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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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育 运 动规 范之 间 的效 力等 级 、 有 关规 范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得 罚 、 从轻 原 则 、公 平 听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对我国强制体育仲裁的思考

对我国强制体育仲裁的思考

对我国强制体育仲裁的思考张伟伟(上海大学法学院,上海200444)【摘要】我国目前还没有相应的体育仲裁法和体育仲裁规则。

为了促进竞技体育运动的健康、有序发展,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体育仲裁制度势在必行。

在这个过程中,必须重视强制性体育仲裁与司法权之间的平衡,既不能过分高估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能力,也不能削弱司法权介入体育纠纷的力度。

【关键词】体育法;体育仲裁;强制性;司法权【中图分类号】D925.7【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2391(2013)01―0121―02我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这种强制竞技体育中发生的纠纷必须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仲裁,而不允许采取诸如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加以解决的做法,一方面高估了仲裁解决体育纠纷的能力,另一方面削弱了司法权介入体育纠纷的力度。

一、仲裁仅是众多体育纠纷解决方式之一竞技体育纠纷的形式多样、层次复杂、性质有别,决定了竞技体育纠纷解决方式的多元化。

仲裁不可能也不应该成为解决体育纠纷的唯一方式。

除仲裁机制外,当今社会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还有体育行会内部机制、外部调解机制和司法诉讼机制三种。

(一)体育行会内部机制体育行会内部纠纷处理机制是体育纠纷的首要解决渠道。

有权处理体育领域纠纷的内部组织有国际奥委会、国际单项体育协会、国家奥委会、各国单项体育协会等。

基于体育纠纷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体育行会运用其专业技术知识并依据内部章程进行处罚和权利救济,有利于维护体育行业自治,统一适用体育竞赛规则[1]。

(二)外部调解机制体育纠纷的调解机制建立在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的协议基础之上。

各方当事人在调解员的帮助下,本着善意的原则进行协商谈判。

调解的优势在于维护当事人之间已经建立起来的关系。

这种关系对于任何行业都非常重要,对竞技体育行业尤其如此。

作为一种现代化的、友善的、花费较少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调解已被国际社会广泛认可。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前 言
裁 制度 目标 、价值 目标和充 分发挥 司法功能 的迫切 需 要. 此外 ,作 为 “ 约公 约 ”的缔 约 国 ,我 国也 纽 有义 务尽快建立这 一制度 ,以保证严 格履行 国际体 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 国仲裁 当事人 的合法权益. 2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考察与 实践 21 英 国的体 育仲 裁 司法监 督情况 . 英 国对 体育 仲裁 的司 法监 督可 分为 两个 阶段 ,
育纠 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 立 的体 育纠纷解 决小组独
立解 决. 仲裁法 虽然 强调 了 当事人 意思 自治 ,但 新 这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 以脱离法院管辖 , 国宪 英 法规定 ,法院对法 律事项 的管辖权 不容剥夺 ” 这也 “ . 就是说 ,法院对 体育纠纷依然拥有最终司法 管辖权 ,
督制度 ,不仅符合 国际惯例 ,也是 实现 我国体 育仲
对显失公平或程序违法的体育仲裁裁决 , 只要 一方当
收 稿 日期 :2 1 - 7 0 0 10—4
作 者 简 介 :杨 永 青 (9 4 ) 男 ,安 徽 合 肥 人 ,副 教授 ,研 究 方 向 :民 商 法 、体 育 法 学. 1 6一 ,
体育 仲裁制 度. 体育 行会 内的 仲裁机 构 ,一般 都不
干预 或少干预. 在对待 国际体 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 上 ,
各 国法院所采取方式基本 一致 ,要 么予 以撤销 ;要 么予 以承认和执行. 2 . 国外体育仲 裁的司法监督 实践 4 2 . 拉各兹案 .1 4 在 20 0o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 院的仲裁庭裁决 了一 起涉及两名澳大 利亚柔 道运动 员 的案件. 中一名运动员拉各兹 ( au ) 其 R g z不服该仲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c un r Sc mpe iie s o t n ea e ty c nt n d is s wih s g s ins f r e t bl h ng s c o t y’ o ttv p r s a d r lt d ho l — o e de s ue t u ge to o s a i i u h a s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体育仲裁制度研究一、体育纠纷的概念和特征体育纠纷①是指,参与体育活动的主体之间发生的权利、义务及利益的法律纠纷。

