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奥运背景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合集下载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育 运 动规 范之 间 的效 力等 级 、 有 关规 范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得 罚 、 从轻 原 则 、公 平 听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法律思考

n t n l l g i x t o t elw y tm fteq ai a d jdca po et ft ea tn my a i a wi。a an I ̄y n w h a s se o h u s — n u iil rp ry o h uo o o l
o h r c e it swih s e il e e w tr u ee c u smo ea d mo ec me t n a t t fc a a t r i t p ca i s x l a ti t t .b ti sc z d a b r n r o ma yp ry l i o i.
度的建立是一 个具 有独 特性 质 的问题 。体育 仲 裁 的主要 作用 是通过适用相关 的法 律和规范裁决 与体 育运 动有关 的争议 , 从 而维护有关 当事 人 的合 法权 益 。体育 仲 裁制 度 的建 立是 一个
1 体 育仲裁 的 法律 性质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 法 》 国法 , 国现 行 法 律 中 只有 是 我 《 体育法》 对体育 仲裁 作 出 了规定 , 是 , 但 由于对 体 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质缺乏较统 一 的认 识 , 今 为 止 , 于体育 仲裁 的法 律性 迄 关
体育 仲裁 随着体 育的商业化 、 全球 化等 而发 挥着 日益重要 的作用 , 目前 利用体育 仲裁解决 体育运 动 中的争端 在 国际体 育
界已呈普遍化趋势 _ 。作为一种 特殊 的仲裁形 式 , I J 体育 仲裁制
意思 自治特点 的准司法性 质 的法 律 制度 , 是摆 在我 国体育 仲裁 界面前 的一个基 础性 研究工作 。
质问题 , 尚无 一种能为社会 普遍接 受 的观点 , 目前 , 内外有 关 国

探析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探析国际体育仲裁制度对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借鉴与启示

( 海工学院体育部 , 苏 连云港 220) 淮 江 2 O 5

要 :国际体 育仲裁 制度 在国际体 育界及国际仲裁界赢得 了 良好 的 E碑 , 发展 的轨迹亦 说 明了其存 在的价 l 其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值 。依据大量的史料 , 过归 纳与综合 、 通 比较和分析 , 发现其管 辖权 的来 源 、 仲裁机构 的独 立性 、 仲裁 主体 的广泛 平等性等特点对我 国体育仲裁制度 的建立具有很 大的参考 价值 , 我们 以启示 。 给 关键词 :国际体 育仲裁 制度 ; 仲裁机构
a d t e i tr a in la b t a in wo l n h n e n t a r i t rd,a d is d v l p n lo i d c t s t e e it g v l e B s d o a gea o r o n t e e o me tas n ia e h x s i a u . a e n a lr — n mo n f h s o ia t ra s h o g n u t n, s n h ss c mp rs n a d a ay i ,t i a e i d u h u to it rc lma e il ,t r u h i d c i o y t e i , o a i n n l ss h s p p r f s o t t e o n
c a atrsiss c st es u cso u idct n h n e e d n eo h r ir in o g nz t n a d t e wie h r ce itc u h a h o re fi rs ii ,t e id p n e c fte a bti o r a iai n h d - o t o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我国建立竞技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可行性及相关热点问题探讨
c un r Sc mpe iie s o t n ea e ty c nt n d is s wih s g s ins f r e t bl h ng s c o t y’ o ttv p r s a d r lt d ho l — o e de s ue t u ge to o s a i i u h a s
VO1 1 No. .O 4 De . 0 c 2 08
我 国建 立 竞技体 育仲裁制 度 的 必要 性 、 可行性 及相 关热 点 问题 探 讨
余 其 刚 , 子煊 李
( 徽理 工 大 学 体育 部 , 徽 安 安 淮南 2 20 ) 30 1

