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我国体育仲裁制度的研究

一、体育仲裁制度基本理论

(一)体育仲裁制度的涵义

仲裁机制作为快捷有效解决民事争议的模式,近年来越来越广

泛的运用于民商事生活的各种纠纷问题,已经成为当今司法诉讼最

重要的替代性解决方式。它是指纠纷当事人依据双方事先或事后达成的协议,将争端提交司法机关之外,具有合法独立地位的第三方

进行裁判,并由此做出能够约束双方当事人之裁决的争议解决机制。体育活动的争端属于社会纠纷,它是由于体育活动主体之间因为权

利和义务的争议而引发的一种紧张社会关系。毋庸置疑,这种争议

依然可以利用仲裁的方式解决。然而在我国,相对于民商事领域、

劳动领域的仲裁模式,体育仲裁对人们来说还是一个较为陌生的概念。体育仲裁是在体育纠纷的双方在争议发生前或发生后达成协议,自愿将该争议提交合法的仲裁机构解决,经仲裁庭依法审理后,做

出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的终局裁决。这一定义具有普遍认同度。?随着体育活动的全球化、商业化进程的不断发展,体育仲裁也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与进步。目前,很多国家和国际体育组织都已普

遍的使用仲裁来解决体育争端,且制定了相应的章程、规范及条例,形成一整套的制度体系。我国体育事业经过最近几十年的大力发展,已经进入世界领先行列,体育人对各种体育争端解决机制(包括体

育仲裁)并不陌生。但是,由于法制进程的相对滞后,目前我国尚未

建立体育仲裁制度-即根据国家仲裁法律法规和体育法律法规建立

起来的以解决体育争端的一整套完整的法律制度。

(二)体育仲裁制度的性质及特征

体育仲裁作为仲裁机制的一种,它同样属于“私力救济”的纠

纷解决方式。体育仲裁制度与普通民商事仲裁法律制度有着共同的性质:第一,独立性。仲裁的独立性是仲裁制度的一个重要特性,主

要是指仲裁机构与行政机构、司法机关以及其他国家行政机关相独立,且各个仲裁机构之间不是一种隶属关系。同时,仲裁机构在仲裁活动中也不受第三方干涉。体育仲裁机构作为体育纠纷解决的独立组织,同样独立的行使职权而不受任何行政机关或者部门的干涉和

影响。第二,民间性。仲裁制度具有的民间性是其本质特性,而民间性同样附存于体育组织及其他体育活动主体之上,这些主体之间产

生的体育争端往往亦可归类于平等主体间的民事纠纷;申义之,包

括体育组织与个人之间发生的管理纠纷亦可类化为合同或契约纠纷。目前体育仲裁的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包括体育活动中因参赛资格、兴奋剂及运动人员流动等问题而引起的纠纷。②无论是体育活动主体的性质还是因其产生的纠纷性质,都决定了体育仲裁制度的民间性。第三,快捷性。仲裁实行一裁终局制,仲裁庭一旦做出裁决即发生法律效率,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得以快速解决。体育活动因其特殊

的赛制,对时间的要求特别高,快捷的体育仲裁制度有助于保障体

育活动得以及时顺利进行,避免了因为纠纷解决的拖延而造成比赛

的延迟甚至无法进行。第四,自愿性。当事人根据事先达成或者事

后协商的仲裁协议决定是否将争议提交仲裁机构、由谁仲裁、仲裁员的组成及仲裁方式的选择等,都是仲裁制度自愿性的最佳体现。

自愿性是仲裁制度最突出的特点,也最能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体育仲裁制度作为体育纠纷的专门解决机制既具有高效专业的特点,同时又属于仲裁法律制度,在基本性质与普通仲裁制度保持一致。它通过赋予体育活动当事人选择权,不仅能够在各种解决机制

中树立公信力而使主体有选择之倾向,而且与自由的体育精神和人

文精神相呼应,最终得以推广和发扬。

二、域外体育仲裁制度考察

(一)外国体育仲裁制度理论与实践之考察

美国是世界体育强国,由于其体育产业和法律实践水平都十分

发达,所以国内体育纠纷的法律解决机制也得到了高度的重视,体

育仲裁制度因此也十分完善、仲裁机构的发展规模也较为庞大。在美国,职业体育和业余体育所产生的争议原则上都可以交由仲裁机

构裁决。在仲裁机构方面,美国奥委会与美国仲裁协会达成协议由

后者来行使有关体育活动及其相关争议的仲裁权。该机构还专门于20XX年成立了体育仲裁小组。?其解决范围包括体育运动员合同、劳动报酬、赞助费用和该行业的其他特别事项。在仲裁范围方面,

主要有业余体育运动争议的仲裁和职业体育运动争议仲裁。业余体育运动仲裁的种类包括运动员参赛资格争议、美国国内单项体育运动协会资格承认的问题而引起的争端或曰特许权争议、兴奋剂争议。此类仲裁原则上是终局的、具有约束力的裁决,但当事人仍有向法

院起诉的权利。职业体育运动仲裁主要包括全美职业棒球大联盟(MLB )、全美职业篮球联合会(NBA)、全美职业橄榄球联盟(NFL)

和全美职业冰球联盟(NHL)四大职业体育运动联盟。在职业体育运作争议仲裁中大多是因为薪金问题引起的争议,此类仲裁有其独特之处,在仲裁过程中仲裁员的权力受到限制,只能选择其中一个当

事人提出的最终要价作为争议解决的依据。而且联盟内部的仲裁程序具有特有性、非组织性。例如NFL不允许球员将纪律性争议提交外部仲裁员仲裁、NHL和NBA则相反。以上各种机制的优缺点还有待进一步观察。

(二)国际体育仲裁院的制度考察

19XX年国际社会在纽约订立《承认与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同意相互承认他国仲栽的裁决,使得域外体育仲裁的裁决具有了国际拘束力。然而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国际体育争端逐渐增多,

相互间的承认与执行变得复杂低效,国际社会即考虑建立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解决机制。19XX年国际奥委会在主席萨马·兰奇的建议下于总部瑞士洛桑设立了国际体育仲裁院(Court of Arbitration for Sport,简称CAS)。在体育仲裁院设立初期,其仅对涉及与体育有关的活动行使管辖权。某些争议可能与体育运动的原则问题及其他利害问题有关系,换言之,即是与体育运动有关的任何某种活动。而根据国际体育仲裁院的仲裁规则之规定,该院只对具私法性质的非技术性争端行使管辖权,亦即对某些涉及国际奥委会和国际单项体育协会的争端都不具备管辖权。但是,后来藉由国际体育仲裁规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