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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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办事指南

一、法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主席令第74号,1996年8月29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地质矿产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

(二)《四川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四川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1997年10月17日)第三十三条:“在建设铁路、工厂、水库、城市水源地、输油管道、输电线路、高速公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之前,建设单位必须向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了解拟建工程所在地区的矿产资源分布和开采情况。凡是压覆重要矿床的建设项目,必须附有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意见。”(三)国土资源部文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37号,2010年9月8日)。

二、申请条件

在建设铁路、公路、工厂、水库、输油管道、输电线路和各种大型建筑物或者建筑群和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可行性研究阶段,经四川省国土资源厅调查,建设项目压覆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且建设单位确需压覆的,建设单位应委托有资质的地质勘查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经评审机构评审,并与矿业权人签订协议,方可办理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事项。

三、申报材料

1.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的申请函(编写提纲见“川国土资发(2011)15号”附件5);

2.关于xxxx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矿产资源的评估报告(原件,报告和图件要符合存档要求,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编写提纲见“川国土资发(2011)15号”附件6);

3.建设单位委托地质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影响区开展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并编制评估报告的委托书;

4.勘查单位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审查意见(原件,勘查单位法定代表人和总工程师签名并盖章);

5.勘查单位勘查资格证复印件(加盖勘查单位印章);

6.评审机构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评估报告的评审意见书;

7.建设单位与矿业权人签订的协议(原件);

8.省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资料(申请单位的有效通信地址和通讯方式、申请单位的委托书、经办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等)。

四、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持上述申报料到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以下简称“窗口”)申请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

(二)省国土资源厅审查:

1.压覆属省国土资源厅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的,省国土资源厅对建设项目压覆已查明重要矿产资源审批。由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省国土资源厅窗口将审批函发送申请人及矿山所在地市级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2.压覆属国土资源厅部审批权限的矿产资源的,厅初审后报国土资源部审批。

3.审查后需补充修改资料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审查不合格的,审查人说明原因退回申报材料。

(三)取件人凭身份证和受理通知书在窗口领取办理结果。

说明:

重要矿产资源是指《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办法》附录所列34个矿种和四川省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本行政区优势矿产、紧缺矿产。

已查明矿产资源是指已登记录入我省矿产资源储量数据库的矿产资源、有效采矿权内的矿产资源以及有效探矿权内经有资质地质勘查单位勘查和按规定权限经由矿产资源储量评审机构评审,并办理了储量评审备案和查明储量登记的矿产资源。

五、办理时限

从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六、收费依据、收费标准

不收费

七、联系方式

联系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国土资源厅窗口:(028)86939849

省政府国土资源厅矿产资源储量处:(028)87036196

投诉电话: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028)86936179 86942671

省国土资源厅:(028)87036180

网址:省政府政务服务中心:

省国土资源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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