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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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7.09.09•【字号】宜政办秘〔2017〕133号•【施行日期】2017.09.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7〕13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根据国土资源部和省国土资源厅要求,结合我市城区发展的实际情况,我市对2014年公布的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进行了更新,并通过省国土资源厅验收。
经市政府研究决定,现予以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2014年9月9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实施新一轮安庆市城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4〕84号)同时废止。
附件:1.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2.安庆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住宅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3.安庆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工矿仓储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4.安庆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5.安庆市城区交通运输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交通运输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6.安庆市城区水利设施用地级别分布范围表、安庆市城区水利设施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9日附件1注:1、Ⅱ级地区域需扣除Ⅰ级地区域,Ⅲ级地区域需扣除Ⅱ级地区域,依次类推;2、各级别范围定级边界落界点不分割自然地块和权属单位,具体级别详见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安庆市城区商服用地级别基准地价表附件2注:1、Ⅱ级地区域需扣除Ⅰ级地区域,Ⅲ级地区域需扣除Ⅱ级地区域,依次类推;2、各级别范围定级边界落界点不分割自然地块和权属单位,具体级别详见安庆市城区住宅用地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图。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https://img.taocdn.com/s3/m/85b5132a82c4bb4cf7ec4afe04a1b0717fd5b364.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安庆石化转型升级项目等9个项目)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0.05.06•【字号】宜政秘〔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5.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宜政秘〔2020〕41号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土地征收启动公告》(宜政秘〔2020〕31号)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结果,结合土地现状调查情况,现将安庆市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第1批次公告(一)征收土地范围为实施城市交通建设的需要,本项目土地征收共涉及21个地块,该地块位于迎江区老峰镇段山村、金星村、滨江街道办事处马窝社区、长风乡营盘村、长风村、新建村境内,共拟征收集体土地5.5183公顷,其中农用地3.0310公顷(耕地2.6310公顷)、建设用地2.4873公顷,未涉及基本农田。
此次被征土地实际面积及地类以《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的勘测结果并报省政府依法批准为准。
(二)补偿安置标准本次征收集体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暂按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5〕163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待省政府下达征地区片价后按照新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1.征收老峰镇、长风乡集体农用地补偿标准为46500元/亩,集体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补偿标准23250元/亩。
2.青苗和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2015年11月20日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实施的《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5〕24号)、《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补偿安置办法的通知》(宜政发〔2018〕17号)文件规定执行。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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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件:提供现房或已办理预 (销) 售许 可证且两年内可以交付的期房;同意按 房屋成交总额的 2%向房票安置对象返 还购房款 (市政府鼓励发展区域的商品 房按成交总额的 3%返还);每天更新房 源信息,保持信息全面、及时、准确。
参与房票安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 持 《商品房预 (销) 售许可证》、参与 房票安置项目意向书、购房优惠承诺及 相关楼盘资料,向市征收管理办公室申 请。经审核具备参加资格的,由市征收 管理办公室在网站专栏公示。未经公示 自行销售的房屋,不予房票结算。
记者:使用房票有什么限制性要求? 徐雄:限制性要求概括起来,主 要就是“三个不得”:一是选择房票安 置的,用于购房的资金,不得低于房 票金额的 85%。二是房票使用期限不 得超过 6 个月,也就是房票自开出之 日起,有效期 6 个月,超过 6 个月期限 未选购房屋的,房票自动失效,该被
征收人由政府指定地点集中安置。三 是房票只能用于被征收人 (限本人、 配 偶 、 父 母 、 子 女) 购 房 , 不 得 提 现、转让、赠与,不允许购买经营性 用房。有传言的“房票”买卖是绝对 不允许,也实现不了。
2016 年 1 月 6 日 星期三 责编:王枫 顾泉林 美编:杨犇 电话:5325967
专版
安庆市市区房屋征收房票安置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房屋征收 安置方式,促进房屋征收市场化安 置,更好地改善居民住房条件,加快 新型城镇化建设,根据市政府 《安庆 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 法》(宜政发 〔2013〕 17 号)、《安庆市 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 行 办 法》(市 政 府 令 第 80 号) 等 规 定,制定本办法。
第十七条 房票式样由市征收管 理办公室统一制定。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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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秘〔2014〕11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开发区、高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4年7月1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6〕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
土地出让价款的具体范围是:(一)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
(二)经市政府批准,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改变出让国有土地用途和容积率等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三)转让房改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
(四)市国土部门依法出租国有土地向承租者收取的土地租金收入;出租划拨土地上的房屋应当上缴的土地收益等其他收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27754006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66.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5.13•【字号】宜政秘〔2017〕98号•【施行日期】2017.05.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规划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的通知宜政秘〔2017〕9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5月13日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通则目录第1章总则第2章建设用地第3章开发强度第4章建筑间距第5章建筑退让第6章绿地控制第7章环境景观第8章综合交通第9章特别控制第10章单元控制第11章配套设施第12章附则附录A:名词解释附录B:计算规则附录C:建筑日照分析规则附录D:附图第1章总则1.1 制定目的为了有效调控城市资源配置,协调社会利益关系,维护社会公平,保障公共安全,引导城市有序建设,塑造城市特色,根据国家及地方有关法律、法规、规范,结合安庆市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制定本通则。
