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真题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章节精华必考点必背模拟卷
保险法学科自考重点总结笔记资料名词解释精华必考点必背1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的四大特征:合法性、商业性、风险性与金融性。
2 保险与储蓄的区别:①两者实施的方法不同;②两者在给付与反给付的关系上,其条件也不同;③两者的目的也有所不同。
保险与赌博的区别:①从法律上说,保险在任何国家或地区都是合法的、为法律所保护的;赌博在大多数国家的法律是不允许的。
2从道德上看,保险是道德所赞同的行为:而赌博属违反道德的行为。
3目的和作用不同,保险能够为人们分散危险、消化损失,达到互助共济,从而实现社会生活安定的目的;而赌博不可能成为安定生活的手段,只会给社会带来消极作用。
保险与保证的区别:①在保险关系中,保险人和投保人是契约当事人,相互间负有义务;而保证只是从属于主契约即债权人与债务人订立的契约的一种从契约。
②在保证关系中,保证人是为他人履行义务,从而享有求偿权;而保险人依约赔偿损失或给付保险金,是履行自己的义务,除非保障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的过错所造成的,保险人无代位追偿权。
3保险的要素:3保险的前提要素--危险存在;②保险的基础要素--众人协力;3保险的功能要素--损失赔偿。
可保危险:是指人身危险、财产危险和法律责任的危险这三大危险中可能引起损失的偶然事件。
其构成条件:1事件发生与否很难确定;②事件何时发生很难确定;③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结果很难确定。
4 保险的分类:①根据保险的实施形式,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②根据保险标的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人身保险与无形利益保险;③根据承担责任次序的不同,分为原保险与再保险。
5强制保险:又称法定保险,多基于国家社会政策或经济政策需要而举办,是为了实施某项政策而采用的一种手段。
自愿保险:是通过自愿的方式,即投保人和保险人双方在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保险合同来实现的一种保险。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保险法基础必学知识点
以下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协议。
合同的内容包括被保险人的权益、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等。
2. 保险人:保险法中规定,保险人是提供保险的公司或组织。
保险人
有权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来收取保险费,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
险人赔偿损失。
3. 被保险人: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是购买保险的一方,也是享受保
险保障的一方。
被保险人有权根据保险合同对应的保险责任来要求保
险人承担赔偿责任。
4. 保险费:保险费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支付的费用,以获取保险保障。
保险费的大小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的风险程度、保额和保险期限等因
素来确定的。
5. 保险金:保险金是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向被保险人支付的赔偿
金额。
保险金的支付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提交的理
赔申请来进行的。
6.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
责任通常是根据被保险人所购买的保险种类和保额来确定的。
7. 保险期限:保险期限是保险合同所规定的保险保障的有效期限。
保
险期限结束后,保险合同自动终止,除非双方另有约定。
8. 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所拥有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通常是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被保险人的投保意愿来确定的。
以上是保险法的基础必学知识点,了解这些知识可以帮助你在保险交易中更好地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和保险责任。
《保险法》课程笔记
《保险法》课程笔记第一章:保险法概述1.1 保险法的定义保险法是调整保险关系的所有法律规范的总称,其内容主要包括保险合同法、保险业组织法、保险监管法等。
保险法旨在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促进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1.2 保险法的组成保险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保险法包括专门的保险立法和其他法律中有关保险的法律规定;狭义的保险法则指保险法典或在民法商法中专门的保险立法,通常包括保险企业法、保险合同法和保险特别法等内容。
1.3 保险法的分类保险法的分类包括人身保险和财产保险、自愿保险和强制保险、原保险和再保险等。
人身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和身体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财产保险是指以财产及其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保险;自愿保险是指根据保险合同自由原则,由投保人和保险人自愿签订的保险;强制保险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强制实施的保险;原保险是指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直接责任的保险;再保险是指保险人将其所承担的风险责任,全部或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保险。
1.4 保险法的渊源保险的起源可以追溯到14世纪的意大利沿海城市,当时为了减少海上贸易中的损失,商人们创立了互保会、互保基金等合作性组织,逐渐发展成专门的保险组织。
随着保险业的发展,保险法应运而生,成为调整保险关系的法律规范。
