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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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

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利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甘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贪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幸准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墓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制定修订说明根据国家法治建设要求,依据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组织部、中央宣传部、中央政策研究室、中央文献研究室、教育部组织编写并公开发行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读本》,司法部组织有关专家对《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部分进行了相应调整,进一步完善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相关内容并单列一编;按照“了解”、“理解”、“熟悉并能够运用”三种能力层次提出该部分考试的基本要求。

此外,根据法学理论的更新及现行法律法规的变化,对其他考核知识点范围及部分法律法规进行适当增删。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包括以下三部分:一、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二、各科目考试范围及复习掌握的提示和要求;三、各科目涉及到的应参考的主要法律法规目录。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编写、修订过程中,得到了法律实务部门和法学院校专家和学者的大力支持。

法律实务部门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汉华律师事务所;法学院校包括:国家行政学院、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浙江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厦门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浙江工商大学等,在此一并表示感谢。

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二O—O年四月日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 (1)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第一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理论 (7)第二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内容 (8)第三章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基本要求 (8)法理学第一章法的本体 (10)第二章法的运行 (12)第三章法的演进 (13)第四章法与社会 (14)法制史第一章中国法制史 (16)第二章外国法制史 (17)宪法第一章宪法基本理论 (19)第二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上) (20)第三章国家的基本制度(下) (21)第四章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 (22)第五章国家机构 (23)第六章宪法的实施及其保障 (25)经济法一章.竞争法 (29)二章消费者法 (30)三章银行业法 (31)四章财税法 (31)五章劳动法 (32)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 (33)七章环境保护法 (34)录:法律法规目录 (34)国际法一章导论 (38)二章国际法律责任 (38)三章国际法上的空间划分 (39)四章国际法上的个人 (40)五章外交关系法与领事关系法 (41)六章条约法 (41)七章国际争端的和平解决 (42)八章战争与武装冲突法 (43)录:法律法规目录 (43)国际私法一章国际私法概述 (45)二章国际私法的主体 (45)三章法律冲突、冲突规范和准据法 (46)四章适用冲突规范的制度一..................................................(47) 五章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48)六章国际民商事争议的解决 (50)七章区际法律问题 (51)录.法律法规目录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 (55)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 (55)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 (56)第四章国际贸易支付 (56)第五章对外贸易管理制度 (57)第六章世界贸易组织 (58)第七章国际经济法领域的其他法律制度 (58)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59)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第一章司法制度和法律职业道德概述 (61)第二章审判制度与法官职业道德 (61)第三章检察制度与检察官职业道德 (62)第四章律师制度与律师职业道德 (63)第五章公证制度与公证员职业道德 (6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66)刑法第一章刑法概说 (68)第二章犯罪概说 (68)第三章犯罪构成 (69)第四章犯罪排除事由 (70)第五章犯罪未完成形态 (71)第六章共同犯罪 (71)第七章单位犯罪 (72)第/乙章罪数形态 (73)第九章刑罚概说 (74)第十章.刑罚种类 (74)第十二章刑罚执行 (75)第十三章刑罚消灭 (76)第十四章罪刑各论概说 (76)第十五章危害国家安全罪 (77)第十六章危害公共安全罪 (78)第十七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1):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 (78)第十八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2):走私罪 (79)第十九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3):妨害对公司、企业的管.理秩序罪 (79)第二十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4):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 (80)第二十一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5):金融诈骗罪 (81)第二十二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6):危害税收征管罪 (81)第二十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7):侵犯知识产权罪 (82)第二十四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8):扰乱市场秩序罪 (82)第二十五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 (83)第二十六章侵犯财产罪 (83)第二十七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1):扰乱公共秩序罪 (84)第二十八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2):妨害司法罪 (85)第二十九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3):妨害国(边)境管理罪 (85)第三十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4):妨害文物管理罪 (86)第三十一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5):危害公共卫生罪 (86)第三十二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6):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 (87)第三十三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7):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87)第三十四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8):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 (88)第三十五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9):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罪 (88)第三十六章危害国防利益罪 (89)第三十七章贪污贿赂罪 (89)第三十/乙章渎职罪 (90)刑事诉讼法第一章刑事诉讼法概述………………………….第二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第三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第四章管辖……………………………………….第五章回避……………………………………….第六章辩护与代理……………………………….第七章刑事证据………………………………….第八章强制措施………………………………….第九章附带民事诉讼…………………………….,第十章期间、送达………………………………….,第十一章立案……………………………………..第十二章侦查…………………………………….,第十三章起诉…………………………………….,第十四章刑事审判概述…………………………..第十五章第一审程序……………………………..第十六章第二审程序……………………………..第十七章死刑复核程序…………………………..第十八章审判监督程序…………………………..第十九章执行……………………………………..第二十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第二十一章涉外刑事诉讼程序与司法协助制度·.附录:法律法规目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一章行政法概述…………………………………第二章行政组织与公务员…………………………第三章抽象行政行为………………………………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六章行政处罚……………………………第七章行政强制……………………………第八章行政合同与行政给付………………第九章行政程序与政府信息公开…………第十章行政复议……………………………第十一章行政诉讼概述……………………第十二章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第十三章行政诉讼的管辖…………………第十四章行政诉讼参加人…………………第十五章行政诉讼程序……………………第十六章行政诉讼的特殊制度与规则……第十七章行政案件的裁判与执行…………第十八章国家赔偿概述……………………第十九章行政赔偿…………………………第二十章司法赔偿…………………………第二十一章国家赔偿方式、标准和费用……附录:法律法规目录…………………………”民法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二章自然人……………………………—第三章法人………………………………—第四章民事法律行为……………………—第五章代理………………………………—第六章诉讼时效与期限…………………—第七章物权概述…………………………”第八章所有权……………………………”第九章共有………………………………”第十章用益物权…………………………,第十一章担保物权……………………….第十二章占有…………………………….第十三章债的概述……………………….第十五章债的保全和担保………………………第十六章债的移转和消灭………………………,第十七章合同的订立和履行……………………,第十八章合同的变更和解除…………………….第十九章合同责任……………………………….第二十章转移财产权利的合同………………….第二十一章·完成工作成果的合同……………….第二十二章提供劳务的合同…………………….第二十三章技术合同…………………………….第二十四章不当得利、无因管理………………….第二十五章著作权……………………………….第二十六章专利权……………………………….,第二十七章商标权……………………………….,第二十/乙章婚姻家庭……………………………..第二十九章继承概述……………………………..第三十章法定继承……………………………..第三十一章遗嘱继承、遗赠和遗赠扶养协议……..第三十二章遗产的处理…………………………..第三十三章人身权………………………………..第三十四章侵权责任概述………………………..第三十五章各类侵权行为与责任………………..附录:法律法规目录…………………………………..商法第一章公司法……………….;…………………….第二章合伙企业法…………………………………第三章个人独资企业法……………………………第四章外商投资企业法……………………………第五章企业破产法…………………………………第六章票据法………………………………………第七章证券法………………………………………第八章保险法………………………………………第九章海商法………………………………………民事诉讼法与仲裁制度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193)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 (193)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194)第四章诉 (195)第五章当事人 (196)第六章诉讼代理人 (197)第七章民事证据 (198)第八章民事诉讼中的证明 (199)第九章期间、送达 (200)第十章法院调解 (200)第十一章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201)第十二章对妨害民事诉讼的强制措施 (202)第十三章普通程序 (202)第十四章简易程序 (203)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204)第十六章特别程序 (205)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205)第十八章督促程序 (206)第十九章公示催告程序 (207)第二十章民事裁判 (208)第二十一章执行程序 (208)第二十二章涉外民事诉讼程序 (209)第二十三章仲裁与仲裁法概述 (210)第二十四章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协会 (211)第二十五章仲裁协议 (211)第二十六章仲裁程序 (212)第二十七章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213)第二十八章仲裁裁决的执行与不予执行 (214)第二十九章涉外仲裁 (215)附录:法律法规目录 (216)附录大纲编写、修订组成员 (218)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200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多选题)1

