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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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承担举证责任。

但在医疗纠纷中⼜有其特殊性。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实施后,对于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发⽣了很多显著变化。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按照该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和⼀般侵权责任⼀样,归责原则为过错原则,即⼀般需要由患⽅证明医务⼈员存在过错。

医疗损害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有四个:(⼀)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诊疗⾏为;(⼆)患者的损害;(三)诊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四)医务⼈员有过错。

关于过错,《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22条同时⼜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也采纳了附条件过错推定原则,即在以上三种特定情况下,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从⽽减轻或免除患者对于过错的举证责任,并转化为由医疗机构负责⽆过错的证明责任。

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医疗机构和医务⼈员的⼯作依据和⾏动指南。

医疗机构和医务⼈员在⾃⼰的有关业务活动中应当掌握,并遵循相关规定,以确保其⾏为的合法性。

从实践上来看,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诊疗规范,是判断医疗机构和医务⼈员是否有过错的直接标准。

因此,在今后的医疗侵权诉讼中,只要能够证明医疗机构及医务⼈员的⾏为违反了法律、⾏政法规、规章和有关诊疗规范,就可直接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结合《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218条的规定,在此情况下,只要患者受到了损害,医疗机构就应当承担责任。

同时,病历资料是认定案件事实、明确责任的最重要证据,且病历资料主要掌握在医疗机构⼿中。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医疗纠纷类案件处理的难点就在举证责任,何谓举证责任?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第1款规定的“当事⼈对⾃⼰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般来讲,作为患⽅应对医疗损害的全部要件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但举证责任,⼀般来讲,主要是讲结果责任,即案件争议的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由当事⼈哪⼀⽅承担不利诉讼后果。

但举证责任还有其他的内涵,即⾏为责任,它是指当事⼈双⽅就争议事实提供证据的则热,从法理上讲,结果责任只能由当事⼈⼀⽅承担,⽽⾏为责任则当事⼈各⽅均要承担,即各⽅当事⼈都有责任提交由其保管的相关证据,因此结果责任与⾏为责任不能混为⼀谈,原则上,患⽅承担构成医疗损害的举证责任(结果责任),同时医患双⽅均应承担提交其保管的证据的责任(⾏为责任)。

在医疗损害的诉讼中,患者⼀⽅应当⾸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医疗关系并发⽣医疗损害,医疗机构应当提交病历及相关资料说明相应的诊疗过程。

交费单、挂号单等诊疗凭证及病历、出院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医疗关系存在,患者⼀⽅提供不出上述证据,但有其他证据能证明医疗⾏为存在的,⼈民法院可以认定医疗关系。

对于医疗产品损害以外的医疗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患者⼀⽅认为医疗机构治疗有医疗过错,以及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担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机构是否履⾏了向患者⼀⽅说明病情、医疗措施、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档案等情况的义务,由医疗机构承担举证责任。

⼈民法院应当根据病历记载、知情同意书等证据进⾏综合认定。

《侵权责任法》最终对医疗损害的举证问题上去除了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回归了“谁主张,谁举证”的⼀般规则,实现了举证责任的回归。

举证责任的回归,将对审判实践产⽣两点主要影响:⼀、鉴定费由谁预交。

过错与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由患者承担,根据《民事证据规定》关于由承担举证举证⼀⽅负责申请鉴定的规定,则应由患者预交鉴定费⽤。

⼆、模糊鉴定结论对案件处理结果的影响。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要是出现了医疗事故的话,此时不管是患者⼀⽅还是医疗机构⼀⽅,要想最后的处理结果对⾃⼰有利,肯定是要提供⼀些证据才⾏的。

那么对于患者来说,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有哪些呢?今天,店铺⼩编就为您整理了相关法律知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事故中患者需要承担的举证责任⼀、医疗事故举证责任怎样分配(⼀)受害⼈(患者或其法定代理⼈)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受害⼈应当就⾃⼰受损害的事实和接受过医疗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损害包括病员⽣命和健康的损害,患者本⼈及其亲属的财产损害和精神损害。

接受医疗的事实可以通过挂号、交费等诊疗⼿续来证明。

(⼆)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是指医院或经过卫⽣⾏政机关批准或承认的各级各类医疗卫⽣技术⼈员。

在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中,医疗机构应当承担如下举证责任:1、病员的损害结果与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责任中的因果关系是指违法⾏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

在多数案件中,医疗⾏为与病员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较明确。

但在⼀些疑难、复杂的医疗纠纷中,必须经过专门技术鉴定⽅可确定因果关系。

2、医疗机构不存在医疗过错。

医疗机构如果要免除⾃⼰承担的侵权责任,就要证明⾃⼰在诊疗过程中不存在医疗过错。

有的学者在这⽅⾯已经作了⼀些探索和研究,是值得借鉴和参考的。

即医疗机构证明⾃⼰没有医疗过错的途径表现为:(1)损害结果属于医疗意外。

医疗意外是指医疗机构⽆法预料的原因造成的损害后果或医疗机构确实⽆法避免医疗损害结果;(2)出现了难以预料的并发症。

这种“并发症”必须是难以预料和难以避免时,才可以成为免责的条件;(3)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

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是造成损害后果的全部原因,则可以免除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如果病员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只是损害后果的出现的原因之⼀,医疗机构也有过失时,应依过失相抵的原则,由双⽅分担责任。

⼆、医疗事故的⼀审诉讼程序1、管辖法院患⽅如提起医疗侵权之诉或医疗技术服务合同之诉,由医疗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

