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我委党风廉政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把对党员干部执行党纪、政纪情况的监督与经常性的教育、管理结合起来,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风险能力,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结合我委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建立诫勉谈话制度必须坚持实事求是、以人为本和注重实效的原则,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教育和保护干部。
第三条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本办法适用于我委科级以下(含科级)干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诫勉谈话是指委党委、纪检组对党员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出现苗头性问题时,对其进行及时谈话,提出诫勉要求。
第五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实行诫勉谈话:1、由群众举报或信访渠道反映的问题,经初步核实,虽构成违纪违规,但情节较轻,可不进行党纪政纪处理的;2、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3、工作中出现重大失误的;4、组织发现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的。
第六条诫勉谈话一般由委纪检组长或分管领导主谈,如情况需要,也可建议党委书记主谈;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
第七条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责成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诫勉谈话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八条诫勉谈话的要求:1、谈话前将谈话时间、地点、内容、要求通知被谈话人,被谈话人不得借故推诿、拖延;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情况;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并经本人核实签名,由纪检监察室存档;3、被谈话人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造假或隐瞒事实,不得打听、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谈话人等;4、参与谈话的人员要遵守保密纪律,不得向外泄漏谈话情况。
第九条谈话后谈话人应对谈话对象存在主要问题的改正情况进行跟踪了解,对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进行再次谈话,提出要求,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二、诫勉谈话的适用事项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三、诫勉谈话的内容诫勉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1、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3、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4、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四、相关要求1、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2、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3、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班子成员的廉政档案。
4、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为了切实加强对领导干部的教育、监督与管理,促进干部廉洁自律,有效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其他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适用于以下事项1、有信访或其他渠道反映,涉及到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情况,需要听取本人意见、早打招呼的。
2、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重视,使之改正的。
3、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批评提醒、引以为戒的。
4、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事项。
二、诫勉谈话的对象乡全体工作人员。
三、确定诫勉谈话对象的程序对工作人员的谈话,由乡党政领导决定,并及时向县纪委通报诫勉谈话情况。
四、主谈和参与谈话的分工与乡二级机构责任人的谈话,一般由乡党委领导班子成员主谈;与一般的工作人员的谈话,一般由该股室负责人主谈,可请纪委人员参加。
根据需要,乡党委可直接对有关人员实施谈话。
五、谈话的主要内容1、向被谈话人指出反映的问题,说明谈话的目的。
2、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做出解释、说明或检讨。
3、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情况,对其提出要求和希望。
4、被谈话人对诫勉的问题及希望表明自己的态度。
六、诫勉谈话的注意事项1、进行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预约谈话的时间和地点。
2、谈话人不得少于两人,谈话情况要做好记录。
