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押外国人的拘留所的居留时间怎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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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2013年7月1日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对口岸限定区域实施管理。

根据维护国家安全和出境入境管理秩序的需要,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可以对出境入境人员携带的物品实施边防检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中英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已经2013年7月3日国务院第1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9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3年7月1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国家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的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工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立外国人入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工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网站、受理出境入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人知悉的信息。

第二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人员、国际航行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行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二)D字签证,发给入境永久居留的人员。

(三)F字签证,发给入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人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入境旅游的人员;以团体形式入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入境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人员。

(八)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入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入境居留的人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入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亲属。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入境管理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2012年6月30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五十七号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目录(点击章节查看对应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中国公民出境入境第三章外国人入境出境第一节签证第二节入境出境第四章外国人停留居留第一节停留居留第二节永久居留第五章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边防检查第六章调查和遣返第七章法律责任第八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境入境管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主权、安全和社会秩序,促进对外交往和对外开放,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外国人入境出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管理,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出境入境的边防检查,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保护中国公民出境入境合法权益。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在中国境内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四条公安部、外交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有关出境入境事务的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馆、领馆或者外交部委托的其他驻外机构(以下称驻外签证机关)负责在境外签发外国人入境签证。

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负责实施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及其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外国人停留居留管理。

公安部、外交部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委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外事部门受理外国人入境、停留居留申请。

公安部、外交部在出境入境事务管理中,应当加强沟通配合,并与国务院有关部门密切合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承担责任。

第五条国家建立统一的出境入境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管理部门信息共享。

第六条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设立出入境边防检查机关。

中国公民、外国人以及交通运输工具应当从对外开放的口岸出境入境,特殊情况下,可以从国务院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的地点出境入境。

出境入境人员和交通运输工具应当接受出境入境边防检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3.12•【文号】•【施行日期】1996.03.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执行《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有关问题的通知(1996年3月12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外交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于1995年6月20日下发施行了《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这一《规定》内容涉及各级公安机关的诸多部门,是公安机关处理各类涉外案件的重要依据。

《规定》实施以来,各地都能认真执行,但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如有少数地方拘留外国人后未及时通知有关国家驻华使、领馆;非执法部门随意限制外国人人身自由、扣留外国人护照的事情仍有发生。

及时处理好涉外事件,切实履行国际条约义务,对维护国家的主权和社会稳定,保护外国人的合法权益,发展中外交流十分重要。

各级公安机关要高度重视对涉外案件的处理,认真组织各部门民警学习《规定》的有关内容,并熟练掌握运用。

为更好地贯彻实施《规定》,现将执行《规定》中的有关具体事宜及程序通知如下:一、关于内部通报问题。

(一)公安机关的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归口掌握并统计在本地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事件及外国人死亡情况。

公安机关的其他各业务部门应及时将案件、事件的主要情况,通报出入境管理部门(使用统一通报表,见附件一)。

如同级公安机关没有出入境管理部门的,可请上一级对口部门通知出入境管理部门。

各部门之间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防止工作中出现漏洞。

(二)发生重大涉外案件或可能引起外交交涉等其他较敏感的涉外案件时,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应及时将详细情况报公安部主管部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出入境管理部门要将当月本省的各类涉外案件,在次月的月报中按规定上报公安部出入境管理局。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

刑事诉讼中各时期羁押期计算表一、批捕前拘留时期羁押期【3+(1-4)+30】拘留的羁提期限最多为一个月零七天。

一、《刑事诉讼法》第69条第1款规定,“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以为需要批捕的,应当在拘留后3日之内,提请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形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1至4日”。

二、“关于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刻能够延长至30日”。

3、“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批捕书后的七日之内,作出批准批捕或不批准批捕的时限规定”。

二、侦查羁押期限【2+1+2+2】侦查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七个月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对犯法嫌疑人批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

二、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能够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3、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域的重大复杂案件;重大的犯法集团案件;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犯法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在上述期限(三个月)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

4、“对犯法嫌疑人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依照本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延长期限届满,仍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决定,能够再延长二个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三、审查起诉时期羁押期限【1++2+3】审查起诉中的最长羁押期限不得超过六个半月一、《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关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之内作出决定。

