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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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关于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思考
育 运 动规 范之 间 的效 力等 级 、 有 关规 范 没 有 明 文 规 定 者 不 得 罚 、 从轻 原 则 、公 平 听
仲 裁条例 ,而构建 具有 中 国特 色的体育 仲裁 制度 势在必行 。体 育仲裁 制度是我 国体 育事
业 发 展 现 实 的 要 求 , 它对 于 深 化 体 育 体 制 改
特 点表 现 在 : 仲 裁机 构 不 属 十 司 法 机 关 , 在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过 程 中无 权 采 取 强 制措 施 ;仲 裁 程 序 较 简便 , 小 及诉 讼 程 序 严 密 和 复 杂 ;仲 裁 调 解 和裁 决 依 法 生 效 后 虽然
审的权利 、不干涉原则以及维护 运动 员的 权 币等 。 尤 其 是 兴 奋 剂 中 的 严格 责 任 ,在 l J 过错推定和举证 责任方面各有 自己特殊的 规则 ,并且其处罚措施 多是取 消参赛资格 和 附 加 的 纪 律性 处 罚 。 从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革 ,保障运 动 员和体 育行会 的合 法权 益 ,具
有重要 意叉。 体 育仲 裁 ; 育法 ; 裁 法 ; 体 仲 北京 奥 运
Hale Waihona Puke 一、体 育 仲 裁 概 述
体育仲裁 ,是指依法设立的特定仲裁 机 构根据 当事 人的 申请 ,以第 j者 的身 份 ,对当事人之 间特定的竞技体育纠纷依 法 予以 公断 的一种 法律 制度 。 体 育法 》 第 三十三条规定 :“ 在竞技 体 育活动 中发 生 纠纷 ,由体 育 仲裁机 构负 责调 解 、仲 裁 。体 育 仲 裁机 构 的设 立 办 法 和 仲 裁 范 围 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 在竞 技体 育活 动中 ” 发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 债责 调解 、仲 裁 ,这项规定是我们构 建强制性体育仲裁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我国体育法制建设发展的现状、问题与对策
体育法制建设是推进我国体育事业全面发展和提升国家综合国力的重要保障。

我国自改革开放以来,通过立法、制度建设和行政管理等方面的不断完善,逐步形成了较为完备的体育法制体系。

但是,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还存在一些问题,需要采取有效对策进行改进。

目前,我国体育法制建设面临的主要问题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法规不够完备。

尽管我国现行体育法规较为完备,但是与国际接轨、适应国内体育发展的需要还存在一定差距。

二是监管不够到位。

尽管我国体育行政管理机构不断完善,但是在实际监管中仍存在缺位、疏漏等问题。

三是法律适用和执行不够规范。


管我国体育法律法规较多,但在具体实践中仍存在法律适用和执行不够规范的情况。

针对上述问题,需要采取有效对策进行改进。

一是加强立法。

应当不断完善体育法规,加强对体育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使其与国际接轨、适应国内体育发展的需要。

二是完善监管机制。

应当加强对体育行政管理机构的建设和运行,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体育活动在规范的轨道上运行。

三是提高法律适用和执行水平。

应当加强对法律适用和执行的监督和检查,建立健全法律适用和执行的机制,确保体育
法律法规的有效实施。

总之,我国体育法制建设是一个长期的系统性工程,需要全社会的共同努力和支持。

只有通过不断的完善和改进,才能够更好地推进我国体育事业的全面发展。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之建立

【 关键词 】 体育 仲裁制度 立法 构建
体育仲裁制度及其意义
团出面进 行 内部解 决 , 或 者是 由主 管 该 项体 育事业 的行 政部 门 出面 进 行 调 解 或 裁决 。 但体 育 社 团 由于 其性 质 的 关 系 , 解 决 问
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 的专 门处理发生在 竞技体育活动 中 题 缺 乏明确 法 律 依据 , 而且 执 行 起 来 也 很麻 烦 。 如 果 没有 法律 所产生争议的仲裁 , 它是一种由竞技体育活动 中发生争议的双 保 障 实施 , 最 终 的公 平 依然 不 能得 到 实现 , 纠 纷 的解 决终 是 一 方当事人, 基于发生争议前或是争议发生后达成一致并签订的 纸 空谈 。
成为大趋势。 在市场 经济 自由化思想的主导下, 作为运动员个 隐 患 和 问题 暴 露 得非 常 突 出。
体 的权 利 意识 逐 渐加 深 , 同时随 着各 个 体育 联赛 职 业化 进 程 的 作 为 一 个 成 熟 完 备 的 体 育仲 裁 制 度 , 其 机 构 的独 立 性 十 加快, 运 动 员、 俱 乐部 以及体 育运 动 队伍 这 些 在 原 有体 制 中按 分 重要 。 以国 际体 育仲裁 法 院C AS 为例 。 国际 体 育仲 裁 法 院 隶
自新 中国成立以来 , 我国一直沿用举 国体制办体育的模 和 仲 裁 者, 无 法 保 证 当事 人权 利 , 而且 如 果缺 乏完 善 的监 督 体
式, 取 得 了巨大 成 就 , 但 同时也 积 累 了很 多矛盾 与 问题 。 目前 , 系, 必然 导致 人员 配 置 混乱 、 级 别 权 限 分配 不 明、 干 扰 案 件 处 随着 我 国 市场 化 改革 逐渐 深 入 推进 , 体 育运 动 的产业化 发 展 也 理 等情 形 出现 。 从 中国足 协近 几 年 处理 的案件 中就可见 一 斑,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与规范刍议

例如 ,它可 以是国家依法设立 的处理特定体育纠 纷的专门机构 ;仲裁具有强制性和终局性 ,依法 独立行使 仲裁权 ,不受行政机关 、团体和个人干 涉的法律地位 ;审理案件须实行 仲裁庭 、时效 、 回避等制度 ,采取调查取证 、辩论 、调解、裁决
合法 权益 ,具 有 重要 意义 。



