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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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

中级经济法试题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法律制度试题)1、单项选择题(本题型共20题,每小题1分,共20分.每小题备选答案中,只有一个符合题意的正确答案.多选、错选、不选均不得分。

)1. 自然人甲拟设立个人独资企业,下列表述中,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的是( )。

A.该个人独资企业名称中可以使用“公司”字样,但是不得使用“有限”或者“有限责任”字样B.甲只能以其个人财产投资,不得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出资C.甲可以根据业务需要,申请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分支机构D.设立后的个人独资企业可以依法申请贷款,但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2.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规定,下列各项中,不能成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出资的是()。

A.劳务 B.土地使用权 C.专利权 D.家庭共有的房屋3。

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申请文件之日起一定期限内,对符合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该一定的期限为()。

A.15日 B.30日 C.45日 D.90日4。

林某以个人财产出资设立一个人独资企业,聘请陈某管理该企业事务。

林某病故后,因企业负债较多,林某的妻子作为唯一继承人明确表示不愿继承该企业,该企业只得解散.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的规定,关于该企业清算人的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A.由陈某进行清算B.由林某的妻子进行清算C.由债权人进行清算D.由债权人申请法院指定清算人进行清算5. 个人独资企业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或者被判处没收财产的,应当先()。

A.承担民事赔偿责任B.缴纳罚款C.缴纳罚金D.没收财产6。

关于普通合伙企业的出资,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合伙人可以分期缴付出资B.合伙人首次缴付的出资不得低于认缴数额的20%C.合伙人以劳务出资的,其评估办法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D.合伙人可以用房屋所有权出资7。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表决办法办理。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经济法》第四版练习题参考答案

第一章经济法基础理论概述【练习题】1名词解释经济法——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发展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简而言之,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国家干预——国家干预是指在以市场机制为基础的市场经济条件下,为了克服市场失灵,国家运用管制和宏观调控等手段规范市场主体的行为,亦校正、补充市场缺陷的活动的总称。

经济法主体的权利——是指经济法主体乙方所享有的某种行为自由或利益的资格。

经济法学——是以经济法律现象为研究对象的一门学科。

2思考题(1)什么是经济法?经济法有哪些作用?答:经济法就是调整国家干预社会经济过程中产生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之总称。

经济法的作用体现在:赋予政府对经济实施干预、防止政府失灵;作为市场规则,规范市场主体的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国民经济安全、健康、可持续发展。

(2)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有什么规律?答:经济法是在特定的历史条件下产生的,带有浓厚的时代色彩,且在不同的时期的着重点也是不一样的。

经济法最终目的就是要通过国家干预经济的合法化来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经济发展。

(3)市场经济与经济法是一种什么样的关系?答:市场经济是一种竞争经济。

市场经济要靠竞争,通过正当的竞争来实现社会资源的配置,并以“优胜劣汰”来促进社会的进化。

市场经济中国家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引导、调整、直接参与、最后纠正,均须依法进行;而且市场经济活动主体开展经济活动也必须依照经济法的规定开展。

市场经济需要经济法的规制,而经济法对市场经济的作用起到促进、保障的作用。

市场经济与经济法两者相辅相成。

(4)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答: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有:社会整体经济效益原则、国家适度干预原则、经济公平原则、经济效益原则、经济安全原则。

(5)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如何构成的?答:中国社会主义经济法律体系的框架是由规范市场主体的法律、维护市场秩序的法律、实现国家调节社会经济的法律、完善社会保障的法律、解决纠纷的程序性法律等主要部分构成。

