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医疗纠纷医疗损害【最全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7年3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13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民事审判工作中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二十七件民事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正确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构建和谐医患关系,促进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患者以在诊疗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请求医疗机构,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或者血液提供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案件,适用本解释。
患者以在美容医疗机构或者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实施的医疗美容活动中受到人身或者财产损害为由提起的侵权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
当事人提起的医疗服务合同纠纷案件,不适用本解释。
第二条患者因同一伤病在多个医疗机构接受诊疗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就诊的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起诉部分就诊的医疗机构后,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就诊的医疗机构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必要时,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追加相关当事人参加诉讼。
第三条患者因缺陷医疗产品受到损害,起诉部分或者全部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和医疗机构的,应予受理。
患者仅起诉医疗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医疗机构中部分主体,当事人依法申请追加其他主体为共同被告或者第三人的,应予准许。
医疗纠纷与医疗事故管理法规
• 向患者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患者对此事享 有知情权和选择权。原告在未征求被告同 意的情况下,擅自决定使用进口支架,对 被告医疗费用的大幅增加应承担一定责任。 最后,该案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 解协议:被告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 院医疗费用1.8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 承担。
法庭支持谁?
• 国产支架与进口支架价格相差近一万元, 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被告 李某给付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医疗费用1.8 万元,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原告李某出 院后欠医院 2.7万余元。
国家法律的许可和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执 业医师法》
应具有医疗之目的 医师須已尽说明之义务 1. 承诺者須有承诺之能、脱水。该个体医生对小 女孩进行输液治疗,当天未见效果。第二天,个 体医生在给小女孩输液时,加入大剂量的洁霉素 和庆大霉素,超正常值10倍左右,致使小女孩呼 吸肌麻痹,呼吸中枢抑制窒息死亡。经查,该个 体医生于事发前四个月领取了开业执照,
• 其行为剥夺了患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并造成了患者医疗费用大幅上扬。因 此,李某拒绝支付剩余医疗费用。
• 庭审中,原告未能向法院提供其在为 被告李某做心脏搭桥手术时,使用进 口支架已征求李某的意见的证据。患 者李某也未能提供其主治医师曾作过 口头承诺的证据。
判决
• 江苏省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 定,原告连云港市某医院与被告李某之间 已形成了一种医疗服务合同。该合同是双 务有偿合同,李某接受了医院的医疗服务, 就应该承担相应的医疗费用。李某拒不偿 还所欠费用于法无据。但原告医院作为医 疗服务性行业,在为患者提供服务时,应 该为其提供的重大服务费用支出
(五) 医疗纠纷的原因
1、医院方面的原因: (1)医疗事故引起的纠纷: (2)服务态度引起的纠纷: (3)不良行为引起的纠纷:
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
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各位读友大家好!你有你的木棉,我有我的文章,为了你的木棉,应读我的文章!若为比翼双飞鸟,定是人间有情人!若读此篇优秀文,必成天上比翼鸟!2018《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疗纠纷处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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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六条 患者及其近亲属等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侮辱、诽谤、威胁、追逐、拦截医务人员,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 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自由; (二)冲击或者占据医疗机构的诊疗、办公场所,封堵医疗机构通道; (三)在医疗机构内拉横幅、设灵堂、摆花圈、焚香烧纸、散发传单、张贴 大小字报等; (四)盗窃、抢夺病历资料、档案,损毁医疗器械或者其他医疗设施; (五)携带枪支、弹药、国家规定的管制器具或者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进 入医疗机构; (六)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公共场所,或者阻挠将遗体移放太平间、 殡仪馆; (七)其他扰乱医疗机构正常秩序或者危害他人人身安全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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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七条 有本条例第二十六条所列行为的,医疗机 构治安保卫人员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报警。公安机关 接到报警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处置: (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 (二)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现场秩序; (三)对扰乱医疗秩序,经劝说、警告无效的,依法采 取强制措施并将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带离现场调查处理 ; (四)对故意伤害医务人员或者非法限制医务人员人身 自由的,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或者追 究刑事责任; (五)依法查处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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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第二十一条 发生医疗纠纷的,医务人员 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 负责人应当立即向医疗质量管理部门或 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医疗质量管理 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 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 况如实向医疗机构负责人报告。
