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税务问题
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
对于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并不尽相同。
财税[2003]16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主要是指: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008预收的租金在营业税处理上仍执行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所得税对于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与上述财税[2003]16号并不矛盾。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比如将其闲置不用的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而企业则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对于出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分为预先收取租金、按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和后收租金三种。
对企业预收租金业务的处理,会计上企业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或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税收上对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收入,而有人则认为可以在收到租金时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文就相关税制改革前后预收租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上的政策变化作简要归纳。
一、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与原政策相比,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即是对于预收租金的确认原则由过去的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
因此,签订跨期合同的企业要注意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多缴或少缴营业税。
下面我们分别对政策实施前后产生的变化进行简要分析。
1. 2009年1月1日前原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最新知识]预收租金如何缴纳个税
预收租金如何缴纳个税预收租金如何缴纳个税,财务人员经常会遇到此类问题,下面由我们为大家整理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预收租金如何缴纳个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规定,个人出租住房,应按照5%的征收率减按1.5%计算应纳税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第八条规定,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一)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1.5%;(二)出租非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1+5%)×5%。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
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方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预收租金如何纳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铁路运输和邮政业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3〕10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你公司出租的设备属有形动产,应以收到租金的当天作为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预收款总额一次性计算缴纳增值税,而不能按权责发生制均匀分摊至每一纳税期缴纳。
如果你公司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额=预收款金额÷(1+征收率3%)×征收率3%。
如果你公司已办理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所出租设备属于“营改增”试点后购入,并已抵扣了进项税金,应按一般纳税人的处理方法进行计算,即销项税额=预收款金额÷(1+税率17%)×税率17%。
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进行财税处理?问:企业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进行会计处理?预收房屋租金如何确认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如何确认企业所得税应税收入?答:一、预收房屋租金的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应当遵循权责发生制,所谓权责发生制,是指会计核算中确定本期收益和费用的方法。
即凡属本期的收入,不论款项是否收到,均作为本期收入处理;不属本期的收入,即使本期收到的款项也只作为预收款项处理,而不作为本期收入。
凡属本期的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支出,均作为本期费用处理;不属本期的费用,即使在本期支出,也不能列入本期费用。
经营性租赁出租的房屋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3号——投资性房地产》,但投资性房地产的租金收入仍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的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对于出租人提供免租期的,出租人应当将租金总额在不扣除免租期的整个租赁期内,按直线法或其他合理的方法进行分配,即免租期内出租人应当确认租金收入。
另外,出租房屋的后续计量分为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的房屋,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房屋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
但对有确凿证据表明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能够持续可靠取得的,可以对投资性房地产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进行后续计量。
采用公允价值模式计量的,不对投资性房地产计提折旧,应当以资产负债表日投资性房地产的公允价值为基础调整其账面价值,公允价值与原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二、预收房屋租金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
增值税一般为销售服务并取得收入款项或取得索取收入款项的当天发生纳税义务,但提前收取房租属于特定情形。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老会计经验】租赁业务预收租金的税务及账务处理
【tips】本文是由梁老师精心收编整理,值得借鉴学习!【老会计经验】租赁业务预收租金的税务及账务处理2012年的注册税务师考试《税务代理实务》科目中,有一道租赁的计算分析题,考查了租赁业务预收租金的税务及账务处理问题,具有一定的代表性。
原题
位于市区的某公司出租房产,合同约定自2011年1月1日起租赁期5年,每年租金10万元,并约定第1年1月1日一次性向租赁方收取50万元房屋租金,一次性开具发票。
问题:
1.上述出租房产业务第1年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应如何处理?
