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电部、公安部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编号:SM-ZD-13365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Through the process agreement to achieve a unified action policy for different people, so as to coordinate action, reduce blindness, and make the work orderly.编制:____________________审核:____________________批准:____________________本文档下载后可任意修改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简介:该制度资料适用于公司或组织通过程序化、标准化的流程约定,达成上下级或不同的人员之间形成统一的行动方针,从而协调行动,增强主动性,减少盲目性,使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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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国防光缆保护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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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防光缆保护规定
国防光缆保护规定 The latest revision on November 22, 2020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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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通告的作用、区别、格式、写法与范文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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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告、通告(一)含义、功用和性质“公告”是“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大事项或者法定事项”的公文文体。
“通告”,是“适用于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的公文文体。
本类两种,被称为发布性公文或知照性文告,中心是晓喻告语,就是把欲使接收者知晓的情况、事体、规定、要求发布出去,或者说是告知、关照到有关方面。
由于告白的对象范围广泛,“一体周知”,所以又称“周知性公文”。
(二)二者之分工“公告”,发文机关级别更高(多为省、部以上机关),宣布的事件更重大;或告知的范围更广,有时包含国外;发布的方式一般不张贴,而足通过通讯社、电台、报刊。
“通告”,使用机关范围最大,各种机关单位都可发布;内容有时具有专门性(如银行、交通方面的),而事项则更一般化;发布方式多种式样,可张贴,也可在报刊、电台发布。
报纸发布可省略日期,因报纸有日期。
(三)格式和写法1.标题。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公告”标发文机关和文种,有时只标文种即可:标题如无发文机关名称则在结尾必须落款。
“通告”标题一般要标出单位或事由。
2.正文。
包括开头的原由,讲原因目的;主体的事项,即告白的内容,可以分条款写下:最后是结尾,写实施的期限、范围以及违反如何等,也可以简捷地提出对人民的希望,对违背者的警告等,然后再写、或结尾只写结束用语,如“特此公告”等。
3.文尾。
包括署名和日期。
以机关名义发布,标题如已有机关名,就不必署了。
由于告语面广,撰写时要注意:事理周密无漏洞,条理清楚不口罗嗦,语言通俗不鄙俚,文风严肃不做作。
做到易读易懂易知。
(四)例文简析例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公告第三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于1988年4月3日选举邓小平为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标准版)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标准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标准版)《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颁布部门】国务院、中央军委【颁布日期】1982.09.20【实施日期】1982.09.20第一条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
通信线路设备包括:(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人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
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络。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
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线路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通信部门架设通信线路通过林区时,应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五条偷盗电杆、电线、电缆等通信线路设备或利用技术手段危害通信安全的,都是犯罪行为。
公安、司法机关对反革命分子和其他刑事犯罪分子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应及时组织侦破,依法进行处理。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doc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国防光缆保护规定
国防光缆保护规定OPPT-JOPP28-JPPTL98-LOPPNN]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用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正式)
编订: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__时间:__________________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正式)Standardize The Management Mechanism To Make The Personnel In The Organization Operate According To The Established Standards And Reach The Expected Level.Word格式 / 完整 / 可编辑文件编号:KG-AO-5700-41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正式)使用备注:本文档可用在日常工作场景,通过对管理机制、管理原则、管理方法以及管理机构进行设置固定的规范,从而使得组织内人员按照既定标准、规范的要求进行操作,使日常工作或活动达到预期的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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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邮电部、公安部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邮电部、公安部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安部•【公布日期】1996.01.05•【文号】邮部联[1996]45号•【施行日期】1996.01.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正文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邮部联[1996]4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公安厅(局):近年来,盗窃破坏通信光缆的大案急剧增多,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屡有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内、国际通信畅通,导致一些广播、电视、卫星发射、飞机导航和重要电话会议通信阻断。