体育纠纷与民事、刑事纠纷不同,它不是从来就有的一种纠纷形式,是伴随着体育运动的广泛兴起、参与体育活动人数的不断扩大以及体育产业的蓬勃发展而产生的一种新的纠纷形式。

对于体育纠纷的定性,学界观点不一迄今也无定论,原因就在于体育纠纷所虽然作为一个笼统的称谓为大家接受,但其中的法律关系却十分复杂。

因为不论是关于体育竞赛判决的纠纷、体育合同中的纠纷甚至运动员资格的纠纷都可以纳入体育纠纷的范畴,而这些形式上相同的,表面上都与"体育"有关的关系,在法律上的性质却有着极大的差异,因此,笔者在此将不对体育纠纷的性质进行归类,而只对体育纠纷所具有的一些特征进行描述,希望以感性的方式来加深对体育纠纷的理解。

笔者认为,体育纠纷具有如下特征:(一)法律关系主体的复杂性如前所述,由于体育纠纷是一个笼统的概念,其中所包含法律关系的性质不是唯一的,因此法律关系主体也呈现出多样复杂的特征。

同样的主体,在法律纠纷中既可能是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当事人,也可能是行政法法律关系中的主管机关,甚至有可能是刑事法律关系中的被告。

同一个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的不同法律地位,使得有关机关在解决具体纠纷过程中,需要对于该纠纷的性质有清楚的认定。

(二)法律关系内容的专业性体育纠纷中最常见的就是竞技体育赛事、运动员资格认定以及其他与专项体育活动有关的技术性很强的法律纠纷。

此类纠纷的解决,有赖于相关人士对于本项目领域十分了解,而这对于解决普通民事、刑事纠纷的诉讼纠纷解决机制而言,则其偏专业性的特点十分明显。

(三)对时效性要求较高相较于普通的纠纷,体育赛事本身的时效性以及运动员职业周期短的特点,决定了对于体育纠纷的解决不能时间拖的太长,否则,不利于维护纠纷中当事人的利益。

设想一个关于运动员是否服用违禁药品的纠纷历经一年的诉讼才得以解决,且不说最后结果是否公正,但是这个漫漫的诉讼时效对于当事人而言就是极大的损害。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①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负责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监督体育仲裁院的活动。

③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由20 名来自世界各国的体育法和仲裁法方面资深的专家组成。

我国也有专家入选仲裁委员。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确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审查以及修改体育仲裁院的规则,任命仲裁院秘书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

体育仲裁院设立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普通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上诉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不服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涉及运动员资格的决定、涉及兴奋剂问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浅谈体育联赛的仲裁制度和完善我国体育联赛仲裁制度

浅谈体育联赛的仲裁制度和完善我国体育联赛仲裁制度

浅谈体育联赛的仲裁制度和完善我国体育联赛仲裁制度作者:武君茜来源:《锋绘》2018年第04期摘要:日本作为亚洲的体育大国,于于2003年建立了日本体育仲裁制度处理体育纠纷的仲裁问题。

而我国到目前还没有自己的体育仲裁制度。

基于我国和日本同属于大陆法系国家,在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建设上有相同之处。

面对体育纠纷出现的新问题,我国也急切的需要构建适应于本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体育仲裁机构。

本篇文章希望通过介绍日本体育仲裁制度,从中吸取和借鉴经验,构建和完善我国的体育联赛仲裁机构不仅有利于解决体育纠纷,同时也有利于我国体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关键词:体育联赛;仲裁制度;体育事业1 体育仲裁制度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解决体育行业纠纷的法律制度。

随着体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国际奥体委于1983年見了了专门的国际性体育仲裁制度,随后,一些国家纷纷效仿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建立了适用于本国国情的体育仲裁制度。