3、谈话人要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意见,并予以充分重视;对被谈话人反映的问题和情况,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切实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相关情况。
4、被谈话人接到诫勉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和陈述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举报人等。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视情节轻重承担相应的责任。
5、谈话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请被谈话人提供书面材料。
七、诫勉谈话的后续工作1、经谈话认为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要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作风、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不良的苗头性问题,要告诫被谈话人自律自省,防微杜渐;对反映的问题不实的,要允许被谈话人解释和说明,已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当事人负责,在适当时间和场合给予澄清。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引言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党员、领导干部的教育与管理,预防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推动从源头上遏制腐败工作的深入,不断提高领导干部的政治素质和管理水平,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和集团公司项目廉政建设的有关文件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谈话(诫勉)制度适用范围第二条由信访、上级批转、群众反映以及其它渠道所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在项目廉政建设方面存在问题,情节轻微、尚不够纪律处分的。
第三条对犯有错误的同志,经帮助教育仍无改进,需进一步批评教育,促其改正的。
第四条发现党员,领导干部有违纪苗头,需要批评提醒诫勉的。
第五条组织部门或上级领导认为有诫勉谈话必要的。
第三章谈话(诫勉)的对象第六条现职助理主管、主管、中层领导干部;第七条在职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
第四章谈话(诫勉)的程序第八条对公司中层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提出意见,经分管纪委的公司领导同意后进行。
第九条对党员和一般管理人员谈话,由党各支部决定并组织实施,事后将结果报纪委备案。
第五章谈话(诫勉)工作的实施第十条对各部门正职或者负责人的谈话,一般由主管监察的公司领导主谈,监察室负责人参加,必要时也可由其业务主管领导主谈或参与。
第十一条对各部门副职的领导干部谈话,由监察室负责人主谈,相关部门的支部书记参加。
第十二条对一般管理人员的谈话,由所在部门支部书记或部门正职负责人主谈;第十三条对在职党员的谈话,由所在支部的党支部书记主谈。
第六章谈话(诫勉)应注意的事项第十四条进行诫勉谈话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应作好记录。
第十五条诫勉谈话要事先通知被谈话人,约定谈话时间及地点。
第十六条允许被谈话人对告诫的内容进行解释、说明和陈述,并对其保密。
第十七条对由举报引起的诫勉谈话,谈话人不得向被谈话人泄漏举报人的姓名、身份,不得将举报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交给被谈话人。
第十八条被谈话人接到谈话通知后,要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问题,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打击报复举报人。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是指在党委、政府等组织中,对领导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当进行警示和谈话的一种制度安排。
其目的是通过及时纠正错误、引导干部改正行为,维护组织的正常秩序和工作效率。
该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诫勉谈话的对象:针对违反党纪国法、违反组织规定、工作失职等问题的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2. 诫勉谈话的程序:通常由上级领导对下级领导进行诫勉谈话,通过面谈、书面通知等方式进行。
3. 诫勉谈话的内容:主要是对干部存在的错误行为或工作中的不当做法进行批评和警示,明确问题所在,要求干部改正错误。
4. 诫勉谈话的效果:通过诫勉谈话,使干部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加强自我约束,引导干部重新调整态度、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质量。
需要注意的是,诫勉谈话制度应该遵循程序正义原则,确保对干部的评判公正客观,同时要注重保护干部的合法权益,防止过度惩罚和扩大化处理。
此外,相关记录应当妥善保存,并适时向相关部门报备,以便形成有效的监督和管理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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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最新规定
诫勉谈话最新规定根据最新规定,诫勉谈话是一种针对工作中不符合职业道德、违反工作纪律或职责、出现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为了教育引导和纠正错误行为,上级领导对其进行的一种告诫和批评的行政管理措施。