侵权法之医疗损害责任
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第五十四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五十七条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当赔偿责任。
第五十八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第五十九条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
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追偿。
第六十条患者有损害,因以下情形之一的,医疗机构不承当赔偿责任:〔一〕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展符合诊疗规的诊疗;〔二〕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已经尽到合理诊疗义务;〔三〕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应当承当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六十一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第六十二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
《卫生法学》第七章 医疗损害责任法律制度
第三,医疗损害责任鉴定双轨制,即医学会
组织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司法鉴定机构组 织的医疗过错鉴定。《侵权责任法》中没有 规定医疗损害鉴定的具体办法。《最高人民 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若干问题的通知》中对医疗损害鉴定作出规 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 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才依职权 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 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 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 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
6、因果关系要件
医疗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行为和后果是一种相当因果关系 原《办法》的规定为直接因果关系
条件关系与相当因果关系:无A则无B;有A则
通常有B;
医疗事故概念的规定: 《条例》和《办法》的差别
1、医疗事故主体不同。《办法》:医务人员; 《条例》: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进步性: 更有利于追究责任、处理纠纷,保护患者权 益。 2、发生范围的界定不同。《办法》规定:在诊 疗护理工作中;《条例》规定:在医疗活动 中。发生范围被扩大。
医疗故意:是指医方故意违反法定或约定义
务,给患者及其家属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 件。 医疗过失(责任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因其 管理体系缺陷和医务人员的过失行为给患方 造成损害后果的医疗事件。
医疗机构的过失 医务人员的过失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六)
医疗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在医务工作中,由于
四、相关概念的阐释(四)
并发症:是指在诊疗护理过程中,患者发生
了现代医学科学技术能够预见却难以避免和 防范或者根本无法预见、无法避免和防范的 不良后果。属于医疗风险的一种原因。特征:
(1)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由前一种疾病引起的; (2)后一种疾病的发生是医务人员难以预料和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详细解读
第三条 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
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 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
的规定,并符合本地区实际需要。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个工
作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备案。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聘任一定数量的具有医学、法学等
专业知识且热心调解工作的人员担任专(兼)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不得收取费用。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所需经费按照国务院财政、司法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时,可以根据需要咨询专家,并
可以从本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的专家库中选取专家。
第三十四条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医疗纠纷,需要进行医疗损害鉴定以明确
让媒体成为医患矛盾的中间桥梁,建立起彼此的信任,为构建和谐 医患关系作出指引。
释:建立了医疗风险分担机制
《条例》首次提出医疗保险中患方的医疗意外险,鼓励患者参加医 疗意外保险。医疗活动是高技术、高风险性行为,其疗效水平受多方 面因素影响和制约,一旦发生医疗意外,带来的将是毁灭性的打击。
因此,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是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的重大举措,
• 医疗纠纷中发生涉嫌违反治安管理行为或者犯罪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立即向 所在地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采取措施,依法处置,维护医疗秩序。
医疗损害及处理法律制度
一、医疗损害概述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
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 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 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五)不属于医疗事故的情形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1、在紧急情况下为抢救垂危患者生命而采取紧急医学措施造 成不良后果的;
2、在医疗活动中由于患者病情异常或者患者体质特殊而发生 医疗意外的;
3、在现有医学科学技术条件下,发生无法预料或者不能防范 的不良后果的;
4、无过错输血感染造成不良后果的; 5、因患方原因延误诊疗导致不良后果的; 6、因不可抗力造成不良后果的。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五)不承担责任的情形 《侵权责任法》
1、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 疗规范的诊 疗;
2、医务人员在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下 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
