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辅导用书刑法内涵重点81条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假释制度
司法考试刑法预习笔记:假释制度【相关法条】第八十一条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
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
第八十二条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九条规定的程序进行。
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
第八十三条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计算。
第八十四条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二)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三)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四)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第八十五条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如果没有本法第八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
第八十六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知识要点】刑法修正案八对假释制度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请大家注意。
原有刑法第81条是:“第一款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
国家司法考试中的刑法与刑诉法知识点国家司法考试是对法律从业人员专业能力的一次全面检验,其中包括了刑法与刑诉法的考试内容。
刑法与刑诉法是法律领域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相关知识点至关重要。
一、刑法知识点刑法是规范国家对违反刑法规定的行为进行惩罚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罪与刑的基本概念:了解罪与刑的定义、构成要件以及刑罚的种类和刑罚的适用原则等内容。
2. 罪刑法定原则:明确罪刑法定原则的含义,即刑罚的确定必须以法律为依据,不得任意扩大或减轻刑罚。
3. 犯罪的构成要件:掌握犯罪的主体、客体、行为、结果等构成要件的要求,了解各类犯罪的特点和差异。
4. 刑事责任与刑事处罚:了解刑事责任的形成条件、刑事处罚的目的和原则,以及刑罚的种类和适用等内容。
5. 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刑事责任认定的程序和要求,包括犯罪嫌疑人的权利和义务,刑事责任的认定和审判程序等。
以上只是刑法知识点的一部分,国家司法考试中还会涉及更多的刑法内容,考生需要全面掌握相关知识,做到理论联系实际。
二、刑诉法知识点刑诉法是规范刑事诉讼程序的法律体系。
在国家司法考试中,刑诉法的知识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了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定程序原则、公正公平原则、合法证据原则等。
2. 刑事诉讼的主体和参与人:掌握刑事诉讼中的主体和参与人的身份和权利义务,包括公诉机关、辩护人、被害人等。
3. 证据的收集和运用:了解刑事诉讼中的证据收集和运用的规定和要求,包括证据的种类、证据的认定和排除等。
4. 刑事诉讼的程序:熟悉刑事诉讼的各个环节和程序,包括立案、侦查、审查起诉、开庭审理等。
5. 判决与执行:了解刑事诉讼中的判决和执行的程序和要求,包括判决的形式、刑罚的执行等。
刑诉法知识点的掌握对于成功通过国家司法考试至关重要。
考生需要深入理解刑事诉讼程序的各个环节和要求,灵活运用相关知识。
司 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
司法考试刑法重点法条汇总在司法考试中,刑法是一门极其重要的学科,而对重点法条的准确理解和把握则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您汇总一些刑法中的重点法条,并进行简要的解读。
首先是关于犯罪构成方面的法条。
《刑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这一条清晰地界定了犯罪的基本概念,为判断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根本依据。
第十四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此条对于故意犯罪的主观方面进行了明确,强调了犯罪故意的构成要素。
第十五条:“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这一条阐述了过失犯罪的认定标准。
关于刑事责任年龄,第十七条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这是对不同年龄段承担刑事责任的具体规定。
在共同犯罪方面,第二十五条指出:“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一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
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三种逮捕条件笔者根据全国⼈⼤法⼯委刑法室主任王爱⽴主编的《<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释解与适⽤》⼀书,将《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的三种逮捕条件理解与适⽤摘录整理如下。
⼀、第⼋⼗⼀条第⼀款是对⼀般逮捕条件的规定。
根据本款的规定,逮捕应同时具备三个条件,才应依法逮捕:第⼀,证据要件,即“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
这⾥所说的“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般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并不要求查清全部犯罪事实。
其中“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这就是说,只要有本法第五⼗条规定的物证、书证、证⼈证⾔、被害⼈陈述、犯罪嫌疑⼈的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检查笔录、视听资料、电⼦数据等证据中的任何⼀种证据能证明犯罪嫌疑⼈、被告⼈实施了犯罪⾏为,就达到了逮捕的证据要件,并不要求侦查⼈员把犯罪的所有证据都必须先拿到⼿,对主要犯罪事实都查清,达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程度。
第⼆,罪⾏要件,即对犯罪嫌疑⼈、被告⼈所实施的犯罪⾏为有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
刑罚的轻重,反映了犯罪嫌疑⼈、被告⼈的主观恶性、社会危险性,也与其逃避或者妨碍诉讼的可能性之间存在很⼤的正相关关系。
⽤刑罚为条件可以有效衡量犯罪嫌疑⼈、被告⼈妨碍诉讼、逃避刑罚执⾏的可能性。