2.就第1年收取租金、计提营业税金及附加、结转收入和税费的业务做出账务处理。
试题分析与答案问题1
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对租赁业务收入缴纳营业税的规定,按照收付实现制原则,将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认定为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所以本题中,该公司出租房产业务,第1年应纳营业税=50×5%=2.5(万元)。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这一规定是一种例外性规定,即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对于合同约定的租金收入的确认,已经不完全属于权责发生制,而更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为在一项租赁合同中,租金的支付时间是租赁合同的重要条款,承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的租金支付时间履行支付义务,因此自合同约定支付租金之日起,不论出租人是否收到租金,。
营改增终极口径:预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增值税缴纳和抵扣问题
营改增终极口径:预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增值税缴纳和抵扣问题
标注:增值税的抵扣不考虑折旧摊销期的分期概念,只遵照一个销、抵平衡原则,上一家计缴税款,下一家抵扣处理。只是有一个特例是分二年抵扣的方式: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的事项,这里既有长期使用的考虑,也有财政利益影响的考虑。
北京国税
营改增热点问题(2016年6月第二期)2016.5.13
试点一般纳税人企业,经营不动产租赁,预收租金,是否可以按合同的租赁期限分月做销售收入并申报纳税?
2017-04-08第三只眼第三只眼
预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增值税缴纳和抵扣问题
公司预收、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增值税缴纳和抵扣问题
各地国税
地区口径
国家税务总局
5月6日国家税务总局政策解答 2016.5.6
其他个人5月取得属期为3-5 月租金收入,是征营业税还是增值税,如何开具发票?
答:按照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其他个人取得属期为3-4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营业税;取得属期为 5月的租金收入,应缴纳增值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年第23号)规定,纳税人在地税机关已申报营业税未开票,2016年5月1日以后需要补开发票的,可于2016年12月31日前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也就是说,其他个人 5月取得属期为3-5月份的租金收入,可在国税部门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其中,5月租金收入也可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账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账务处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在过去的会计准则中,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方式相对简单,主要是在租赁合同签订后,将预收的租金直接列为负债,然后在未来的每个会计期间逐步转移至损益表。
然而,随着新租赁会计准则的出台,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方式发生了较大的变化,其会计准则的要求更加严格和细致,更注重合同实质的反映。
因此,了解新准则下的经营租赁预收租金账务处理是非常重要的。
本文将深入探讨新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概念、会计处理方法及其影响因素,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的会计准则。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首先介绍新租赁会计准则的背景和主要内容,包括其对经营租赁的影响和要求。
接着将详细解释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含义,以及在新准则下对其进行会计处理的规定。
最后,结合具体案例分析影响因素,提出相应的会计处理建议,最后对文章内容进行总结。
通过对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账务处理的研究,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和应用新准则,提高会计处理的准确性和实用性。
1.3 目的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方式发生了变化,为了更好地理解和掌握这些变化,本文旨在探讨新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含义及其在会计处理中的具体应用。
