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供用电营业规则
供用电营业规则一、定义1.1 供用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规则》)是规范中国电力公司(以下简称“CPC”)供用电市场和发电企业(以下简称“发电企业”)运行的规则和要求,发电企业有义务遵守《规则》。
二、供用电营业2.1 供用电营业主要包括向客户销售电力、规定客户的负荷及电费收取、整理及处理客户的报装服务,以及协调各相关主体的电力需求和供给,完成电力的供用电对接、市场化服务和运行管理功能。
2.2 客户的电费收费是供用电营业的重要侧重点,电费标准由发电企业和CPC在履行职责下酌情决定,电费有高低峰电费、标准电费等。
2.3 为提高电力营销服务质量,发电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电力服务。
2.4 发电企业与CPC应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尽量满足和改善客户的用电需求。
三、缴费3.1 发电企业应按照CPC规定的缴费方式及时缴纳电费。
3.2 发电企业如未按时缴纳电费,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四、客户服务4.1 发电企业应将电费以及其他相关服务履行情况如实反映在CPC的信息系统中。
4.2 发电企业应尽力提供及时、有效、便捷、优质的客户服务,为客户提供必要的依据等,并如实填写。
4.3 发电企业应指定专人负责供用电活动,并建立有效的责任制度,维护客户的权益。
4.4 发电企业应配合CPC开展居民用电能效宣传宣讲及推广活动,提高客户的用电能力和用电意识。
五、报装服务5.1 对客户的报装服务,发电企业应严格按照CPC规定的流程和要求办理,按时报装,确保供用电安全、及时、有序运行。
5.2 发电企业应尽力满足客户报装服务需求,确保客户报装办理流程规范、顺畅、及时。
六、违约责任6.1 若发电企业违反《规则》,应当承担一定的违约责任,CPC有权将其处以罚款、责令其纠正等处理措施。
6.2 发电企业发生违法行为的,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7.3 发电企业遇到联络不畅、信息报送异常等异常情况时,应及时与CPC进行沟通,协商妥善处理。
以上就是中国电力公司供用电营业规则,希望发电企业能形成良好、高效的严谨有序的供用电营业秩序,积极推进CPC供用电市场问题的解决,确保供用电企业和客户的共同利益。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
供电营业规则(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2.08•【文号】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施行日期】2024.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4号《供电营业规则》已经2024年2月5日第9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6月1日起施行。
主任:郑栅洁2024年2月8日供电营业规则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供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电能计量与电费结算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依照《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当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
第四条供电企业应当无歧视地向用户提供供电服务并按照电力体制改革的要求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履行相应的服务责任。
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信息公开有关规定,主动公开与供用电相关的政策制度、服务标准、投诉或监督渠道等信息。
本规则应当通过供电企业的供电营业场所及各类线上服务渠道公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七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一)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三线为380伏,三相四线为380/220伏;(二)高压供电:为10(6、20)、35、110(66)、220(33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当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当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
第八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当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运维管理出发,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电网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 解读第四十七条
供电营业规则解读第四十七条供电营业规则(一)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供电营业行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供电安全和用户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国内供电企业和用户的供电营业活动。
第三条供电营业活动应依法公开、公平、公正进行,瞒报、谎报或不当处理供电业务的行为应予以纠正和追究。
第四条用户履行本规则的义务,享有按照登记信息、使用合法供电设施和接受合理服务、妥善处理供电业务的权益。
第二节供电服务第五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电力市场管理办法的规定,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用户的正常用电需求。
第六条新用户申请供电,应按规定提交申请书和相关资料,经同意后签订供电合同。
第七条供电企业应当根据用户的需求提供不同档次的电能服务,并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用户应当按合同约定使用供电设施,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使用超过合同约定的电力负荷。
第九条用户使用的电器设备和用电设施应符合国家和地方的相关标准要求,供电企业对不符合要求的设备有权责令停止使用。
第十条供电企业应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定期进行设备维护检修,并及时处理供电设备故障。
第三节供电收费第十一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价政策,合理确定各类用户的电价标准,并及时向用户公告。
第十二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电价政策,及时向用户提供用电量和费用的详细信息,并向用户解释电费的组成和计算方式。
第十三条供电企业对用户的电费应根据用电量实行计量收费,不得随意增加或减少费用。
第十四条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严禁欠费,供电企业有权按照法律、合同约定采取停电等措施。
第十五条对于以欠电费为由停电的用户,供电企业应当依法履行停电预警程序,并在停电前及时通知用户。
第四节供电安全第十六条供电企业应当按照国家和地方的有关规定,对供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障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十七条用户未经供电企业同意,不得私自改变供电设施和线路,严禁在供电设备上吊挂、放置易燃易爆物品。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1. 为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电力部门(以下统称供电局)和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