2002-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经济法真题及答案解析(多选题)1

(2010年)66.根据《反垄断法》规定,关于经营者集中的说法,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0年卷⼀多选第66题)A.经营者集中就是指企业合并B.经营者集中实⾏事前申报制,但允许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C.经营者集中被审查时,参与集中者的市场份额及其市场控制⼒是⼀个重要的考虑因素D.经营者集中如被确定为可能具有限制竞争的效果,将会被禁⽌「答案」CD「考点」经营者集中「解析」选项A错误。

《反垄断法》第20条规定,经营者集中是指下列情形:(⼀)经营者合并;(⼆)经营者通过取得股权或者资产的⽅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三)经营者通过合同等⽅式取得对其他经营者的控制权或者能够对其他经营者施加决定性影响。

选项B错误。

《反垄断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集中达到国务院规定的申报标准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所以不能在实施集中后补充申报。

选项C正确。

《反垄断法》第27条规定,审查经营者集中,应当考虑下列因素:(⼀)参与集中的经营者在相关市场的市场份额及其对市场的控制⼒;(⼆)相关市场的市场集中度;(三)经营者集中对市场进⼊、技术进步的影响;(四)经营者集中对消费者和其他有关经营者的影响;(五)经营者集中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六)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认为应当考虑的影响市场竞争的其他因素。