体 育仲 裁 的概念 、特 点 与法律 属性
体育仲裁制度不同于传统 的仲裁制度 。…传 统 的民事仲裁受 《 仲裁法》调整 ,是 以自愿原则 为前提的。而体育仲裁却是强制性 的,并不征得 当事人的同意。体育仲裁也不同于劳动仲裁 , 尽
( ) 育仲 裁 的概念 一 体
注 重仲 裁 质 量 。
( 关键词 ] 体育仲 裁;法律属性 ;框架 ;规 范
中图分类号 :G 1 .0 文献标识码 :A 8 2 2
文章编号:10 —4 8 2 0 )3 3'' 0 4 6 X(06 0- 1 0 - 5 -
体育 仲裁制度是解决体育纠纷 的一种重要方 式 ,因其 具有灵 活性 、一裁终 局 、快 捷性 等特
点 ,受 到 国际 奥 委 会 的青 睐 和 采用 。但在 我 国尚
大 ,仲裁范 围不宜 由 国务 院在体育 仲裁条例规 定 ,而应由全 国人大或全国人大常委会直接行使
未制定体育仲裁法也未制定体育仲裁条例 ,而构 建具有 中国特色 的体育 仲裁制度势在必行。体育 仲裁制度是我 国体育事业发展现实的要求 ,它对
委 员会 在 组 织 机构 上 实 行 委 员会 制 度 ,设 主任 一
仲裁调解和裁决依法生效后虽然具有最终解决的 效力,但不能由仲裁机构 自己强制执行。【 2 ( ) 育仲 裁 的法律 属性 四 体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建立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与可行性分析

体 育 纠纷 ,这 样 既可 以避 免 行政 机 构的 过 多干 预 ,还 可 以形 成 多 样 化 的体 育 纠纷 救济 机 制 。
( 2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全球化发展的需要 。国际奥
委会 早 在 二 十 多年 前 就 成 立 了 国 际 体 育 仲 裁 委 员 会 和体 育 仲裁

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我国 《 仲裁法 》 虽然不能直接对体育纠纷进行仲裁 ,但是却没有明确排除体育的
可 仲裁 性 ,就 是 说对 体 育纠 纷领 域 的仲 裁 具有 调整 作 用 一
( 3) 建立体育仲裁机制是提高体育 纠纷解决效率 的要求。 体育纠纷一般都是发生在比赛期间,有的比赛还是四年一遇 比如
奥运 会 ,这 就 要求 体 育纠纷 的处理 必 须 尽快 地在 有 限的 时 问 内处 理 完成 。如 果 由于 体育 纠纷不 能 及 时得 到解 决而 使 运 动 员错 失 比 赛 的机 会 ,就 算最 后 体育 纠 纷得 到 了解 决 ,运 动 员的 权 利得 到 了
了十多年且相对比较 成熟 ,但是其 中既没有关于体育仲裁的规 定 ,也不能适用体育仲裁 。至今正式的立法方面没有就体育仲裁
制 度提 出新 的实施 条 款 ,也 没有 设立 专 门 的体育 仲 裁机 构 。
3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必要 性 和可 行性 3 1 建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必要 性
和 发展 的本 土 化 。
体 育 赛 事 已经 成 为 推 动 全 球 经 济 发 展 的 一 大 产业 ,世 界 各
国的体育事业都呈现 出一片繁荣的景象,但相应的各种体育纠纷
也 大 量 出现 。这 时体 育 仲裁 制度 在 世 界体 育舞 台 上应 时而 生 ,以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司法监督制度的建构
现在法院对体育仲裁干预 的数量和程度上 ,为了保证体育仲裁的
D 国外体育仲裁的 司法监督实践 . a 拉 各 兹 案 .
独立性 ,法院对体育仲裁 的干预 ,在数量上呈减少的趋势 ,在程 在 20 0 0年悉尼奥运会前夕 , 体育仲裁院悉尼分院的仲裁庭裁 度上呈弱化的趋势。另外 ,新法还 明确规定 ,“ 无论是否为契约性 决 了一起涉及两名澳大利亚柔道运动员的案件。其 中一名运动 员 争议均 可仲裁并受仲裁法之规制” 。这显然扩大 了体育仲裁的范 R g z 不服该仲裁裁决而 向悉尼所在的新南威尔土上诉 围。2 0 0 0年之后出现的体育纠纷 ,大都交 由之后成立的体育纠纷 拉各兹 ( au ) 法院提 出撤销裁决的申请。其理由是 :既然该仲裁程序在悉尼进 解决 小组独立解决。新仲裁法虽然强调 了当事人意思 自治 ,但这 并不意味着体育仲裁就可以脱离法院管辖 ,英国宪法规定 ,“ 法院 行 ,澳大利亚法院就有权对其进行司法监督 ,撤销裁决。 新南威尔 土上诉法院根据 《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 育仲裁 对法律事项的管辖权不容 剥夺” 。这也就是说 ,法院对体育纠纷依
环球市 场信息导报 e s 8@1 .m m9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c 5 6 o 3
社会 与法制建设
论我 国体 育仲裁司法监督制 度的建构
杨永青 ( 安徽体育运动职业技术 学院 安徽合 肥 2 0 5) 30 1
摘 要: 运用文献 资料 法、比较研 究法 ,分析和 阐述 了国外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 的现状 以及建立我 国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 必要性 ,提 出了我 国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的建构设 想。 关键词:体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 ;建构设 想 众所周知 ,体 育仲裁 ,因为具 有高效、专业 、廉价和保密性 且法院会在遵循 “ 司法救济 以用尽体育行会内部救济措施为限” 原 等特点和优势 ,已经成为世界 各国首选的体 育纠 纷解决方式。但 则下 ,有条件地受理此类仲裁 申诉。体 育行会外的仲裁申请一般 是, 仲裁制度本身并非完美 导缺, 它的价值取 向与自身的特点之间 由美国仲裁协会提起 ,美国仲裁协会是美国最大 、最有影 响力的 就是一对矛盾体。 常设性仲裁机构 ‘ 它有权 受理体育仲裁案件 ,法院一般对仲裁协 首先 ,从它的民间性、保密性和一裁终局性特点上看 ,要 实 会作出体 育裁决 ,一般 不轻 易进行司法审查 ,只要仲裁机构的程 现它的公正性价值 目标 , 就得 引入司法机关即人民法院的合理审查 序正当 ,法院一般不予介入。 由于美国的体育仲裁归属于商事仲 和监督 , 否则就有可能产生错误裁决 , 当事人也得不到有效的救济 裁范 畴,其司法监督应适 用于商事仲裁司法监督体 制。 机会。因此 , 从保 护当事人 的合 法利益上说 , 人民法院也应该对仲 C 德 国的体 育仲 裁司法 监督情 况 . 裁裁决进行适度 的审查和监督。 德国的体 育争议主要通过 以下两种方式解决 ,一是由体育协 其次 , 从仲裁权的属性上看 , 仲裁权属私权力 ,它也和其他私 会 自己内部成 立的仲裁组织进行仲裁 ; 二是 由国家法院来裁决 。 大 权力一样 ,在它未受到控制时,可以把它比作 自由流动、高涨的能 部分体育纠纷 当事人都会在用尽体 育组织 的纪律程序后 ,才选择 量,其效果往往具有破坏性。也就是说 ,任何私权力的行使都不能 仲裁。体育部 门的内部条例对解决纠纷虽然有效 ,但 也不能完全 离开公权力 ( 司法监督权 ) 的管辖与监督 , 否则就会滋生权力腐败。 排除法院 的司法监督权, 仲裁当事人如果对仲裁庭做 出的裁决有异 第三 ,由于少数体育仲裁员的业务能力和个人素质不高,也 议 ,亦可 向法院提 出申诉 。另外 , 国民事诉讼法第 12 德 0 5条也明 会干扰和破坏仲裁程序的执行 。为 了防止因个别仲裁员的恶意之 确规定 ,体育组织内的仲裁机构必须具备相应资质 ,且有能力做 为,给仲裁当事人造成损失,人民法院必须进行适度的干预。 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时 ,才能排除国内法院的管辖权。换句话说 , 第四, 司法权作为重要公权力,它既是国家权利的重要体现; 也 这些仲裁 机构只有完 全符合德 国民事诉讼法所规 定的法定条 件 是实现体育仲裁公正与效益目标的重要保证。综上所述 , 尽快建立我 时 ,才能免于法院的审查。否则 ,法院将作 以下审查 ,一是裁决 国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制度 , 不仅符合国际惯例 : 也是实现我国体育 结果是否违反 了法律规定 :二是是 否遵循 了体育协会 自己制定 的 仲裁制度目标、价值目标和充分发挥司法功能的迫切需要。此外,作 实质 与程 序 行 规范 ,裁 决 结 果 是 否公 平 等 等 。综 上 所 述 ,我们 不 为 “ 纽约公 ’的缔约国,我国也有义务尽快建立这一制度 ,以保证 难看出 ,当今世界 ,无论是英美法系国家还是大陆法系国家 ,只 严格履行国际体育仲裁义务和保护我国仲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要体 育仲裁机构的设立方式不同 ,对体育仲裁的司法监督体制也 1 .国外体 育仲裁 司法监督制度的国别考察 就会不同。然而 ,世界各 国目前对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所采取的态 A. 英国的体育仲裁司法监督情况