以下是诫勉谈话最新规定的主要内容:一、适用范围诫勉谈话适用于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员工、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社会组织工作人员等。
二、诫勉谈话的形式诫勉谈话可以是口头或书面形式,具体形式由上级领导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诫勉谈话的程序1. 接到举报或发现问题后,相关部门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确认问题属实后,由上级领导决定是否进行诫勉谈话。
2. 诫勉谈话应当由具备相应资格和权限的领导人员或工作人员进行,可以由上级领导直接进行或授权下级领导进行。
3. 在诫勉谈话前,应当对相关情况进行详细了解和调查,并准备充分的证据材料。
四、诫勉谈话的内容1. 诫勉谈话的内容应当明确指出违反的法律法规、工作纪律或职责,并对其行为进行批评和警示。
2. 对于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诫勉谈话应当明确提醒其遵纪守法,引导其及时纠正错误,防止再次犯错。
五、诫勉谈话的要求1. 诫勉谈话应当注重教育引导和改造,要注重激发人员的责任感和纠错意识,帮助其认识错误、改正错误、提高工作能力和道德修养。
2. 诫勉谈话时应当注意方法和语言,要尊重人员的人格尊严,正面引导,不得进行人身攻击或侮辱性言辞。
六、诫勉谈话的效果评估1. 在工作中,要对接受过诫勉谈话的人员进行跟踪和帮助,及时了解其工作状态和改变情况,对其进行效果评估。
2. 如果人员能够认识错误、改正错误并取得良好的工作表现,可以给予适当的奖励和提拔机会。
3. 如果人员在一段时间内没有改变或再次出现违纪违法行为,应当采取进一步的纪律处分措施。
七、诫勉谈话的记录和归档1. 对于诫勉谈话,应当及时制作书面记录,包括记录问题的事实、相关证据、进行诫勉谈话的时间、地点、人员等。
2. 诫勉谈话的记录应当归档保存,作为人员工作档案的一部分,以备后续需要。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1、实行诫勉谈话要坚持从严治党治政的方针,实事求是,立足于教育,着眼于防范,惩前毖后,治病救人,最大限度地教育、保护和挽救干部。
2、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单位各级领导干部。
3、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凡种事项:(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2)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3)领导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4)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4、诫勉谈话的目的及惩处。
通过谈话,了解和澄清事实真相。
对确有不规范行为或轻微违规违纪的,谈话对象必须写出书面检查报纪检组(纪委)审核备案,并提出整改措施;对违规违纪行为认识不到位、纠正不彻底,或重新犯类似错误的,要通过第二次诫勉谈话,进行组织处理。
经过谈话发现案件线索的,进入案件检查程序。
5、诫勉谈话的组织实施。
由纪检组(纪委)根据党组织决定或举报线索,提出谈话对象和谈话内容,经纪检组长(纪委书记)审批后实施。
6、诫勉谈话对象确定后,应提前通知所在部门(科室)负责人和本人。
谈话对象必须按通知的时间、地点接受谈话,无特殊原因,不得变更。
7、诫勉谈话人要将谈话内容和要求明确告诉谈话对象,谈话对象对要求谈话的内容如实说明情况,并可以举出证据,但不得隐瞒歪曲真相,不得出具伪证。
8、诫勉谈话人不准向谈话对象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和单位,不准将举报信件交给谈话对象阅看;谈话对象不准报复举报人。
谈话人和谈话对象违反本规定,要追究纪律责任。
9、诫勉谈话由党组织或纪检组(纪委)指定或委托两人或两人以上组织实施,并作好笔录,填写廉政诫勉谈话登记表,经领导审阅后,由纪检组(纪委)立卷归档。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指对领导干部进行警告、教育、激励、提醒等方式的谈话制度。
该制度的目的是纠正领导干部工作中的不足和错误,帮助他们提高能力、加强作风,更好地履行职责,促进领导干部的成长和进步。
诫勉谈话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
1. 制定明确的诫勉谈话程序和标准,确保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公正、公开、有依据。
2. 主要领导对下级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强调问题和不足,并提出改进的具体要求。
3. 谈话内容和方式应当注重教育和激励,鼓励干部认识问题、改进工作、提高能力。
4. 诫勉谈话应当坚持问题导向,指出具体问题的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5. 诫勉谈话应当严格保密,尊重干部的人格尊严,注重帮助干部解决问题,促进进步。
6. 对于严重违纪违法的情况,还可以采取更为严厉的纪律处分措施。
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原则是公正、公开、依法、依纪,旨在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领导干部工作作风建设。
同时,需要建立健全相关流程和机制,确保制度的实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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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一、单位各大队、科室、中队负责人有下列形情之一的,应当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支队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的;
2、违反“八项规定”,有“四风”行为等,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拉小圈子,搞团团伙伙闹无原则纠纷的;