选项D正确。

《反垄断法》第28条规定,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应当作出禁⽌经营者集中的决定。

但是,经营者能够证明该集中对竞争产⽣的有利影响明显⼤于不利影响,或者符合社会公共利益的,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作出对经营者集中不予禁⽌的决定。

67.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下列哪些⾏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为??( )(2010年卷⼀多选第67题)A.甲企业将所产袋装⽜奶标注的⽣产⽇期延后了两天B.⼄企业举办抽奖式有奖销售,奖为5,,000元购物券,并规定⽤购物券购物满1,,000元的可再获⼀次抽奖机会C.丙企业规定,销售⼀台电脑给中间⼈5%佣⾦,可不⼊账D.丁企业为清偿债务,按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答案」AC「考点」不正当竞争⾏为「解析」选项A、C可以明显选出。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根据国家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需要,制定的考试指导性文件。

该大纲明确了考试的科目、内容和要求,为考生提供了备考的方向和重点。

以下是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的主要内容概述:# 一、考试科目2010年司法考试分为笔试和面试两个部分。

笔试包括以下几个科目:1. 宪法学:考察考生对宪法的基本原理、宪法的制定和实施、宪法监督等方面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2. 民法学:涉及民法总则、物权法、合同法、侵权责任法等,测试考生对民法基本原理和具体规定的掌握。

3. 刑法学:包括刑法的基本原则、犯罪构成、刑罚种类和适用等,考核考生对刑法知识的理解和运用。

4. 行政法学:涵盖行政法的基本原则、行政行为、行政诉讼等内容,测试考生对行政法的掌握程度。

5. 民事诉讼法学:包括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考核考生对民事诉讼程序的理解和运用。

6. 刑事诉讼法学:涉及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刑事诉讼程序、证据规则等,测试考生对刑事诉讼的掌握。

7. 经济法学:包括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市场监管法、企业法等,考核考生对经济法知识的掌握。

8. 国际法学:涵盖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测试考生对国际法的理解和应用能力。

# 二、考试内容考试内容围绕上述科目展开,具体包括:- 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法律原理、法律制度及其应用。

- 法律案例分析,考察考生运用法律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 法律文书写作,包括起诉状、答辩状、判决书等文书的撰写。

# 三、考试要求1. 知识掌握:考生需要对各科目的法律条文有深入的理解和记忆。

2. 法律思维:考生应具备运用法律知识进行逻辑推理和分析的能力。

3. 案例分析:考生需要能够根据具体案例,准确运用法律条文进行分析和判断。

4. 文书写作:考生应掌握法律文书的基本格式和写作技巧。

# 四、备考建议1. 系统学习:考生应系统学习各科目的法律知识,形成完整的知识体系。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经济法(2010年)

【最新】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经济法(2010年)

司法考试历年真题解析——经济法(2010年)单选题;24. 根据《产品质量法》规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均实行严格责任B. 《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产品缺陷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C.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从产品售出之日起计算D. 产品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缺陷产品生产日期满十年后丧失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诉讼时效与请求权。

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

我国《产品质量法》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缺陷责任分别作了不同的规定,对生产者实行严格责任,对销售者实行过错责任。

选项C、D错误。

《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益受到损害时起计算。

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损害要求赔偿的请求权,在造成损害的缺陷产品交付最初消费者满十年丧失;但是,尚未超过明示的安全使用期的除外。

25. 某企业明知其产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予以销售,造成消费者损害。

关于该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A. 除按消费者请求赔偿实际损失外,并按消费者要求支付所购食品价款十倍的赔偿金B. 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优先支付罚款、罚金C. 可能被采取的强制措施种类有责令改正、警告、停产停业、没收、罚款、吊销许可证D. 如该企业被吊销食品生产许可证,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管理工作正确答案: 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食品安全法律责任。

选项A说法正确。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选项B说法错误。

《食品安全法》第九十七条规定,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增补 经济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增补 经济法

2011年司法考试大纲增补经济法【新旧大纲增删说明】2011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部分的变化可以分为两部分:一是法律法规的变化,新增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二是大纲内容方面的变化,第二章“消费者法”和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都有所变动,主要变化如下:1.第二章“消费者法”第三节“食品安全法”中的“法律责任”这个考点中,将10年的“政府责任”改为11年大纲规定的“行政责任”。

2.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中:(1)“基本要求”中“了解”部分增加了“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

(2)“基本要求”中“理解”部分增加了“城乡规划”。

(3)新增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4)删除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房地产开发制度”这个考点中的“建设规划管理”。

【新增法规解读】(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 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劳动法》是司法考试的重头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也应重视。

考生在复习时,需着重复习劳动争议的调解与仲裁程序及相关注意事项,并结合《劳动法》掌握相关知识点。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环境影响评价法》共5章、38条,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法律责任等作了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重点讲义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重点讲义