1.5 保险法的立法体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目前包括总则、保险合同、保险公司、保险经营规则、保险代理人和保险经纪人、保险业监督管理、法律责任等章节。
这些章节详细规定了保险活动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保险合同的订立和效力、保险公司的运营和监管等内容。
1.6 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保险活动。
凡在我国境内从事保险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遵守保险法的规定。
1.7 保险法的沿革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保险法于1995年6月30日首次颁布,此后经过多次修订,不断完善和发展。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
大二保险法知识点保险法是指国家为调整保险关系,并规范保险活动,保护保险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制定的法律。
保险法是保险业发展的法律基础,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了解保险法的知识点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包括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索赔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等内容。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是保险法中的重要概念,其成立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的,即保险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当是真实、自主的。
其次,保险合同需要明确合同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间等核心要素。
最后,保险合同需要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订立,包括书面形式、在线电子合同等。
二、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中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财产或利益,如房屋、汽车等。
保险金额是指保险合同中保险人承担的最高赔偿金额。
保险标的和保险金额的确定应当合理、真实,并且经过双方协商一致。
三、保险责任和免责保险责任是指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范围内承担的赔偿责任。
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前提是保险事故符合合同条款的约定。
同时,保险合同中通常规定了一定的免责条款,即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如保险期间内故意造成的损失等。
四、保险索赔保险索赔是保险合同履行的重要环节,是被保险人向保险人提出赔偿请求的行为。
在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提交必要的索赔材料,如事故证明、损失清单等。
保险人收到索赔通知后,应及时进行核查,并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五、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保险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保险合同生命周期中的两个重要节点。
保险合同可以通过协商解除,也可以在合同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同时,保险合同也可以因为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原因终止。
总结:以上是大二学生需要了解的保险法知识点。
保险法是保障保险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法律规范,深入了解保险法的知识对于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消费者来说至关重要。
保险法重点
一、概念比较1、人寿保险与健康保险(1)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寿命为保险标的,且以被保险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
(2)健康保险是指以被保险人的身体为保险标的,使被保险人在疾病或意外事故所致伤害时发生的费用或损失获得补偿的一种保险。
(3)联系:健康保险与人寿保险都属于人身保险。
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人寿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寿命,健康保险的保险标的为人的身体;人寿保险强调对因生命变故对家庭和个人提供经济保障,健康保险强调对医疗费用和经济损失的补偿;健康保险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人寿保险的受益人则可以由被保险人指定的他人。
2、意外伤害保险与疾病保险(1)意外伤害保险是以意外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人身保险。
(2)对被保险人因疾病、分娩引起的收入损失、费用支出或因疾病、分娩所致死亡或残废,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规定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
(3)联系:二者同属于人身保险,都具有诚信性、承诺性、服务性、有偿性的一般特点。
区别:意外伤害以发生在被保险人身上不可预见的伤害而致身故或残疾为给付条件,疾病保险则是以被保险人所患疾病或分娩过程中引发的死亡、残废为给付条件。
3、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1)信用保险:是保险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担保义务人(被保证人)信用的保险。
(2)保证保险:是义务人(被保证人)根据权利人的要求,要求保险人向权利人担保义务人自己信用的保险。