1.2 适用范围本通则适用于安庆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城市建设用地使用与规划管理,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各项工程建设,除符合国家及地方现行的各项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外,同时应符合本通则。
安庆市承接产业转移集中示范园区(山口片区)建设用地使用和规划管理依据本通则执行。
独立工矿区、以及海口、罗岭、皖河农场等城镇建设与规划管理参照本通则执行。
风景名胜区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风景名胜区条例》、《风景名胜区规划规范》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乡、村庄建设与规划管理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镇规划标准》、《安徽省村庄规划编制标准》等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规范执行,不适用本通则。
1.3 控规管理体系安庆市控制性详细规划管理体系由“控规通则”和“地块控规”两部分组成。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https://img.taocdn.com/s3/m/6693008d6aec0975f46527d3240c844769eaa0bb.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1号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工作,加强土地调控,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合理配置土地资源,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安徽省国有土地储备办法》(省政府令第177号)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颁发的《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国土资发〔2007〕277号)以及《关于加强土地储备与融资管理的通知》(国土资发〔2012〕16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的土地储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人民政府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整理、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四条本市土地储备坚持政府调控、效益优先、保障重点项目用地、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收储、统一整理、统一供应、统一管理。
第五条市土地管理委员会负责审议本市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审查土地储备实施方案,协调解决土地储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土地储备管理工作,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以下简称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土地储备具体实施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审计、监察、住房城乡建设、经济和信息化、城乡规划、城管、人民银行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土地储备的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负责组织实施本辖区内储备土地的征收补偿安置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03b284d3d1ec5da50e2524de518964bcf84d21d.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25•【字号】宜政秘[2013]16号•【施行日期】2013.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的通知(宜政秘〔2013〕1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征地补偿工作,维护群众合法利益,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安徽省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皖政〔2012〕67号)精神和《安徽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做好新征地标准实施工作的通知》(皖国土资〔2012〕166号)要求,市政府决定调整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现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宿松县除外)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均按照新的补偿标准执行。
市城区房屋拆迁补偿标准暂不作调整,仍按市政府74号令执行。
二、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切实做好新旧补偿标准的衔接工作,加强政策宣传解释,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有关问题,确保新的补偿标准顺利实施。
三、根据国家和省政府有关规定,被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根据本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实际情况,每2年调整一次。
四、本补偿标准由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安庆市人民政府2013年1月25日安庆市征收土地上青苗和房屋等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一、安庆市区征收土地上青苗补偿标准表说明:1.征收专业菜地在菜地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2.精养鱼塘、珍珠蚌养水面在鱼塘补偿标准基础上增加80%;3.莲藕、茭白等水生作物按鱼塘类别标准补偿;4.棉花地参照菜地补偿标准;5.在同一地块或同一水面套种或套养不同作物、物类的,视情可按其中补偿标准较高的作物、物类给予补偿;6.专业菜地、和精养鱼塘上的附属设施补偿标准列入地上附属物补偿范围。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c14ca3f0162ded630b1c59eef8c75fbfc77d94f7.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11.30•【字号】宜政发[2004]22号•【施行日期】2004.1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宜政发[2004]22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已经市14届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二○○四年十一月三十日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国务院《关于在若干城市试行国有企业兼并破产和职工再就业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发〔1997〕1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以下简称土地出让金)的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财政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管理的主管机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国土部门)是土地出让金的代征机关,其他部门和单位一律不得代为征收。
第四条土地出让金包括:(一)国土部门将土地使用权依法出让给土地使用者,按规定向受让人收取的土地出让的全部价款,包括补偿性支出、开发性支出、土地出让业务费和净收益;(二)土地使用期满,土地使用者需要继续使用土地而向国土部门缴纳的续期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三)合同改约补偿金,即土地使用权受让人经批准改变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指定的土地用途时,按规定补交的价款;原通过行政划拨获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要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作价入股和投资,按规定补交的土地出让价款。
第五条国土部门对未办出让手续而擅自转让、出租、抵押原行政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所处以的罚没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cc087e9a6648d7c1c708a1284ac850ad020467.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6.06•【字号】宜政办发〔2016〕7号•【施行日期】2016.06.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6〕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已经市土地管理委员会2016年第一次主任会议审查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6月6日安庆市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补充耕地指标(以下简称“指标”)交易行为,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安徽省补充耕地指标交易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域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应当立足于本县(市)域内实现耕地占补平衡;市城区范围内建设占用耕地的,应当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实现占补平衡。