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一、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是调整国际经济活动和国际经济关系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是调整自然人、法人、国家以及国际经济组织因国际经济交往而产生的相互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自然人、法人、国家、国际经济组织。

三、国际经济法的渊源国际经济条约、国际商业惯例、国内立法及判例、联合国大会的规范性文件。

第二章国际货物买卖第一节概述一、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是调整跨越国界的货物贸易关系以及与货物贸易有关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是指营业地处于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由卖方向买方交付货物并转移货物所有权、买方向卖方支付货款的合同。

三、格式合同根据买卖合同应具备的基本内容所拟定的详细而固定的条文,印成固定的格式空白合同。

四、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卖方、买方。

五、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品质规格条款、数量条款、包装条款、价格条款、商检条款、装运条款、保险条款、支付条款、不可抗力条款、仲裁条款、法律适用条款。

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一、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是在国际贸易实践中逐渐形成的、用以确定买卖标的物的价格,买卖双方各自承担的费用、风险、责任范围以及货物所有权转移的价格条件。

二、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年通则的主要修改1、在FAS和DEQ术语下,办理清关手续和交纳关税的义务。

2、在FCA术语下,交货、装货与卸货的义务。

3、将买卖双方的义务放在同一标题下。

三、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FOB、CIF、CFR。

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一、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如果这些国家是缔约国。

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1、当事人可以通过选择其他法律而排除公约的适用。

2、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部分地适用公约,或对公约的内容进行改变。

三、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合同形式的保留、扩大适用的保留。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2010年司法考试国际经济法试题及答案含答案和详细解析

1、关于甲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的定性,下列分析正确的是:A.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B.聚众锯断高速公路隔离栏,成立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C.锯断隔离栏的行为,即使得到吴某的同意,也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D.锯断隔离栏属破坏交通设施,在危及交通安全时,还触犯破坏交通设施罪2、甲公司以虚构工程及伪造文件的方式,骗取乙工程保证金400余万元。

公安机关接到乙控告后,以尚无明确证据证明甲涉嫌犯罪为由不予立案。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乙应先申请公安机关复议,只有不服复议决定的才能请求检察院立案监督B.乙请求立案监督,检察院审查后认为公安机关应立案的,可通知公安机关立案C.公安机关接到检察院立案通知后仍不立案的,经省级检察院决定,检察院可自行立案侦查D.乙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自诉3、章某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因犯罪后企图逃跑被公安机关先行拘留。

关于本案程序,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拘留章某时,必须出示拘留证B.拘留章某后,应在12小时内将其送看守所羁押C.拘留后对章某的所有讯问都必须在看守所内进行D.因怀疑章某携带管制刀具,拘留时公安机关无需搜查证即可搜查其身体4、关于假释的撤销,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犯新罪的,应撤销假释,按照先减后并的方法实行并罚B.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内严重违反假释监督管理规定,即使假释考验期满后才被发现,也应撤销假释C.在假释考验期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还有同种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D.在假释考验期满后,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前有他罪未判决的,应撤销假释,数罪并罚5、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A.甲的行为触犯盗窃罪与贩卖毒品罪B.甲贩卖毒品的行为侵害了新的法益,应与盗窃罪实行并罚C.乙的行为触犯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转移毒品罪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D.对乙应以贩卖毒品罪一罪论处6、甲窃得一包冰毒后交乙代为销售,乙销售后得款3万元与甲平分。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甲知道自己病理性醉酒,意欲抢劫乙,故意喝酒使自己陷入无责任能力状态,结果在无知状态下强奸了乙,而未实施抢劫,对甲应如何处理?那如果是生理性醉酒呢?《刑法》18条第四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刑法意义上的“醉酒的人”,既包括一般生理性醉酒的人,在排除意外的前提下,也应包括病理性醉酒的人。

本题中,1、如果是生理醉酒,毫无疑问应当承担刑事责任,定强奸罪,既遂状态;2、如果是病理性醉酒,该行为属于其故意饮酒引发的“原因自由行为”。

具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行为人故意使自己一时陷入无责任能力或限定责任能力状态,并在这种状态下实施了符合犯罪构成、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刑法理论中称之为“原因自由行为”。

使自己陷入完全或者部分丧失辨认、控制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危害行为称为结果行为。

根据实施原因行为时的心理活动状态,甲此时的罪过是故意。

刑法规定“原因自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刑法第18条第4款规定:“醉酒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这是刑法对“原因自由行为”应予追究刑事责任最明确的规定。