⼀般来说,将较轻的犯罪排除在羁押范围以外,对于法定刑较低或者可能判处较轻刑罚的犯罪,不采取羁押措施,有利于限制羁押措施的过多适⽤,也不会妨碍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
这就要求羁押措施要遵循⽐例性原则,即是否羁押以及羁押时间必须与所追究的犯罪⾏为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在羁押条件设计时,这⼀原则体现在对被适⽤者可能判处的刑罚的要求上,羁押并不针对所有的犯罪嫌疑⼈、被告⼈,⽽必须是可能判处⼀定刑罚和刑期的罪犯。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
法考刑法重点考点一、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1. 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对于事实存在疑问的案件,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这是为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存疑时有利于被告原则的具体应用。
例如,在证据不足的情况下,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在存在合理怀疑的情况下,也应当作出有利于被告的判决。
二、刑法的解释1.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条文进行解释,以明确其含义和适用范围。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刑法的解释方法,如文理解释、历史解释、比较解释等。
2. 考生还需要了解不同解释方法的应用场景和注意事项。
例如,文理解释是最基本的解释方法,应当优先适用;历史解释可以提供有益的参考,但需要谨慎使用;比较解释需要与其他国家的法律制度进行比较和分析。
三、罪刑法定原则1.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
这是刑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对于保障人权和维护法治具有重要意义。
2. 在法考中,考生需要掌握罪刑法定原则的具体含义和应用。
例如,罪刑法定原则要求犯罪行为必须具有法定的构成要件,如犯罪主体、犯罪客体、犯罪主观方面和犯罪客观方面等;同时,也要求刑罚必须具有法定性,即刑罚的种类和量刑幅度必须由法律明文规定。
3. 考生还需要了解罪刑法定原则的例外情况。
例如,在紧急避险、正当防卫等情况下,行为人可以免除或减轻刑事责任。
此外,对于一些特殊情况下的犯罪行为,如未成年人犯罪、盲聋哑人犯罪等,法律也会作出特殊的处理规定。
以上是法考刑法重点考点的主要内容。
考生在备考过程中需要认真学习和掌握这些考点,以便在考试中取得更好的成绩。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
司考刑法重点知识汇总刑法是司法考试中的重要考点,掌握相关知识对于备考者来说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司考刑法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进行系统学习。
一、刑法概述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指国家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而制定的,规定了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
其主要作用是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稳定和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有一系列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犯罪以法定为基础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犯罪责任人原则、假设无罪原则等。
这些原则构成了刑法的基本框架,也是司考刑法的关键内容。
二、犯罪行为与刑事责任1. 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犯罪行为的构成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客观要件包括行为、结果、因果关系等要素,主观要件包括故意、过失等要素。
了解犯罪行为构成的要件对于分析刑法案例和解决刑法问题非常重要。
2. 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刑事责任分为刑事责任主体和刑事责任程度两个方面。
刑事责任主体包括自然人和法人,刑事责任程度包括主观责任、刑事责任的程度和刑事责任的起止等。
掌握刑事责任的种类与适用是司考刑法中的重点内容。
三、罪与刑1. 罪名与罪名制度罪名是指法律对犯罪行为所规定的名称。
罪名制度在司考刑法中有着重要地位,包括罪名的构成要件、刑法的分类和刑罚的确定等。
2. 刑罚与刑罚量刑刑罚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对犯罪分子采取的一系列处罚措施。
刑罚的种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刑罚量刑涉及刑法规定的刑罚幅度和量刑的原则等。
四、刑事过程与刑事证据1. 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刑事过程是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犯罪案件的程序。
主要包括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四个阶段。
了解刑事过程的基本程序对于理解刑法的实际运用和司法实践非常重要。
2. 刑事证据的种类和证明力刑事证据是指用来证明犯罪行为和犯罪事实的材料和证据。
刑事证据的种类包括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证明力则涉及证据采信和证据评价等内容。
五、特殊犯罪类型1. 贪污贿赂罪贪污贿赂罪是刑法中的特殊犯罪类型,主要涉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和受贿行为。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 2024版 教学
国家司法考试辅导用书2024版教学
一、课程简介
国家司法考试是法律行业的权威考试,对于法律专业学生和从业者具有重要意义。
本课程针对准备参加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的学生和从业者,提供全面、系统的辅导,帮助学员掌握考试重点、难点,提高应试能力。
二、教学目标
1.帮助学员全面了解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及考试形式。
2.指导学员掌握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及考试技巧。
3.提高学员的实际应用能力和案例分析能力。
4.培养学员的综合素质,提高应试信心。
三、教学内容与方法
1.教学内容:本课程将根据2024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系统梳理法理学、宪
法学、行政法学、刑法学、民法学、商法学、程序法学等各科目的知识点,对重要考点进行深入解析。
同时,结合历年真题,进行实战演练,帮助学员熟悉考试难度和题型。
2.教学方法:采用线上与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充分利用多媒体教学资源,通