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若干思考——以职业足球为视角

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若干思考——以职业足球为视角

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与若干思考——以职业足球为视角《体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纠纷,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但迄今为止,国务院尚未出台相关办法设立专门体育仲裁机构,导致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呈现单项运动协会内部仲裁机构、国际体育仲裁院、人民法院“三足鼎立”的现状。

笔者因平日较为关注竞技体育活动纠纷,略有所思所想,作此小文,以职业足球为视角粗略描绘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现状,并提一二浅显拙见,供交流切磋。

一、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一般情形下,我国竞技体育活动纠纷由单项运动协会的内设仲裁机构管辖。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工作规则》第二条规定“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是中国足球协会处理行业内部纠纷的仲裁机构”,《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进一步规定“除本章程和国际足联另有规定外,本会及本会管辖范围内的足球组织和足球从业人员不得将争议诉诸法院。

”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处理纠纷案件实行一裁终局,但如果是重大或特殊案件,仲裁委员会可以将案件提交中国足球协会主席会议处理。

对于涉外竞技体育活动纠纷,则由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联合会管辖。

《中国足球协会章程》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争议各方或争议事项属于本会管辖范围内的为国内争议,本会有管辖权。

其他争议为国际争议,国际足联有管辖权。

”即,国内争议由中国足球协会仲裁委员会管辖,国际争议由国际足联管辖。

如果不服国际足联等国际体育联合会的处理结果,可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ofArbitrationforSports,简称CAS)。

国际体育仲裁院是国际体育界最权威的解决争端的机构,主要处理普通仲裁和上诉仲裁,普通仲裁处理竞技体育相关商事合同纠纷、民事责任纠纷,上诉仲裁主要处理不服体育行会决定产生的纠纷。

2013年轰动一时的“魔兽”德罗巴与上海申花欠薪案,即先由国际足联处理,然后上诉至国际体育仲裁院。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1、合同主体11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12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2、合同标的21 本合同旨在探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包括其目标、原则、范围和具体机制等方面。

22 明确体育仲裁制度在解决体育领域争议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其他法律制度的衔接。

3、权利义务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311 有权参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和讨论,提出合理的建议和意见。

312 有义务提供相关的法律、政策等方面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313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321 有权获取甲方提供的专业知识和经验,用于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

322 有义务配合甲方的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23 承担保密义务,不得将合作过程中获取的未公开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4、违约责任41 若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知识和经验,导致体育仲裁制度建立的研究工作受到影响,甲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重新提供准确的信息、采取补救措施等。

42 若乙方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协助和支持,影响研究工作的进展,乙方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如及时改正、补充提供必要的协助等。