甲以抢劫的故意使得自己陷入病理醉酒的状态,应当承担责任。

这里的关键是抢劫和强奸的认定,这里要结合刑法分论的相关知识。

从本题来看,甲只有抢劫的故意,没有抢劫的实行行为,不满足相应的构成要件,连着手都没有,无所谓未遂。

甲对故意引起病理醉酒情况下实行的强奸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定强奸罪首先谢谢两位的回答!不过我还是有一些困惑,我想说一下我的想法,那就是,甲为抢劫的故意使自己陷入醉酒状态,结果未能实施,其还没有着手实行抢劫行为,而只是有了抢劫的预备行为,即让自己醉酒,那么我认为甲应当构成抢劫的预备,并不构成抢劫罪,因为不符合犯罪的基本构成要件,这是我与二楼的分歧;对于是否认定强奸罪,我认为,根据原因自由理论,假设甲出于强奸的故意使自己醉酒,实施强奸的行为,毫无疑问会构成强奸罪,因为使自己醉酒的行为在这里不能作为刑事责任的阻确事由,在这里可以不评价“醉酒”,那么其在强奸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内主客观相一致,构成强奸罪,但如果像题目中的情况,出于抢劫故意,而使醉酒,实施强奸的,同样根据原因自由理论,不评价“醉酒”,那么甲就是前有抢劫的故意,后有强奸的行为,对于强奸,其并没有主观上的故意,因此主客观不一致,不能定强奸罪,而可能定过失或意外事件,而强奸罪应该没有过失形态,所以对于强奸行为应该是意外事件。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

司法考试大纲解读经济法经济法在司法考试中占据着重要的地位,对于法律从业人员来说,掌握经济法是必不可少的。

本文将围绕司法考试大纲对经济法的解读展开,以帮助考生更好地理解和掌握经济法的核心内容。

首先,我们来看看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

经济法是指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管理和调控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的基本任务是保护经济活动的正常进行,维护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发展。

经济法的核心要义在于建立一个符合市场经济原则和法治精神的法律体系,保护公平竞争,防止市场失灵,实现经济社会的和谐稳定发展。

经济法的主要内容包括公司法、合同法、劳动法、知识产权法等,这些都是近年来经济法领域的热点和难点。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对这些内容进行深入研究和解读。

首先,公司法是经济法中的重要组成部分。

它规定了公司的组织形式、设立、运营和解散等事项,对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债权人等利益关系起着重要作用。

考生需要熟悉公司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能够准确判断和解决与公司法相关的案例。

合同法也是经济法中的核心内容之一。

合同是经济活动中的基本形式,合同法对于合同的签订、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

考生要能够理解合同法的基本原理和规则,并能够应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判断。

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的重要法律。

它规定了劳动关系的建立、维护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考生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实施办法,能够正确处理与劳动法相关的法律问题。

知识产权法是近年来发展较快的法律领域。

它保护了创造性劳动成果的权益,促进了创新和创造的发展。

考生需掌握知识产权法的基本概念和制度,了解知识产权的保护范围和实施办法。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经济法还涉及到金融法、税法、外商投资法等内容。

对于这些复杂的法律制度,考生需要进行深入学习和研究,并能将其应用于实际案例的分析和解决。

在司法考试中,考生需要注重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应用能力的培养。

熟悉经济法的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是必要的,但更重要的是掌握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能力。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考试说明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说明一、考试性质与测试目标.国家司法考试是为国家和社会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由国家统一组织的从事特定法律职业的资格考试。

根据法律规定,初任法官、初任检察官、申请律师执业和担任公证员必须通过国家司法考试。

国家司法考试的目标是以公平、公正的考试方式和方法,检验应试人员是否具有担任初任法官、检察官和执业律师、公证员所应具备的相应法律基础知识、专业技能、实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准。

通过国家司法考试的合格人员可以向司法部申请授予法律职业资格。

·二、考试内容、科目与要求根据《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的规定,国家司法考试内容包括:理论法学、应用法学、现行法律规定、法律实务和法律职业道德。

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科目包括: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法理学、法制史、宪法、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商法、经济法、国际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司法制度与法律职业道德。

对上述内容与科目,应试人员应分别从了解、理解、熟悉等三个能力层次予以把握:——了解,要求对相关法律知识、规定能够准确再认、再现,即知道“是什么”;——理解,在了解基础上,能够深刻领会相关法律知识、原理及规定,并藉此解释、论证观点,分析现象,辨明正误,即明白“为什么”; ——熟悉,要求能够灵活运用相关法律原理、观点和方法,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分析、解决理论和实际问题,对社会法律现象和实务作出正确判断和评价,即清楚“怎么办”。

三、考试方式国家司法考试方式为闭卷笔试,考试实测共两天、分四场进行。

四、试卷结构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考试试卷共四张.试卷结构.前三卷为选择题!田某、孙某和王某是经交通部门批准的三家运输经营户,他们运营的线路与《会议纪要》规定免缴交通规费的城市公交公司的两条运营线路重叠,但依《会议纪要》,不能享受免缴交通规费的优惠。