(3)联系: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都是以信用风险作为保险标的,都是保险人对被保证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致使权利人遭受损失负赔偿责任的保险区别:①信用保险是填写保险单来承保的,其保险单同其他财产险保险单并无大的差别,同样规定责任范围、责任免除、保险金额(责任限额)、保险费、损失赔偿等条款;而保证保险是出立保证书来承保的,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很简单,只规定担保事宜。
②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承保的是被保证人(义务人)的信用风险,除保险人外,保险合同中只涉及到权利人和义务人两方;保证保险是义务人应权利人的要求投保自己的信用风险,义务人是被保证人,由保险公司出立保证书担保,保险公司在此是保证人,保险公司为降低风险往往要求义务人提供反担保,这样,除保险公司外,保证保险中还涉及到义务人、反担保人和权利人三方。
保险法考点
名词解释:1、保险: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保险合同: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3、保险价值:即保险标的的价值。
这是财产保险合同的专有条款,人身保险合同的标的无法以金钱约定保险价值。
4、保险金额:是指保险人于保险事故发生时承担赔付责任的最高限额。
5、保险费:是指投保人向保险人交付的费用。
6、保险金:是保险人根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对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进行给付的金额;或者当保险事故发生时,对物质损失进行赔偿的金额。
7、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佣金,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
保险代理机构包括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和兼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
8、保险经纪人:是基于投保人的利益,为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提供中介服务,并依法收取佣金的机构。
9、索赔:指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因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事故发生导致保险标的受损,即保险财产损失或人身伤亡是,根据合同向保险人提出经济补偿或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10、理赔:指基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提出的索赔要求,保险人根据合同和有关索赔资料,审理保险赔偿,审核确定保险索赔责任,以决定是否支付保险金的行为。
11、保单现金价值:带有储蓄性质的人身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
第二十九章保险与保险法概述本章重点:1、保险的特征2、保险的种类3、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一、保险的概念与特征(一)保险的概念 p503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保险法期末复习知识点整理
保险法第⼀章保险与保险法第⼀节保险概述(Insurance/Assurance)⼀、保险的概念(⼀)损失说1.损失赔偿说2.损失分担说3.危险转嫁说保险,是把被保险⼈的⻛险转嫁给保险⼈多数⼈分摊少数⼈的经济损失(⼆)⾮损失说1.技术说2.欲望满⾜说……(三)“⼆元”说:区别⼈身保险与财产保险损失赔偿合同⼀般为财产保险;损失多少赔多少定额给付合同⼀般为⼈身保险;约定多少赔多少(四)⾃身理解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依约定向投保⼈或者合同约定的其他⼈⽀付保险⾦的商业⾏为。
1、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商业⾏为。
以营利为⽬的,不包括社会保险、社会救济等法律强制推⾏的社会保障制度。
2、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合同关系。
投保⼈与保险⼈通过订⽴合同确⽴法律关系。
3、保险法上的保险是⼀种⾮典型的对待给付关系。
在保险关系中,投保⼈的给付义务是确定的,但是保险⼈的对待给付义务,则有所不同。
如果以⻛险为对价,则可以认为该给付也是对等的。
(五)我国保险法对保险的定义第2条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付保险费,保险⼈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的事故因其发⽣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责任,或者当被保险⼈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责任的商业保险⾏为。
⼈寿保险:死亡意外伤害保险(定额给付、实报实销):伤残健康保险(承保因为疾病进⾏诊疗⽽⽀付的费⽤)(定额给付、实报实销):疾病年⾦保险:达到约定的年龄、期限⼆、保险的构成(⼀)可保⻛险指不可预料或不可抗⼒之事故。
(参⻅我国台湾地区“保险法”第1条)1、纯粹性区分纯粹⻛险(遭遇⻋祸)与投机⻛险(股票交易)。
纯粹⻛险:⻛险事故发⽣只会遭受损失,并不会因此获益投机⻛险:可能损失、可能获益(赌博)赌博:可能有收益的对赌,危害社会稳定保险:事件发⽣只会有损失⽽不会有收益,有利于社会的稳定2、不确定性(1)是否发⽣(2)发⽣时间(3)事故后果(4)事发偶然⾮标的物⾃身属性所导致,如酒精挥发、⾃然损耗、折旧就不是。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 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基础知识一、本章的主要内容和重点本章介绍了保险与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我国《保险法》的立法目的与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的意义以及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
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本部分的重点。
二、应掌握的几个问题(一)保险法的概念保险法是以保险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总称。
