村局、执法应急局、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平潭综合实验区支行,厦门市通信管理局,各通信发展管理办公室:现将《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福建省交通运输厅福建省水利厅福建省铁路建设发展中心人民银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省通信管理局2021年10月27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账户的开立、撤销第三章人工费用的拨付第四章农民工工资的支付第五章工资支付监控预警第六章监督管理第七章附则(此件主动公开)福建省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根治我省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规范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切实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十部门《工程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人社部发〔2021〕53号)和福建省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贯彻落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若干措施》(闽治欠办发〔2020〕20号)等有关法规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2.01•【字号】厦人社[2012]11号•【施行日期】2012.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意见(厦人社〔2012〕11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区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为了妥善解决各类未参保人员或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费补缴问题,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社部令13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解决未参保集体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等遗留问题的意见》(人社部发[2010]107号)及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妥善解决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人社文[2011]21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处理意见如下:一、2011年1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经确认,可以一次性补足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以不低于补缴时执行的全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按20%的比例缴纳。

上述人员持原单位或主管部门提供的县以上劳动人事部门、企业主管部门审批的招工登记表、招干登记表、工资审批表、工资花名册、劳动合同等原始档案材料之一到户籍所在区社保中心进行确认。

曾与我市行政区域外的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者形成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还需同时提供原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未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证明。

二、2011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曾与各类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作期间未参加劳动关系所在地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及2011年7月1日前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且到龄时具有我市户籍,从未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及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可以一次性补缴15年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办理退休手续。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的通知发布部门: 福建省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文号: 厦府办[2005]3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开发区管委会:为加强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经市政府同意,将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OO五年十二月十日厦门市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试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级财政专项资金支出管理,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和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级财政专项支出预算绩效考评(以下简称绩效考评),是指运用一定的指标和方法,对市级财政性项目资金的安排、实施以及完成结果进行综合性考核与评价,包括项目事前绩效审核、项目事中绩效跟踪、项目事后绩效检查。

第三条绩效考评的目的,是通过对部门绩效目标的综合考评,合理配置资源,优化支出结构,规范预算资金分配,提高预算资金使用效益和效率。

第四条绩效考评应遵循客观、公正、科学、规范的原则。

第五条绩效考评的主要依据:(一)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财务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市政府确定的部门职责范围以及部门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三)项目申报文本、可行性研究报告、立项评估报告、项目验收报告等;(四)项目预算批复文件;(五)项目财务执行报告、决算报告以及有关的其他财务会计资料;(六)项目事前绩效申报表、项目绩效报告;(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条纳入绩效考评范围的项目包括财政预算内、外资金、土地基金和债务资金安排的总额200万元以上的专项项目。

第七条对已有相关管理办法的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按相关的规定和制度办理,可不进行项目事前绩效审核。

第二章绩效考评工作职责第八条市级财政部门的主要工作职责是:(一)制定绩效考评的有关制度和办法;(二)指导、监督、检查绩效考评工作;(三)对部门申报的项目是否提交市审核中心审核提出意见;(四)根据项目事前绩效审核报告意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安排建议;(五)对事中绩效跟踪、事后绩效检查结果做出处理和加以运用。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的通知各区人社局,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各类职业培训机构(公共实训机构),各有关企业:现将《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9年6月27日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实施办法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政府关于推行终身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精神,推进职业技能培训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促进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开发技能培训课程(工种)、提高培训质量,精准服务我市产业企业发展,确保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现就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提出以下实施办法。

一、总则(一)根据市委、市政府支持实体经济和促进就业的部署,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简称“人社部门”)对特定群体、特定企业实施技能培训补贴。

补贴资金从政府财政预算专项资金支出。

(二)列入政府补贴支持范围的企业或群体,可自主选择技能培训机构进行培训,根据政府相关规定,享受对应的补贴政策。

补贴资金直接发放给企业或个人。

(三)凡依法举办的技能培训机构均可参与承接政府补贴的企业培训项目,接收列入政府补贴范围群体人员培训。

(四)有意愿参与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培训机构,必须事先按照规范要求使用信息化管理平台,接受人社部门统一管理。

(五)人社部门定期汇总可享受政府培训补贴的企业名录、群体情况和有意愿承接培训业务的培训机构信息,向社会发布。

(六)人社部门按照“双随机一公开”原则,对政府补贴培训项目的的施训情况实行事中事后监管和评价,并将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体系管理。

