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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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22•【字号】云国土资[2010]399号•【施行日期】2011.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07.02.12•【字号】•【施行日期】2007.02.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部《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下发以来,我省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认真履行职责,在确保建设项目正常进行,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方面,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

目前,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已基本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有的建设项目未对拟建工程所在地矿产资源情况进行调查,或明知工程所在地有矿产资源却不报、瞒报,造成了部分矿产资源无端被压覆;有的建设项目不按规定程序进行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引发了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的矛盾与纠纷;有的市、县(市、区)国土资源主管部门监管不力、对压覆矿产资源的处理意见不够明确等。

为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项目选址和建设,按照《矿产资源法》及其配套法规有关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规定和要求,现就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我省经济社会快速发展,能源、交通、水利、大型建筑群等一大批工程建设项目相继立项和开工建设,压覆了部分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致使原本已经十分紧张的矿产资源供需形势更加严峻,建设单位与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矿业权人矛盾与纠纷不断,因此,各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从全省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认真履行职责,严格监督管理,加强矿产资源的保护与合理利用,保障建设项目用地审批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做好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监督管理工作。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坚决落实国家发展委《关于进一步加强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加强对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我单位拟定下列措施,确保工作顺利开展。

一、组织机构建设设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由工程技术部门负责日常工作。

办公室人员需具备较好的政务管理和专业知识背景,以确保工作的高效与科学。

二、项目篩选机制建立严格的项目筛选机制,对于所有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项目,必须在立项之前进行审查。

首先要进行项目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评估,确保项目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其次,要对项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条件进行评估,判断项目对矿产资源的影响程度。

只有经过严格的评估,项目才能够进入立项阶段。

三、信息共享机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与各相关部门及矿产资源监管机构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确保审批过程中所有相关部门都能够及时获取到项目信息,以便进行综合评审和决策。

四、综合评估和论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办公室要结合各相关部门的意见和专业知识,对项目进行全面的综合评估和论证。

评估和论证过程应当遵循科学、公正、公平、透明的原则,确保决策的科学性和决策的合理性。

五、公众参与机制建设项目涉及重要矿产资源的审批过程中,要积极组织和引导公众参与,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特别是对于重大项目,必须进行公众听证,确保公众的知情权和参与权,以增强决策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六、责任追究机制对于违反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的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个人,要进行相应的追责。

对于违规行为严重的项目,应当及时停止审批和工程施工,并依法追究责任。

以上就是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办公室要加强对各项措施的宣传和培训,确保各级部门和人员能够深入理解、认真贯彻落实这些措施,以推动我国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利用,促进经济可持续发展。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川国土资发[2011]15号)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了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进一步保护国家的国土资源,国土资源部决定加强相关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组织领导
二、完善审批流程
国土资源部将制定统一的审批流程,明确各个环节的职责和要求。

建设单位在申请建设项目时,必须提交明确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报告中要包括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情况描述、开采对资源的影响评估以及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方案。

审批机构要对这些材料进行认真审核,并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审批决定。

三、严格用地审批
建设项目需要用地的,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用地审批的管理。

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对建设项目用地进行评估,确保用地符合规划和资源保护的要求。

对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所在地的建设项目,要特别谨慎审批,并根据调查报告的结果,评估建设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影响,保护资源,并给予合理的补偿。

四、加强监督执法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监督执法工作,确保建设单位按照审批的要求履行相关责任。

对于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同时,建设单位也应加强自身的监管,确保项目的合法性和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保护。

五、加强宣传教育
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增强全社会的资源保护意识。

要广泛开展资源保护知识的普及活动,提高公众的环境意识和法律法规的知晓率。

同时,要加强与媒体的合作,以宣传报道的方式推动资源保护工作的开展。

六、加强科研与技术支持。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0.12.03•【字号】苏国土资规发[2010]3号•【施行日期】2010.12.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江苏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我省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国土资规发〔2010〕3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厅各处、室、局,厅各直属单位:现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我省的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其他的10种优势矿产及紧缺矿产(见附件2)。

二、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供地前,到省国土资源厅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三、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镇)建设用地范围外的建设项目(除省级以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在建设用地预审阶段,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查询是否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格式见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附具项目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选址位置图以及省辖市国土资源局出具的对该项目是否压覆矿产资源初步审查意见(格式见附件4)。