1.1 体育仲裁制度概况由于体育赛事的专业性和特殊性,以及裁判规则的统一性问题,往往容易出现纠纷。

因而,体育纠纷的解决也必须具有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

当纠纷出现时,一般的做法是体育组织向其内部的最高组织机构申诉,通过调节、裁决等方式内部解决。

体育仲裁机构的仲裁员一般是由体育专家,法律专家或者同时具备两方面条件的专家担任。

随着体育事业的发展,体育仲裁制度在各个国家开始受到重视并逐渐发展起来。

美国,德国和世界上的部分国家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体育仲裁机构。

这些机构为世界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做出了贡献。

1.2 日本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历史根据1947年日本《司法法》第3条第1款的规定,法院仅处理法律纠纷,即用日本法律来处理各方有关权利和义务的纠纷。

然而体育纠纷除了涉及到人身纠纷,合同纠纷以外,很大一部分纠纷来自于侵犯体育机构的自主权和非体育机构的自主权而引起的纠纷或者因对体育社团给予的处罚不服而引起的纠纷。

这些纠纷的处理往往要涉及到体育社团或者组织的内部规则,不需要使用日本的法律。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研究随着国际体育活动的日益频繁,体育争议也日益增多,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应运而生。

本文将对国际体育仲裁制度进行概述,分析其存在的问题与挑战,并提出改革建议,以期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概述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指根据国际体育联合会(IFs)或其他相关组织的规则,对国际体育赛事中发生的争议进行受理、调查、仲裁和裁决的制度。

该制度起源于20世纪中叶,旨在为国际体育赛事中的争议提供快速、有效的解决方式,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顺利进行。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具有以下特点:1、独立性:国际体育仲裁机构具有独立的地位,其裁决结果不受任何外部干涉。

2、快捷性: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比传统诉讼程序更加快捷,能够在比赛期间及时解决争议。

3、专业性:国际体育仲裁员具备丰富的体育知识和经验,能够更好地理解和处理体育争议。

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问题与挑战虽然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1、仲裁程序不够完善:目前,国际体育仲裁程序的规则和条款尚未统一,各国际体育组织的仲裁规则存在差异,导致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混乱和不必要的麻烦。

2、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监督机制存在缺陷,很难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透明和权威性。

三、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为了应对上述问题和挑战,国际体育仲裁制度需要进行改革和发展:1、加强仲裁监督机制:应建立更加完善、公正、透明的监督机制,对国际体育仲裁程序进行规范和监督,确保仲裁程序的公正性和裁决结果的权威性。

2、推进仲裁程序现代化:应加强国际合作,制定统一的仲裁程序规则和条款,使国际体育仲裁程序更加规范、高效和便捷。

3、加强体育法律人才培养:应加大对体育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提高国际体育仲裁员的专业素养和业务水平,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的健康发展提供人才保障。

四、结论国际体育仲裁制度是一种快捷、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在国际体育赛事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市場经济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运动日益趋向商业化、国际化, 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愈加外显, 由此而产生的体育纠纷急剧增加, 妥善解决好体育纠纷不仅能稳定现有的秩序, 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体育自身特点, 开辟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和有效救济体育权利的多元渠道显得非常重要, 而以秩序、效率、公正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体育仲裁正好顺应了这种需求。

体育仲裁作为经济、有效、便捷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已成为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体育界的司法实践, 尤其在竞技体育领域已成为最主要的解决方式。

目前, 各国体育纠纷救济都实施内外结合, 多元发展的趋势。

体育仲裁的高效、专业、快捷方便使体育仲裁成为体育争议的主导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的准仲裁性决定了其基本性质为民间性, 应顺应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遵从市场经济对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坚持彻底的民间仲裁性质, 建立独立于体育组织的民间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体育仲裁的独特价值取向表现为对效率的追求目标高于公正的目标。

体育仲裁的原则是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遵循的, 其强制性原则如一把双刃剑, 使体育争议得到快速、经济地解决的同时, 容易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 为了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体育仲裁的制度要求也就更高。

1我国的体育仲裁立法现状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也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 利益的因素使得体育纠纷成为了体育业发展的一大困扰, 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 现实生活中, 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 我国缺乏完善的体育仲裁规则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其基本思路是好的, 但是由于对于体育仲裁的性质缺乏较统一的认识, 加之当时体育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地显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只是将这个棘手的问题留给了国务院, 但是, 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 问题又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