要 : 技体育仲 裁制度是 目前世界各 国体育界 所推崇 的竞技 体育 纠纷 的最 佳解决机 制 。 竞 就
雅 典 奥运 中 国在男 子 花剑 、 女子 重剑 、 子 曲 女 棍 球等 项 目都 因无意或 有意的 裁决失 当 , 而痛失金
牌 或奖牌 。包括 雅典奥 运会在 内 , 连续三 届奥运会
球化发 展的需要 。
于竞技 体育仲裁 , 国际体 育仲裁理 事会提 出的 口号
是三个“ ” 即“ re ( 费 的 ) “F i ( 平 的 ) F , Fe”免 、 a ”公 r 、 “F s” 快速 的 )运 动员 在奥 运会 上提 出上诉 , at ( , 按 规定 , 仲裁 院就要 在 2 时以 内做 出终审仲 裁 , 4小 这 使一些误 判得 以及 时纠正 , 而我 们在 国际竞 技体育 仲裁制度 日益完善 的今天 , 还时 常默许 不公 [ 。这 1 ] 种现象 的出现 , 我国缺少 国际化 的现代竞 技体育 与
第1 0卷 第 4期 2 0 年 1 月 08 2
安 徽理工大 学学报 ( 会科学版 ) 社 Junl f nu U i r t o Si c ad eho g(oi i c) ora o A h i n esy f c ne n cnl ySc l e e v i e T o aS n c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1、存在的问题(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现在法院对体育仲裁干预 的数量和程度上 ,为了保证体育仲裁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探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包括其目标、原则、范围和具体机制等方面。

22 明确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领域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参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12 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13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用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

322 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23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工作受到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重新提供准确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等。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和支持,影响研究工作的进展,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及时改正、补充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43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未公开信息,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5、争议解决方式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市場经济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运动日益趋向商业化、国际化, 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愈加外显, 由此而产生的体育纠纷急剧增加, 妥善解决好体育纠纷不仅能稳定现有的秩序, 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体育自身特点, 开辟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和有效救济体育权利的多元渠道显得非常重要, 而以秩序、效率、公正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体育仲裁正好顺应了这种需求。

体育仲裁作为经济、有效、便捷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已成为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体育界的司法实践, 尤其在竞技体育领域已成为最主要的解决方式。

目前, 各国体育纠纷救济都实施内外结合, 多元发展的趋势。

体育仲裁的高效、专业、快捷方便使体育仲裁成为体育争议的主导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的准仲裁性决定了其基本性质为民间性, 应顺应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遵从市场经济对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坚持彻底的民间仲裁性质, 建立独立于体育组织的民间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体育仲裁的独特价值取向表现为对效率的追求目标高于公正的目标。

体育仲裁的原则是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遵循的, 其强制性原则如一把双刃剑, 使体育争议得到快速、经济地解决的同时, 容易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 为了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体育仲裁的制度要求也就更高。

1我国的体育仲裁立法现状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也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 利益的因素使得体育纠纷成为了体育业发展的一大困扰, 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 现实生活中, 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 我国缺乏完善的体育仲裁规则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其基本思路是好的, 但是由于对于体育仲裁的性质缺乏较统一的认识, 加之当时体育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地显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只是将这个棘手的问题留给了国务院, 但是, 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 问题又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体 制
1 体 育 仲 裁 的 法 理 基 础 分 析
仲裁 . 指 发 生争 议 的 双方 当事 人 , 据 在 争 议 是 根 发 生 前 或争 议 发 生后 所 达 成 的协议 . 自愿 将 争议 事
收 稿 日期 : 0 0 1 - 7 修 回 日期 : 0 0 1 - 9 2 1- 11 ; 2 1 - 1 1
(o e e f h s a E u ai , h n z o nv r t, h n zo 5 0 4 H n n C l g yil d ct n Z e gh uU i sy Z e gh u4 0 4 , e a ) l oP c o ei
【 bt c】 I t s ae teea p nil d a e osota ia o e i usd hog e e os A s at n h pr h g r c e a l s fpr bt tna s s r h h t d r ip , l l i p s n v u s r r i r d c e t u t m h
o trtr,ui rd nil n yi c s u y a d oia a a s . h o s u t no o r o nr ot abt t n fi a e jr pu e t a s , ae td , n gcl nl i T e n t ci f u u t s r iai le u s a al s s l ys c r o c y p sr r o
力 大 于下 位 法 . 法 优 于 旧法 . 以导 致 我 国体 育 仲 新 所
裁 体 制更 加 难 产 。本 文 旨在 从 体育 仲 裁 的法 理基 础 分析人手 . 对体 育 仲 裁 的价 值 、 立体 育 仲 裁 的 必要 建 性 、 行 性 , 鉴 国 际体 育 仲裁 的 实践 , 而 论 证 建 可 借 进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