43 若任何一方违反保密义务,泄露未公开信息,应承担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并采取措施消除不良影响。

5、争议解决方式51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52 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__年。

在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共同推动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合同期满后,双方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续签。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

体育仲裁制度浅析摘要:解决体育纠纷的法律方法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内部救济,即调解和仲裁;一种是外部救济,即诉讼。

随着社会的发展,中国现行的社会冲突解决机制在处理体育纠纷的时候已经显得很薄弱。

本文首先探讨了国际仲裁制度的现状,并充分阐述了目前我国体育仲裁的现状和问题,最后提出了对于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一些建议。

关键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管辖权,我国体育仲裁,建议一、国际体育仲裁制度现状(一)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简述体育仲裁是体育纠纷当事人在自愿基础上达成协议,将该争议提交体育仲裁机构作出裁决,裁决对争议各方均有约束力的一种解决纠纷的制度和方式。

①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由两部分组成体育仲裁院和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

在前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的倡议下,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简称cas)②于1984年在瑞士洛桑成立,是一个专门的常设性仲裁机构。

cas现在已成为解决国际体育纠纷,尤其是国际重大赛事(如奥运会) 期间发生的体育纠纷的重要机构。

cas并不处理纯粹的技术问题,例如运动规则与竞赛安排等问题,它主要关注以下一些问题,如运动员的参赛资格与禁赛问题,运动员在进行兴奋剂检测过程中的权利问题,以及运动员参加国际比赛的国籍问题等。

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icas)负责仲裁院的运作与财政,监督体育仲裁院的活动。

③国际体育仲裁委员会由20 名来自世界各国的体育法和仲裁法方面资深的专家组成。

我国也有专家入选仲裁委员。

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有:确定体育仲裁院的仲裁员名单,审查以及修改体育仲裁院的规则,任命仲裁院秘书长以及设立临时仲裁庭。

体育仲裁院设立了普通仲裁处和上诉仲裁处。

普通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体育合同关系(如赞助合同、电视转播权合同、运动员转会合同等)而发生争议的案件和涉及民事责任的体育纠纷案件;上诉仲裁庭受理一切因不服体育组织所作出的决定(如涉及运动员资格的决定、涉及兴奋剂问题的纪律处分决定等)而提起上诉的案件。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论文正文--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摘要体育仲裁是一种特殊类型的仲裁,有其自身的特点。

本文首先对国外体育仲裁有关情况进行介绍,以我国目前在体育仲裁制度方面存在缺失为引子。

鉴于此,笔者设想在我国建立一种更合理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体育仲裁制度。

一种新制度的建构必须有其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从我国国情出发,进一步对建立该制度进行了必要性及合理性分析。

在此基础上,初步勾勒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主要建设框架。

最后,笔者再次强化了在我国目前建构体育仲裁制度的迫切性。

关键词体育纠纷体育仲裁体育仲裁制度On China's Construction of the system ofArbitration for SportAbstractArbitration for Sport is a special type of arbitration, and has its own characteristics. This paper firstly introduced the Arbitration for Sport on abroad, at the same time, and pointed out the missing in this system in China at current. In view of this, the author envisaged to establish a more reasonable sports 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 - the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nstruction of a new system must be reasonable in existence. I proceed from China's actual conditions, and further analyzed the need for the establishment of the system. On this basis, the preliminary outline of China's system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could be built. Finally, the author once again strengthened the urgency of the construction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in China.Key words Sports Dispute; Sports Arbitration; System of Sports Arbitration目录引言 (1)1体育仲裁制度概述 (2)1.1体育仲裁的概念和特点 (2)1.2美国、日本和国际体育仲裁制度介绍 (2)1.2.1美国体育仲裁制度 (2)1.2.2日本体育仲裁制度 (3)1.2.3 国际体育仲裁制度 (3)2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现状及缺陷 (3)2.1我国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现状 (4)2.1.1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 (4)2.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亟待解决的问题 (4)2.2我国现行体育纠纷解决机制的缺陷 (5)3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及可行性 (6)3.1建构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必要性 (6)3.1.1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法制建设的需要 (6)3.1.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体育纠纷特殊性需要 (6)3.1.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是我国体育运动与国际接轨的需要 (7)3.2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可行性 (7)3.2.1体育仲裁立法的法律根据 (7)3.2.2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学术基础 (8)3.2.3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现实依据 (8)4 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9)4.1与体育仲裁制度构建有关的理论问题 (9)4.2体育仲裁制度的构建 (10)4.2.1设立体育仲裁机构 (10)4.2.2确立体育仲裁受案范围 (12)4.2.3体育仲裁的程序设计 (13)结语 (16)谢辞 (17)参考文献 (18)外文资料 (19)引言在体育运动国际化和产业化的今天,它的经济价值越来越突出,与此伴随的利益纠纷也逐渐增多。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市場经济推动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体育运动日益趋向商业化、国际化, 各种体育利益关系愈加外显, 由此而产生的体育纠纷急剧增加, 妥善解决好体育纠纷不仅能稳定现有的秩序, 而且对体育事业的发展也有着深远的影响。

根据现代法治的理念和体育自身特点, 开辟公正解决体育纠纷和有效救济体育权利的多元渠道显得非常重要, 而以秩序、效率、公正为其基本价值取向的体育仲裁正好顺应了这种需求。

体育仲裁作为经济、有效、便捷的体育纠纷解决方式, 已成为许多国家乃至国际体育界的司法实践, 尤其在竞技体育领域已成为最主要的解决方式。

目前, 各国体育纠纷救济都实施内外结合, 多元发展的趋势。

体育仲裁的高效、专业、快捷方便使体育仲裁成为体育争议的主导解决方式。

体育仲裁的准仲裁性决定了其基本性质为民间性, 应顺应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趋势并遵从市场经济对仲裁制度的本质要求, 坚持彻底的民间仲裁性质, 建立独立于体育组织的民间体育仲裁机构;另一方面, 体育仲裁的独特价值取向表现为对效率的追求目标高于公正的目标。

