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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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经营性物业贷款业务发展需求,规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操作,丰富资产业务金融产品,增强我行市场竞争力,根据《中华人民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国物权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我行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营性物业,是指已竣工验收、取得房地产权证并投入商业运营或80%以上已签订稳定租约、经营管理规、产权独立清晰、租赁行为合法的办公用房、商业或工业用房等出租型物业。

第三条中国民生银行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以下简称“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是指我行向合法拥有经营性物业的企事业法人(或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委托的第三方专业经营机构)发放的、以企事业法人或自然人合法拥有并正常经营的上述物业作为抵押,且锁定该物业经营收入为第一还本付息来源的正常贷款。

第四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一般仅考虑已有稳定租赁收益、经营成熟、现金流量充裕的经营性物业,物业形态包括写字楼、商场、专业资料Word.工业用房三类,由特殊承租人主要租用或整体租用,并签有长期租赁合同。

零散租赁物业一般要求经营年限三年以上。

第五条经营性物业抵押贷款禁止接受售后回租方式经营的物业。

第二章定义与释义第六条承租人,是指租赁商用物业的人,包括一次租赁和转租赁。

第七条特殊承租人,是指经营情况稳定,有较强的资金实力,持续经营能力强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下属企业,包括世界五百强企业,全国性金融机构,全国百强企业、我行优先支持类企业。

第八条主力承租人,指租赁面积较大,并能提高租户凝聚力,对整个物业出租及租金收入影响较大的租户。

主力承租人以外的为一般承租人。

第九条整体租赁,指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中一家或两家承租人的租赁面积一般达到全部可出租面积的70%以上,其中主力承租人为两家(不含)以上的,单个承租人租赁面积均不低于全部可出租面积的25%。

专业资料Word.租户构成达不到上述标准的称为零散租赁。

第十条经营性物业租金收入,是指经我行测算的、可用来偿还贷款本息的经营性物业全部承租人缴纳的租金,但不包括承租人租用物业后二次出租所收取的租金。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管理,确保档案的完整性与安全性,根据我行贷后管理有关制度,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是在记录和反映个人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形成的授信申请资料、借据、合同、我行认为需要保管的各类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的总称。

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是对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的整理、归档、保管、使用的过程。

第三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作为我行主张债权的基本依据,原则上实行集中管理的操作模式。

各分行应根据管理的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及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档案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实施,做到安全保管、科学整理、高效使用。

第四条档案管理人员的具体职责包括: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使用、移交、销毁。

第五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涉及国家、银行和借款人秘密的,档案管理员、调阅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均须严格执行有关保密制度。

第二章档案的分类第六条个人信贷业务档案分为个人贷款档案、授信项目档案、综合类档案三大类。

第七条个人贷款档案包括:(一)个人资料:借款人(共有人)和保证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外籍护照、军官证等)复印件、户籍证明复印件、收入证明、纳税证明资料、婚姻状况证明复印件、首付款证明、买卖合同、个人征信报告等;(二)我行授信审批资料:借款申请书、授信调查、审查报告、信用等级评定表、授信审批书等;(三)法律文书:个人借款类合同、担保类合同、借据、声明、公证书等;(四)授信后管理资料:放款通知书、授信要素变更材料、权证类档案的复印件、抵(质)押物入库单、内部业务联系单、逾期贷款催收通知单回执、贷款诉讼案件的判决书、裁定书等。

第八条授信项目档案包括:(一)法人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企业章程、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贷款卡(证)证明资料、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等复印件;董事会决议、授权委托书、企业的财务报表、房地产开发(建筑安装)企业以及中介机构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印件、企业负责人资料等;(二)授信项目资料:《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商品房预(销)售许可证》、地价款交缴证明等复印件;(三)授信管理资料:与授信项目有关的调查报告、评估报告、担保合作协议等。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是指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规定和管理措施。

下面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1. 贷款金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金额通常不超过存单面额的70%。

2. 存单期限:贷款期限一般不能超过质押的定期存单的剩余期限。

3. 贷款利率:贷款利率根据银行的政策规定,通常比普通贷款利率略低。

4. 质押物要求:质押的定期存单必须是个人名义下的,且存单在贷款期间保持有效。

5. 贷款申请:个人需要向贷款机构提交贷款申请,同时提供身份证明、质押存单等相关资料。

6. 贷款审批:贷款机构会对个人的申请进行审批,评估个人的还款能力和风险。

7. 还款方式:个人可以选择按期还款或一次性还款,还款期限和方式在贷款合同中明确。

8. 贷款违约:如果个人违约未按时还款或还款不足,贷款机构有权采取法律手段追偿。

以上是一些常见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的规定可能因地区和贷款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个人在贷款前应仔细了解相关规定并选择合适的贷款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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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经营性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改善我行个人贷款资产结构,提高综合收益,加强对个人经营性贷款的管理,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经营性贷款是指我行对符合条件的小型私营企业业主(或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其他自然人发放的,用以支持其生产经营及其他合理性投资需求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个人经营性贷款坚持“全面规划、批量开发、专业管理、集中运作”的原则。