第三章法律体系

第三章法律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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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体系
• 但须注意的是,不论是否存在一部核心性的法律与某个法 律部门相对应,任何一个法律部门都不是由一部部的具体 法律构成的。如就我国的民法法律部门而言,我们可以笼 统地讲其主要由《民法通则》、《合同法》、《物权法》、 《婚姻法》、《继承法》等法律构成,但我们绝不能讲上 述法律中的任何一条法律规范都归属于民法法律部门。如 这些法律中有关行政处罚的规定、有关刑事处罚的规定, 就分别归属于行政法法律部门和刑法法律部门,而不属于 民法法律部门。因此,法律部门的直接构成因素是一系列 同质的法律规范,而非具体的某部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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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体系
• (三)法律体系与法系
• “法系”并非“法律体系”的简称,而是“法律传统的体 系”的简称。详言之,法系即有关法律传统的体系,具有 相同或相似法律传统的国家组成一个法系,而法律传统差 异较大的国家则分属不同的法系。现在世界存在两大法系, 即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前者主要表现为成文法传统,后 者主要表现为判例法传统。大陆法系的典型国家如法国、 德国、日本等;英美法系的典型国家如英国、美国、澳大 利亚等。因此,法律体系是一个国别概念,而法系则是一 个“跨国”概念;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 而法系则是一个“法律传统”和“法律文化”的体系,二 者是不同的两个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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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法律体系
• (三)法律体系的现行性
• 法律体系是一个法律规范的体系,作为法律体系构成要素 的法律规范一定要是现行有效的规范,已经失效的规范和 尚未制定的规范,因其“过去性”和“未来性”,都不能 成为法律体系的组成部分。因此,法制史意义上的法律制 度和立法规划意义上的“法律”,都不是法律体系的组成 部分。举例而言,新中国立法史上曾先后颁布过五部宪法, 现行宪法是1982年制定颁布的,因此,作为现行法律体系 组成部分的宪法仅指1982年宪法,1954年宪法等其他四 部宪法,因其已失去效力,故不为我国现行法律体系的组 成部分。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2015年全国会计专业技术中级资格考试内部资料经济法(中级)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知识点: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 详细描述: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责任形式例题:1.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全体合伙人可以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A.正确B.错误正确答案:B解析: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承担有限责任与无限连带责任相结合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

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责任追偿合伙人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合伙企业财产对外承担责任后,该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对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特殊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甲在为一客户提供审计业务服务过程中,因重大过失给客户造成损失200万元。

下列关于对该损失承担责任的表述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有()。

A.甲、乙、丙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责任B.甲对此损失承担无限责任C.乙、丙对此损失不承担责任D.乙、丙以其在会计师事务所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正确答案:B,D解析:在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中,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选项B正确),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选项D正确)。

3.注册会计师甲、乙、丙共同出资设立一特殊的普通合伙制会计师事务所。

因甲、乙在某次审计业务中故意出具不实审计报告,人民法院判决会计师事务所赔偿当事人50万元。

前言--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前言

前言--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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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前言
前言
一、科目特点
1.页数多,变动大
今年教材调整后,页数超过注会经济法的教材,所以对于学员来说学习压力很大,尤其在今年教材出的较晚的情况下尤为严峻。

同时今年教材有着相当大的调整,很多内容新增进来,并且这些内容还是各种类型的考试中都鲜有涉及的部分,所以更加增加了难度系数。

2.考核全面
教材共有八章,每章都会命题,所以想纯靠押题,这种拼运气的行为很可能会导致失败。

并且从历年的分值来看,教材中除了首尾两章以外,其余章节分值都有十几分,所以重要性程度上都难分伯仲,更加说明“押宝”心理切不可有,一定要注重全面性。

3.难度适中
难度一说是仁者见仁智者见智的。

客观来说,难度比注会考试还是要简单的,很多内容直接是书上的原文或是简单的变形,但近年也出现了不少案例型的客观题,而且也很注重小细节的考核,不是简单的问个日期、考个数字而已,所以还是非常强调在理解基础上的记忆。

4.新增点突出
新增知识点一直是出题老师另眼相看的部分,每次教材调整的部分都会着重命题,因此在备考中新增知识点有必要投注更多的时间。

二、教材情况分析
(一)教材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3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法律制度也不断完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总则自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对于通过一般规定无法规定的特殊法律关系,该法典总则第三章第四节“特别法人”进行了规定。