体育仲裁的原则是构建我国体育仲裁制度所必须遵循的, 其强制性原则如一把双刃剑, 使体育争议得到快速、经济地解决的同时, 容易影响到当事人的诉权, 为了在效率和公正之间寻求一个平衡点, 对体育仲裁的制度要求也就更高。

1我国的体育仲裁立法现状我国的改革开放带来了经济的繁荣与发展, 也促进了体育运动的商业化, 利益的因素使得体育纠纷成为了体育业发展的一大困扰, 现行法律中只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对体育仲裁作出了规定。

一方面, 现实生活中, 我国的竞技体育仲裁制度存在强烈的需要;另一方面, 我国缺乏完善的体育仲裁规则及制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33条规定:“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生的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仲裁。

体育仲裁机构的设立办法和仲裁范围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其基本思路是好的, 但是由于对于体育仲裁的性质缺乏较统一的认识, 加之当时体育仲裁的重要性还没有充分地显现, 全国人大常委会没有作出任何具有可操作的规定, 只是将这个棘手的问题留给了国务院, 但是, 随着200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的颁布, 问题又发生了变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8条、第9项明确规定:“仲裁制度只能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法律”。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

试论我国体育仲裁体制的构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体 制
1 体 育 仲 裁 的 法 理 基 础 分 析
仲裁 . 指 发 生争 议 的 双方 当事 人 , 据 在 争 议 是 根 发 生 前 或争 议 发 生后 所 达 成 的协议 . 自愿 将 争议 事
收 稿 日期 : 0 0 1 - 7 修 回 日期 : 0 0 1 - 9 2 1- 11 ; 2 1 - 1 1
(o e e f h s a E u ai , h n z o nv r t, h n zo 5 0 4 H n n C l g yil d ct n Z e gh uU i sy Z e gh u4 0 4 , e a ) l oP c o ei
【 bt c】 I t s ae teea p nil d a e osota ia o e i usd hog e e os A s at n h pr h g r c e a l s fpr bt tna s s r h h t d r ip , l l i p s n v u s r r i r d c e t u t m h
o trtr,ui rd nil n yi c s u y a d oia a a s . h o s u t no o r o nr ot abt t n fi a e jr pu e t a s , ae td , n gcl nl i T e n t ci f u u t s r iai le u s a al s s l ys c r o c y p sr r o
力 大 于下 位 法 . 法 优 于 旧法 . 以导 致 我 国体 育 仲 新 所
裁 体 制更 加 难 产 。本 文 旨在 从 体育 仲 裁 的法 理基 础 分析人手 . 对体 育 仲 裁 的价 值 、 立体 育 仲 裁 的 必要 建 性 、 行 性 , 鉴 国 际体 育 仲裁 的 实践 , 而 论 证 建 可 借 进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

论体育仲裁的制度建设摘要:中国的体育竞技水平总体上已经达到了国际一流水平,在某些运动项目上已经处于世界霸主地位。

但是,目前国内的体育纠纷解决机制不没有跟上国际潮流,发展还是滞后的,这在很大程度上制约了我国体育事业的发展。

本文,旨在从理论层次为我国的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阐述自己的观点。

关键词:体育仲裁;竞技体育;制度体育其实与艺术一样都是人类文明发展的结果,从最初的单一化肢体的运动发展到现在的一种可以创造价值的产业模式,是紧跟的人类社会发展的。

纵观目前的世界体坛,我们不禁感叹,竞技体育已经成为人类生活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因为其可以为我们带来激情,带来享受。

但是,当我们在欣赏精彩的体育赛事的时候,其实背后往往存在的影响赛事结果的争议性事件,其中包括裁判的公正性,赛事组织的合理性,运动员的工资薪酬等等。

如果这些争议不得到及时有效的解决,就将会严重影响运动员的在比赛中的正常发挥,从而对观众的赛事的欣赏造成不利的影响。

如何有效的解决这些争议,就是本文讨论的目的。

目前体育纠纷的解决方式主要有1、通过所属的国内或者国际体育协会解决。

2、是通过诉讼到法院的方式解决3、是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于第一种方式的好处的及时有效,但是问题是没有强制执行力,往往最后得不到执行。

第二种方式的问题是法官的专业性有待质疑,并且相关的法律依据也往往比较缺乏,没有裁判依据。

仲裁的特点首先是专业性,另外还具有强制性,所以仲裁成为是解决竞技体育纠纷的最有效途径之一,中国目前的体育仲裁主要是借鉴国外体育仲裁的方式,但是问题是目前中国还不存在专门的体育仲裁机构,而且在有关体育仲裁制度上也没有建立起统一的规范。