论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的证明责任分配

笼统 , 随着 时代 的 发 展 , 技 的进 步 , 会 生 活 新 问 题 的 出现 , 统 科 社 传
的学 说 已经 不 能 够 充 分 解 决பைடு நூலகம்证 明 责 任 分 配 的 例 外情 形 。 后 世 学 者 纷 纷 创 立 不 同 的学 说 , 望 一 举 解 决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 所 有 问 题 。 期
证 明责 任 分 配 的理 论 , 主 要 内容 为 两 项 基 本 原 则 。一 是 “ 告 应 其 原
负举证义务 , 原告不尽 证 明责任时 , 判决 被告胜诉 ”一是 “ 当 应 , 举
的权 益 得 到 更 好 的 平 衡 , 完 善 我 国 医 疗 纠 纷 处 理 机 制 指 明 了 新 为 的方 向 。
2 医疗 侵 权 行 为 与 损 害结 果 之 间存 在 因 果 关 系 。法 学 上 的 因 、 果 关 系 不 同于 哲 学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哲 学 上 的 因 果 关 系 是 指 一 个 现 象 必 然 的直 接 的导 致 另 一 现 象 的 出 现 , 一 现 象 叫 做原 因 , 一 现 前 后 象 叫做 结 果 。 对 于 法 律 上 的 因果 关 系 , 多 种 学 说 。 如 条 件 说 , 因 说 , 有 原 相

证 的义 务 , 在 于 主 张 之 人 , 定 之 人 没 有 证 明 的义 务 ” 两 大 原 存 否 。
则 经 过 历 史 的演 变 , 立 了 “ 告 就 其 诉 讼 原 因 之 事 实 为 举 证 , 确 原 被
告 就 其 抗 辩 之 要 件 事 实 为 举 证 ” 一 般 原 则 。然 而 这 一 原 则 过 于 的
论 医 疗 侵 权 的 证 明 责 任 分 配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与举证

论医疗侵权的归责与举证



提供 的鉴 定 资 料 并 非 原 始

来分 析 事实真 相

使得本案 中

记录
造 成 鉴 定 无 法 进行

医 院是 否存在过 错 ? 患者方有 否 自身 疾 病 因 素 ? 均 不 明确

这 是 患者 自身 疾病 的 发 生


相 应举 证 不 能 的法 律 后 果 由 医 院承 担

推 定 医 院 承 担 全 部赔 判 医 院方 赔 偿
医 院有 几 页
只是多了
自身 疾 病 的发 生 发 展 以及 医 学
水 平 局 限所 致




体 外循 环 下 法

病历 重 抄

但 与患者方 手 中

本 案未 经 鉴 定


术后 1 0 天

患者
的复 印件 基 本
段病历小 结


判赔 有 失 公 平 ; 患 者 方 认 为 既
突然 意 识 不 清
民 事 责任 的其 他 损 害 行 为

医 疗 服 务 合 同 问题 ) 不 再 此 赘

化解 矛盾
相对 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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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现在医学技术先进,但是还是免不了有医疗事故的发⽣。

⼀旦发⽣了医疗事故很有可能打官司,那么,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就很重要了,关于这点法律上是怎么来规定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有何规定⼀、实施前举证责任的分配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根据该条款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患者只要举证证明与医疗机构存在医患关系,具有损害结果,即可完成举证。

⽽医疗机构需要承担患者损害与医疗⾏为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责任,如医疗机构⽆法举证,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实施后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责任法》第五⼗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条“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违反法律、⾏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侵权责任法》的颁布,完全改变了《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第四条第⼀款(⼋)项关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举证责任倒置原则,规定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般情况下适⽤过错责任原则,三种法定情形下适⽤过错推定原则。

三、患者的举证责任1、医患关系。

患者应当举证在医疗机构接受过治疗或医疗机构的医务⼈员对其实施过诊疗⾏为,予以证明双⽅之间医患关系的成⽴。

挂号单、门诊⼿册、病历、缴费凭证等均可以作为证据。

2、损害后果。

患者应当举证证明其受到的损害后果,包括⼈⾝损害、财产损害、精神损害。

损害后果表现为诉讼请求时通常有医疗费、护理费、住院伙⾷补助费、营养费、后续治疗费、误⼯费、残疾赔偿⾦、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活费、精神损害抚慰⾦、交通费等。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会发 生 。此 时 , 明责任就转 移到被告一 方' 告 证 由被 证 明 自己的行 为不 曾造 成受害人 的损失 。 若被告 不 能 证 明 自己 的行为 没有 过失 , 由被告 承担不利 的 则
( ) 利 于 维 护 患 者 权 益 , 剧 了 医 患 双 方 的 一 不 加
j 雇 1 .
( 不 利 于 医疗机 构 严格加 强 自身 管理 , 二) 有碍
医疗事 业的 长期稳 定 、 康发展 健
具有高度适应性 的法则, 用于今后类似事件的证据
推断 , 从而证明某一待证事实的的存在。而举证责 任倒置须有 两个前提 :. 1 须有重大诊疗过失的存 在。 . 2 诊疗过失必须具有足以引起所发生伤害的性 质。因此 , 国实行的是有限制的举证责任倒置田 德 。 “ 妨碍证职” 是指本来不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 , 因其
第5 8条规 定 的例 外 情形 ,一 艘 隋况下均 由患 者对
定》 , )现主要 以《 侵权责任法》 为主。 1 96 . 8 年颁布 的《 1 民法通则》 对医疗侵权举证 责任的分配并没有 明确规定。 而按照《 民法通则》 第
16条 第 2款 的 规 定 : 民 、 人 由 于过 错 侵 害 国 0 公 法 家 的、 集体 的财产 , 侵害他人财产、 人身的 , 应当承
致推定” 原则 。“ 大致推定 ” , 是指在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案件中, 原告 只需证 明有损害事实的发生即
夺人们某项行为的权利 , 毕竟法律是大多数人的法 律, 应为多数人 的利益服务 。如今《 侵权责任法》 所 主张的过错归责原则 , 将医方存在过错的证明责任
几乎全部转移给患者。 而由于医疗活动所具有的专 业 性 和复杂 性 , 以及患 者掌 握专业 知识 和医疗资料 的有限性 ,要求其证明医疗机构的过错十分困难。 这 使得 医方 对 于 自己行为 的注意义务 大为减 轻 , 从 而在业务上产生怠慢 , 在态度上放松警惕 , 不能仔 细把好事前 、 中的医疗质量关 , 事 使得许多本可以 杜绝的医疗事件频频发生。 这不仅不利于医疗机构