特别法人是指具有特殊法律地位和性质的法人,通常是由法律或者法规另行规定的法人,其法律地位与一般的法人不同,其设立、组织、管理和解散等方面也有所不同。

一、国家作为特别法人首先,国家是特别法人中最重要的一个。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国家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其具有完整的公共法人身份。

国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对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决定的事项,其同样具有完全的法人能力。

在组织上,国家由中央和地方两个层次构成。

中央政府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执行机关,其在全国范围内行使国家权力,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地方政府则是中央政府下属的地方行政机关,其在本地区行使国家权力,同时在一定范围内也具有公共法人的身份。

二、社会组织作为特别法人除此之外,我国还规定了很多社会团体、社会福利机构等社会组织也可以作为特别法人。

例如,妇女组织、青年组织、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是一种法律地位特殊的法人,其对于会员、社会和国家都具备一定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社会福利机构也是一种重要的特殊法人,主要是指与社会公益事业、人民生命和健康密切相关的组织。

这些机构经常从事救助、保健、教育等活动,其具有一定的独立财产和管理权力。

三、其他特别法人此外,一些特殊的法人身份也会被赋予特殊法人的身份。

例如,基金会、信托等特殊的财产管理机构,也被赋予了特别法人的身份。

总之,特别法人是一个比较复杂的概念,其法律地位和性质也十分复杂。

但是,对于各种组织和机构来说,无论是作为一般法人还是特别法人,其都要依据法律规定,做好相应的组织管理,以保障自己权益,同时也要为社会公益事业做出贡献特别法人是指在法律上具有独立的法人身份但与一般法人不同的一类法人组织,其法律地位和性质相对复杂。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

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及答案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真题一、单项选择题1.(2011年)甲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赵某欠个体工商户王某10万元债务,王某欠甲合伙企业5万元债务已到期。

赵某的债务到期后一直未清偿。

王某的下列做法中,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是()。

A.代位行使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权利B.自行接管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C.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赵某在甲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D.主张以其债权抵销其对甲合伙企业的债务【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损益分配。

合伙人发生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相关债权人不得以其债权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也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合伙人的自有财产不足清偿其与合伙企业无关的债务的,该合伙人可以以其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权人也可以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

2.(2011年)国有企业甲、合伙企业乙、自然人丙拟共同投资设立一合伙企业。

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的表述中,不正确的是()。

A.拟设立的合伙企业可以是普通合伙企业,也司以是有限合伙企业B.乙既可以是有限合伙人,也可以是普通合伙人C.三方可以约定由丙执行合伙企业事务D.三方可以约定不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而吸收新的合伙人【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设立及相关事项。

国有企业不能成为普通合伙人,因此题目中只能设立“有限合伙企业”,选项A表述错误,当选。

3.(2011年)某外国投资者通过购买境内某公司股权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该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为700万美元。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定的规定,该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最高应为()万美元。

A.1000B.1400C.1750D.2100【答案】C【解析】本题考核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以上至1200万美元的,投资总额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2.5倍。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规章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规章制度

《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能力和水平,推进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化、规化,结合林场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通过完善和落实国家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促进国家工作人员进一步增强法治意识和法治观念,牢固树立法治信仰,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和表率,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履行职责,在法治轨道上推动各项工作,努力形成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环境。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二章主要制度和措施第四条健全完善局党委(党组)中心组学法制度和十三道沟林场学法制度。

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尊法学法,把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列入各党支部年度学习计划,组织开展集体学法。

落实长白森经局政法办公室专题学法制度。

凡涉及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等重大决策前以及重要法律法规规章出台后,应通过邀请专家辅导解读等方式学习相关法律法规规章。

第五条可充分利用召开党总支会议、党支部会议等各种会议的时机,结合会议议题,在会前组织领导干部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各党支部会议每年安排集体学法不少于4次。

第六条各级各部门抓好领导干部集体学法、集中辅导的同时,领导干部要加强自学,每人每年学法时间应不少于40个学时,并联系工作实际,坚持撰写学法笔记或学法体会,以增强学法用法实效。