3. 为贯彻本规则,供电局应按照附录《用电监察条例》的规定,开展用电监察工作。
4. 供用电双方应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供电局应严格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5.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周率为交流50周/秒。
6.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 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7. 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8. 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到直配方式供电。
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已供电者,应尽速改造。
9.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
供电局应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便于城建部门统一安排供电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以及在城市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物群中予留区域配电室和营业网点的建筑面积。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结合农田水利、社队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经济发展,由供电局统一规划。
集体自筹资金兴建农村输电、变电设施时,应从全局出发,服从电网统一规划。
10.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局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用电营业规则解读
供用电营业规则解读用电营业规则是指电力公司或电力管理部门制定的,用于规范用户用电行为、保证用电安全、保障供电质量的一系列规定。
下面是对供用电营业规则进行解读:一、用户接入电网1.供电手续:用户在用电前需完成接入电网的相关手续,包括填写申请表格、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等,以确保用电安全和电力设备的正常运行。
2.电能计量:用户用电需经过电能计量装置进行计量,以确定用电量并进行计费。
3.电压和频率:电网供电的电压和频率应符合国家标准,用户接入电网时要求符合相应的电压和频率范围。
二、用户用电行为1.安全用电:用户在用电过程中应遵守电力安全使用规定,注意用电负载,禁止超负荷用电,防止电源短路、过热等不安全行为。
2.用电设备维护:用户需对自身用电设备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确保设备正常运行,并避免因设备故障引起的用电事故。
3.用户责任:用户需对自身用电行为负责,不得私拉乱接电线,不得擅自更改电表,不得违规用电等。
4.用电峰值调整:当电网供电过载时,电力公司有权采取合理措施调整用户用电峰值,以保证供电质量。
三、电费计费和缴费1.电费计算方法:电费按照用户用电量和电价进行计算,电价通常根据用户类别和用电性质进行区分。
2.计费周期:电费计算周期一般为月度,用户每月需根据实际用电量缴纳电费。
3.缴费方式:用户可以选择线上或线下缴费方式,缴纳电费需按时足额缴纳,逾期缴费可能会产生滞纳金。
4.电费票据:供电公司会提供发票或电费凭证,用户需妥善保存以备查询和核对。
四、用电服务和投诉处理2.投诉处理:当用户对供电服务不满意时,可以向供电公司进行投诉,供电公司应及时受理投诉并积极处理,并告知用户处理结果。
以上是对供用电营业规则进行的解读,这些规则的目的是为了确保用电的安全、稳定和公平,保障广大用户的用电权益。
同时,用户在用电过程中也需遵守相关规定,共同维护良好的用电秩序。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干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干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干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l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
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
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第十一条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企业应按其负荷重要性、用电容量和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颁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号【颁布日期】 19961008【实施日期】 19961008【章名】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章名】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臵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章名】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低压供电:单相为,,,伏~三相为?,,伏,,、高压供电:为,,、?,,,?,、,,,、,,,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千伏或,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臵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千瓦的可采用低压,,,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前言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是由国家能源局制定并颁发的,是规范电力市场运行和促进电力市场发展的法规性文件。
本规则主要包括供电企业组织、电网接入与市场化交易、电价与收费、用电管理与服务等方面的内容。
一、供电企业组织供电企业是指在法律规定范围内从事输配电业务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其主要职责是依法组织、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电力设施,满足用户用电需求。
本规则强调了供电企业的主体地位和服务质量。
其中,应明确供电企业与用户的权责关系,合理确定供电服务费用,并加强监管措施,确保供电企业运营稳定可靠。
二、电网接入与市场化交易电网是连接发电和用电设施的基础设施,电网接入是指发电企业或大用户连接电网并接受供电企业供电的过程。
市场化交易是指电力市场主体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情况,通过市场方式进行电力交易的行为。
本规则规定了电网接入和市场化交易的相关制度。
其中,应明确电网接入的程序与标准,加强电力市场监管,建立公平透明、稳定可靠的电力市场机制。
三、电价与收费电价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销售电力的价格,收费是指供电企业向用户收取的电力服务费用。
本规则要求合理确定电价与收费标准,遵循市场化原则和等价交换原则,保障用户权益,同时也要兼顾供电企业合理获利。
同时,还要加强电力市场价格监管,防止价格垄断和恶意竞争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四、用电管理与服务用电管理和服务是指供电企业对用户用电情况进行管理和服务的行为,包括用电检查、计量计费、用电提示、技术支持、事故处理等服务。
本规则强调了用电管理和服务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其中,应实行用户认证制度,提高用电服务水平,便利用户使用电力,加强电力安全监管,加大用电节能宣传力度。
