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6 第六章 继承
2024版继承协议书
2024版继承协议书合同目录第一章:协议书引言1.1 协议书目的1.2 协议书背景1.3 协议书内容概述第二章:继承人信息2.1 继承人基本信息2.2 继承人关系证明2.3 继承人资格确认第三章:遗产概述3.1 遗产内容3.2 遗产价值3.3 遗产分配原则第四章:继承方式4.1 法定继承4.2 遗嘱继承4.3 遗赠第五章:继承条件5.1 继承资格5.2 继承顺序5.3 继承份额第六章:继承手续6.1 继承申请6.2 继承登记6.3 继承公告第七章:遗产管理7.1 遗产管理责任7.2 遗产管理方式7.3 遗产管理期限第八章:遗产分配8.1 分配方案8.2 分配时间8.3 分配方式第九章:争议解决9.1 争议解决方式9.2 争议解决机构9.3 争议解决时间第十章:其他条款10.1 保密协议10.2 知识产权10.3 协议解释权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继承人签字11.2 见证人签字11.3 签订时间11.4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第一章:协议书引言1.1 协议书目的本协议书旨在明确继承人对遗产的继承权利和义务,确保遗产的合法、合理分配。
1.2 协议书背景鉴于遗产所有者______(以下简称“被继承人”)已去世,其遗产需由合法继承人继承。
为明确继承权利和义务,特制定本协议书。
1.3 协议书内容概述本协议书包含继承人信息、遗产概述、继承方式、继承条件、继承手续等内容。
第二章:继承人信息2.1 继承人基本信息继承人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号:,住址:______。
2.2 继承人关系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的关系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户口本、结婚证、出生证明等。
2.3 继承人资格确认继承人需提供相关证明材料,证明其合法继承资格。
第三章:遗产概述3.1 遗产内容遗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车辆、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等。
3.1.1 房产位于______的房产,建筑面积______平方米,房产证号:______。
第六章 《民法学》 马工程 PPT
三、遗产
(一)遗产的概念和特征 遗产是继承法律关系的客体,是继承人享有的继 承权的标的。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 法财产。 遗产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时间上的特定性。 第二,内容上的财产性和包括性。 第三,范围上的限定性。 第四,性质上的合法性。
三、遗产
(二)遗产的范围 依据 《继承法》第3条的规定,遗产包括以下财产: (1)自然人的收入;(2)自然人个人的房屋、储蓄和 生活用品; (3)自然人的林木、牲畜和家禽;(4)自 然人的文物、图书资料;(5)法律允许自然人所有的生 产资料;(6)自然人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7)自然人的其他合法财产。依据 《继承法意见》第3 条规定,公民可以继承的其他合法财产包括有价证券和履 行标的为财物的债权等。此外,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建设用地使用权等也可以成为遗产。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法定继承人的范围
法定继承人是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可以依法继承 被继承人遗产的人。
依据 《继承法》第 10 ~ 12 条的规定,法定 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 父母、外祖父母,以及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或女婿。
二、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继承顺序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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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二)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 (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1.保护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2.继承权平等原则 3.养老育幼原则 4.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
继承法教案
第二章 遗产
• 第一节 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 第二节 遗产的范围 • 第三节 遗产与共有财产的区分
第一节 遗产的概念与特征
• 一. 遗产的概念 • 二. 遗产的特征
一. 遗产的概念
•
• • • • • • • • 《继承法》第三条规定“ 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 合法财产”,包括: (一)公民的收入; (二)公民的房屋、储蓄和生活用品; (三)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四)公民的文物、图书资料; (五)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 (六)公民的著作权、专利权中的财产权利; (七)公民的其他合法财产。 遗产,作为继承的标的,是指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 财产 。财产,包括财产权利(积极财产)与财产义务 (消极财产)。
• 2. 《继承法》第十四条: 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 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 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扶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 的遗产。 • 3. 《继承法》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 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 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 4. 《继承法》第二十九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 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
第一章 总则