过案例分析、小组讨论、实战模拟等多种教学方法,提高学员的学习兴趣和实际应用能力。
四、课程安排
本课程共分为四个阶段:基础阶段、强化阶段、冲刺阶段和模拟考试阶段。
1.基础阶段:重点讲解各科目的基础知识,帮助学员建立扎实的知识体系。
2.强化阶段:深入解析各科目重点、难点,结合历年真题进行讲解。
3.冲刺阶段:针对考试重点、难点进行集中复习,提高学员应试能力。
4.模拟考试阶段:组织模拟考试,帮助学员熟悉考试流程,提高答题速度和
准确度。
五、教学团队
本课程由具有丰富教学经验和司法考试辅导经验的教师团队授课,他们将根据自身经验和对考试的深入了解,为学员提供最优质的教学服务。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
司考刑法知识点总结一、刑法的基本概念和原则1. 刑法的定义和作用刑法是规定国家刑事法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刑法的作用是规范公民的行为,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
2. 刑法的基本原则刑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罪刑法定、责任追究原则、罪责相适应原则、犯罪与刑罚的相对性原则等。
3. 刑法的特点刑法的特点包括刑法的独立性、刑法的强制性、刑法的严格性、刑法的国家性等。
二、刑法基本原理1. 立法原则立法原则是指国家依法制定刑事立法,包括刑法的制定程序、立法机关和审批程序等。
2. 戒备原则戒备原则是指刑法对犯罪行为和尤其危险犯罪预先规定刑罚,且对犯罪行为采取了严格的预防和制裁措施。
3. 公共危险原则公共危险原则是指刑法对严重扰乱社会组织和社会生活的行为进行了严格的刑事制裁。
4. 个体危险原则个体危险原则指刑法对破坏公民合法权益和个体危险的行为进行刑事制裁。
三、刑法主体1. 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是指一名个体在法律规定的年龄范围内,具有犯罪行为和刑事责任能力。
在刑法中,对刑事责任能力进行了明确规定,例如刑法规定14岁以下的未成年人不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2. 刑事主体刑事主体是指犯罪行为的实施者,包括主体范围、辅助人员、共同犯罪和犯罪分子的主体形态等。
3. 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犯罪行为的保护对象是指刑法的犯罪行为针对的具体对象和目标,包括国家公共安全、公共秩序、公民合法权益等。
四、刑法犯罪构成要件1. 犯罪构成要件的概念和要素犯罪构成要件是指刑法规定的犯罪构成条件和要素,包括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等。
2. 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的客观条件和要素,包括犯罪的对象、主体、行为、结果和背叛等。
3. 犯罪主观要件犯罪主观要件是指构成犯罪行为的主观条件和要素,包括故意、过失、上意、报复、不法动机和罪责等。
五、刑法犯罪形态和结果1. 刑法犯罪形态刑法犯罪形态是指刑法规定的罪名和犯罪行为形式,包括主观犯罪和客观犯罪、直接犯和间接犯、单独犯和共同犯等。
浅论新刑法第81条第2款溯及力
略论新刑法第81条第2款的溯及力 经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新刑法典)第81条第2款规定:“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这一规定,与79年刑法典第73条的规定相比,是纯增加的限制假释适用的条款。
该条款规定的对累犯和被判处重刑的暴力性犯罪,不得适用假释,其意义在于该类犯罪分子主观恶性深,人身危险性大,对其不得假释,旨在防止他们被假释后再次犯罪,以此限制假释的适用范围,对于实现刑罚的最佳效果,实现刑法的安全价值,意义重大。
理论界和司法界对该条款不适用假释的范围仅限于累犯和因杀人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以下简称“两类犯罪”),取得一致认识,但对该条款的溯及力问题,理论界和司法界认识不一,又缺乏明确的、正式的司法解释,致司法部门无所适从。
本文拟就该问题作一探讨,以期引起争论,求教于同仁。
关于新刑法第81条第2款的溯及力问题,目前争议较大的,概括起来,有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1997年9月30日以前犯罪,1997年10月1日以后仍在服刑的累犯和因杀人、爆炸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适用新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注: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修订后刑法有关问题的司法解释》(五稿),第20、22页。
)。
即主张该条款具有溯及力。
第二种观点认为,新刑法生效之前正在服刑的两类犯罪,应适用79年刑法的规定,可以予以假释。
但对犯罪行为发生在1997年9月30日之前,而在新刑法生效之际正在诉讼过程中,判决尚未确定的这两类犯罪,应适用新刑法的规定,不得假释(注:1997年中国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上,不少学者主张这一观点。
见该年会综述第二个问题“关于刑法的时间效力”,载《法学研究动态》1997年10期。
)。
笔者认为,上述第一种观点,不符合我国的立法精神和刑法原则,具体地说不符合我国的罪刑法定原则和从旧兼从轻的溯及力原则。
刑法复习版(法条注释版):刑法1-89条注释
刑法总述篇(第一条到十二条)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一般认为,贝卡利亚《论犯罪与刑罚》一书是资产阶级刑法学的奠基之作。
于马克思主义刑法学,当秉持分析、比较、历史和理论联系实际的方法。
以下则以刑法条文为主,以注释为辅,具体帮助刑法课程的复习。
一、刑法的概念与性质1、法条列举第一条【立法宗旨】为了惩罚犯罪,保护人民,根据宪法,结合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任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
2、法条解释刑法是统治阶级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自己的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和应负刑事责任,并给犯罪人以何种刑罚处罚的法律。
它兼具阶级性质与法律性质,是我国人民民主专政和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我国第一部刑法典产生于1979年,1980年正式施行。
1997年对刑法作出了大修改,从而实现其统一性与完备性,贯彻了刑事法治原则与保障功能,立足本国国情与适当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相结合。
也从此确立了刑法修正案作为刑法修改方式的基本地位。
宪法是制定刑法的法律依据;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和实际情况是刑法制定的实践依据。
其任务在第二条已作表述,从主权政权到制度,再从经济基础到公民权利,最后上升到社会整体秩序和建设前景的角度,不可谓不完整。
刑法在章节设置上,分为编章节条款项六级结构。
对于刑法的解释也有六种,即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学理解释、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其中论理解释又分为当然解释(虽未明示而依目的属性与逻辑包含在适用范围之内)、扩张解释和限制解释。