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是电力行业的重要法规,规定了电力市场运行和发展的重要内容。
为确保电力市场有序稳定发展,促进电力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应全面贯彻落实本规则,加强电力市场监管,提升供电服务水平和电力质量。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颁布单位】全国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颁布日期】 1996年10月 8日【实施日期】 1996年10月 8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另附:补充规定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诉说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则,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 <<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用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的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
《供电营业规则》电力工业部《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供电营业规则》(以下简称本规则)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网建设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国务院关于推进供电服务市场化的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根据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实际经营情况,补充规定有关供电营业管理、服务回应和用电服务及安全保障等具体事项。
一、定义1. 用户:指有合法用电权且已安装电能表的供电企业客户。
2. 工商业用户:指用于工商业生产或服务的用户,主要为企业单位或个体户等。
3. 居民用户:指非居住用户,主要为家庭等。
4. 消除网络损耗:指对电力系统采取的能量消耗管理措施,利用消除网络损耗技术等手段,改善变电站、配电线路等电力设施的能量消耗率,降低系统运行成本,提高电能质量和系统效率,减轻环境污染。
二、供电营业管理1. 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对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等不得有利益输送行为,不准以任何名义要求、收取、接受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的财物。
2. 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严格履行营业承诺,严格以规定形式向用户发放营业凭证和上网单,持续摸底电价,妥善处理用户与电能表押金、电费缴纳等问题,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推诿办理。
3.供电企业及其各供电营业单位应建立“开灯要求催缴未归零电费”制度,在各营业点向用户及其领导、中介及各类商业实体发放发票等收费凭证时,应告知其未归零的电费由于工商业用户要求加力缴纳,提醒其及时缴纳未归零的电费和电能表押金等,以免影响用电。
三、服务回应1.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要加大服务保障力度,及时正确答复、处理用户投诉、咨询和报修等,积极沟通、共同解决,确保用户save-happy;服务,以提高客户满意度。
2.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价条例》定价、发票、管理费用等有关规定,根据用户要求提供电价申报、发票开具、电费分摊计算等服务,并提供发票认证查询服务。
3.供电企业及其供电营业单位应将电费缴纳当作主要工作内容,积极倡导用户实名登记开户,为用户量身定制银行自动缴费、售电缴费、网上缴费等不同形式的电费支付服务,及时筹办、投入用电结算缴费设备,通过收付款行业协会运营的银行收付款服务,实现全行业网上缴费功能。
供电营业规则2023
供电营业规则2023
1. 终端用户供电规则:
- 用户有使用电力设备的权利,但需遵循电力安全使用规定。
- 用户应按时缴纳电费,未缴纳电费将停电。
- 用户应注意用电负荷控制,不得超负荷使用电力。
- 用户应定期清洁和维护电力设备,确保安全可靠使用。
- 用户如需终止供电服务,应提前通知供电公司,并办理相关手续。
2. 供电公司营业规则:
- 供电公司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及时、安全地向用户提供电力供应服务。
- 供电公司将按照市场化原则进行电价制定,公平合理地收取电费。
- 供电公司将定期进行电力设备巡检和维护,确保供电设备的安全运行。
- 供电公司将建立社会服务机制,及时响应用户的电力问题和需求,提供良好的客户服务。
- 供电公司将积极推进电力技术升级和节能减排工作,提高供电质量和环境友好程度。
3. 断电补偿规则:
- 当供电公司出现故障导致用户断电时,供电公司将迅速处理故障并恢复供电,确保用户用电需求。
- 若供电公司无法在规定时间内恢复供电,将按照相应的断电补偿标准给予用户经济赔偿。
4. 电力安全规范:
- 终端用户应合理使用电力,做到安全用电、防止电火灾。
- 用户应定期检查用电设备是否正常,如发现异常及时修复或更换。
- 用户应注意用电线路的布置和移动,并防止电线老化、短路等情况。
以上供电营业规则2023仅为参考,实际情况以当地的供电公司规定为准。
用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发布,自1996年10月8日起实施)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一章总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使用。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现行有效发布:1996-10-08实施:1996-10-08基本信息发文字号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效力级别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发布日期1996-10-08实施日期1996-10-08发布机关电力工业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业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第四章受电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第六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第七章并网电厂第八章供用电合同与违约责任第九章窃电的制止与处理第十章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供电营业规则》经审查同意,现予发布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1996年10月8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及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提标供电和用电.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是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但有单台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旱,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2024版供电营业规则
2024版供电营业规则
嘿,朋友们!今天咱要来聊聊 2024 版供电营业规则,这可关系着咱生活中的用电大事儿呢!你想想看,要是没有规矩,那供电不得乱套呀!