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

从一起医疗损害赔偿案看侵权行为及举证责任
3、被告违反了《办法》第25条规定的未取得采供血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展采供血业务的规定;
(二)《艾滋病监测管理的若干规定》1987年12月26日国务院批准被告违反了该规定中第11条的规定:“血液和血液制品必须进行艾滋病毒抗体监测。”
在庭审调查时被告三次举证均不能提供相关手续和证件,也不能提供95年在对献血者采血时对三位献血者进行过艾滋病检测。故代理人认为被告在其医疗行为中有过错。建议法庭:
1、被告的医疗行为有无过错;
2、被告的医疗行为与原告亲属的死亡结果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第八款的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据此,本案在庭审中,法院要求被告承担二项举证责任:
被告理由:
1、原告妻子入院属重度贫血,高危妊娠,先后输血三次完全正确,从医疗角度看并无过错;
2、95年被告所供1200mL血液虽属自采,但是合法。当时三个献血队员,目前身体状况良好,经山西省性病、艾滋病检测中心HIV抗体确认检验结果为阴性,故被告没有造成原告妻子感染艾滋病。原告妻子的艾滋病是通过其它途径感染的,被告不应承担责任。
(一)1993年7月1日颁布实施的《采供血机构和血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1、被告违反了《办法》第13条,要求医院采血要领取相应的《采供血机构执业许可证》或《采供血许可 证》的规定;
2、被告违反了《办法》第20条规定凡献血者应进行登记,申领《供血证》的规定;
其三、违约行为侵害的对象是因设立合同而产生的债权,属于相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是财产权,人身权、属绝对权,侵权行为侵害的对象比违约行为更加广泛。

审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审视医疗损害赔偿诉讼中的举证责任分配——兼论《侵权责任法(草案)》的规定
第 8卷 第 3期 职 业技 术 学 院 学报
J OURNAL OF HUAI EIP B ROF S CNAL AND CHNI ES I I TE CAL CCL ILEGE
V0 . . 18 NO 3
J n 2 0 u.09
分配 。
负举证责任符合合理性原则 。
其 实 , 于 医 疗 损 害 赔 偿 诉 讼 采 用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原 对 则 , 界 一 直 存 在 争 议 , 方 对 其 褒 贬 不 一 。本 文 认 为 如 各 各 对举 证 责 任倒 置进 行 全 面 分 析 , 利 大 于 弊 。“ ” 于 减 其 利 在 轻 了 患方 的举 证 责 任 , 可 能 避 免 了 医 疗 行 为 中 患 者 与 医 尽 务 人 员 信 息不 对称 的 问 题 , 决 了 患 方 取 证 难 的 问 题 。这 解 很 大 程 度 上 补 强 了 作 为 弱 势 方 的 患 方 的诉 讼 地 位 , 利 于 有 对 医疗 过 失 受 害 人 及 其 亲 属 合 法 权 益 的 救 济 。 同 时 , 促 也 使 医 院加 强 医 疗 质 量 管 理 , 进 医疗 技 术 水 平 的 提 高 , 促 是 对 医疗 体 制 改 革 的 外 在 推 动 。 在 分 析 举 证 责 任 倒 置 的 “ ” , 疗界 人 士 大 多 会 指 出举 证 责 任 倒 置 最 终 会 损 害 弊 时 医 患者 的利 益 。他 们 认 为 医 生 为 了规 避 风 险 , 可 能 会 对 患 很 者 实 施 过 度 检 查 、 度 医疗 , 致 患 者 医 疗 费 用 增 加 、 成 过 导 造
常 规 等 难 以了 解 , 得 患 者 在 证 据 收 集 上 处 于 劣 势 。虽 然 使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举证责任

2 1 医疗纠纷 案件 中举证 责任 的特 殊性 .
举证责任 的分配是指按照一定的标准 , 将事实
真 伪不 明的 风险 , 双方 当事 人之 间进行分 配 , 原 在 使
告、 被告 各 自承担 一 些 事实 真 伪 不 明 的风 险 。其 核
程中发生的不 良后果及其产生的原因认识不一致而
台, 使这一问题逐步纳入法律规范的轨道。笔者作 为临床医师 , 同时又是司法鉴定工作者 , 直接或间接
接触 该类 案件 , 图 对 医疗 纠纷 案 件 中医 患 双方 举 试 证 责任 的分担 及存 在 的相关 问题 , 表 自己的见解 , 发 借此 对化解社 会 矛盾 , 善 解 决 医疗 纠纷 贡献 微 薄 妥
损 害 的后果 而与 医疗 机 构或卫 生行 政 主管部 门或 医 疗 事故 鉴 定 机 构 之 间 发 生 的争 执 ] 即认 为 医疗 。 纠纷 的主体 可能 是 民事 法 律关 系 的一 部 分 , 可能 也 是行 政法 律关 系主体 的一部 分 。
12 医 疗 纠 纷 的 范 围 .
朱玉卿 台 勇 土晓东 刘文广 王 莲群 浙江 省温州康 宁医院 ,浙江温州 项 娜 35 0 2 07 何 丽洁
中图分类号
B 4 . 8 17
文献标识码