• • • • • 第一节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第二节 养老育幼的原则 第三节 继承权男女平等的原则 第四节 互助互让、团结和睦的原则 第五节 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第一节 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
• 一、确立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 的客观依据 • 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的原则在 我国继承法中的体现
4.遗产必须是原属于被继承人 个人的合法财产,具有专属性
2024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
遗产继承协议书范本合同编号:__________第一章遗产范围1.1被继承人去世时遗留的财产包括但不限于房产、存款、股票、债券、车辆、金银首饰、家具、电器、书画、收藏品等有形财产。
1.2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知识产权、股权、债权、信托受益权等无形财产。
1.3被继承人生前所拥有的保险合同、赠与合同、遗赠抚养协议等具有现金价值或者可以转化为现金的权益。
第二章继承人身份2.1继承人包括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等法定继承人。
2.2继承人应提供合法的身份证明文件,包括身份证、户口本、婚姻证明等。
第三章继承份额3.1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和比例享有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权。
3.2继承人放弃继承权的,应在遗产分配前向其他继承人书面声明。
3.3继承人之间对继承份额有争议的,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章遗产分配4.1遗产分配应遵循公平、合理、有利于家庭和睦的原则。
4.2继承人应在遗产分配前共同确定遗产的价值,可以委托专业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4.3继承人可以选择现金、实物或者权益的方式进行遗产分配。
4.4继承人应按照约定的份额进行遗产分配,如有剩余,由继承人协商处理。
第五章继承手续5.1继承人应共同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继承手续,包括遗产继承登记、过户等。
5.2继承人应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口本、死亡证明、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等。
5.3继承人应按照法律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和费用。
5.4继承人应在办理继承手续过程中保持沟通和协作,共同解决遇到的问题。
第六章遗产管理6.1继承人应共同指定一名遗产管理人,负责遗产的保管、清理、变现等管理工作。
6.2遗产管理人应忠实履行职责,维护继承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擅自处置遗产。
6.3遗产管理人有权根据继承人的指示和遗产管理的需要,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员提供协助。
6.4遗产管理人应定期向继承人报告遗产管理情况,包括遗产的收支、使用、处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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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法 定 继 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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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继承的概念、特征和适用 范围
(一)法定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范围、
继承顺序、继承份额以及遗产分配原则等继承被 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 法定继承具有以下特征: • 第一,法定继承基于一定的身份关系产生。 • 第二,法定继承是遗嘱继承的补充。 • 第三,法定继承是对遗嘱继承的限制。 • 第四,法定继承中有关继承人、继承顺序以及遗 产分配原则的规定具有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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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继承权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开始前继承人的法律 地位,是自然人依据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 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继承人在继承法律关系中 实际享有的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具体权利。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转化为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须具备如下三个条件:一是被继承人死亡,二是 被继承人留有遗产,三是继承人未丧失继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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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代位继承
(一)代位继承的概念和条件 《继承法》第11条规定:“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 亲或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 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 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 血亲代替继承其应继份额的法律制度。在代位继 承中,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 人,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称为代位继 承人。