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建设项目不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的,由省国土资源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未压覆矿产资源的证明。

四、省级以上重要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和经省国土资源厅审查认定涉及压覆矿产资源、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向省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五、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1、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的申请(格式参见附件3,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2、项目有关批复文件;3、项目选址位置图;4、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情况地质调查鉴定报告(报告格式见附件5);5、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及评审意见书;6、与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

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20.04.28•【文号】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施行日期】2020.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服务的通知自然资办函〔2020〕71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自然资源主管部门,部机关相关司局: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提升政务服务效率,根据《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和《自然资源部关于推进矿产资源管理改革若干事项的意见(试行)》(自然资规〔2019〕7号)有关规定,现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全面开展特定区域调查评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已批准设立的各类开发区、国务院已批准的自由贸易试验区等特定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不再对区域内的市场主体单独提出评估要求。

省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特定区域内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情况的统一调查评估和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工作。

新设立的及范围调整的特定区域,应在批准前完成调查评估。

二、做好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的工作衔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通过后,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将相关信息录入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并同时发送建设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

取消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后,以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批复文件作为转发用地批复及供地的条件。

三、建立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查询服务系统各省(区、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收集整理辖区范围内查明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及区划、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等基本情况数据,做好数据库建设,实时更新数据,及时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运行,方便建设单位通过互联网预查询。

四、开通互联网远程申报渠道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在门户网站或相关政务网站上线开通远程申报系统,建设单位可通过远程申报系统提交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申请及相关申请资料(含补正资料),涉及国家秘密的除外。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公布日期】2013.05.20•【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5.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范围(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

[2011]15号⽂四川省国⼟资...四川省国⼟资源厅关于转发《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加强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资源局,各建设项⽬⽴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步规范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作,国⼟资源部下发了《国⼟资源部关于进⼀步做好建设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作的通知》(国⼟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并认真贯彻执⾏。

⼀、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地预审或⽤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安全且建设项⽬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范围和标⾼组成。

⼆、明确管理分⼯压覆⽯油、天然⽓、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资源部审批。

国⼟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申请调查建设项⽬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资源⾏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

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鄂土资规[2013]1号【发布部门】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3.05.20【实施日期】2013.05.2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湖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鄂土资规〔2013〕1号)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国土资源局:为严格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既保护矿产资源,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又确保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明确审批范围(一)凡因建设项目的实施,导致一定范围内已查明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矿产资源。

上述一定范围是指建设项目用地及其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相互影响范围,统称建设项目压覆范围(或建设项目保护范围)。

(二)建设项目压覆范围与矿业权范围交叉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建设单位提供有乙级以上资质的相关单位出具的论证意见和安全监管部门批复,以及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包括互不影响、互不追责及由此产生的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内容的协议,并报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可不作压覆矿产资源处理。

(三)矿山企业在其自身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四)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磷矿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家批准的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二、严格审批权限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审批,按照被压覆矿产资源的种类和规模,划分审批权限。

(一)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累计查明资源储量的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或大型矿区资源储量被压覆三分之一以上的,须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2011]15号文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

四川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通知各市(州)国土资源局,各建设项目立项审批和管理机关、各项目建设单位、各地勘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国土资源部下发了《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现转发给你们。

同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严格管理范围凡是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建设单位必须按规定向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须提交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登记书。

否则,其用地申请不予受理。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影响区与矿业权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建设项目影响区是指建设单位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经论证后确定的能保证建设项目安全且建设项目不会影响该范围以外的矿产资源开采的范围。

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是空间范围,由平面范围和标高组成。

二、明确管理分工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累计查明资源储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按规定报请国土资源部审批。

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以外的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由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批。

三、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审批要求(一)申请调查建设项目选址和规划编制前,由建设单位向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分别调查了解建设项目影响区范围内的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情况。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市国土资源局,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管理工作,提高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效率,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的原则,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及建设项目选址前,向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或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信息院,了解矿产资源分布情况和矿业权设置情况。

建设项目完成立项审批和确定用地范围后,按照内国土资字〔2010〕259号文件要求,及时提出压覆矿产资源申请,办理相关手续。

二、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应符合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

按矿业权(即各有关探矿权、采矿权)内、外分别估算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确定压覆矿产资源范围;无查明或预测矿产资源的地段,依据用地单位所提供资料,分别确定相关占地范围;并满足压覆矿业权协议(简称压覆协议)相关内容需要。