二、刑法的基本原则1、法条列举第三条【罪行法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规定定罪处罚;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罚。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8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关于量刑情节,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是:( )A.法定刑有数个量刑幅度,减轻情节是指在法定量刑幅度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判处刑罚B.酌定减轻情节需要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C.我国刑法规定的法定情节包括加重、从重、从轻、减轻和免除处罚情节D.量刑情节包括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2.下列哪一位犯罪人可能被假释?( )A.甲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领导该组织对他人进行伤害,被以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和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15年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B.乙犯投放危险物质,被判处12年有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C.丙犯盗窃罪,被判处无期徒刑,有可能被假释D.丁犯诈骗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但因为前罪被认定为累犯,有可能被假释3.张某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执行。
缓刑考期满不久,司法机关查获张某在缓刑考验期内又曾盗窃价值约6000余元的财物。
对张某应当:( )A.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和前罪都从重处罚后再进行数罪并罚B.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将新罪判处的刑罚和前罪已经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C.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盗窃罪从重处罚D.不撤销原判宣告的缓刑,以累犯从重从罚4.下列各选项中,构成累犯的犯罪人是:( )A.甲因贪污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8年3月10日刑满释放,于2014年10月22日又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被判处8年有期徒刑B.乙因间谍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2005年9月20日刑满释放,于2013年5月7日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C.丙因叛逃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2006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4年3月1日又犯故意泄露国家秘密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2003年12月2日刑满释放,2012年3月24日又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处5年有期徒刑5.下列关于缓刑的说法错误的是:( )A.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B.对于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可以适用缓刑C.对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D.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符合缓刑条件的,必须宣告缓刑6.下列哪一种情形不成立累犯?( )A.甲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3年,缓刑期满后的第3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B.乙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刑满释放后的第4年,又犯妨害公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C.丙犯抢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执行3年后被假释,于假释期满后的第5年又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D.丁犯叛逃罪被判处管制2年,管制期满后8年又犯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7.假如某罪的法定刑为“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下列关于量刑的说法正确的是:( )A.如果法官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判处7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重处罚;如果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就属于从轻处罚B.法官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有期徒刑时,属于从轻处罚与减轻处罚的竞合C.由于该罪的法定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所以,法官不得对构成该罪的被告人宣告缓刑D.如果犯该罪的被告人不具有刑法规定的减轻处罚情节,法官就不能判处低于3年有期徒刑的刑罚;除非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8.对于下列哪一项所说的情况不得适用缓刑?( )A.甲是某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B.乙因为强奸未遂,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C.丙因为故意杀人预备,被判处2年有期徒刑D.丁因为放火罪,被判处3年有期徒刑9.根据我国刑法规定,下列有关减刑的说法,错误的一项是:( )A.对于累犯、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也可以减刑B.减刑是指在法定刑的下一个量刑幅度内、低于法定最低刑进行处罚C.经过减刑,被判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不得少于10年D.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10.下列哪一选项,犯罪人构成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A.张某20岁时因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1年5月出狱。