第六章 继 承 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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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继承法概述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遗赠与遗赠扶养协议 遗产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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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导语
• 本章教学目的:通过本章的学习,使学生对继承 法有全面、系统的理解和把握。
中国哲学史-中国哲学史-06第六章庄子
• “天下莫大于秋毫之末,而泰山为小;莫寿乎殇子,而彭祖为夭。天 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齐物论》)
• “自其异者视之,肝胆楚越也;自其同者视之,万物皆一也。” (《德充符》)
江苏大学
二、“物物者非物”的天道观
• 二、“物物者非物”的天道观
• 在中国哲学史上,老子最早提出“道”这个概念。庄 子继承了老子关于“道”的思想,并有所发挥,他说: “夫道,有情有性,无为无形;可传而不可受,可得 而不可见;自本自根,未有天地,自古已固存;神鬼 神帝,生天生地;在太极之先而不为高,在六极之下 而不为深,先天地生而不为久,长于上古而不为老。” (《大宗师》)
主义理论。
江苏大学
三、以相对主义为基础的认识论
1.齐万物 • “莛与楹,厉与西施,恢恑憰怪,道通为一”(《齐物
论》) • “朝菌不知晦朔,蟪蛄不知春秋,此小年也。楚之南有
冥灵者,以五百岁为春,五百岁为秋;上古有大椿者, 以八千岁为春,八千岁为秋。”(《逍遥游》)
江苏大学
• “穷发之北有冥海者,天池也。有鱼焉,其广数千 里,未有知其修者,其名为鲲。有鸟焉,其名为鹏, 背若泰山,翼若垂天之云,搏扶摇羊角而上者九万 里,绝云气,负青天,然后图南,且适南冥也。斥 鷃笑之曰:“彼且奚适也?我腾跃而上,不过数仞 而下,翱翔蓬蒿之间,此亦飞之至也。而彼且奚适 也?”此小大之辩也。”(《逍遥游》)
第六章:庄子
The Philosophy of Chuang Tzu
江苏大学
一、庄子其人和《庄子》其书
• 一、庄子其人和《庄子》其书
• 庄子(约前369年—前286年),名周,字子休(一说子沐),战国 时代宋国蒙(今安徽省蒙城县人)。著名思想家、哲学家、文学家, 是道家学派的代表人物,老子哲学思想的继承者和发展者,先秦庄子 学派的创始人。他的学说涵盖着当时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但根本精 神还是归依于老子的哲学。后世将他与老子并称为“老庄”,他们的 哲学为“老庄哲学”。
继承法实施细则
继承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明确继承关系,保障继承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继承人认定规定第二条:继承人应依法认定为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和配偶。
直系血亲包括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
配偶指被继承人的合法妻子或丈夫。
第三章继承内容规定第三条:继承内容包括被继承人的个人财产,包括但不限于动产、不动产、知识产权、债权等。
第四章继承权利义务第四条:继承人有权依法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并承担相应的债务。
第五条:继承人在继承过程中,应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不得损害其他继承人的合法权益。
第五章遗产行为规定第六条:遗产应按照被继承人的遗嘱进行分配,无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分配。
第六章继承纠纷解决第七条:发生继承纠纷时,当事人应首先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继承方式规定第八条:继承方式分为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
第八章法定继承权规定第九条:在无法定遗嘱或遗嘱无效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九章继承权丧失规定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继承人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第十章代位继承条件第十一条:当继承人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该继承人的直系血亲有权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的继承顺序与其父母相同。
第十一章附则第十二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如有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的解释权归最高人民法院。
制定日期:[具体日期]发布机关:[发布机关名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医药法(草案)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中药材质量监测,定期向社会公布监测结果。国务院有关部门应当协助做 好中药材质量监测有关工作。
国家鼓励发展中药材现代流通体系,提高中药材包装、仓储等技术水平,建立中药材流通追溯体系。药品经 营企业经营中药材,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和购销记录制度,并标明中药材产地。
第二十九条 国家保护中医药传统知识。中医药传统知识持有人对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传承使用的 权利,对他人获取、利用其持有的中医药传统知识享有知情同意和利益分享等权利。
第三十条 对具有重要学术价值的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省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医药主管部门应当组织遴选 本行政区域内的中医药学术传承项目和传承人,并为传承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传承人应当开展传承活动,培养 后继人才,收集整理并妥善保存相关的学术资料。属于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非 物质文化遗产法》的有关规定开展传承活动。
第十八条 具备中药材知识和识别能力的乡村医生、中医医师,可以自种、自采地产中药材并在其执业活动 中使用。
第四章
人才培养
第二十三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教育,建立适应中医药事业发展需要、规模适宜、结构合理、形式多样的中医 药教育体系;加强中医全科医师、专科医师和城乡基层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的培养和培训;鼓励开展高层次的中 西医结合教育。
谢谢观看