通过对相关概念的介绍、新准则下的具体规定解读和案例分析,帮助读者深入了解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方法,提高他们在实践中的准确性和规范性。
同时,本文还旨在对实务工作者提供一些实用的会计处理建议,使他们能够更好地适应新准则带来的变化,确保租赁业务的财务报表准确、完整、透明。
通过本文的阐述和分析,读者将能够更全面地了解新租赁会计准则下经营租赁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为企业的会计工作提供有力的指导和帮助。
2.正文2.1 新租赁会计准则介绍新租赁会计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委员会(IFRS)于2016年1月1日实施的一项重要标准,即IFRS 16《租赁合同》。
浅谈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
浅谈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论文报告:关于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一、引言二、预收租赁费的概念及特点三、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四、预收租赁费的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五、预收租赁费的实际应用案例案例1:XX公司的预收租赁费税务处理案例2:YY公司的预收租赁费会计处理案例3:ZZ公司的预收租赁费影响分析案例4:WW公司的预收租赁费控制措施案例5:UU公司的预收租赁费实际应用分享六、结论引言预收租赁费是指承租方在合同生效前支付给出租方的租金,主要是为了保证承租方在合同期内按约定支付租金。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是一个需要关注的问题。
因此,本文将就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进行深入分析,并从影响因素及控制措施等方面进行探讨,最后通过实际应用案例进行分享,以期对相关从业人员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预收租赁费的概念及特点预收租赁费是指承租方在租赁合同生效前向出租方支付的租金。
预收租赁费的主要特点是:一是预付性质,即租赁期内的租金已经被提前支付,承租方需在租赁期内不断享有采用租赁财产的权利,但实际租金的支付期限已经到了;二是风险程度较高,因为预付租金的实际租赁期限是非常长的;三是资金利用效率较低,因为预付租金的资金始终处于占用状态,需要进行合理运用,以保证公司的财务运转。
预收租赁费的增值税会计处理根据我国《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财务会计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114号文件的规定,企业应该根据税务部门出具的普通发票或专用发票及其他承认的证明文件,确认预收租赁费的进项税额,并在当期确认为收入,计入当期收入,同时应当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形式开具对应发票。
而对于预收租赁费,在实际运用过程中,还应注意如下几点:一是一定要识别预收租赁费,正确处理税务和会计账务;二是及时开具对应发票,以保证财务和税务的透明度;三是加强内部控制,规范业务流程,以避免出现错误和纠纷;四是提高资金运用效率,以使在预收租赁费到期后可以得到更好的回报。
预收房租交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
预收房租交增值税如何账务处理?第一步,预收2年房租借:银行存款 1260万元贷:预收账款—承租人 1200万元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60万元第二步,每月底确认租金收入借:预收账款—承租人 1200万元/24个月= 50万元贷:主营业务收入1200万元/24个月= 50万元涉税提醒(1)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预收租赁款,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预收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3)上述案例中对于一次性提前收取2年的租金,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既可以一次性确认,又可以分期计入。
(4)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预收房租且每月分摊如何记帐?】情况一、先收到钱往后分摊,比如预收下季度房租。
情况二、往前分摊收入,比如公司每个月会有补助,一个季度发一次。
第一种情况记录方法:1、预收房租4500至收款账户;2、建立一个收入计划(【财智8】菜单-【计划提醒】--【计划与提醒】--【新增计划】--【收支计划】,自动入账分摊这笔收入,金额1500,执行3次,收支账户为该预收款;到期运行软件时会自动执行该收入计划,入账后会自动冲销预收款项,直到摊销完,且收支表中会仅统计每月分摊的收入额。
第二种情况记录方法:1、建一笔预付款,日期设为应收补助前,金额为应收补助额;2、修改生成的预付款余额调整记录,将余额改为0;3、在计划提醒--计划与提醒--收支计划,建一个收入计划,资金账户为之前建的债权账户,日期为应收补助开始月;4、实发补助时再记录一笔收回到您的工资账户就行了。
【收到预先开一年的房租发票怎么做账?】收到预先开具的房租发票,应该分期摊销计入每月期间费用。
即当时你们支付时,借:预付账款-房租贷:银行存款,然后根据每月应该承担的房租,借:管理费用-租赁费贷:预付账款-房租。