刑诉法八十一条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
刑诉法八十一条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在当代这个社会,大家对于刑法应该都不太陌生,因为刑法中规定的许多犯罪行为,但是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关于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文大家并不是十分的了解,比如说刑诉法八十一条的法律规定的内容是怎样的?那么,接下来小编将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知识。
▲一、我国刑诉法第八十一条的内容是怎样规定的?第八十一条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逮捕的时候,应当通知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二、证据第四十八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四十九条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自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自诉人承担。
第五十条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
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
必须保证一切与案件有关或者了解案情的公民,有客观地充分地提供证据的条件,除特殊情况外,可以吸收他们协助调查。
第五十一条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人民检察院起诉书、人民法院判决书,必须忠实于事实真象。
故意隐瞒事实真象的,应当追究责任。
第五十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收集、调取证据。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证据。
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和查办案件过程中收集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刑诉法81条逮捕的条件详解
刑诉法81条逮捕的条件详解《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10⽉26⽇第⼗三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第⼋⼗⼀条逮捕的条件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被告⼈,采取取保候审尚不⾜以防⽌发⽣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扰证⼈作证或者串供的;(四)可能对被害⼈、举报⼈、控告⼈实施打击报复的;(五)企图⾃杀或者逃跑的。
批准或者决定逮捕,应当将犯罪嫌疑⼈、被告⼈涉嫌犯罪的性质、情节,认罪认罚等情况,作为是否可能发⽣社会危险性的考虑因素。
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
(径⾏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被告⼈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以上81条这⼀规定要求逮捕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证据条件)根据有关规定,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是指同时具备下列情形:(1)有证据证明发⽣了犯罪事实。
犯罪事实既可以是单⼀犯罪⾏为的事实,也可以是数个犯罪⾏为中任何⼀个犯罪⾏为的事实。
对实施多个犯罪⾏为或者共同犯罪案件的犯罪嫌疑⼈,具有下列情形之⼀即可:有证据证明犯有数罪中的⼀罪的;有证据证明有多次犯罪中的⼀次犯罪的;共同犯罪中已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为的。
(2)有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是犯罪嫌疑⼈实施的。
(3)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证据已有查证属实的。
逮捕不同于定罪,逮捕的标准低于定罪的标准,不要求证明犯罪嫌疑⼈实施犯罪⾏为的所有证据都已查证属实,只要求有证据已被查证属实即可。
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罪⾏条件)这是关于犯罪严重程度的规定。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7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根据我国刑法规定,我国有五种主刑,下列选项中不属于我国主刑种类的是:( )A.死缓B.有期徒刑C.管制D.无期徒刑2.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期限的说法,不正确的选项是:( )A.犯罪人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的,或者主刑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为1年以上5年以下B.犯罪人被判处管制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与管制的期限相等C.犯罪人被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D.犯罪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无期徒刑的,在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改为与主刑期相同3.下列关于管制的说法正确的有:( )A.管制是我国的主刑之一B.管制的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C.管制的期限为六个月以上二年以下,最长不可能超过两年D.被判处管制的犯罪分子,管制期满,由人民法院向本人和其所在单位宣布解除管制4.根据我国刑法的实际规定,下列选项中哪一种刑罚不能单独适用?( )A.剥夺政治权利B.罚金C.没收财产D.驱逐出境5.张某犯了A罪,根据我国刑法规定:犯A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下列哪一选项的判决决定符合刑法规定?( )A.甲法官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其身无分文的情况,判处张某有期徒刑6个月,没有判处罚金B.乙法官考虑到张某的犯罪情节和其身无分文的情况,判处张某拘役5个月,没有判处罚金C.丙法官以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判处张某管制6个月,没有判处罚金D.丁法官以张某的犯罪情节较轻为由,单独判处张某罚金1000元,没有判处主刑6.下列哪一选项被告人被判处了自由刑?( )A.甲因为盗窃,被法院单独判处罚金B.乙因为殴打他人致轻伤,被法院单独判处管制C.丙因为煽动分裂国家,被法院单独判处剥夺政治权利D.