3、限于当时的医疗水平难以诊疗。 ❖ 前款第一项情形中,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
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二、医疗损害的预防
一、医疗损害概述
(二)医疗损害相关立法
❖ 《医疗事故处理办法》 1987年6月29日 国务院
❖ 《关于医疗事故处理办法若干问题的说明》和 《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草案)》 1988年 卫生部
一、医疗损害概述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2002年4月4日 国务院2002 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该条例是处理医疗事故的 主要法律依据。
1. 主体: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洗衣工/救护车司机) 2. 客体:具有生命健康权的自然人 (不包括胎儿) 3. 主观方面:主观过失 (粗心大意/ 盲目自信) 4. 客观方面:违法行为、损害结果及其因果关系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最新司法解释近年来,医疗纠纷案件的数量不断增加,给患者、医生以及整个医疗行业都带来了很大的压力。
为了更好地处理医疗纠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新的《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以下是该解释的主要内容。
一、关于医疗损害的界定医疗损害是指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造成患者健康状况或身体、精神功能上的异常变化,包括但不限于身体伤害、疾病恶化、并发症等。
二、关于医疗责任的认定医疗责任是指医务人员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导致患者发生医疗损害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应当根据患者是否存在医疗损害、医务人员是否存在过错或者违约行为以及因果关系等要素进行认定。
三、关于医疗纠纷的举证责任和证据标准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对于患者主张医疗损害存在的,应当提供合理的证据证明医疗损害事实的存在。
医务人员对于未明确证明无过错或者违约行为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医务人员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可以根据常识判断、专家鉴定或者书证等方式进行认定。
四、关于医疗损害赔偿的合理范围医疗损害赔偿应当包括: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直接经济损失;因医疗损害导致的心理痛苦、精神损害等非经济损失;适当考虑患者年龄、职业、受教育程度等因素确定的生活习惯费用;医疗事故造成的残疾或者死亡,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考虑精神痛苦抚慰金等。
五、关于医疗损害责任认定的程序医疗纠纷案件的审理应当遵循“依法认定事实,以事实为依据;维护公正、公平的原则;坚持举证责任在诉讼主体之间分摊的原则”。
医疗纠纷的决定应当充分保护患者合法权益,同时尊重医生合法权益。
六、关于医疗纠纷案件中医务人员的“双重责任”医务人员在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一方面有获得合理回报的权利,另一方面也应当为提供医疗服务过程中的过错或者违约行为承担法律责任。
医务人员应当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医疗技能,提供优质、安全的医疗服务,为患者的健康和生命负责。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的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版《侵权责任》之医疗纠纷责任第七编侵权责任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千一百六十四条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推定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六条行为人造成他人民事权益损害,不论行为人有无过错,法律规定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第一千一百六十七条侵权行为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八条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六十九条教唆、帮助他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与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教唆、帮助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侵权行为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未尽到监护职责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条二人以上实施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其中一人或者数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能够确定具体侵权人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不能确定具体侵权人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一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每个人的侵权行为都足以造成全部损害的,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二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四条损害是因受害人故意造成的,行为人不承担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五条损害是因第三人造成的,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六条自愿参加具有一定风险的文体活动,因其他参加者的行为受到损害的,受害人不得请求其他参加者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其他参加者对损害的发生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医疗纠纷案件主要的根源在于患者在治疗的时候受到了伤害,患者希望能够获得补偿或是得到公正的对待。
医疗纠纷案件⽆法协商解决,通过法律诉讼解决的情况也有很多,在这时候就得要遵循法律规定。
店铺⼩编介绍了相关内容。
医疗纠纷案件的法律依据有哪些1、⾸先是《民法典》第七章“医疗损害责任”。
主要注意的点有:1、医务⼈员过错,必须向医院追讨赔偿;2、医疗机构有三项免责事由(患者不配合、抢救⽣命垂危已经尽⼒、当时医疗⽔平所限)。
2、其次是《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七条起到最后的那些法律条款。
这些条款告诉您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以后,应该怎么索赔,有哪些费⽤可以索赔。
3、最后有两个注意点:⼀是我国有⼀个《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但由于⽴法的原因,这个条例对医疗事故的赔偿,还不如《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害赔偿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的赔偿。
因此,索赔时应注意避开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是医疗事故是举证责任倒置,即医院对其没有过错承担证明责任。