第七条坚持和完善法治培训制度。

把法治教育纳入干部教育培训总体规划,明确法治教育容和要求。

(一)把宪法法律作为各级部门、各科室、学法用法制度,纳入主题班培训课程,完善法治课程体系建设。

(二)把法治教育纳入工作人员初任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在职培训必训容,列入培训计划,结合不同类型培训实际情况,设置法治教育培训课程,加大法治容比重。

消防安全责任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条例

消防安全责任条例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消防安全责任条例。

第二章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第一条: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居民、外国机构、个体户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

第二条:国家机关应当设立消防安全管理机构,负责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

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应配备专业人员,具备相关业务知识和技能。

第三条:企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组织和实施消防安全工作。

第四条:社会组织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工作,加强自身的消防安全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服务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五条:居民应当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自身的消防安全意识,配合有关部门的工作,确保自身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

第六条:外国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活动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消防安全法律法规,确保活动的消防安全。

第七条:个体户应当自行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并按照相关规定定期进行消防设施设备的检查和维护。

第八条: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法承担消防安全责任,并履行与其所从事活动相适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九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加强宣传教育,提高消防安全意识,掌握基本的灭火和自救逃生知识技能。

第十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配备相应的消防设施设备,并定期对其进行检查、维护和测试。

第十一条:承担消防安全责任的主体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设施设备的安装、维护、检查和测试情况,并按规定保存相关资料。

第三章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第一条:消防安全责任的内容包括:对消防安全工作的组织和实施负有责任,制定消防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组织消防宣传教育活动,保障消防设施设备正常运行和有效使用,制定消防演练计划并组织演练,及时发现和消除消防安全隐患,及时报告火灾和其他灾害事故。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习题)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习题)

2016《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习题)2016《中级经济法》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练习题一、单项选择题1.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只能成立一个个人独资企业B.美籍华人王某可以设立个人独资企业C.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田某对该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D.如果陈某是丙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那么陈某不可以是该企业的经营者2.下列属于个人独资企业法的基本原则的是( )。

A.协商原则B.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C.依法纳税原则D.个人独资企业职工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则3.根据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各项中,可以作为投资人设立个人独资企业的是( )。

A.国家公务员B.商业银行工作人员C.中国公民甲D.党政机关领导干部4.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下列关于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事务执行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

A.委托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是合伙事务执行的基本形式,也是在合伙企业中经常使用的一种形式B.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下,由于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的行为所产生的亏损和责任,由执行事务合伙人承担C.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不执行事务的合伙人也可以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D.执行事务合伙人对其他合伙人执行的事务提出异议时,应该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5.甲是A普通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甲欠债权人乙100万元债务(该债务与A合伙企业无关)到期无法偿还,关于债权人乙的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

A.乙主张用对甲的100万元债权来抵销乙欠A合伙企业的100元债务B.乙主张代位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C.乙主张用甲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用于清偿债务D.乙主张自己执行甲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用于清偿6.根据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的规定,有限合伙人转为普通合伙人的,对其作为有限合伙人期间有限合伙企业发生的债务承担的责任方式是( )。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中级会计师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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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三章讲义1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本章简介:
没有明显变化,只是在外商投资企业法律制度部分删除了部分考点。

本章考点较多,合伙企业法的内容虽不难,可是记忆的任务不小;外商投资企业法复习难度大,不易理解,而且需要大量记忆数字,所以需要学员耐心的多花时间。

这章在考试中每年都会考察简答题,所以重点的条文要求准确记忆。

学习主线:
考点精讲:
第一节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概述
(一)个人独资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个人独资企业由一个自然人投资
【链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可以由自然人投资,也可以由法人投资。

2.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对企业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是非法人企业
【分析】无限责任:当企业的全部财产不足以清偿到期债务时,投资人应以自己个人的全部财产用于清偿——先企业后个人
3.个人独资企业是“独立”的民事主体,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