保险法调整两方面的关系:一方面是保险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等平等主体间的关系,这些人之间的关系通常是由合同确立;另一方面规范保险经营者的形式、设立、经营规则、变更、终止以及国家金融监督管理部门对保险经营者的监督管理关系。
(二)保险法的调整对象保险法对保险合同关系加以调整,《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概念、订立、变更、终止等问题作了明确的规定;保险法也对商业保险公司的经营活动加以规范,以防止保险公司的无序竞争,保护广大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利益。
(三)《保险法》的基本原则《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进行保险活动,解释和执行《保险法》的基本依据,主要有:1、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的原则保险活动属于民事活动,因此保险当事人必须遵守法律与行政法规。
因为只有守法,才能受到法律的保护,违法就就受到制裁。
保险活动的当事人,不但要遵守《保险法》及有关的行政法规,而且要遵守国家所有的法律与行政法规。
2、自愿原则3、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是,为了保持社会的稳定与和谐发展,民事主体在保险活动中,要维持双方的利益以及当事人利益与社会利益平衡的立法意志,即立法者要实现以上三方利益平衡的要求。
4、境内投保的原则5、公平竞争的原则6、专业经营的原则(四)保险代理人学习《保险法》的意义1、学法是保险代理人资格的必备条件:保险代理人只有懂法、守法、用法,才能有效地运用其保险专业知识,在正确的轨道上不断拓展自己的业务。
保险代理人的行为脱离了法律的约束,将走入歧途。
因此努力学习保险法以及一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是保险代理人的必备条件。
保险法知识汇总
保险法知识汇总一、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P792、保险单:是指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签发的正式书面凭证,载明当事人双方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P1103、保险凭证:又称“小保单”,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签发的证明保险合同已经成立的书面凭证,是一种简化了的保险单。
P1114、保险代位: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造成保险事故的,保险人自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之日起,在赔偿金额范围内代为行使被保险人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
P2385、共命运条款:国际上,其通常表述为:“兹特约定凡属本合同约定的任何事宜,再保险人在其利害关系范围内,与原保险人同一命运。
”即有关承保对象选择、费率制订、保费收取、赔款处理、向第三者追偿、法律诉讼等事宜授权原保险人独立处理,只要这种处理是基于原保险人和再保险人的共同利益,则由此产生的权利和义务都由双方共同分担。
P2966、委付:是指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明确表示将该保险标的的一切权利转移给保险人,而有权请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
它是海上保险所独有的一种历史悠久的法律制度,为海上保险的具体赔偿方式。
P3277、复效条款:指投保人在法定的宽限期限内没有支付当期保险费用导致合同效力中止后,又在两年的期间内申请复效,经与保险人协商并达成协议,补交保险费后,合同效力恢复。
P3588、自杀条款:是指人身保险之被保险人在投保一定期间内自杀者,保险人不承担保险金之给付义务,仅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但法定期间(自保险合同成立之日起满两年)经过之后的自杀,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
P3619、第三者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依法对第三者负损害赔偿责任时,由保险人负补偿责任的保险。
P25910、保险价值:又称“保险价额”,是指保险标的所有保险利益的金钱价值,简言之,即表示保险标的价值之金额。
一般仅适用于财产保险合同方面。
保险法知识点
一、风险的概念* 1、广义风险强调不确定性,风险就是预期结果与实际结果的相对变化。
(盈利、一致、损失)(重点)* 2、狭义风险强调损失的不确定性,风险就是实际结果低于预期结果的相对变化。
(重点)* 不确定性体现:随机事件是否发生、时间、地点、损失程度和范围不可预见、不可控制。
风险的特征(掌握)(一)客观性(二)损害性(三)不确定性空间、时间和损失程度的不确定性(四)可测定性服从某种概率分布(五)发展性风险的三要素(掌握)(一)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三)损失(一)风险因素风险因素是指引发风险事故或在风险事故发生时致使损失增加的条件。
能产生或增加损失频率和损失幅度的要素。
(理解)例如:对于人体,风险因素是指其健康状况和年龄;汽车可能造成车祸,所以汽车是一个风险因素;乱扔烟蒂会引起火灾的发生,所以它也是一个风险因素。
实质风险因素:指有形物质并能直接影响某事物的物理功能的因素。
例如大雾与晴空、木房与铁皮房道德风险因素:主要是人的故意或恶意行为心理风险因素:如人的疏忽、过失、放松管理注意区分道德风险因素和心理风险因素。
* 某建筑工程队在施工时偷工减料导致建筑物塌陷,则造成损失事故发生的风险因素是______。
A.物质风险因素B.心理风险因素C.道德风险因素D.思想风险因素二)风险事故是指损失的直接原因或外在原因,即指风险由可能变为现实、以至引起损失的结果。
风险因素(损失的间接原因)和风险事故的区分不是绝对的,某一风险事故可能是另一事故的风险因素。
(三)损失非故意的、非计划的、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把握两点:一是损失的不可预知,二是经济价值减少损失分为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二种。
直接损失即实质损失,间接损失则包括额外费用损失、收入损失和责任损失三种形式。
二、按风险的环境分类(一)静态风险(掌握):任何社会经济条件下都不可避免,自然力的不规则运动或人们行为的错误或失当所导致风险。
地震、暴风、盗窃等(二)动态风险:由于社会经济结构变动或政治变动而产生的风险。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