最新医疗纠纷法律法规流程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解决医疗纠纷的⽅法有医患双⽅协商调解、申请卫⽣⾏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
⽽现实中,诉讼往往是医患双⽅解决纠纷的⾸选途径,患⽅在医疗纠纷中如何诉讼进⾏法律上的指导。
1、诉前准备⼯作。
医疗纠纷发⽣后,患⽅应第⼀时间和医务科联系、投诉,要求复印诊疗病历,并会同医⽅代表⼀起共同封存病历(包括诊治病历、住院病历、⼿术同意书、会诊讨论记录等所有资料),向医务科索要《医疗纠纷投诉表》回执。
完成上述⼯作后,患⽅便可选择适⽤何种法律⽅式解决纠纷了。
2、诉讼。
提起诉讼后,法院会安排时间进⾏第⼀次开庭,该次开庭主要确认医患双⽅的诉讼主体资格、对双⽅提交的病历资料进⾏质证,经过质证的病历将在第⼀次开庭后由法院移交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
所以在⾸次开庭这⼀阶段患⽅应把握好机会,认真仔细审查病历资料的真实性、规范性、完整性,尽可能将对⾃⼰不利的病历资料排除出有效证据之外。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医疗损害鉴定工作,确保医疗损害鉴定工作有序进行,维护医患双方合法权益,根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医疗损害鉴定,是指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组织相应专家,对委托人提交的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中是否存在医疗过错、患者的损害后果、医疗过错行为与医疗损害后果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医疗过错行为在医疗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等专门性问题进行专业技术判断,并向委托人提供鉴定意见的活动。
第三条医疗损害鉴定应当坚持科学性、公正性、同行评议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司法部是医疗损害鉴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损害鉴定标准、规范性文件,组建国家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指导、监督全国医疗损害鉴定管理工作。
省级和设区的市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机构、鉴定人员,组建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管理和督导本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医疗损害鉴定工作。
第五条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接受委托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活动,应当遵照本办法。
第六条医疗损害鉴定以服务司法和社会为目的,医疗损害鉴定机构收费应当注重社会公益性。
患方因经济困难无力支付鉴定费用的,可按规定申请相应的救助、援助。
鉴定费预先向医患双方收取,最终按照责任比例承担。
医疗损害鉴定收费由省级价格部门会同同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确定价格管理方式。
第二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第七条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医学会应当是省级医学会或者设区的市级医学会。
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经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核登记,且同时具有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鉴定业务范围;(二)所属司法鉴定人进入医疗损害鉴定专家库的人员达3人以上,其中法医临床和法医病理专业各有1人以上为高级技术职称;(三)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符合条件的医学会和司法鉴定机构可以从事医疗损害鉴定业务,并于开展首例医疗损害鉴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同时向所在地省级卫生、司法行政部门备案,备案材料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医疗损害鉴定机构的基本信息,包括鉴定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负责人等;(二)开展医疗损害鉴定所具备的条件和相关材料。
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
One step of actual action is more important than a dozen programs.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导读: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根据这些法律规范的规定,在医疗事故发生之后,不管事故是由于医疗机构、还是医疗够工作人员的过错导致的,医疗机构都需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都有哪些?医疗事故纠纷相关法律法规包括《民法典》、《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等。
1、《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九条【医务人员说明义务和患者知情同意权】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
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具体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明确同意;不能或者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明确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条【紧急情况下知情同意的特殊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过错的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2018年10月1日开始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第二章医疗纠纷预防第九条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以患者为中心,加强人文关怀,严格遵守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恪守职业道德。
医疗机构应当对其医务人员进行医疗卫生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相关规范、常规的培训,并加强职业道德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公布日期】2018.07.31•【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施行日期】2018.10.01•【效力等级】行政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医疗管理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01号《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已经2018年6月20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0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8年7月31日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预防和妥善处理医疗纠纷,保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方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第三条国家建立医疗质量安全管理体系,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诊疗活动,改善医疗服务,提高医疗质量,预防、减少医疗纠纷。
