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起源的相关思考【可编辑版】
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国家调整说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以及经济法律关系主体是指受经济法调整的国家关系的参加者,即当事人,是国家经济调节管理活动中权利义务的承受着法律关系:由经济法所确认的在国家调解过程中所形成的各方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经济法的责任指人们违反经济法规定的义务,所应付出的代价市场混淆行为在市场交易中,经营者擅自使用与他人商业标识相同或者近似的行为,导致或者可能导致其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相混淆的行为反垄断法的使用除外制度以及法律上的具体规定反垄断法中的适用除外是指基于某种政策考虑,对特定行业,特定组织活特定性为不适用反垄断法的一项法律制度。
具体规定1.关于特定行业经营者的垄断状态的使用除外2.关于特定的垄断协议的豁免3.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豁免4.关于知识产权正当使用行为的适用除外5.关于农业生产经营活动的适用除外消费者及其权利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而购买,适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人,消费者的权力是指消费者在生活消费中享有作为或不作为或者要求他人作为或不作为的一种资格,有安全权知情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索赔权继承权受教育权受教育权维护尊严权监督权产品缺陷损害赔偿责任产品责任是指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因生产、销售有缺陷产品指使他人遭受人身伤害、财产损失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禁止滥用市场地位及其表现行为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凭借地位在一定的交易领域实质性的限制竞争违背公共利益,损害消费者利益,从而为反垄断法所禁止的行为经营者与消费者发生争议,解决途径1.与经营者协商和解2.请求消费者协会调解3.向有关行政部门申诉4.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向人民法院骑术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管理制度指商业银行持有的资本与商业银行风险加权资产之间的比率,根据该办法的规定,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4%,商业银行的附属资本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100%,计入附属资本的长期次级债务不得超过核心资本的50%商业银行资产负债比例是指商业银行一起资本和负债制约其资产总量和结构,并通过一系列指标体系约束商业银行的资金运用,保证商业银行实现资金的安全性流动性盈利性及其均衡和调谐,以实现经营目标商业银行办理贷款,应遵守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规定:1.资本充足不得低于8%2.贷款余额与存款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75%3.流动性资产余额与流动性负债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25%4.对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与商业银行资本余额的比例不得超过10%中国银行的性质及其主要法定义务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在性质上属于国家机关义义务:1.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2.维护金融稳定3.提供金融服务:发行人民币管理人名币流通经理国库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保管存款准备金等经济法产生的社会根源及国家调节说根源:在于高度社会化引起的社会经济调节机制和现代国家职能的变化,及国家调节机制和国家经济职能的形成和发达。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2024
第一编第一章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一)引言:经济法作为一门法律学科,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经济的进步而逐渐形成。
它在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发展过程中,具有自身的特点和体系。
本文将对经济法的产生和发展进行探讨,以更好地了解这门学科的历史和重要性。
正文:一、经济法的起源1. 经济活动与法律的关系:经济活动在人类社会中的产生及其对法律的需求。
2. 古代法律与经济:古代社会中存在的经济问题和古代法律制度的应对方式。
3. 巴比伦码头法典的出现:巴比伦码头法典作为最早的经济法规的产生和发展。
二、经济法的发展历程1. 古代经济法的发展:古代国家在农业、商业、金融等方面的相关法律规范和制度。
2. 中世纪的经济法体系:封建社会中经济法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3. 工业革命与现代经济法:工业革命对经济法的影响和现代经济法体系的形成。
三、经济法的国际化发展1. 经济全球化的趋势:经济全球化对国际经济法的冲击和影响。
2. 国际经济组织的作用:国际经济组织在推动经济法发展方面的作用和贡献。
3. 国际经济法的发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等领域的国际经济法的进一步发展。
四、经济法的分类和体系1. 经济法的基本分类:经济法的一般性分类和特殊性分类。
2. 经济法的主体和对象:经济法的适用主体和适用对象的分析和规定。
3. 经济法的体系结构:经济法体系的构建和不同国家的经济法体系特点。
五、经济法的作用和意义1. 经济法保障经济秩序:经济法对经济秩序稳定和发展的作用。
2. 经济法保护市场参与者权益:经济法对市场主体权益的保护和规范。
3. 经济法维护社会和谐发展:经济法对社会和谐发展的促进。
总结:经济法作为一门专门针对经济活动的法律学科,经过了数千年的演变和发展。
从古代的法律制度到现代的国际经济法体系,经济法在保障经济秩序、维护市场参与者权益及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和不断变化的经济形势,经济法将继续发展和完善,为经济活动提供更加稳定和规范的法律环境。
经济法的发展与演变
经济法的发展与演变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深和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法作为一门独立的法律学科,日益受到重视并不断发展与演变。
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经济法的起源与发展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