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

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

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

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

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

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

仲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

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

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建立 莪
文0 徐柯柯 ( 江苏省 无锡市北塘 区人 民法院 无锡市)
蠡 蠹
摘 要 : 国 的 《 育 法》明确 了体 育仲 纠纷 往 往 围绕 竞 赛 产生 ,且 经常 发 生 在体 我 体 裁制度 , 然而 关 于体 育 仲裁 的具体 规 定却 育竞 赛 将 要举 行 之 际或 已经进 行 之 中 。正 迟 迟 没 有 出 台。体 育仲 裁具 有 强 制性 、 时 是仲 裁 自身 的专 业性 和 快 捷性 特 点 ,使其 间 性 和 终 局 性 等 特 点 , 随 着 我 国体 育 事 业 成 为 与 诉讼 相 补 充并 更具 特 色的 处理 专 业 的 不断 发展 以及 北 京奥 运会 的 来 临 ,我 国 纠纷 的 理 想形 式 ,能够 较 好 地 满足 公 正解 有必 要建 立 体 育 仲 裁制度 , 为我 国体 育 事 决纠 纷 的 程序 要 求 。通 过 形 式 灵活 、简便 业 的进 一 步 发展提 供保 障 。 快 捷 的 仲 裁 方式 及时 地 做 出 公正 裁 判 ,既 符 合体 育 自身的 规 律 和特 点 ,又具 有 较 强 关键 词 : 育 ;仲 裁 ;体 育仲 裁 体 随 着 我 国 体育 事 业 的迅 速 发展 ,体 育 的 可操 作 性 ,能 够 较 好地 满 足 解决 体 育纠 活动中的 纠纷 不断增 多,必 须通 过合理 途径 纷 质 量 与 效率 的双 重 要 求 。 来解决这些纠纷 。我国 1 9 9 5年颁布的 体育 ( )建 立体 育 仲 裁 制 度 体 现 了 体 育 二 法》第 33条规定 :“ 在竞技 体育活动中发生 社 会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要 求 。 要 发 展 体 育事 的纠纷 ,由体 育仲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仲 裁 。 业 , 必须 积 极扩 充 适 应体 育 发 展新 需 要的 体育仲裁机构 的设立 办法和 仲裁 范 围由国务 法 律救 济 形 式 ,努 力 寻求 协 会 外部 的 法律 院 另行 规 定。 ”然 而 ,体 育仲 裁的 相关 规定 解 决 渠 道 , 增 设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 仲 裁 方 至今仍 没 有出 台 ,随 着北 京奥 运会 的来 临 , 式 。这 样 既 可避 免 过 多采 用 带 有计 划 经济 建立我 国 的体 育仲裁 制 度十分 必要 。 体 制 色彩 的 行政 干 预 ,又可 降 低 人 民法 院 体 育 仲 裁 的 性质 负担 过重 的 可 能性 ,有 利于 运 用社 会 力 量 体 育仲 裁 ,就是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发 更 好 地解 决 体 育纠 纷 ,形成 多样化 的 体 育 生 争议 的双 方 当 事 人 ,根据 在 争 议 发生 前 纠 纷 法律 救 济 系统 。 建 立体 育 仲裁 制 度 也 或 争 议 发 生 后所 达成 的有 关 仲 裁 的 协 议 , 是 加 强体 育 法 制 建设 的需 要 ,对 于 维护 和 自愿将 争 议事 项 交 由体 育 仲裁 机 构进 行 裁 促 进 体 育事 业 的规 范 健 康发 展 具有 十 分 重 决 ,各 方 自动 履 行 裁决 义 务的 解 决体 育 争 要 的 意 义 。 议 的方 式 和 活动 。 其具 有强 制性 、时 间性 ( ) 建 立 体 育 仲 裁 制 度 能 够 更 好 地 三 和 终 局性 等特 点 。 与 国际体 育惯 例接 轨 。国 际奥 委 会 成立 了 ( )体育仲 裁具 有强 制性 。 国际体育 国际 体 育仲 裁 委 员会 与 体 育仲 裁院 ,专 门 一 组 织 在其 内 部章 程 中规 定 了由 国际 体 育仲 负责 解 决有 关 体 育纠 纷 。 在 I前 世 界体 育 I 裁 院管 辖 的 仲裁 条 款 , 使得 相 关 的 国际体 纠纷 救 济机 制 的 多元 化 发 展 中 ,体 育 仲裁 育 组 织 能 够 避 免 到 国 内 法 院 采 取 诉 讼 行 已经 成 为具 有 明 显优 势 而 普遍 认 可和 采 用 为 。运 动 员必须 同 国 内 的体 育协 会 签 订许 的体 育 纠 纷解 决 方式 ,成 为 世界 体 坛 上 出 可 合 同 ,这 些合 同中 的 强制 性 条款 履 行 了 现的 非 常 重要 的 法治 现 象 。 在我 国对外 开 国际单 项 体 育组 织 对 国 际体 育 仲裁 院 的承 放 和 与 国 际接 轨 中 , 不可 避免 地 要 波及 我 诺 。运动 员必须 按 照许 可 合 同将 他们 与体 国体 育 的 体制 模 式和 法 治 方式 ,必 须 以开 育组 织 的纠 纷提 交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使 得 放 的姿 态 积极 应 对 和主 动 加入 国际 体 育的 发展 ,尽 快建 立 起符 合 我 国 实际 并 与 国际 体 育仲 裁 协 议具 有 明显 的 强 制性 特 征 。 ( )体育 仲裁具 有时 间性 。 体育活 动 体 育惯 例 接 轨 的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二 必须 在 一个 特 定 的短 暂 时 间 内完 成 ,时 间 三 、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建 议 截止 时 ,竞 技 活 动即 宣 告结 束 ,运动 员或 ( )建 立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 内 一 其 他参 与 人的权 利 再 无恢 复 的 可 能 ,而 其 容 思 路 他 民事 活动 则 不具 备 这 种特 性 。 因此 ,体 首 先 ,要 以 仲 裁 法律 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育 纠纷 裁 决 必 须 在特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来 建设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保证 体 育 仲裁 具 备 ( )体 育仲裁具 有终 局性 。仲裁 裁决 仲 裁 的 根 本 性 质 ,反 映 仲 裁 的 本 质特 征 。 三 存 在着 司法 审 查 问题 ,即 裁 决的 合 法性 受 为 此 ,在 体 育 仲裁 的 总 体设 计 上 ,要 体 现 到 法院 的 审查 ,如果 审 查 不 合法 ,裁 决 则 仲 裁 法的 基 本精 神 ,服 从 仲裁 法 的整 体规 可 能会 被 撤销 ,因此 ,其 他 仲裁 的 裁决 效 范 ,坚持 仲 裁 法确 立 的 民 间仲 裁的 基 本 原 力存在 不 固 定性 。 而体 育 仲 裁却 不 然 ,除 则和 基本 制 度 。其 次 ,要针 对 体 育 的特 殊 赔 偿裁 决 外 ,大 多数 的体 育 仲裁 裁 决 都不 性 进 行 独立 的 操作 运 行 , 使体 育 仲裁 成 为 具 备 撤 销 的 可 能 性 , 即 使 司 法 审 查 不 合 我 国 仲裁 法 律 制度 体 系 中的 特 殊 仲裁 。 在 法 ,恢 复 或 撤销 的 权利 也 因 超过 权 利 的存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式 的 选 择上 ,要 突 出体 育 在 期而 无 法 改变 ,因此 ,体 育体 裁 的 裁决 仲裁 的 主导 地 位 ;在 仲 裁 范 围方 面 ,要 允 效 力 是 比较 固定 的 。 许 受 理具 有 协 会管 理 性 和非 直 接 财产 权 益 二 建立 我 国体 育 仲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内容 的 体 育纠 纷 ;在仲 裁 机构 方 面 ,单 独 ( )建 立 体 育 仲裁 制 度 可 以提 高 体 建立 全 国性 的 体 育 仲裁 机 构 ;在仲 裁程 序 一 育纠纷 解 决 的效 率 和 质量 。 体 育 纠纷 专业 方面 ,体现 及 时 、快 捷 解 决体 育 纠纷 的 需 性 、技 术 性 特 点十 分 突 出 。大 量竞 技 体 育 要 ,突破 一 般 仲裁 的 程 序 时限 ,并 根据 需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若干思考