三、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建设用地单位与矿业权人应依据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签订压覆协议,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协议应包括建设项目名称,压覆矿业权名称、矿业权证号、矿业权有效期限,压覆矿业权范围、压覆矿产资源储量,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的范围,双方各自权利义务及补偿方式并承诺保证安全生产、相互避让、不开采压覆矿产资源等内容。

凡拖延签订压覆协议,导致建设项目用地报批不能及时组件的,或国家、自治区重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由盟行署、市政府负责协调解决,并出具限期协调解决签订压覆协议的承诺函,可作为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的依据。

压覆矿产资源批准文件下达后,给相关矿业权人的通知,由建设项目所在地盟市国土资源局负责送达,并由其负责督促建设用地单位和相关矿业权人,按照国土资发〔2010〕137号文件要求,及时办理压覆矿产资源登记和变更矿业权范围手续。

国土资发(2010)137号

国土资发(2010)137号

附件7国土资发(2010)137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00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规范管理高效服务—— 国土资源部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访部矿产储量司负责人

规范管理高效服务—— 国土资源部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访部矿产储量司负责人

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国土资源部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访部矿产储量司负责人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土资源部•【公布日期】2010.11.29•【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规范管理高效服务——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访部矿产储量司负责人近日,国土资源部出台了《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通知》出台基于怎样的背景?《通知》确立了哪些重要管理原则?有什么新的管理措施?记者就这些问题采访了部矿产储量司负责人。

记者:什么叫压覆矿产资源?负责人:压覆矿产资源是指因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的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情况。

我国在《矿产资源法》中明确规定:“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XXX开采情况。

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矿产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所有权包括矿产资源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能。

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实质上是对矿产资源的处置,所以必须得到《矿产资源法》授权部门即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许可。

对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这是法定的职责。

为此,2000年国土资源部根据《矿产资源法》规定,发布了《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规定了压覆矿产资源的管理权限、基本程序,用以指导全国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

同时,国家通过建立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制度将对矿产资源进行勘查开采的权力配置给矿业权人,矿业权属于用益物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需要妥善处理好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双方的利益关系。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国土资源部最近出台《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的有关背景情况?负责人:当前我国正处于经济建设高速发展时期。

近年来,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呈快速增长态势,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工作任务量不断加大。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正文:----------------------------------------------------------------------------------------------------------------------------------------------------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土资源局(地矿局、矿管办),平潭综合实验区环境与国土资源局:为加快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查审批工作,简化审查审批环节,更好地服务我省社会经济发展,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福建省铁路建设压覆矿产资源评估补偿管理办法》(闽政办〔2012〕1号)和我省实际,按照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的原则,现就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凡在本省境内拟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的,建设单位必须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根据项目用地和有关工程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影响范围,持影响范围拐点坐标(纸质和电子版)、建设项目影响范围示意图、《福建省拟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调查表》(见附件)及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意见向省国土资源档案馆查询项目影响范围内矿产资源分XXX矿业权(采矿权、探矿权,下同)设立情况。

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应做好全省矿产地、采矿权、探矿权资料数据的日常收集工作,建立全省矿产地、探矿权、采矿权动态空间数据库,为建设项目及时出具查询结果。

二、经查询拟建项目影响范围内无压覆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根据省国土资源档案馆出具的无压覆矿产资源查询结果出具证明。

三、需压覆矿产资源的拟建工程项目,建设单位须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写《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评估报告》,评估报告必须明确拟建项目压覆区范围、压覆储量、拟建项目压矿必然性论证、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结论;压覆普通建筑材料用的砂、石、粘土矿,资源储量为小型的非重要矿产资源(除高岭土、叶蜡石、萤石、水泥用灰岩、玻璃用砂等矿种外)及资源储量未经评审备案的矿区可不编写评估报告。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