丁因为故意杀人,被法院判处死刑,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7.下列关于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如何执行的问题,说法错误的是:( )A.被判处拘役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拘役执行完毕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一般要剥夺政治权利,其刑期与主刑相等,同时执行C.被判处管制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刑与主刑刑期一样,同时执行D.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从有期徒刑执行完毕或假释之日起,执行剥夺政治权利附加刑8.下列选项中,依法不须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情形是:( )A.罪犯无法定减轻处罚情节,但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的案件B.因特殊情况可以不受实际执行刑期的限制决定假释的案件C.追诉时效已过20年,但仍然有必要追诉的案件D.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死刑复核案件9.关于犯罪数额的计算,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在2011年1月抢夺他人财物价值8000元;2014年2月年抢夺他人财物价值2万元。
2022年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介绍
司法考试刑法法条必备背诵版1、犯罪旳行为或者成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国领域内,就觉得是在中国领域内旳犯罪。
2、中国公民在中国领域外犯刑法规定之罪旳,合用刑法,但是按刑法规定旳最高刑为3年如下有期徒刑旳,可以不予追究。
3、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公民犯罪,而按刑法规定旳最低刑为3年以上有期徒刑旳,可合用刑法,但是按照犯罪地法律不受惩罚旳除外。
4、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旳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旳,应当负刑事责任。
5、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旳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惩罚。
6、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行为能力旳精神病人犯罪旳,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7、又聋又哑旳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8、对于预备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9、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10、对于中断犯,没有导致损害旳,应当免除惩罚;导致损害旳,应当减轻惩罚。
11、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2、对于胁从犯,应当按照她旳犯罪情节减轻或者免除惩罚。
13、如果被教唆之人未犯被教唆之罪,对于教唆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惩罚。
14、管制期限:3个月——2年拘役期限:1个月——6个月有期徒刑期限:6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期限:1年——5年(除刑法第57条规定外)15、犯罪时不满18周岁旳人和审判时怀孕旳妇女,不合用死刑,固然也不合用死缓。
对案件起诉到人民法院此前,被告人在羁押期间做人工流产旳,应视为审判旳时候怀孕旳妇女,不能判处死刑;怀孕妇女因涉嫌犯罪在羁押期间自然流产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交付审判旳,应当视为“审判时怀孕旳妇女”,依法不合用死刑。
16、在死缓减为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旳时候,应当把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旳期限改年以上如下。
17、没收财产此前犯罪分子所负旳合法债务,需要以没收旳财产归还旳,经债权人祈求,应当归还。
司法考试辅导用书配套测试题解199
一、单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是正确的,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依照我国现行刑法规定,对下列哪些人员可以进行假释?( )A.甲19岁时因为武装叛乱、暴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刑满释放后,甲又于27岁时构成参加恐怖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10年B.乙17周岁时因为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释放后第2年,又因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C.丙在拐卖妇女的过程中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被以拐卖妇女罪从重处罚,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为重大责任事故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刑满出狱的第3年,又因为绑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8年2.不受已经执行刑期的限制,进行假释,须经下列哪一个国家机关核准?(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B.国务院C.最高人民法院D.最高人民检察院3.下列情况中,各罪犯均已实际执行了原判刑期一半以上,且表现良好,可以适用假释的是:( )A.甲因犯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1998年刑满释放,2012年又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B.乙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年C.丙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D.丁因犯侮辱罪被判处拘役6个月4.关于我国假释制度的说法,下列选项不正确的是:( )A.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B.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C.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D.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5.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从判决或者裁定核准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法律文书宣告或者送达之日起计算。