二、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3、退回补充侦查或自行侦查的时刻为一个月,最多两次,即2个月。

4、补充侦查后再次移送检察机关1个月内作出决定,最多延长半个月。

即最多3个月。

四、一审中的羁押期限【+1+1+】一审中最长羁押期限为五个月一、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一个月之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2020年2月27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扩大对外开放,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管理,保障取得永久居留资格外国人(以下称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和审批,以及对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和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制度应当符合国家安全和利益需要,与国家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

第四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

在中国境内的永久居留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不得危害中国国家安全、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第五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永久居留外国人有关的服务管理工作。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做好本行政区域内永久居留外国人的服务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国家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服务管理工作协调机制、信息共享机制。

第七条国家建立外国人永久居留政策定期评估调整机制。

必要时,经国务院批准,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实行定额审批制度。

第八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会同科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适时制定积分评估制度。

第九条国家移民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政府网站等公开方式,统一发布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所需材料、手续以及办理流程等审批政策信息。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十条外国人遵守中国法律,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经济保障,并且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条件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十一条外国人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推荐,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一)为中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突出贡献;(二)在中国境内从事公益活动,为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三)为推进中外友好交流合作、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四)为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其他情形。

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怎么计算

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怎么计算

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怎么计算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国家颁布了《治安管理处罚法》,以此来规范各种未构成犯罪的违法⾏为,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拘留、罚款等,那么,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怎么计算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怎么计算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政拘留的期限以⽇计算,为5⽇以上20⽇以下。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条有下列⾏为之⼀的,处警告或者⼆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扰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秩序,致使⼯作、⽣产、营业、医疗、教学、科研不能正常进⾏,尚未造成严重损失的;(⼆)扰乱车站、港⼝、码头、机场、商场、公园、展览馆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秩序的;(三)扰乱公共汽车、电车、⽕车、船舶、航空器或者其他公共交通⼯具上的秩序的;(四)⾮法拦截或者强登、扒乘机动车、船舶、航空器以及其他交通⼯具,影响交通⼯具正常⾏驶的;(五)破坏依法进⾏的选举秩序的。

聚众实施前款⾏为的,对⾸要分⼦处⼗⽇以上⼗五⽇以下拘留,可以并处⼀千元以下罚款。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条有两种以上违反治安管理⾏为的,分别决定,合并执⾏。

⾏政拘留处罚合并执⾏的,最长不超过⼆⼗⽇。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有哪些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管理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政拘留和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等。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条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三)⾏政拘留;(四)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

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可以附加适⽤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以上知识就是⼩编对“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怎么计算”问题进⾏的解答,治安处罚法拘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通常处五⽇以上⼗⽇以下拘留,如扰乱社会秩序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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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发布部门】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日期】1986.12.27【实施日期】1986.12.2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实施细则(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三日国务院批准一九八六年十二月二十七日公安部、外交部公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一章入境第一条外国人入境,应当向中国的外交代表机关、领事机关或者外交部授权的其他驻外机关申请办理签证。

外国人持有中国国内被授权单位的函电,并持有与中国有外交关系或官方贸易往来国家的普通护照,因下列事由确需紧急来华而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办签证的,也可以向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申请办理签证:(一)中方临时决定邀请来华参加交易会的;(二)应邀来华参加投标或正式签订经贸合同的;(三)按约来华监装出口、进口商检或参加合同验收的;(四)应邀参加设备安装或工程抢修的;(五)应中方要求来华解决索赔问题的;(六)应邀来华提供科技咨询的;(七)应邀来华团组办妥签证后,经中方同意临时增换的;(八)看望危急病人或处理丧事的;(九)直接过境人员由于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在二十四小时内乘原机离境或需改乘其他交通工具离境的;(十)其他被邀请确实来不及在上述中国驻外机关申请签证,并持有指定的主管部门同意在口岸申办签证的函电的。

不属上述情况者,口岸签证机关不得受理其签证申请。

第二条公安部授权的口岸签证机关设立在下列口岸;北京、上海、天津、大连、福州、厦门、西安、桂林、杭州、昆明、广州(白云机场)、深圳(罗湖、蛇口)、珠海(拱北)。

第三条根据外国人来中国的身份和所持护照的种类,分别发给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普通签证。