(七)享受政府补贴政策的企业或个人必须按照规定要求组织或参加培训。

严禁虚假组织或虚假参与培训。

对骗取培训补贴的,严格按照规定处理并纳入诚信体系管理。

二、政府补贴培训项目(一)各类劳动者参加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补贴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5]69号));(二)重点企业职工职业技能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支持重点企业开展“一企一策”职工职业技能培训的意见》(厦人社[2017]9号));(三)就业困难群体技能提升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就业困难群体实名制管理服务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2019]76号));(四)企业优秀青工培训项目(单项计划项目);(五)乡村振兴示范村培训项目(《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支持乡村振兴示范村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厦人社办([2019]38号));(六)其他政府补贴职业技能培训项目。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12.31•【字号】厦人社〔2019〕273号•【施行日期】2019.12.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厦人社〔2019〕273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福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和技能提升有关工作的通知》(闽人社文〔2019〕13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就业服务促进就业稳定的通知》(厦府〔2019〕153号)精神,决定放宽技术技能提升补贴申领条件,相关事项如下:一、放宽缴费时间要求2019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将失业保险技术技能提升补贴政策申领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及以上放宽至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及以上。

二、放宽证书要求参保企业职工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并且证书信息可在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联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人事考试中心、财政部全国会计资格评价网、工信部中国计算机技术职业资格网、国家卫健委中国卫生人才网等全国联网查询系统上查询得到的,可在取证之日起12个月内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经办机构申领技术技能提升补贴。

其中,属于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联网查询系统上可查询到的专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的,取得证书时间须在2019年1月1日(含1日)后(以发证日期为准)。

三、补贴标准(一)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证书。

取得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职业技能鉴定中心可查询证书的,按照《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失业保险参保职工技能提升补贴申领实施细则>的通知》(厦人社〔2017〕338号)规定标准进行补贴。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2.07.04•【字号】厦人社[2012]153号•【施行日期】2012.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厦门市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厦人社[2012]153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推进本市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8〕111号)和《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推动建立以创业带动就业的创业型城市的通知》(人社部〔2008〕87号)等有关规定,市、区财政分别从就业专项资金中预提资金,用于鼓励定点培训机构和实训基地开展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帮扶创业,扶持本市人员自主创业。

为确保扶持资金使用科学、合理,运行规范、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创业扶持资金的支付项目(一)创业提高培训及模拟实训补贴项目1、补贴对象:对具有本市户籍的下列人员提供创业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的各级定点创业培训机构和定点实训基地,可享受相应的补贴。

(1)城镇登记失业人员;(2)农村富余劳动力(包括失地农民、退养渔民);(3)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4)城镇复退军人。

2、补贴标准补贴标准按最高不超过1000元/人计算,即对符合条件的本市户籍人员在现行免费参加一次“1+1群”创业培训的基础上,对在本市工商登记创业一年内,经厦门市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管理服务中心审批后,可继续享受一次免费“1+1群”提高培训或模拟实训培训。

(二)创业扶持项目1、扶持对象: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对象2、扶持标准(1)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经创业专家评估、市创业指导中心审核确认授牌后,达到下列基本要求的一次性给予2万元资金补助:基地内本市创业人员比例不少于30%,且通过创业带动就业的人员中本市人员不少于40%;基地内后勤管理岗位包括设备维护、值班、车辆保管、治安巡防、绿化、卫生清洁等岗位40%需安置本市就业困难人员、复退军人和农村富余劳动力。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3.27•【字号】厦人社规〔2020〕4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护,工伤保险,失业保险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的通知厦人社规〔2020〕4号各有关单位:《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3月27日厦门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待遇申领相对人诚信记录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稽核办法》、《社会保险基金先行支付暂行办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印发〈关于对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企业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的通知》(发改财金〔2018〕1704号)、《社会保险领域严重失信人名单管理暂行办法》(人社部规〔2019〕2号)、《厦门经济特区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条例》、《厦门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厦门经济特区失业保险条例》、《厦门经济特区社会信用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诚信记录管理办法。

第二条市、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社会保险严重失信人名单的具体实施管理工作。

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业务分工的规定,负责诚信记录信息的采集汇总等工作。

第三条以下人员与组织的诚信记录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一)申领由本市养老、工伤、失业保险基金及补充保险基金(以下简称“本市三险种社保基金”)支付款项的各类事项的人员与用人单位。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库〔2017〕2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库〔2017〕21号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规定的通知厦财库〔2017〕21号市直各有关单位,各区(管委会)财政局,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财政局2017年7月31日厦门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市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以下统称“资金存放主体”)新开立银行账户或变更银行账户开户银行、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等资金存放管理活动。

