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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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25•【字号】•【施行日期】2005.10.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和建议,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3(略)二○○五年十月二十五日江西省国税系统税收管理员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建立以税收管理员制度为核心的责任明确、执法公正、管理精细、服务优良的税源管理机制,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管理员制度(试行)》和《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税收征管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4〕269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税收管理员是县(市、区)国税机关及其税源管理部门中负责分片、分类管理税源,负有管户责任的工作人员。

税收管理员还包括出口退税管理部门负责退(免)税管理的工作人员。

税源管理部门是指县(市、区)国税机关内设的税源管理科和所属的农村分局。

出口退税管理部门是指设区市局内设的进出口税收管理科。

第三条实施税收管理员制度遵循下列原则:(一)依法与科学管理相结合。

根据经济税源的地域分布及管理对象的具体情况,合理配置管户力量和管户规模,科学划分管理职责。

税收管理员要认真贯彻落实税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依法履行管理责任。

(二)管户与管事相结合。

按照税源管理的业务流程,对纳税人(含扣缴义务人,下同)具体的涉税事项实施精细化管理,管户和管事责任到人。

税收管理员既要管到每一户纳税人,又要管好每一户纳税人的相关涉税事项。

(三)管理与服务相结合。

税收管理员履行税源管理职责的过程,也是优化纳税服务的过程,在税源管理中担任好“税收宣传员、信息采集员、纳税辅导员、纳税评估员、税收监督员”五员角色,寓管理于服务之中。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8.12.10
•【字号】赣国税发[2008]231号
•【施行日期】2008.12.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
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赣国税发〔2008〕231号)
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8〕9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遇到什么问题,请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一、各级国税机关要认真组织学习,吃透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纳税人涉税信息的披露、提供和查询程序与制度,切实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要加强保密教育,不断增强各级国税人员的保密意识,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失密。

二、纳税人涉税非保密信息的对外披露,由各业务部门负责。

三、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的外部查询,由征管部门负责办理。

四、纳税人涉税保密信息纸质资料、电子数据的管理,按《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7〕266号)执行,《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涉税保密信息查询申请表》应与当年的征管资料一同管理。

二○○八年十二月十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0]192号2000年9月11日)各地、市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省局印发的《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驻厂征收管理试行办法》(赣国税发[1999]170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驻企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我省重点税源企业税收管理,依据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管理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下列重点税源企业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一)上年度应纳增值税和消费税(以下简称“两税”)在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二)上年度应纳“两税”在500万元以上的酒类企业;(三)股份制上市公司;(四)地市国税局认为需要实行税收驻企管理,且报经省国税局备案同意的其他企业。

上述年应纳“两税”在亿元以上的企业,可设税收驻企管理组(以下简称驻企组)进行税收管理。

第三条税收驻企管理人员(以下简称驻企人员)是企业所在地国税征收机关的征管人员,应由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持有中级职称资格证书、且从事税收实际征管工作3年以上的国税干部担任。

设驻企组的,组长可选派副处级(或正科级)干部担任;不设驻企组的,驻企人员可选派副科级干部担任。

驻企人员应专岗专职,不得兼任。

上述人员的选派和调整,按现行国税干部管理权限办理,并报省国税局流转税管理处备案。

第四条驻企人员的职责:(一)执行税收政策。

及时准确贯彻执行税收政策,切实做到依法治税。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税收征管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发布部门】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发布日期】2009.08.03【实施日期】2009.09.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收费字〔2009〕1476号)各设区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物价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为进一步规范全省税务师事务所代理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双方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服务行业的健康发展,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工作的实际,我们制定了《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9年9月1日起执行。

附件:1.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政府指导价)2.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项目、标准(市场调节价)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二○○九年八月三日江西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委托人和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促进注册税务师行业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和国家发改委、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发改价格〔2009〕194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税务师事务所服务收费管理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省境内依法设立的税务师事务所和获准执业的注册税务师,为委托人提供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业务的收费行为适用本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6.07.10•【字号】赣国税发[2006]184号•【施行日期】2006.07.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税源管理工作的意见(赣国税发[2006]184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构建科学化、精细化的税源管理体系,全面提升税源管理水平,促进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省国税系统税源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优化组织体系(一)进一步规范税源管理机制。

