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计[2003]142号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17•【文号】铁政法[2003]39号•【施行日期】2003.06.1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2003年6月17日铁政法[2003]39号)部属各单位,部内各单位:为了适应我国加入WTO的形势需要,进一步加强铁路法制建设,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路,部按照国务院的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国务院《规章制定程序条例》和《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部令第6号)的有关规定,对截至2001年底前的现行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共980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公布如下:1.继续有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611件。
其中包括需要修改但现时仍为有效的133件。
2.明令废止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263件。
3.宣布失效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为106件。
具体目录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请各单位根据上述清理结果,做好本单位相关文件的清理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目录1.客运列车运送铁路文件办法铁道部1980年11月13日(80)铁办字1900号*2.铁路科学技术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1981年1月13日(81)铁办字53号*3.铁路文书档案管理规则铁道部、铁道部政治部1982年4月19日(82)铁办字699号(82)政办字32号★4.铁路部门国家秘密密级确定、变更和解密审批程序的规定铁道部1991年2月6日铁办〔1991〕29号★5.铁路部门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保密工作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3日铁办〔1993〕79号6.铁道部关于印章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5日铁办〔1994〕140号7.铁路计算机网络系统国际联网保密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8月6日铁办〔1999〕95号8.铁道部公文处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20日铁办〔2001〕26号*9.铁路企业法律事务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2月8日铁体法〔1991〕28号10.关于“铁路部门”含义的解释的通知铁道部1991年9月13日铁体法函〔1991〕423号11.实施铁路住房制度改革指导性方案的补充意见铁道部1992年6月27日铁体法〔1992〕74号12.对《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解释铁道部1993年10月11日铁体法函〔1993〕520号13.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铁道部1994年4月22日铁党〔1994〕12号14.关于对《铁路货物运输合同实施细则》第十条解释的复函铁道部1994年12月5日铁道部便函15.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的实施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10日铁政策〔1995〕25号16.法规征求意见处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5月2日铁政策〔1995〕12号★17.放开搞活铁路小企业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11月24日铁政策〔1998〕13号18.关于公布废止文件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3月23日铁政法〔1999〕86号19.关于积极稳妥地推进铁路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10日铁政法〔1999〕52号20.铁路合同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政法〔1999〕120号★21.铁路内部经济纠纷调解规则铁道部1999年10月25日铁政法〔1999〕138号22.铁路公司制企业法人治理结构有关制度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6月14日铁政法〔2000〕70号23.关于规范铁路与工程总公司等脱钩企业相互关系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12月15日铁政法〔2000〕114号24.关于深化铁路支线改革的若干意见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政法〔2001〕11号25.关于推进非运输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3月12日铁政法〔2001〕22号26.关于规范组建铁路局内部客运公司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4月26日铁政法〔2001〕36号27.关于落实企业物资采购权责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5月10日铁政法〔2001〕36号★28.铁道部规章制定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6日部令第6号29.关于部属勘察设计院深化改革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6日铁政法〔2001〕100号30.关于发布《2002年铁路局资产经营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1日铁政法〔2001〕130号*31.关于铁路战备事业费使用的几项规定铁道部1981年7月31日(81)铁计字1086号32.新建与改建铁路的基本要求铁道部1987年5月8日铁办〔1987〕393号*33.铁路建设贯彻国防要求的规定铁道部1988年5月25日铁战(1988)375号★34.铁路战备科研管理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9月3日铁战(1988)723号*35.铁路运营设备大修概预算编制若干问题的规定铁道部1990年12月21日铁计〔1990〕177号36.既有铁路修建简易立交桥管理规定铁道部1991年11月6日铁计函〔1991〕495号37.节约能源监测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12月25日铁体法〔1991〕168号38.铁路电气化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3年11月30日铁计〔1993〕150号★39.铁路环境监测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28日铁计〔1994〕154号40.铁道部能源监察工作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7日铁计〔1995〕18号*41.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3月9日铁计〔1995〕27号42.铁路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3.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三同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12日铁计〔1995〕84号44.铁路环境保护监察办法铁道部1995年8月30日铁计〔1995〕112号45.铁路线路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5年11月6日铁计〔1995〕146号46.铁路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5年11月27日铁计〔1995〕158号47.铁路节能技改专项资金有偿使用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月26日铁计函〔1996〕57号*48.铁路勘测设计前期工作费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3月18日铁计函〔1996〕111号*49.合资铁路管理办法(试行)铁道部1996年5月31日铁计〔1996〕55号★50.铁路环境保护规定铁道部1997年4月23日铁计〔1997〕46号★51.铁路实施《国防交通条例》细则铁道部1997年7月28日铁政策(1997)76号52.铁路隧道抢修(建)技术规程(试行)铁道部1998年4月10日铁计〔1998〕48号53.铁路实施《节约能源法》细则铁道部1998年7月23日铁计〔1998〕85号54.铁路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规定铁道部1998年12月18日铁计〔1999〕20号55.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12日铁计〔1999〕54号*56.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26日铁计〔1999〕60号★*57.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6月11日铁计〔1999〕65号*58.关于加强铁路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9年6月15日铁计〔1999〕68号*59.铁路工业产品价格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7月15日铁计〔1999〕82号60.铁路节能技术政策铁道部1999年9月7日铁计〔1999〕117号*61.铁道部直属单位及高校基本建设计划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计〔1999〕130号★*62.铁路机车车辆招标采购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22日铁计〔1999〕151号63.铁路战备储备物资管理规定铁道部2000年1月5日铁计〔2000〕4号64.铁道部投入地方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8日铁计〔2000〕112号65.转发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全国绿色通道建设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2月6日铁计〔2001〕8号66.