第二十六条 国家发展中医药师承教育,鼓励中医医师、中药专业技术人员在执业、业务活动中带徒授业, 传授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
第五章
继承创新与文化传播
第二十八条 国家支持中医药理论和技术方法的继承和创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扶持有中医药特色和优 势的医疗机构发展,发挥其在中医药继承和创新中的主体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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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2.继承法的概念和性质 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性质可以从以下四方面理 解: 第一,继承法为私法。 第二,继承法为普通法。 第三,继承法为强行法。 第四,继承法为财产法。
大家有疑问的,可以询问和交流
可以互相讨论下,但要小声点
二、继承权
继承开始后,继承人的继承权可能遭受的非法侵害主要有 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遗产分割前,继承人中的一人或数人不顾其他继承 人的合法权益而侵占被继承人的全部遗产; 第二,第二顺序的继承人非法排斥第一顺序继承人的继承 权利; 第三,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非法侵占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四,未经特定继承人允许而处分该继承人应得的遗产; 第五,已经取得遗产的继承人,后被依法确认其丧失继承 权的,拒绝将其所得遗产返还给应得该遗产的继承人。
一、我国继承法的存在根据与基 本原则
继承具有如下特征: 第一,继承基于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 第二,继承人是死者一定范围内的近亲属。 第三,继承的客体是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继承人概括地承受被继承人的财产。 根据继承人继承遗产的方式不同,继承可以区分 为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在我国继承法上,遗嘱 继承具有优先于法定继承的适用效力。
二、继承权
(二)继承权的接受和放弃
1.继承权的接受
继承权的接受是指继承人作出的同意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 意思表示。继承权的接受是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 使继承权,承受被继承人遗产的条件。
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虽然取得了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 但还须作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才能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人接受继承的意思表示,可以是明示的,也可以是默 示的。依据 《继承法》第25条的规定,只要继承人没有 作出放弃继承权的意思表示,即视为接受继承权。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
2023法考王立争民法讲义第一章:引言王立争民法讲义是为了帮助考生全面理解和掌握民法相关知识而编写的。
本讲义涵盖了2023年法考中涉及的王立争民法考点,旨在为考生提供一份系统、准确、严谨的学习资料。
第二章:民事权利与义务2.1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民事权利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所享有的行使权力和主张权益的能力。
根据民法的规定,民事权利可以分为财产权利和人身权利两大类。
财产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等;人身权利包括人身自由权、人格权、婚姻家庭权、继承权等。
2.2 民事行为与民事法律行为民事行为是指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通过意思表示等方式表明自己的真实意思,产生民事法律后果的行为。
而民事法律行为是指符合法定形式、满足法定条件和具备法律效力的民事行为,如合同、遗嘱等。
2.3 民事主体民事主体是指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民事权利能力是指民事主体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能力;民事行为能力是指民事主体根据法律规定,能够独立实施民事行为的能力。
第三章: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效力与保护3.1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意思表示真实、有意思表示、表达方式合法、目的合法、没有法律禁止。
3.2 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分为相对效力和绝对效力。
相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效力,即当事人不能随意变更或撤销;绝对效力是指民事法律行为对第三人产生的效力,即第三人不能无故干涉或撤销。
3.3 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民事法律行为的保护主要体现在民事法律行为的确认、撤销和补救等方面。
当民事法律行为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寻求法律保护。
第四章:合同法4.1 合同的定义与要素合同是指当事人通过意思表示达成的协议,对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产生约束力。
合同的要素包括合同的当事人、合同的内容、合同的形式和合同的效力。
4.2 合同的成立与效力合同的成立需要满足以下要件:合同的当事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合同的内容合法、真实、明确;合同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
06毛概思考题第六章(完)
第六章社会主义本质和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总任务1.怎样准确把握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论断?邓小平关于社会主义本质的概括,既包括了社会主义社会的生产力问题,又包括了以社会主义生产关系为基础的社会关系问题,是一个有机整体。
社会主义本质的科学内涵就是: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基本内涵包括两个方面:①突出强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发展中的重要地位。
强调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在社会主义本质中地位。