各级国税机关要将征管工作重心向加强税源管理转移,认真落实县(市、区)局直接管理税源的要求,充分发挥税源管理部门集中管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城区纳税人的优势,提升管理的专业化程度。

对乡镇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较多,以及地处边远农村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申报征收、防伪税控涉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办)理,其他税源管理事项可以由所在地农村分局负责。

(二)进一步完善税源管理岗责体系。

结合税收“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和综合征管软件工作流,完善省、市、县三级国税机关岗责体系,实现全省基本征管业务的统一。

纳税人需要找国税机关办理的各项涉税业务统一归并到办税服务厅受理,国税机关对纳税人的日常管理事项统一由税源管理部门负责。

(三)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各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

加强对税源管理的统筹与协调,充分发挥各部门在加强税源管理工作中的作用。

征管部门负责税源管理的牵头、协调;税政部门负责各税种税源管理;税源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各纳税人税源管理;计统部门负责税收会统核算、宏观税源预测及税收经济分析等工作;信息中心负责税源管理数据信息的集中处理和定期发布;稽查部门负责涉嫌偷骗税案源查处;其他部门根据税源管理要求及各自职责积极配合做好税源管理工作。

二、落实税收管理员制度(一)优化税源管理资源。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10.11•【字号】赣国税发[2005]263号•【施行日期】2005.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26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与省局(征管处)联系。

附件:1.委托代征税款协议书附2-3(略)二○○五年十月十一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委托代征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委托代征税收管理,规范国税机关与代征单位和人员的委托代征行为,提高税收征管效率,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江西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委托代征是指主管国税机关本着有利于税收控管和方便纳税的原则,按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委托有关单位和人员以税务机关的名义征收零星分散和异地缴纳的税款的一种征收方式。

零星分散税收包括偏远农村个体税收、税源零星的小型集贸市场税收、临时从事经营的纳税人税收、生猪定点屠宰场生猪税收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代征单位”是指主管国税机关依据本办法委托的有关单位。

本办法所称“代征员”是指经主管国税机关确定,受托代征单位具体从事税收代征工作的人员。

第二章代征资格第五条受托代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依法成立,在当地有固定工作场所;(二)能够正确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税收政策,熟悉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和业务,认真履行代征税款义务,积极依法协税护税;(三)掌握被委托征税的纳税人的生产经营、收入、所得等基本情况;(四)组织机构健全,管理规范,能够准确核算代征税款;(五)有符合代征人员条件的在职人员;不得委托乡镇政府、村委会、居委会、个人代征税款。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7.03•【字号】赣国税发[2007]140号•【施行日期】2007.07.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务综合规定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40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872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税务系统税收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补充通知》(国税办发〔2006〕92号)的要求,省局组织对截止2006年底的省局机关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现将有关清理结果通知如下:一、全文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418件1.《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印发〈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按旧税制计算申报货物或应税劳务税额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3]36号)。

2.《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增值税的企业期初存货已征税款的处理意见的通知》》(赣税发[1993]843号)。

3.《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电力产品征收增值税的具体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4号)。

4.《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下发〈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赣税发[1994]9号)。

5.《江西省税务局、江西省文化厅、江西省体育委员会关于贯彻国家税务总局、文化部、国家体委国税发[1993]089号文件的通知》(赣税发[1994]58号)。

6.《江西省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的通知》(赣税发[1994]59号)。

7.《江西省税务局转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通知》(赣税发[1994]62号)。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1.10.15•【字号】赣国税发[2001]277号•【施行日期】2001.1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1]277号2001年10月15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根据《税收征收管理法》的要求,结合我省征管工作实际,省局制定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管理暂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延期缴纳税款审批的管理,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税收征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由国税机关负责征收管理的税种,其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及审批,均适用本办法。