保险法重点内容解读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本文将解读保险法的重点内容,包括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一、保险法的基本概念保险法是调整保险业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业是指利用保险机制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和金融服务的行业。
保险机制是指利用保险保障功能对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机制。
保险保障功能是指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产品为社会提供风险保障的功能。
保险法是规范保险业行为、保障保险业健康发展的重要法律。
保险法主要规范保险业的准入、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责任、保险赔偿、保险监管等内容。
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保险公司的设立与运作是保险法的重要内容之一。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设立需要经过一定的程序,包括申请设立、批准设立、领取营业执照等。
保险公司的成立后,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经营,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受到限制,只能在规定的范围内经营。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财产保险、人身保险、家庭财产保险、交通工具保险等。
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审批,否则可能会面临处罚。
三、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保险合同是保险公司与客户之间达成的协议,是保险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保险合同的构成要素包括:保险合同主体、保险标的、保险责任、保险期限、保险金额、保险费、保险赔付等。
保险合同主体是保险合同成立的条件,包括保险公司和客户。
保险公司和客户需要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各自的主体地位,并按照法律规定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内容,是指保险合同中所保障的风险。
保险标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明确,否则可能会影响保险合同的有效性。
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是保险合同中的重要部分,是指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所承担的责任。
保险法重点学习要点
1、免责条款新法第十七条“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新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
”2、不可抗辩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保险人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前款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三十日不行使而消灭。
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投保人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保险人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第四十五条:因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导致其伤残或者死亡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弃权和禁止反言新法第十六条“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4、保险合同订立的订立保险合同,应当协商一致,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保险法整理
保险法整理1.保险的定义:保险是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
2.危险的概念:危险是指意外事故或不可抗力所致损失发生的未来不确定的客观状态。
3.道德危险:是当事人意图获取保险金而故意促使危险发生的作为或不作为,以及当事人未尽注意义务而怠于对被保险标的实施保护或相应救助的作为或不作为。
4.保险的作用:保险的作用即保险职能在国民经济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效应。
1.有利于防灾防损;2.有利于积累资金;3.有利于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4.有利于社会稳定5.有利于扩大对外经济交往。
5.保险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业保险关系,即国家、保险人、投保人及保险中介人等多方主体因参与商业保险活动而形成的社会关系。
6.商业保险:是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约定,向投保人收取保险费,对于合同约定的发生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一种合同行为。
7.社会保险:是指国家通过立法强制实行的,由劳动者、单位以及政府三方共同筹资,建立保险基金,对劳动者因年老、工伤、疾病、生育、残废、失业、死亡等原因丧失劳动能力或暂时失去工作时,给予劳动者及其家属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行为。
8.社会保险的特征:1.保障性:商业保险的功能是保障劳动者的基本生活。
2 .普遍性:社会保险必须覆盖所有社会劳动者。
3 .互助性:利用参加保险者的合力,帮助其中遇到风险的人,互帮互济,满足急需。
4 .强制性:由国家立法限定,强制用人单位和职工参加。
5 .福利性:社会保险是一种政府主导的行为,不以营利为目的。
9.保险法的基本原则:是集中体现保险法的本质和精神,作为保险立法的依据,又为保险活动所遵循,对保险立法和司法都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准则。
保险法重点归纳
名词解释1、保险利益:所谓保险利益,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又称可保利益。