随着我 国医疗 事 业 的发 展 和 人们 权 利 意 识 的 增强 , 医疗纠 纷 已经 成 为 当前社 会 关 注 的 焦点 和 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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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年 4 。 第 01 6月 4 20 卷第 6期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V 12 o 6 o. 1N .
Me ii e a d S c ey d c n n o i t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分配

论医疗侵权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摘要:随着法律制度的健全,通过诉讼途径解决的医疗纠纷大量增加。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的分配是解决医疗纠纷的关键,新制定的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侵权责任法一、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局限性(1)降低起诉门槛,引发滥用诉权和恶意诉讼,医疗纠纷诉讼案件剧增。

医疗诉讼举证责任倒置制度大大减轻了患者的诉讼难度、诉讼成本和诉讼风险,使得近年来的医疗诉讼明显增多,因此,医院要花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去应付医疗纠纷案件,对医院的资源同时造成了极大的浪费。

(2)医务人员的积极性严重受挫,阻碍我国医学科学的健康发展。

医疗行为受认识的局限性所制约,误诊误治是无法从根本上避免的。

一方面医生采取“积极性防御医疗”从客观上增加了患者就医成本,消耗和浪费了医疗资源,另一方面医生为提高自身的安全系数而在治疗上边的保守,这种趋利避害的思想直接影响于无人员对医学新知识探索的积极性,限制了整个医疗行业的创新能力,对我国医疗行业的健康发展极为不利。

(3)重视患者的弱势群体的地位,忽视了医院在举证方面的难处。

医学科学具有一定的高风险性和复杂多变性,受到个体体质差异性和现阶段医学技术水平的制约。

治疗过程中患者出现的损害结果有时候也是医方无法解释的。

此外,患者及其家属不配合治疗,隐瞒病史,或者由于要支付费用而拒绝进行检查,不能提供正确信息,这些都使得医疗机构的举证无法实施。

二、《侵权责任法》出台后的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制度(一)《侵权责任法》实施后医疗侵权举证责任的分配《侵权法》第七章对医疗损害责任进行了明确规定,《侵权责任法》第54条、第57条和第58条规定了医疗技术损害责任。

医疗技术损害责任一般以过错责任为归责原则,特殊情况下采用过错推定原则,也可以看做附条件的举证责任倒置原则[1]。

《侵权责任法》第59条规定了医疗产品损害侵权纠纷的举证责任,明确了医疗机构使用有缺陷的医疗产品的责任,此种责任属于无过错责任。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几点看法

对医疗侵权诉讼中有关举证责任的几点看法

地实现 实体法保护受害 人的立法宗 旨,《 规定 》对于 医疗行 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确立了举证 责任部分倒置的分配规则 将 原先 由患者负举证 责任的第 3 、4项举证责任转移给 医疗 机 构。这样 《 规定 实施后,患 者应 当承担 的举证责任只保留 第 l 、2项 医疗 机构相 应增加 2项举证责任,加 上先 前的 抗辩举证责任 一共 为 3项举证责任 需要指 出的是根 据举证责任分配例外原则中消极 事实说 的原理,在 《 定》实施前后,对 由于医疗机构消极 履行 医 规 疗救治职责造成 的医疗侵权诉讼, 医疗机构应当对 其未消极 实旌医疗行 为负举证 责任。 三 、《 规定》实施过程 中应 当明确的几个 问题 ( )医疗 机构对不存在 医疗过错承 担举证 责任应 当适 一 用过错 的客观判定标准,即医疗 机构只要举证其 医疗行为符
医疗 执业 行 为
( )《规 定 》 的 实 施 , 对 于 医 疗 机 构 突 破 医 疗 常 规 , 应 1 用 医 疗 高 新技 术 或 进 行 宴 验 性 诊 疗 也 没 有 必 然 的 阻碍 作 用 。 医 疗机 构 在实 施 有 关 超 越 医 疗 常 规 的 行 为 前 , 应 当制 作 有 关
举 证 不 能 而无 法 获 得相 应 的 赔 偿 为平 衡 当 事 人 利 益, 更 好
分 析. 探讨, 进而研究 医患双方 如何运 用.适应造 一新规
则。


医疗侵权 行为的构成要件
根据 民法有关侵权行为的定义, 医疗侵权行为可以相应 表述 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护理 中, 因违反有 关医 疗卫生管理法律 、行政法规和国务院 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的规 章、诊疗护理技 术操 作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 身损 害

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

56医学与法学2010年第2卷第4期◆临床医与法论我国医疗损害纠纷的举证责任分配张兴伟刘光梅摘要: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正确分配是顺利解决医疗纠纷的重要条件。

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证据的若干规定》对医疗诉讼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对医患关系产生较大影响,致医疗纠纷案件数量不断增加。