早在古希腊、古罗马时期,商业交易已经存在,并有相关的法律规范来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然而,现代经济法的真正起源可以追溯到17世纪的欧洲。
在欧洲封建社会的瓦解和资本主义形成的过程中,工商业迅速发展,对法律保障的需求也日益增长。
因此,各种商业法典相继出台,为商人提供了更加明确的交易规则和法律保护。
例如,比利时、法国和瑞典等国家都颁布了各自的商法典。
到了19世纪,工业革命的推进使经济法的范围进一步扩大。
此时,工业企业的经营和管理面临诸多法律问题,例如公司法、劳动法等。
为了适应产业发展的需要,各国纷纷立法,制定了一系列新的经济法律法规。
二、经济法的重要领域1. 公平竞争法公平竞争法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市场经济的公平与效率。
公平竞争法规范了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行为,禁止垄断、限制竞争和虚假宣传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2. 金融法金融法是以金融领域为对象的一门专门法律学科。
它主要研究和规范金融机构的组织结构、金融产品的发行与销售、金融市场的监管等事项。
随着金融创新和金融市场的复杂化,金融法也在不断发展与完善。
3. 国际经济法国际经济法是研究国际经济关系中的法律规范和制度的学科。
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加深,国际经济法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它涉及国家间的贸易、投资、金融、知识产权等领域,旨在为全球经济体系的正常运行提供法律保障。
三、经济法的演变与趋势1. 法律手段的多元化随着经济的复杂性和多样性增加,单一的法律手段已经无法满足实际需要。
因此,经济法的发展趋势是多元化,也就是利用多种法律手段来解决复杂的经济问题。
例如,法律、行政法规、合同、自律规则等多种法律规则的结合使用。
2. 法律的国际化经济全球化使得国家之间的经济联系日益紧密,法律的国际化成为经济法的一个重要趋势。
对经济法历史产生时间的观点与思考
对经济法历史产生时间的观点与思考作者:秦梦圆来源:《经营管理者·上旬刊》2017年第07期摘要:经济法不但是一个专有的学术概念,而且是一个特定的历史范畴,而在经济法的历史问题中,分歧最大的是经济法产生问题,我国经济法领域学者对经济法的产生时间存在诸多争议观点。
准确研究经济法何时产生、如何认识,不仅能够科学的揭示经济法的发展规律,促进经济法的不断完善,对论证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律部门具有不可估量的理论意义,而且对正确定位我国社会主义经济法的发展方向,促进经济法学的不断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实践意义。
关键词:经济法历史沿革产生时间古代社会一、经济法产生的含义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问题,归根结底从经济法的历史起源角度进行区分。
是指反映国家干预经济的专门立法的出现,还是国家干预经济的具体法律规范的出现,还是指经济法作为独立部门法的形成。
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观点:第一种,经济法的产生是指制定经济法律。
在国家出现了新的经济法律现象时,立法机关颁布具有规范性质的法律文件。
第二种,经济法的产生是指产生具体的经济法律规范。
经济法在形成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之前即产生,如存在于古代社会“诸法合体”的法律中。
第三种,经济法的产生是指形成经济法部门。
当特定时期,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时,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即形成。
综上,关于经济法产生的含义,主要有三种理解,即制定规范的经济法律文件,产生具体的经济法律规范和形成独立的经济法律部门。
从历史的角度而言,首先产生经济法律规范,继而出现经济法这一部门法,最后再发展出经济法学。
只有经济法规范、立法越详细,达到足够规模,形成完整体系时,一个具有鲜明特色的独立经济法部门才形成。
事实上,只有当具体的经济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时,才可能产生独立的法律部门。
因此,经济法学者普遍把经济法产生的含义界定为经济法律部门的产生,笔者认为,理由如下:第一,经济法律规范本身就是一个抽象的概念,达到一定的数量更是没有确定标准。
经济法起源的相关思考
摘要学术研究要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社会,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社会无经济法可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仅指常态经济法,战时经济法和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不能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关键词追溯历史;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一、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学术界有这么一种惯例,即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的起源都要追溯历史,乃至于奴隶制社会和原始社会。
经济法也不例外。
有学者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①也有学者认为,“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中,它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
”②也有学者认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确保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制不受侵犯,为了维护有利于它们统治的经济秩序,也制定了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③等等。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一种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经济形态。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主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经济土壤;至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市场缺陷尚未充分显露出来。
因此,当时国家调控经济的土壤尚不存在,因而也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历史阶段或许有关于国家经济性调节的法律规范,但多体现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质,还不能上升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无必要在讨论经济法时去苛求那些没有关联且无实质意义上的所谓历史渊源。