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

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

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

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

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

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

仲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

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

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体育事业 的辉煌带来 了大量 国际荣誉和经济 回报 外 ,也 带 了了~‘ 系列的矛盾和冲突 。 当体育事业 的发 展处于一个 “ 瓶 颈期 ”时,纠纷 的解 决变得尤 为重要 。诸多纠纷解决方式中,
约 )设有分院。临时仲裁机构 ( d o i i in ,简称 AD A cD v s o ) H H,
的商业 仲裁机构 ;四,体育行会或联 合会 设置 的内部仲 裁机 构 。不同类型 的体育 仲裁机构受理案件 的类 型和范 围存 在差
异。
( 一)国际体育 仲裁 院及 其受案范 围
两类 ,并设计 了不同的仲裁程 序。
( )商业仲裁机构及其 受案 范围 三 商业仲裁机 构以美国仲裁 协会 (A )为典型代表 。美国 AA 仲裁协会成立于 1 2 9 6年,总部设在纽约 ,在全美境 内有 很多
其 主要 负责在 奥运 会期 间发 生的一切与体育活动有关 的争议
和 纠纷 。有 时候 也会应相关 体育 组织的请求在 奥运 会期 问以
外设立 。
体育仲裁 更适合于解 决体育纠纷 ,其具有 时效 性、便捷性 、
专体育仲裁机构及其受案范围 二
处负责受理一切 因体育方面 的商 事合 同关系 ( 如赞助合 同、
电视转播权合 同、运动 员转会合 同等 )而发生 的争议 和涉及
体育 行会或联合会 内部大多设有 仲裁 机构 ,用 以在 对其 俱 乐部成员或运动 员 由于违纪而做 出处罚后的救济 。而 产生
于 体育行会或联合 会 、俱乐 部或 参赛队伍 、运动 员之 问的有 关 体育的纠纷都可 以交 山内部仲裁机 构解决 。比如美 国篮球 职 业大联盟 、美 国职业 曲棍球大 联盟 、中 国足协就 设有 这样
我 国的体育 仲裁制度 一直 没有建立起来 。体育 仲裁制度 的受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中国的体育仲裁探索和对国际体育仲裁效力的理解
s r sa b t a i n oo t r ir to
YU Sha — U n X ,ZH ANG Zhe —o g n l n 。LIXi n y n。 a—a
( . fc fTin igI s. o E.,Tin i3 0 8 1 Ofieo a j n t fP. n a j 0 3 1,Chn n i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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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hi ' s o t r ir to nd u d r t n n f v ld t f i t r a i na nas p r s a b t a i n a n e s a di g 0 a i iy o n e n to l
Ab t a t Ac o d n o t e t p c d n i e y t e Ch n — Ge m a p r s La S mi a f2 0 h s s r c : c r i g t h o is i e t i d b h i a f r n S o t w e n ro 0 ,t i 1 p p r e p ta e n Ch n c n e n o e a i n la d i t r a i n ls o t r i a i n u d rt e g o a a e x a i t s o i a o c r v r n to a n n e n to a p r s a b t to n e h l b 1 S r
t e ve st i p er le nd t o ng i r nd ofdi r iy d s ut ei fa hegr wi mpo t nc fs or sa bir to r a e o p t r t a i n.I l o i r uc st tas ntod e he v rou he e ia t dis i hes or sa bir to r aa hee t bls a i s t or tc ls u e n t p t r t a i n a e nd t s a ihme to heChi e e s r sa n ft n s po t r bir to c n s o h i s c l r sw ela he r a r c i eo p r s a b t a i ft e Ch — ta i n me ha i m ft e Ch ne e s ho a sa l s t e lp a tc fs o t r ir tOn o h i ne e g e me s a he p t pa t n s The Chi e e s ho a s e b t i t r to ls r s s ov r nt nd t s or s de r me t . n s c l r viws a ou n e na i na po t a bir to fe t nd t e a b r 1a r s o r t a i n e f c sa h r ia wa d f CAS a t ea i ns p wih t w r nd is r l to hi t he Ne Yo k Con nton ve i a e a l z d.I sp n e tt te e hou he e s ile i tc nfit n t i s a r na y e ti oi t d ou ha v n t gh t r tl x s o lc si he Ch ne e lWS,t e a h yc n r s e t n ma nt i t e a i s e p c a d i a n h v rou CAS r ir to a is a i iy, i l di g o n a b t a i a b t a i ns nd t v ld t nc u n d pi g r ir ton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