重大项目急需且储备指标不足的,可实行异地调剂。
第三条市国土资源局负责指标交易管理工作。
市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采取挂牌方式转让指标交易的事务性工作。
第四条各县(市)上年度新增可用于占补平衡的补充耕地指标的35%纳入市级指标储备库,用于市级以上(含市本级)重点工程及单独选址重点项目占补平衡。
市级调剂指标采取协议转让方式进行,由市国土资源局在市级指标储备库中挂钩后按市政府确定的价格与指标转让人签订指标转让协议书。
其他情形的指标交易进入市公共资源交易平台采取公开挂牌转让方式进行。
凡提交省交易平台交易、跨市调剂指标的,需报经市政府同意。
第五条交易指标价格由市政府确定,原则上每两年调整一次。
市级调剂指标价格旱地为20000元/亩,水田为30000元/亩。
进入市级指标交易平台的指标转让底价为30000元/亩。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5ae68c8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b6.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1.05•【字号】宜政办秘[2013]1号•【施行日期】2013.0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国土资源局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的通知(宜政办秘〔2013〕1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国土资源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3年1月5日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办法(市国土资源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协议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试行)等法律法规,为保障土地交易市场健康有序发展,公平、公正、公开地做好我市房产上市交易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补办出让手续工作,现就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补缴土地出让金(净收益)有关事宜制定如下办法:一、补缴对象:市城区国有划拨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含自办)补办出让手续的商业用房、住宅用房(包括原有住房、商品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集资房、安居房等)。
二、收取依据:主要依据《关于执行新一轮安庆市区土地级别及基准地价的通知》(宜政办秘〔2012〕15号)相关规定。
其中所指土地出让金是指国有土地所有权收益,即土地净收益,不包括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开发费用等。
三、计算方法:1.商业用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应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面积×基准地价×40%×区位修正系数×楼层修正系数×实际容积率÷平均容积率2.住宅用地出让金计算公式应缴土地出让金=土地使用面积×基准地价×10%×实际容积率÷(平均容积率×1.5)(注:①实际容积率是指该房屋建筑面积÷该房屋分摊的土地面积。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a762c7d85ebfc77da26925c52cc58bd6318693fd.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1.08.30•【字号】宜政办发[2011]17号•【施行日期】2011.08.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意见的通知(宜政办发〔2011〕17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关于完善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的意见(市物价局、市房地产局二○一一年八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品房销售明码标价规定》(发改价检〔2011〕548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价格监管,规范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行为,现就进一步完善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管理提出如下意见:一、实行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制度。
安庆市市区范围内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预(销)售前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必须向当地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
对未办理商品住房预(销)售价格申报备案手续的项目,不予预(销)售许可。
在已取得商品住房预(销)售许可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房源及每套房屋销售价格,并严格按照已备案的申报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每套住房实际销售价格不得高于已备案的申报价格,且优惠折扣最高不得超过已备案价格的6%,超过6%的,必须重新办理销售价格备案手续。
二、严格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备案条件。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安价管〔2017〕98号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安价管〔2017〕98号](https://img.taocdn.com/s3/m/49b9910a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f2.png)
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的通知市直有关部门:依据现行《安徽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价格政策,市物价局对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进行了清理。
根据《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工作的通知》(宜政办发〔2016〕15号)要求,现将清理后的《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以下简称“目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具体内容详见附件。
二、《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今后,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政策发生变动的,将及时对《目录》有关内容进行更新和完善,并通过安庆物价网或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告。
三、《目录》中涉及的相关收费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内部约束机制,严格执行《目录》规定的收费管理政策。
各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相关经营者收费行为的监管,不得以各种名义继续收取已经取消的收费。
对放开的收费,各相关经营者应遵守《价格法》、《安徽省价格条例》、《安徽省收费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不得利用优势地位强制服务、强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少服务多收费;不得在标价外收取任何未标明的费用。
附件: 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安庆市物价局2017年9月9日安庆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1交通运输公路运输公路客运票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汽车旅客运价的通知》(安价管〔2017〕51号)汽车客运站客车发班、延误脱班等车辆站务收费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客运站务费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75号)城市公共交通城市公共汽车票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庆市公交票价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服〔2017〕34号)出租车运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安庆市城区出租车运价改革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价服〔2017〕8号)机动车停放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菱湖公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34号)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陈独秀墓园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3