所以目前急需建立起我国体育仲裁的框架。

一、竞技体育纠纷与一般商事纠纷的区别。

1、体育竞技与商事活动同样都要求平等和公平,但是在商事活动中平等和公平是相对的,现实当中交易双方的地位和实力往往是有差异的,双方博弈的结果就是对强者有利。

但是体育竞技的平等和公平性要求是很高的,因为竞技体育的魅力就在于对抗性,如果一方明显实力超出,那么比赛就没有观赏性了。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浅谈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建立
建立 莪
文0 徐柯柯 ( 江苏省 无锡市北塘 区人 民法院 无锡市)
蠡 蠹
摘 要 : 国 的 《 育 法》明确 了体 育仲 纠纷 往 往 围绕 竞 赛 产生 ,且 经常 发 生 在体 我 体 裁制度 , 然而 关 于体 育 仲裁 的具体 规 定却 育竞 赛 将 要举 行 之 际或 已经进 行 之 中 。正 迟 迟 没 有 出 台。体 育仲 裁具 有 强 制性 、 时 是仲 裁 自身 的专 业性 和 快 捷性 特 点 ,使其 间 性 和 终 局 性 等 特 点 , 随 着 我 国体 育 事 业 成 为 与 诉讼 相 补 充并 更具 特 色的 处理 专 业 的 不断 发展 以及 北 京奥 运会 的 来 临 ,我 国 纠纷 的 理 想形 式 ,能够 较 好 地 满足 公 正解 有必 要建 立 体 育 仲 裁制度 , 为我 国体 育 事 决纠 纷 的 程序 要 求 。通 过 形 式 灵活 、简便 业 的进 一 步 发展提 供保 障 。 快 捷 的 仲 裁 方式 及时 地 做 出 公正 裁 判 ,既 符 合体 育 自身的 规 律 和特 点 ,又具 有 较 强 关键 词 : 育 ;仲 裁 ;体 育仲 裁 体 随 着 我 国 体育 事 业 的迅 速 发展 ,体 育 的 可操 作 性 ,能 够 较 好地 满 足 解决 体 育纠 活动中的 纠纷 不断增 多,必 须通 过合理 途径 纷 质 量 与 效率 的双 重 要 求 。 来解决这些纠纷 。我国 1 9 9 5年颁布的 体育 ( )建 立体 育 仲 裁 制 度 体 现 了 体 育 二 法》第 33条规定 :“ 在竞技 体育活动中发生 社 会 化 和 法 制 化 的 要 求 。 要 发 展 体 育事 的纠纷 ,由体 育仲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仲 裁 。 业 , 必须 积 极扩 充 适 应体 育 发 展新 需 要的 体育仲裁机构 的设立 办法和 仲裁 范 围由国务 法 律救 济 形 式 ,努 力 寻求 协 会 外部 的 法律 院 另行 规 定。 ”然 而 ,体 育仲 裁的 相关 规定 解 决 渠 道 , 增 设 处 理 体 育 纠 纷 的 仲 裁 方 至今仍 没 有出 台 ,随 着北 京奥 运会 的来 临 , 式 。这 样 既 可避 免 过 多采 用 带 有计 划 经济 建立我 国 的体 育仲裁 制 度十分 必要 。 体 制 色彩 的 行政 干 预 ,又可 降 低 人 民法 院 体 育 仲 裁 的 性质 负担 过重 的 可 能性 ,有 利于 运 用社 会 力 量 体 育仲 裁 ,就是 在 竞技 体 育 活动 中发 更 好 地解 决 体 育纠 纷 ,形成 多样化 的 体 育 生 争议 的双 方 当 事 人 ,根据 在 争 议 发生 前 纠 纷 法律 救 济 系统 。 建 立体 育 仲裁 制 度 也 或 争 议 发 生 后所 达成 的有 关 仲 裁 的 协 议 , 是 加 强体 育 法 制 建设 的需 要 ,对 于 维护 和 自愿将 争 议事 项 交 由体 育 仲裁 机 构进 行 裁 促 进 体 育事 业 的规 范 健 康发 展 具有 十 分 重 决 ,各 方 自动 履 行 裁决 义 务的 解 决体 育 争 要 的 意 义 。 议 的方 式 和 活动 。 其具 有强 制性 、时 间性 ( ) 建 立 体 育 仲 裁 制 度 能 够 更 好 地 三 和 终 局性 等特 点 。 与 国际体 育惯 例接 轨 。国 际奥 委 会 成立 了 ( )体育仲 裁具 有强 制性 。 国际体育 国际 体 育仲 裁 委 员会 与 体 育仲 裁院 ,专 门 一 组 织 在其 内 部章 程 中规 定 了由 国际 体 育仲 负责 解 决有 关 体 育纠 纷 。 在 I前 世 界体 育 I 裁 院管 辖 的 仲裁 条 款 , 使得 相 关 的 国际体 纠纷 救 济机 制 的 多元 化 发 展 中 ,体 育 仲裁 育 组 织 能 够 避 免 到 国 内 法 院 采 取 诉 讼 行 已经 成 为具 有 明 显优 势 而 普遍 认 可和 采 用 为 。运 动 员必须 同 国 内 的体 育协 会 签 订许 的体 育 纠 纷解 决 方式 ,成 为 世界 体 坛 上 出 可 合 同 ,这 些合 同中 的 强制 性 条款 履 行 了 现的 非 常 重要 的 法治 现 象 。 在我 国对外 开 国际单 项 体 育组 织 对 国 际体 育 仲裁 院 的承 放 和 与 国 际接 轨 中 , 不可 避免 地 要 波及 我 诺 。运动 员必须 按 照许 可 合 同将 他们 与体 国体 育 的 体制 模 式和 法 治 方式 ,必 须 以开 育组 织 的纠 纷提 交 国 际体 育 仲 裁院 ,使 得 放 的姿 态 积极 应 对 和主 动 加入 国际 体 育的 发展 ,尽 快建 立 起符 合 我 国 实际 并 与 国际 体 育仲 裁 协 议具 有 明显 的 强 制性 特 征 。 ( )体育 仲裁具 有时 间性 。 体育活 动 体 育惯 例 接 轨 的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二 必须 在 一个 特 定 的短 暂 时 间 内完 成 ,时 间 三 、建 立 我 国体 育仲 裁 制度 的 建 议 截止 时 ,竞 技 活 动即 宣 告结 束 ,运动 员或 ( )建 立我 国体 育仲 裁制 度 的 内 一 其 他参 与 人的权 利 再 无恢 复 的 可 能 ,而 其 容 思 路 他 民事 活动 则 不具 备 这 种特 性 。 因此 ,体 首 先 ,要 以 仲 裁 法律 制 度 的基 本标 准 育 纠纷 裁 决 必 须 在特 定 的 时 间 内 完 成 。 来 建设 体 育 仲 裁制 度 , 保证 体 育 仲裁 具 备 ( )体 育仲裁具 有终 局性 。仲裁 裁决 仲 裁 的 根 本 性 质 ,反 映 仲 裁 的 本 质特 征 。 三 存 在着 司法 审 查 问题 ,即 裁 决的 合 法性 受 为 此 ,在 体 育 仲裁 的 总 体设 计 上 ,要 体 现 到 法院 的 审查 ,如果 审 查 不 合法 ,裁 决 则 仲 裁 法的 基 本精 神 ,服 从 仲裁 法 的整 体规 可 能会 被 撤销 ,因此 ,其 他 仲裁 的 裁决 效 范 ,坚持 仲 裁 法确 立 的 民 间仲 裁的 基 本 原 力存在 不 固 定性 。 而体 育 仲 裁却 不 然 ,除 则和 基本 制 度 。其 次 ,要针 对 体 育 的特 殊 赔 偿裁 决 外 ,大 多数 的体 育 仲裁 裁 决 都不 性 进 行 独立 的 操作 运 行 , 使体 育 仲裁 成 为 具 备 撤 销 的 可 能 性 , 即 使 司 法 审 查 不 合 我 国 仲裁 法 律 制度 体 系 中的 特 殊 仲裁 。 在 法 ,恢 复 或 撤销 的 权利 也 因 超过 权 利 的存 体 育 纠纷 解 决 方式 的 选 择上 ,要 突 出体 育 在 期而 无 法 改变 ,因此 ,体 育体 裁 的 裁决 仲裁 的 主导 地 位 ;在 仲 裁 范 围方 面 ,要 允 效 力 是 比较 固定 的 。 许 受 理具 有 协 会管 理 性 和非 直 接 财产 权 益 二 建立 我 国体 育 仲裁 制 度 的 必要 性 内容 的 体 育纠 纷 ;在仲 裁 机构 方 面 ,单 独 ( )建 立 体 育 仲裁 制 度 可 以提 高 体 建立 全 国性 的 体 育 仲裁 机 构 ;在仲 裁程 序 一 育纠纷 解 决 的效 率 和 质量 。 体 育 纠纷 专业 方面 ,体现 及 时 、快 捷 解 决体 育 纠纷 的 需 性 、技 术 性 特 点十 分 突 出 。大 量竞 技 体 育 要 ,突破 一 般 仲裁 的 程 序 时限 ,并 根据 需