延期缴纳税款的审批管理由各级国税机关征管职能部门负责。

延期缴纳税款的申请第三条纳税人必须依照税法的规定按期缴纳税款。

确有特殊困难的,可以在现定的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等意外事故。

(一)水、火、冰冷雹等不可抗力的影响。

(二)可供纳税人现金、支票以及其他财产遭遇抢劫、偷盗等意外事故。

(三)国家调整经济政策的直接影响。

(四)纳税期当期发生短期较大数额货款拖欠。

第四条纳税人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必须按国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如实反映申请延期的理由。

第五条纳税人向国税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税款的同时,必须提交能说明需要延期理由的证明材料。

主要包括以下几类:(一)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灾情报告;(二)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三)国家政策调整依据;(四)货款拖欠情况说明;(五)纳税期财务、会计报表;(六)纳税期期末所有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七)国税机关要求附送的其他相关资料。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5.02.06•【字号】赣国税发[2005]33号•【施行日期】2005.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的通知(赣国税发[2005]33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2(略)二○○五年二月六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评估工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税源管理,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制度,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纳税评估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运用信息技术和科学方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当期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分析,并依法及时进行处理的一项日常管理活动。

第三条纳税评估主要对象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及查账征收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消费税纳税人和企业所得税纳税人。

纳税评估主要内容是对纳税人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评估,重点是应纳税款、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数量)和增值税进销项税额等。

第四条纳税评估应按照依法、规范、效能、客观的原则,采取人机结合的方法,按照计算机自动筛选、人工案头审计、约谈举证、实地核查、评估处理的程序进行。

第五条省、市国税局负责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和管理。

征收管理部门负责纳税评估的综合协调和考核检查;税种管理部门负责各税种纳税评估的指导及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测算;计划统计部门负责纳税评估指标峰值的发布。

各设区市国税局在省局发布的范围内确定本地区纳税评估指标峰值。

县(市、区)国税局负责纳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二章计算机自动筛选第六条系统预置评估指标,分为通用指标和选用指标,根据评估对象不同分类如下:(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05.22•【字号】赣国税发[2007]109号•【施行日期】2007.05.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109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第18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工作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检举奖励资金从省局向各级拨付的税务稽查办案专项经费中据实列支。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应当对检举奖励资金使用情况编写年度报告,于次年2月底前报告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稽查局。

并在《税收违法检举案件管理系统》中直接登录实际发放数。

二、《暂行办法》第九条“检举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行为的”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完税凭证、废旧物资收购凭证、农产品收购凭证、货物运输发票、废旧物资专用发票、粮食销售统一发票、初级农产品销售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6联)、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及代开统一发票等,奖励标准按照《暂行办法》第九条发放。

三、《暂行办法》第九条第二款“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前款所述以外其他发票”包括:商业销售发票、产品销售发票、加工修理修配业发票、粮食收购统一发票(5联)、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文物古籍外销统一发票、出口商品销售发票、税控收银机专用卷筒式统一发票等。

对检举人按照以下标准计发奖金:(一)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0份以上的,给予5万元以下的奖金;(二)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6000份以上不足10000份的,给予3万元以下的奖金;(三)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3000份以上不足6000份的,给予2万元以下的奖金;(四)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0份以上不足3000份的,给予1万元以下的奖金;(五)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100份以上不足1000份的,给予5000元以下的奖金;(六)查获伪造、变造、倒卖、盗窃、骗取上述发票不足100份的,给予2500元以下的奖金;上述“以上”、“以下”,均含本数。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及答案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及答案

2023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典型题汇编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纳税人应当在《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有效期届满后()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缴销手续。

A.5B.10C.15D.302.主管税务机关应当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工作实际,合理设置办税服务厅,应该遵循的原则不包括()。

A.适度集中B.方便税务机关C.合理布局D.方便纳税人3.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4.入党积极分子小张经过一年培养教育后,支部拟将他列为发展对象。

以下条件中小张不需要具备的是()A.具备党章规定的党员条件B.培养联系人、党支部、党内外群众一致同意C.经支委会讨论确定D.报上级党组织备案5.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普惠性政策由企业按照“自行判别、申报享受、相关资料留存备查”的方式享受。