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世太史第管理处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4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公路客运中心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5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人民路临时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6〕80号)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交通运输机动车停放城市公共停车场(点),交通枢纽等个别特定场所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城市管理局、市城乡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印发<安庆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价服〔2016〕10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立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28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第一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2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中国人民解放军海军安庆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火车站站前广场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36号)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第一中学谯楼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4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第四人民医院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5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天柱山机场有限责任公司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54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经开区支八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临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8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经开区国华路停车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7〕84号)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交通运输民航服务机场进出港货物地面运输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天柱山机场行李寄存费、旅客班车运价收费标准的函复》(安价服函〔2013〕5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降低安庆天柱山机场航空运输延伸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73号)2旅游游览参观点利用国家自然、文化等公共资源建设的4A级及以下景区门票及景区内垄断性交通运价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迎江禅寺、振风塔门票价格的批复》(价管字〔2004〕5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花亭湖风景区门票价格的函复》(安价管〔2006〕11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迎江禅寺门票价格的批复》(安价管〔2006〕7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太湖县五千年文博园“一梦千年”、“十年画廊”游览参观点门票价格的批复》(安价服〔2014〕74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重新明确全市4A级及以下游览参观点(景区)门票价格优惠政策的通知》(安价服〔2016〕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安庆市巨石山风景区门票及索道价格的批复》(安价服〔2016〕32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潜山县天龙关景区门票价格的函复》(安价服〔2016〕71号)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3基本养老服务市政府投资建设的养老机构的床位、护理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安庆市社会(儿童)福利院养老服务中心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56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安庆市第一光荣院养老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57号)4基本殡葬服务遗体接运、存放、火化、骨灰寄存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民政局《关于市区殡葬服务价格的通知》(安价费〔2012〕86号)遗体收殓、卫生消毒、化妆整理、告别厅租用收费标准公益性墓穴价格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孝泰园公益性墓区价格的通知》(安价费〔2014〕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纱帽山公益性壁葬墓穴价格的通知》(安价费〔2014〕34号)5环境保护危险废物(含飞灰、废电池和工业废物、仪电废物、感光材料、医疗废物等)处置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卫计委《关于核定我市医疗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费标准的通知》(安价费〔2016〕21号)6居民住房保障性住房销售价格、公共租赁住房(包括廉租房、直管公房)租金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核定我市保障性住房租金标准的批复》(安价房〔2014〕38号)详见文件安庆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公有住房租金标准和出售价格的通知》(宜政秘〔2015〕48号)详见文件(建房发〔2017〕安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市区2017年度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的通知》472号)普通住宅小区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装饰装修垃圾清运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安庆市房产局关于印发《安庆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安价房〔2006〕序号定价项目定价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7重要专业服务居民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单位提供的具有行业或技术垄断且与主营业务相关的服务收费标准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关于重新核定我市有线广播电视收费标准的通知》(价费字〔1998〕3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全市用电业务及延伸服务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3〕39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农产品生产流通环节用电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3〕54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取消和免征部分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安价服〔2014〕57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4〕1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安庆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方式和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服〔2014〕130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建委、市水利局《关于我市贯彻落实国家、省污水处理费和水资源费政策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价管〔2015〕116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居民供水、供气等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管〔2015〕125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天然气新增用户建安价格有关事项的通知》(安价管〔2016〕66号)安庆市物价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城区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6〕103号)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规范我市城区居民生活用水一户一表安装费标准的通知》(安价管〔2017〕40号)电动汽车充换电服务费详见文件安庆市物价局《关于我市电动汽车充电服务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安价服〔2016〕23号)——结束——。