第四条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申请贷款用于经营用途的业务按照我行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借款人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及所经营企业的条件(一)借款人要符合以下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有良好的信用记录和社会口碑,为其经营业务的实际拥有者或控制人;2、如借款人为小企业主,其家庭资产规模不低于200万元,其中实物资产不低于50万元,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居所;如借款人为小业主之外其他自然人,要求至少应有二年以上行业经验,贷款投资对象和所支持行业符合国家政策并具有良好发展前景。

1(二)小企业主经营企业的条件1、具有合法营业执照并在经办行所在城市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2、有一定的行业经验,主营业务突出,有稳定产购销渠道,盈利能力较强;3、能够按我行要求提供3年的连续经营记录,包括财务报表、税单、银行流水等资料;4、守法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有合法的生产、经营或销售许可(或授权),符合国家关于产业政策、环保政策、生产加工条件和用工制度等方面的规定。

第六条客户发展目标(一)积极发展对象1、具有全国或区域影响的商品交易市场、批发市场、批发性商业街等交易市场中的商户、品牌经销商、连锁经销商、外贸进出口经销商等;2、具有产业集群型共生经济特征的工业园、科技园中的小企业主,特别是具备大企业供应链特征的企业集群、工贸一体化(又称前店后厂模式)日常消费品生产企业集群等;3、城市繁华商业街区或成熟购物中心内的品牌专卖店、专业店、连锁店等零售商店;4、与大众生活关系紧密的社会服务行业(餐饮服务、医药销售、交通运输等)的业主;5、与我行有长期业务往来,结算量大,信用较好的其他个人客户 2等。

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xx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根据《商业银行法》、《担保法》、《物权法》、《贷款通则》、《凭证式国债质押贷款办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本行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以下简称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权利凭证作为质押物向本行申请的人民币贷款。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权利凭证包括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本行代售的财政部发行的国债、本行发行的本外币个人理财产品等。

以其他(如本行代售的保险单、信托凭证等)质押物贷款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可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周转等用途,不得用于证券投资、权益性投资及其他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所禁止的用途。

第五条为便于质物监管,对于凭证式国债和个人理财产品质押贷款业务必须在原购买网点办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第六条借款人须为年满18周岁、贷款到期时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如为港澳台或外籍人士,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一年以上(含)。

第七条借款人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具有合法身份证件或境内有效居住证明;(二)持有本行认可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或国债;(三)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四)借款用途合法合规;(五)信用记录良好;(六)如借款人或出质人年龄超过65周岁(含),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七)如以本行发行的人民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则借款人与出质人须为同一人;(八)如以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本行发行的外币理财产品作质押的,借款人必须为中国境内居民,且须与出质人为同一个人;(九)本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质押物第八条本行认可的质押物包括:(一)本行签发的人民币定期储蓄存单、外币定期储蓄存单;(二)本行代售的1999年以后财政部发行的凭证式国债(含电子记账)和记账式国债;(三)以本行发行的银行理财产品质押贷款的,须满足:1.理财产品风险级别为低风险(保本型);2.在质物对应的相关文件中(如:理财产品说明、风险揭示书、个人理财产品客户协议书等)无该理财产品不得转让、质押的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保护金融机构和个人客户的合法权益,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借贷业务。

第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金融机构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以客户需求为导向,提供专业、高效、便捷的服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机制,加强内部控制,确保贷款业务的风险可控,并建立客户风险评估体系,对个人客户进行风险评估。

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金融监管机构和业务实施机构的相关规定,并接受监督检查。

第六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进行定期审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报告相关监管机构。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七条个人客户申请办理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应按照金融机构的规定填写申请表、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签署贷款合同。

第八条金融机构应对个人客户的申请进行评估,包括评估质押物的价值、个人信用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来源等。

第九条金融机构根据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同意个人客户的贷款申请。

如同意,应签订质押贷款合同,明确贷款金额、利率、期限、还款方式等条款。

第十条个人客户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还款,确保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

第十一条如个人客户发生贷款逾期,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规定采取催收措施,并及时与个人客户进行沟通,协商解决逾期问题。

第三章质押贷款管理第十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质押物应为有效期内的个人定期存单,且存单面额应不低于贷款金额。

第十三条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期间,金融机构有权保管质押物,并及时进行价值评估。

第十四条个人客户应保证提供的个人定期存单是合法的、真实有效的,没有质权、留置权或其他权益,且没有发生被查封、冻结、扣押等情况。

第十五条如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到期,个人客户未能及时还款,金融机构有权处置质押物。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持有的定期存单作为抵押物,向银行申请贷款。

为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银行通常会制定以下规定:
1. 贷款金额:根据个人存单的价值和质押比例确定贷款额度,一般来说,贷款金额不超过质押存单市值的80%。