比如说,咱家里的电坏了,咱得找供电部门吧,这时候供电营业规则就起作用啦。
就好比踢足球得有规则,不然大家都乱踢一气,那比赛还怎么进行呀!再比如说,供电的价格得有个标准吧,总不能随便乱收呀。
这就跟咱去市场买菜一样,得明码标价,让人心里有数嘛!
还有哦,对于供电的稳定性,那也是有要求的。
这不就跟咱坐火车一样,总不能一会儿快一会儿慢甚至突然停下来吧,那多吓人呀!而且对于一些特殊情况,比如停电了咋办,规则里也都有说法呢。
总之,2024 版供电营业规则真的很重要,咱可得好好了解,这样才能
更好地享受电带给我们的便利呀!我的观点就是:它是保障我们用电权益和供电秩序的重要基础,我们都应该重视和遵守。
供电营业规则
供电营业规则(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令第8号1996年10月8日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供电营业管理,建立正常的供电营业秩序,保障供用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在进行电力供应与使用活动中,应遵守本规则的规定。
第三条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服从电网统一调度,严格按指标供电和用电。
第四条本规则应放置在供电企业的用电营业场所,供用户查阅。
第二章供电方式第五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赫兹。
第六条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电压: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或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用户需要的电压等4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在110千伏及以上时,其受电装置应作为终端变电站设计,方案需经省电网经营企业审批。
第七条供电企业对申请用电的用户提供的供电方式,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合理和便于管理出发,依据国家的有关政策和规定、电网的规划、用电需求以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与用户协商确定。
第八条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l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的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第九条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l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电负荷密度较高的地区,经过技术经济比较,采用低压供电的技术经济性明显优于高压供电时,低压供电的容量界限可适当提高。
具体容量界限由省电网经营企业作出规定。
第十条供电企业可以对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采用发电厂直配供电方式,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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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供用电营业规则第一章总则1. 为协调电力供、用双方的关系,明确双方的责任,确立正常的供用电秩序,安全、经济、合理地使用电力。
为社会主义现代化服务,特制定本规则。
2. 本规则适用于全国所有电力部门(以下统称供电局)和所有电力使用者(以下统称用户)。
3. 为贯彻本规则,供电局应按照附录《用电监察条例》的规定,开展用电监察工作。
4. 供用电双方应从全局出发,密切配合,实施本规则的各项规定。
供电局应严格贯彻执行水利电力部颁发的《供电部门职工服务守则》,努力提高服务质量,更好地为用户服务。
第二章供电方式5.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周率为交流50周/秒。
6. 按照国家标准,供电局供电额定电压;(1) 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2) 高压供电:为10、35(63)、110、220、330、500千伏。
除发电厂直配电压可采用3千伏、6千伏外,其他等级的电压应逐步过渡到上列额定电压。
7. 供电局对用户的供电电压,应从供用电的安全、经济出发,根据电网规划、用电性质、用电容量、供电方式及当地供电条件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与用户协商确定。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250千瓦或需要变压器容量在160千伏安及以下者,应以低压方式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高压方式供电。