②突出强调消灭剥削,消除两极分化,最终达到共同富裕。
社会主义就是要使全体社会成员过上富裕幸福的生活。
2.为什么说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社会主义的根本任务是发展生产力。
这合乎科学社会主义的基本原则,体现了中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发展实践的迫切要求。
①高度发达的生产力是实现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
我国的社会主义是在经济文化比较落后的基础上建立的,没有经历一个资本主义充分发展的历史阶段,发展社会生产力的任务尤为艰巨;②解放生产力是为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开辟道路。
生产关系要适应生产力的发展。
生产关系既不能落后也不能超前于生产力的发展。
只有不断变革同生产能力发展不相适应的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为生产力的发展扫清障碍,才能促进生产力的发展。
③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根本任务。
社会主义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共同富裕,进而实现人的自由而全面发展。
要实现这些目标,根本途径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
3.如何理解分“三步走”基本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发展战略?(1)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把邓小平“三步走”的发展战略构想确定下来。
(2)1997年,我国在提前实现了“三步走”战略的第一步和第二步战略目标后,党的十五大把“三步走”战略的第三步进一步具体化,提出了三个阶段性目标:①21世纪第一个十年,实现国民生产总值比2000年翻一番,使人民的小康生活更加富裕,形成比较完善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②在经过10年的努力,到建党100周年时,使国民经济更加发展,各项制度更加完善;③到21世纪中叶新中国成立100周年时,基本实现现代化,建成富强民主文明的社会主义国家。
大学生民法典讲课内容
大学生民法典讲课内容第一章:民法典总则1.1 民法典的基本概念民法典是我国民事法律的总称,是处理人们日常生活中所产生的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
1.2 民法典的主要内容民法典主要包括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继承等内容。
第二章:民法典中的物权2.1 物权的基本概念物权是指个人对特定物的支配、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2.2 物权的种类物权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每种权利有不同的法律规定和保护。
第三章:民法典中的合同3.1 合同的基本概念合同是实现协商一致、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件,是民事主体之间的约束力很强的协议。
3.2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需要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合同一旦成立,双方有义务按照约定履行合同内容。
第四章:民法典中的侵权责任4.1 侵权责任的概念侵权责任是因过错行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4.2 侵权行为的种类侵权行为包括侵害财产权、侵害人身权、侵害其他民事权益等多种形式。
第五章: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5.1 婚姻家庭的基本概念婚姻家庭是社会基本单位,有着重要的社会功能和法律地位。
5.2 婚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制度婚姻关系包括夫妻关系和父母子女关系,涉及财产和子女抚养等权利义务。
第六章:民法典中的继承6.1 继承的基本概念继承是指个人死亡后,其财产由其合法继承人按照法定规定或遗嘱进行继承的行为。
6.2 继承的程序和方式继承程序包括立案、继承财产清册、继承财产分割等程序,继承方式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
通过本文详细介绍了大学生民法典讲课内容,包括民法典总则、物权、合同、侵权责任、婚姻家庭和继承等内容,希望对大学生们在学习民法典时有所帮助。
06第六章+接触交代矿床
二、接触扩散交代作用(双交代作用)
是扩散交代作用的一种特殊方式,主要发生在两种岩石的接触面上。当溶液沿着岩浆岩和碳酸盐接触界面流动,使两种岩石中的组分通过粒间溶液进行扩散交代,而形成矽卡岩。
岩浆岩中的粒间溶液为SiO2所饱和(Al2O3),石灰岩的粒间溶液被CaO所饱和。当溶液沿接触面流动,使得原来稳定的粒间溶液平衡被破坏。这时CaO将依靠浓度梯度向岩体中扩散。SiO2、Al2O3则向浓度低的围岩中扩散,于是在接触带上形成了矽卡岩。
第六章 接触交代矿床
§1 概述
一、概念
接触交代矿床:凡产于中酸性侵入体与碳酸盐类岩石、或其它含Ca、Mg质岩石接触带或附近,由含矿气水溶液的交代作用形成,并与矽卡岩在成因上和空间上有关的矿床,通称为接触交代矿床或矽卡岩矿床。
火成岩侵入体:中酸性岩。围岩:碳酸盐类岩石为主
二、重要性
① 当火山岩系中含有石灰岩夹层时最有利于矽卡岩矿床形成。
② 不纯的薄层的碳酸盐比纯净的厚层的碳酸盐有利于成矿。
③ 不同的围岩将形成不同的矽卡岩组合,同时对成矿作用也有影响,当围岩是一石灰岩时,形成钙矽卡岩矿物组合,当围岩为白云岩时形成Mg矽卡岩组合。多数矿床与钙矽卡岩有关。镁矽卡岩有关的矿床较少。但有特殊矿物、硼矿无一例外产于镁质碳酸盐形成的镁矽卡岩中,Mg是硼的沉淀剂。
2、交代矽卡岩的形成阶段
随着岩浆的结晶作用,从中分异出热水流体逐渐变多,使其内压逐渐增大,能引起已结晶的侵入体和角岩发生破裂,即水裂作用(Hydrofractnriaog),为后期的成矿提供了空间。这些岩浆水可与变质水,地下水等混合,沿接触带上升活动,并且向围岩中渗滤,依靠溶液与围岩粒间溶液中的浓度差进行交代作用。围岩碳酸直加的析出的钙以离子扩散的形式加入到侵入体中形成内矽卡岩;侵入体析出的热水溶液中的Fe、Si、Al等以离子扩散的方式加入到碳酸盐围岩中形成外矽卡岩。如果围岩是石灰石则形成钙矽卡岩,是白云岩则形成镁矽卡岩。
民法典之继承编法律讲座PPT
务。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义务的,经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请 求,人民法院可以取消其接受附义务部分遗产的权利。
根据法律规定:遗赠>遗嘱>法定继承
2023/11/26
案例:
W大爷请了Z阿姨到家里做保姆。 为让Z阿姨能安心留下来照顾自己,W 大爷与Z阿姨签了一份遗赠扶养协议, W大爷声明:Z阿姨若能照顾自己终身 ,那么自己过世后房产与存款都由Z阿 姨继承。此后,Z阿姨也一直尽心照顾 W大爷。