2. 质押期限:一般与贷款期限相一致,个人质押存单必须在贷款偿还完毕前解除质押。

3. 质押比例:银行根据个人存单的类型和市场流动性,设定不同的质押比例。

4. 利率计算:根据贷款金额、质押存单的利率和质押比例,计算出贷款的利率。

5. 还款方式:根据个人贷款金额和偿还能力,银行可以提供等额本息还款、等额本金还款或灵活还款等不同的还款方式。

6. 质押存单管理:银行会将质押存单冻结,确保其不会被提前转让或支取。

7. 贷款担保: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通常需要提供个人担保或第三方担保。

8. 提前还款:个人贷款可以提前还款,但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提前还款费用或违约金。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银行可能会有不同的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具体规定以各银行的政策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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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贷授信临时资格题库1

个贷授信临时资格题库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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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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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选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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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1 办理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时,对 B、2 于需要办理手工冻结的,冻结期限不 C、3 短于贷款到期后( )年。 D、5 A、本金 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回收时,经 B、利息 出质人同意,借款人可申请以质押物 C、本金和利息 的( )归还贷款。 D、票面金额 A、借款人 以第三人存单作质押的,贷款借新还 B、保证人 旧和展期应同时征得( )书面同意 C、配偶 。 D、出质人 A、人民币、美元 我行可质押的存款币种为( )等七 B、港币、日元 个币种。 C、瑞士法郎、英镑、欧元 D、澳元 A、我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定 期储蓄存单 B、民生卡内的本、外币定期存款 标准化质物包括()。 C、我行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定 期存款 D、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 凭证式国债 A、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 办理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外国人、 年 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 B、有固定居所 人的,应符合以下条件( )。 C、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半年 D、有固定职业
AB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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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选答案 A、我行凭证式国债凭证 B、我行储蓄定期存单 C、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 D、民生卡内定期存款 A、70 B、80 C、85 D、90 A、15% B、10% C、30% D、50% A、半年 B、1年 C、2年 D、3年 A、100 B、50 C、20 D、10 A、放款前 B、放款后 C、结清前 D、结清后 A、存单 B、国债 C、卡内存款等无实物 D、其他质物 A、人民币 B、瑞士法郎 C、英镑 D、澳元 A、3个月 B、6个月 C、1年 D、不限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具体内容是什么个人质押贷款是个人向银行贷款的一种途径,一般情况下银行都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制定一系列的相关的管理办法。

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总结归纳一下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同的银行会有些许的差异,希望可以对大家了解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方面的问题有所帮助。

一、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满足客户的融资需求,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贷款通则》等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储蓄存单或凭证式国债等权利质物作质押,从农业银行取得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期归还贷款本息的个人贷款业务。

第三条质押物是指未到期的整存整取、存本取息、大额可转让存单(记名)、外币定期储蓄存单、凭证式国债、保险单以及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可质押的其他种类的权利凭证。

第四条个人质押贷款坚持“以存定贷,凭证质押,到期归还,逾期扣收”的原则,贷款实行贷款调查、贷款审批、贷款检查的审贷分离和岗位制约制度。

第五条经授权的农业银行营业网点,可以受理本行或其他银行开出的同城未到期个人权利凭证质押贷款业务。

对以本行(所)开出的存款凭证办理质押贷款的,要做到即时受理、即时发放;对以非本行(所)开出的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要在凭证开出部门确认凭证的真实有效性并办理止付手续后,方可受理。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六条凡持有本人或他人名下的有价权利凭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因生产、经营、生活等临时资金周转需要且符合贷款条件,均可向当地农业银行营业网点申请办理个人质押贷款。

第七条贷款条件借款人必须提供未到期的合法的有价权利凭证,移交农业银行作为贷款的质押物;提供借款人和出质人合法有效的身份证明(居民身份证、户口簿、军人证、护照);以他人有价权利凭证作质押的,在签订合同时,借款人、出质人必须在合同文本的相应栏内亲自签名;保证按期偿还贷款本息。

银行个人低风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低风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模版

银行个人低风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依照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本行有关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个人低风险质押贷款(以下简称个人质押贷款)是借款人以本行本外币存单、国债、保本理财等未到期权利凭证作质押,从我行取得一定资金用于消费或经营的人民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办理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借款人必须为年满18周岁并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且借款人与贷款期限之和不得超过70周岁。

第五条贷款条件(一)借款人与出质人必须为同一人。

(二)借款人持有的我行签发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储蓄存单(含卡,折),国债(含电子式),保本理财等未到期权利凭证;所有权不明确或有争议、已作担保、挂失、失效或被依法止付、冻结的未到期权利凭证不得作为个人质押贷款的质物。

(三)借款人在我行开立个人结算账户。

(四)借款用途符合我行规定。

(五)我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贷款额度、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额度个人质押贷款的起贷金额为一万元,贷款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质物面值90%,(外币存款按当日牌价折算为人民币),人民币定期存单可按存单到期本息减贷款利息及其逾期45天罚息之和的规定来计算每笔贷款金额,对汇率波动较大的外币币种应适当降低可贷额度。

第七条贷款期限个人质押贷款的期限在质物到期日以内按需确定,若用多种期限质物作质押,以距离到期日最近者确定贷款期限。

以外币定期存款做质押的贷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八条贷款利率及还款付息方式个人质押贷款利率按我行相关规定执行。

