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道部_铁路客运运价规则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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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钡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腋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运行费用、车站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家铁路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本规则以外的货物运输费用,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核收。

第6条铁路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程序第7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本规则附件四)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输里程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列基价和主价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列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和出计算到运纲:主价基价与货物的主价里程相乘运积,再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数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价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8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管规)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管规)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李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内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内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内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内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内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内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内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内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分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内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新颁发)

铁路旅客运输规程(2010新颁发)

第一章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目录1997年发布的规定2010年修改的内容第一节 1997年发布的规定一、通知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的通知(铁运[1997]101号)各铁路局,广铁(集团)公司:现发布《铁路旅客运输规程》(另发单行本),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1991年4月2日铁道部发布的《铁路旅客及行李包裹运输规程》(铁运〔1991〕57号)届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十月五日《铁路旅客运输规程》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维护铁路旅客运输的正常秩序,保护铁路旅客运输合同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铁路旅客和行李、包裹公共运输。

第三条国家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和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业务的其他铁路营业站的营业范围以《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准。

其启用、封闭和营业范围的变更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批准,在《铁路旅客运输专刊》上公布。

第四条铁路车站有关营业处所有相应的票价表、运价表、杂费表、时刻表和旅客须知等内容。

遇有变动,须于实施前通告。

未经通告不得实施。

第五条下列用语在本规程内的意义:承运人:与旅客或托运人签有运输合同的铁路运输企业。

铁路车站、列车及与运营有关人员在执行职务中的行为代表承运人。

旅客:持有铁路有效乘车凭证的人和同行的?费乘车儿童。

根据铁路货物运输合同押运货物的人示威旅客。

托运人:委托承运人运输行李或小件货物并与其签有行李包裹运输合同的人。

收货人:凭有效领取凭证领受行李、包裹的人。

等级:同等距离以承运人提供的乘车条件不同确定。

动车组:指运行速度在200公里及以上的列车。

客运纪录:指在旅客或行李、包裹运输过程中因特殊情况,承运人与旅客、托运人、收货人之间需记载某种事项或车站与列车之间办理业务交接的文字凭证。

时间:以北京时间为准,从零时起计算,实行24小时制。

以上、以下、以前、以后、以内、以外:均含本数。

第六条再不违反本规程原则的前提下,铁路运输企业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在本企业管辖范围内实行并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备案。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道部关于调整铁路货运价格和修改《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的通知(铁运(1998)37号1998年3月31日)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废止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及合资、地方铁路涉及与国家铁路办理直通运输的有关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基价1和基价2,以下同)4.货物适用的基价1加基价2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定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中国铁道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国铁道出版社1 9 9 7年·北京2目录第—章总则 (4)第二章运价里程 (5)第三章旅客票价 (5)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 (6)第五章特定运价 (7)第六章客运杂费 (9)第七章附则 (15)附件一旅客票价表…………………………………另册附件二行李包裹运价表……………………………另册附件三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另册3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4“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精品】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

【精品】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

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铁路客运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

铁路货物运价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管理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钡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腋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运行费用、车站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家铁路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本规则以外的货物运输费用,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核收。

第6条铁路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程序第7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本规则附件四)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输里程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列基价和主价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列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和出计算到运纲:主价基价与货物的主价里程相乘运积,再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数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价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8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080815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080815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修改至专刊08年第二期)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径路计费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wd版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wd版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算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2007年6期专刊铁运电[2007]191号有直达列车的(指挂有行李车,下同)按直达列车径路计算,有多条直达径路的,按中转最短径路计算。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

《铁路旅客运输管理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提高铁路旅客运输管理水平和工作质量,做到安全、准确、迅速、优质地运送旅客及行包裹(以下简称行包),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本规则是明确铁路旅客运输部管理的规定,不做为旅客及托运人与铁路间划分权利、义务和责任的依据。

第3条铁路旅客运输工作,应大力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逐步实现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的现代化。

第4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家铁路。

本规则解释权在铁道部。

第二章分级管理第一节铁道部第5条依据国家政策、法令、制定、修改有关规章、运价、标准等。

审批公布新线(含跨局临管线)营业里程,开办或封闭营业站。

第6条收集国际铁路及国其他交通工具运送旅客的有关信息;制定铁路旅客运输经营、管理及采用新技术的中、远期发展规划;培训客运领导干部。

第7条编制和调整直通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方案,临时直通旅客列车的加开、停运;编制跨三局以上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直通旅客列车的运行、客车加挂;审批路用车的跨局使用;审批特、一等站的客运站修建方案以及大型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的引进方案。