在诊疗活动中,医患双方应当互相尊重,维护自身权益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四条处理医疗纠纷,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及时的原则,实事求是,依法处理。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工作的领导、协调,将其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建立部门分工协作机制,督促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六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第七条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疗意外保险。
第八条新闻媒体应当加强医疗卫生法律、法规和医疗卫生常识的宣传,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恪守职业道德,做到真实、客观、公正。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防范及应诉技巧
一、《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五十九条 因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的缺陷,或者输入不合格的血液造成患 者损害的,患者可以向生产者或者血液提供机构请求赔偿,也可以向医疗机构请求赔 偿。患者向医疗机构请求赔偿的,医疗机构赔偿后,有权向负有责任的生产者或者血 液提供机构追偿。 【解析】:医院要注意 医疗机构对所使用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质量应尽的合理注意义务: 1.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验明产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2.统一进货渠道,避免购进伪劣产品。 3.不得使用已禁止使用或过期淘汰产品。 4.不得伪造、冒用产地、厂名、厂址、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 5.不得在产品中掺杂使假。 6.正确使用相关产品。 7.建立进货档案以及其他使用管理制度。 8.建立证据保全制度,不良反应、缺陷和事故调查制度。
一、《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二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 密。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 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解析】 侵犯患者隐私权的情形: 1、超出诊疗需要的知情范围刺探患者的隐私。 2、故意泄露、公开、传播、侵扰患者的隐私。 3、以非诊疗需要知悉患者的隐私。 4、直接侵入患者的身体侵犯其隐私。 5、未经患者同意允许实习生观摩。 6、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等有关资料。
一、《侵权责任法》有关医疗损害责任的法律规定
第六十一条 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并妥 善保管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病理资 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患者要求查阅、复制前 款规定的病历资料的,医疗机构应当提供。 【解析】 1.主观病历:记录医务人员对患者病情的诊断、分析、研究等 内容。如病程记录、病例讨论记录、会诊记录等。 2.客观病历:记录患者客观症状、体征、检查资料以及知情同 意文书等内容。如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 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医疗费用等病历资料。 病历的保管年限:《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门 诊症病历15年,住院病历30年。死亡病历:长期保存。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V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涉及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一直是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热点问题。
为了进一步规范法律适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7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
本文将从五个方面简要解读这个解释。
一、本解释涉及的主要内容本解释共分七个部分,其中包含了:1.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2.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3.医生违反诊疗规范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4.医学证据的认定;5.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6.医疗服务合同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7.医疗事故鉴定的认定及其对医疗损害责任的影响。
二、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医疗损害事实的认定要素包括:医生与患者之间的医疗行为关系、医疗行为以及患者身体或者财产的实际损失等因素。
在审理医疗损害案件中,如果有证据证明患者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法院可以对患者进行责任分担。
三、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医疗损害责任被认为是医疗行为违法非侵权责任,即医生因违反诊疗规范、治疗技术不当等过错而导致的患者实体损害、精神损害或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医生应当根据其职责与诊疗标准履行专业义务,确保医疗行为的合法性以及治疗效果的真实性。
四、医学证据的认定医学证据是否准确、可信是判断医疗纠纷案件的关键因素。
在司法实践中,医学证据的出现往往能够为案件的判决提供重要的依据。
因此,医学证据的认定要求审理法官具有一定的医学知识背景,并且应当从医学逻辑、诊治经过、医学实验等多个角度进行考量。
五、精神损害赔偿的认定精神损害赔偿是近年来司法实践中备受关注的问题之一。
在本解释中,最高人民法院明确规定了精神损害的原则及其赔偿标准,使其在法律适用上更具有可操作性。
此外,对于自身身体极度痛苦或者自身及家庭关系受到极度破坏的案例,法院应当充分考虑给予适当的精神抚慰赔偿。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
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如今医患纠纷不断升级,医闹冲突时有发生,由于缺乏合理公正的解决机制,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双方的合法权益均受到损害。
那么,当遭遇医疗损害时该如何合理正确地维护我们的合法权益呢?下面法律我就带大家一起来看看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的相关知识吧!医疗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第五十条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
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
(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
(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
(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