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XX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2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2自治区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一马当先,全员举绩,梅开二度,业 绩保底 。20.10.1820.10.1820:2420:24:2220:24:22Oc t-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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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实无法避让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 产资源审批手续。
四、建设单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审批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查询申 请”的复函。
(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评估报告(以下简称“评估报 告”)。
(三)涉及矿区范围重叠的,要有与 矿业权人签订同意压覆的补偿协议。
关于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 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关于进 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 〔2010〕121号)精神,结合我区实 际,就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 源审批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 (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已办理压覆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 不再办理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县(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 供地前,到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办理压 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二)项目有关批复文件、项目选址位 置图。
(三)项目所在地地州市国土资源局出 具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件3)。
(四)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 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审查后,建设 项目不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自 治区国土资源厅向项目建设单位出具未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审查认定涉 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或与矿产资源规划 范围、矿业权矿区范围重叠的建设项目,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云国土资[2010]399号【发布部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发布日期】2010.12.22【实施日期】2011.02.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10〕399号)各州(市)国土资源局、项目建设单位、地质勘查单位: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精神,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建设项目用地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确保我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顺利进行,现就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切实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

要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利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明确管理分工(一)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的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必须按本通知规定报批,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矿业权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矿业权)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建设项目原则上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我省优势矿产、紧缺矿产(附件4)。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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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三篇篇一: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自20XX年我部印发《关于规范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XX〕386号)以来,各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高度重视,积极探索,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管理办法,保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顺利进行。

为总结经验,进一步规范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审批是《矿产资源法》确定的一项重要管理工作,对避免或减少压覆重要矿产资源、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建设项目正常进行具有重要作用。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目的和意义,加强领导,进一步转变管理理念和管理方式,既要加强审批管理,又要做好服务;做到既保护矿产资源,又有利于建设项目顺利进行,维护矿业权人合法权益。

二、严格管理范围凡建设项目实施后,导致其压覆区内已查明的重要矿产资源不能开发利用的,都应按本通知规定报批。

未经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产资源。

建设项目压覆区与勘查区块范围或矿区范围重叠但不影响矿产资源正常勘查开采的,不作压覆处理。

矿山企业在本矿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资源不需审批。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炼焦用煤、富铁矿、铬铁矿、富铜矿、钨、锡、锑、稀土、钼、铌钽、钾盐、金刚石矿产资源储量规模在中型以上的矿区原则上不得压覆,但国务院批准的或国务院组成部门按照国家产业政策批准的国家重大建设项目除外。

三、明确管理分工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由省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压覆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或压覆《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矿种(石油、天然气、放射性矿产除外)累计查明资源储量数量达大型矿区规模以上的,或矿区查明资源储量规模达到大型并且压覆占三分之一以上的,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

四、规范报批要求按本通知规定由国土资源部负责审批的,建设单位应履行以下手续:(一)建设项目选址前,建设单位应向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查询拟建项目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规划、矿产资源分布和矿业权设置情况,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为建设单位查询提供便利条件。

不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由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确需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建设单位应根据有关工程建设规范确定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范围,委托具有相应地质勘查资质的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

(二)有关材料经建设项目所在省(区、市)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同意后,将以下材料(纸质和电子版各1套)报国土资源部: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附件1);2.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见附件2)及评审意见书;3.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初审意见》(编写提纲见附件3);4.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

(三)建设项目压覆已设置矿业权矿产资源的,新的土地使用权人还应同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协议应包括矿业权人同意放弃被压覆矿区范围及相关补偿内容。

补偿的范围原则上应包括:1.矿业权人被压覆资源储量在当前市场条件下所应缴的价款(无偿取得的除外);2.所压覆的矿产资源分担的勘查投资、已建的开采设施投入和搬迁相应设施等直接损失。

(四)建设单位应在收到同意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批复文件后45个工作日内,到项目所在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

45个工作日内不申请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手续的,审批文件自动失效。

五、加强审批管理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规范管理,做好服务。

(一)凡符合审批要求的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申请,国土资源部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压覆或者不准压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由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通知相关矿业权人。

(二)省(区、市)国土资源厅(局)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时应通知相应矿业权人在45个工作日内到原发证机关办理相应的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变更手续。

逾期不办理的,由原发证机关直接进行勘查区块或矿区范围调整,并告知矿业权人。

(三)已批准建设项目压覆的矿产资源,各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设立矿业权。

六、做好与土地管理衔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协调,做好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与土地管理的衔接。

凡申请办理土地预审或用地审批的,要按照有关规定,提交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证明或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登记有关材料。