C u o d cs i i djdc le i nso sabt t g o r cn u t l t i a rv w o pr riai . t m e u i e t r n Ke rs so s riaig m d ; gny jdc le i ywod :pr bt t ; o e ae c ; u i a rv w t a rn i e
C C n mb r G 0 _ 5 L u e :8 _o Dou n o e A c me t d : c A t l I 10 _ 95 (0 6 O _o l ri e D:0 1_ 14 20 )3 u 0 3 c
1 体育仲裁 的概念 、 特点与法律属性
11 体 育仲 裁的概 念 .
员。
内的仲裁制度, 另一类是独立 的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
协会 内的仲裁制度可 以视为行业 自律 , 不是本文的研
究 重点 。
12 体 育仲 裁 的特点 .
较之体育纠纷调解 , 体育 仲裁具有下述特点 : 1 () 仲裁 申请可 以由任何 一方当事人 提起 , 无需 双方 当事 人合意 ;2 仲裁机 构在调解不成 的情况下可 以作 出 () 裁决 , 仲裁和裁决依法生效后具有强制执行 的效力。
ab t t g s o l h o e c mp loy me h n s o f s a r e n h n l a r ” I p o o e h tt e P o l , ri ai h ud c o s o usr c a i r n m f” i t wad b i g t e f a wa d . t rp s s t a h e p e s r i
具备体育和法律的专业知识 , 同时要求其保证在履行