关于经济法的起源应主要着眼于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
经济法起源理论的解读和反思
之上 。 ㈣ 。经 济法 起源 理论 的研究 和批 判 同样 不 能脱 离先 前 的知识 或语 境 ,从而使 得起 源理论 的研
景 。就 经济 法 起 源理 论 的研 究 而 言 , 相 对 统一 的认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0 2 — 0 1
作 者 简介 : 张继 恒 , 男, 陕西宝鸡人 , 讲师 , 研 究方向: 经 济 法基 础 理 论 、 竞 争 法 。 胡玲 丽 , 女, 江 西 南 昌人 , 江 西 司法 警 官 职 业 学 院
2 0 1 3年 4月 第 2期
江 西 科 技 师 范 大 学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J i a n g x i S c i e n c e& T e c h n o l o g y No r ma l Un i v e  ̄i t y
Ap r . , 2 0 1 3
确 国 家 干 预 理 论在 经济 法 研 究 中 的基 础 性 地 位 和 作 用 。 坚 持 遵 循 市 场 经 济 法 范 式 所设 定 的学 术 规 范 和 研 究 路径 , 着 力 从 观 念 与
制 度 的 双 重层 面加 以解 读 和拓 展 , 是 经 济 法起 源理 论 走 向科 学 性 与 实 践 性 所 不 可 逾 越 的 阶段 。 关键词 : 经济法 ; 经 济 法起 源理 论 ; 国家干预 ; 现代性 ; 市 场经 济 法
一
看法 。经 济法起 源 理论 的研究 和批 判需 要对其 客 观
基础有 一个 相 对统 一 的认 识 , 否则 , 这种讨 论将 演 变 成 为一 场供 圈 内人 “ 自娱 自乐 ” 的 学术 游 戏 . 进 而使
得经 济法 起源 理论 的研 究和 批判逐 步走 向任 意 的主
论经济法的历史
论经济法的历史本文讨论经济法的历史必须区分现代经济法和古代经济法,其区分的根本标志在于统治者是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经济法来调控宏观经济。
由此,经济法可以追溯到最早的2000多年前的齐国税法,而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则起源于大萧条时期的德国。
标签:经济法;历史;词源一、经济法的词源经济法历史演进最初的本源就是经济法的词源,正如其他概念性的事物一样,经济法这一个词在漫长的历史发展中其内涵已经发生了明显的变化,但是词源始终与概念的内涵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此,研究词源也是很有必要的,它有助于我们更好地把握经济法发展的脉络。
经济法最初的词源是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其主要内容是“自然产品和人工产品的分配”。
因此,经济法最初的含义是国家分配产品的法。
这虽然与现代经济法的内涵想去甚远,但是却触及了最核心的一点,即国家的主导性。
二、经济法的历史演进笔者认为经济法的起源不得一概而论,应该区分为现代经济法和古代经济法。
二者区分的标准在于,统治者是不是有意识地通过经济法来调控宏观经济。
从结果论上看,古代就存在税法,但它不能被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因为当时统治者的主观目的不是为了调整宏观经济而是搜刮民众财产以维护统治秩序。
故笔者在下文的论述中作了一定的区分。
(一)经济法的最初起源从结果论上看,经济法最初的起源应该是在古代。
由上文可知,经济法是国家调整经济之法,那么调整社会收入分配,促进资本合理配置的税法理所当然应该被纳入经济法的范围。
而税收是和国家相伴而生的,因此,税法可能真正是经济法最初的起源。
早在2000多年前的齐国,就已经有了税收的相关规定,例如:“二岁而税一。
上年什取三,中年什取二,下年什取一。
岁饥不税,岁饥弛而税。
”其具体做法是:每两年征税一次。
丰年的税率是十分之三,平年十分之二,歉收之年十分之一。
饥荒之年不征税,或等到灾情缓解后再征税。
再例如秦田律规定“顷入刍三石,稾二石。
”这些都是古代的税收制度和规则。
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
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
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
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
3. 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分析
上文对经济法基本内容、基本功能、本质内涵的内在联系进行了归结。
那么正如本文所提出的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是怎样的呢,具体的逻辑关系详见下图1。
事实上通过本文第一、二段的论述,我们就可以得到相关结论,应该说,经济法的起源同时也构筑了经济法的本质内涵、调整范围、主要内容和基本功能。
他们之间有着不可割裂的逻辑纽带。
具体的内在逻辑为市场失灵要求国家干预,国家干预的制度载体是经济法,国家干预的缺陷产生政府失灵,政府失灵需要经济法的规范和约束。
故,简言之,市场失灵和政府失灵的常态存在必然催生经济法,经济法是建立在市场调节的基础性之上的国家干预的法律依据。
那么,经济法又必须具备哪些基本功能和内容才能与其起源的诉求相匹配呢?这也是本文要揭示的内在逻辑。
其所具备调节市场主体行为的基本功能、对市场环境进行规制的基本功能、实施宏观调控的基本功能以及实现社会保障的基本功能恰恰与经济法的起源和本质内涵遥相呼应。
总结
经济法的起源与功能是经济法基础理论的重要组成部分,而目前学术界对经济法的功能仍没有准确定论。
只有不断完善对二者的理论研究,找出两者的内在逻辑联系,才能进一步的准确认识经济法的功能。
认清“经济法的起源决定了其功能”这一逻辑过程,是展开经济法后续研究的第一步,也为经济法内容的完善奠定了因果逻辑分析的基础。
简述经济法渊源
简述经济法渊源经济法的渊源可以追溯到古代各国的经济活动和相关法律制度的形成。
以下简要介绍几个主要的经济法渊源:古代商法:古代文明中的商业活动与法律制度有着密切关系。
例如,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汉谟拉比古法典)中,就包含了商业交易、债务、租约等方面的规定。
另外,古代希腊、古罗马等文明中也有类似的商业法律制度。
中世纪的商法:中世纪欧洲的商业活动在经济法的发展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在商业中心城市形成的过程中,出现了一系列与商业相关的法律制度,如交易、债务和海上贸易等方面的法律规范,这些规范逐渐演变为中世纪的商法。
近代的商法:随着现代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国家对商业活动进行了更加全面和系统的规范。
在欧洲,出现了一系列的商法典,如法国的1807年商法典、德国的1897年商法典等。
这些商法典对商业合同、公司法、债务等方面进行了详细的规定,成为近代经济法发展的重要里程碑。
社会主义国家的经济法:20世纪初,社会主义国家快速发展,开始建立起以国有经济为主导的计划经济体制。
这时出现了以计划经济为基础的国家经济法体系,旨在调控和管理国民经济。
例如,苏联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以及中国的计划经济法规等。