我国体育仲裁受案范围研究近年来,中国体育圈的发展日新月异,在国际体育赛事上越来越多地涌现出中国选手的身影,但这样的发展背后也带来了种种问题,例如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等,这些问题的产生不但影响了体育界内部的和谐与发展,也影响了我国在国际体育赛事上的形象和地位。

一、我国体育仲裁案件类型1、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运动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是目前我国体育仲裁案件中比较常见的一种类型。

这种类型的案件主要涉及到双方签订的合同中关于相互权利义务的约定,例如薪酬、竞赛成绩、违约赔偿等。

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纠纷也是一种常见的体育仲裁案件类型。

教练员与俱乐部之间的合同约定主要涉及到双方对工作时间、工作内容、薪酬等方面的协商,如何履行合同所规定的义务,以及在合同期内如何解除合同等。

3、体育选手比赛成绩纠纷体育选手比赛成绩纠纷,主要是指在比赛中双方发生争议情况,例如裁判的判罚、比赛规则上的歧义等。

这种类型的案件一般需要采用专业的技术和规则知识来进行仲裁,确保裁决的公正性和权威性。

4、体育竞赛组织者合法权益保护纠纷体育竞赛组织者合法权益保护纠纷主要是指组织人员在竞赛中对选手、教练员等各方进行管理和执法时出现的争议,例如比赛规则的制定、申诉处理等。

1、仲裁与诉讼在我国,体育仲裁与体育诉讼并存,但两者受案范围有所不同。

体育仲裁主要解决体育合同纠纷、运动员违规处罚、裁判违规处罚等事项;而体育诉讼主要解决体育民事、行政、刑事案件。

2、受案主体我国体育仲裁的受案主体主要为国家体育总局和全国各级体育组织,其次是各类体育协会和俱乐部。

运动员、教练员等作为体育活动参与者,也可以采取仲裁方式解决纠纷。

3、受案地点我国体育仲裁的受案地点主要分布在全国各大城市,例如北京、上海、广州、深圳等。

其中,北京是我国体育仲裁的重要中心之一,其体育仲裁委员会已成为国际体育仲裁的会员。

4、受案程序我国体育仲裁的受案程序主要包括仲裁申请、立案、调解、听证、审理、裁决等环节。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应包含对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简要介绍,包括其定义、相关政策依据、目的和重要性。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是为了解决体育领域内的纠纷和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定和程序,主要依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体育组织章程。

其目的在于保护参与体育活动的各方权益,维护体育界的公平竞争和秩序,促进中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实施对于提升中国体育产业的规范化和专业化具有重要意义,同时也有助于提高中国在国际体育舞台上的声誉和影响力。

1.2文章结构文章结构部分将包括以下内容:1.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历史沿革:介绍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过程、重要里程碑事件以及对规则内容的不断完善和调整。

2.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适用范围:详细说明规则适用的体育领域范围,包括涉及的各类体育纠纷和争议的解决范围。

3.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相关程序:解释仲裁流程、程序和规则的执行细则,包括仲裁员的任命、管辖权确认、证据调查和仲裁裁决的执行等方面。

4.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特色和优势:突出规则相较于传统仲裁规则的独特之处和优势所在,例如效率高、成本低、专业性强等方面。

5. 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国际化和影响力:探讨规则在国际体育仲裁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以及中国在全球体育仲裁体系中的地位和作用。

通过以上内容的展开,可以全面深入地了解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结构和要点,为读者提供清晰的概览和理解。

1.3 目的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旨在为体育界的争议解决提供专门化、高效和公正的解决机制。

通过制定规范化的体育仲裁程序和规则,可以帮助促进体育界的规范发展,维护运动员、俱乐部、协会等各方的合法权益,提升国内体育产业的法治水平和国际竞争力。

同时,中国体育仲裁规则的制定还旨在强化国内仲裁机构在体育仲裁领域的地位和影响力,促进国内体育仲裁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通过规范体育仲裁程序和规则的制定,可以提升中国仲裁机构的专业化水平,吸引更多体育争议选择在国内解决,为中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打下坚实基础。