还本付息方式可采用到期一次还本付息、分期还本付息,分期付息一次还本等方式。

第五章贷款程序第九条借款申请借款人申请个人质押贷款,应当向贷款经办机构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一)拟出质的质物原件;(二)本人身份证件;(三)贷款用途证明材料。

第十条贷款受理及质物验单经办行受理个人质押贷款申请后,应按下列要求进行贷款审查和质物验单(一)审核借款人是否为符合本办法的贷款对象;(二)审核借款用途是否合法;(三)审核提交的贷款资料是否齐备;(四)审核质物的真实性,有效性,合法性。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将自己名下的定期存单作为质押物,向银行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一种方式。

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管理,通常有以下规定:
1. 贷款额度: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额度一般为原定期存款金额的一定比例,如70%或80%。

具体额度根据各个银行或金融机构的政策规定。

2. 货币类型: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一般以人民币为主,也可能包括其他外币种类。

3. 利率: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银行或金融机构确定,并与贷款利率挂钩。

贷款利率可能根据市场情况和政策调整。

4. 贷款期限: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期限根据贷款金额和个人需求来确定,一般为数月或几年。

5. 还款方式: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可以选择等额本息还款或按照约定的还款计划进行还款。

6. 贷款费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可能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和其他相关费用,具体费用由银行或金融机构决定。

7. 提前还款:个人可以提前还款贷款,但可能需要支付提前还款费用。

8. 风险提示:个人在贷款申请前应仔细了解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风险,包括贷款利率的变化、贷款期限和还款方式的选择等。

以上是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一般管理规定,具体规定可能因地区和金融机构而有所不同。

在申请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时,建议咨询银行或金融机构以获取最准确的规定。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标准版)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标准版)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抵押合同(标准版)合同背景本合同由中国民生银行(以下简称“贷款人”)与借款人签订,旨在规定借款人获得中国民生银行个人住房贷款时的相关事宜。

合同条款1. 贷款金额:借款人将从贷款人处获得特定金额的个人住房贷款。

2. 贷款利率:根据贷款人与借款人达成的协议,确定个人住房贷款的年利率。

3. 贷款期限: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偿还个人住房贷款。

4. 抵押物:借款人在贷款过程中应提供特定的抵押物作为担保。

5. 违约责任:若借款人未按时偿还贷款或违反其他合同约定,须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6. 其他条款:根据借款人和贷款人的协商,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其他相关条款。

合同生效与履行1. 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借款人和贷款人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合同履行:借款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期限偿还个人住房贷款,并承担相应的利息和费用。

合同变更与解除1. 合同变更: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通过书面协商并达成一致。

2. 合同解除:在特定情况下,借款人和贷款人可以通过书面协商解除合同。

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借款人和贷款人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提交至贷款人所在地的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进行解决。

其他事项1. 本合同一式两份,借款人和贷款人各持一份有效。

2. 本合同的传真件和复印件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本合同自借款人在合同上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借款人:_________________ 贷款人: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

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

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版银行个人质押贷款管理办法模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规范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保障银行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安全合规运营,维护金融市场稳定和客户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本银行各分支机构及其业务人员从事个人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

第三条定义本办法中所述术语含义如下:1. 个人质押:指个人拥有的物品按照一定规则进行质押,以取得贷款的一种方式。

2. 借款人:指在本银行申请和获得个人质押贷款的自然人。

3. 抵押物:指借款人按照本银行要求,以个人所有的动产或不动产进行抵押的财产。

4. 质押物:指借款人按照本银行要求,以个人所有的动产进行质押的财产。

5. 贷款金额:指借款人获得的贷款的金额。

6. 利率:指个人质押贷款的利率。

7. 还款期限:指借款人按照本银行要求约定的贷款还款期限。

第二章业务流程第四条业务咨询本银行应当向借款人提供个人质押贷款业务咨询服务,并详细告知借款人个人质押贷款的流程和应注意的事项。

第五条申请条件借款人申请个人质押贷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2. 有固定的经济来源,能够按期偿还贷款本息;3. 提供充分、真实、完整、有效的质押物或抵押物;4. 其他本行要求的条件。

第六条申请流程借款人申请个人质押贷款,应当如下操作:1. 提供基本资料:借款人应当向本行提交其基础资料,包括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个人财产状况等;2. 填写贷款申请表:借款人应当填写个人质押贷款申请表,并签署信用承诺书;3. 提供质押物或抵押物:借款人应当将自身的质押物或抵押物交予本行并办理相应手续;4. 进行风险评估:本行应当对借款人进行风险评估,并按照评估结果制定贷款方案;5. 签署贷款合同:借款人应当在确认贷款方案后与本行签订个人质押贷款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6. 放款:在借款人与本行签订个人质押贷款合同且办理相关手续后,本行应当及时将贷款发放给借款人。

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前言本办法旨在规范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业务,确保贷款流程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性。