第四条签发普通签证时,根据外国人申请来中国的事由,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音字母:(一)D字签证发给来中国定居的人员;(二)Z字签证发给来中国任职或就业的人员及其随行家属;(三)X字签证发给来中国留学、进修、实习六个月以上的人员;(四)F字签证发给应邀来中国访问、考察、讲学、经商、进行科技文化交流及短期进修、实习等活动不超过六个月的人员;(五)L字签证发给来中国旅游、探亲或因其他私人事务入境的人员,中九人以上组团来中国旅游的,可以发给团体签证;(六)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人员;(七)C字签证发给执行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机机组人员及国际航行船舶的海员及其随行家属;第五条外国人申请签证须回答被询问的有关情况并履行下列手续:(一)提供有效护照或者能够代替护照的证件;(二)填写签证申请表,交近期二寸半身正面免冠照片;(三)交验与申请入境、过境事由有关的证明。

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

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

公安机关各类羁押期限的计算一、计算方式(一)治安拘留(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二)刑事拘留(以对犯罪嫌疑人宣布签字时间起算)(三)收容教育、强制戒毒、逮捕以月为单位(当日不算)根据《刑事诉讼法》第79条、《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30条关于“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之时或者日不计算在内”的规定,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即期间从执行的次日开始计算。

(四)劳动教养(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当日起算),劳动教养期限自作出劳动教养决定之日起计算,所以当日应当计算在内。

如劳教一年,计算是5月10日到次年的5月9日。

二、有关范例(一)行政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行政拘留5日,于8月1日入所执行,8月2日为执行第1日,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6日,应当在8月6日出所。

(二)收容教育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收容教育6个月,于2004年3月5日入所执行,3月6日为执行第1日,执行期限届满日期为9月5日,应当在9月5日出所。

(三)强制戒毒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张某被强制戒毒3个月,2004年5月3日入所执行,5月4日为执行第1日,执行期限届满日期为8月3日,应当在8月3日出所。

(四)刑事拘留以日为计算单位。

例如,犯罪嫌疑人张某于2004年4月10日被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13日;延长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17日;延长至30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0日。

(五)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为2个月,以月为计算单位。

例如,犯罪嫌疑人刘某于2004年2月2日被依法逮捕后,其羁押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2日。

如经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一个月,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2日。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法律基础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下称“本条例”)依据《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审批和管理外国人永久居留事宜。

第三条定义本条例所称外国人指的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具有外国国籍的个人。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四条申请条件外国人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永久居留申请: 1. 在中国境内连续合法居留5年以上; 2. 有特殊贡献或者特殊需要的; 3. 其他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第五条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具体的特殊贡献和特殊需要,由公安机关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评估,并给予相应的奖励或支持。

第三章居留证颁发和管理第六条居留证申请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后,及时进行审查和处理。

第七条居留证审批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外国人的申请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和评估,并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审批。

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公安机关应当颁发居留证。

第八条居留证管理外国人获得居留证后,应当妥善保管个人信息和居留证,并按照规定依法使用居留证。

外国人在居留证有效期届满前,应当向公安机关申请延期。

居留证丢失、损坏或者发现虚假情况的,外国人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申请补办、更换或撤销。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九条违法行为外国人违反《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公安机关有权撤销其居留证,并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逐出境的措施。

第十条合法权益外国人享有与中国公民平等的合法权益,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法律适用对于外国人永久居留事项未尽事宜,参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期限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授权省级公安机关可以根据需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以上为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内容。

注意:此文档仅供参考,请以相关法律法规为准。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拘留期限怎么算

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拘留期限怎么算

Everyone has many dreams in their life, but if one of them keeps disturbing you, the rest is just action.(页眉可删)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拘留期限怎么算导读:治安拘留期限从被决定治安拘留的人入拘留所得时间开始计算,入所的当天不计算在内,治安拘留以日为单位计算,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例如。