第三条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安全优先、科学评估、权责统一的原则。

第四条资金存放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资金存放主体不得在非银行业金融机构、异地银行经办机构办理资金存放。

第五条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资金存放主体应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六条资金存放主体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的,应采用综合评分法择优确定。

厦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门: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通知厦劳社…2009‟70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和《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等文件规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联合下发了《关于就业困难人员享受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通知》(厦劳社[2009]16号)。

为进一步明确相关事项以利工作顺利开展,现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一、相关就业再就业政策的补充规定(一)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方面需要明确的事项1、“连续失业一年以上”是指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且办理失业登记手续超过一年以上。

2、城镇零就业家庭的成员必须先经过劳动保障部门认定。

(二)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享受期限就业困难人员除首次认定之日时距国家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即男性年满55周岁、女性工人年满45周岁、女性干部年满50周岁),享受相关补贴政策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享受各项社保补贴、岗位补贴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即就业困难人员从事灵活就业享受的灵活就业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享受的用人单位社保补贴、被用人单位招用从事公益性岗位享受的岗位补贴,上述三项补贴享受期限相加累计最长不超过3年。

(三)灵活就业形式1、社区劳动组织就业是指居民个人或组织起来,通过参与社区的各种便民利民服务及为用人单位提供各种突击性、临时性劳务等,获得一定收入和缴交社会保险,但难以建立或暂无条件建立劳动关系的一种灵活就业形式。

社区劳动组织的成立应经劳动保障部门批准。

2、用人单位的灵活性就业是指被用人单位聘用以完成某一项工作任务为期限所从事的阶段性或短期工作,或者按小时确立劳动关系且其每日、每周、每月的工作时间必须分别在国家规定的日、周、月标准工作时间的50%以内,累计工作时间一般不超过半年并以小时工形式出现的一种就业形式。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

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正文:----------------------------------------------------------------------------------------------------------------------------------------------------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的通知(厦委办发[2006]39号)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委、办、局,海沧台商投资区管委会、火炬高新区管委会、象屿保税区管委会,各人民团体,各有关企事业单位: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共厦门市委办公厅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二○○六年六月十三日中共厦门市委组织部、厦门市人事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的意见为了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加强人才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完善优化我市的人才政策,集聚更多的优秀人才在厦创业、工作,为厦门市新一轮跨越式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和智力保障,现就实施若干人才优惠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引进人才优惠办法(一)适用范围从厦门之外新引进到本市企业和市、区属事业单位工作的,并已按规定办理了人事关系、户籍迁厦手续且符合本意见规定条件的人才,按本意见享受优惠政策。

但从驻厦部、省属单位调至本市市、区属单位工作的人员除外。

(二)编制《厦门市急需紧缺人才引进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由市人事局依据厦门的城市定位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需要,汇总、整理、分析用人单位对急需紧缺人才的需求,编制目录,经市委人才工作协调小组审定。

目录每年更新一次,于当年度向社会公开发布。

(三)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办法对依据目录引进的、个人条件与拟任岗位需要相一致、急需紧缺且在年度补贴名额内的人才,以人才在厦企事业单位受聘工作时间,按月计发一定数额的引进人才经济补贴(包含安家费用、购房补贴、生活津贴和特殊保障津贴等引进人才财政性补贴),发放期限最长为60个月。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9.03.22•【字号】厦人社〔2019〕52号•【施行日期】2019.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其他规定正文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意见的通知厦人社〔2019〕52号各区人社局、财政局:《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保障局厦门市财政局2019年3月22日关于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为认真贯彻市委、市政府“企业服务年”的部署,针对我市企业用工总量不足、对外依赖程度高、流动性大等特点,就加强企业人力资源服务,支持实体经济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支持企业发挥主体作用1、支持重点企业根据企业生产经营需要和订单、市场变化,采取灵活用工方式,包括劳动合同用工和劳务派遣用工,全日制和非全日制用工。

根据生产特点,实行标准工时、综合工时和不定时工时等适应不同要求的工时制度,在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前提下满足企业用工需要。

2、支持重点企业利用政府建设的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和村居招聘网点开展招工招才。