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
对于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营业税和所得税法规并不尽相同。
财税[2003]16号中关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问题主要是指: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2008预收的租金在营业税处理上仍执行上述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是所得税对于租金收入确认收入的时间规定,与上述财税[2003]16号并不矛盾。
企业在日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经常会发生一些让渡资产使用权的行为,比如将其闲置不用的房屋、土地或其他设备出租给其他企业,而企业则作为出租方向承租方收取租金。
对于出租方收取租金的方式,一般分为预先收取租金、按合同约定分期收取租金和后收租金三种。
对企业预收租金业务的处理,会计上企业要求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租金收入,即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直线法或其他更为系统合理的方法分期确认为当期损益;而税收上对预收租金收入的确认时间存在争议,有人认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确认为收入,而有人则认为可以在收到租金时即确认收入的实现。
本文就相关税制改革前后预收租金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确认时点上的政策变化作简要归纳。
一、营业税新的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后,与原政策相比,其中一个非常明显的变化即是对于预收租金的确认原则由过去的权责发生制转变为收付实现制。
因此,签订跨期合同的企业要注意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避免多缴或少缴营业税。
下面我们分别对政策实施前后产生的变化进行简要分析。
1. 2009年1月1日前原政策规定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五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和商誉时,向对方收取的预收性质的价款(包括预收款、预付款、预存费用、预收定金等,下同),其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可以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该项预收性质的价款被确认为收入的时间为准。
租赁中的租金税务和发票问题
租赁中的租金税务和发票问题在租赁中,租金税务和发票问题一直是双方关注的焦点。
在这篇文章中,我们将从税务方面和发票方面探讨租赁中的相关问题,并提供一些解决方案。
税务问题在租赁交易中,租金通常被视为租赁方从承租方收取的收入,需要根据税法规定缴纳相应的税收。
一般而言,租金收入属于货币收入,需要按照国家税务部门的规定缴纳增值税、所得税以及其他涉及的税费。
承租方在支付租金时,需要按照规定进行代扣代缴。
而租赁方作为租金的收入方,也有相应的税务义务。
租赁方需要根据税法规定,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按时缴纳相关税费。
税务部门通常会定期抽查,因此,租赁方需要保留相关的税务文件和记录,确保税务合规。
为了解决租赁中的税务问题,合同中通常需要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租赁方需要承担代扣代缴的责任,并及时向承租方开具正规的发票,确保税务合规。
承租方则需要及时支付租金,并配合租赁方的税务申报工作。
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税务合规的责任分配,以保障双方的权益。
发票问题在租赁交易中,发票是一种重要的凭证,用于纳税和资金的流转。
因此,租赁双方都应该正确开具和收取发票,以确保租赁交易的合法性和真实性。
租赁方在向承租方收取租金时,需要按照规定开具发票。
开具发票需要填写准确的租金金额、税率等信息,并将发票交付给承租方。
发票的内容和格式需要符合税务部门的规定,确保发票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承租方则需要根据合同要求,正确保存收到的发票,并在需要时向租赁方提供相关的发票复印件或扫描件。
保留和管理发票是租赁中重要的环节之一。
租赁方需要建立健全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发票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承租方则需要妥善保存发票,以备将来的税务核查和处理。
为了解决发票问题,租赁双方可以在合同中明确发票的开具和交付要求,规定发票的格式和内容,并约定发票的保存和管理责任。
双方可以选择与税务部门合作,获取更多关于发票管理的指导和帮助。
结论在租赁中,租金税务和发票问题需要双方共同关注和解决。
新租赁准则出租方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
新租赁准则出租方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1. 引言1.1 什么是新租赁准则新租赁准则是指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第16号《租赁合同》(IFRS 16),该准则于2016年1月1日生效,取代了旧有的租赁会计准则(IAS 17)。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主要目的是为了弥补旧准则在租赁合同管理中存在的不足,通过统一的会计处理方式,提高信息披露的透明度和可比性。