第一章:总则1.1 目的明确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意义。

1.2 适用范围规定本办法适用的业务范畴。

1.3 定义对质物质押贷款相关术语进行定义。

第二章:组织架构与职责2.1 组织架构描述负责质物质押贷款业务的组织架构。

2.2 职责划分明确各部门及个人在质物质押贷款业务中的职责。

第三章:业务流程管理3.1 贷款申请规定个人申请质物质押贷款的条件和流程。

3.2 质物评估描述质物评估的标准和程序。

3.3 贷款审批规定贷款审批的权限和流程。

3.4 合同签订明确合同签订的条款和要求。

3.5 贷款发放规定贷款发放的条件和操作流程。

3.6 贷后管理描述贷后管理的内容和要求。

第四章:质物管理4.1 质物的接收与保管规定质物的接收、登记和保管流程。

4.2 质物的评估与定价明确质物评估的方法和定价标准。

4.3 质物的保险规定质物保险的要求。

4.4 质物的处置描述质物处置的条件和程序。

第五章:风险控制5.1 风险识别识别质物质押贷款业务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5.2 风险评估规定风险评估的方法和标准。

5.3 风险控制措施明确风险控制的具体措施。

5.4 风险监测与报告描述风险监测的方法和报告机制。

第六章:监督与考核6.1 监督机制规定对质物质押贷款业务的监督机制。

6.2 考核标准明确对相关人员和部门的考核标准。

6.3 违规处理规定违规行为的处理流程和措施。

第七章:附则7.1 办法的解释权明确本办法的解释权归属。

7.2 办法的修订规定本办法的修订程序。

7.3 办法的生效日期规定本办法的生效日期。

结语通过本办法的实施,银行将进一步提高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业务的管理水平,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安全性和效率性,为客户提供高质量的金融服务。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

2024年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提高贷款管理水平,保护金融机构和借款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贷款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是指个人以自己名义持有的定期存单为抵押物向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

第三条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规运营、风险可控、诚信经营的原则,合理审慎开展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

第四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制度,明确业务流程、风险管理、贷后监管等方面的要求,并向相关贷款人进行充分的告知。

第二章申请条件第五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持有合法有效的个人定期存单;(三)有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

第六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申请人应当向金融机构提供以下材料:(一)个人身份证明文件;(二)个人定期存单证明;(三)还款能力证明;(四)还款保障措施证明。

第七条金融机构应当审核和评估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申请人的资信状况、还款能力和还款保障情况,并根据风险评估结果,决定是否受理贷款申请。

第三章贷款额度和期限第八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所持定期存单的面额。

第九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贷款期限为质押期限。

第四章利率和费用第十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利率由金融机构与借款人协商确定,但不得高于法律法规规定的最高贷款利率。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在执行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业务时,可以按照相关政策规定收取贷款手续费、评估费等费用,费用标准应当合理透明。

第十二条金融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借款人贷款利率和相关费用,并在贷款合同中明确约定。

第五章还款方式和期限第十三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方式有以下几种:(一)一次性还本付息;(二)分期偿还本息;(三)按月还息,到期一次性还本。

第十四条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的还款期限按照贷款协议约定,原则上不超过质押期限。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

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篇: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管理细则(暂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贷款业务行为,加强个人贷款业务审慎经营管理,促进个人贷款业务健康发展,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相关法律法规和行内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贷款,是指我行向符合条件的自然人发放的用于个人消费、生产经营等用途的本、外币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是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一项基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我行个人贷款业务的全流程管理。

第四条个人贷款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审慎经营、平等自愿、公平诚信的原则。

第五条个人贷款用途应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国家有关政策,不得发放无指定用途的个人贷款,不得将贷款资金用于有价证券、期货等方面的投机经营及股本权益性投资,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各级经营机构应加强贷款资金支付管理,有效防范个人贷款业务风险。

第六条个人贷款的期限和利率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第七条个人贷款应根据我行的相关制度,综合考虑借款人收入、负债、支出、贷款用途、担保情况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金额和期限,控制借款人每期还款额不超过其还款能力。

用于生产经营的个人贷款应同时结合借款人所经营或控制企业的营业收入、现金流、负债等因素,合理确定贷款额度与借款人家庭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可支配收入之间的比例。

第二章受理与调查第八条个人贷款申请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借款人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或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境外自然人;(二)贷款用途明确合法;(三)贷款申请数额、期限和币种合理;(四)借款人具备还款意愿和还款能力;(五)借款人及所经营或控制企业信用状况良好,无重大不良信用记录;(六)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借款人应以书面形式向我行提出个人贷款申请,并按相关贷款产品管理办法的要求提供资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人的基础资料、贷款用途证明材料及贷款担保资料。

第十条经营机构受理借款人贷款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中国民生银行个人贷款客户调查操作指南》、《中国民生银行商户授信业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中国民生银行集群商户授信贷前调查工作指引》等制度的规定进行贷前尽职调查。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

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管理实施细则一、总则为规范XX银行个人存单质押贷款业务管理,加强风险防控,保护客户利益,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二、业务范围个人存单质押贷款是指客户以持有的个人存单作为信贷资产,向XX 银行申请的专项借款业务。