2009年《侵权责任法》确立医疗损害纠纷举证责任分配的一般原则,并针对不同的医疗损害规定不同的举证责任,使患者和医疗机构承担的举证责任产生重大转变。

因此,我们需要对医疗损害举证责任的重新分配进行分析,明确举证责任分配的积极意义和消极影响,并提出完善医疗损害举证责任分配的具体建议。

关键词:医疗损害;举证责任;举证责任倒置;防御性医疗O n A l l ocat i on of t he E vi denc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lD am ages D i sput e s i n C hi naZ han g X i ngw ei Li u G uan gm eiA bs t r a c t:A ppr opr i at e al l ocat i on of t he evi denc 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dam ag es i s i m por t a nt f or t he sol u-t i on of m edi ca l di sput es.T he Som e Pr ovi si ons of t he Supr em e P e opl e3C our t on Evi dence i n C i vi l Pr ocedures i n 2002i nver t s t hi s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l aw sui t.T hi s has gr eat i nf l uenc es o n t he doc t or—pat i ent r el at i o nshi p and r es ul t s i n t he cont i nual i nc r ea se of m edi ca l di s put es cases.T he T or t L aw e na ct ed i n2009est a bl i shes t he ba—si c pr i nci pl e of al l ocat i ng t he e vi de nce r es pons i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dam ag es and pr ovi des f or t he di f f er ent t yp es of t hi s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di f f er ent m edi ca l dam ag es case s,t hus br i ngs a gr eat c ha nge i n t h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t hat t he pa-t i ent s and m edi ca l i ns t i t ut i ons s houl d t ake.T her ef or e,i t i s ne ce ss ar y t o anal yze t he r eal l oc at i on of t he evi denc e r es pons i bi l i t y i n m edi ca l da m ages,cl a r i f y t he pos i t i ve si gni f i cance and negat i vei nf l uenc es of t he al l ocat i on,and putf or w a r d co ncr et e pr oposa l s f or per f e ct i ng it i n m edi ca l dam ages.’K ey w or d s:m edi cal dam age s;t he e vi de nce r es pons i bi l i t y;t he i nver si on of t he e vi dence r esponsi bi l i t y;de-f endi ng m edi ca l t r ea t m e nt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和探索性发展的行业。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医疗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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举证责任倒置,是就当事⼈⼀⽅的特定事实主张,由双⽅当事⼈就该事实主张或其部分构成要件承担否定成⽴的举证责任。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规定》(以下简称《若⼲规定》)第四条第⼋项规定:“因医疗⾏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此规定明确规定了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的范围,就是医疗机构对在医疗活动中不存在过错以及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有以下两个特征:其⼀,医疗侵权诉讼举证责任倒置为法定举证责任倒置,必须适⽤,法官没有⾃由裁量权。

其⼆,医疗侵权诉讼中举证责任倒置为部分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即过错和因果关系反驳主张举证责任倒置。

在医疗侵权纠纷中,“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举证责任完全由医疗机构承担,作为原告的患者就不承担举证责任了,⾸先原告应提供其在该医疗机构就诊即与就诊机构存在医疗关系和原告有损害后果。

由于医疗侵权纠纷中,实⾏的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所以,在原告提供了上述证据后,举证责任就转移到了医疗机构⾝上,就⾸先推定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医疗机构就必须证明⾃⼰在医疗活动中没有过错和医疗机构的医疗⾏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否则医疗机构就要承担医疗损害赔偿的责任。

在对“举证责任倒置”进⾏了全⾯认识何分析后,我们会有这样的思考:作为⼈民法院的法官在实践审判⼯作中怎样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呢?笔者以为,⼈民法院要想在审判⼯作中正确处理好医疗机构与患者之间的医疗纠纷,⾸先应该分清两者在诉讼中所承担的举证责任,即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

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 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情形举证责任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

它的内容,一是行为责任,就是由谁举证,二是后果责任,就是举证不能和举证不足的后果究竟由谁承担。

具体包括:(1)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出证据;(2)当事人对自己提供的证据,应当加以证明,以表明自己所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其主张;(3)若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不能提供证据或提供证据后不能证明自己的主张,将可能导致法院对自己不利的裁判,即承担败诉的结果。

一、医疗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人民法院在审理医疗纠纷案件时,应当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按照侵权损害赔偿责任构成要件,严格审查有元侵权事实、损害后果、侵权事实与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侵权人是否存在主观过错,以此来判断医疗机构是否应当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从2002年4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下称《若干规定》)第四条第(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这就是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的规定。

所谓医疗纠纷举证责任倒置,主要是指当医疗机构成为被告时,医疗机构要向法院出示证明自己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以及没有发生医疗过错的证据,如果医疗机构对此举不出证据,将要承担败诉的责任,并对患者的损失给予赔偿。

当然,举证责任倒置并不意味着医疗纠纷中由医疗机构承担全部的举证责任,医疗机构应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而患者应就存在医疗行为给其带来的损害后果承担举证责任,同时患者也拥有证明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及医疗机构存在医疗过错的举证的权利。

在《若干规定》实施之前,依据我国1991年《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举证责任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这意味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患者有责任对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证明医院方面有过错。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

医疗损害责任的因果关系证明及举证责任上提要: 因果关系是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根本要件之一。

在现行司法实践中,对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采取完全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违背了民事诉讼规则中双方的武器平等原则,给医疗机构造成了极大的诉讼压力。

因此,对医疗损害责任应当实行有条件的因果关系推定,实行举证责任缓和,在受害患者一方的证明到达一定的程度时,才能够实行因果关系推定,由医疗机构举证证明自己的医疗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能够证明者,推翻因果关系推定;不能推翻者,因果关系推定成立。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中,医疗损害责任构成中因果关系要件的证明及举证责任,是一个重要问题,学术界的学说以及司法实践中的做法多有不同。

鉴于这个问题对于医疗损害责任构成的重要性,以及为了科学地平衡受害患者、医疗机构以及全体患者的利益关系,对此问题应当进展深入研究。

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性及实行全面因果关系推定的缺陷(一)医疗损害责任因果关系要件的重要地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要求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必须具有因果关系。

现代法制的根本原则是责任自负,要求每个人对自己的行为所造成的损害后果负责。

因果关系是任何一种法律责任的根本构成要件,它要求行为人的不法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唯有此,行为人才对损害结果负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中,医疗机构只有在具有**性的医疗行为与患者人身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情况下,才就其医疗**行为负损害赔偿之责。