现代市场经济国家的经济法:20世纪后期,市场经济体制在许多国家得到普遍采用,经济法也随之发展。
经济法的主要任务是保护市场秩序、促进经济发展和维护公平竞争。
在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经济法体系包括商法、金融法、劳动法、竞争法等多个子领域。
综上所述,经济法的渊源可以从古代的商法发展追溯到现代市场经济国家中的法律制度。
在不同历史时期,经济法的发展始终与经济活动和社会变革密切相关,旨在为经济主体提供法律保障和规范市场秩序。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一)
经济法产生与发展的理论探讨(一)内容提要: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从经济基础上说,是资本主义从自由竞争发展到垄断时期的产物,从法律发展的内在要求上看,是运用公法手段对私法世界的干预,对私法世界进行公法干预的目的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
从历史上看,经济法从产生到确立最直接的导火索是战争和经济危机。
而经济法的全面发展则是以现代市场经济为基础。
关键词:经济法;市场经济;社会公共利益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产生于何时?国内外法学界的学者有不同的说法。
有学者认为,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产生于古代社会。
当适应经济关系发展的需要而制定、调整特定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达到一定数量的时候,也就形成了作为独立法律部门的经济法。
1]也有学者认为,经济法是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而产生,到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形成为一个新的法的部门。
该种观点提出,经济法是阶级社会中最古老的法律中的一个组成部分。
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与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它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到自由资本主义时期,经济法同其他法律同时并存,到了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经济法的地位突出出来,逐步形成了一个新的法律部门。
在社会主义社会,建立了一种新型的社会主义经济法。
2]国外有学者认为近代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他们认为,在19世纪后半叶,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垄断市场的倾向日渐显著,产生了各种市场弊端。
因此,国家对自由市场干预的法,即经济法也就发展起来。
近代的经济法虽然是从19世纪发展起来的,但国家对市场的介入法,在市民革命前就已经存在了。
3]日本的经济法学者金泽良雄认为,经济法是在资本主义进入垄断阶段以后产生的。
金泽良雄在谈到德国产生经济法时,指出“经济法”一词在学术上开始使用时,主要是在第一次世界大战后的德国。
当时在德国,由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的战时经济政策,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立法活动和法律现象。
在战后,又开始出现了有关战时经济复兴的法令,以及在《魏玛宪法》体制下出现的社会化法和其他新的法律现象。
经济法的语源
经济法的语源标题:经济法的起源和演变简介:本文将探讨经济法的起源、定义和演变过程,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这一领域的重要性和发展。
正文:经济法是指在经济活动中规范市场行为、保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它的语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贸易活动。
在人类社会进入市场经济阶段后,经济法的概念逐渐形成,并不断发展演变。
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
早在公元前18世纪的巴比伦时期,就有了一些对商业交易进行规范的法律文书,例如《乌尔-纳姆乌斯法典》。
这些法典规定了买卖合同、借贷、保险等方面的基本规则,为古代商业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
随着时间的推移,经济活动的范围和复杂程度不断增加,经济法也不断发展壮大。
在现代社会,经济法已经成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消费者权益和促进公平竞争的重要法律体系。
经济法的定义和范围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可能有所不同。
然而,无论在哪个国家,经济法都涉及到一系列法律规则,包括但不限于合同法、公司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
这些法律规则旨在规范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维护市场秩序,确保经济活动的公平性和稳定性。
在全球化和信息技术迅猛发展的背景下,经济法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机遇。
跨境贸易、电子商务和知识经济等新兴领域涌现出许多新的法律问题,例如知识产权保护、数据隐私和电子支付安全等。
因此,经济法需要不断与时俱进,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技术变革,为经济发展提供稳定的法律环境。
总结起来,经济法作为规范市场行为和维护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
它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社会的商业活动,经历了漫长的发展和演变过程。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经济环境下,经济法的作用更加凸显,为经济活动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指导,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可持续发展。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
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及其影响人类社会的发展离不开法律的规范和引导,经济法作为法律中的一个重要分支,对经济活动的规范和保护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从经济法的发展历程入手,分析其对社会经济的影响。
一、经济法的起源和发展经济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的贸易制度。
早期的贸易活动通常依靠习惯法和行业惯例进行调节,随着贸易的发展和范围的扩大,贸易交易的争议也越来越多,于是出现了专门为贸易活动制定的法律规范。