中国体育仲裁的构建

中国体育仲裁的构建
Ab ta t Bea  ̄ o h n ov me t fteeo o cee ns tes otrlt n hp i n n e eyahei sr c cu ft eiv le n h c n mi l o me t,h p r eai s i s o l g ramll t lt o o c rlt n eai .Di ue rq e t c urd i h t lt p r ra.Th rfr ,ti i o ra tt elwi h i ue o s tsfe u n l o c re nt eahei s t e p y c o a eeo e i s mp tn od a t teds ts h p fiya d ef in l.Th p r ri ain i aeIIo y t et t l i p r i u e n so ra inf— ar n fce t l i y es tabt t OTF n wa o stl ahe cs tds tsa d i f e ts i o r o s II e t o p g g i e n et h ee rho et me to h tlt p r i ue hn . a e tersa c fstl n fteahei s tds tsi C ia o e c o p n Ke r s ahei s r i u e ;p r abta y abtayso e abtaya eme t ywod t lt p tds tss t ri r ;r i r c p ;r i r g e n c o p o r r r r
交 由 法 院 解 决

颁布关于体 育仲裁范 围的法规 , 因而我 国实 际上 没有体 育 仲
裁机构 , 体育仲裁制度实 际上 尚未建立 。法律 L 只是 表 明了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 的态度 。 由于我 国对体育纠纷 的解 决方式 不够 规范 , 国司法 对 我 体育纠纷 当事 人的权利 救济较 为脆弱 , 纠纷 的解决极 不统 对

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

论我国体育仲裁程序的建构
2 De at n P y i a E u aina dMa a e n, h i r fs in l T c n c ln t u e f t lt sHee 3 0 pr me t f h sc l d c t n g me tAn u oe s a & e h ia si t A he i , f i 0 5 , o o n P o I t o c 2 1
mu t b ln e s a w oe n mut l o ms o r i a in p o e u e s o l e a o td n t e s e pa n d a h l a d l p e r f ab t t r c d r h ud b d pe i i f r o h
On t eCo sr cin o o e u eS se fCh n p rsAr ir t n h n tu t fPr c d r y tm o i a S o t b ta i o o
L a KONG Yu — o g U P n, n ln 2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体 育法 》第 三 十三 条 明确 规 定 :在 竞技 体育 活 动 中发生 的纠纷 , “ 由体 育 仲
裁 机构 负责 调解 、 仲裁 。体 育 仲裁 机构 的设立 办 法和 仲裁 范围 由国务 院另行 规定 。” 而 , 然 十几年


பைடு நூலகம்
我 国体 育仲裁 程序 建构 的 目标
裁程 序 的设计 作 一些 粗 浅 的探讨 , 以期 为 建立 我
范 本身 的公 正和法 律运 作过 程 的公 正 。公正 一 向
被 认 为是 法 治 的最 高理 想 ,是 法 的宗 旨和实质 。
( . e at e t f u d m na C u ss A h i r e s n l T c ncl n tu A he c, fi 3 0 1 C ia 1 p r n F n a e t o r , n u o si a & eh i s tt o tl i He 0 5 , hn ; D m o l e Pf o aI i e f ts e2