为切实保护通信光缆安全,邮电部、公安部决定发布《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各地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通告》的宣传、贯彻、落实。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一、加大查处的打击力度。
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重要批示,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盗窃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公治[1994]504号)和邮电部《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盗窃破坏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邮部[1994]383号)精神,积极侦查破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加强防范,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本地区通信光缆遭盗窃破坏和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提出建议,依靠社会力量保护光缆安全。
对盗窃破坏通信光缆危害严重和易发案地区,要制定整治方案,组织力量,重点整治,达到整治一地,安定一线的目的。
三、切实做好通信光缆重点工程建设的安全保卫工作。
按照邮电部、公安部《关于加强通信重点工程建设安全保卫工作的通知》要求,认真抓好各项安全防范措施的落实,确保通信光缆干线工程建设的安全顺利进行。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Company Document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场景随着信息化的发展,通信网络已成为国家安全的关键领域之一。
国防通信光缆作为通信网络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重要的战略地位和安全保障作用。
为了维护国家安全,切实保护国防通信光缆,需要制定科学合理的规定。
法律框架我国《基本法》第41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依法保障人民的私有财产权利,并鼓励、保护投资和创造性的活动。
”同理,国家对于保障通信安全的光缆也有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等。
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对于关键领域“国家秘密”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国家秘密的安全;《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对于通信电缆的建设、使用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为光缆的有效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间谍法》则规定“反间谍工作的部门和工作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对收集到的情报、资料及有关个人信息进行保护,禁止泄露,保守国家秘密。
”提供了从法律上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保障。
主要内容为了保护国防通信光缆,下面列出以下规定:建设规定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公安、消防等部门的核准和通行程序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运用保密技术、设备、措施,对国防通信光缆覆盖的区域进行保护,不存在漏洞或者伤害国家权益的隐患。
施工规定1.施工单位应当遵守规划,将国防通信光缆客观地融入到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和专业规划中,不得安排建设和施工方案妨碍通信光缆的运用及其技术保密特性的发挥,并确保建设和施工方案与地下或上面弃置的其他设施不互相干扰和破坏。
2.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安全机关、军队、公安、消防等部门负责编制国防通信光缆保护方案和管理条例,包含通信线路的管理、控制、使用和保密管理制度,以及防范渗透和破坏的安全措施和保密措施。
3.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国防通信光缆保护方案和管理条例确保施工过程中的安全措施和保密措施,严格按照其规定施工。
运行规定1.对于国防通信光缆的运营管理应当实行封闭管理,对外不予公开,并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进行防护。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
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公布日期】1982.09.20•【文号】国发[1982]28号•【施行日期】1982.09.20•【效力等级】军事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通信业,军事综合规定正文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国发[1982]28号一九八二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第一条通信线路是国家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担负着党政军民的国内、国际通信任务,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巩固国防中起着重要作用,为使通信畅通无阻,必须确保通信线路安全。
第二条邮电、铁路、军队等部门的各种通信线路设备,都适用本规定。
通信线路设备包括:(1)架空线路--电杆、电线、电缆、线担、隔电子、拉线及其它附属设备。
(2)埋设线路--地下、水底、海底、管道电缆、入孔、标石、水线标志牌,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电缆充气站及其它附属设备。
(3)无线线路--无人值守微波站,微波无源反射板,无线电收,发信天线,微波和卫星通信地面站的天线,天线馈线的杆塔、导线、波导及其它附属设备。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强对保护通信线路工作的领导,经常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
必要时,应组织沿线各单位的治安保卫组织和民兵组织进行护线联防。
通信线路遭受自然灾害或战争的破坏时,各级人民政府应立即组织力量协助通信部门进行抢修。
沿线的机关、厂矿、部队、学校、公社、生产队和人民群众都有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的责任。
对破坏通信线路、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各单位和人民群众有权制止并应及时向当地公安或通信部门报告。
第四条各级通信部门及工作人员应加强对通信线路的维护管理,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巡回检查,经常进行护线宣传,与沿线各单位密切联系,搞好护线联防,协助公安机关侦破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
通信部门需要改变其他单位原有设备、设施时,除抢修通信线路障碍等紧急情况外,应事先取得有关单位同意,事后按原标准负责恢复,并负担所需费用。
2021年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
2021年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___、中央军__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___、堆放___易燃品或设置___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___、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线路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线路问题的报告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国发[1975]166号