4、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
5、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6、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
1、谈话对象实事求是报告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情况;
2、谈话对象实事求是报告本人或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在廉政自律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谈话人如实指出谈话对象存在的问题,并对其进行批评教育;
4、谈话对象应表明自己态度,并提出整改措施。
三、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要严格履行程序,按干部管理权限进行。
四、诫勉谈话后,谈话对象应写出谈话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认识材料和整改措施,由单位纪检监察室备案。
五、谈话对象在接受组织诫勉谈话期间,隐瞒、编造、歪曲事实和回避问题,对反映问题的人进行追查、打击报复的,应当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组织处理或者党政纪律处分。
六、支队纪检监察室如实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并及时存入其个人廉政档案。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机关、单位对员工进行纪律教育的管理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的目
的是对违反规章制度、工作纪律或者道德职业操守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或警告,起
到纠正错误、规范行为的作用。
诫勉谈话制度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1. 谈话对象:制度规定了适用对象,一般是对员工违纪或失职行为的人员进行诫勉谈话。
2. 谈话程序:制度规定了诫勉谈话程序,包括谈话的时间、地点、方式等。
3. 谈话内容:制度明确了诫勉谈话的范围和内容,包括对具体违纪行为的批评、警示,同时也可以对员工的工作表现和业绩进行肯定和鼓励。
4. 谈话形式:制度规定了诫勉谈话的形式,可以是个人谈话、会议通知、书面警告等
方式。
5. 谈话记录:制度规定了对诫勉谈话进行记录的要求,包括记录的内容、保存方式等。
诫勉谈话制度的实施可以促使员工正视自己的错误行为并加以改正,进一步提高员工
的工作素质和绩效。
同时,也可以起到对违纪行为的预防作用,提醒其他员工遵守规
章制度,维护良好的工作秩序和团队合作氛围。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
诫勉谈话和函询制度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是新时期加强对干部教育管理的一种好形式。
它对于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作风建设,密切上下级关系以及及时有效地防止和减少干部犯错误,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诫勉谈话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1.政治态度不端正,有错误言行,造成不良影响的;2.执行上级决议消极,有抵触,或者贯彻不力的;3.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4.工作不负责任,作风漂浮,敷衍塞责,出现较大失误的;5.争权夺利,搞个人小圈子,闹不团结,搞内耗,造成本单位工作被动的;6.家长作风严重,个人独断专横,办事违背组织原则,群众意见较大的;7.生活作风不检点,有违背社会公德行为的;8.对待不同意见者有打击报复行为的;9.以权谋私,损害国家、集体和群众利益的;10.工作不够称职,实绩较差,民意测验不称职票占30%以上,或在民主评议领导干部时,群众意见较多的;11.有其它错误行为的.二、谈话方法及要求总的要求是,从关心爱护干部的目的出发,坚持实事求是和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讲究方法,区别情况,及时主动,提高质量,取得实效。
1.突出谈话主题。
与干部谈话要有针对性和重点,根据不同谈话对象的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谈话方式,做到有的放矢,注意效果。
2.坚持实事求是。
要注意调查研究,对干部谈话要客观,一分为二,既不姑息迁就,也不能因有错误而否定其成绩。
3.敢于坚持原则。
要按党性原则和对领导干部的要求谈话。
对其存在的缺点、错误要进行严肃批评,问题比较严重的,要限期改正,诫勉期一般为三至六个月。
4.做到经常及时。
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是一项经常性的政治思想教育工作,必须长期坚持。
要针对不同时期的特点及存在问题,及时谈话,进行教育帮助。
干部取得成绩时,要及时肯定鼓励;出现错误苗头时,要及时敲警钟,化解矛盾,防微杜渐。
三、函询制度1.针对群众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党员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对领导干部进行纪律教育和组织提醒的监督机制。
以下是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制度的一般规定:
1. 谈话主体:通常由党委(党组)书记、纪委书记、组织人事部门负责人等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2. 谈话对象:主要针对在工作中存在不足、失职、渎职、违规等行为的领导干部。
3. 谈话方式:可以通过面谈、电话谈话、会议宣布等方式进行。
4. 谈话内容:主要是对违纪违法行为或工作不力的问题进行点名批评和纪律教育,同时提出改进意见和要求。
5. 谈话记录:谈话过程要进行记录,并通报到相关部门或单位的档案。
6. 谈话结果:谈话的结果可以是警示教育、提出改进要求、启动纪律处分程序等。