中国体育仲裁的构建

中国体育仲裁的构建
Ab ta t Bea  ̄ o h n ov me t fteeo o cee ns tes otrlt n hp i n n e eyahei sr c cu ft eiv le n h c n mi l o me t,h p r eai s i s o l g ramll t lt o o c rlt n eai .Di ue rq e t c urd i h t lt p r ra.Th rfr ,ti i o ra tt elwi h i ue o s tsfe u n l o c re nt eahei s t e p y c o a eeo e i s mp tn od a t teds ts h p fiya d ef in l.Th p r ri ain i aeIIo y t et t l i p r i u e n so ra inf— ar n fce t l i y es tabt t OTF n wa o stl ahe cs tds tsa d i f e ts i o r o s II e t o p g g i e n et h ee rho et me to h tlt p r i ue hn . a e tersa c fstl n fteahei s tds tsi C ia o e c o p n Ke r s ahei s r i u e ;p r abta y abtayso e abtaya eme t ywod t lt p tds tss t ri r ;r i r c p ;r i r g e n c o p o r r r r
交 由 法 院 解 决

颁布关于体 育仲裁范 围的法规 , 因而我 国实 际上 没有体 育 仲
裁机构 , 体育仲裁制度实 际上 尚未建立 。法律 L 只是 表 明了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的态度 。 由于我 国对体育纠纷 的解 决方式 不够 规范 , 国司法 对 我 体育纠纷 当事 人的权利 救济较 为脆弱 , 纠纷 的解决极 不统 对

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 国际 体育 纠纷解 决机 制的 发展 1.1 体育仲裁的涵义和法律依据 体育仲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 制 . 所谓体育仲裁, 是指一种通过中立机构解决体 育纠纷的法律制度, 双方当事人协议, 将发生的纠 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 体育仲 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做出对双方当事 人都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 体育仲裁大多来源于法 律的授权, 如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争端仲裁条例� 在前言中规定: " 各运动项目全国管理机构必须同 意将此类争端交付移居美国仲裁协会条例进行的 仲裁 . " 我国 �体育法� 规定: "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 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 仲裁. " 1.2 体育仲裁的机构 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以其独有的制度建设得到 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指的是体育 仲裁院和体育仲裁委员会. 1.2.1 体育仲裁院 (CAS ) 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 的推动下, 1984 年 6 月, 体育仲裁院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在瑞士洛桑成立.CAS 的基本运作遵循 �国际 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 , 审理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 按照仲裁规则第 S13 条规定, CAS 的仲裁院至少应 有 150 名, 成立后经过不断增补, 2000 年为 186 人 . 体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 CAS 提供的仲裁员的 名单中, 选择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 . 仲裁庭行使 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 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体育仲裁庭裁决普通体育 案件及对体育活动发表咨询意见等 .体育仲裁裁决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1]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Ab t a t Sp t r ir ton pr vi sa c om i ef c i sw ela fi in y O s t sr e : or sa b ta i o de n e on c, fe tvea l s efce twa t e ~
te s o t ip t s B tt el g sa in o p r sa bt a i n i i a i s i ti r l i l p rs d s u e . u h e il t fs o t r ir t Ch n s t l s p ei — o o n la t m n r t g . i r il u sf r r u g s in n t ec n tu t n o p r sa b ta i n a y s a e Th sa tce p t o wa d s g e to so h o s r c i fs o t r ir t o o s s e f o s v r l a p c s i cu i g t e e t b ih n f s o t r ir t n i s iu y t m r m e e a s e t n l d n h s a l me t o p rs a b ta i n t — s o t
我 国体 育仲 裁现 状及 构 建体 育仲 裁 制度 建 议
A t d n Pr s ntS t a i n o po t b 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n a d S g e to s S u y o e e iu to fS r s Ar ir to n u g s i n o nsr c i n o p r s Ar ir to y t m n Chi a n Co t u to f S o t b t a i n S s e i n