根据新租赁准则,租赁合同分为融资租赁和经营租赁,而出租方和承租方在合同签订后需根据具体情况对租赁合同的支付和收益进行准确的会计处理。
特别是对于出租方而言,预收租金是一个重要的会计要素,需要根据准则规定进行识别、确认和计提。
新租赁准则的实施对出租方的财务报告产生了显著影响,尤其是对于预收租金的处理。
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规定了准确的会计原则和流程,以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了解和遵守新租赁准则下关于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是出租方必须重视的问题。
1.2 为什么需要对预收租金进行会计处理预收租金是指在合同生效前,出租方收到的提前支付的租金。
根据旧的会计准则,预收租金通常被视为责任,被延期确认为收入。
在新的租赁准则下,对预收租金进行会计处理的要求更加规范和细致。
预收租金的会计处理能够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预收租金作为收入的一部分应当在适当的时间点确认,并在未来租赁期内逐步转化为实际收入。
如果不对预收租金进行会计处理,可能导致财务报表的失真,影响投资者和其他利益相关方对公司业绩的真实性的判断。
会计处理预收租金也能够避免潜在的风险和错误。
如果未按照准则对预收租金进行处理,可能导致公司实际收入与报表收入不一致,进而可能引发审计问题或其他财务风险。
对预收租金进行会计处理是确保财务报表准确性和避免潜在风险的必要措施。
在新的租赁准则下,更加规范和细致的要求进一步强调了预收租金的重要性,对出租方和承租方都具有重要意义。
会计人员需要严格按照准则规定进行处理,以确保财务报表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新收入准则下预收房租的账务处理
新收入准则下预收房租的账务处理先来给大家捋一捋,什么是预收房租?简单来说,就是我们提前收到租客的租金。
比如说,你租了一个店铺,和房东签了个合同,规定每个月交一千块租金,结果呢,你一下子就给了三个月的租金——三千块,这个时候,房东就会把那三千块收入提前记账,这就叫“预收房租”。
乍一听,好像没什么稀奇的,但到了新收入准则下,这个“预收房租”的账务处理可就有点儿讲究了。
现在,别说是财务人员,就是咱们普通人看了都得瞪大眼睛,心里想着:哎呦,这么复杂!什么是“新收入准则”呢?就是国家出台的一个财务规定,旨在让大家在账务处理上更加透明、规范、准确,特别是在一些收入的确认上,做了些调整。
你看,在以前,我们可能习惯于“收了钱就算收入”,可是,现在的新规则要求我们不能光看收钱这事儿,还要看这个钱到底该在什么时候算做收入,什么时候才算收入,怎么样确认收入才符合真实的经济活动。
这就像咱们看电影,得等到剧情发展到某个高兴,才知道最终的结局一样,不能一开始就剧透。
咱们回到“预收房租”的话题。
以前,你给了房东三千块钱,他就把这三千块钱全算到收入里面,账面上一笔收入轻松到账。
而现在呢,根据新收入准则,房东拿到这三千块钱后,还不能马上把它当成收入。
要知道,咱们可不能把房租收了就当做“白捡的钱”!新规则要求:这些钱其实是“负债”,也就是说,房东这时候还得把它当成“预收收入”来处理——换句话说,你这三千块钱是“借来的”,房东在账面上得把这笔钱当做一笔负债记上去,等到你真正住进来,合同期开始了,他才能逐步把这笔钱从负债变成收入。
哎,看到这里,你肯定会问:“哎,房东不是已经收了钱吗?这也算负债?太奇怪了吧!”其实啊,这个调整是为了更好地反映出收入的真实性和时效性。
就拿咱们买个电影票来说,咱们提前买了票,影院收了钱,但电影得等到播放的那一刻,才算是影院“赚了这笔钱”。
所以说,收入的确认,得看你提供了什么服务,做了什么事儿,而不是一味地看钱进了自己口袋。
房租收入报税时的常见错误
房租收入报税时的常见错误在如今的社会中,拥有房产并将其出租以获取租金收入是一种常见的经济行为。
然而,在报税过程中,许多人可能会因为对相关法规和流程的不熟悉而犯下一些错误。
这些错误可能会导致不必要的麻烦,甚至可能会面临罚款等法律后果。
下面,我们就来详细探讨一下房租收入报税时的常见错误。
错误一:未准确计算租金收入很多房东在计算租金收入时,仅仅考虑了租户直接支付的现金租金,而忽略了其他形式的收入。
例如,租户提前支付的押金在某些情况下可能需要被视为租金收入;如果租户支付了额外的费用来获取某些特殊服务或设施,这部分费用也可能需要纳入租金收入的范畴。
此外,如果租金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如商品或服务,同样需要按照其市场价值折算为货币收入进行报税。
错误二:未扣除合法的费用支出在计算应纳税的房租收入时,房东有权扣除一些与出租房产相关的合法费用支出。
然而,一些房东由于不清楚具体的规定,未能充分扣除这些费用,从而导致多缴纳税款。
常见的可扣除费用包括:房屋维修和保养费用、物业管理费、房产税、保险费、贷款利息(如果房产有贷款)等。
需要注意的是,这些费用必须是真实、合理且有相关凭证支持的,否则税务机关可能不予认可。
错误三:未及时申报租金收入有些房东认为只要没有人来查,就可以不报或者拖延申报租金收入。
这种想法是非常危险的。
税务机关有多种渠道和手段来获取纳税人的收入信息,如果发现房东未及时申报租金收入,将会面临罚款和滞纳金。
而且,未及时申报还可能影响个人的信用记录,给未来的经济活动带来不利影响。
错误四:混淆个人使用和出租部分如果出租的房产部分用于个人居住,部分用于出租,那么在报税时需要准确区分这两部分。
一些房东没有进行清晰的划分,导致计算应纳税收入时出现错误。
例如,将本应属于个人使用部分的费用也扣除在出租收入中,或者将出租部分的收入计算到个人使用部分。