共同办理,由其中一名公证员在公证书上署名。因特殊情况由一名公 证员办理时,应当有一名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应当在遗嘱和笔录上签 名。 在办理遗嘱公证时,遗嘱人应当填写公证申请表,并提交下列证件 和材料: (1)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身份证件; (2)遗嘱涉及的不动产、交通工具或者其他有产权凭证的财产的产 权证明; (3)公证人员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若遗嘱人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可由公证人员代为填写,遗嘱人应 当在申请表上签名。
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 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 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2023/11/26
四、法定继承
• 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的顺序、遗产的分
配均按法律规定处理的一种遗产继承方式。
• 亮点:扩大法定继承人范围至侄、甥为了财产更多流
转在血亲家族中,而非收归国家。
2023/11/26
从本质上而言,遗嘱的效力取决于 遗嘱内容本身的真实性,遗嘱的 形式要求也是以此为目的,以在最 大程度上保障遗嘱人的真实意愿的
实现。
无论是哪种形式立下的遗嘱,都要 求立遗嘱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 并且所立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教案
第六章继承法概述教学目的和要求:了解继承的概念和特征、继承的历史发展、继承的种类、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继承法律关系等知识。
教学难点和重点:继承的种类;继承权的放弃与丧失;遗产教学内容:第一节继承概述一、继承的概念继承,即财产继承,专指公民死亡或被宣告死亡时,按照法律规定或遗嘱安排将其生前所有、死亡时遗留下来的财产转移给他人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继承的历史发展(一)继承的起源(二)古代社会的继承1、身分继承与财产继承并存,并以身分继承为主。
2、单一继承与共同继承并存。
3、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并存,并以法定继承为主。
4、男女继承权不平等。
(三)西方国家近现代的继承三、继承的本质(一)财产私有制是继承产生和存在的根源(二)继承是因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社会关系主体的更换(三)继承是由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所决定,并对其起着反作用(四)继承受一定社会上层建筑的其他组成部分的影响四、继承的种类(一)以继承的对象为标准,分为财产继承与身分继承财产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财产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现代各国的继承制度都是财产继承。
身分继承,是指以死者生前的身分为继承对象的继承。
(二)以继承的依据为标准,分为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三)以继承的范围为标准,分为限定继承与无限定继承(四)以继承权人的人数为标准,分为共同继承与单一继承(五)以继承人的地位为标准,分为本位继承与代位继承第二节继承法概述一、继承法的概念继承法,是调整因自然人的死亡而发生的继承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继承法的性质(一)继承法是财产法(二)继承法是实体法(三)继承法是普通法(三)继承法是强行法三、我国继承法的基本原则(一)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原则(二)继承权平等原则1、男女平等。
2、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事实扶养关系的继子女平等。
3、同一顺序的继承人平等。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无论辈分高低、年龄长幼,也无论职业、政治状况,都平等地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三)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四)限定继承原则限定继承,又称有限责任继承,是指继承人仅在一定范围内继承被继承人的财产权利和义务的继承。
第六章:国家承认和继承
第六章:国际法上的承认和继承第一节、国际法上承认的概念在国际关系的实践中,如有新的国家产生,或一既存国家内政府因革命或政变等原因发生非正常的变更,或遇有某种情势的出现,就要发生国际承认的问题。
承认既是国际法上一个古老的制度,也是国际法中的一个重要制度。
1、承认的定义国际法上的承认(recognition in international law)是指一国际法主体接受(accept)某种情势在国际法上存在,从而肯定(confirm)这一存在所产生的政治和法律后果直至目前,关于承认的国际法规则,都是习惯法规则(即以非条约形式表现的国际法规则)。
但是在某些情势中,这些习惯法规则的适用要受到相关条约义务的限制。
11949年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在制定国家权利义务草案宣言时,曾考虑过国家和政府的承认的问题。
但是,当时多数委员认为这个问题太微妙,包含太多的政治含义,尚未成熟到可以在宣言草案中加以简要陈述的程度。
国际法委员会在1949年曾将国家与政府的承认问题列入其制定的编纂议程,但是至今尚未就此问题展开工作。
不过,国际法委员会在编纂别的国际法议题时,也曾偶尔触及国家与政府承认问题的某个方面。
2、承认的对象1)对国家的承认对国家的承认是确认某一地区的居民己组成一个作为国际法主体的国家并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一个国际法意义上的国家而与其交往。
2)对政府承认对政府的承认是确认一个政治集团在一个国家内已经组成了一个能够在该国内实行有效统治、在国际关系中代表该国的政府,同时表示愿意视其为该国的唯一合法政府而与其交往。
3)其他实体的承认a.对民族的承认1例如,德意志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在1949年正式建立,但是,许多国家多年来不予承认。
据说原因之一就在于受到第二次世界大战结束时美、苏、英、法四国缔结的各种协定的限制。
参见Sir Robert Jennings and Sir Arthur Watts (ed), Oppenheim’s International Law (Peace), 9th edition, vol. one, Longman, 1992, p.128.按照国际法上民族自决的原则,一个民族有权起来反抗外族的统治,争取民族独立。
继承法ppt1
• 甲乙是夫妻,丙丁是丈夫甲的父母,甲 有一兄弟辛,妻子乙有母亲戊。甲乙丙 丁一起出游,途中发生事故,四人均在 事故中遇难,无法确定死亡时间。甲乙 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丙丁共有财产20 万元,问如何继承?