【总结】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的承担民事责任,但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

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
5.《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54) 中国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宪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5) 7.《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78) 8.《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 中国现行宪法,至今已修改三次:
(1)1988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一至第二条宪法修正案 (2)1993年全国人大通过第三至第十一条宪法修正案 (3)1999年全国人大通过第十二至第十七条宪法修正案
(五)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 1.劳动的权利和义务 劳动权的具体内涵。平等就业、平等择 业、有劳有酬、有劳有息、劳动培训、劳动 条件、社会保险、组建工会、罢工自由。 2.退休权 3.获得物质帮助权 4.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5.财产权
第三章
人 、妇 华女 侨、 、儿 侨童 眷、 等老 人人 的、 权残 利疾
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
五、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
我国的基本文化制度是围绕社会主义精神文 明的核心进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和思想道德建设。 (一)社会主义精神文明是社会主义重要的 基本特征 (二)教育科学文化建设是整个社会主义现代化 建设的基础工程建设 (三)思想道德建设 思想道德建设指导着教育科学文化建设的 发展,决定着整个精神文明建设的性质和方向, 关系到提高整个中华民族的思想和道德素质。
我国的最高国家元首,对外代表中国。
(二)国家主席的产生 选举产生;年满四十五周岁。 (三)国家主席的任期 每届任期五年,连选不得超过两届。 (四)国家主席的职权 法律的发布权;国务院组成人员的任 免权;荣誉权;外交使节的接待权等。
第三章
宪法法律制度
三、国务院 (一)国务院的性质
最高行政机关,也是最高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
宪法法律制度

《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财经法规》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重点总结

第三章税收法律制度(一)开业税务登记1.开业税务登记的对象。

根据有关规定,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分以下两类:(1)领取营业执照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包括:①企业,即从事生产经营的单位或组织,包括国有、集体、私营企业,中外合资合作企业、外商独资企业,以及各种联营、联合、股份制企业等.②企业在外地设立的分支机构和从事生产、经营的场所。

③个体工商户。

④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2)其他纳税人.2。

开业税务登记的时间和地点:30日内(1)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地或者纳税义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2)除上述以外的其他纳税人,除国家机关和个人外,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例题•单选题】根据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一定期间内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该期间是( )。

A。

5日内 B.10日内 C.20日内D。

30日内『正确答案』D【例题•单选题】企业领取营业执照后,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的时间为( )。

A.10天之内B.半个月之内C.30天之内D。

半年之内『正确答案』C以下几种情况比照开业登记:(1)扣缴义务人应当自扣缴义务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扣缴税款登记,领取扣缴税款登记证件.(2)跨地区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当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税务机关办理注册税务登记。

(3)有独立的生产经营权、在财务上独立核算并定期向发包人或者出租人上交承包费或租金的承包承租人,应当自承包承租合同签订之日起30日内,向其承包承租业务发生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4)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外出经营,在同一地连续12个月内累计超过180天的,应当自期满之日起30日内,向生产、经营所在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税务机关核发临时税务登记证及副本。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难度分析及全年备考时间表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难度分析及全年备考时间表

2018年中级会计师考试科目难度分析及全年备考时间表俗话说“早起的鸟儿有虫吃”,不少打算报考2018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考生已经开始着手了解考试了。

今天就对各科目的考试难度做一个详细分析,并附上一份全年的备考计划表,以便帮助考生整体把握复习进度。

一、各考试科目难度分析1.《中级会计实务》从近年的真题看,中级会计实务考试从整体上侧重于考生基础概念、基本理论知识和基础业务处理能力的考核。

科目考试时长为3小时,试题题型为单项选择题、多项选择题、判断题、计算分析题、综合题。

但凡参加过中级考试的考生,十之八九都认为中级会计实务是所有考试科目中难度最大,综合性最强的杀手科目。

本课程的重点很突出,如金融资产、长期股权投资、资产减值、收入、所得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合并报表的编制等,一般都有大题。