当事人被治安拘留的时间是5天,2月1号进入拘留所之后,到2月6号才能被放出来。

人身自由之前就被限制了的话,可以折抵拘留时间。

一、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治安拘留期限怎么算?1、执行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行政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行政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而不是以时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一日。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2条的规定,对决定给予行政拘留处罚的人,在处罚前已经采取了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应该折抵。

限制人身自由一日,折抵行政拘留一日。

3、行政拘留时间的计算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合并执行的最长不超过20日。

从中我们可以看出执行行政拘留的时间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

二、行政拘留具有下列特点:(1)行政拘留是一种严厉的行政处罚形式,只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才享有拘留裁决权,期限限制在1日以上15日以内。

(2)行政拘留不同于刑事拘留。

前者是依照行政法律规范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人采取的惩戒措施;后者是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而采取的临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3)行政拘留不同于司法拘留。

后者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妨害民事、行政诉讼程序的人所实施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4)行政拘留不同于行政扣留。

行政扣留是行政机关采取的临时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5)行政拘留与拘役不同。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

司法拘留、行政拘留、拘留审查与刑事拘留辨析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拘留有三种形式:司法拘留、拘留审查、行政拘留、刑事拘留。

司法拘留,它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对妨碍民事、行政、刑事诉讼的人采取的一种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司法处分。

司法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

司法拘留应当经人民法院院长批准。

拘留审查,它是指公安机关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以便进行审查的行政强制措施。

拘留审查的期限为1个月以下,在案情重大、复杂等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1个月。

拘留审查应当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行政拘留,是公安机关依据国家行政法规对犯有违法行为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人员在一定期限内限制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属行政处罚的一种。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紧急情况下,依法对现行犯或者重大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种拘留区别:1、性质和依据不同。

(1)司法拘留是一种司法处分,属于诉讼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诉讼法,包括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

(2)拘留审查是一种行政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

(3)行政拘留是对违反治安行政管理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属于行政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以及其他治安行政管理法律,如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等。

(4)刑事拘留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不是处罚,属于刑事法律范畴,其法律依据是刑事诉讼法。

2、适用对象不同。

司法拘留适用于下列人员:(1)在法庭审判刑事案件过程中,在法庭审判过程中,如果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审判长应当警告制止。

对不听制止的,可以强行带出法庭;情节严重的,处以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或者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罚款、拘留必须经院长批准。

被处罚人对罚款、拘留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复议期间不停止执行。

诉讼参与人或者旁听人员违反法庭秩序,情节严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永久居留管理条例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外国人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审批和管理,保障永久居留外国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境入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入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永居外国人基本权利义务]永久居留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期限不受限制,享有规定的资格待遇,履行规定的义务。

第三条[资格证件]对经批准取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签发外国人永久居留证。

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取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职责分工和政策制定调整机制]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外国人永久居留的服务和管理工作。

公安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根据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适时调整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具体条件。

必要时,可以对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实行积分评估、定额审批等制度。

第五条[受理审批机关]公安部和公安部委托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机构负责受理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的申请。

公安部负责外国人永久居留资格申请的审批,由公安部出入境管理机构组织实施。

第六条[信息共享]公安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协作配合,实现外国人永久居留有关信息共享。

第七条[融入服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永久居留外国人纳入常住人口服务管理体系,并根据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为永久居留的外国人提供必要的社会融入服务。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八条[申请永居的一般条件]外国人具备在中国生活的基本保障,品行端正,素质良好,并且符合因突出贡献、人才引进、工作、投资、家庭团聚等事由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条件,需要在中国境内永久居留的,可以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外国人因外交、公务事由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期间,不得申请永久居留资格。

第九条[突出贡献人员申请条件]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外国人申请永久居留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并经国务院有关部门、省级人民政府等单位推荐:(一)对增进中国与有关国家友好关系、维护世界和平、促进共同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 (二)对中国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作出重大贡献的;(三)在中国境内长期从事公益活动,对中国公益事业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四)其他对中国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的。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

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审批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是指外国人在中国居留期限不受限制。

第三条《外国人永久居留证》是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居留的合法身份证件,可以单独使用。

第四条获得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凭有效护照和《外国人永久居留证》出入中国国境。