【发布部门】国务院
【发布日期】1975.10.24
【实施日期】1975.10.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国务院规范性文件
国务院批转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线路问题的报告
(国发[1975]166号)
现将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线路问题的报告》,转发给你们,望研究执行。
邮电通信是巩固无产阶级专政的重要工具之一。
保护通信线路安全,确保通信畅通,是关系到加强战备,发展国民经济的重要问题。
各省、市、自治区要加强对这一工作的领导,研究制订保护通信线路的安全措施,逐级贯彻落实。
要广泛开展保护通信线路的宣传教育工作。
工程建设、农田水利建设等单位在施工中,要与邮电部门密切配合,相互主动地沟通情况,积极采取措施,确保通信线路的安全。
对损坏通信线路的,必须追究责任,严肃处理。
对于破坏通信线路、盗窃通信器材的阶级敌人,要坚决打击,严加惩处。
1975年10月24日
邮电部关于保护通信线路问题的报告
国务院:
随着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电信通信线路(包括架空明线和地下电缆)已遍及全国城乡,大容量的长途地下通信电缆也有了很大发展。
这些通信线路是全国通信网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保证党和国家通信,加强战备,发展国民经济中,发挥着重要作用。
各地对保护通信线路的工作是重视的,作了大量的工作。
但是,由于宣传不够,有些地区和部门以及部分群众,不了解通信线路的重要作用。
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
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邮电部(已撤销),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公布日期】1990.08.08•【文号】•【施行日期】1990.08.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侵犯财产罪正文邮电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在“严打”斗争中加强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工作的通知(一九九0年八月八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邮电管理局:去年八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邮电部召开全国电话会议,部署开展加强防范、严厉打击处理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犯罪活动斗争以来,各地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在地方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紧密配合,通力协作,采取一系列措施,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防范,做了大量的卓有成效的工作,收到了发案有所下降、破案率有所提高、阻断通信时间和经济损失有所减少的可喜成果。
据统计,电话会议之后的八个月与会前八个月相比,发案下降了6%,破案率提高10%,被盗电线电缆减少44.5%,直接经济损失减少2. 3%。
总的来看,电话会议后,对发案上升、通信安全遭受危害日益严重的趋势有所遏制。
但是,目前通信线路治安状况仍较严重,今年上半年共发生盗窃破坏通信线路的案件一千六百多起,阻断通信一千二百七十万路分,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五十余万元,与去年相比,发案虽然基本持平,但阻断通信时间增加三百多万路分,上升43.9%,经济损失增加一百一十多万元,上升24. 9%。
这说明,打击盗窃通信线路犯罪活动的任务仍然繁重。
根据中央政法委员会的部署,目前全国各地正在开展的严厉打击严重犯罪分子的斗争,已经把打击盗窃破坏通信设施的犯罪分子列为“严打”重点对象之一。
各地公、检、法机关和邮电部门要在这次“严打”斗争中,同心协力,进一步加强对盗窃破坏通信线路案件的查处工作,更有力地保护通信线路安全和全网通信的畅通。
国防光缆保护规定
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保护通信线路的规定》有关保护国防通信光缆的规定包括:第一条各单位和人民群众都不得损坏通信线路设备或有危害通信安全的行为:(1)不准在危及通信线路安全范围内进行爆破、堆放易爆易燃品或设置易爆易燃品仓库。
(2)不准在埋有地下线缆的地面上进行钻探、堆放笨重物品、垃圾、矿渣或倾倒含有酸、碱、盐的液体。
在埋有地下电缆的地面上开沟、挖渠,应与通信部门协商解决。
(3)不准在设有过江河线缆标志的水域内抛锚、拖锚、挖沙、炸鱼及进行其他危及电缆安全的作业。
(4)不准在海图上标明的海底线缆位置两侧各二海里(港内为两侧各一百米)水域内抛锚、拖锚、拖网捕鱼或进行其他危及海底电缆安全的作业。
(5)不准在地下线缆两侧各一米范围内建屋搭棚、不准在各三米的范围内挖沙取土和设置厕所、粪池、牲畜圈、沼气池等能引起线缆腐蚀的建筑。
在市区外线缆两侧各二米、在市区内线缆两侧各零点七五米的范围内,不准植树、种竹。
(6)不准移动或损坏电杆、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及无人值守载波增音站、微波站。
(7)不准在危及电杆、拖线安全的范围内取土和架空线路两侧或天线区域内建屋搭棚。
(8)不准攀登电杆、天线杆塔、拉线及其他附属设备。
(9)不准在电杆、人井、拉线、天线、天线馈线杆塔、支架及其他附属设备上栓牲口和搭挂电灯线、电力线、广播线;不准在通信电线上搭挂广播喇叭和收音机、电视机的天线。
(10)不准向电杆、人井、电线、隔电子、电缆、天线、天线馈线及线路附属设备射击、抛掷杂物或进行其他危害线路安全的活动。
第二条在通信线路附近建筑施工、筑路、兴修水利、农田建设、植树造林、砍伐树竹、运输超高超大物件、架设线路、敷设管道和进行水下作业等,如有可能危及通信线路安全,应事先取得通信部门同意,并采取技术防范措施以后方可动工。
对危及通信线路安全的树枝,通信部门应会商有关部门无偿剪除。
对已影响通信线路而未修剪的树竹,通信部门可以修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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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公安部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
知
【法规类别】通信
【发文字号】邮部联[1996]45号
【发布部门】信息产业部(含邮电部)(已撤销)公安部
【发布日期】1996.01.05
【实施日期】1996.01.0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印发《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的通知
(邮部联[1996]4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电管理局、公安厅(局):
近年来,盗窃破坏通信光缆的大案急剧增多,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屡有发生,不仅给国家造成了重大的经济损失,而且严重影响了国内、国际通信畅通,导致一些广播、电视、卫星发射、飞机导航和重要电话会议通信阻断。
为切实保护通信光缆安全,邮电部、公安部决定发布《关于保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各地邮电部门、公安机关要采取有力措施,抓好《通告》的宣传、贯彻、落实。
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加大查处的打击力度。
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深入贯彻国务院领导同志关于保
护通信光缆线路的重要批示,贯彻公安部《关于严厉查处盗窃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公治[1994]504号)和邮电部《关于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严厉查处盗窃破坏通信光缆案件的通知》(邮部[1994]383号)精神,积极侦查破案,对犯罪分子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人为外力损坏通信光缆的事故,要依据有关规定严肃查处。
二、加强防范,落实综合治理措施。
各级邮电部门和公安机关要通力合作,主动向当地政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汇报本地区通信光缆遭盗窃破坏和人为外力损坏的情况,提出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