因此,考生在复习时,应在这一模块中投入大量精力。

2.《财务管理》财务管理的难度相对来说排在中间。

公式多、计算量大每年试题的分值中有一半是直接涉及到计算的,这些计算题是建立在较复杂的计算公式和计算步骤基础上的,而且涉及到的数字基本上都需要用一定的方法分析运算出来。

3.《经济法》根据2017年的经济法教材来看,经济法共分为8章。

第一章总论,分值约为8分,题型全部为客观题。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分值约为15分,主客观题均可考查。

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分值为5~8分,合伙企业法律制度可以在简答题中考查。

经济法科目是三科中最为容易通过的一科。

内容较多,但决非"死记硬背"!要注意多归纳,往往好多章节的一些有关数字、时间、比例等具有可比性,通过联想、画表、找异同点等方式来提高学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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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纲

中级会计师经济法大纲

一、考试性质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是中级会计师职称考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考核考生对经济法律知识的掌握程度,提高会计人员的法律素养,促进会计职业的规范化发展。

二、考试科目中级会计师经济法考试科目为《经济法》。

三、考试大纲内容第一章总论1. 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2. 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3. 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4. 经济法的体系5. 经济法的主体6. 法律行为特征、分类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1. 公司法律制度概述2. 公司的登记管理3.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4.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5.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6. 公司股票和公司债券的发行和转让7. 公司财务、会计的基本要求和公司利润分配8.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9. 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10. 公司的合并、分立、增资、减资11. 股东诉讼12.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13. 公司的种类、公司法及公司法人财产权14. 公司债券的种类15. 违反《公司法》的法律责任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1. 个人独资企业法律制度2.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1. 证券法律制度2. 保险法律制度3. 票据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1. 合同法律制度概述2. 合同的订立3. 合同的效力4. 合同的履行5. 合同的担保6. 合同的变更和转让7.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8. 违约责任9. 主要合同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1. 增值税法律制度概述2. 增值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3. 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增值税的税收优惠5. 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6. 增值税的出口退(免)税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1. 企业所得税概述2.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范围和税率3. 企业所得税应纳税额的计算4. 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5. 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和发票管理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1. 票据法2. 专利法3. 商标法4. 反不正当竞争法5. 会计法6. 证券法7. 税收征收管理法8. 外汇管理条例9. 仲裁法10. 民事诉讼法四、考试形式与评分标准1. 考试形式:笔试2. 评分标准:根据考试大纲要求,对考生掌握的经济法律知识进行评分。

第三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行政法主体概述二、行-文档资料

第三章行政法主体与行政组织法行政法主体概述二、行-文档资料

行政机关的委托,而非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
4、受委托组织与委托行政机关的关系不同于 行政机关内部的委托、代理关系。
(二)受委托组织的条件和范围
1、条件:(1)受委托组织应是依法成立的管理 公共事物的事业组织。
(2)受委托组织具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 和任务的工作人员。
(3)受委托组织履行受委托职能需要进行检查 者技术鉴定的,它应有条件组织进行相应的技术 检查或者技术鉴定。
1、中央行政机关 (1)国务院。 (2)国务院组成部门。 (3)国务院直属机构。
国务院直属机构不同于办事机构。 (4)国务院部委管理的国家局。
国务院组成部门(27个) 外交部 国防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科技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民委 公
安部 安全部 监察部 民政部 司法部 财政部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土资 源部 环境保护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交通运输部 铁道部 水利部 农业部
国家档案局与中央档案馆、国家保密局 与中央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一个机构两 块牌子,列入中共中央直属机关的下属 机构。)
2、地方行政机关 (1)地方各级人民政府 (2)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职能部门 (3)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
省、自治区——行政公署; 县、自治县——区公所; 市辖区、不设区的市——街道办事处; 县级以上经济技术开发区设立的管理委 员会,也属于派出机关。 (二)授权行政主体的范围
6、特别的分类:派出行政机关与被派出行政机关。
注意与被派出机构的区别:被派出行政机关在职权的范围 和内容上相当于一级政府,享有独立的行政主体地位;被 派出机构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
四、行政机关的职责、职权与管理手段
(一)职责:1、保障国家安全
2、维护社会秩序;
3、保障和促进经济发展;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限总结计划大全