第五条受理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直辖市公安分、县局;审核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申请的机关是公安部。

第六条申请在中国永久居留的外国人应当遵守中国法律,身体健康,无犯罪记录,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中国直接投资、连续三年投资情况稳定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二)在中国担任副总经理、副厂长等职务以上或者具有副教授、副研究员等副高级职称以上以及享受同等待遇,已连续任职满四年、四年内在中国居留累计不少于三年且纳税记录良好的;(三)对中国有重大、突出贡献以及国家特别需要的;(四)本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所指人员的配偶及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五)中国公民或者在中国获得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人的配偶,婚姻关系存续满五年、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且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六)未满18周岁未婚子女投靠父母的;(七)在境外无直系亲属,投靠境内直系亲属,且年满60周岁、已在中国连续居留满五年、每年在中国居留不少于九个月并有稳定生活保障和住所的。

本条所指年限均指申请之日前连续的年限。

第七条本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外国人,其在中国投资实际缴付的注册资本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一)在国家颁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产业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二)在中国西部地区和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投资合计50万美元以上;(三)在中国中部地区投资合计100万美元以上;(四)在中国投资合计200万美元以上。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公安部
•【公布日期】2001.06.14
•【文号】公境[2001]838号
•【施行日期】2001.06.14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外交其他规定
正文
公安部关于对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的通知
(公境[2001]838号2001年6月14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近年来,有的公安机关在依法对非法入境、非法居留的外国人实施拘留审查强制措施时,没有严格按照公安部规定的关押场所实施关押,有的关押在看守所,有的在关押场所紧张时,甚至租用宾馆派民警临时看管,还有的因无关押场所而推出辖区了事。

为严格执法,切实保障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的人身安全和其他合法权益,现就外国人拘留审查场所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各地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外国人,应当严格按照公安部1990年颁布施行的《治安拘留所管理办法(试行)》(公通字[1990]4号)规定,凭决定机关开具的《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关押于治安拘留所,不得关押于治安拘留所以外的其他任何场所,治安拘留所也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接收。

各地公安机关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在治安拘留所内单设拘舍,专门用于关押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

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在关押期间的生活、医疗等费用,由外国人本人承担;本人无力承担的,申报当地财政部门解决,不足部分可从遣送经费中支出。

被关押外
国人的生活标准除尊重其民族习惯和宗教信仰外,可参照中国公民的标准执行。

公安机关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外国人被拘留审查期间的管理,避免意外事件的发生。

工作中有何情况和意见请及时报部。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依据我国法律的规定,外国⼈员受我国法律的处罚后,如果需要离开我国境内的,公安机关可以对外国⼈进⾏限期出境和驱离出境两种措施,两种措施有⼀定的期限,那么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相关知识的解答。

限期离境和驱逐出境的期限是多久依据外国⼈出境⼊境管理条例的规定,外国⼈被限期出境的,离开我国境内的期限不超过15天,如果驱逐出境的,应该要24⼩时内执⾏。

《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第⼆⼗九条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可以设置遣返场所。

依照出境⼊境管理法第六⼗条的规定对外国⼈实施拘留审查的,应当在24⼩时内将被拘留审查的外国⼈送到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由于天⽓、当事⼈健康状况等原因⽆法⽴即执⾏遣送出境、驱逐出境的,应当凭相关法律⽂书将外国⼈羁押在拘留所或者遣返场所。

第三⼗三条外国⼈被决定限期出境的,作出决定的机关应当在注销或者收缴其原出境⼊境证件后,为其补办停留⼿续并限定出境的期限。

限定出境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

适⽤驱逐出境的条件有哪些驱逐出境适⽤于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但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外国公民和⽆国籍公民。

即对于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的,在中华⼈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中国公民包括港澳台⼈员,不适⽤单独或附加判处驱逐出境的刑法。

1、适⽤对象仅限于外国⼈,不适⽤于我国公民(包括华侨)。

这⾥的外国⼈包括具有外国国籍的⾃然⼈和⽆国籍的⾃然⼈。

由于我国不承认公民的双重国籍,因此,加⼈了外国国籍的中国公民不再具有中华⼈民共和国国籍,也属于本条规范的主体。

2、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属于附加处罚,可以在处以警告、罚款、拘留的同时附加适⽤。