在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中,医疗**行为与医疗损害事实之间的因果关系要件具有非常重要的地位。

在实行过错责任的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和实行过错推定责任的医疗伦理损害责任中,因果关系是连接医疗**行为和医疗损害事实的客观要件,是判断受害患者一方医疗损害事实与医疗**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引起与被引起的逻辑联系的客观依据,以及确定实施医疗**行为的医疗机构对受害患者诉求所依据的损害事实是否承当责任的根本依据之一。

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论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害时能够 较多地获得赔偿的机会 ,0 1 , 2 0 年 最高人民法 院
《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 4条第 8款对医疗侵 权诉 讼规定 了证 明责任 的倒 置 , 因医疗行为 引起 的侵 即“ 权诉讼 , 由医疗机构就 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 在因 果关 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证 明责任” 这一规定将“ 。 因
医疗过错的事实要件仍是真伪不明 , 医患双方都 未能使法
官 形成 心 证 时 , 医方 最 终会 承 担 不利 判 决 的后 果 。 二、 医疗 纠纷 中证 明 责任 的 功 能 。
解决举证责任倒置 的问题 ,必须 从举证 责任正置人
手 。举证责任倒 置是否就是提供证据责任的倒置 呢? 举证


医疗 纠纷中的证明责任和特征
医疗纠纷中的证明责任 , 是指医患双方 当事人须就各
自的诉讼 主张 , 提供证据 , 以证 明 , 加 如不提供证据 , 或者 在案件已审理结束 时, 要件事实仍是真伪不 明, 未能使法 官形成心证时 , 法官则做 出与当事人利益相反 的“ 事实拟
定” 的判 决 。
论 医疗 纠 纷 中 的证 明责 任
巩旭 芬
( 山西大学法学院, 山西 太原 0 0 0 3 0 6)
摘要 : 医疗诉讼 中, 在 患者方常常因其在举证责任方面存 在的诸多障碍 , 而对医疗损害行 为无 法举证 , 使得其所遭 受的损害得不到应有的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在《 关于民事 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中确立了医疗 纠纷的举证责任倒置
责任应有两层次含义 :1 ( )证明责任 同实体法上的法律后
1 裁判功能。对医疗 纠纷诉讼而言 , 、 证明责任对法院
而言的特殊性在于 ,一方面 由于 医学 是一个发展中的科 学, 本身就有许多未解 之谜 , 另一方面在于法官 对医学 知 识 的缺乏, 以至真伪不明的情况相对出现较 多。在争议的 事实真伪不 明的情况下 ,由于法官不能拒绝作 出裁判 , 因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论医疗侵权纠纷案件的举证责任
人之 间预 先进 行 分 配 , 直 接 影 响 到 当事 人 诉讼 成 将
患双 方 的利 益 , 到保 护 人权 与促 进 医学 发 展并 重 , 做
成 为社 会最 为关 注 的热 点 问题 之 一 。最高 人 民法 院
于 20 0 1年 l 2月 6日公 布 了 《 于 民事 诉 讼 证 据 的 关
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举证责任倒置是 对“ 谁主张 , 谁举证 ” 则的修 正 , 规 与侵 权行 为法相 伴而 生, 适用条件 是 由法 其
律严格限制的。《 关于民事诉讼证 据的若干规定》 规定 医疗侵权 诉讼 实行举证 责任倒置 , 样规 定并不妥 当, 由也 这 理
不充分 , 少法律基础 , 医学发展不利 。要 完善我 国 医疗侵 权诉讼 举证 责任 , 当从 明确 医疗侵权 行 为的专 家责 缺 对 应 任性 质入 手 , 建立 专家举 证制度 , 实行举证 责任轮换 , 建分散 医疗风险制度 。 构 关键词 :医疗 ; 侵权 ; 举证 责任 ; 倒置 中图分 类号 : F73 D 2 文献标 识码 : A
陈明国: 医疗侵权纠纷案件 的举证责任 论
举证 责任 , 权利 反 驳 者 对 权 利 障碍 事 实 或 权 利 消灭 事实 承担 举 证 责 任 。 由 于 “ 律 要 件 说 ” 合 成 法 符
文法 国家 的法 律 思 维 方 式 , 有 较 强 的可 操 作 性 和 具
几 乎所有 的学 者 都 认 为 , 由于 举 证 责任 倒 置 既 关 系 到 当事人 的诉 讼 权 利 , 又直接 关 系 到实体 权 利 , 双 对 方 当事人 诉讼 胜 败 影 响极 大 , 证 责任 倒 置 必 须 由 举 法 律特 别规定 ; 同时 , 证 责 任 倒 置 , 举 只是 将 部 分 法 律 要件事 实 的举 证 责 任 倒 置 , 非 全部 。举 证 责 而 任 倒置 主要有 过错 举证 责任 倒 置 和 因果关 系举证 责

医疗纠纷索赔“患方举证”还是“医方举证”?