错误五:未保存相关凭证在报税过程中,保存相关的凭证是非常重要的。
这些凭证可以证明租金收入的金额以及相关费用支出的真实性和合理性。
会计经验:预收房屋租金的财税处理
预收房屋租金的财税处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拟于2009年1月初拟将其一栋位于西南某市中心繁华地段的六层楼房(建筑面积为6000平方米,固定资产原值5000万元)租赁给xx西南医院,双方签订的《房屋租赁合同》约定:医院于签订合同之日支付租赁保证金100万元后,《房屋租赁合同》开始生效,双方终止合同履行时退还承租人;合同签订15日内医院预付2年房屋租金720万元给房地产公司,即每月租金30万元。
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及实施条例、新营业税条例及细则、新企业会计准则下,企业如何进行经营性房屋租金的会计与税务处理?(一)会计处理《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规定:经营租赁中出租人的会计处理第二十六条对于经营租赁的租金,出租人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第二十八条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之《会计科目和主要帐务处理》规定:6402其他业务成本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确认的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包括销售材料的成本、出租固定资产的折旧额、出租无形资产的摊销额、出租包装物的成本或摊销额等。
除主营业务活动以外的其他经营活动发生的相关税费,在营业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采用成本模式计量投资性房地产的,其投资性房地产计提的折旧额或摊销额,也通过本科目核算。
二、本科目可按其他业务成本的种类进行明细核算。
三、企业发生的其他业务成本,借记本科目,贷记原材料、周转材料、累计折旧、累计摊销、应付职工薪酬、银行存款等科目。
6403营业税金及附加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经营活动发生的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和教育费附加等相关税费。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在管理费用科目核算,但与投资性房地产相关的房产税、土地使用税在本科目核算。
营改增出租不动产租金的涉税处理要点
营改增出租不动产租金的涉税处理要点要点一:预收租金能否按月分摊计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预收租金不能按月分摊计税,应当在收到租金的当月全额计入销售总额。
但是,“其他个人”例外。
其他个人,指个体工商户之外的个人。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规定,其他个人采取预收款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预收租金收入,可在预收款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不超过3万元的,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
要点二:在哪缴?缴多少?根据《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区分以下三种情况:1.一般纳税人一般纳税人出租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方法;出租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
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5%;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款=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1%]-进项税额。
②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的。
步骤一:先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5%;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3%。
步骤二:再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简易计税方法:预缴税款=应纳税款,一般不需补缴税款,只需填申报表;一般计税方法:预缴率3%,税率11%,需补税款;补税款=销项税额-进项税额-预缴税款。
2.小规模纳税人①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的,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个体工商户出租住房: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其他出租不动产情况:应纳税款=含税销售额÷×5%。
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财税处理