最早的经济法规范可以追溯到古代的商法和海商法,例如古代巴比伦的汉谟拉比法典和罗马帝国的商法。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法逐渐形成了独立的学科体系。
在现代,经济法更加广泛地涵盖了经济体制、商业合同、劳动关系、知识产权等各个方面。
二、经济法对社会经济的影响1. 促进公平竞争经济法的一个重要作用就是规范市场秩序,保护公平竞争。
通过制定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规范,经济法保护市场参与者的权益,防止垄断、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维护公平竞争环境,促进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2. 保护消费者权益在市场经济中,消费者是相对弱势的一方,容易受到各种虚假宣传、欺诈行为的侵害。
经济法通过设立消费者权益保护机构,制定相关法规,明确消费者的权益和责任,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提高消费者的满意度,维护市场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经济法的规范和保护作用对于经济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例如,通过知识产权保护,激发创新活力和技术进步;通过合同法的规范,维护交易安全和公平,促进经济交流和合作。
经济法的健全和完善有助于激发经济主体的活力和创造力,推动经济的繁荣和增长。
4. 引导国家经济政策经济法作为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国家经济政策的制定和执行起到引导作用。
经济法法规可以对经济活动进行约束和指导,通过制定税法、金融法等规范,调控市场,实施宏观调控,维护国家经济的稳定发展。
总结起来,经济法以其规范、保护和引导的作用,对社会经济的发展和稳定起到了重要影响。
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
论经济法的起源与其基本功能的内在逻辑1. 经济法的起源经济法这一概念早在18 世纪就已经在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摩莱里的《自然法典》中首先提出,而其真正兴起则是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国家。
相比较于民商法等传统部门法,经济法是一项新兴的法律部门,具有区别于其他法律部门的独特功能。
本文着眼于西方经济法起源的历史背景及其内在要素,试图通过对其起源地详细分析,得到经济法的基本功能,进而揭示出西方经济法起源与其基本功能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
1.1市场失灵是经济法产生的内在动因市场经济高效运行的核心条件之一是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
英国的政治经济学家亚当斯密正是主张自由竞争的古典经济学家的代表人物。
斯密的《国富论》一书的重点之一便是自由市场,自由市场表面看似混乱而毫无拘束,实际上却是由一双被称为看不见的手(invisible hand)所指引,将会引导市场生产出正确的产品数量和种类。
斯密认为,只要能保证市场充分自由竞争,国家行政机构的权利对经济的干预就没那么重要了。
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完全自由竞争的市场模式并不存在,事实上,市场失灵似乎才是市场经济存在的常态。
如1873年后,相继五次经济危机的爆发,加速了中小企业的破产,加剧了企业的兼并活动,进一步推动了生产和资本的集中,主要行业无可避免的被一家或者几家超级企业控制,卡特尔、托拉斯等垄断组织出现了。
这说明垄断、外部经济效应、信息不对称、公共物品的供应不足等问题以及由此而产生的社会分配不公的现象都在证明市场自发调节机制存在着客观缺陷。
此外,市场调节机制的缺陷还表现在对经济总量无力调节,忽视长期利益和社会总体利益,具有自发性、盲目性、滞后性的特点。
这一切要求必须借助另一种外在力量去弥补缺陷,而国家干预正是弥补市场调节缺陷的必要手段,正如弗里德曼所说,自由竞争的存在并不排除对政府的需要,相反的,政府的必要性在于,它是竞赛规则的制定者,又是解释和强制这些规则执行的裁定者。
小议经济法的起源
小议经济法的起源以市场失灵为逻辑起点而建构的国家干预理论实则就是一种为人们理解包括产生问题在内的经济法相关理论而预设共同语言或统一语境的主流学说①。
因此,有必要以国家干预理论为指导,着力从以下两方面对经济法起源理论的建构边界与框架加以合理的约束和规范。
(一)认知基础研究经济法起源理论涉及到对其客观基础的认识问题。
这是因为,对经济法起源理论之客观基础的解释不同,则在起源问题上就必然存有不同理解和看法。
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和批判需要对其客观基础有一个相对统一的认识,否则,这种讨论将演变成为一场供圈内人“自娱自乐”的学术游戏,进而使得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和批判逐步走向任意的主观理解,并最终导致其丧失理论的严密性和解释力。
从解释学的角度上说,任何解读与批判都不可能是随心所欲的,总是需要建立在已有研究成果的基础之上2(P.346-347)。
经济法起源理论的研究和批判同样不能脱离先前的知识或语境,从而使得起源理论的研究结论能够为大多数人所认可。
事实上,尽管仍有不同认识,②但把市场失灵作为经济法现象产生的客观基础已成为经济法学界的基本共识。
譬如,主张把经济法解读为“国家为了克服市场调节的盲目性和局限性而制定的需要由国家干预的具有全局性和社会公共性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的“需要国家干预说”就是一种被学界广泛认同的经济法领域的主流学说。
但问题是,因为对客观基础的认知差异,“需要国家干预说”的基本理论前提———“市场失灵论”却成为了当前经济法研究中一个被忽视的重要假设。
实际上,“市场失灵假设”③不仅是研究经济法起源问题的一个重要前提,而且还有助于研究经济法的调整对象、本质、宗旨、理念、体系等问题。
可见,市场失灵仍是探讨经济法起源问题的逻辑起点之一。
依照通常的解释,经济法正是因为市场失灵的存有,市场机制本身无法解决资源配置的效率问题,因而就需要国家来干预。
基于上述的理解,我们认为解读经济法起源理论至少应当明确以下几点:首先,起源理论的基本研究对象是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起源问题。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20090329
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关于经济法的产生的理论根源问题,国内外法学界争颇多。
有的学者认为经济法是一门独立的法的部门,认为经济法是为了顺应社会经济关系在某一时期对法律调整的新要求而产生的;有的学者却否定了经济法的独立存在,认为经济法只不过是民商法、行政法在市场经济下的新发展。
尽管有些学者对经济法是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持否定态度,但多数法学家已经承认了经济法的独立的法的地位。
那么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的部门,到底是如何产生的呢?当然,由于不同的国家有着不同或者不完全相同社会制度和经济政策,他们的经济法的产生也有着不同的理论基础和原因。
下面主要从经济法产生的主要原因和客观基础两个方来讨论经济法产生的理论根源。
一.经济法产生的原因1. 社会化生产与生产关系的矛盾。