主要留存备查资料不包括( )A.所从事行业不属于限制和禁止行业的说明B.从业人数的计算过程C.资产总额的计算过程D.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过程6.下列各项中,应计入产品成本的是()。

A.固定资产报废净损失B.支付的矿产资源补偿费C.预计产品质量保证损失D.基本生产车间设备计提的折旧费7.《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每隔一定年限举行一次,该年限为()。

A.每年B.两年C.三年D.五年8.某公司为实木地板生产企业,2015年12月领用上月外购的地板加工成豪华实木地板,销售给甲公司500箱,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销售额为400万元;已知上月外购实木地板500箱,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400万元,本月生产领用80%。

该地板公司应缴消费税()万元。

(消费税税率5%)A.4B.5C.7D.89.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的中间开业或者由于合并、关闭等原因,使该纳税年度的实际经营期不足12个月的,应当以其()为一个纳税年度。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布日期】2008.04.15•【字号】赣地税发[2008]58号•【施行日期】2008.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地税发〔2008〕58号)各设区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分局: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八年四月十五日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税务行政许可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73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印制纳税人名称发票(以下简称衔头发票),是指在全省范围内,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向地税机关申请印制冠有本单位名称的普通发票。

第三条衔头发票的印制、入库、发售、缴销、保管、工本费核算等管理均应通过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进行处理和监控。

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按照印制衔头发票的条件对用票单位进行审核,确保所有审核程序在江西地税管理信息系统中运行。

第二章申请条件及审核程序第四条申请印制衔头发票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本省范围内,具有独立法人资格,能够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二)在本省范围内,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三)发票使用量较大,且统一发票不能满足其需求的;(四)有固定经营场所,且财务和发票管理制度健全;(五)有存放衔头发票的专用仓库或场所,有专人负责管理,并配备防火、防潮、防盗等安全保卫措施;(六)建立衔头发票保管和使用制度,设置发票领用登记簿,对发票的印制、保管、领用、缴销等工作进行全面的登记、核算,按规定向主管地税机关报告发票使用情况;(七)江西省地方税务局依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2013)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13.11.05
•【字号】2013年第9号
•【施行日期】2013.11.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部分失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
文件目录的公告
(2013年第9号)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的要求,江西省地税局对2013年5月31日前制定发布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含以省地税局文号与其他部门联合发布)进行了全面的清理。

现将《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告。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3年11月5日附件:江西省地方税务局有效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试题及答案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试题及答案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试题及答案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最近办税服务厅调来一个新同事,小张觉得这位新同事业务能力比自己强,深受领导和同事们的喜爱,让自己在领导心中的地位下降了。

于是小张在同事闲谈的时候就会讲新同事的坏话,传播新同事的谣言。

小张的这种心态是()。

A.恐惧B.自卑C.嫉妒D.抑郁2.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发生的真实出口货物劳务,因符合规定的原因造成在规定期限内未收齐单证无法申报出口退(免)的,应在退(免)税申报期限截止之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举证资料,经税务机关批准后进行出口退(免)税申报。

A.延期申报的核准B.逾期申报退(免)税C.延期申报的审批D.延期缴纳税款审批E免抵退税审批3.纳税服务的宗旨是()。

A.聚财为国,严格执法B.严格执法,以人为本C.聚财为国,以人为本D.聚财为国,执法为民4.以下不属于《全国税务机关纳税服务规范》规定的税务机关优质服务内容的是()。

A.延时服务B.预约服务C.免填单服务D.上门服务5.以下纳税人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专票,资料齐全的情况下能予以代开的是()。

A.甲是一般纳税人企业,从事技术咨询服务,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6%税率的专用发票;B.乙是一家从事成品油销售的加油站,成立初期年销售额不足80万元,某月发票使用完毕,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C.丙是小规模纳税人,因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而免于征收增值税,当期销售一批货物,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D.丁是个人,在网络上经营手工编织品零售业务,因客户需求,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3%征收率的专用发票。