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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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制定机关公布日期2014.05.26施行日期2014.06.01文号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主题类别土地资源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令(第80号)《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4月22日市人民政府第1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市长:魏晓明2014年5月26日安庆市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集体土地征收与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大观区、迎江区、宜秀区行政区域内(含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以下统称市区)集体土地与房屋征收补偿安置(以下简称征收安置),适用本办法。
国务院、省政府对公路、铁路、水利、水电工程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收安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政府统一领导市区征收安置工作。
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以下统称各区)为征收安置实施责任主体,负责组织本级有关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实施辖区内征收安置具体事宜。
安庆高新技术开发区征收安置实施工作由大观区人民政府负责。
市国土资源局负责统筹管理市区集体土地征收和集体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拆迁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bba236d2710abb68a98271fe910ef12d2af9a99e.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9.09.19•【字号】宜政办秘〔2019〕46号•【施行日期】2019.09.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9年9月19日安庆市城区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移交管理办法(试行)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已实施棚户区改造拆迁完毕后腾空可开发利用土地(以下简称棚改腾空土地)的统一管理和合理利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我市城区棚改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安庆市城区棚改腾空土地。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棚改腾空土地为各区政府、安庆经开区管委会、安庆高新区管委会(以下简称各区)按照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已完成房屋征迁的土地,并符合以下要求:(一)土地权属无争议,四至清楚,征地已补偿到位,无遗留问题。
(二)房屋已征收补偿安置,除正在使用的管(杆)线和保留建筑外无其他附属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已拆除,渣土清运完毕。
二、部门职责第四条市土地收储中心负责棚改腾空土地移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工作。
各区负责棚改腾空土地的房屋征收、土地征收、净地整理和相关资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负责明确棚改腾空土地的规划用途,核查棚改腾空土地的土地权属,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以及建设用地报批、不动产权注销等工作。
市土地收储部门负责棚改腾空土地中规划性质为商业、住宅等经营性用地的收储和管理工作。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将棚改腾空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加强棚改腾空土地的管理。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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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
理结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4.01.06
•【字号】宜政办发[2014]1号
•【施行日期】2014.01.0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公布市政府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
的通知
(宜政办发〔2014〕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市县政府依法行政的决定》(国发〔2008〕17号)、《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国发〔2010〕33号)等文件要求,市政府对2010- 2011年以市政府、市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67件规范性文件(含其他政策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继续保留37件,废止、失效27件,需要修改3件。
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附件:1.继续保留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2.需要修改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失效政府规范性文件目录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年1月6日
附件1:
附件2:
附件3:。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d5f8d1b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a1.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8.17•【字号】宜政办秘〔2018〕94号•【施行日期】2018.08.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8月17日安庆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推进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推进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规范重点项目管理,优化重点项目服务,保障重点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本级重点项目,是指符合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切实改善民生,增强城市综合实力和发展后劲,对全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有影响的重点项目。
第三条市本级重点项目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重点保障、联动推进的原则。
各有关县(市、区)政府和安庆经开区、高新区、筑梦新区管委会应加强对本区域的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保障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的顺利实施。
第四条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实行“两清单一办法”,制定任务清单、保障清单、调度与问责办法。
第五条市发展改革委作为市本级重点项目的牵头单位,负责市本级重点项目全过程综合管理,承担重点项目计划编制、日常管理、调度推进、协调服务、督查考核等工作。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职责和本办法的规定,做好市本级重点项目建设的指导、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与确定第六条申报市本级重点项目,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制造业、服务业等产业项目投资规模在1亿元以上,战略性新兴产业、高技术产业、科技创新、“四新”经济以及重大结构调整升级项目可适当放宽。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https://img.taocdn.com/s3/m/fbb0aa741fb91a37f111f18583d049649a660e5b.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3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9月27日安庆市城区储备土地管护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强化市城区储备土地的日常管护,实现国有储备土地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根据《安庆市土地储备管理实施办法》(市政府令第81号)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储备土地管护是指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对依法收回、收购、征收、优先购买等方式纳入市政府储备库的土地,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措施予以保护、利用和管理,以防止侵害储备土地权利行为的发生。