从根本上说,生产力与生产关系的矛盾,是现代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
为了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资本主义的社会经济不断提出社会化的要求,这样,为了消除私有制与资本主义社会经济的不相容的障碍,经济法就必然要产生。
2. 社会化导致现代化国家对经济生产的介入广泛而深化。
由于生产社会化,经济关系日益复杂,社会上各种层次的主体之间,以及不同个体与社会整体之间的经济利益和经济行为的冲突,要求在经济领域内必须有一定的经济调节和利益协调的中心,使经济管理社会化,从社会利益出发实行必要的经济管理和监督,要求有一个公共机构来承经济管理职能,这样的中心或机构,是任何阶层、集团或个人都不能充任的,只能有凌驾于社会之上的国家来充当。
20世纪以来,各国都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日益加强干预和参与经济生产的广度、浓度和力度。
充分发挥国家在管理、组织、监督经济方面的职能。
国家的这些职能活动多是通过立法手段实现的。
现代经济法因此而产生。
二.经济法产生的基础及经济法对其的克服1.市场失灵及经济法对市场失灵的作用市场与计划是两种不同的资源配置形式。
市场是客观的资源组织形式,而计划是主观的。
市场的动力来自经济人的私利,而计划体制的动力则来自人的功利心及对权威和权力的服从。
对经济法起源的思考
也 就是只 有与 民法 、 行政 法 、 刑法 等旗 鼓相 当时 才意 味着 经济法 出来 后才 能认定 一个 生命 来到 这个 世界 。 作 为一 门独立 的法 的部 门的 产生 。 所 以说我 同意 第三 种观 点对 经济 法产 生 时间 的界定 。原 因
第一 种观 点认 为, 经济 法 作为一 个法 律部 门产 生 于古 代社 是经济 法的产 生并非 因某个 或某 些经济 法律规 范的 出现 而产生 ,
者摩 莱 里的 《 自然法典 》 中首先提 出, 在现 代 意义上 开始 使用 并研 究经 济法 的概 念 , 但 却是 2 世 纪 以后 由德 国法学 家进行 0
的。在 2 世 纪二 三十 年代 的美 国 、 国和 日本 等 国, 0 英 经济 立法也 广泛 出现 并在 事实上 形成 了新 的独 立的 法律部 门。
但 一脉 相承 。
义 国家进 入垄 断阶段 、 国家 内部各种 矛盾 日益 激化 。 正式 在这 也
一
第二种 观 点认 为, 济法 的产 生, 是在 经济领 域 中出现 了大 经 就 量 的经济 法律 规范 。例 如 《 煤炭 经济 法》 《 酸钾 经济法 》 德 国 、碳 (
阶段具 有代 表性 的经 济法 律规 范 在美 国和 德 国等一 些国家 颁
布 。 如 《 炭经 济法》 《 酸钾 经济 法》 德 国于 11 例 煤 、碳 ( 99年颁 布) :
反对不法 限制和垄 断 、 护交 易与通 商 的法律 》 克莱顿 法》 保 、《 、 于 11 年 颁布 ) 反对 不 法 限制和垄 断 、保护 交易 与通 商的 法 《 99 ;《 律 》 《 莱顿法 》 《 邦 贸易委 员会法 》 美 国于 19 、克 、联 ( 80年 发布 ) 。 《 联邦 贸易委 员会法》 国于 19 ( 80年 发布 ) 但 是这样 就说经 济 。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
经济法产生的原因分析经济法的产生受到诸多因素的影响,其中政治、经济和法律因素尤为重要.因此本文将结合理论和实例,系统分析经济法产生的原因。
一、政治动因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是一对合体中的不可分割的两个分体。
国家对市民社会的渗透和统合的政治性是不可否认的。
垄断资本主义阶段,市民社会在经济秩序紊乱、失调的情况下,不得不予以认可、或者说不得不在社会契约中对国家做出授权以对社会经济生活加以协调,否则它本身就无法维持下去。
这是经济法产生的政治原因。
在笔者看来,失去控制的社会与干预过度的国家一样会导致发展的失败.有了民主的国家才会有民主的市民社会,强大的市民社会也需要强大的国家。
典型的市民社会是以经济的自律为基础,独立于政治国家的近代市民社会.但由于市民社会是一个私欲间的无休止的冲突场所,这一特性决定了它不仅不能克服自身的缺陷,而且往往趋于使其多元性遭到破坏。
与此同时,私利获得了全面发展的权利,如果任其独立发展,势必导致道德沦丧和社会混乱,使市民社会出于瘫痪状态。
因此,如果市民社会要维持其“市民性”,那么它就必须诉诸一个外在的,但却是最高的公共机构,即国家。
国家承认市民社会,为市民社会确立普遍的法律准则,协调其无力解决的矛盾和冲突。
由此可见,国家或政府的本性决定了政府有能力对失去和谐的市场进行干预,国家干预的手段有很多种,如经济政策、行政命令、经济立法,其中,经济法是国家干预经济的最基本的法律手段。
下面通过分析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诉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责令关闭行政决定案,来进一步理解政治国家对市民社会的干预。
(一)基本案情上海勤辉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勤辉公司)成立于2006年2月,位于黄浦江上游沿岸,经营范围包括混凝土生产、加工、销售。
2010年3月,该公司住所地和实际生产经营地被划入上海市黄浦区上游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
2015年2月,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区政府)以勤辉公司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混凝土制品制造,生产过程中排放粉尘、噪声等污染物为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作出责令该公司关闭的决定。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源—第七组
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源——经济法学课后小组讨论整理(在讨论中,本小组还对“民国时期的经济立法能否算作中国经济法”、“是否应政策需求从而为经济立法”、“中国计划经济时期经济立法的性质”、“中国转向市场经济究竟是政府主导还是市场自动”等小问题产生了不同意见并进行了讨论,整个小组尽可能达成一致意见,意见不同者予以保留。
)要追究中国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根源,首先应明确此处经济法所指的范围。
有学者指出,近代中国经济法制建设,早在清末新政至国民党政府时期,就已经历了其初创、形成和发展的阶段。
1清末时期,内忧外患,为应付政治和财政危机,宣布实行新政,并首先从经济体制改革开始,放宽了对私人资本的限制。
然则由于短命的清末新政,立法也似昙花一般,虽然绚丽确没有适用。
接下来的民国时期颁布了一系列规范性经济法规,短短的几个月内,就颁布了法律法令30多件,沿袭了清末经济立法,比如南京临时政府成立伊始,就颁布了《通饬保护人民财产令》、《通令各省慎重农事文》。
1929年后最主要的有《公司法》、《保险法》、《交易所法》、《工厂法》、《银行法》、《营业税法》、《印花税法》、《破产法》等等。
这一时期有两个立法高潮,一为1914年前后,另为南京国民政府建立初期。
总的来说,此阶段中国经济法很大程度是依赖外国立法借鉴,而且由于当时市场并非完备,导致了相应经济立法行政色彩浓厚。
不过,小组讨论认为民国时期的经济法并非我们今日所谈中国经济法,理由如下:(1)民国时期经济法立法时间仓促,并非中国社会实际中提升所得的法律规范,而只是大部分照抄照搬外国法律,并不能真正调整社会经济关系。
(2)民国政府要走资本主义路线,而新中国所走为社会主义路线,两种社会类型所产生的法律,无论从社会根源到法律价值都是有所区别的。