第8条组织完成国家下达的旅客运输计划,检查旅客运输中各项工作质量,仲裁跨局旅客及行包责任事故。

第二节铁路局(集团公司)第9条贯彻执行铁道部命令指示、规章制度,制定有关补充规定或细则;审批公布管临管线营业里程;审报营业站的开办和封闭,审批旅客乘降所开办和封闭。

第10条编制和调整管旅客列车运行图、票额分配,跨两局直通列车和管列车的行包运输方案;掌握管临时客车的加开、停运;掌握管旅客列车运行,客车加挂;掌握管客车配属;审批二、三等客运站的修建方案以及较大客运设备的更新改造、新技术引进方案。

第11条培训、考核客运干部。

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检查管旅客运输各项工作质量;编写广播资料;审批旅客及行包重大事故的赔偿。

仲裁跨分局旅客、行包责任事故。

第三节铁路局(总公司)第12条贯彻部、局(含集团公司,以下同)规章制度、命令指示;组织完成旅客运输生产任务,负责管旅客运输工作质量;培训、考核班组长及主要工种。

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

02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

02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解析铁路客运是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作为大众交通的一种,铁路客运具有价格低廉、安全、可靠等特点,深受消费者喜爱。

然而,对于铁路客运的运价规则,却并不完全清晰。

因此,本文将从运价政策、计费规则和调价机制三个方面来解析铁路客运的运价规则,让消费者能够更好地了解火车票的价格计算方式,为消费者购买铁路票提供参考。

运价政策铁路运价的制度目的是通过合理的票价设计、保障铁路运输企业和旅客的利益,调整市场供需关系。

铁路运价政策体系分为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两种方式。

政府定价是指政府对铁路票价设定标准,由铁路部门在标准的限制下制定符合客流需求的实际价格。

其中,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严格规定了特定的铁路票价标准,并对各地区铁路价格实行精细化监管,以确保票价公平、合理。

市场调节是指火车票的价格通过市场竞争自由浮动,由市场需求与供给决定价格。

多种因素如数量、频率、时间以及出发地与到达地的距离和经济水平等影响着铁路票价。

在市场调节模式下,铁路企业可以根据自身条件和市场变化,灵活调整票价。

计费规则铁路票价的计算是通过路程、座位等级、车型、关键时段等多种因素进行综合加价。

其中,路程是证明旅客乘车位置和目的地剪切距离的依据,也是计算票价最重要的因素。

同一路线的票价随着里程数的增加而增加。

一般来说,一个经济车位的轨道交通票价是按照以下方式计算:基本收费+加价项目收费=总收费。

每个基本价格的标准由特定机构制定并在各地实施,乘客的加价项目包括座位等级(硬座、硬卧、软卧等)、加速行驶等级、境外、军人等特定类型。

此外,旅行时间也是计算票价的一个重要因素。

现在,铁路运输部门推出了“学生票”、“网上订票”、“雅客专等优惠政策,以鼓励学生更方便查找游玩工具,优化客户服务体验。

调价机制铁路客运的票价会遭受不同程度的影响,例如经济发展、供求状况、客户的收入和支出能力等。

因此,对于铁路客运行业,必须实行程序化的运价调整,以便明确调整规则并同步引导铁路票价的稳定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货物、包裹、行李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订,报国务院批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国家铁路的特定运营线的运价率、特定货物的运价率和临时运营线的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得国务院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后规定。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道部运价主管部门集中管理。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钡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腋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运行费用、车站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家铁路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另有规定者外均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本规则以外的货物运输费用,按铁道部的有关规定计算核收。

第6条铁路货物运价和货物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程序第7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本规则附件四)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和《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货物运输里程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发列基价和主价基价。

4.货物适用的发列基价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和出计算到运纲:主价基价与货物的主价里程相乘运积,再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数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价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8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铁路《价规》

铁路《价规》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一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费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2013.1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2013.1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修改至专刊08年第二期)铁道部1997年12月1日铁运[1997]102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和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以5角为计算单位,不足5角的尾数按2.5角以下舍去、2.5角及以上进为5角处理。

国家铁路的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和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径路计费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铁路客运运价规则
铁路客运运价
(一)客运运价
1、客运运价规则所指的客运运价包括哪些内容?
客运运价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标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2、全部客运运输费用由哪几部分构成?
46、怎样计算包车变更的费用?
(1)包用单位在妈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
a. 开车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b. 开车前6小时至不足48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25、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怎样计价?
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26、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怎么计价?
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介费。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声明价格的1%计算。
(五)特定运价
27、什么是特定运价?
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
(2) 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 公务车每辆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 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 棚车借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客运运价与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3、国家铁路的旅客标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谁批准?
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铁道部_铁路客运运价规则2010