8. 供电局对于距离发电厂较近的用户,可考虑到直配方式供电。
但不得以发电厂的厂用电源或变电站(所)的站用电源对用户供电,已供电者,应尽速改造。
9. 城市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纳入城市建设与改造的统一规划。
供电局应与城建部门密切配合,以便于城建部门统一安排供电设施的用地、线路走廊、电缆隧道以及在城市大型建筑物内和建筑物群中予留区域配电室和营业网点的建筑面积。
农村电网的建设与改造,应结合农田水利、社队企业、农副产品加工和农村经济发展,由供电局统一规划。
集体自筹资金兴建农村输电、变电设施时,应从全局出发,服从电网统一规划。
10. 用户需要备用、保安电源时,供电局按其负荷性质、容量及供电的可能性与用户协商确定。
11. 供电局不再实行包灯供电,现有包灯用户应改为按实际用电量计费。
12. 对基建工地、农田水利、市政建设等临时用电或其它临时性用电,可供给临时电源。
使用临时电源的用户不得对外转供,也不得转让给其他用户,如需改为正式用电,应按新装用电办理。
13. 供电局在其公用设施未达到的地区,可用委托转供方式委托用户就近供电,但不得委托重要的国防、军工用户向外转供电。
转供电按下列规定办理:(1) 供电局委托用户转供电时,供电局、委托转供户和被转供户三方在转供电前,应就转供费用、转供容量、用电时间、用电指标、计量方式、收费方式、产权划分、维护检修、停电操作等事项签订转供电协议。
(2)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凡未经供电局委托的转供电,均属自行转供电。
现有自行转供电的用户应加强对转供电的管理,不得再扩大转供电范围;被转供户应按国家规定交纳电费实行计划用电,否则转供户可停止供电或解除转供电。
(3) 供电局、转供户和被转供户都应积极创造条件,改由供电局直接供电。
第三章新装、增容与变更用电14. 用户的用电申请报装接电工作,由供电局用电管理部门受理,统一对外。
15.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均应向供电局办理用电申请手续。
用户在新建项目的选址阶段,应与当地供电局联系,就供电可能性、用电容量和供电条件,达成原则性协议,方可定址,确定项目。
用户新建项目定址后,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文件及有关资料,如用电规划、用电设备容量、用电性质、负荷大小等。
供电局应密切配合尽速确定供电方案。
用户未按上述规定办理时,供电局不负供电责任。
16. 供电局为新装或增加用电的用户确定的供电方案,高压的有效期限为一年,低压的有效期限为三个月,逾期注销。
用户如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供电局协商延长。
17. 用户新装或增加用电,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供电局交纳贴费,以分担电力部门为适应用电增加而进行的输电、变电、配电工程建设或改造的部分费用。
专线供电或用户已列入基建项目的工程,由用户投资建设。
18. 用户投资建设的输电、变电、配电设施,建成送电后,其产权归属,按以下各款确定:(1) 属于专用性质者,产权属于用户,由用户负责运行和维护,如用户要求将产权移交给供电局者,经双方协商同意,应将设备、人员、备品、交通工具等一次交清,移交的架空线路长度达到20公里(电缆线路5公里)者(不包括社队用户)配汽车一辆,超过20公里时,每增加50公里增加汽车一辆,并办理资产无偿移交手续; (2) 属于公用性质者,产权属供电局;(3) 属于临时用电者,产权由双方协商确定;(4) 属于社、队集体所有者,产权属社、队,社、队如愿将产权无偿移交供电局,由双方协商同意并报经当地人民政府批准,供电局应予接受,保证原所有者的使用权;(5) 公用变电站内用户专用的开关、刀闸等设备,其产权应无偿移交供电局。
19. 用户提出减少用电容量,供电局应根据用户所提的期限,保留其原容量,保留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年。
在保留期限内恢复用电时,不再交付贴费;超过保留期限要求恢复用电时,按新装、增容手续办理。
20. 用户办理暂停用电,全年不得超过二次,每次不得少于十五天,累计不得超过六个月。
季节性电力用户和因执行国民经济调整方针生产任务不足的用户,累计暂停用电时间可以另行协商。
用户连续六个月不用电,也不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供电局即予销户。
再用电时,按新装办理。
按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必须停止整台或整组变压器的运行,方算暂停用电。
自暂停用电期满之日起,无论用户申请恢复用电与否,供电局应收取其全部基本电费。
21. 对临时用电的用户,需由供电局施工者,人工、材料损耗和运输等费用由用户负担。
列入基建工程者,由用户投资备料。
22. 用户变更用电性质、变更户名、减少用电容量、暂停或停止用电、移动表位和迁移用电地址,均应事先向供电局办理手续。
停止用电时,应将电费结清。