预收房屋租金如何财税处理来源:税屋综合作者:税屋综合时间:2022-01-22摘要: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换句话说,无论租赁服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一、增值税方面,根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四十五条第(二)项:“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因此,企业出租房屋只要预收了房租,增值税纳税义务就发生了!与是否开票无关!即使没有开具发票,也要按规定作为无票收入申报缴纳增值税。
二、房产税方面,房产税是按年征收、分期缴纳。
但对一次性收取的租金,房产税是否需要一次性缴纳,需要看各地税局规定,各地不一样。
比如《湖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房产税有关政策问题的批复》(湘地税函〔2000〕5号)规定,房屋产权单位将房屋使用权限期转让,不论采取何种形式,均属房屋出租行为,应按租金收入计征房产税。
应征税款原则上应按租金收入金额一次性全额征收:一次性缴纳确有困难的,经县(市、区)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分次缴纳。
《湖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财产行为税若干具体政策问题的通知》(鄂地税发〔2010〕176号)规定,对纳税人出租、出借房产应纳房产税的纳税义务时间规定为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房产税。
房产税按年征收、分期缴纳的规定,仅适用于依照房产原值计算缴纳房产税的情况。
对于一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金收入,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必须按照国税发〔2003〕89号文件的规定,以一次性收取的全额租金为计税依据计征房产税。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换句话说,无论租赁服务是否发生,也不论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当日是否实际收到租金收入,均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按应收金额确认租金收入。
预收不动产租金房产税如何缴
预收不动产租⾦房产税如何缴很多房屋都会租出去,那就会产⽣租⾦。
并且现在租⾦的收取很多时候都是预收⼀部分。
那么对于这种情况下,载房产税的交纳上是怎么规定的。
很多⼈对此都不了解,下⾯店铺⼩编来为你解答,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预收不动产租⾦房产税如何缴⼀次性预收取的房屋租⾦收⼊,不能按照租赁期分摊缴纳房产税,更不能按照固定资产原值缴纳房产税。
只能按照《房产税暂⾏条例》以及“国税发〔2003〕89号”规定,⼀次性的全额的按照12%缴纳房产税。
相关知识:房产税计算⽅法1、从价计征从价计征是按房产的原值减除⼀定⽐例后的余值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应税房产原值×(1-扣除⽐例)×年税率1.2%2、从租计征从租计征是按房产的租⾦收⼊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租⾦收⼊×12%没有从价计征的换算问题纳税义务发⽣时间:将原有房产⽤于⽣产经营,从⽣产经营之⽉起,缴纳房产税。
其余均从次⽉起缴纳。
个⼈出租住房的租⾦收⼊计征,其公式为:应纳税额=房产租⾦收⼊×4%房产税缴费途径1、纳税⼈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的房地产交易中⼼税务窗⼝申报缴纳个⼈住房房产税。
税务机关将开设个⼈住房房产税申报纳税绿⾊通道,专窗受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带有银-联标志的银⾏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纳税款并取得《通⽤缴款书》;2、第⼀个是办税服务厅。
纳税⼈可以到住房所在区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的申报纳税专窗,⽤带有银-联标志的银⾏卡通过pos机当场缴税;3、第⼆个是银⾏。
纳税⼈也可到就近的上海银⾏、上海农村商业银⾏、中国邮政储蓄银⾏(⾃营)在本市办理个⼈业务的营业⽹点使⽤银⾏卡或现⾦缴税;4、第三个是店铺⽹站。
纳税⼈还可以登录店铺⽹站按照⽹上流程缴税。
对于这种情况下的房产税征收按照⼀次性的全额的按照12%缴纳房产税,这是相关的法律规定,对于⼤家来说需要做好详细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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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分录
预收租金的账务处理分录
收到租金时:
借:银行存款
贷:预收账款
实际分摊租金时:
借:预收账款——租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
预收账款可以理解为以买卖合同为依据,由购货方预先支付一部分或全部货款给供应方而发生的一项负责,这项负债需用以后的商品或劳务来偿付。
预收账款主要包括预收的货款、预收的购货定金,当企业收到这笔款项时,由于商品或劳务的销售合同尚未履行,因此不能作为收入入账,只能确认为负债。
企业提供商品或劳务后,按照合同履行情况,
可逐期将未实现收入转成已实现收入。
一般预收账款的期限不超过一年,作为一项流动负债反映在各期末的资产负债表上。
对于超过一年期限的预收账款,称为“递延贷项”,在资产负债表的负债与所有者权益之间单独列示。
支付房租费如何做账?