(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
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
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
(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
(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
(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文(送审稿)
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全⽂(送审稿)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送审稿)第⼀章总则第⼀条为了有效预防与处理医疗纠纷,保护患者和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医疗秩序,保障医疗安全,促进医学科学的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条本条例所称医疗纠纷,是指医患双⽅当事⼈因诊疗活动引发的争议。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在诊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管理法律、⾏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损害的事故。
第三条处理医疗纠纷和医疗事故,应当遵循预防为主,依法、公开、公平、公正、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做到事实清楚、定性准确、责任明确、处理恰当。
第四条各级⼈民政府应当建⽴以⼈民调解为主,医患和解、⼈民调解、司法调解、医疗风险分担机制等有机结合的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制度。
县级以上⼈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的领导,将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体系,协调解决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作中的重⼤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职责。
第五条医疗纠纷患⽅当事⼈要求追究医疗机构民事责任的,可以选择下列途径:(⼀)医患协商;(⼆)向⼈民调解委员会申请⼈民调解;(三)向⼈民法院提起诉讼;(四)法律、⾏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第六条卫⽣计⽣⾏政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与处理⼯作,对发⽣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员进⾏⾏政处理。
司法⾏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民调解⼯作。
公安机关依法打击侵害患者和医务⼈员合法权益的违法犯罪⾏为,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
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监督管理医疗风险保险的相关⼯作。
财政、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的有关⼯作。
第七条新闻宣传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监督,做好医疗卫⽣管理法律、法规宣传和医疗卫⽣常识教育,引导公众理性对待医疗风险。
媒体及其从业⼈员报道医疗纠纷,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恪守职业准则,客观公正报道。
解读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 第六条 卫生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医疗机构 做好医疗纠纷的预防和处理工作,引导医患双方 依法解决医疗纠纷。 • 司法行政部门负责指导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 • 公安机关依法维护医疗机构治安秩序,查处、打 击侵害患者和医务人员合法权益以及扰乱医疗秩 序等违法犯罪行为。 • 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按照各 自职责做好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的有关工作。 (明确了卫生主管部门、司法行政部门、公安机 关以及财政、民政、保险监督管理等部门和机构 的职责。)
• 第二十三条 发生医疗纠纷,医疗机构应 当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下列事项: • (一)解决医疗纠纷的合法途径; • (二)有关病历资料、现场实物封存和启 封的规定; • (三)有关病历资料查阅、复制的规定。 • 患者死亡的,还应当告知其近亲属有关尸 检的规定。
第三章 医疗纠纷处理
• 规范了医疗纠纷发生后的即时处置,明确 了医疗机构的告知义务。此前《医疗事故 处理条例》对此没有明确规定,医疗机构 应当重点加强以关注,否则将会加大医院 的诉讼风险。
第一章 总则
• 第七条 国家建立完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发挥保险机制 在医疗纠纷处理中的第三方赔付和医疗风险社会化分担的 作用,鼓励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鼓励患者参加医 疗意外保险。(本条建立了完善的医疗风险分担机制。鉴 于医学的不确定性,不论医疗机构的技术水平高低,只要 存在医疗行为,就必然存在医疗风险,患者、医疗机构及 医务人员都需要科学、理性地面对风险。购买医疗责任保 险是分散风险、填补损失的国际通行做法。在医疗风险分 担机制之下,医生就可以放心救治病人,即使出现医疗纠 纷也有承保机构参与一同负责解决。而患者也可以放心就 诊,在发生医疗意外时,获得医疗保险的赔付。现代社会 是风险社会,构建完整的风险分担机制,有助于医患纠纷 的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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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
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
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
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1)根据案件所述诊疗过程,诊断患者损害正确的是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患者有损害,但医疗机构无过错,不需要承担侵权责任;(B)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患者没有产生损害;(C)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是否给患者造成损害需要经过鉴定才能确定;(D)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产生抗体是否产生损害不能判定;(E)以上都正确。
5、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
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
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
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2)该案件所述诊疗过程中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已经产生抗体,所以医疗机构存在过错;•(B)医疗机构不存在过错;•(C)医疗机构有过错,但没有造成严重损害;•(D)医疗机构有过错,且造成严重损害;(E)该案件叙述无法判定医疗机构是否有过错。
12、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
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