• 解析: 首先,相互有继承关系的几个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 如不能确定死亡先后时间,推定没有继承人的人先死亡。 死亡人各自都有继承人的,如几个死亡人辈分不同,推定 长辈先死亡;几个死亡人辈分相同,推定同时死亡,彼此 不发生继承,由他们各自的继承人分别继承。 1、本案中甲乙丙丁是不同辈分而相互之间有继承人 的情况,由于无法确定死亡时间,推定丙丁先死亡,甲乙 后死亡。 2、丙丁的遗产是20万元,继承人是甲和辛。丙丁的 遗产应由两人平均继承,故甲和辛各得10万元。乙作为甲 的妻子只有在作为丧偶儿媳并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时 才能作为法定继承人继承丙丁的遗产。 3、甲乙原来共有共同财产10万元。在丙丁死亡后, 甲又继承了丙丁的10万元遗产,此10万元成为了甲乙夫妻 二人的共有财产。因此,甲乙在死前共有财产20万元。 4、由于甲乙被推定为同时死亡,两人各自的财产由 各自的继承人继承。甲的继承人是辛,因此甲的10万元由 辛继承。辛总共继承了20万元。乙的继承人是其母亲戊, 乙的10万元由戊继承。
• 第一顺序继承人:配偶、父母、子女 • 第二顺序继承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同胞兄弟姐妹。 • 继承开始后,现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第二顺 序继承人不能继承遗产。只有在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 或第一顺序继承人没有继承权,或放弃继承权的情况 下,第二顺序继承人才可以继承财产。
• 同一顺序的继承人继承财产,次序不分先后。
(二)代位继承
• 1.概念:
• 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 继承人死亡,其所应当获得的被继承人 的遗产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 继承的继承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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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继承学习目标:⏹单重继承在java中的实现⏹受保护(protected)、缺省(package-friendly)访问区分符的使用⏹方法重载(overloading)、方法覆盖(overriding)、隐藏(hiding)的定义以及区别⏹构造方法在继承中的使用⏹Object类、包装类(Wrapper Classes)的功能及使用⏹基于继承的多态(polymorphism)实现⏹在java App中实现:♦方法重载♦方法覆盖♦方法隐藏♦在子类中调用父类构造方法、父类方法单继承(single inheritance)在面向对象一章中我们学习了OO的特征之一:继承,我们已知,任何面向对象的语言必然实现了继承这一特性,java也不例外,但是,我们应该注意的是,java和某些面向对象语言(如c++)在实现继承的不同之处在于java只支持单继承,不支持多重继承。
即,java中一个类只能继承于另一个类。
我们将被继承的类称之为父类(基类),继承类称之为子类(派生类)。
在java中用关键字extends来实现单继承,语法如下:class subclass extends superclass{...}在前面所讲已知,实现继承关系的类之间有着必然的联系,不能将不相关的类实现继承,就象人类不能继承于鸟类!那怎么去判断类和类之间是否有着必然联系呢?实际上,在第一章里面,我们已知当某类A和类B之间有着共同的属性和行为时,那么类A和类B之间就可能是继承关系或者有着共同的父类。
下面,假设我们开发某公司的员工管理系统,已知类Manager和类Employee,代码如下:class Employee{public String f_name;public String l_name;public float salary = 0.0f;public String getEmpDetails(){....}}class Manager{public String f_name;public String l_name;public float salary;public String dept;public String getEmpDetails(){....}}通过分析得知,在类Employee和类Manager中存在许多共同的属性和行为,在现实生活中,Manager是公司Employee之一,因此,我们可以将Manager 类定义成Employee类的子类,修改类Manager如下:class Manager extends Employee{public String dept;public String getEmpDetails(){return"This is Manager!";}}UML中类图表示为:大家可能会质疑:Manager类重新定义后,原有的属性减少了(f_name,f_name,salary),岂不是违背了需求?!当类A继承于类B时,子类A拥有父类B的所有成员变量和方法,换句话说,子类继承了父类的所有成员属性和方法,在父类中已定义的属性和方法,在子类中可以无需定义(除非方法覆盖)。
所以,在子类Manager中已继承了父类Employee中的属性和方法,无需再定义在父类中已有的属性(f_name,f_name,salary)。
好,我们已经学会了基本的继承语法,下面就来探讨一下继承带来的一些好处:a.减少代码冗余从上面的例子就可以看出,类Manager通过继承而无需再定义属性(f_name,f_name,salary),从而减少了代码量,试想一下,当公司员工分为许多不同级别员工时(如定义秘书、工程师、CEO等员工类),如果没有继承,那将是怎样的结果?b.维护变得简单假设公司要求给所有员工添加生日这一属性,那么,在没有继承时,我们的维护将变得困难(需修改每一个级别的员工类)。
c.扩展变得容易当一个新的级别员工类需创建时,我们只需将该类继承所有员工父类Employee,接着再定义属于该员工的特有属性即可。