迁移用电地址而引起供电点变更时,新址用电按新装用电办理。
23. 用户或建设单位需要迁移供电局的供电设施时,如供电局设施建设在先,由提出单位负担迁移所需的投资和材料;如提出单位设施建设,由供电局投资备料;不能确定先后者,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供电局需要迁移用户或其他单位的设施时,也按上述原则办理。
第四章设计、安装、试验与接电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电气装置的设计、安装和试验,应符合国家的有关标准, 24.国家尚未制订标准的,应符合水利电力部或省、市、自治区电力部门的规定和规程。
25. 高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向供电局提供下列电气装置的设计文件和资料: (1)电气设计说明;(2) 用电负荷分布图;(3) 负荷组成、性质及保安电力;(4) 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方式及容量;(5) 高压设备的一次接线方式和布置;(6) 过电压保护、继电保护和计量装置的方式。
低压方式供电的用户应提供负荷组成和用电设备清单,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低压用户还应提供用电功率因数的计算和无功补偿资料。
设计文件和资料应一式二份。
供电局负责审核,并一次提出书面意见,一份退还用户据以施工。
用户若改变设计时,应将变更方案再送供电局审核。
无功电力应就地平衡。
用户应在提高用电自然功率因数的基础上,设计和装置无 26.功补偿设备,并做到随其负荷和电压变动及时投入或切除,防止无功电力倒送。
用户在当地供电局规定的电网高峰负荷时的功率因数应达到下列规定: 高压供电的工业用户和高压供电装有带负荷调整电压装置的电力用户,功率因数为0.90以上;其他100千伏安(千瓦)及以上电力用户和大、中型电力排灌站,功率因数为0.85以上;趸售和农业用电,功率因数为0.80。
凡功率因数不能达到上述规定的新用户,供电局可拒绝接电。
未达到上述规定的现有用户,应在二、三年内增添无功补偿设备,达到上述规定。
对长期不增添无功补偿设备又不申明理由的用户,供电局可停止或限制供电。
供电局应督促和帮助用户采取措施,提高功率因数。
功率因数调整电费按国家批准的《电、热价格》的规定执行。
27. 用户在电气设备安装期间,供电局应进行中间检查,并协助用户制订运行操作规程。
安装竣工后,用户应向供电局提供高压电气设备试验及继电保护装置整定记录,经供电局检查,直至合格。
28. 用户在供电前应申请用电指标,并就供电方式、装接容量、用电时间、产权划分、调度、通讯、计量方式和电费计收等项,与供电局签订供用电协议,供电局即可装表接电。
29. 用户对电气设备的试验,可委托供电局或经供电局认可的试验单位进行,试验标准应符合水利电力部《电气设备交接和予防性试验标准》的要求。
30. 用户的冲击性负荷、不对称负荷和整流用电等对供电质量和安全经济运行有影响者,应采取技术措施消除影响,否则供电局可不供电。
31. 用户流入供电网的高次谐波电流最大允许值,以不干扰通讯、控制线路和不影响供、用电设备及电能计量装置的正常运行为原则。
造成影响的用户,必须采取措施,予以消除,否则供电局可不供电。
高次谐波最大允许数值由水利电力部作出具体规定。
第五章供电质量与安全供用电32. 供电局和用户都应加强供电和用电设备的运行管理,切实执行国家、水利电力部制订的有关安全供用电的规程制度。
用户执行其上级主管部门颁发的电气规程制度,除特殊专用的设备外,如与电力部门的规定有矛盾时,应以国家、水利电力部的规定为准。
供电局和用户在必要时都应制订本单位的现场规程。
33. 供电局供电周率的允许偏差;/秒; 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及以上者,为?0.2周电网容量在300万千瓦以下者,为?0.5周/秒。
34. 在国家未颁布供电局供到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时,按以下规定执行。
用户受电端的电压变动幅度,不超过:35千伏及以上供电和对电压质量有特殊要求的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千伏及以下高压供电和低压电力用户为额定电压的?7%;低压照明用户为额定电压的+5%,-10%。
供电局应定期对用户受电端的电压进行测定和调查,发现电压变动超过上列范围时,供电局与用户都应积极采取措施,予以改善。
35. 供电局和用户的设备计划检修应相互配合,尽量做到统一检修。
供电局供电设施的计划检修、检验和试验工作应统一安排,需要对用户停电时,35千伏及以上每年一般不超过一次;10千伏每年一般不超过三次。
计划检修停电应在七天前通知用户。
事故断电,遇有紧急检修停电时,供电局应尽可能提前通知重要用户,用户应予配合;应尽速修复。
36. 供电局根据电力系统情况和电力负荷的重要性,编制事故限电序位方案,报请当地经济委员会审批或备案后执行。
37. 用户应定期进行电气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防止电气设备事故和误动作。
用户的电气设备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