医疗纠纷索赔“患方举证”还是“医方举证”?
《 医院领 导决 策参 考 》2 0 年 第 4 09 期 21
“ 医方举证"规定 的出发 点是合理 的,但其实施 6 多来 ,却在一定 年 程度上加重 了医方 的 “ 我保 护性 医疗行为” 自 ——在 面临医疗风险尤其是 重大 医疗风险时,出于 自我保 护的动机和 目的,医方往往采用加大保 险系 数的手段来选择 医学决策 , 如增加检查项 目,增大用药剂量 ,由此直接增 加 了患者 的经济负担 ,并可能对患者的健康造成 “ 额外伤害” 《 。 侵权 责任 法( 草案 ) 》之所 以取消 “ 医方举证"规定 ,给 出的理 由就是为 了 “ 有效 减少 过度 医疗 ,避 免医疗费用过高" 。 众 多患者要求实行 “ 医方举证” 规定 的理 由是合理 的、 当的, “ 正 但 医 方举证"规定 导致 了过度 医疗和 医药费用过高 ,也是客观事实。无论 《 侵 权责任法 ( 草案 ) 》中的改动能否获得通过 ,我们都应 当认真分析和考量 “ 医方举证”规定 已经造成的一些不 良后果。 有患者认为 , 由于医患之 间信息完全不对等 , 受害人很可能因为缺乏 医学知识而无法找 出医务人 员的过错 。而医疗界人 士则表 示, 该项规定能 有效减少过度 医疗 , 免医疗费用过高。同时 , 避 原来对 医生不利 的举证倒 置改变后 ,有利于 医院方面减少管理成本 。 另外 , 草案 中还规定 , 在遇到抢救危急患者等紧急情况 时, 以取得 难 患者或其近 亲 同意 的,经 医疗机构 负责人批 准可 以即实施相应 的医疗措 施。“ 如果仅仅是这 么一个规定 ,对于后续责任未 予明确的话 ,无疑是将 责任推给 医院。 ”广州某三 甲医院领 导对此直 言不讳。
规避 风 险检查 过 度 导 致 医疗 费用 大增
据介绍 ,草案 中规定 , 患者在诊疗活动 中受到损害 ,医务人 员有过错 的,应 当承担赔偿 责任 。而受害人需要提供证据证 明医务人 员是有过错 的, 才能要求其赔偿 。由于医患之 间信 息完全不对等 ,受害人很可能 由于 缺乏 医学知识而无法找 出医务人 员的过错。 对于这 一实际情况 , 草案 中规 定 了3 需由医疗机构举证 的情形: 医疗卫生管理 法律 、 种 违反 行政法规、 规 章和诊疗规 范的;隐匿或者拒 绝提供 与纠纷 有关 的医学文书及 有关 资料 的;伪造或者销毁 医学文书及有关资料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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遇到医疗纠纷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医疗侵权纠纷中医患双方的举证责任医疗侵权纠纷,即因医疗行为过失致人损害而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属于特殊领域民事侵权纠纷。

在民事诉讼中对举证责任的分配,通常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提出权利请求和事实主张的一方承担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第四条第二款(八)项规定:因医疗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承担举证责任。

一般称之为“举证责任例置”,最高院民一庭负责人将此解释“举证责任转移”①。

其实质是过错责任推定原则,它是根据损害事实的发生推定行为人主观有过错,只有行为人证明自己确无过错时,才能免除责任。

但医疗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又不同于一般民事侵权中的过错责任推定,前者存在两个推定,即因果关系推定和过错推定,而后者仅是过错推定。

一、医疗侵权的主要证据类型(一)主要证据类型:1、物证。

医疗纠纷案件中的物证主要是指医疗工作中的治疗用具,比如注射针头、针管、输液管、输血袋、治疗使用的药品、医疗器械等。

这些物证是医疗纠纷中广泛使用的一种证据,具有较强的客观性、稳定性。

在患者及其家属同医疗单位对医疗过程中发生的不良后果产生纠纷时,要对医疗现场实物进行收集、保留和查封,不得对这些实物再使用或毁坏。

对于一些易发生腐坏的物质如血液制品,必须要采取有效的措施,妥善保管。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7条规定:“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疑似输血引起不良后果,需要对血液进行封存保留的,医疗机构应当通知提供该血液的采供血机构派员到场”。

2、病历,是书证。

病案是指病人在门诊、急诊、留观室及住院期间全部医疗资料的总称,是关于病人和疾病的诊疗过程中第一手重要的原始记录,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正式医疗单位诊疗措施是否正确,认证医疗过失的重要证据。

在进行医疗事故鉴定时,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病案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A、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讲座记录、疑难病例计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B、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曩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C、抢救急危患者,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D、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料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检验报告;E、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3、尸检报告。

属于鉴定结论的一种。

尸检对判明死因具有特殊意义,特别是对于那此死因不明、因疑难疾病致死而发生的医疗纠纷就必须进行尸体解剖,尸检给医学技术鉴定和司法裁决提供直接的证据,达到了最终明确诊断、分清是非的目的。

由于尸体的组织细胞会发生自溶和腐败,因此尸检必须在法定的时限内、由具备法定资格的人员实施才能得到可靠的、科学的结论,以充分发挥尸检察院结果在解决医疗纠纷案件中的证据作用。

《医疗事故处理条件》第18条规定:“患者死亡,医患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应当经死者近亲属同意并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4、医疗事故鉴定结论。

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就医疗纠纷案件的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性意见,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应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认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

5、可直接引用的证据。

第9条(二)自然规律及定理;(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具体在医疗过错侵权诉讼中,符合下列情况的医学文献应可作为定案的证据使用:A、国家药典资料及卫生行政部门、中华医学会组织编写的《诊疗常规》或《诊疗规范》等技术规范,应可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存在技术过错的证据使用。

B、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所确立的医疗卫生制度,可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责任过错(或违章过错)的证据使用。

C、医学教材,主要是国家卫生部规划(统编)的本科教材,且其中记载的方法、观点是医学界公认的,而非少数人或个别人的见解,也应作为评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D、我国其他权威的医学文献,如《实用内科学》、《实用外科学》、《实用妇产科学》等所记载的观点和方法,如诉争双方无异议,也应作为判定医疗行为是否有过错的证据使用。