7. 谈话保密:谈话内容以及记录要严格保密,避免泄露给外部,以免给谈话对象造成不必要的伤害。
通过诫勉谈话制度,可以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约束,有助于促进干部队伍的廉政建设和提升工作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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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基层干部廉政谈话和诫勉谈话制度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各级党委、纪委领导班子成员和党委组织部门负责人,应当不定期与党委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派出机关以及相当于这一级别的党组(党委)和下级党组织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的规定,为了加强对基层干部的日常教育、监督和管理,进一步提高我市农村基层干部的领导水平和执政能力、增强拒腐防变和抵御各种腐蚀思想的自觉性,保持干部队伍的纯洁性,严防基层干部违反党纪政纪的现象发生,使每位农村基层干部能始终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一、xx谈话廉政谈话是坚持惩防并举,源头治腐的一项措施,也是上级党委、纪检监察机关、组织部门及时了解本地区党员干部的思想状况,实行动态管理的重要途径。
(一)xx谈话的对象1、乡镇党委、政府、纪委、基层站所、行政村两委主要负责人。
2、新提拔的党政班子成员和新招入的公务员。
3、新选举的行政村主要负责人和新招入的村官。
(二)xx谈话的内容1、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意见》和《中国共产党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试行)》等有关文件中对农村基层干部提出的廉洁自律规定。
2、乡镇、基层站所、行政村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规定》和反腐败工作情况。
重点了解制度建设;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廉政教育;查办案件和执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情况。
3、抓班子、带队伍方面情况。
重点了解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政为民和坚持民主集中制的情况。
(三)xx谈话的方法廉政谈话实行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方针。
县纪委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乡镇领导班子成员负责对各基层站所的一把手、各行政村两委主要干部进行谈话。
谈话前一星期应先发出谈话预约通知。
在谈话中要做好谈话笔录,并按要求及时归档,作为今后干部任免、考核的依据。
二、诫勉谈话诫勉谈话是对领导干部在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存在苗头性或犯有轻微错误又未达到党纪政纪处分范围的人和事的一种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法。
诫勉谈话制度
诫勉谈话制度第一条为了更好地履行工作职能,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促进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遏制和防范违纪现象的发生,根据上级文件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谈话诫勉的对象: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存在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党员干部。
第三条谈话诫勉适用于以下几种事项:(一)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的一般性问题,经核查后结果需要与被举报人见面的;(二)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三)党员干部存在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教育帮助并引以为戒的;(四)其他需要实施谈话诫勉的事项。
第四条谈话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谈话人向被谈话人介绍反映的问题,提出谈话的有关要求;(二)被谈话人就反映的问题作出解释、说明或者检讨,并提供有关材料;(三)谈话人根据被谈话人的陈述和掌握的情况,对被谈话人提出要求;(四)被谈话人对接受谈话诫勉以及对谈话人所提要求表明态度。
第五条谈话人应当认真听取被谈话人的陈述,对被谈话人提出的正当要求和正确意见,应当予以采纳;处理谈话结果要坚持实事求是、不徇私情、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不得向被谈话人泄露信访举报人的姓名、身份及举报材料等有关情况。
第六条被谈话人接到谈话诫免通知后应当自觉接受谈话,不得借故推诿、拖延;要实事求是地回答谈话人提出的问题并提供有关材料,不得造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事后追查或者打击报复谈话人、信访举报人等;否则要承担相应的纪律责任。
第七条谈话人应当书面记录谈话情况或者要求被谈话人上交书面情况报告,谈话记录或者情况报告及相关材料存入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政档案。
第八条经谈话后认定被谈话人确有轻微违纪行为的,应当对被谈话人进行批评教育、要求限期纠正并书面报告纠错情况;对思想、工作等方面存在不正之风或者苗头性问题的,应当进行告诫,要求被谈话人防微杜渐;所反映的问题不实的,应当给予解释和说明,如对被谈话人造成不良影响,应适当场合予以澄清。
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_规章制度_