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
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3)该案件所述诊疗过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A)血友病患者治疗过程中已经产生抗体,已经造成医疗损害,构成医疗事故;•(B)法院判决正确,不构成医疗事故;•(C)医院给予10万元补偿,说明构成轻微医疗事故;•(D)是否构成医疗事故,需要进一步进行司法鉴定;•(E)以上判定都不对。
1、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
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
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
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4)根据上述案件论述,对此案件中的医疗机构的补偿正确的论述是 *•(A)补偿在法院达成的,属于强制性判决内容;•(B)补偿为法院主持的双方协商或调解过程完成的,不属于强制性判决内容;•(C)补偿与赔偿一样,都是因为医疗机构有过错;•(D)补偿与赔偿一样,都需要给患者方支付费用,都由法院强制执行;•(E)以上论述都错误。
11、血友病患儿XXX来自偏远农村,在XXX市XXX医院进行凝血八因子注射治疗。
治疗一段时间后,针对该八因子产生抗体,使治疗效果不理想,失血次数增加,且症状加重。
家属不理解,在与XXX医院协商未果后提交法院;法院经审理,认为XXX医院的诊疗过程并未违反法律法规和临床诊治常规,虽然患者有损害,但是用药凝血八因子的并发症,不构成医疗事故;但考虑到,患儿家境比较贫穷,法院主持双方庭外协商和调解,XXX医院基于人道精神给予患儿10万元补偿。
请根据该虚拟案件情况回答以下问题:(5)医疗事故赔偿和人道补偿的主要区别是 *•(A)有无医疗损害;•(B)数额差别;•(C)责任不同;•(D)损害程度;•(E)以上都不是。
3、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
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
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1)目前在我国,该患者家属不能通过以下哪个途径来寻求解决纠纷() *•(A)与该医院协商;•(B)该医院所在地的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申请调解;•(C)到该医院所在地的法院起诉;•(D)仲裁;(E)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途径。
15、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
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
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2)患者家属认为已经构成医疗事故,医院方则认为不构成医疗事故,此时,对于是否医疗事故,应该采取的正确做法是() *•(A)为了照顾患者弱势,由患方委托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B)因为医院更权威,由医方委托指定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C)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D)由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指定;•(E)由医院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医学会组织指定。
6、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
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
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3)经医学会组织鉴定,鉴定结果为不构成医疗事故。
患者家属认为该鉴定不公平,于是将该医院起诉到法院,由法院启动了司法鉴定程序。
关于司法鉴定,下面正确的是() *(D)司法鉴定结果可作为诉讼中的证据;2、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
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
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4)最终本案件法院判决不构成医疗事故,其法律法规依据是() *•(A)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B)医疗事故鉴定报告;•(C)司法鉴定结果;•(D)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E)《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16、患者XXX,女性,XX岁,因关节肿痛7年,宫内孕31周+3,抽搐10余天,于XXX年XX月XX日收入某医院妇科急诊,经多科会诊后当日在全麻下行剖宫取子术;于术后转入ICU,次日转入免疫科继续治疗。
患者病情一周后较平稳,但又2日后患者在病房卫生间猝死。
经尸检证实为肺栓塞,但患方不能理解,遂与该医疗机构发生纠纷。
请回答以下问题(5)(假设)如果在本诊疗过程中,医务人员存在违反医疗诊治常规的行为,经鉴定为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该案件中已造成患者死亡,事故属于() *•(A)一级医疗事故;•(B)二级医疗事故;•(C)三级医疗事故;•(D)四级医疗事故;(E)以上都不是。
1、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
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
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1)患者许某遭遇闯红灯机动车车祸死亡。
经核,值班医师跟许某和家属明确交代,因其病情不稳定,虽住院期间正值五一假期,许某不能离院,避免病情加重。
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因医院管理有失误,由医院承担;•(B)由患者许某自行承担;•(C)闯红灯机动车肇事车主和或司机承担;•(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E)由值班医师承担。
8、患者许某因心脏疾病在4月28日住院治疗。
5月1日,许某自觉无严重不适,医院离家又很近,患者在回家路上死亡。
请根据侵权责任法,结合以下几种假定情况下进行分析(提示,每道题是独立的题目)(2)经核,住院病历上显示,值班医师因该患者病情已稳定同意该患者离院;但该患者因机动车闯红灯车祸死亡,该患者死亡的民事赔偿责任由谁承担() *•(A)由医院承担;•(B)由患者自行承担责任;•(C)因机动车闯红灯,因此由肇事的机动车车主或司机承担;•(D)由医院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E)由值班医师和肇事车主共同承担。
2、主治医师张XX在医院急诊值班,凌晨1时,由好心路人报警后,经120送来的昏迷患者,经初步检查,该患者必须立刻进行手术,否则显示有生命危险。
但该患者没有家属陪同,此时,根据侵权责任法的规定,张XX应该() *•(A)救死扶伤,立刻为患者实施手术;•(B)立即实施一些必要的无创救治,然后立即上报上级医生和上报医院医务处值班领导决定,同时准备手术相关程序;•(C)为了避免医疗纠纷,做一些必要抢救措施,等待家属签字后进行手术;•(D)所有处理都应该等家属签字后进行;•(E)以上都错误。
•4、某患者在医院门诊就诊,等待就医的过程中,其所坐的椅子塌陷,导致其尾骨受伤,该患者家属要求医院赔偿。
针对该事件的论述正确的是() *•(A)该赔偿属于医疗损害赔偿;•(B)该赔偿虽然发生在医院,但是不是诊疗活动,所以不属于医疗纠纷,赔偿的法律依据仍是侵权责任法;•(C)该赔偿应该先进行医疗事故鉴定;•(D)该纠纷必须通过医疗纠纷调解程序进行;•(E)以上都对。
•6、2015年11月1日,刑法修正案九(医闹入刑)正式实施。
《刑法修正案九》第290条第一款修改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和教学、科研、医疗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对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