否则,不予受理其用地申请。

在市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编制阶段,本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当地已探明重要矿产资源储量分布状况,以及矿产资源规划安排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和保护情况,充分考虑城市建设发展涉及压覆重要矿产资源问题,合理确定城市发展方向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布局。

有条件的地方,可以统一开展调查,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调查报告,经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后,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已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储量预登记的,不再办理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但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出让或划拨用地前,到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登记手续。

未统一开展建设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调查和预登记工作的城市,在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审批时,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履行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手续。

各省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贯彻本通知精神,落实审批管理职责,做好宣传培训工作。

结合矿产资源特点,提出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名录,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报部。

要及时总结实施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向国土资源部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土资源部二〇XX年九月八日附件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国土资源部: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概述:简述立项背景、审批(备案)状况、项目基本情况(位置,拟用地范围、拐点坐标、面积,压覆区范围、拐点坐标、标高、面积)。

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简要说明。

压覆区矿产资源概况:矿种、资源储量类型、埋深、质量,并分矿区、矿业权人列出压覆的资源储量。

现按《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管理的通知》的规定,将材料报上,请批准压覆建设用地压覆区范围内矿产资源。

附件:1.《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及其附件、附图、附表2.建设用地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详细论证材料3.建设项目压覆矿业权的,应附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含矿业权人同意压覆并不动用已批准压覆的矿产资源的协议原件及矿业权许可证复印件(加盖矿业权人公章)(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年××月××日附件2关于××××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编写提纲)第一章概况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项目由来、主管机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建设项目批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拟投资规模。

二、目的任务三、建设项目所在地概况位置、交通,自然地理、社会经济概况。

四、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以往地质工作简述以往地质勘查工作单位名称、工作时限、提交的地质成果、评审备案(审批、认定)情况及储量类型与数量;建设用地压覆区内矿区(产地)情况。

五、建设项目用地及周边地区矿业权设置情况勘查、开采单位名称、矿种、范围及拐点坐标、法人、生产规模、探矿权、采矿权证号、有效期等情况;建设用地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设置情况。

六、本次调查情况简述(一)调查工作起止时间、工作范围及投入的主要工作量。

(二)调查依据(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储量报告)。

(三)调查工作方法及质量评述(主要包括地质测量工作方法、精度;地质编录、取样方法、化验及其质量等)。

(四)调查工作取得的主要成果。

第二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必然性论证一、建设项目必要性论证二、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不可避免性论证(一)项目选址方案对比分析及现选址方案最优化论证。

(二)项目设计方案对比分析及现设计方案最优化论证。

三、项目社会经济效益评价第三章建设项目压覆重要资源储量估算一、资源储量估算工业指标及其依据二、资源储量估算方法的选择及依据三、资源储量估算范围确定的依据、方法,计算公式,压覆区边界拐点坐标、标高及面积四、矿体圈定及块段划分原则五、资源储量估算参数的确定六、资源储量估算结果按矿体(层)、矿区、探矿权、采矿权人估算被压覆的资源储量(含表格)。

七、资源储量变化情况评述(一)本次结果与所依据的储量报告估算结果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二)本次估算结果与对应储量表中资源储量数据对比分析(储量类型、数量变化及其原因)。

第四章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详细论述建设项目与被压覆资源的经济社会效益对比分析。

第五章结论及建议附件:1.项目批准(备案)等文件(复印件,加盖项目单位公章)2.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单位公章)3.编制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委托函或者合同(原件)4.建设单位确定压覆区范围论证材料附图:1.地形地质图(1/10000或1/5000,标明项目的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2.原储量报告在压覆区的资源储量计算图(或组图)3.资源储量计算图(或组图)4.压覆区(地段)地质(代表性)剖面图5.资源储量计算所利用工程的钻孔柱状图6.本次资源储量估算范围与所依据储量报告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7.项目拟用地范围、压覆区范围、压覆区内探矿权、采矿权范围和矿区(产地)资源储量估算范围叠合图8.建筑物平面分布图(含拐点坐标)附表:1.储量估算表2.测量成果表3.本次估算的资源储量与对应储量表资源储量对比变化表(储量类型、数量变化)附件3关于对××××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初审意见(编写提纲)一、基本情况(一)建设项目概况:简要说明建设项目由来、主管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批准(核准、备案)机关及文号,拟建地点,拟用地范围、面积、坐标、标高,拟投资规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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