存单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条件由客户与银行协商确定。

三、业务流程1.客户至XX银行办理申请2.银行资信审查XX银行对客户的申请资料进行审查,包括信用记录、还款能力、存单真实性等方面的审核。

3.存单质押经资信审查通过后,客户将持有的个人存单向银行进行质押,双方签订存单质押贷款合同。

4.贷款发放按照合同约定,银行将贷款发放至客户指定的账户,并客户开始按约定的还款方式进行还款。

5.贷后管理XX银行将对存单质押贷款进行贷后管理,包括定期检查存单真实性、监控客户还款情况、及时跟踪客户变化等。

四、业务要求1.存单真实性客户持有的个人存单必须真实有效,不得伪造或虚假。

2.资金用途贷款资金只能用于合法用途,不得用于违法活动。

3.还款能力客户必须具备稳定的还款能力,否则不予贷款。

4.利率及费用贷款利率和手续费按照XX银行规定执行,客户需按时足额支付。

五、风险防控1.涉及存单质押贷款的客户资信审查必须严格执行,确保客户还款能力和存单真实性。

2.加强内部风险管理,建立完善的风险控制机制,及时采取措施防范风险。

3.定期对存单质押贷款进行风险评估,控制不良贷款的发生。

4.加强业务人员培训,提高员工对存单质押贷款的理解和处理能力。

六、监督管理XX银行将定期对个人存单质押贷款的业务进行监督检查,确保业务规范运作。

七、附则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XX银行对本实施细则拥有最终解释权。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以下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向我行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标准化质物包括我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我行予以承兑的商业汇票(下称“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及质物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以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质物的,借款人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质物要求(一)可接受质物:1、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借款人本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2、我行出具的第三人未到期的本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第三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已被依法止付的存单、定期存款及国债(包括凭证式及电子式,下同)、银行承兑汇票或未成年人名下存单和国债及第三人外币存单、外币定期存款、储蓄国债(电子式)均不得作为质物。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

附件3:中国民生银行动产融资业务押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动产融资业务营销针对性,统一营销、评审、监管等机构认识,提高我行对动产融资涉及押品业务的处理效率,有效防范风险,特指定本办法。

第二章目录管理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动产融资业务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以下简称《目录范围》)是指按正常程序报审后,全行可统一执行的货押商品清单。

第三条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集中统一公示并维护管理全行动产融资业务中标准押品目录范围,根据押品变化及业务需求进行定期调整修订;特定时期或条件下设立押品(抵)质押率上限规定幅度标准。

针对押品存在地域、客户类型限制的押品注明目录适用范围。

第四条《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的主要手段,各级评审机构在具体授信操作过程中审查审批时,需对相关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参数选择,并结合市场及客户信用度确定科学合理的商品(抵)质押率,作为回避或风险控制的手段,确保安全操作每一笔动产融资业务项目。

第五条合格押品、标准押品目录范围与标准押品目录。

一、合格押品: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的合格押品必需满足以下条件之一:(一)该商品存在现存的与抵质押价值相应的批量交易市场;(二)该抵质押商品已事先进行了可靠的处置交易安排。

不满足以上条件的,商品抵质押只作为风险控制的辅助手段使用,审查审批时应当主要关注授信申请人的信用状况和其他风险控制措施,授信材料要求和评审标准按一般授信执行。

二、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合格押品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一)存在较大规模的市场交易;(二)市场交易价格较为透明;(三)商品质量容易鉴定且质量具有较好的时间稳定性;(四)数量易于计量;(五)商品的标准化程度较高,出售无需附加服务。

满足以上条件的方能进入我行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选择范围,标准押品目录范围内的商品抵质押可以作为风险控制主要手段。

但审查审批仍需对押品进行独立的审查并选择有关参数。

三、标准押品目录:总行交易融资产品中心建立并随时完善标准押品目录,进入标准押品目录的商品无需进行审查,可以直接引用公示的参数。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

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中国民生银行个人委托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丰富我行零售业务服务及产品,规范个人委托贷款业务开展,根据《贷款通则》、《商业银行中间业务暂行规定》及我行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个人委托贷款(下称“委托贷款”)是指由委托人提供资金,由中国民生银行(即受托人)根据委托人确定的贷款对象(限自然人及小微企业)、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等代为发放、监督使用并协助收回的贷款。

第三条委托贷款业务主体包括委托人、受托人、借款人和担保人。

委托人是指提供委托贷款资金的主体,包括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受托人是指我行获准授权经营委托贷款业务的各经办机构。

借款人是指委托人确定的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及符合我行小微授信业务管理办法的小微企业。

担保人是经委托人认可的为借款人提供担保的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等。

第四条个人委托贷款不属于授信业务,属于收费性质的中间业务。

我行只收取手续费,不承担任何形式的贷款风险,不为委托人垫支资金,不得接受没有指定借款人的委托贷款,不得接受借款用途不明确或不符合规定的委托贷款。

第五条对委托资金来源有下列情况的禁止办理:(一)无法证明委托资金为自有资金;(二)反洗钱法律法规中所指的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资金;(三)按照国家规定具有特定用途、不得挪用的各类专项基金,如社保资金、企业年金、财政预算外资金、工会经费、保险资金、基金会基金、住房公共维修费等。

第二章贷款用途、金额、期限、利率第六条借款用途应当正当合法,贷款资金不得流入股市。

第七条借款的金额、期限、利率由委托人确定,借款利率浮动幅度不得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上下限。