当然,以上所举例子只是继承带来的好处的部分体现,在下面的学习中我们将逐渐深入体会继承带来的优势。
小测试:以下代码是否正确?class B{...}class C{...}class D{...}class A extends B,C,D{.....}java中一个类只能继承一个类,但一个类可以被多个类所继承。
如:class Engineer extends Employee{...}class Secretary extends Employee{...}class Manager extends Employee{public String dept;...}以上三个不同类分别继承了Employee类,即三个类拥有从父类继承过来的共同属性和方法。
但是,请注意:这仍旧是单继承!以UML类图表示为:提醒:构造方法不能被继承!一个类得到构造构造方法只有两种途径:自定义构造方法;使用JVM分配的缺省构造方法。
但是,可以在子类中访问父类的构造方法,后面我们会深入。
访问控制在java中是通过各种访问区分符来实现数据封装的,共分为四种访问级别(由高到低):private(私有)、friendly(缺省)、protected(受保护)、public(公共)。
注意:以上四种访问修饰符可以作用于任何变量和方法,类只可以定义为私有或公共级别(嵌套类除外)。
public(公共)当变量或方法被public修饰时,该变量和方法可以在任何地方(指的是任何包中)的任何类中被访问。
//类PublicSample中的构造方法、成员变量及方法均被定义为公共的访问级别package com.itjob;class PublicSample{public PublicSample(){....}public int num1;public byte bt1;public char ch1;public void method1(){....}}通过以上定义,类PublicSample中的成员方法和变量可以在任何包中的任何类中访问,即访问是公共的,不受限制的。
以下访问都是允许的:访问1class PublicSample{......public static void main(String[] args){new PublicSample().num1 = 100;new PublicSample().ch1 = '\u0000';new PublicSample().bt1 = 10;new PublicSample().method1();}}访问2package com.java;import com.itjob.*;class A{public void method1(){new PublicSample().ch1 = 'a';....}}♦protected(受保护的)当类的变量或方法被protected修饰时,该变量和方法只可以在同包中的任何类、不同包中的任何当前类的子类中所访问。
即不同包中的任何不是该类的子类不可访问级别为protected的变量和方法。
//受保护的变量protected Stirng str = "";//受保护的方法protected String get(){return "";}♦friendly(缺省的)当类的变量和方法没有显示地被任何访问区分符修饰时,该变量和方法的访问级别是缺省的。
缺省的变量和方法只能在同包中的类中被访问。
//缺省访问级别的变量和方法、类Float f1 = null;void method(){...}class C1{...}♦private(私有的)被private所修饰的所有变量和方法只能在所属类中被访问。
即类的私有成员和变量只能在当前类中被访问。
//私有的构造方法和成员变量、方法private ClassName(){....}private int num = 0;private void method(){....}通过以上学习,我们可以通过以下表格来描述四种访问区分符的访问限制:方法重载(method overloading)♦成员方法重载学习重载之前,我们来了解一下在java中方法的特征。
在java中,每一个方法都有自己的特征,其特征主要是指方法名以及方法的参数。
void method1(){}void method2(){}method1()和method2()可以被理解为是两个方法名不同的方法,即方法的特征不一致。
void method1(int x){}void method1(){}第一个method1()与第二个method1()虽然名字一样,但是却有不同的参数,因此,这两个同名方法仍有着不同的特征。
对于java编译器来说,它只依据方法的名称、参数的不同来判断两个方法是否相同,如果出现两个名称相同、参数也完全一致的方法,那么编译器就认为这两个方法是完全一样的,也就是说方法被重复定义!以下定义是错误的:class ClassName{void m1(){}void m1(){}}对于以上两个方法定义语句,java解释器认为这两个方法完全相同,当执行到第二条语句时,它会告诉你方法m1()已在类ClassName中被定义!可以这样理解,当我们在一个类中不能定义相同名称的多个方法,除非这些方法具有不同的方法特征(参数的不一致)。
将上面语句修改为:class ClassName{void m1(int x){}void m1(){}}这样,虽然方法名相同,但由于两个方法的参数不一致,因此,编译器就认为这是两个不同的方法,从而不会产生歧义。
好,在这里,大家可能就会质疑,把其中的某个方法换成不同的名称不也可以正常运行吗?对,这样确实可以解决问题,但我们知道,在现实中,往往一个类会实现复杂的功能,其中定义的多种方法可能实现的功能意义都是一样,比如我们已经熟悉的System类中的静态方法println(),在该类中println()被定义了多个,每一个方法都有不同的参数,现在我们已知道每一个println()都具有相同的功能:在控制台上输出内容!我们来假想一下,如果按照每个方法定义一个不同名称,那么我们将在System类中定义十多种不同名称的打印方法,虽然功能实现了,首先,我们是否需要编写代码前给这十几种方法取不同名称,并且还得保证名称唯一,这就会增加我们的工作量;其次我们还得记住每一个方法名对应的功能,如果稍有记错,那就会得到错误的结果!因此,我们有更好的解决办法,通过重载,可以在一个类中定义相同名称、不同参数的实现相同功能的多个方法,这样就避免了给每个方法取不同名称、熟记每个不同名的方法对应的功能的额外工作量,提高了我们的开发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