2、保险价值(Insured Value)指投保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时,作为确定保险金额基础的保险标的的价值,也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在经济上用货币估计的价值额。
3、重复保险(double insurance)是指投保人对同一保险标的、同一保险利益、同一保险事故,在同一保险时期分别向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实际上如上已经是重复保险),或(或)且保险金额总和超过保险价值的保险(各国的保险法对重复保险的定义不同,实际上这句只是定义了重复保险是否为超额保险,据此可以将重复保险分为“超额复保险”与“未超额复保险”)。
4、足额保险是不足额保险的对称,亦称全额保险。
足额保险是指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相等的保险合同。
在足额保险合同的场合,保险事故发生造成保险标的全部损失时,保险人应依保险价值全部赔偿。
5、所谓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6、保险代位:指保险人享有的、代位行使被保险人对造成保险标的损害而负有赔偿责任的第三人的求偿权的权利。
7、被保险人:是指根据保险合同,其财产利益或人身受保险合同保障,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
投保人往往同时就是被保险人。
8、再保险(reinsurance)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保的部分风险和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
9、保险单简称为保单,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的正式书面证明。
保险单必须完整地记载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及责任。
保险单记载的内容是合同双方履行的依据,保险单是保险合同成立的证明。
10、委付是指保险人同意将受损的保险标的视为推定全损,在补偿被保险人全部损失的同时,获得该受损标的物的所有权。
保险法复习资料
1.《保险法》第10条第1款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保险合同的分类财产保险合同与人身保险合同(保险标的)补偿性保险合同与给付性保险合同(合同性质)自愿保险合同与强制保险合同原保险合同与再保险合同(危险转移方式)定值保险合同与不定值保险合同(保险金额是否确定)足额保险合同、不足额保险合同与超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的关系)特定危险保险合同与一切危险保险合同(承保危险的范围)单保险合同与复保险合同(承保人的人数)3.4.定值保险=保险金额×损失程度损失程度=损失额/约定的保险价值5.不定值保险=损失额×保障程度保障程度=保险金额/标的受损时的实际价值6.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全部损失:保险人应依据保险价值进行全部赔偿。
部分损失:保险人应按实际损失确定保险金数额。
7.不足额保险合同保险金额<保险价值赔偿金额=保险金额与保险价值之比例×损失额8.9. 广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关系为核心的全部事项,包括保险合同的主体、客体、权利义务及其他声明事项。
狭义的保险合同内容是指以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依法约定的权利和义务,表现为保险合同的条款。
10. 批单是保险双方当事人协商修改和变更保险单内容的一种单证,也是保险合同变更时最常用的书面单证。
批单的法律效力优于原保险单的同类款目11. 保险合同中止的构成要件1. 人身保险合同2.分期交保险费3.生效保险合同4.投保人交费逾期——超过宽限期5.未约定其他补救条款,如自动垫交保费条款12. 保险合同中止的法律后果保险合同暂时失效,中止后两年内达成协议可能复效,也可能未达成协议由保险人解除合同。
★中止期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给付,宽限期则要给付。
13. 保险合同的复效1.投保人提出复效申请2.在中止后2年内提出(超过2年,保险人同意的也可)3.投保人补交所欠保费及利息4.协商并取得保险人同意(往往会审核被保险人身体健康状况,而在宽限期内不用审核)法律后果:从复效之日起(补交保费后次日0时),原保险合同继续生效。
保险法基础知识
• 4、保险利益的目的。A、防止保险变赌博;类似古代科举时的押注。B、 防止故意诱发保险事故。特别是人保。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疑难重点问题
案例分析讨论
保险法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第31条
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 (一)本人; (二)配偶、子女、父母; (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
注意:保险法只调整商业保险,不调整社会保险,如三险、五险 (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失业、住房公积金)
区分:
1、保险人 投保人 被保险人 受益人 保险代理人 保险经纪人
2、保险费、保险金、保险价值、保险金额、保单的现金价值
基本概念基本知识
疑难重点问题
案例分析讨论
保险法
保险法基础知识
保险法律关系的关系人
• 2、保险金是指质物所有人与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当保险事故发生 导致质物毁损或灭失时,投保人有权请求保险人支付的一定数量的金 钱
• 3、保险金额,是指一个保险合同项下保险公司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 金责任的最高限额,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实际投保金额;同时又是 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的计算基础
• 4、保险价值,是指投保人与保险公司订立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标的的 实际价值,即投保人对保险标的所享有的保险利益的货币价值
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
这是保险中理赔的基本原则。
• 遵循补偿原则的目的在于:真正发挥保险的经济补偿职能;避免将保 险演变成赌博行为;防止诱发道德风险的发生。