2019年中级会计经济法时限总结计划大全

第一章,总论日人民法院开庭3日前传唤当事人(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收到15日内争辩,法院收到被告争辩状5日内将副本发送给原告)日法院立案之日起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日不服一审裁定,裁定书送到10日内,上诉日不服一审问决,判决书送到15日内,上诉被告收到起诉状副本15日内争辩个月收到仲裁书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

已经发见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发见效力后6个月内。

诉讼中止(最后6个月发生法定事由中止,再计算时,时效期间不足6个月的,应延长到6个月)年一般诉讼时效3年(知道或应该知道权益受损害之时起)年长远时效期间20年(权益受损害之时起,能够延长)一般诉讼中止多次发生,但不得高出20年第二章,企业法律制度日董事会收来临时提案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

高管至重要事项发生到依法显露2个交易日内,不得转让本企业股份。

日单独或合计拥有3%以上股份的股东,能够在股东大会召开10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

(董事会收到2日内通知其他股东)股份企业董事会临时会议,接到建议10日内召集。

高管至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前10日不得转让本企业股票。

企业回购股票减资的,收买之日起10日内注销。

企业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清理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

(60日在报纸上通知)日有限企业召开股东会,15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企业拒绝股东查阅账薄的,15日内书面答复股东。

倡导人召首创办大会前15日通知认股人或予以通知。

临时股东大会召开15日前通知股东。

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 15日内成立清理组。

股东大会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股东。

日名称、法人、经营范围、住所、增加注册资本、转让股权、股东或倡导人更名、分企业登记事项改正,改正事由发生后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

(减资,合并分立改正事由发生45今后申请改正)清理结束之日起30日内申请注销登记。

有限责任企业股东对外转让股份,其他股东接到书面通知30日未答复,视作赞成。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中级经济法口诀及注解

第—章总论经济法主体,区分调控主体与规制主体【记忆口诀】:“财、税、银、发〞调控主体;“二商一检〞规制主体【口诀解释】:“财、税、银、发〞调控主体:调控主体〔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承担宏观调控职能;“二商一检〞规制主体:规制主体〔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治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承担市场规制职能。