(3)新中国对于民国时期《六法全书》的全面废弃,造成中国经济法的近代化并没有延续到新中国之后的经济立法。
正因为这一时期并非渊源性,而且当时也无更多实践意义,所以小组着重讨论了新中国成立后,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的经济立法情况。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经济法起源的相关思考经济法起源的相关思考摘要:学术研究要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经济法产生于市场经济社会,自然经济和计划经济社会无经济法可言;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仅指常态经济法,战时经济法和应对危机性经济法还不能称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主要为市场规制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为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关键词:追溯历史;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经济法体系一、破除“凡事追溯历史”的观点学术界有这么一种惯例,即讨论某个问题或现象的起源都要追溯历史,乃至于奴隶制社会和原始社会。
经济法也不例外。
有学者认为,“不论在奴隶制国家、封建制国家、资本主义国家,还是在社会主义国家,都有各自的经济法。
①也有学者认为,“当人类社会进入阶级社会时,随着国家和法律的产生,经济法也就产生了。
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社会中,它是包括在‘诸法合体’的法律之中的。
②也有学者认为,“奴隶主阶级和封建地主阶级为了确保奴隶主和封建地主阶级的所有制不受侵犯,为了维护有利于它们统治的经济秩序,也制定了许多调整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
③等等。
从经济法的起源来看,经济法产生的经济基础是市场经济。
市场经济是较为发达的商品经济的一种形态,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市场经济是在资本主义产业革命后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才有的经济形态。
因此,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产生于19世纪末20世纪初的西方资本主义社会,尤其是产生于资本主义经济危机后。
而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主要以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经济土壤;至于资本主义社会初期,市场缺陷尚未充分显露出来。
因此,当时国家调控经济的土壤尚不存在,因而也无法产生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
虽然,在资本主义社会前的历史阶段或许有关于国家经济性调节的法律规范,但多体现于刑法或行政法性质,还不能上升为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也无必要在讨论经济法时去苛求那些没有关联且无实质意义上的所谓历史渊源。
关于经济法的起源应主要着眼于较为成熟的商品经济发展的阶段。
至于其他一般法律的起源则着眼于人类社会商品经济产生的阶段,如古希腊和古罗马时期等。
从我国来看,虽然自明清以来有了商品经济的萌芽,但我国长期以来乃是自然经济为主导,缺乏商品经济的基础,因而我国天然地缺乏法律产生的经济土壤,包括经济法。
即使所谓的法律,乃是封建专制色彩的刑律占据主导地位,缺乏现代意义上的法律。
自清末以来,我国就形成了法律移植的历史传统。
我国现代意义上的经济法历史主要包括两个阶段:一是民国时期;二是改革开放以来。
因此,探讨我国经济法的起源追溯于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包括计划经济时期,未免有生搬硬套之感觉,没有任何实际价值。
就如同我们研究经济法历史非要从“文革”时期寻找经济法的痕迹一样荒唐可笑。
因为,无论奴隶制、封建制社会还是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缺乏商品经济的土壤,无现代意义上的法律精神可言,运用地多是强权政治和行政手段,充其量往往是政策或政治主张的代名词,至多可以说具有一些行政法的性质,即使那时所谓的经济方面的“法规”也是如此。
其实,这也是经济法与行政法“打架”的原因之一,也正是我们探究两者关系需要予以注入的新视野之一。
从学术研究角度,追溯历史本无过错,也是必须的。
但问题是,是否任何问题或现象的产生只有追溯至奴隶制社会甚至原始社会,才算是正本清源呢?如果考证的确如此,则是学术研究的科学态度使然。
但若不是如此,则未免有牵强附会之嫌。
比如:我国票据法、保险法等,有学者认为我国奴隶制社会即产生,显然有生搬硬套之嫌。
这种做法就连作者本人也有牵强附会之感,但仍为之,究其原因,乃是某种陈旧学术惯例作祟。
似乎只有追溯到最早历史,才能体现学术价值的含金量。
其实这不仅没有任何学术价值研究之必要,而且浪费时间和精力,同时也极易带来无谓的争议。
如果关于经济法起源说纯粹是一种学术观点,则可以理解;但若让僵化的学术风气兴风作浪,则是我们今天学术界的一种悲哀。
二、经济法概念、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1、关于经济法概念的再思考关于经济法的概念,可谓是众说纷纭,目前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协调本国经济运行过程中发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④第二,经济法是调整需要由国家干预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⑤第三,经济法是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规范和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发展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⑥第四,经济法就是调整调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⑦第五,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关系、维护公平竞争关系、组织管理性的流转和协作关系的法;page⑧第六,经济法是调整经济管理和经济协作过程中产生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等等。
通过研究经济法的起源,我们不难看出,上述概念都强调了对国家调节经济关系的规范,其中第五、六概念受到了苏联“纵横统一说”的影响,即在强调规范国家调节的同时,又提出了规范横向的流转协作关系。
其实,无论“国家协调”、“国家干预”、“国家管理”、“ 国家调控”,还是“国家调节”等说法,虽然字面有歧义,但其本质是相同的。
因此,笔者认为,无论何种提法,只要其本质是相同的,都符合经济法起源的实质,经济法学界可以保留各自观点,不必为此展开无谓的争论,让其顺其自然的统一,否则容易陷入“文字游戏”的泥潭,浪费时间和精力。
这是学术界应予杜绝的不良学术风气。