6.小王因为受到纳税人的误解和指责,感觉心灰意冷失去工作动力,此时他应该()。

A.暂时休息后申请调离岗位B.解铃还需系铃人,去找纳税人理论C.主动向家人、朋友敞开心扉,倾听并接纳他们对自己的帮助和支持D.喝酒消愁7.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9•【字号】赣国税发[2007]266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66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税收征管资料移交清单(略)2.税收征管档案封面(略)3.税收征管档案目录(略)4.卷内备考表(略)5.税收征管档案调阅单(略)6.税收征管档案调阅登记簿(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九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全省国税系统税收征管资料管理,保证税收征管资料的完整和安全,提高税收征管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税收征管资料是指国税机关在税收征收管理活动中,从外部取得和内部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纳税人具体纳税行为并具有保存和使用价值的凭证、报表、账册、文书、文件、证明等各类资料的总称,包括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

第三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包括税收征管资料采集(录入)、审核、传递、整理、归档、移送、保管、调阅、销毁等环节。

第四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遵循科学规范、安全集中、系统完整、简便实用、真实准确的原则,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管理,实现信息资源共享,提高利用效能。

第五条税收征管资料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

各级国税机关的征管部门负责税收征管资料管理的指导、检查、考核等工作;档案管理部门负责以前年度税收征管档案的整理、保管、调阅、销毁等工作;税源管理部门负责纳税人当年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整理、装订、归档等工作,纳税人当年资料盒(袋)由所属税源管理部门负责保管;办税服务厅负责纳税人当期报送的税收征管资料的归集、录入、整理、传递;其他业务部门负责本部门受理、审批的各项税收征管资料归集、整理、传递;信息技术部门会同相关业务部门负责电子资料信息的管理,确保数据准确、安全。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7.12.24•【字号】赣国税发[2007]258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7]258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现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及时报告省局(征管处)。

附件:1.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基本情况表(略)2.木竹加工行业纳税人用电抄表记录单(略)二○○七年十二月二十四日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木竹加工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木竹加工行业税收征收管理,规范税收征收和缴纳行为,堵塞税收漏洞,保障国家税收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木竹加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木竹加工,是指通过机械设备处理,将原木、原竹转化为木竹半成品、成品制品,或者将半成品制品转化为成品制品的生产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主管国税机关是指直接负责税款征收的县(市、区)国家税务局及其所属税务分局。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纳税人应当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纳税人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但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应当自有关部门批准设立之日起30日内持有关证件、资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主管国税机关日常税收管理中发现纳税人应领取而未领取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而从事生产经营的,应及时纳入综合征管软件管理,但不得发放税务登记证件,并向工商行政部门传递未办理营业执照信息。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公布日期】2002.10.14•【字号】赣国税发[2002]232号•【施行日期】2002.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所得税,税收征管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国税发[2002]232号2002年10月14日)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收入分享体制改革后税收征管范围的通知》(国税发[2002]8号)精神,我们重新修订了《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印发的《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赣国税发[2000]332号)同时废止。

执行中有什么情况,请及时向省局反映。

附件:江西省国家税务局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全省国税系统负责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

第三条各级国税机关依法对下列企业和单位的应税所得征收企业所得税。

(一)驻赣中央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投资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二)地方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包括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及联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和金融租赁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证券公司、保险公司、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融资公司、融资中心、金融期货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典当行(公司)和各类从事资金融通业务的企业;(三)中央企、事业单位之间,中央企、事业单位与地方政府、地方企事业单位兴办的联营企业,股份制企业;(四)2002年1月1日起,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的规定,在各级工商管理部门办理设立(开业)登记的新办企业。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乐税智库文档财税法规策划 乐税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标 签】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年审办法【颁布单位】江西省国家税务局【文 号】赣国税发﹝2001﹞190号【发文日期】2001-07-30【实施时间】2001-08-01【 有效性 】全文失效【税 种】增值税注释:本法规因如下法规废止:参见:发文标题:江西省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政策衔接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发文文号:赣国税函﹝2010﹞157号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和《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业经全省税收政策研讨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原有《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赣国税发﹝1998﹞72号)同时废止。