奥运会的体育仲裁机制如何运作

奥运会的体育仲裁机制如何运作

奥运会的体育仲裁机制如何运作奥运会作为全球最具影响力的体育盛事之一,吸引了来自世界各地的顶尖运动员参与。

然而,在激烈的竞争中,难免会出现各种争议和纠纷。

为了确保比赛的公平、公正和有序进行,体育仲裁机制应运而生。

那么,奥运会的体育仲裁机制究竟是如何运作的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奥运会体育仲裁机制的设立背景和法律依据。

奥运会是一个高度国际化的体育赛事,运动员来自不同的国家和地区,遵循着各自的体育规则和法律体系。

为了在这样一个多元的环境中建立统一的争议解决机制,国际奥委会设立了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并依据相关的国际体育法规和奥林匹克宪章来进行仲裁。

奥运会体育仲裁机制的管辖权是其运作的重要基础。

一般来说,它主要管辖与奥运会相关的各类体育争议,包括但不限于运动员参赛资格、比赛结果、兴奋剂违规等问题。

只有当争议事项明确属于其管辖范围时,仲裁程序才会启动。

在仲裁程序的启动方面,通常有两种途径。

一种是由当事人主动提出仲裁申请,比如运动员认为自己的参赛资格被不公正地剥夺,或者对比赛结果存在异议,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提交书面申请。

另一种是由相关的体育组织或国际奥委会主动将争议提交仲裁。

一旦仲裁程序启动,仲裁庭的组成就成为关键环节。

仲裁庭通常由具有体育法律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的仲裁员组成。

这些仲裁员通常是由国际奥委会指定或者从专门的仲裁员名单中挑选。

为了保证仲裁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仲裁员需要遵守严格的职业道德规范和回避制度。

在证据收集阶段,当事人需要提供能够支持自己主张的证据。

这可能包括比赛记录、检测报告、证人证言等。

同时,仲裁机构也有权自行收集证据或者要求相关方提供必要的证据。

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将直接影响仲裁的结果。

仲裁过程中,双方当事人都有机会陈述自己的观点和理由。

他们可以通过书面材料、口头陈述或者委托代理人进行申辩。

仲裁庭会认真听取双方的意见,并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接下来就是仲裁裁决的作出。

仲裁裁决通常会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并以书面形式送达双方当事人。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浅析奥运背景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一、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一)与立法要求相一致
我国对于体育仲裁的规定,最早见于1995年8月29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该法第33条明确指出:“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据此,体育仲裁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以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

然而十几年来,体育仲裁的相关制度和机构设置迟迟没有出台,也没有专门的体育仲裁立法,可见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完善《体育法》的重要一环。

(二)与业界现状相协调
由于体育仲裁体制的缺失,体育纠纷和争议长期以来在体育系统内部消化,大多由体育管理部门或各单项体育协会按其规章和制度对纠纷进行处理和裁决,这便造成了实践中的很多弊端:一方面,体育管理部门和协会有各自的章程,缺少一致的规范和判罚的标准,纠纷解决的行政色彩浓重而法律依据不足,因而对其处理结果的效力和约束力认同度不高。