1、若是每月支付一次房租的,则做以下分录:
借: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制造费用——房租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若是一次性支付一年房租时,则以下分录:
借:预付账款——房租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租金收入的财税处理
租金收入的财税处理1、会计处理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1号——租赁》,出租企业应当在租赁期内各个期间按照直线法确认为当期损益;假若适合本企业其他方法更为系统合理的,也可以采用其他方法。
出租企业发生的初始直接费用,是指在租赁谈判和签订租赁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可归属于租赁项目的手续费、律师费、差旅费、印花税等,应当计入当期损益;金额较大的应当资本化,在整个经营租赁期间内按照与确认租金收入相同的基础分期计入当期损益。
对于经营租赁资产中的固定资产,出租人应当采用类似资产的折旧政策计提折旧;对于其他经营租赁资产,应当采用系统合理的方法进行摊销。
或有租金应当在实际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2、税务处理房屋出租收入涉及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等。
一般纳税人企业出租房屋,属于不动产租赁服务,税率为10%,但属于营改增之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简易计税,征收率为5%。
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基于此规定,纳税人在预收账款的当天就发生了增值税的纳税义务时间。
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3、案例A公司将闲置的沿街房经营性出租,租期一年,月租金2万元(不含税),该房屋每月应计提折旧9万元,合同规定,租期内全部租金自房屋使用权转移之日起5日内全部付清24万元。
房屋出租适用一般计税方法,收到全部租金收入、计提折旧、税费及结合本月实现的租金收入时:借:银行存款 26.4万贷:预收账款 24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4万借:预收账款 2万贷:其他业务收入 2万借:其他业务支出 9万贷:投资性房地产累计折旧 9万借:税金及附加 2.88万应交税费-应交房产税 2.88万印花税不需要计提,在缴纳时借:税金及附加 24元贷:银行存款 2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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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租金涉税问题
一、营业税
A:《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十二条
营业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并收讫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
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此项条款是对所有营业税应税劳务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一条一般性规定。
B:《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第二款
纳税人提供建筑业或者租赁业劳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注:收到预收3年的租金收入假如为300万,应一次性纳税300*5%)
二、企业所得税
A:《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第二款明确规定(2007)租金收入,按照合同约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注:权责发生制的例外情况,类似收付实现制,如果合同约定一次缴纳3年租金300万,则一次性纳税300*25%
B:国税函〔2010〕79号
一、关于租金收入确认问题
根据《实施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企业提供固定资产、包装物或者其他有形资产的使用权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交易合同或协议规定的承租人应付租金的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其中,如果交易合同或协议中规定租赁期限跨年度,且租金提前一次性支付的,根据《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的收入与费用配比原则,出租人可对上述已确认的收入,在租赁期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关年度收入。
出租方如为在我国境内设有机构场所、且采取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的非居民企业,也按本条规定执行。
注:必须为跨年,一次性支付,可以选择分期确认收入,并不是强迫,分期确认则100*25%(不考虑税金费用的扣除)
三、所得税中营业税扣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条
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
注:税金能否扣除看是否属于当期,应该以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依据判断,由于缴纳的300*5%营业税属于当期,因此计算企业所得税时可以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