损失补偿范围及费用承担 1.实际损失 ≤ 保险金额 (以当时市价计 算),补偿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保险利益为限。2.施救防损费用 ≤ 保险金额 (必要合理)(法第57条)3.其他费用,如勘损、诉讼 等 (必要合理)(法第64、66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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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法重点知识点总结
一、保险法概述
保险法是指对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保险法的出现和发展,
是人们需要风险保障的经济和社会生活对其提出的要求的产物。
保险法确立了保险市场的
基本原则和构成、运作机制、各种主体的权责义务和违规行为的处罚措施等内容。
保险法
的出台,旨在维护保险市场秩序与公平竞争,并保障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保险法的立法沿革
我国的《保险法》是在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之后,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一部关于保险合同、保险公司和保险业务的法律。
198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正式颁布实施。
1995年,我国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次修正案。
2002年,《中华人民共
和国保险法》第三次修正案通过。
2014年,我国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四
次修正案。
三、《保险法》的主要内容
1. 保险合同: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保险合同一经订立,保险人应当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则应当按照约定交纳保险费。
保险合同一经
订立即生效,并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法律约束力。
2. 保险责任: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在保险责任发生时,应当立即通知保险公司,提供有
关证据,协助保险公司查勘和定损。
对于保险合同中给付保险金的时间和方式,保险法也
作出了明确规定。
3. 保险公司: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保险业务前,必须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并注册登记。
保险公司在业务经营期间,应当建立和完善财务会计制度,按照国家有
关规定开展业务活动。
4. 保险监管:保险法规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负责对我国的保险业进行监督管理。
中
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从事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施监督检查和审计,并根据其经营状
况和风险程度,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5. 违法行为与处罚: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代理机构在经营活动中
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对此作出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同时,保险法还规定了保险消费者发生
保险合同纠纷时的解决途径和方式。
四、保险法的主要原则
1. 诚实信用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讲求诚实信用,真实按照合同约定履
行义务,不得采取欺诈行为。
2. 公平原则:保险法强调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应当公平合法,不得损害他人利益,维护
社会和谐稳定。
3. 自愿原则:保险合同必须是自愿订立的,不存在任何违背当事人真实意愿的情形。
4. 公开透明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公开其业务活动和财务状况,接受社会和监督。
5. 保密原则: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在履行保密义务时应当严格保护客户的个人信息和涉
及商业机密的信息。
五、保险法在实践中的应用
保险法在实践中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应用:
1. 保险合同纠纷的处理:保险合同是保险法的核心内容,因此在实践中,保险法主要应用
于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针对保险合同纠纷提供了具体的解决办法。
2. 保险监管:保险法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了严格的监管要求,在实
践中,保险法的监管要求是保险监管部门依据的相关标准和规定。
3. 保险公平竞争:保险法规定了保险公司和保险代理机构必须依法经营,不得采取垄断行为,保证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六、保险法的发展趋势
1. 保险法与国际接轨:随着我国经济全球化的进程,我国的保险市场也逐渐向国际开放,
为了适应国际市场,我国的保险法将逐渐与国际保险法接轨。
2. 保险科技发展: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保险技术的应用已经成为保险行业的新趋势,未
来保险法将逐渐规范保险科技的应用。
3. 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在保险市场中,保险消费者权益保护成为越来越重要的议题,未
来的保险法将更加关注保险消费者的权益保护。
总之,《保险法》是保险业的法律依据,它规范了保险市场的基本原则和运作机制,保障
了保险市场的公平竞争和保障了保险消费者的权益。
在实践中,保险法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指导和规范了保险市场的运作,同时也提高了保险行业的监管水平和服务质量。
随着我国
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推进,我国的保险法将不断完善和发展,以更好地适应市场
的需求和保护人民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