另一方面,我国竞技体育界存在着一定的利益关系网和“潜规则”,要想保证在体育系统内部公平、公正、公开地解决纠纷还是很有难度的。

要改变这一复杂而混乱的现状,就必须通过统一的体育仲裁机制加以规制、予以协调。

(三)与国际惯例相接轨
随着竞技体育的国际化、职业化和商业化的进程加快,有关兴奋剂、选手参赛资格、裁判判决等方面的体育纠纷和争议越来越多,在国际奥委会第七任主席萨马兰奇的提议下,于1984年6月成立了国际体育仲裁法庭,负责对体育纠纷案件进行审理和裁决;欧美各国也先后设立了体育仲裁制度并积累了丰富的体育仲裁经验。

然而我国尚未建立体育仲裁制度、仅有寥寥数人担任过CAS的仲裁员的尴尬情
形,与体育大国的身份极不相称。

此外,从1996年亚特兰大奥运会开始设立奥运临时仲裁庭以来,我国运动员或代表团从未在裁决不公的情况发生后积极上诉,也反映了我们不善利用仲裁机制来维护比赛秩序和自身合法利益。

因此不论在制度建设上,还是在思维观念上,都亟需调整。

而通过借鉴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经验,使我国采用国际通行做法、符合国际惯例则被视为一种捷径。

二、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指导原则
(一)独立与中性原则
“仲裁的公正性是仲裁所追求的最大的基本价值目标”,而仲裁机构的独立与中性是裁决公正的前提条件和重要保证。

这就要求仲裁机构必须依法按照仲裁规则和程序解决体育纠纷,不得偏袒任何一方。

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其一,体育仲裁的机构设置和组织运作是独立中性的、基于民间的,国家无权干预。

根据《仲裁法》第8条的规定,体育仲裁机构独立于行政机关和各级体育管理部门,与它们无隶属关系;同时也独立于各级单项体育协会和其他社会团体法人,区别于体育协会内部的纠纷解决方式。

其二,仲裁庭和仲裁员具有独立地位,依法享有仲裁程序的指挥权和决定权、调查取证权、裁决权和调节权。

当然,体育仲裁的独立并非完全、绝对的独立,体育仲裁作为一种特殊的仲裁机制可以被纳入到我国仲裁法律制度体系中来。

(二)专业与高效原则
竞技体育运动技术性和时限性的特点,决定了体育仲裁的专业与高效原则。

如争议颇多的兴奋剂案件,就涉及到兴奋剂的种类和目录、尿样的采集和保存、结果的检测和分析、处罚的规定和依据等诸多问题。

从经济分析法学上讲,一般法院或仲裁庭审理此类案件将花费较长的时间、耗用巨大的成本和社会资源,因而应交由体育仲裁庭,由专业仲裁人员利用其技术和经验优势做出科学严谨而有效率的裁决。

值得强调的是,由于运动员的职业生涯的有限,“黄金时期”更是短暂,因而对体育纠纷不能久拖不决,在高效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追求公正是体育仲裁的价值倾向。

在此方面,奥运会的仲裁程序堪为典范:一般
情况下,仲裁庭在申请提交后24小时内做出裁决,悉尼奥运会的一个案件更是在7小时内裁决完毕。

由此也相信北京奥运会临时仲裁庭的专业与高效运作将为我们提供一个学习和借鉴的平台。

(三)强制与自愿相结合原则
对于仲裁的一般理解是“双方当事人在其民商事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它们之间的争议交给他们共同选定的第三者裁决”。

而我国《体育法》第33条的规定被视为强制仲裁,即纠纷当事人必须申请仲裁,而不得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规定看似违背意思自治的要求,但分析起来有其合理性的:从理论上说,博登海默在认为自愿并非仲裁的天然属性,如果双方当事人的协议是由某一法律规定强制性的,那么这种诉诸仲裁程序的形式便可以是强制性的。

三、在我国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的具体操作
(一)机构设置:第一,成立中国体育仲裁委员会,其性质为社团法人,具有独立的组织、财产,能够承担独立的法律责任;第二,在其内部设置相应的分支机构,在全国性运动会、锦标赛等大型赛事中成立类似奥运仲裁庭的临时机构;第三,它可以成为中国仲裁协会的成员,但不能挂靠在中华体育总会或中国奥委会,以免在后者作为仲裁案件当事人时有失公允。

(二)受案范围:第一,竞争型纠纷作为体育纠纷的最重要组成部分,应列入受案范围;第二,对于合同性纠纷,经济合同如体育赞助应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劳动合同如教练员的聘用可纳入仲裁;第三,具有行政行为性质的管理型纠纷不能交由仲裁。

(三)经费。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