第三条市土地收购储备中心负责储备土地管护的组织、协调和监督等工作。
市国土资源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土地执法动态巡查。
市城管局将储备土地纳入市城管网格化管理平台,负责对违规使用储备土地的相关单位及责任人依法依规进行处置。
市财政局负责储备土地管护资金的审核和监管。
市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审计、城乡规划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各区政府、开发区(园区)管委会配合做好本辖区(开发区)范围内储备土地管护相关工作。
第四条储备土地管护采取委托管护、自行管护和临时利用三种方式。
委托管护分为有偿和无偿两种形式。
第五条位置偏远、周围人流稀少的储备地块,采取招标方式有偿委托物业(或保安)等公司管护,在管护费用标准范围内竞价确定管护费用。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e468fbb05ff7ba0d4a7302768e9951e79a89690b.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4.04.19•【字号】宜政办发〔2024〕3号•【施行日期】2024.04.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24〕3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4年4月1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群众公议案件第三章群众公议员第四章群众公议活动第五章群众公议意见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安庆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创新公众参与法治实践方式,调动群众参与行政执法监督的积极性,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处罚依法、规范、公开、有序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是指行政机关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将作出初步行政处罚意见的事实、理由、依据提交群众公议员团,由群众公议员进行评议,并形成公议意见,公议意见作为处理行政处罚案件的重要依据的活动,包括实施行政处罚的行政机关(含依法授权和受委托行使行政处罚权的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和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的群众公议活动。
本办法所称群众公议员,是指由司法行政部门选聘,参与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的人员。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工作,建立综合协调工作机制,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协调、解决群众公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条市、县(市、区)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行政处罚案件群众公议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以及群众公议员的选聘、培训和日常管理等工作。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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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宜政办发〔2017〕1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家、省保障性住房管理有关规定,结合当前我市保障性住房工作实际,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7年1月12日安庆市市区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保障性住房建设和管理,完善我市住房保障体系,多渠道满足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建设部等七部委《廉租住房保障办法》(建设部等七部委令第162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落实公租房准入条件的通知》(建办保函[2016]581号),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和运营管理的通知》(建保[2016]12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保障性住房规划、建设、分配、营运、管理及监督。
本办法所称保障性住房,是指通过新建、改建、转用、收购、租赁、捐赠等方式筹集,政府投资建设,或者政府提供政策支持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限定套型面积,限定价格,面向符合条件的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的城镇居民、在棚户区改造征迁中无经济能力购买商品房的拆迁安置户、引进人才、新就业的无房职工以及外来务工人员提供的政策性住房,即公共租赁住房。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5号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5号](https://img.taocdn.com/s3/m/9a3285cb250c844769eae009581b6bd97f19bc21.png)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正文:----------------------------------------------------------------------------------------------------------------------------------------------------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实施意见(宜政办发〔201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11〕1号)精神,切实稳定我市住房价格,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现就我市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级政府、各部门要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坚决贯彻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采取切实有力措施,增加土地有效供应,进一步加大普通住房建设力度,大力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强化房地产税收、价格和交易监管,切实将房价控制在合理水平,促进我市房地产业平稳健康发展。
市政府成立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领导小组,指导、协调全市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切实抓好房地产市场的监管工作,特别是价格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新建商品住房价格的监控。
对稳定房价、推进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不力,从而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要进行约谈,直至追究责任。
二、严格控制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根据我市经济发展目标、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速度和居民住房支付能力,严格控制2011年我市新建商品住房价格增幅不高于本地区GDP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幅度。
三、加大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力度认真实施保障性住房发展规划,加大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还建房、棚户区改造项目建设力度,大力发展公共租赁住房,确保完成2011年全市22783套保障性住房建设目标任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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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条款的通知(2017)
【法规类别】土地征用与有偿使用
【发文字号】宜政办秘[2017]126号
【发布部门】安庆市政府
【发布日期】2017.09.02
【实施日期】2017.09.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安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修订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部分条款的
通知
(宜政办秘〔2017〕126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对《安庆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宜政发〔2013〕17号)部分条款进行修订,有效期至2018年9月10日。
一、将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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