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论我国体育纠纷仲裁解决机制的构建

� 国际 体育 纠纷解 决机 制的 发展 1.1 体育仲裁的涵义和法律依据 体育仲裁是目前国际通用的体育纠纷解决机 制 . 所谓体育仲裁, 是指一种通过中立机构解决体 育纠纷的法律制度, 双方当事人协议, 将发生的纠 纷提交具有独立地位的体育仲裁机构解决, 体育仲 裁机构依法组成仲裁庭进行审理, 做出对双方当事 人都有约束力的仲裁裁决 . 体育仲裁大多来源于法 律的授权, 如 �美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争端仲裁条例� 在前言中规定: " 各运动项目全国管理机构必须同 意将此类争端交付移居美国仲裁协会条例进行的 仲裁 . " 我国 �体育法� 规定: " 在竞技体育活动中发 生纠纷, 由体育仲裁机构负责调解, 仲裁. " 1.2 体育仲裁的机构 国际体育仲裁机构以其独有的制度建设得到 国际社会的认可, 在国际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着不 可替代的作用 .目前国际体育仲裁机构指的是体育 仲裁院和体育仲裁委员会. 1.2.1 体育仲裁院 (CAS ) 在前任国际奥委会主席萨马兰奇 的推动下, 1984 年 6 月, 体育仲裁院 (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 在瑞士洛桑成立.CAS 的基本运作遵循 �国际 体育仲裁委员会与体育仲裁院仲裁章程与规则� , 审理案件适用的准据法是 �瑞士联邦国际私法典� . 按照仲裁规则第 S13 条规定, CAS 的仲裁院至少应 有 150 名, 成立后经过不断增补, 2000 年为 186 人 . 体育纠纷发生后,当事人在 CAS 提供的仲裁员的 名单中, 选择仲裁员组成体育仲裁庭 . 仲裁庭行使 管辖权的前提条件是当事人之间签订的合法有效 的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体育仲裁庭裁决普通体育 案件及对体育活动发表咨询意见等 .体育仲裁裁决 实行一裁终局制度.[1]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
Ab t a t Sp t r ir ton pr vi sa c om i ef c i sw ela fi in y O s t sr e : or sa b ta i o de n e on c, fe tvea l s efce twa t e ~
te s o t ip t s B tt el g sa in o p r sa bt a i n i i a i s i ti r l i l p rs d s u e . u h e il t fs o t r ir t Ch n s t l s p ei — o o n la t m n r t g . i r il u sf r r u g s in n t ec n tu t n o p r sa b ta i n a y s a e Th sa tce p t o wa d s g e to so h o s r c i fs o t r ir t o o s s e f o s v r l a p c s i cu i g t e e t b ih n f s o t r ir t n i s iu y t m r m e e a s e t n l d n h s a l me t o p rs a b ta i n t — s o t
我 国体 育仲 裁现 状及 构 建体 育仲 裁 制度 建 议
A t d n Pr s ntS t a i n o po t b t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i n a d S g e to s S u y o e e iu to fS r s Ar ir to n u g s i n o nsr c i n o p r s Ar ir to y t m n Chi a n Co t u to f S o t b t a i n S s e i n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置 蓄 墨 蓄番 盈 置蓄‘置蜀
2o 2 第 期 o 年第 5 2 卷
● 专题研究
S e il e tr p c L cue a
我国建立民间性体育仲裁的制度困境
张振 龙 郭 锐 z 。
摘要 : 育仲裁是我 国《 育法》 体 体 等体育法 规确定 的解决 体育纠纷 的基本方 式 , 民间性是体 育仲裁 的基本属性 。作为仲裁制 度和体育制度 的有机 组成部分 ,体育仲裁制度 的建立和完善需要从 这两个制度 获得理论 和技术支撑 ,这两个 制度本身 的缺陷 与失调会成 为建 立体育仲裁 制度的障 碍 。民商事 仲裁与行政仲 裁的划分及不 同立 法模式 , 裁法实施 中的行 政化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向以及现行行 政主导 型的竞技体 育管理体 制 , 仲 均为 民间性 体育仲 裁制度 的建 立设置 了诸 多障碍。体育 仲裁制度的建立 和实施 需要这些基础制 度的修改和完善 。 关键词 : 体育仲裁 ; 民间性; 意思 自治 ; 体育体制
j z u n 5 0 C ia i h a g0 0 4 , hn ) a 1
Absr c :S o t r ir t n i t e b sc wa o r s l e t e s o td s u e e e mi e y S o tLa n Ch n . n g v r me t ln t r s t e b sc p o e t t a t p rsa b tai s h a i y t e o v h p r ip t sd tr n d b p r o w i i a No — o e n n a au e i h a i r p ry o p rsa b tai n fs o r ir to .As a n e r lp r o h y tm fa b t ai n s se a d s o ts se t n i t g a a t ft e s se o r ir t y t m n p r y tm,t e e t b ih n n mp o e n fs o s a b ta in s s e o h sa ls me ta d i l v me to p r r i to y t m t 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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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根据题目要求,本文试图通过研究和分析我国体育仲裁现状,提出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一、我国体育仲裁现状
1、存在的问题
(1)体育仲裁环境落后。

虽然近年来我国的体育仲裁环境已经发生了很大的变化,但是由于我国的立法水平不高、体育法律法规和相关法规的不完善,仲裁定义不清晰、仲裁机构的授权不足、管辖权的界定等问题,导致体育仲裁的发展和实施受到了很大的阻碍。

(2)体育仲裁工具不够完善。

由于体育仲裁机构缺乏相应的执行措施,使得体育仲裁机构没有足够的执行力,体育仲裁结果得不到有效的执行,影响了仲裁的有效性。

(3)仲裁机构的挑战重大。

仲裁机构面临着技术不足、经验匮乏、师资力量不足、法律及相关法规等问题的挑战。

2、存在的优势
(1)仲裁制度建立快速。

与传统仲裁程序相比,体育仲裁制度在我国建立起来较快,也更容易得到社会的认可。

(2)体育仲裁受到政府支持。

政府决策部门对体育仲裁机制也表示了强烈的支持,并在支持上投入了大量的资金,得到了体育仲裁的大力支持。

二、构建体育仲裁制度的建议
1、完善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
为了促进体育仲裁的建立和发展,应该尽快开展关于体育仲裁的法律法规的修改,形成一套完善的体育仲裁制度。

2、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应当支持和鼓励有关部门建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并加强对仲裁员和仲裁机构的聘请、培训和管理,以增强体育仲裁机构的可信度。

3、加强仲裁机构间的合作
应支持有关部门建立体育仲裁机构间的合作,推动形成有利于体育仲裁发展的合作模式,以有效提高仲裁机构的执行效率。

4、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
应加强对体育仲裁的宣传,以达到普及体育仲裁知识,增加公众对仲裁的认可度,为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氛围。

三、结论
以上是本文就我国体育仲裁现状及构建体育仲裁制度建议的分
析和研究,得出的结论,文中提出了上述的建议,以期望能够为加快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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