第八条若贷款对象、用途、利率与国家有关政策法规不符的,经办机构应向委托人提出改进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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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行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业务操作,根据《个人定期存单质押贷款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以下称个人质押贷款)是指借款人以我行认可的标准化质物作质押向我行申请一定金额的人民币贷款,并按照约定偿还贷款本息的贷款业务。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标准化质物包括我行出具的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以及我行予以承兑的商业汇票(下称“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个人标准化质物质押贷款仅可用于个人消费或生产经营。

第二章借款人及质物条件第五条借款人应具备的基本条件(一)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以个人定期存单作为质物的,借款人为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二)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并有固定居所和职业;(三)无不良信用记录;(四)其他总行规定的条件。

第六条质物要求(一)可接受质物:1、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未到期的本、外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外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储蓄国债(电子式);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借款人本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2、我行出具的第三人未到期的本币定期存单、民生卡及普通存折、定期一本通内的本币整存整取存款、存本取息存款以及我行99年(含)以后代理发售的凭证式国债;票面真实、要素齐全、具有真实合法交易背景的第三人作为收款人的银行承兑汇票。

(二)所有权有争议、已挂失、已被依法止付的存单、定期存款及国债(包括凭证式及电子式,下同)、银行承兑汇票或未成年人名下存单和国债及第三人外币存单、外币定期存款、储蓄国债(电子式)均不得作为质物。

(三)质物在存期内按正常存款利率计息。

存本取息定期存款、存单用于质押时,冻结部分停止取息。

第三章贷款要素第七条贷款额度个人质押贷款最低贷款金额为5000元人民币,最高贷款额根据质押物本金(外币存款按当日公布的外汇(钞)买入价折人民币计算,存本取息定期存款按照存款金额减去已结利息计算)和各质押物具体币种规定的质押率确定。

(一)可质押的存款币种为人民币、美元、港币、日元、瑞士法郎、英镑、欧元等七个币种。

(二)不同币种的质押率各币种对应的质押率为最高质押率,原则上不得超过。

但对于信用优良的我行优质客户,并以人民币存单(款)做质押的借款人,可适当提高质押率,但最高不能超过95%。

总行依据汇率、利率及相关货币政策变动随时对质押率进行调整。

经营机构应在综合考虑汇率波动、利率及相关货币政策变动和贷款逾期等因素基础上确定实际执行的质押率,确保质物至授信到期日的本息可覆盖贷款本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对于质押率高于90%(含)的贷款必须采取按月付息到期还本的还款方式。

(三)质押物担保的范围包括贷款本金和利息、罚息、损害赔偿金、违约金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第八条贷款期限贷款期限不得超过质物到期日,且最长不超过三年;以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的,不得超过储蓄国债(电子式)到期日的前三十日。

第九条贷款利率按照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在人民银行规定的浮动区间内确定所适用的贷款利率。

第十条还款方式采用按月(季)付息、到期还本或利随本清等还款方式。

第四章贷款程序第十一条借款人申请贷款时,应填写贷款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我行出具的借款人本人、第三人名下本、外币定期存单及民生卡、普通存折和定期一本通内定期存款、国债权利凭证、银行承兑汇票,以外币存款或存单作质押且贷款金额在等值五万美元(不含)以上的,需提供外汇资金合法来源证明材料;(二)借款人和标准化质物所有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包括居民身份证、港澳台同胞来往大陆通行证、护照等;外籍及港澳台人士需提供有效居住证明文件,包括签证、公安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文件等;标准化质物所有人为企业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原件、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及法人授权委托书、企业印鉴及经办人身份证原件;(三)借款人以非本人名下的人民币存单、存款和凭证式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申请借款的,应与存单、存款、凭证式国债所有人、银行承兑汇票收款人一同到经办贷款的营业网点办理,并提供存单、存款或国债、银行承兑汇票所有人同意质押的证明。

(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申请贷款的,应提供真实有效的银行承兑汇票、证明真实交易背景的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或其他足以证明交易背景的发票。

第十二条经办人员对提交的资料及质物进行初审和认证(一)验证借款人及出质人身份证件及质物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出质人为企业的,应查验企业法人和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并核对企业印鉴,根据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法人授权委托书确认质押事项;(二)以凭预留印鉴支取的存单、存款和国债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存单和国债所有人应向经办行提供预留印鉴样本;凭密码支取的存单、存款和国债作为质物申请借款时,存单、存款和国债所有人应向经办行提供并验证密码,同时核对存单和国债权属,否则我行有权拒绝办理;(三)以储蓄国债(电子式)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应重点审核借款人身份证原件是否真实有效,审查用做质押贷款的储蓄国债(电子式)是否为我行代理销售,其质押权利账户余额是否高于贷款申请金额,其质押权利账户期限等;(四)以银行承兑汇票作为质押申请借款时,应对票面的真实性、填写要素的完整性进行审核,根据银行承兑汇票显示出的前手、本手的情况审核交易合同、增值税发票及他足以证明交易背景的发票;对我行承兑情况进行核实,确保承兑行为的真实性;(五)营业经理审批权限内的贷款,柜台人员直接打印验证回执并随传票装订。