铁道部_铁路客运运价规则2010

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算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指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入;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家铁路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

铁路货物运价规则第一章总则第1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为正确体现国家的运价政策,确定国家铁路(简称国铁,以下同)货物运输费用计算方法,特制定本规则。

第2条《铁路货物运价规则》是计算国铁货物运输费用的依据,承运人和托运人、收货人必须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3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是对铁路运输企业所提供的各项生产服务消耗的补偿,包括车站费用、运行费用、服务费用和额外占用铁路设备的费用等。

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由铁路运输企业使用货票和运费杂费收据核收。

第4条国铁营业线的货物运输,除军事运输(后付)、水陆联运、国际铁路联运过境运输及其他铁道部另有规定的货物运输费用外,都按本规则计算货物运输费用。

第5条铁路货物运输费用的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应在车站营业场所公告。

未经公告,不得实行。

第二章货物运输费用的计算第一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第6条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程序:1.按《货物运价里程表》(附件四)计算出发站至到站的运价里程。

2.根据货物运单上填写的货物名称查找《铁路货物运输品名分类与代码表》(附件一)、《铁路货物运输品名检查表》(附件三),确定适用的运价号。

3.整车、零担货物按货物适用的运价号,集装箱货物根据箱型、冷藏车货物根据车种分别在“铁路货物运价率表”(附件二)中查出适用的运价率(即发到基价和运行基价,以下同)。

4.货物适用的发到基价加上运行基价与货物的运价里程相乘之积后,再与按本规则确定的计费重量(集装箱为箱数)相乘,计算出运费。

5.杂费按本规则的规定计算。

第二节计算货物运输费用的基本条件第7条货物运费的计费重量,整车货物以吨为单位,吨以下四舍五人;零担货物以10千克为单位,不足10千克进为10千克;集装箱货物以箱为单位。

第8条运价里程根据《货物运价里程表》按照发站至到站间国铁正式营业线最短径路计算,但《货物运价里程表》内或铁道部规定有计费经路的,按规定的计费经路计算运价里程。

运价里程不包括专用线、货物支线的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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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客运运价规则铁运[1997]102号自1997年12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承运人、旅客、托运人、收货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所指客运运价包括旅客票价和行李、包裹运价。

客运运价与客运杂费构成全部运输费用。

第三条国家铁路的旅客票价率和行李、包裹运价率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拟定,报国务院批准。

客运杂费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规定。

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商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特殊区段可实行特殊运价。

第四条在国务院批准的价格内,经国家物价主管部门同意,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可根据运输市场的需求实行浮动价格;对在铁路局管内运行的旅客列车的票、运价,可根据具体情况,赋予铁路局自行浮动的权力。

第五条国家铁路的客运运价,以元为计算单位,不足1元的尾数按四舍五入处理(但半价票价,棚车票价,市郊单程票价,行李、包裹运价及客运杂费的尾数保留至角)。

对浮动票价应分别按票种处理尾数。

第六条除另有规定者外,本规则是计算国家铁路的旅客、行李、包裹运输费用的基本依据。

第七条下列用语在本规则内的含义:“以上”、“以下”、“以内”、“以外”、“以前”、“以后”——均包括本数。

“超过”、“大于”、“不满”、“小于”、“不足”、“不够”——不包括本数。

“过轨运输”——国家铁路与地方铁路、合资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的相互运输。

第二章运价里程第八条旅客和行李、包裹的票、运价里程,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铁路客运运价里程表》为计算依据。

发到站间跨及两条及其以上线路时,应按规定的接算站接算;通过轮渡时,应将规定的轮渡里程加入运价里程内计算。

第九条旅客票价里程,按旅客乘车的实际径路计算。

第十条行李运价里程,按行李实际运送的径路计算,旅客要求行李由近径路运送时,如有直达列车可按近径路计算。

超过车票终到站以远的行李计费径路比照包裹计算径路办理。

第十一条包裹运价里程按最短径路计算,有指定径路时,按指定径路计算。

带运、押运包裹的运价里程按实际径路计算。

其中:有直达列车的(指挂有行李车,下同)按直达列车径路计算,有多条直达径路的,按中转最短径路计算。

没有直达列车的,按中转次数最少的列车径路计算,中转次数相同的,按最短列车径路计算。

第十二条计算旅客票价,行李、包裹运价的起码里程为:客票20千米;空调票20千米;加快票100千米;卧铺票400千米(特殊区段另有规定者除外);行李20千米;包裹100千米。