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一、谈话对象:乡镇主要领导、基层站所主管单位领导、基层站所负责人、行政村干部以及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其他人员。
二、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均应实行诫勉谈话:1、不能严格执行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存在明显问题,但构不成纪律处分的;2、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不力,在年度考核和民主测评中,不称职票超过30%,被通报的班子和个人;3、本地、本单位发生重特大事故、恶性案件和重大经济损失,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的;4、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上级决议消极抵触,贯彻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长期得不到解决,以致发生大要案或集体上访的班子和个人;5、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个人独断专行,放弃集体领导,或闹无原则纠纷,导致班子不团结的;6、对工作不负责任,推诿扯皮,方法简单粗暴,工作效率差,完不成任务的;7、谎报成绩,隐瞒问题,欺骗领导和群众的班子和个人;8、利用职务谋取私利,包庇违法违纪行为,对持不同意见者打击报复的;9、浪费国家和集体资财的;10、参与或支持迷信、赌博活动的。
三、谈话程序:1、对乡镇干部和基层站所主管单位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有关科室提出意见,县纪委党风室报请县纪委常委、副书记、书记批准后,送达《诫勉谈话》,通知被谈话人。
乡镇正职由县纪委书记谈话;乡镇副职由县纪委副书记或县纪委常委谈话;2、对基层站所负责人的诫勉谈话,由县纪委、监委有关科室或乡党委政府提出诫勉意见,转达单位负责人,由单位主要负责人或纪检组长与被诫勉站所负责人进行谈话;3、对村干部的诫勉谈话,先由乡镇组织、纪检部门提出诫勉意见,报请乡镇主要领导决定,由乡镇主要领导或纪检书记与被勉诫村干部进行谈话。
四、谈话要求:1、诫勉谈话一般不少于2人,谈话人要认真填写《诫勉谈话登记表》;2、诫勉谈话结束后,要宣布诫勉决定,对存在的问题要当面指出,限期整改;3、诫勉期间,被诫勉的干部要定期向组织、纪检部门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
4、诫勉期内能够改正错误的,期满解除诫勉;诫勉期间错误改正较快、工作表现突出的,可以提前解除诫勉;拒不改正错误,或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的,视具体情况,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组织措施进行处理。
干部诫勉管理办法
---------------------------------------------------------------范文最新推荐------------------------------------------------------干部诫勉管理办法为全面加强我镇机关和村干部队伍建设,健全教育、管理和监督机制,根据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原则和教育为主、预防为主的方针,遵照县有关精神,结合我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诫勉管理的内涵与适用范围诫勉管理,是对少数存在较为严重问题,处于法纪处分边缘的组织或个人,在批评教育的基础上给予警诫,并责成限期整改的一种管理方式。
本办法的适用范围:本镇机关(含主任、副主任科员)和村两委在职干部。
诫勉管理由镇党委负责实施.二、诫勉对象的认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村两委班子应予诫勉:1、执行政令不力,甚至自行其是、不顾大局、小团体主义严重,酿成不良后果的;2、民主生活不健全,集体领导乏力,软弱涣散,影响班子正常运转的;3、弄虚作假,作风漂浮,形式主义严重,影响较大的;4、为政不廉,对本单位消极腐败现象和不正之风纠正不力,群众反映强烈的;5、单位财务管理混乱、纪律松驰、队伍涣散、影响职能发挥,完成任务较差的;1/ 76、对本单位热点、焦点和突发事件处置不当,贻误时机,造成矛盾激化、影响社会安定的;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干部应予诫勉:1、长期理论学习松懈,理想信念滑坡,不明大是大非,思想上、政治上不能与中央和党组织保持一致的;2、不能正确贯彻执行民主集中制、拉帮结派、闹无原则纠纷或个人意气,影响班子团结,损伤班子战斗力、凝聚力、号召力的;3、自由主义严重,不遵守组织纪律和规章制度,作风散漫,自行其是,造成较大影响的;4、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有关规定,虽然够不上纪律处分,但干部群众反映较为强烈的;5、缺乏改革创新意识、工作被动,难以胜任领导工作,给单位工作造成一定损失的;6、经常在工作时间内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7、出入不正当场所,从事不正当娱乐活动,造成一定影响的;8、不守社会公德,损害他人正当权益,影响他人家庭生活,造成不良后果的;9、在年度考核、组织考察、党员民主评议,群众公认程度低且工作任务完成差,满意率(不含基本称职、基本合格)不足百分之八十,经组织考察确定需要进行诫勉的;10、其他原因需要进行诫勉管理的。
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背景介绍在中国农村,基层干部是联系党和人民群众的重要纽带,负责协调村民经济、文化、卫生、环保等方面的工作。
然而,在实践中,一些基层干部存在工作不力、服务不到位、贪污腐败等问题,给村民生活和经济发展带来不利影响,甚至会引发社会矛盾和不满情绪。
因此,建立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对提升基层干部工作能力和廉政建设意义重大。
诫勉谈话制度的意义诫勉谈话制度是一种针对基层干部比较特殊的管理方式,具有以下几方面的意义:1.有助于解决基层干部工作不到位、工作方法不当等问题,规范基层管理秩序。