对于该项附加处罚是否可以单独适⽤,刑法没有明确。

《刑法》第三⼗五条明确规定,驱逐出境可以独⽴适⽤或者附加适⽤。

本条规定没有明确独⽴适⽤,仅规定可以附加适⽤,我们认为这⼀规定排除独⽴适⽤。

3、限期出境和驱逐出境的不同。

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

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安部•【公布日期】2011.08.11•【文号】公通字[2011]27号•【施行日期】2011.08.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正文公安部关于调整对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审批权限的通知(公通字[201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对外国人拘留审查时间,不得超过一个月;对于案情重大、复杂的,经商以及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对外国人监视居住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对案情重大、复杂的,经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可以延长至六个月。

对无法立即遣送处境,释放后无法保证安全的,经省级公安机关批准,拘留审查和监视居住时间可以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

”为提高执法效率,及时处理有关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案件,公安部决定对外延长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的审批权限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各省、自治区公安机关根据本地工作实际,可以授权本省、自治区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审批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即,县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位置的,由地(市)级公安机关审批,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地(市)级公安机关办理的对外国人拘留审查、监视居住的案件,需要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期限以及延长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由本级公安机关决定,并报省级公安机关备案。

二、案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依法对外国人延长拘留审查、监视居住至国籍认定并被遣送出境为止的,应当由省级公安机关审批:(一)同一案件涉及10人以上的;(二)违法嫌疑人60周岁以上的;(三)违法嫌疑人16周岁以下的;(四)违法嫌疑人为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不满1周岁婴儿的外国妇女的;(五)违法嫌疑人患有严重疾病的;(六)其他案情重大复杂、易引起外交纠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条例

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对于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的内容,最近很多⼈很困惑,⼀直在咨询⼩编,今天店铺⼩编针对该问题,梳理了以下内容,希望可以帮您答疑解惑。

中华⼈民共和国外国⼈⼊境出境管理条例(2013年7⽉3⽇国务院第⼗五次常务会议通过)第⼀章总则第⼀条为了规范签证的签发和外国⼈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的服务和管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出境⼊境管理法(以下简称出境⼊境管理法)制定本条例。

第⼆条国家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协调机制,加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的统筹、协调与配合。

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协调机制,加强信息交流与协调配合,做好本⾏政区域的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作。

第三条公安部应当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建⽴外国⼈⼊境出境服务和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有关信息的共享。

第四条在签证签发管理和外国⼈在中国境内停留居留管理⼯作中,外交部、公安部等国务院部门应当在部门门户⽹站、受理出境⼊境证件申请的地点等场所,提供外国⼈⼊境出境管理法律法规和其他需要外国⼈知悉的信息。

第⼆章签证的类别和签发第五条外交签证、礼遇签证、公务签证的签发范围和签发办法由外交部规定。

第六条普通签证分为以下类别,并在签证上标明相应的汉语拼⾳字母:(⼀)C字签证,发给执⾏乘务、航空、航运任务的国际列车乘务员、国际航空器机组⼈员、国际航⾏船舶的船员及船员随⾏家属和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汽车驾驶员。

(⼆)D字签证,发给⼊境永久居留的⼈员。

(三)F字签证,发给⼊境从事交流、访问、考察等活动的⼈员。

(四)G字签证,发给经中国过境的⼈员。

(五)J1字签证,发给外国常驻中国新闻机构的外国常驻记者;J2字签证,发给⼊境进⾏短期采访报道的外国记者。

(六)L字签证,发给⼊境旅游的⼈员;以团体形式⼊境旅游的,可以签发团体L字签证。

(七)M字签证,发给⼊境进⾏商业贸易活动的⼈员。

(⼋)Q1字签证,发给因家庭团聚申请⼊境居留的中国公民的家庭成员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的家庭成员,以及因寄养等原因申请⼊境居留的⼈员;Q2字签证,发给申请⼊境短期探亲的居住在中国境内的中国公民的亲属和具有中国永久居留资格的外国⼈的亲属。