重点企业可通过我市人社部门的厦门市重点产业人力资源服务平台,在我市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村居招聘网点发布招聘需求信息。

省外劳务输入基地和省内招聘网点为重点企业输送初次来厦,在重点企业就业、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经省内外劳务输入基地、村居招聘网点确认后,给予劳务输入基地和招聘网点最高2000元/人的奖励。

3、支持企业自主招工招才。

企业自主招收初次来厦就业和本市新成长的劳动力,办理就业登记并缴交社保、在同一企业连续工作3个月以上的,给予企业500元/人一次性奖励。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

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07.26•【字号】厦财预〔2021〕27号•【施行日期】2021.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厦门市财政局关于编制市级2022年部门预算和2022-2024年支出规划的通知厦财预〔2021〕27号市直各单位:为做好2022年政府预算编制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工作,根据《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厦门市预算审查批准监督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厦府〔2020〕18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编制2022年财政预算和2022-2024年财政规划的通知》(厦府办〔2021〕52号)等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编制范围及职责(一)编制范围各预算单位均应编制本单位2022年部门预算及2022-2024年支出规划,除另有规定,各一级预算单位的2022年部门预算及编制说明将按要求提交市人代会。

其中:市财政局会同市资源规划局、市土地发展中心等有关部门编制政府性基金收入预算;市人社局会同市税务局、市医保局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算;市财政局会同市国资委等有关部门编制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算。

(二)职责分工各预算单位负责本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的编制和执行,并对预算完整性、规范性、真实性以及执行结果负责。

(具体内容详见附件1)。

各一级预算单位负责审核、汇总所属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牵头编制政府保障事项清单,经单位党组(党委)审议通过后,按规定程序和时限向市财政局报送部门预算及其编制说明、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市财政局负责审核、汇总各一级预算单位年度部门预算和三年支出规划、政府保障事项清单。

二、2022年部门预算编制程序与内容各预算单位要按照《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零基预算改革的意见》要求,采用零基预算方法,编制一般公共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及其他收支的2022年预算,并编制一般公共预算和政府性基金预算2022-2024年支出规划,在规定时限内完成有关工作。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8.11.19•【文号】财社[2008]269号•【施行日期】2008.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和《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5号),经国务院同意,现就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用于促进就业的支出,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

各地确需增加新的支出项目的,须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三、中央财政补助。

对各地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适当补助,并对中西部地区和老工业基地给予重点支持。

中央财政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分配与各地就业状况、地方财政投入(包括公共就业服务保障情况)、就业工作绩效等因素挂钩,补助资金实行年初和年中分两次拨付、年度全面考评、全年重点跟踪检查的办法。

中央财政对符合条件的小额担保贷款按规定据实贴息。

四、预算管理。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就业资金管理方案

就业资金管理方案

就业资金管理方案简介就业资金管理方案是指企业或组织用于管理就业资金的计划。

就业资金是指用于支持员工就业、提供就业技能培训、促进就业市场发展的资金。

就业资金管理需要建立合理的制度和流程,确保资金使用透明、公平、有效,达到预期效果。

本文将介绍就业资金管理方案的基本要素,包括资金来源、资金管理流程、资金使用标准、监督与评估等内容。

资金来源就业资金的来源包括政府拨款、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等。

根据资金来源不同,就业资金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也有所差异。

政府拨款:如果就业资金来自政府拨款,“谁管、谁审、谁用、谁负责”原则要得到充分体现。

在资金管理流程中,需要制定详细的审批流程和使用要求,并建立专项账户进行管理。

同时,需要在规定时间内进行账户结余及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报告和审计。

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如果就业资金来自企业和社会组织捐赠,需遵守有关捐赠的管理规定,确保捐赠资金的来源合法、真实和透明。