第三章旅客票价第十三条旅客票价包括两部分:客票票价:分为硬座、软座客票票价。

附加票票价:分为加快、卧铺、空调票票价。

第十四条旅客票价是以每人每千米的票价率为基础,按照旅客旅行的距离和不同的列车设备条件,采取递远递减的办法确定。

票价中包括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

具体票价以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公布的票价表为准。

包房式硬卧票价分别按硬卧中、下铺另加30%计算。

第十五条棚车代用客车时,客票票价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

棚车儿童客票票价按棚车客票半价计算。

棚车加快票票价按普通加快票票价计算。

第十六条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乘坐市郊、棚车时,仍按硬座客票半价计算,不再减价。

第四章行李、包裹运价第十七条行李运价率为硬座客票票价率的1%,即每100千克千米的行李运价率等于1人千米的硬座客票基本票价率。

包裹票价率是以三类包裹运价率为基数,其他各类包裹运价率按三类包裹的运价率加成或减成的比例确定。

第十八条行李、包裹运价是根据规定的运价区段,以每千克每千米的运价率乘以通过递远递减后而确定的计价里程,再乘以5千克,即得5千克为单位的运价基数。

其他重量的运价,则以5千克的运价基数推算。

第十九条行李、包裹的运费,根据《行李包裹运价表》按每张票据计算。

每张行李、包裹的起码运费为1元。

第二十条行李、包裹均按物品重量计算运价,但有规定计价重量的物品按规定重量计价,见附表1。

行李、包裹规定计价重量第二十一条行李、包裹重量以千克为单位,不足1千克进为1千克。

行李、包裹起码重量为5千克。

第二十二条旅客可凭客票办理一次行李托运。

托运的行李在50千克以内,按行李运价计算,超过50千克时(行李中有残疾人用车时为75千克),对超过部分按行李运价加倍计算。

第二十三条运价不同的物品混装为一件时,按其中运价高的计算。

第二十四条按保价运输的行李、包裹核收保价费。

行李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0.5%、包裹保价费按声明价格的1%计算。

第五章特定运价第二十五条特定运价是对一些特殊运输方式和特殊运价区段而制定的客运运价。

包括以下两个方面:1.包车、租车、挂运、行驶等运价的计算;2.国家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办理直通、过轨运输运价的计算。

第二十六条包用客车、公务车、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时,应预先支付相当于运费20%的定金。

第二十七条包车时按下列标准,根据运行里程(娱乐车、餐车根据使用日数)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1.客车和合造车的客车部分,按客车种别、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

成人与儿童(含享受减价优待的学生、伤残军人)混乘一辆车,人数不足时,按定员核收全价客票票价;实际乘车人数超过定员时,对超过人数按实际分别核收全价或半价客票票价。

2.卧车按种别、定员核收客票及卧铺票的全价票价。

3.公务车按40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4.豪华列车每辆按32个定员核收软座客票及高级软卧票(上下铺各二分之一)的全价票价。

5.棚车代用客车,按车辆标记载重计算定员(每吨按1.5人折算)核收棚车客票票价。

6.娱乐车、餐车使用费每日每辆5000元,餐车合造车每日每辆2500元(不足1日按1日核收)。

7.行李车和合造车的行李车部分,按车辆标记载重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

用棚车代用行李车时,按行李或包裹的实际重量核收行李或包裹运费。

起码计费重量按标记载重的三分之一计算(不足1吨的尾数进整为1吨)。

行李、包裹混装时,按其中运价高的核收。

8.包用的客车、公务车加挂在普通快车、特别快车列车上或加开的专用列车、豪华列车按上述等级速度运行时,都应根据核收客票票价人数核收相应的加快票价;途中发生中转换挂(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时,按首次挂运(或开行)的列车等级核收加快票价。