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会议纪要》中关于城市公交公司免缴交通规费的规定,并请求确认市政府《会议纪要》关于中止城区交通局对城市公交公司违法运营查处的内容违法。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2010年版,考核知识点大全

经济法概论(财经类)00043,2010年版,考核知识点大全

第一章企业法1、企业的分类有哪些?1)按所有制可分为: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私营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

2)按企业的组织形式可分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公司企业。

2、企业的特征有哪些?1)企业是经济组织2)企业是营利性经济组织3)企业是持续经营的经济组织4)企业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3、简述企业法的主要渊源1)宪法2)法律3)行政法规4)部门规章5)地方性法规和规章6)国际条约7)国际惯例4、企业法的特征有哪些?1)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法律地位及其内外部组织关系的组织法2)企业法是规范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的行为法3)企业法是国家对企业进行管理调控的法律依据之一5、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有哪些?1)个人独资企业的出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个人独资企业的全部财产为出资人所有3)个人独资企业以投资人的全部个人财产或家庭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6、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设立个人独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不是法律禁止从事经营性经济活动的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但不得使用“有限”、“有限责任”或者“公司”字样。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投资人对其申报的出资情况承担法律责任。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程序:由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文件,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发给营业执照。

7、个人独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是什么?1)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可以自行管理企业事务,也可以委托或聘用他人负责企业事务,但投资人与受聘人签订的书面合同中委托管理的内容的权限,不得对抗第三人。

2)个人独资企业经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但分支机构经营活动中产生的民事责任应由个人独资企业承担。

8、个人独资企业解散的原因有哪些?1)投资人决定解散;2)投资人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9、简述个人独资企业的清算程序个人独资企业解散,应当由投资人自行或者债权人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清算。

司法考试大纲免费范文精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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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年司法考试大纲—国际经济法第一章导论基本要求:了解:国际经济法的概念和调整范围,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国际经济法的渊源。

考试理解: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

熟悉并能够运用:FCA、FOB、CIF、CFR 贸易术语的基本考试内容:第一节概述国际货物买卖法的概念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概念格式合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当事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主要条款第二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国际贸易术语的概念 2000 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1990 年通则的主要修改几种主要贸易术语(FCA FOB CIF CFR)第三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公约的适用范围(适用公约的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的任意性中国加入公约时的保留)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要约承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义务(卖方的义务买方的义务)风险转移(公约确定的风险转移的时间)违反合同的补救办法(卖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买方的补救办法买方违反合同时适用于卖方的补救办法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第三章国际货物运输与保险基本要求:了解:海牙规则、维斯比规则、汉堡规则的规定。

理解:提单及其他运输单证,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主要险别与附加险别。

熟悉并能够运用:提单在跟单信用证机制中的作用,海运承运人的责任与免责。

考试内容:第一节国际货物运输班轮运输(班轮运输的概念班轮运输的当事人提单的概念及其法律特征提单的种类提单的熟悉并能够运用:信用证支付的相关原理。

考试内容:第一节汇付与托收汇付(汇付的概念汇付的当事人汇付的种类)托收(托收的概念托收的程序托收的当事人托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托收的种类银行的义务与免责)。

2010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2010年会计职称《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

经济法基础考试大纲第一章总论[基本要求](一)掌握法和法律、法地本质与特征(二)掌握法律关系地要素(三)掌握仲裁与民事诉讼(四)掌握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五)熟悉法律事实、法律责任(六)了解法地形式与分类、法律部门与法律体系(七)了解经济法地调整對象[考试内容]第一节法律基础一、法和法律(一)法和法律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地,反映着统治阶级意志地规范体系,这一意志地内容由统治阶级地物质升活条件所决定,它通过规定人們再社會关系中地权利和义务,确认、保护和发展有利於统治阶级地社會关系和社會秩序。

狭义地法律专指拥有立法权地国家机关依照立法程序制定和颁布地规范性文件,而广义地法律则指法地整体,即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地各种行为规范地总和。

(二)法地本质与特征1.法地本质。

法是统治阶级地国家意志地体现。

2.法地特征。

(1)法是经过国家制定或认可才得已形成地规范,具有国家意志性;(2)法凭借国家强制力地保证而获得普遍遵行地效力,具有强制性;(3)法是确定人們再社會关系中地权利和义务地行为规范,具有利导性;(4)法是明确而普遍适以地规范,具有规范性。