.仲裁协议无效情形【记忆口诀】:超能大鞋【口诀解释】: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

.能: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大(达):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鞋: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有限责任公司“未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内:还本付息、恶意连带、合理限制、不改解除【口诀解释】:还本付息:该股东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出资,包含未出资局部的利息,并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恶意连带: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未尽出资义务即转让X,“受让人对此了解或者应当了解〞〔“恶意〞第三人),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合理限制:公司依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不改解除: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经公司催告缴纳,在合理期间内仍未缴纳,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股东请求确认该解除行为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对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记忆口诀】:对外:设立-发起连带;增资-责任董高连带【口诀解释】:设立-发起连带: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未尽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局部〞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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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应当在设立(变更)登记申请书上“注明”
【注意1】如未注明视为以个人财产出资
【注意2】不能以“家庭其他人员”的财产出资
【注意3】以“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必须以“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责任
“独立的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可设立分支机构,责任由企业承担;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普通合伙人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人
No zuo
有限责任
Yes zuo
该笔交易,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表四、合伙企业的解散和清算
转移财产
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解散情形
期限届满决定不干;解散事由出现;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合伙人不具备法定人数满30天;合伙目的已实现或无法实现;被吊销、撤销
除名
(干鸟事)
⑴未履行出资义务
⑵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⑶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⑷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除名)事由
【注意】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为生效日
表三、合伙企业的债务清偿
普通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注意】内部约定不对外
合伙人债务
不可以
“抵销”其对合伙企业的债务;“代位”行使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约定→√
入伙
对入伙前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入伙前的债务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退伙
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对退伙前发生的债务,以其退伙时“取回的财产”承担责任
丧失偿债能力
当然退伙
无须退伙
丧失行为能力
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注意2】合伙人分别执行合伙事务的,执行人对其他人执行的事务有异议权
【注意3】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事务及代表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注意4】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见表二附表(一)
不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不视为执行合伙事务:参与决定入退伙、选择会计事务所、建议诉讼和担保、查阅账簿和报表
关联交易
第三章 其他主体法律制度
【考点透析】
表一、个人独资企业
设立
投资人
一个“普通的”“中国”“自然人”
【注意】“国家公务员、党政机关领导干部、警官、法官、检察官、商业银行工作人员”不得作为投资人
企业名称
可以:厂、店、部、中心、工作室等
不可以: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出资
(1)有申报的出资即可,具体数额无限制
(2)出资形式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如:不能用劳务出资)
⑴普通合伙人以其财产份额出质
⑵将普通合伙人除名
⑶普通合伙人死亡,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决定其是否可以转为有限合伙人
【记忆提示】“一名人质”
过半数同意
合伙企业解散时指定一个或者数个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绝对
禁止
⑴普通合伙人从事同本企业相竞争的业务
⑵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所有合伙企业)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
竞业禁止
×
约定→√
损益分配
协议→协商→实缴出资→平均
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约定→不得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不得约定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
财产权利
转让出资
对内
通知其他合伙人
对外
约定→一致同意
约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购买权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份额出质
一致同意,否则无效(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⑷“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约定了合伙期限
通知退伙
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
未约定合伙期限
法定退伙
当然退伙
⑴自然人死亡、法人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等
⑵个人丧失偿债能力(仅限普通合伙人)
⑶必须具有的相关资格丧失
⑷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注意】普通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并不当然退伙
人数
普通合伙企业:2个以上
有限合伙企业的2-50个合伙人中至少有1个有限合伙人
仅剩有限→散;仅剩普通→转
有限合伙企业:至少有1个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
国独公司、国有企业、上市公司、公益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

出资
劳务

×
事务执行
谁执行
执行合伙事务
【注意1】合伙人有“同等”权利;执行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不执行人有监督和撤销权
⑻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
⑼修改或者补充合伙协议
⑽普通合伙人同本企业交易
【记忆提示】“地点范围名称变、聘任入伙身份转、担保交易改协议、转让处分继承权”
表二附表(二)退伙
种类
条件
自愿退伙
协议退伙
⑴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⑵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⑶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的事由
【注意】不具备法定人数的两种情形:(1)合伙企业合伙人<2人;(2)有限合伙企业仅剩有限合伙人
清算人
⑴“全体”合伙人
⑵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解散事由出现15日内指定“一个或数个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
⑶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申请法院指定
申报债权
同公司清算
无须退伙
继承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约定→一致同意
依法直接取得
【注意】无需任何人同意,不看继承人行为能力
无限人:一致同意,成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转为有限合伙企业;未能一致同意,退伙
其他内容
见表二附表(二)
转变身份
普→有:前无限,后有限
有→普:自始无限
表二附表(一)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
法定
一致
同意
可以
用该合伙人从合伙企业中分取的“收益”清偿
请求法院“强制执行”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非合伙人责任
被聘任的经营管理人员“不是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不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特殊普通合伙企业
特定债务
No zuo
有限责任
Yes zuo
对外无限连带,对内赔偿
普通债务
先企业后合伙人,对外连带,对内按份
有限合伙企业
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外需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⑴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经营范围、经营地点
⑵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⑶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⑷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⑸普通合伙人对外转让财产宣告死亡,继承人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取得普通合伙人资格
事务管理
内部约定
投资人对被聘用的人员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管理者行为
“提供担保、同业竞争、内部交易、无形资产转让”需经投资人同意
清算
清算人
投资人;“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持续责任
解散后,债权人在“5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责任消灭
表二、普通合伙人与有限合伙人
普通合伙人
有限合伙人
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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