判决或者裁定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计算在缓期2年的期限之内B.死刑缓期执行减为有期徒刑的刑期,从死刑缓期执行期满之日起计算C.某甲在死缓考验期期满后的第二天越狱逃跑,对某甲应当核准执行死刑D.根据我国目前的法律规定,对死刑立即执行的执行方式除了枪决、注射外,各地司法机关还可以选择腰斩、车裂等方式执行二、多项选择题(在备选答案中有两项或两项以上的正确答案,请将正确的选项填在题后的括号内)1.不是由公安机关执行的刑罚有:( )A.管制B.拘役C.有期徒刑D.无期徒刑2.赵某大学毕业后在北京工作,2013年3月因为诽谤罪被北京市某区人民法院判处管制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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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每年都有一些试题直接从三大本教材中选出,而许多考生不重视这些题目,是很不应该的。
现在是最后冲刺阶段,我把教材中的考生容易忽视的地方列出来,以便最后冲刺使用。
1. 从违反法律规范的性质上看,不作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某种命令性规范。
如,遗弃罪中的不提供扶助的行为,表现为没有扶养不具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该行为不仅违反了刑法第261条遗弃罪的禁止性规范,而且直接违反了婚姻法中的命令性规范。
2. 只有当行为人履行作为义务可以避免结果发生时,其不作为才可能成立犯罪。
如,司机过失造成了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头盖骨骨折,即使立即送往医院也不能挽救生命,或者被害人将立即死亡时,即使司机没有救助,也仅成立交通肇事罪,而不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
3. A以杀人故意对B实施暴力,导致B遭受濒临死亡的重伤。
B在医院接受治疗时,医生C存在轻微的过失,未能挽救B的生命。
由于A的行为导致死亡结果的危险性大,而介入情况(轻微过失)对死亡结果发生的作用小,所以应认定A的行为与B的死亡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4. 不满14周岁的行为人在他人的酒中投入毒药,并将毒酒隐藏于酒柜中,他人饮用时,行为人已满14周岁的,可以认为行为人对自己14周岁以前的行为所可能引起的危险有排除的义务,其已满14周岁,仍然不履行危险源排除义务,因而导致他人死亡的,应当成立故意杀人罪。
5. 放任是以行为人认识到危害结果具有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这种或然性为前提的,如果行为人已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必然发生危害结果而又决意实施的,根本不存在放任的可能,其主观意志只能是属于希望结果发生的直接故意。
6. 在防卫过当的全部损害结果中,由于存在正当防卫的前提,所以这种损害结果实际上可以分解为两部分:一是应有的损害,二是不应有的损害。
防卫过当只对其不应有的危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而不对全部损害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这也是我国刑法明文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主观和客观的根据,这一规定是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的体现。
7. 并非对于任何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都适用无过当防卫制度。
只有当暴力犯罪严重危及人身安全时,才可以无过当防卫。
如,对于采取不会造成他人伤亡的麻醉方法进行抢劫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的,不能无过当防卫。
8. 拐卖儿童的行为,即使得到儿童的承诺,也不影响拐卖儿童罪的成立。
9. 对象不能犯与手段不能犯,都仅限于具有导致危害结果发生的危险性的情形。
倘若某种行为完全不可能导致危害结果发生,就不应当作为未遂犯处罚。
如,在荒山野外,误将稻草人当作仇人而开枪射击,也不可能导致其他人伤亡的,不成立犯罪未遂。
又如,误将健身药品当作砒霜而投入他人食物的,由于绝对不可能发生伤亡结果,不应当以犯罪未遂论处。
10. 共同犯罪也可能仅指具备犯罪构成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如,16周岁的乙应15周岁的甲的要求,为甲入室盗窃望风。
在这种情形下,应认为乙与甲成立具备犯罪的客体与客观要件意义上的共同犯罪。
乙符合犯罪主体与主观要件,因而是共同犯罪(盗窃)中的从犯(在这种场合,不能认定乙是间接正犯)。
但由于甲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符合犯罪主体要件,对甲不能以盗窃罪定罪量刑。
11. 甲意欲抢劫而对A实施了暴力,在压制了A的反抗后,乙到了现场,并且明知甲在抢劫A的财物,乙与甲一起共同强取了A的财物。
在这种情况下,甲与乙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
12. 丙意欲抢劫B的财物而对其实施暴力,并且造成了B的重伤,此时丁到了现场,明知丙要抢劫B的财物,丁与丙共同强取了B的财物。
丁虽然与丙构成抢劫罪的共同犯罪,但丁不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只有丙对B的重伤承担刑事责任。
13. 丙丁二人共同故意伤害B,但不知道是谁的行为导致了B的重伤,对此,丙丁均应对B的重伤承担责任。
14. X与Y共同故意对C实施了暴力,导致C死亡,C仅有一处致命伤,但不知由谁的行为造成,而且事后查明,X具有杀人的故意,Y仅有伤害的故意。
对此,应认定X成立故意杀人罪(既遂),Y 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
15. 如果教唆犯实施了教唆行为,但被教唆的人没有犯被教唆的罪,则教唆犯与被教唆的人不成立共犯,但教唆犯仍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16. 甲乙共谋杀害在某博物馆工作的丙,并同时举枪向丙射击,甲击中了国家保护的珍贵文物,乙没有击中任何目标。
这是一种共同正犯,由于甲乙对丙有共同杀人故意,但没能造成丙的死亡,所以成立故意杀人未遂的共同犯罪。
甲的行为另外触犯了过失损毁珍贵文物罪,过失犯罪不构成共犯,所以乙不成立该罪的共犯。
甲的行为是一行为触犯数罪名,属于想象竞合犯,所以对甲实际上只能以杀人未遂论处。
17. 甲邀约乙对丙实施暴力,乙以为甲只是希望伤害丙,事实上甲具有杀人的故意,甲乙共同对丙实施暴力,导致丙死亡。
在这种情况下,只能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认定甲与乙构成共同犯罪(共同正犯),丙都对死亡结果承担责任。
但由于甲具有杀人的故意与行为,对甲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
18. 甲教唆乙破坏公用电信设施,乙误解了甲的教唆内容,破坏了军用通信设施。
由于甲有教唆他人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的故意与行为,成立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的教唆犯。