2、关于经济法调整对象及其体系的再思考关于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目前学术界主要有如下几种观点:第一,“二分法”,如张守文教授提出“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邱本教授提出“调整市场竞争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等。
第二,“三分法”,如漆多俊教授提出“市场障碍排除关系、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和宏观调控关系”。
第三,“四分法”,如杨紫〖fjf〗?〖 fj〗教授提出“企业组织管理关系、市场管理关系、宏观调控关系和社会保障关系”,李昌麒教授提出“市场主体调控关系、市场秩序调控关系、宏观经济调控关系和社会分配调控关系”等。
不管哪种观点,至少说“宏观调控关系和市场规制关系”作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已成为共识。
如何界定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笔者认为,讨论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着眼于经济法的起源。
如前所述,经济法产生的范式如下:市场经济→市场调节→市场失灵→国家调节→政府失灵→经济法。
因此,分析经济法的调整对象必须从市场经济入手,这也是经济法区别于有些部门法学的重要因素。
经济法规范国家调节经济,国家调节是因市场失灵而产生的。
因此,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构成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而国家调节经济的内容又取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
关于市场失灵的情形,漆多俊教授概括为市场障碍、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以及市场唯利性。
对此,笔者认为,市场失灵主要包括市场障碍、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这两种情形,至于“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内,原因就在于“ 市场唯利性”容易产生不正当竞争和垄断等情形,而这已包含在“市场障碍”中;同时,“市场唯利性”也容易导致市场主体不愿意投资一些无利可图、投资周期长、风险大且国家和社会又需要的行业,而这显然属于“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一部分。
因此,相应的国家调节经济主要包括:第一,针对“市场障碍”的市场规制关系,这是国家从微观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第二,针对“市场调节机制作用的被动性和滞后性”的宏观调控关系,这是国家从宏观上对市场失灵的调控。
相应的经济法体系主要包括市场规制法和宏观调控法。
至于有学者提出的“三分法”,即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基于“市场惟利性”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笔者已经提出“市场唯利性”已包含在上述两种市场失灵情形中,相应的调控关系也应包含其中。
同时,笔者还认为,随着市场经济的进一步深化,国家应当逐步退出竞争性领域,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范围也愈益缩小,且更多地体现了非市场因素,这是其一。
其二,国家投资经营的组织从事的市场活动仍需要微观上的“市场规制”。
其三,国家投资经营范围更多地存在于非竞争性领域,主要致力于提供公共物品、政府采购、转移支付等,此乃属于宏观上的“宏观调控”范畴。
多属于非市场因素的国家投资经营关系决定其更多地属于宏观调控关系范畴。
相应的,国家投资经营法不应作为经济法体系的单独部分,而应基本纳入宏观调控法范畴,至于其中涉及的特殊的国有企业法部分可以考虑纳入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
此外,有学者提出的“四分法”,经济法的调整对象还包括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或社会保障关系(或社会分配调控关系)。
对此笔者不敢苛同。
首先,从市场主体调控关系或企业组织管理关系来看,笔者认为,任何一个部门法都有法律主体,但不能因此就认为法律主体也成为该部门法的调整对象,比如:民法的调整对象为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并没有否定民事主体;刑法的调整对象为犯罪和刑罚关系,并没有否定犯罪主体等等。
虽然部门法的调整对象往往成为该部门法体系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不一定能够涵盖该部门法体系的整个构成。
也就是说,调整对象并不必然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该部门法的单独构成部分。
换言之,法律主体与调整对象并没有必然联系,这是其一。
其二,关于经济法的主体,比如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其市场主体资格等相关问题实际上已经在宪法、民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予以规定,已非经济法特有内容,故不可成为经济法特有的调整对象。
至于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能否成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笔者认为,虽然法律主体并不必然成为调整对象,但并不能因此而否定法律主体可以成为该部门法体系的单独部分。
比如:行政法的行政法主体制度、刑法的犯罪主体制度等。
但是否所有部门法学的法律主体都可以成为该部门法学体系的单独部分呢?恐怕还有待于进一步研究。
这关键要取决于关于该法律主体的研究是否属于该部门法的特有特征以及是否符合该部门法的本质。
如果我们对公民、法人(包括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等从该部门法的本质及其特征予以研究,从而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于该法律主体的基础性规定,并有别于其他部门法关于该法律主体的特有含义,则它就具有作为该部门法体系单独构成部分研究价值之必要。
比如: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行政法中从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角度研究,在刑法中从犯罪主体角度研究等。
然而,从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来看,市场主体法或经济法主体制度部分主要罗列了企业法、公司法、三资企业法等。
上述内容乃是民商法内容,不能成为经济法主体制度或市场主体法部分的研究对象。
与其如此,经济法的主体制度就没有必要作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加以研究。
而且这种体系编排极容易混淆经济法与民商法等相关部门法的关系,应当予以纠正。
目前,有些经济法教材中涉及特殊企业制度,并作为经济法体系单独部分研究。
笔者认为,这可以作为经济法主体制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