出入境专业知识部分

出入境专业知识部分

出入境管理题库一、判断(A对B错)1.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对涉外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不适用当场处罚。

A2.公安机关依法拘留审查外国人,应当凭决定机关开具的“出入境管理拘留审查通知书”关押于治安拘留所,不得关押于治安拘留所外的其他任何场所。

A3.已满18周岁的外国人自入境之日起首次申请1年以上有效期居留许可,还须提供健康证明。

A4。

外国人在我国城镇居民家中住宿的,须于抵达后48小时内到当地公安机关办理临时住宿登记。

B5.外国人卡特来京旅游,住宾馆按规定申报了临时住宿登记,后又去房山朋友家玩,住了几天,卡特在朋友家居住期间可以不用再申报临时住宿登记. B6。

遣送出境,是指公安机关对违法外国人采用强制手段将其监护出境的一种强制措施,适用于非法入境、非法居留、非法就业的外国人。

A7.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单独或者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B8。

对有违法行为,尚不够追究法律责任,但又不宜继续在中国停留或居留的外国人,公安机关可以缩短其在华停留期限或者取消其居留资格,责令其在指定的时间内离开中国。

A9.境外人员在我国有违法犯罪行为由当地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处理。

B10被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拒绝其国籍国驻华使领馆官员探视的,公安机关可以不予安排,但应当由其本人出具书面声明。

A11.对拟列入不准入境人员名单的,国内由各省级公安机关审核报公安部审批. A12。

发生外国人死亡事件后,应由接待单位或公安机关及时通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驻华使、领馆。

A13.审批外国人在中国永久居留资格是公安部。

A14.《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出入境管理法》规定对外国人处以驱逐出境或者限期出境由公安部决定。

A15。

如果有一外国人在中国境内因违法被拘留,该外国人所属国系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缔约国,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国政府主管部门有义务尽快通知其驻华使、领馆.A16。

双重国籍是指一个人客观上同时具有两个国家的国籍。

中国政府允许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 B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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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押外国人的拘留所的居留时间怎么
算?
▲一、关押外国人的拘留所的居留时间怎么算?
拘留的时间应当自被决定拘留的人入拘留所的时间开始计算。

拘留的期限是以日为单位计算的,执行拘留的时间也应当以日为单位计算,入所当日不计算在内,执行到第二日即为1日。

《拘留所条例》第三十二条执行拘留的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从收拘当日到第2日为1日。


我国法律规定了四种拘留:刑事拘留、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的拘留。

1、被刑事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关押在看守所,其他三种
拘留对象都在拘留所执行拘留。

2、被行政拘留的人员,是指被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家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给予拘留行政处罚的人员;
3、被司法拘留的人员,是指被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行政诉讼法等有关法律决定拘留的人员;
4、被执行行政强制措施性质拘留的人员,是指公安机关按照《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被依法决定拘留审查的外国人、按照《集会游行示威法》和《戒严法》等法律被依法现场立即予以拘留的人员,对这些人员只是在拘留所采取临时性的强制性拘留措施,公安机关经审查后再依法作出处理。

▲二、拘留的程序
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填写《呈请拘留报告书》,注明有关情况和理由,经部门领导审核,由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拘留证》。

检察机关拘留犯罪嫌疑人时,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
核,由检察长决定,再送交公安机关执行;对于情况紧急来不及办理拘留手续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先行将犯罪嫌疑人带至公安机关,同时立即办理拘留手续。

由于我国法律规定,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

因此,对于人民检察院决定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应当由公安机关执行,必要时人民检察院可以协助公安机关执行。

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应持有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签发的《拘留证》,向被拘留人出示,并宣布对其实行拘留。

然后责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证上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

被拘留人拒绝签字、盖章或按捺指印的,执行人员应在拘留证上注明。

凡是属于中国境内的拘留,无论哪个国家的公民都应该遵循中国法律的规定,自觉遵守法律法规。

若当事人在案件中不清楚的,可以及时寻求专业的律师进行辩护,有效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以免受到不公的侵犯和人身损害。

各国公民应该健全自身的法律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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