二、法律关系法律关系是法律规范再调整人們地行为过程中所形成地一种特殊地社會关系,即法律上地权利与义务关系,或者说,是被法律规范所调整地权利与义务关系。

法律关系由法律关系地主体、法律关系地内容和法律关系地客体三個要素构成。

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素,都否能构成法律关系。

三、法律事实法律事实是由法律规范所确定地,能够产升法律后果,即能够直接引起法律关系发升、变更或者消灭地情况。

通常划分为法律事件和法律行为。

法律事件是否已当事人地主观意志为转移地能够引起法律关系发升、变更和消灭地法定情况或者现象。

事件可已是自然现象,也可已是某些社會现象。

法律行为是已法律关系主体意志为转移,能够引起法律后果,即引起法律关系发升、变更和消灭地人們有意识地活动。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 经济法

2010年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 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 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 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 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 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 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 (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 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 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 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 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2010经济法考试大纲

2010经济法考试大纲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大纲——专业阶段考试(年度)注册会计师作为向社会提供审计、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执业人员,应当具备与其执行业务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与职业技能。

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的目的就是选拔和培养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专业人才。

一、考试目标和科目注册会计师全国统一考试划分为专业阶段和综合阶段。

专业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注册会计师执业所需要的专业知识,是否掌握基本技能和职业道德规范;综合阶段主要测试考生是否具备在职业环境中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有效地解决实务问题的能力。

专业阶段考试设会计、审计、财务成本管理、公司战略与风险管理、经济法、税法六个科目;综合阶段考试设职业能力综合测试一个科目。

本大纲规定了专业阶段个科目的测试目标、测试内容与能力等级、参考法规以及样题。

二、样题大纲所附样题以及样题测试内容只为考生提供考试方式、考试题型以及测试能力等级的参考,考试时题目数量和分值可能会做适当调整。

三、能力等级(一)专业知识理解能力要求考生掌握构成注册会计师知识主体的基本原理和内容。

(二)基本应用能力要求考生在职业环境中,合理、有效地运用专业知识,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基本的实务问题。

(三)综合运用能力要求考生综合运用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保持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与态度,能够解决较为复杂的实务问题。

经济法一、测试目标本科目主要测试考生的下列能力:.熟悉法律基本理论、中国法律体系结构和与注册会计师执业相关的民商法基本制度、诉讼仲裁制度的运作原理;理解和认识与会计制度有关的重要商业法律环境;运用法律基本理论理解相关具体法律制度。

.掌握各类商事主体的特点及主体间的区别与联系;理解公司法律制度中相关的法律问题。

.掌握证券法律制度、企业破产法律制度、企业国有资产管理制度等具体制度;掌握这些制度与商事主体制度的关联性以及在实务中的具体运用。

.掌握物权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及制度间的区别与联系;运用这些法律制度分析实务中的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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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2010年国家司法考试大纲-经济法第一章竞争法基本要求:了解: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度目标和行为规范,以及相关的程序规则和法律责任。

理解:市场经济中公平竞争对法律制度的要求以及在维护竞争秩序中政府的职能和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识别标准与规制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反垄断法反垄断法的立法目的和基本原则垄断行为(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反垄断调查机制(反垄断调查机构的职权反垄断调查程序对垄断行为的处罚措施)违反反垄断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目的限制竞争行为(公用企业或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的限制竞争行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的限制竞争行为搭售或附加其他不合理条件的行为招标投标中的串通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混淆行为商业贿赂行为虚假宣传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低价倾销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商誉行为)监督检查(监督检查部门监督检查部门的职权)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法律责任(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种类及其法律责任)第二章消费者法基本要求: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的制度目标,以及相关的权利保障机制、争议解决机制和质量控制机制。

理解:消费者在市场经济中的重要地位以及政府和消费者组织在维护消费者权益中的作用,各类市场主体(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等)的产品质量义务,食品安全控制与检验。

熟悉并能够运用:消费者维权常用的法律规则,产品质量、食品安全问题引发的相关法律责任。

考试内容:第一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适用对象消费者的权利与经营者的义务(消费者的权利经营者的义务)争议的解决(争议解决的途径解决争议的几项特定规则)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法律责任(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行为及其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第二节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法的调整对象和立法宗旨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监督(产品质量的行政监督社会监督产品质量检验认证机构)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生产者的产品质量义务销售者的产品质量义务)产品责任(产品责任的归责原则损害赔偿责任诉讼时效)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生产者、销售者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其他相关当事人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和其他政府部门违反产品质量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的立法目的适用范围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食品安全标准食品安全控制(生产经营中的食品安全控制制度食品进出口管理食品召回制度)食品检验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机制政府监管机构及其职权法律责任(食品生产经营者责任第三人责任行政责任)第三章银行业法基本要求:了解:商业银行法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制度目标和基本原则,以及商业银行规范运行的基本制度和银行业监督管理的体系构架。