要制定捐赠接受标准,并建立相关资金使用的流程和制度,规定专门人员对其进行管理。

员工个人缴纳的社保:如果就业资金来自社保的个人缴存部分,需要建立资金使用标准和流程,确保资金用于职业培训、技能提升等方面。

资金的使用也需要审核和记录,建立保障制度,确保用人单位不会滥用该部分资金。

资金管理流程就业资金管理流程旨在规范就业资金整个生命周期中的处理流程。

资金管理流程的制定有利于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性和科学性。

就业资金的管理流程主要包括:1.资金预算:制定资金使用计划、预算和标准,确立预算责任与执行人。

2.资金拨付:根据资金使用计划和标准发放资源,流转到对应的流程节点。

3.资金使用: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使用和支出资金。

4.资金结算:财务部门结账,清算资金使用情况,制作全面的财务报告。

5.监督与审计:监督资金使用情况,并对处理结果开展审计。

资金管理流程需要建立相应的管理制度和流程,确保管理的透明性和高效性。

资金使用时需署名、审批签字和相关记录,确保资金控制全面和可追溯。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劳社[2010]94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劳社[2010]94号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正文:----------------------------------------------------------------------------------------------------------------------------------------------------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的若干意见(厦劳社〔2010〕94号)各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帮助企业解决“用工难”问题,推动岛内外一体化建设,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做好企业用工服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安排专项经费保障,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

市、区两级财政要设立专项经费,用于各级劳动保障部门与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相关职能部门沟通交流、宣传搭建招工平台、组织带领我市缺工企业外出招工、以及外地劳动保障部门组织、输送劳动力到我市等与解决企业招工难问题有关的费用支出。

市、区两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积极帮助企业搭建招工平台,主动加强与中西部劳动力资源相对充足地区的沟通联系,建立合作机制和相对固定的劳动力输送渠道。

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进一步发挥人力资源市场的供需对接功能,畅通用工信息,减轻企业招工成本和劳动者的求职成本,提高人力资源市场在解决企业用工中的效率和作用。

市、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的人力资源市场对用人单位免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服务费/摊位费”和“用人单位招聘登记费”、对求职者免收“劳动力供需见面洽谈服务费/门票费”,对未纳入财政核拨经费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由同级财政予以补助。

三、实施劳务协作激励政策,推动地方政府、培训机构、职业技术院校、职业中介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联系,构筑畅通有效的引进新劳动力平台,形成多渠道引进务工人员的合力。

(一)鼓励企业积极主动招用本市新增劳动力或本市失业人员。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
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
【发文字号】厦财社[2009]13号
【发布部门】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发布日期】2009.07.28
【实施日期】2009.07.28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厦门市财政局、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就业专项资金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厦财社〔2009〕13号)
各区财政局、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贯彻落实《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闽政[2008]18号)、《厦门市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做好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厦府[2008]81号),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08〕269 号)和《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闽财社〔2009〕1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以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资金安排
各区要根据就业形势变化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

失业保险基金经市政府批准可用于我市的灵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险补贴等支出。

二、资金使用范围
就业专项资金主要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特定就业政策补助、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街道(镇)社区(村)劳动保障工作平台建设、劳务派遣扶持、人力资源信息系统建设、人力资源市场监管、购买就业基础工作研究成果、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促进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市政府决定的其他促进就业支出。

三、预算管理
市区财政、人事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专项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切实加强就业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人事劳动保障部门应根据财政部门规定的预算编制要求,申报就业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后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严格按照批准的预算执行。

执行中确需调整预算的,要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四、市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
对各区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公益性岗位工资性补贴和扶持公共就业服务资金,市级财政根据各区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就业工作绩效、资金使用管理等因素进行考核后,通过转移支付的方式给予补助。

市级就业专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末结算的办法核给,具体补助办法另行制定。

市财政局原核定的市对区级就业补助资金分担体制,包括《厦门市财政局关于就业补助资金市区体制分担事项的通知》(厦财社〔2007〕44号),2008年底前均已到期,不再执行。

五、资金申请以及支付管理
(一)职业介绍补贴
1、具备资质条件的各类(含公益性)职业中介机构,推荐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实现就业并签订半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可根据其免费职业介绍服务后实际就业人数,向市劳动保障部门申请职业介绍补贴。

补贴资金申请材料应包括:经职业介绍服务后已实现就业的登记失业人员、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花名册(以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办理就业登记手续的数据为准),加盖单位公章的用人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就业管理信息系统联网打印的《个人推荐信》回执单(需加盖用人单位公章),接受免费就业介绍服务的本人签名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厦门市居民就业失业登记证》或《厦门市居民失业证》复印件(进城务工农村劳动者除外),《劳动合同》复印件、职业介绍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凭证材料。

经市劳动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市、区人事劳动保障部门按规定将资金支付到职业中介机构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

2、对已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其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项目经费全部在同级财政预算安排,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不得再申请职业介绍补贴;对尚未纳入财政补助的公共职业介绍机构,财政按经其免。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