中国体育仲裁的构建

中国体育仲裁的构建
Ab ta t Bea  ̄ o h n ov me t fteeo o cee ns tes otrlt n hp i n n e eyahei sr c cu ft eiv le n h c n mi l o me t,h p r eai s i s o l g ramll t lt o o c rlt n eai .Di ue rq e t c urd i h t lt p r ra.Th rfr ,ti i o ra tt elwi h i ue o s tsfe u n l o c re nt eahei s t e p y c o a eeo e i s mp tn od a t teds ts h p fiya d ef in l.Th p r ri ain i aeIIo y t et t l i p r i u e n so ra inf— ar n fce t l i y es tabt t OTF n wa o stl ahe cs tds tsa d i f e ts i o r o s II e t o p g g i e n et h ee rho et me to h tlt p r i ue hn . a e tersa c fstl n fteahei s tds tsi C ia o e c o p n Ke r s ahei s r i u e ;p r abta y abtayso e abtaya eme t ywod t lt p tds tss t ri r ;r i r c p ;r i r g e n c o p o r r r r
交 由 法 院 解 决

颁布关于体 育仲裁范 围的法规 , 因而我 国实 际上 没有体 育 仲
裁机构 , 体育仲裁制度实 际上 尚未建立 。法律 L 只是 表 明了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的态度 。 由于我 国对体育纠纷 的解 决方式 不够 规范 , 国司法 对 我 体育纠纷 当事 人的权利 救济较 为脆弱 , 纠纷 的解决极 不统 对

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
2 De at n P y i a E u aina dMa a e n, h i r fs in l T c n c ln t u e f t lt sHee 3 0 pr me t f h sc l d c t n g me tAn u oe s a & e h ia si t A he i , f i 0 5 , o o n P o I t o c 2 1
mu t b ln e s a w oe n mut l o ms o r i a in p o e u e s o l e a o td n t e s e pa n d a h l a d l p e r f ab t t r c d r h ud b d pe i i f r o h
On t eCo sr cin o o e u eS se fCh n p rsAr ir t n h n tu t fPr c d r y tm o i a S o t b ta i o o
L a KONG Yu — o g U P n, n ln 2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法 》第 三 十三 条 明确 规 定 :在 竞技 体育 活 动 中发生 的纠纷 , “ 由体 育 仲
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 仲裁 。体 育 仲裁 机构 的设立 办 法和 仲裁 范围 由国务 院另行 规定 。” 而 , 然 十几年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体 育仲裁 程序 建构 的 目标
裁程 序 的设计 作 一些 粗 浅 的探讨 , 以期 为 建立 我
范 本身 的公 正和法 律运 作过 程 的公 正 。公正 一 向
被 认 为是 法 治 的最 高理 想 ,是 法 的宗 旨和实质 。
( . e at e t f u d m na C u ss A h i r e s n l T c ncl n tu A he c, fi 3 0 1 C ia 1 p r n F n a e t o r , n u o si a & eh i s tt o tl i He 0 5 , hn ; D m o l e Pf o aI i e f ts e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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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作者:许芳沁
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3期
摘要:在我国尚未建立正式的体育仲裁制度以及机构和立法的同时,本文希望能够从相比较国内外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差异,分析国内体育仲裁制度所面临的困境和原因,并在此基础上提出建立完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促进我国法制建设和体育事业的双丰收。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仲裁立法
作者简介:许芳沁,上海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方向:国际经济法。

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52-01
随着中国的经济以及科技在国际舞台上取得的越来越多瞩目的成就,中国的体育事业也逐渐在国际中取得了一席之地。

然后,巨大的商业利益也往往伴随着诸多体育纠纷,其中最常见到的包括体育比赛的转播、运动员的转会以及比赛中相关的禁赛、犯规、误判等裁判纠纷。

在这样的国际以及国内社会背景下,本人希望能够从最基本的概念以及国内外的现状来挖掘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困境,并提出一些有用的建设建议。