超过营业经理审批权限的贷款验证密码时,柜台人员应凭零售银行部门出具的内部业务联系单核验出质人的印鉴或密码,并将核验结果记录在内部业务联系单上,返还零售部门一联,通过系统验证密码的,应打印一式两份验证回执,柜台和零售部门各一联。

会计部门留存的内部业务联系单和验证回执随传票装订;(六)根据质物币种及当天汇率计算最高可质押的贷款额。

第十三条审查审批(一)贷款金额人民币10万元以下(含10万元)的本人定期一本通、借记卡下的小额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存单质押贷款、储蓄国债(电子式)质押贷款可由营业机构营业经理审批,营业网点经办人员和营业经理应对客户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确认资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申请人是否年满18周岁,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为借款人的,是否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居住满一年;(二)以普通存折或借记卡下的存本取息存款、凭证式国债或第三人存单、存款质押或贷款金额在人民币10万元以上的,应按照贷款授权上报有权人审批。

第十四条质押物移交、冻结(一)办理质物移交如质物为定期存单、凭证式国债或银行承兑汇票,须办理质物的移交、入库保管手续并向出质人出具质物保管收据,如质物为借记卡、定期一本通存折、普通存折或储蓄国债(电子式),则无需质物的移交、入库。

(二)办理质物冻结系统可自动冻结质物的,将自动对质物进行冻结,会计放款人员应于贷款发放后即时查询冻结是否成功,如冻结不成功,应及时手工补冻结;对于系统无法进行自动冻结质物的,会计放款人员应在贷款发放前对质物进行手工冻结。

办理手工冻结的,冻结期限不短于贷款到期后两年。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借款人、出质人与我行签订质押借款合同和借款凭证,审核无误后发放贷款。

营业经理权限内的借款业务,借款合同、借据以及借款人提交的证明资料应专夹保管,定期归档。

第十六条提前还款(一)借款人可根据其资金运用情况向我行申请提前归还部分或全部贷款,并提交提前还款申请;(二)借款人提前还清全部贷款后,经办行应及时向出质人退还质物、解除质物冻结并收回质物收据。

第十七条贷款回收(一)贷款到期日,我行从借款人存款账户直接扣收贷款本息。

贷款本息全额清偿后,经办单位向出质人解除质物冻结、退还质物并收回质物收据;(二)经出质人同意,借款人可申请以质押物本息归还贷款;(三)质押存续期间如出质人死亡,其合法继承人依法办理存款过户和继承手续,并继续履行原出质人签订的质押合同。

第十八条贷款逾期处理若贷款发生逾期,经办行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催收;贷款发生逾期,按借款合同约定我行可处置质物以抵偿贷款本息。

处置质物抵偿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后的剩余部分应退还出质人。

在质物不足以抵偿时,经办行应指定专人依法对借款人进行追索。

第五章借新还旧及展期第十九条借款人以原有质物作质押,在原借款到期后30天内,在归还全部贷款利息的前提下可向经办行提出办理贷款借新还旧;在利息正常归还的情况下,在贷款到期前可向经办行提出办理贷款展期。

以第三人所有的质物作质押的,贷款借新还旧和展期应同时征得出质人书面同意。

贷款借新还旧视同新发放贷款,具体要求按照本文件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质押贷款借新还旧后的贷款期限及展期后累计期限最长不超过质物的到期日。

第二十一条借新还旧贷款利率依据贷款发放时的利率标准执行。

展期贷款利率依据展期后累计贷款期限对应的利率标准执行。

第二十二条办理贷款借新还旧时,必须在结清原贷款利息的基础上按照贷款日的汇率和质押率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如原贷款本金大于重新核定的额度,则借款人至少需归还这部分差额后方可办理,并按照规定办妥质物的再冻结和保管手续。

贷款展期最多只能办理一次,不允许部分展期,且展期期限不能超过原贷款期限;如果按照展期办理日的汇率和质押率重新核定贷款额度小于原贷款本金则不能办理。

第六章风险控制第二十三条对于以第三人存单、存款、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的贷款申请,应清楚了解借款人及出质人的关系,分别面签合同;质押期间我行不接受出质人提出的对质押物的挂失申请。

对于以公司存单、国债、银行承兑汇票作质押的贷款申请,依照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要求出质人提供董事会或股东(大)会的决议,同时要在办妥相应的质物移交、冻结手续后发放贷款。

第二十四条对外币质押贷款,经办行要随时跟踪并密切关注汇率变动对我行债权的影响,及时采取有效保全措施;对大额外币质押贷款,应掌握外币资金来源及贷款去向,防范借款人利用我行质押贷款达到套汇目的;对以不符合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结汇要求的大额外币作质押的贷款申请不予受理;我行不接受以第三人外币存单作质押的贷款申请,防止借款人利用质押贷款逃避外币结、售汇政策监管。

第二十五条对于银行承兑汇票质押贷款,要在确认票面真实性和票面要素完整性的前提下,重点对交易背景的真实性、合理性进行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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