除上述医学文献的其它资料,如果当事人不能证明该资料记载的观点、方法为医学界所公认,一般不应作为证据使用。

E、另外,民事诉讼的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和勘验笔录这三种证据形式,根据案情的需要也可在医疗纠纷案件诉讼中使用。

二、医疗侵权纠纷中患者一方的举证责任在医疗侵权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其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

即原告应当首先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

具体要求是:1、患者起诉时的案由确定原告(患者)必须向法院出具在被告(医疗机构)接受检查、治疗的证明,如医疗机构的病历资料,诊断证明书、出院证明等等,以证明原、被之间存在着医疗服务合同关系。

2、原告(患者)应当向法院递交自己(或家属)在接受被告(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过程中受到损害事实证据,如医疗费、交通费、误工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死亡证明尸检报告等,并提交相应的单据及计算依据。

3、如果原告(患者)认为被告(医疗机构),既构成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又构成医疗民事侵权,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违约责任与侵权民事责任发生竞合时,权利人必须选择其一,即要么告医疗服务合同违约,要么告医疗民事侵权,而不能同时向法院主张权利。

三、医疗侵权纠纷中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根据证据规则的规定,医疗侵权责任属于过错责任,医疗侵权纠纷实行举证责任例置,由医疗机构就医疗行为的关键事实即因果关系和过错部分进行举证。

但证据规则所解决的只是举证责任分配的原则性规定,而对医疗机构举证的具体内容及含义则没有解决,尤其是对于因果关系和过错如何界定,在理论和实务仍存在争议。

1、关于因果关系一王泽鉴先生认为侵权法上的因果关系包括两方面,即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和责任范围的因果关系,前者是指行为与权利受侵害之间的因果关系,后者是指权利受侵害与侵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③。

由于损失数额属于原告的举证责任范畴,因此,最高法院证据规则关于医疗侵权举证中的因果关系属于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

责任成立的因果关系学说有两个,直接因果关系说和相当因果关系说,其主要区别在于前者强调行为与结果的直接联系,后者则看中行为与结果联系的适当性,其公式是:无此行为,不必然有此损害,但有此行为,通常会有此损害,为符合相当性;无此行为,必然无此损害,有此行为,通常也不会有此损害,为不符合相当性。

实务中,《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在对“医疗事故”的概念表述上,已不再坚持《医疗事故处理办法》中“直接”造成后果的表述,而是涵盖了适当条件导致人身伤害事故的为有因果关系。

医疗侵权行为引起的侵权诉讼,在实体上是属于民事侵权法的调整范畴,因此,医疗侵权行为中的因果关系也应遵循侵权行为法因果关系的一般理论,即与相当因果关系论相一致。

2、关于过错过错在本质上是对加害行为的社会评价,是行为人在实施违法行为时所具备的心理状态,是构成民事责任的主观要件。

过错按不同意志状态,可分为故意和过失。

医疗侵权行为主要指在医疗过程中医疗行为存在过失,即存在违反高度注意义务(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的情形而导致的侵权发生。

3、对因果关系和医疗过失的认定,因涉及医学领域中的专门问题,法院一般要通过鉴定结论才能认定。

这就意味着,医疗机构在应诉中,不但要提交相关病历资料和医学资料等证据,还要在举证责任期限内,主动向法院提起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申请。

四、医疗侵权纠纷中法院对医患双方举证的审查与判断1、目前在实务界,患者起诉医疗机构时,常常不能确定案由,笔者就遇到一个案子:患者在起诉时既要求医疗机构(被告)退还医疗费,又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而法院的传票又注明案由是医疗事故。

因此,本案中存在三个案由,即医疗服务合同违约,医疗侵权赔偿、医疗事故侵权赔偿。

而案由定性直接关系到双方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如果是合同违约,根本就不存在举证责任倒置问题。

因此法官在方案审查时就应告知原告明确案由,否则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08条直接裁定驳回起诉。

2、对鉴定结论的审查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存在患者、医疗机构和法官对鉴定结果依赖性过强问题。

患者往往以医疗事故鉴定的肯定性结论来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而医疗机构则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的否定性结论来反驳患者的诉讼请求。

而法官在医疗机构没有在举证责任期限内申请医疗事故鉴定,直接判决医疗机构举证不充分,承担举证不能责任。

这恰恰反映了实务上对医疗事故鉴定报告的误解。

根据证规则,鉴定结论在民事诉讼中仅仅属于证据而已,不具有最终的决断效力。

作为证据,其是否被采纳,完全取决于法官的认定。

因此单纯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作为主张权利或推卸责任的依据,对当事人来说可能是危险的。

最高人民法院李国光副院长在2000年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就医疗纠纷赔偿问题,提出了指导意见,规定了医疗事故鉴定结论只能作为法院审查、认定事实的证据,是否应作为医疗单位承担赔偿的依据,应当经过法庭质证④。

因此人民法院在审查医疗事故鉴定报告时,应当把着眼点放在证据规则规定的医疗机构的举证责任上,看该报告能否确定因果关系和过错,而不是看该报告的结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3、专家证人出庭质证证据规则第61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由1-2名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出庭就案件的专门性问题进行说明。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出庭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进行询问。

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由当事人各自申请的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就案件中的问题进行对质。

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可以对鉴定人员进行询问。

这就意味着专家证人出庭直接辩论或挑战鉴定结论,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并不必然就是法庭采纳的证据。

但司法实践中,医学会的鉴定结论对外是个集体性的结论,参与鉴定的专家不签名,也不参加法庭的质证。

因此,法院应尽快完善鉴定机构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由申请出庭的专家证人对鉴定人询问,对鉴定意见和结论提出具有抗辩力的质疑,这有助于法庭对鉴定意见和结论理性判断,确保鉴定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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