一、体育仲裁的概念
体育仲裁是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以及自愿提交的于纠纷发生之前或之后达成的仲裁协议,以第三人的身份,根据法律和事实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作出具有终局效力裁决的法律制度豍。

二、国内外发展现状
(一)国外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
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of Arbitrationfor Sport,简称CAS)于1984年6月在瑞士洛桑成立豎。

在经过若干年的改革之后,国际体育仲裁院终于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国际体育仲裁理事会与国际体育仲裁院相结合的制度,使CAS加强了机制的独立性,充分的推动了国际体育事业的公正有序的发展。

(二)国内体育仲裁制度的现状
我国关于体育仲裁的立法仅有的是1995年10月1日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第33条的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1998年我国的《反兴奋剂条例》第46条第2款也规定:“运动员因受到前款规定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然而2000年《立法法》中的第8条、第9条又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根据这条规定,体育仲裁的相关法规就必须由全国人大或人大常委会来制定,与最初的国务院制定相矛盾。

因此关于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范围迟迟没有作出相关的规定。

三、我国体育仲裁制度面临的困境
(一)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们仅仅可以看到《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反兴奋剂法》第46条明确了竞技体育以及运动员的赛事纠纷可以由体育仲裁机构调解。

除此之外,至今我国国内都没有其他的有关体育仲裁机构的法律依据。

而仲裁调解,恰恰是一个需要依据事实以及法律来做出仲裁效力的机构,缺少了法律依据,即使成立了体育仲裁调解机构也无法对体育纠纷作出公正有效的裁决。

因此,明确的法律依据是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迫切需要的内容。

(二)缺乏国际的接轨融合
早在1984年国际奥委会就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其他国家也早在90年代就逐个的成立体育仲裁机构。

如果长期缺乏与国际惯例的相融合,我国国内的体育事业就从此止步不前,导致国内外体育事业水平的扭曲。

(三)缺乏专业的仲裁人员
一般常见的体育纠纷都包括禁赛、转会、裁判误判、以及与体育合同有关的财产权益纠纷等,这些纠纷的裁决都需要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才能更好的发挥仲裁的价值功能。

然而国内既具备仲裁法律能力,又兼备体育专业知识的人员十分稀缺,大部分都是由行政领导以及俱乐部团队的领导在充当仲裁员得角色,这对于体育仲裁裁决的有效性和公正性十分不利。

四、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加快国家相关立法的出台
仅仅是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以及《反兴奋剂法》对于体育仲裁制度模糊的规定是大大不能满足我国日益增加的体育纠纷的需求的。

因此应当尽快的在《仲裁法》中加入体育仲裁的独立部分规定,亦或者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中对于体育仲裁的具体机构、范围等作出详细的规定,使体育纠纷的裁决可以有法可依,有理可据。

(二)推动国内体育仲裁与国际惯例接轨
国际惯例是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重要参考依据,可以由体育协会或者参与体育仲裁立法的成员前往国际体育仲裁委员所在地或者各国体育仲裁机构所在地了解、学习,以使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能够早日赶上国际水平。

(三)大力培养专业的体育仲裁人员
体育仲裁人员必须具备与民商事仲裁人员相同的法律专业知识,同时还应当对于体育领域的专业知识有一定程度的了解和掌握,这样可以对体育纠纷作出更加准确、公正的裁决。

因此,可以在目前已有的民商事仲裁人员队伍中抽取部分人员进行定期的体育知识的培训,以备国内体育仲裁机构建立后的所用之需。

五、结语
在国际化的大环境下,我国的体育仲裁也必须加快脚步,与国际水平持平,保持自身在国际体育中的优势,这些都必须深入的了解我国体育仲裁制度尚未建立的原因、困境,从而找出解决应对的方法,加快我国体育仲裁事业的发展与完善,保证体育纠纷在我国都能得到最佳的解决,促进我国体育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注释:
①王志强.论体育仲裁受案范围—以规范分析为视角.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11(1).第23页.
②黄世席.奥运会争议仲裁.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③林世行.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首都体育学院学报.2009(4).第408页.
④蒲黎.论我国体育仲裁立法的若干原则.四川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4).第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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