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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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公布日期】2018.01.31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1.3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

正文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局直属分局,省局稽查总队,省质检院,各有关单位:

《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于2018年1月30日第一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月31日河南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以下简称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2005年第440号令)(以下简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实施办法》(质检总局2014 年第156号令)(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国务院关于调整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目录和试行简化审批程序的决定》(国发[2017]34号)(以下简称《决定》)、《质检总局关于加快推进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试行简化审批程序改革有关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监[2017]317号)等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获证企业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生产者。

第三条本办法规定的获证企业监督管理措施主要包括:监督性现场审查、监督检查、年度报告、退出等。

第四条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开透明、便民高效、避免重复、层级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负责统筹本省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组织本市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

县(市、区)质监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获证企业监督管理工作的实施。

第六条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许可条件等要求生产经营,履行承诺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主动配合监督性现场审查及其他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监督性现场审查

第七条通过简化程序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在其获证后30日内开展监督性现场审查:

(一)初次获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的;

(二)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准予延续的,但符合许可有效期满延续企业减免条件的除外;

(三)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内,企业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者工艺发生变化的(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

(四)需要实施监督性现场审查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监督性现场审查实行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负责制。监督性现场审查原则上由2名(含2名)以上审查员、2名(含2名)以上执法人员组成审查组,依据许可法定条件对企业承诺履行情况、网上申报材料一致性进行检查,并作出结论。

第九条审查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审查人员应具备注册审查员资格,原则上不得由同一单位人员组成。

第十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制定《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附件1),确定审查时间,制作《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计划通知书》(附件2),提前3日通知企业、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部门及审查人员。

第十一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应将下列材料发送审查组组长:(一)《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通知书》;

(二)企业网上申报材料;

(三)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附件3)。

第十二条审查组应按照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监督性现场审查作业指导书对企业进行监督性现场审查,填写企业监督性现场审查表,审查表应分别发送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县(市、区)质监局和企业。

第十三条审查组作出不合格结论或企业不配合、拒绝进行监督性现场审查的,由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提出撤销其生产许可证建议。

第十四条审查组发现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生产许可的,应立即向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报告。

第三章获证企业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各级质监局应按照《工业企业产品质量分类监管暂行办法》规定,对辖区内获证企业进行分类,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的要求开展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日常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获证企业监督检查重点包括以下内容:

(一)企业是否超出生产许可证证书中所列产品范围生产实施许可管理的产品;

(二)企业是否出租、出借或者转让许可证证书、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三)企业是否在产品或者其包装、说明书上标注生产许可证标志和编号;

(四)企业获证后生产条件、检验手段、生产技术或工艺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包括生产地址迁移、生产线新建或者重大技术改造等),若发生变化是否按规定办理重新申请手续;

(五)企业获得生产许可证后名称、住所、生产地址是否发生变化,若发生变化是否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六)企业是否建立原辅材料购买、使用台帐并记录。使用生产许可证管理产品作原辅材料的,所采购产品是否有生产许可证。企业出厂检验和销售台账记录是否齐全;

(七)企业是否按照规定提交年度自查报告。

第十七条省辖市、省直管县(市)质监局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根据企业

分类情况安排不同的监管频次,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八条监督检查应结合企业依法履行主体责任相关情况调整频次。针对问题突出的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参照监督性现场审查模式实施监督检查。必要时抽取样品进行检验。

第十九条各级质监局根据当地实际,安排专项监督检查。专项监督检查是指对获证企业违法违规较多的重点地区、重点产品和重点行业开展的检查。

下列情况应当对获证企业进行专项监督检查:

(一)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举报的;

(二)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被媒体曝光的;

(三)企业涉嫌存在制假售假等违法行为的;

(四)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重大质量事故的;

(五)上级交办的检查。

第二十条监督检查中发现企业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应当依据《行政处罚法》、《质量技术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相关规定立案处理;符合许可吊销、撤销、注销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各级质监局应建立获证企业监管档案,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等资料及时整理归档。

第二十二条各级质监局要组织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建立完善风险监控工作机制,加强产品质量风险信息采集、分析、评估,防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第二十三条获证企业监督检查由企业生产所在地质监局负责实施,并将检查情况及处理结果通报获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住所所在地质监部门。

第四章获证企业年度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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