乙在此范围内与甲成立共犯(部分犯罪共同说)。
但由于乙的行为另外符合破坏军事通信罪的构成要件,所以对乙的行为认定为破坏军事通信罪。
19. 甲以为乙是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间接正犯的意图唆使乙实施盗窃行为,事实上乙具有刑事责任能力,并实施了盗窃行为。
如果刑法将共犯人分为正犯、教唆犯与帮助犯,则必须确定甲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尽管我国刑法将共犯人分为主犯、从犯、胁从犯,对于教唆犯应当按照他在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处罚,但在是否成立共犯的意义上说,仍然有必要分清甲是间接正犯还是教唆犯。
根据刑法原理,应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将甲认定为教唆犯。
在相反情况下,即以为对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教唆,实际上对方没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也只能在主客观相统一的范围内,认定为教唆犯。
20. 为了杀人而盗窃枪支,并利用所盗窃枪支杀人的,不能认定为一罪。
因为对故意杀人罪的法律评价,不可能包含对盗窃枪支罪的法律评价,应当以盗窃枪支罪与故意杀人罪数罪并罚。
21. 如果窃取的档案是国家秘密,则同时触犯了窃取国有档案罪与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属于想象竞合犯,从一重罪论处。
22. 强奸妇女致其重伤的,由于刑法加重了法定刑,属于结果加重犯。
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致其重伤的,因为刑法没有加重法定刑,所以不是结果加重犯。
23. 仅在客观上具有牵连关系而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的,不宜认定为牵连犯。
如,行为人在一年前为了狩猎而盗窃了枪支,一年后为了抢劫银行而使用了该枪支。
两个行为虽然在客观上有牵连关系,但主观上不存在牵连关系,所以否认牵连犯的成立。
24. 虽然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在主观上有牵连关系,但如果手段行为与目的行为之间的牵连关系不具有通常性,也不应认定为牵连犯。
如,为了抢劫银行而盗窃枪支,然后利用所盗窃枪支抢劫银行的,以抢劫罪与盗窃枪支罪数罪并罚,不能认定为牵连犯。
25. 死缓依法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虽然实质上减轻了刑罚,但不是刑法第78条规定的减刑制度。
26. 对于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暴力性犯罪人,即使减刑后其刑期低于10年有期徒刑,也不得假释。
27. 只要是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即使经过了假释考验期后才发现新罪,也应该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
28. 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触犯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适用原则是重法优于轻法(2010年三大本第112页)保险诈骗行为都利用了保险合同,在此意义上说,保险诈骗行为都触犯了保险诈骗罪与合同诈骗罪,规定合同诈骗罪的224条与规定保险诈骗罪的第198条,存在普通法条与特别法条的关系。
在这种前提下,如果一概适用特别法条优于普通法条的原则,会出现不合理现象:利用保险合同诈骗保险金的,无论数额多少、情节多么严重,最高只能判处15年有期徒刑;而利用其他经济合同骗取财物的,最高可能判处无期徒刑。
因此,如果认为刑法第198条与刑法第224条之间存在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的关系,在符合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原则条件的前提下,可以适用该原则,以实现罪刑相适应原则。
首先,利用保险合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触犯的是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与普通法条;其次,同一法律的特别法条规定的法定刑,明显低于普通法条规定的法定刑,而且,根据案件的情况,适用特别法条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最后,刑法第224条没有禁止适用普通法条,即没有像刑法第266条那样明文规定必须适用特别法条。
因此,就可以适用重法条优于轻法条的原则。
29. 行为人实施了其他犯罪行为后为了销毁罪证而放火,或者为了骗取保险金而放火并且已经着手骗取保险金的,应实行数罪并罚。
(2010三大本第115页)30. 将破坏交通工具罪中的汽车解释为包括大型拖拉机,是一种扩大解释,不是类推解释。
31. 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属于抽象危险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便可根据社会一般生活经验,得出具有公共危险的结论。
但是盗窃、抢夺危险物质的,属于具体的危险犯,需要根据危险物质的种类、盗窃与抢夺的行为方式等具体判断是否具有公共危险,如果没有危害公共安全,则不成立此罪。
32. 行为人非法制造枪支、弹药后又持有、私藏的,属于吸收犯,只定非法制造枪支、弹药罪。
33. 行为人明知酒后驾车违法、醉酒驾车会危害公共安全,却无视法律醉酒驾车,并在肇事后继续驾车冲撞,造成重大伤亡,说明行为人主观上对持续发生的危害结果持放任态度,具有危害公共安全的故意。
对此类醉酒驾车造成重大伤亡的,应依法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
34. 在盗窃他人机动车过程中或者在盗窃后,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应当以交通肇事罪与盗窃罪实行并罚。
35. 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以为被害人已经死亡,为了隐匿罪迹,将被害人沉入河流中,事实上被害人溺死于河流中的,应将后行为认定为过失致人死亡罪。
如果前行为已经构成交通肇事罪,则应实行数罪并罚。
36. 已经通电使用,只是由于枯水季节或电力不足等原因,而暂停供电的线路,仍应认为是正在使用的线路。
行为人偷割这类线路中的电线,如果构成犯罪,应按破坏电力设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37. 非法运输危险物质罪中的运输既包括境内的运输,也包括从境内运往境外和从境外运往境内。
38. 实施生产销售假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非法经营、非法行医、非法采供血等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39.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私自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自己、配偶、子女的,或者与他人串通,名义上出售给他人,实际上自己获利的,认定为贪污罪,不是徇私舞弊低价折股、出售国有资产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