2.有利于激发基层干部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让他们明确自己的职责和使命,提高工作效率。
3.有助于提升基层干部廉政素质,预防腐败问题的发生,维护村民利益和社会稳定。
诫勉谈话制度的基本流程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的基本流程主要包括以下环节:1.反映问题环节反映问题阶段是诫勉谈话制度的必要前提。
村民可以通过信访、投诉、举报等途径向上一级组织或纪检部门反映基层干部存在的问题。
2. 问题核实环节问题核实是为了对村民反映的问题进行真实性和准确性的核实。
组织部门可以向相关单位了解情况,对涉及的基层干部进行调查取证,做出相应的鉴定。
3. 诫勉谈话环节在问题确实存在的情况下,有关机构针对问题相关的基层干部,进行诫勉谈话。
在谈话过程中,应当让被谈话人认清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要求他采取有效措施加以改正,同时告知其违纪行为的后果。
4. 效果评估环节对于接受诫勉谈话的基层干部应当进行跟踪评估。
评估的目的主要是查看问题是否有效解决,是否有再次发生的情况,诫勉效果如何。
实施中的问题在实施过程中,农村基层干部诫勉谈话制度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相关法律法规的配套不完善,存在具体执行方法不明确等问题。
2.农村基层干部普遍受教育程度相对较低,对诫勉谈话制度认识不够深刻,容易出现疏漏。
3.诫勉谈话机制还比较单一,不够灵活。
一些问题更需要的是及时的解决,而不是单纯地进行诫勉。
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
村干部诫勉谈话制度为进一步加强对村干部的教育监督管理,努力提高村干部的思想素质,激励村干部恪尽职守,勤政为民,推动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和各项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和中纪委、中组部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适用范围村干部诫勉是指村干部因工作不力,行为不当或工作失误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对其进行诫勉,并责令进行整改的行为。
村干部凡有下列情形之一,镇党委应对其实行诫勉谈话。
1、无正当理由,不能按时完成镇党委、政府按照有关政策法规下达的主要工作任务和任期目标承诺的;2、法律政策观念不强,缺乏事业心、责任感,在履行职责时违背政策,玩忽职守,造成不良后果的;3、对群众反映强烈,能够解决的正当要求久拖不决,使集体和群众利益受到严重损害的;4、宗教派性思想严重,闹不团结,工作方法简单粗暴,影响村内工作正常开展的;5、违反村务决策程序,不严格执行村级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群众反响较大的;6、缺乏思想道德修养、态度粗暴、作风不正、形象不佳、社会影响较坏的;7、煽动、组织群众集体上访,造成社会不稳定的;8、未经请假长期外出,不履行职责的;9、年度民主评议不称职票超过半数的;10、组织上认为其它需要诫勉的问题。
二、诫勉程序1、镇党委派员调查诫勉谈话对象的有关情况;2、镇党委集体研究诫勉决定;3、镇指派专人(一般为分管副书记)与诫勉对象谈话,并将《诫勉通知书》送达本人和所在村党组织;4、诫勉对象接到《诫勉通知书》后,应在10日内写出整改计划,制定整改措施,书面报告镇党委和村党组织。
三、诫勉期限诫勉期限一般为6个月,诫勉期满,有镇党委对受诫勉村干部在诫勉期内表现进行考察和民主评议,对确已改正的,给予解除诫勉,并发放《解除诫勉通知书》,对仍不改正的或改正不明显的,是党员的按有关程序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是村委会成员的,可劝期辞职,对经诫勉无明显转变又拒绝辞职的,通过法定程序提请进入罢免程序予以罢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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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诫勉谈话制度
为进一步强加对领导干部及主要负责人的教育监督,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根据党章和《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特制定本制度。
一、诫勉谈话对象的界定
实行诫勉谈话的对象是指在全乡范围内经信访举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考核、干部考察以及专项检查渠道中反映存在的轻微违纪行为,一般不需给予纪律处分的领导干部。
有列六种情况之一的必须进行谈话:
1、信访或者其他渠道反映意见相对集中的问题,需要与被举报人核实并督促纠正的。
2、有不廉洁行为或思想作风、工作作风、生活作风等方面可能酿成严重违纪的苗头性问题,需要进行帮助教育并引以为戒的。
3、经组织调查确有轻微违纪问题,需要对被调查人进行批评教育的。
4、经考察和民主评议,在遵守廉洁自律规定方面基本满意或不满意票较高、群众意见较大、反映问题较多的。
5、责任心不强,不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岗位职责,致使本部门本系统出现违纪违法问题,造成不良影响的。
6、组织认为其他需要实施诫勉谈话的。
二、诫勉谈话的内容
1、向被谈话对象提出谈话的具体要求。
2、向被谈话对象指出在遵纪守法、廉洁自律以及作风建设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3、帮助被谈话对象分析问题的性质、原因以及在群众中造成的不良后果。
4、对其提出诫勉要求,要求被谈话对象表明态度。
5、提出改进的要求或今后努力的方向。
三、诫勉谈话责任分工
党风廉政建设诫勉谈话由乡党委书记组织实施。
对干部的谈话由书记负责主谈。
四、诫勉谈话相关规定
1、诫勉谈话应采取个别交谈方式进行,谈话人不得少于二人,并做好谈话记录,有关谈话内容应归入被谈话对象的廉政档案。
2、被谈话对象要正确对待组织谈话,如实提供有关情况,不得隐瞒或捏造事实,在接受谈话后10天以内,应向镇党委报送整改材料。
3、在实施谈话中发现被谈话对象存在严重错误的,需要进一步核实并追究纪律责任,谈话人应及时报告有关领导研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