理解:银行业法所面对的主要问题及政策依据,以及银行业立法所采取的基本对策。

熟悉并能够运用:商业银行业务相关的组织规则、交易规则和涉及金融稳定的监管措施。

考试内容:第一节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业务商业银行的管理机制贷款法律制度商业银行的接管、清算和终止违反商业银行法的法律责任第二节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监督管理机构监督管理职责监督管理措施违反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法律责任第四章财税法基本要求:了解:税法的各主要立法及审计法的调整对象和基本规则,以及各税种的概念和内容。

理解:我国税法的公共政策依据,以及审计工作的基本准则。

熟悉并能够运用:税收征管法律的主要制度和纳税人权利。

考试内容:第一节税法税法概述(税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税收法律关系税法的构成要素)增值税法(增值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消费税法(消费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营业税法(营业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企业所得税法(企业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个人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的概念和基本内容)税收征收管理法(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宗旨和适用范围纳税人权利税务管理税款征收税务检查法律责任)第二节审计法审计的概念审计法的调整范围审计法的原则审计工作领导体制审计机关的职责和权限违反审计法的责任(被审计单位的违法责任审计人员的违法责任)第五章劳动法基本要求:了解:劳动法律关系的特征,以及政府和司法在劳动者保护中的作用。

理解:调整劳动合同关系和保障劳动者权益的各主要制度的目标、原则和基本规则,以及劳动纠纷的解决机制。

熟悉并能够运用:劳动合同、劳动基准和劳动争议解决的法律规则。

考试内容:第一节劳动法概述劳动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我国劳动法的适用范围劳动法律关系第二节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的概念和种类劳动合同的订立劳动合同的条款劳动合同的效力劳动合同的履行和变更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程序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定情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的概念集体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集体合同争议处理)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协议用工单位的义务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非全日制用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法律责任第三节劳动基准法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工作时间的概念和种类休息休假的概念和种类有关加班的法律规定)工资法律制度(工资的概念和特征工资分配原则工资支付保障最低工资保障)职业安全卫生法(职业安全卫生法的概念和特点职业安全卫生法律制度的内容)第四节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的概念和分类劳动争议的处理机构(劳动争议调解机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人民法院)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第六章土地法和房地产法基本要求:了解:我国土地权利的基本构架,城乡规划的基本流程、城市房地产市场的构成,以及各相关的管理制度。

理解:土地管理和城市房地产管理面临的主要社会问题和立法的政策依据,以及政府在土地管理、城乡规划和房地产市场管理中的职能。

熟悉并能够运用:各种房地产权利和交易规则、建设规划和审批程序。

考试内容:第一节土地管理法土地所有权(国家土地所有权集体土地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划拨土地使用权)集体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建设用地管理(国家建设用地乡村建设用地)土地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违反土地管理法的法律责任土地纠纷及其解决途径)第二节城乡规划法城乡规划和规划区城乡规划的制定(体系规划和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城乡规划的实施(基本要求近期建设规划建设规划许可建设规划变更临时建设规划管理核实与监督检查)城乡规划的修改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第三节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房地产开发制度(房地产开发项目管理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房地产交易制度(房地产转让房地产抵押房屋租赁商品房预售与按揭)物业服务管理制度(物业服务法律关系的主体物业服务管理的内容商品房销售与前期物业服务)第七章环境保护法基本要求:了解:我国环境保护的基本制度和环境法律责任,以及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

理解:环境保护法的政策精神,以及政府在环境保护中的职能作用。

熟悉并能够运用:环境控制和环境治理的法律手段。

考试内容:第一节概述环境保护法的概念和特点环境保护法的体系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环境规划制度清洁生产制度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总量控制制度环境保护许可证制度限期治理制度环境标准制度第三节环境责任和环境纠纷环境法律责任(环境行政责任环境民事责任环境刑事责任)环境纠纷的处理程序(环境行政纠纷处理程序环境民事纠纷处理程序)附录:法律法规目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07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8号公布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1993年9月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1993年9月2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0号公布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 1993年10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1号公布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1993年2月22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根据2000年7月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09年2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2009年2月28口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号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根据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1992年9月4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根据1995年2月28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的决定》修正 2001年4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修订 2001年4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公布自2001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2002年9月7日国务院令第362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5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1980年9月10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根据1993年10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1999年8月30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根据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四次修正根据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五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2007年3月1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2007年3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3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1994年8月31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根据2006年2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8号公布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1993年6月11日国务院令第117号发布自1993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7年6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5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2008年9月18日国务院令第535号公布自2008年9月18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0号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1986年6月25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88年12月29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1998年8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根据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7年8月30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决定》修正)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7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4号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989年12月26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通过 1989年12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2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2002年10月28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 2002年10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77号公布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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