江西省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增值税的征收管理,规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等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企业、企业性单位、个体经营者(以下简称企业),均可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三条 凡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且财务核算健全的企业,均可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一)年应税销售额达到现行政策规定标准的企业; (二)具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 (三)持有盐业批发许可证并从事盐业批发的企业; (四)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第四条 财务核算健全标准是指: (一)企业是经过工商部门批准依法成立的; (二)企业在银行开设有专门结算帐户; (三)企业有固定的经营场所; (四)有专职或兼职会计人员; (五)能够按会计制度要求设置会计科目,进行会计核算,设立相关明细帐,具备准确核算增值税的能力; (六)具备专人、专柜保管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条件。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正文:----------------------------------------------------------------------------------------------------------------------------------------------------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规范办税程序,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和有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现将我省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一、增值税即征即退的备案(一)纳税人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按以下规定办理备案手续。

1.纳税人可在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的首个纳税申报期内,将备案资料作为纳税申报资料的一部分,一并提交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备案。

纳税人也可在第一次办理增值税即征即退前,提交备案资料进行备案。

2.纳税人备案后,在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期间,备案资料内容没有发生变化的,不再办理备案。

3.纳税人提交的备案资料内容发生变化,仍符合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条件的,应在发生变化的次月纳税申报期结束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变更备案。

如不再符合规定的,应当停止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

(二)纳税人提交备案资料包括以下内容:1.《税务资格备案表》;2.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申明资料,包括项目、依据、范围、期限等(可参考附件范本提供);3.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的技术标准和相关条件的证明资料,其中纳税人需要符合规定的技术标准的,应提交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可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等证明资料;4.相关增值税即征即退政策规定要求提供的其他证明资料。

(三)纳税人提交的其他相关部门出具的技术标准、证书、批准文件等证明资料存在有效期的,其备案有效期不应超过证明资料有效期。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

2023年江西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库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下列有关会计基础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是()。

A.基本准则规定我国所有单位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B.基本准则规定我国企业的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C.事业单位会计除经营业务可采用权责发生制外,其他大部分业务采用收付实现制D.权责发生制要求,凡是当期已经实现的收入和应当负担的费用,无论款项是否收付,都应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计入利润表;凡是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在当期收付,也不应当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2.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3.纳税人新购置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法律规定折旧年限的()。

A.50%B.60%C.70%D.80%4.以下哪项事项在升级服务中不适用互联网办理服务()。

A.《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B.外出经营报验登记C.《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D.非正常户解除5.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涉税审批事项,应当按照“窗口受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要求办理,是税收机关提供的()。

A.提醒服务B.限时服务C.预约服务D.全程服务6.公务卡的信用额度,由预算单位根据银行卡管理规定和业务需要,与发卡行协商设定。

原则上每张公务卡的信用额度不超过()万元。

()A.2B.3C.4D.57.依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某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本期购进商品一批,进货价格为160万元,增值税进项税额为27.2万元。

商品到达验收入库时发现短缺30%,其中合理损失为5%,另25%尚待查明原因,则该商品的入账价值应为()。

A.160万元B.112万元C.140.4万元D.120万元8.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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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
理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税收征收管理
【发文字号】赣国税发[1995]246号
【发布部门】江西省国家税务局
【发布日期】1995.05.04
【实施日期】1995.05.04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7月3日实施日期:2007年7月3日)宣布失效或废止江西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印发《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的通知
(赣国税发[1995]246号1995年05月04日)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国家税务局、劳动保障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国税发[2002]160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国家税务局纳税申报管理办法
为严肃税收法纪,规范纳税申报行为,有利于纳税人及时、准确办理纳税申报,适应建立“三位一体”征管新格局的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一、纳税申报期限
1、纳税人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内办理纳税申报。

凡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纳税人,以一个月为一期的纳税人,于期满后十日内申报纳税;以一日、三日、五日、十日或十五日为一期的纳税人,自期满之日起五日内预缴税款,于次月一日起十日内申报纳税并结清上月应纳税款。

凡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应当于月底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预缴税款,年度终了后四个月内汇算清缴,多退少补。

个体工商户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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