9.包用车辆使用空调设备时,还应按核收客票票价的人数核收空调费。

娱乐车、餐车的空调费按使用费的25%计算。

10.包车全部运行途中,里程采取通算。

第二十八条厂矿、企业等单位租用客车在本单位使用时,按包车停留费标准,按日核收租车费。

单独租用发电车时,租车费每日每辆5000元。

第二十九条租用客车或企业自备客车在国家铁路的旅客列车或货物列车挂运时,按下列标准核收挂运费:空车:不分车种,按每轴每千米0.534元核收。

重车:1.客车:按标记定员票价的80%核收。

2.行李车:按标记载重运费的80%核收。

3.餐车、娱乐车、发电车:按租车费的80%核收。

第三十条企业自备机车、车辆或租用车,利用国家铁路线路运行时,不论空车或重车,均按每轴(含机车轴数)每千米0.468元核收行驶费。

第三十一条国家铁路、合资铁路、地方铁路及特殊运价区段间相互办理直通过轨运输时,应分别按各段里程计算客运运价,加总核收。

国家铁路涉及几个地段时,里程采取通算。

上述各段由于分段计算,有不足起码里程区段时,按起码里程计算,但卧铺票价按附表2所列比例计算。

客运杂费按实际产生的核收。

400千米卧铺票价比例计算表(附表2)第六章客运杂费第三十二条客运杂费是指在铁路运输过程中,除去旅客车票票价、行李包裹运价以外,铁路运输企业向旅客、托运人、收货人提供的辅助作业、劳务及物耗等所收的费用。

第三十三条客运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制定,统一规定的部分杂费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见附表3。

第三十四条迟交票款、运费、杂费时从应收该项费用之次日起至付款日止,每迟交一日,按迟交总额的1%核收运输费用迟交金。

第三十五条包裹到达通知费,以市内电话以外的方式通知时,产生的信函、电话、电报等费用,由到站以实际发生的款额向收货人收取。

第三十六条行李、包裹实际运到日数超过规定的运到期限时,铁路运输企业应按所收运费的百分比,向收货人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比例见附表4),但最多不超过运费的30%。

一批行李、包裹部分逾期时,按逾期部分的运费比例支付运到逾期的违约金。

第三十七条包车时,根据包车人提出的全程路程单,对要求在发站、中途站、折返站停留(因换挂接续列车除外),按下列标准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停留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

1.餐车、娱乐车的包车停留费、使用费每辆每日5000元;餐车合造车,每辆每日2500元。

2.公务车、高级软卧的包车停留费每辆每日3300元。

3. 软座车、软卧车、软硬卧车、硬卧车、软座硬卧合造车的包车停留费每辆每日1800元。

4.硬座车、行李车、软硬座合造车、行李邮政车、软座行李合造车、硬座行李合造车的包车停留费每辆每日1400元。

5、棚车每日每辆139元。

包用娱乐车、餐车,一日内同时发生停留费、使用费两项费用时只收一项整日费用。

第三十八条包用公务车、豪华列车的服务费,按车票票价的15%核收。

第三十九条包用专用列车、豪华列车,当列车编成辆数不足12辆时,应按实际运行日数,每欠编一辆每日核收欠编费850元,当日不足12小时的减半核收。

第四十条包用的车辆,自车辆所在站向乘车(装运)站空送时起至回送至车辆原所在站止,产生空驶时,对空驶区段(里程按最短径路并采取通算),不分车种,每车每千米核收3.458元的空驶费,但棚车不核收空驶费。

第四十一条包车变更的费用计算:1.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停止使用,除退还已收空驶费与已产生的空驶区段往返空驶费差额外,其他费用按下列规定办理:(1)开车48小时以前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10%的停止使用费。

(2)开车前6小时至不足48小时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20%的停止使用费。

(3)开车前不足6小时退还全部费用,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的停止使用费。

(4)开车后要求停止使用,只退还尚未产生的包车停留费。

2.包用单位在始发站延期使用,在开车前6小时以前提出时,按规定核收包车停留费;在开车前不足6小时提出时,核收票价、使用费、运费50%延期使用费,并重新办理包车手续。

3.包车单位在中途站延长使用时,经中途变更站报请铁路局(集团公司)同意后,核收票价、运费、使用费或包车停留费;如包车单位付款有困难,可根据书面要求,由变更站电告发站或到站补收应收费用。

包车单位中途缩短使用时,所收费用不退。

客运杂费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附表310运到逾期违约金计算表附表4第七章附则第四十二条本规则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负责修改、解释。

第四十三条本规则自1997年12月1日起实施。

注:本规则以上内容依据《关于修改<客运运价里程表>(第2次)和<货物运价里程表>(第21次)的通知》(铁运专刊[1997]5号)、《行李包裹运价表》(铁运函[2003]545号)、《关于修改行包运输计费及客运杂费有关规定的通知》(铁运[2005]217号)、《关于包裹运价里程有关事项的批复》(铁运电[2007]191号)、《关于提高包车停留费标准的通知》(铁运电[2007]201号)、《关于调整部分客货运杂费费率和公布铁路煤炭抑尘运输及费目费率的通知》(铁运[2009]224号)等文电进行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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