铁路第十个五年计划铁道部2001年2月13日铁计〔2001〕53号67.关于铁通公司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13日铁计函〔2001〕253号68.铁路战备工作“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0月30日铁计〔2001〕136号69.铁路建设项目方案竞选方案实施细则(暂行)铁道部2001年12月3日铁计〔2001〕119号70.铁路“十五”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2号71.铁路环境保护“十五”计划铁道部2001年12月24日铁计〔2001〕133号72.关于印发《“八纵八横”路网主通道发展计划》等十个分规划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12月29日铁计〔2001〕134号*73.铁路运输收入工作规则铁道部1983年9月17日铁财(1983)1312号74.铁路事业单位流动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1982年3月15日(82)铁财字417号75.关于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自然灾害损失费用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89年8月4日铁财函〔1989〕376号76.行包、货物保价运输财务收支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6月12日铁财〔1991〕80号★77.铁路运输企业运营临管铁路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1年7月30日铁财〔1991〕102号*78.堵漏保收提成办法铁道部1992年8月27日铁财〔1992〕103号79.铁路施工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3年6月9日铁财〔1993〕68号*80.铁路运输多种经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铁道部1993年7月1日铁财〔1993〕33号81.铁路企事业单位对路外投资经营活动中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3年7月13日铁财〔1993〕88号★82.铁路内部往来结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13日铁财〔1993〕144号83.铁路事业单位收入财务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93年11月25日铁财〔1993〕157号*84.铁路跨局乘务员公寓内部清算暂行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23日铁财〔1995〕341号★85.铁路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10日铁财〔1995〕152号86.铁路工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2日铁财〔1995〕177号87.铁路施工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6月10日铁财〔1996〕60号88.小汽车配备和使用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6年6月18日铁财函〔1996〕260号89.铁路物资供销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9日铁财〔1996〕69号90.铁路勘测设计企业成本费用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7月25日铁财〔1996〕76号91.铁路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现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9日铁财〔1996〕107号92.铁路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6年11月6日铁财〔1996〕123号*93.关于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和核算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2月2日铁财〔1997〕13号94.铁路企业理顺产权关系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7年8月7日铁财〔1997〕79号95.合资铁路公司国有铁路股权及财务管理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8年1月16日铁财〔1998〕7号96.铁路小型基建项目建设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4日铁财〔1998〕17号★97.铁路国有企业资产经营责任制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2月9日铁财〔1998〕18号★*98.铁路运输收入稽查工作规则铁道部1998年2月12日铁财〔1998〕22号★99.铁路行政事业单位兴办企业(公司)若干财会问题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4月7日铁财〔1998〕47号*100.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5日铁财〔1998〕102号101.铁路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和交付使用资产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10月30日铁财〔1998〕122号102.铁路会计人员委派制度试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月22日铁财〔1999〕8号★103.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办法铁道部1999年4月23日铁财〔1999〕45号104.关于铁路企业物资采购实行招投标办法的指导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2日铁财〔1999〕58号*105.铁路车站空调候车室经营管理办法补充规定铁道部1999年12月10日铁财〔1999〕159号106.关于建立健全单位内部财务会计控制制度若干意见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财〔2000〕27号★107.铁路施工企业动用历年百含结余实施办法铁道部2000年4月2日铁财〔2000〕42号108.关于加强铁路国有资本监管工作的补充规定铁道部2000年4月7日铁财〔2000〕45号109.铁路运输企业运营资金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8日铁财函〔2000〕464号110.铁路运输企业成本费用管理核算规程铁道部2000年12月29日铁财〔2000〕122号111.铁路运输收入会计规则铁道部2001年1月9日铁财〔2001〕5号112.铁路运输收入管理规程铁道部2001年1月12日铁财〔2001〕4号113.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2月1日铁财〔2001〕9号114.关于铁路局投资的旅客列车上浮票价回归主业后相关问题处理的指导性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26日铁财〔2001〕27号115.铁路局客货网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划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3月29日铁财〔2001〕25号116.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铁道部2001年4月2日铁财〔2001〕30号117.铁路建设基金预算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4日铁财函〔2001〕203号11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收入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6日铁财函〔2001〕237号119.国际铁路联运清算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5日铁财〔2001〕61号120.铁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化单位考核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7日铁财〔2001〕65号121.铁路系统会计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财〔2001〕73号122.关于国家铁路担当旅客列车通过或进入合资地方铁路票价核算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7月24日铁财电〔2001〕1号123.转发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国有资产与财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9月28日铁财〔2001〕94号*124.铁路工业产品制造特许证试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9月19日铁科技(1986)896号★*12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21日铁科技〔1988〕399号126.铁路企、事业单位计量器具分类管理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18日铁科技(1989)99号★127.计量监督管理规则(试行)铁道部1990年5月3日铁科技(1990)70号128.铁道部专业标准化技术归口单位工作细则铁道部1993年1月15日铁科技函(1993)17号129.关于转发《科学技术成果鉴定办法》及《科技成果鉴定规程(试行)》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5月25日铁科技函(1995)260号130.关于发布《铁道部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暂行办法》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1月14日铁科技(1998)14号131.铁路技术管理规程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道部部令(1999)2号132.铁路主要技术政策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3号*133.干线铁路动车组开发、运用暂行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科教(2000)86号134.铁路计量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6日铁科教(2000)120号135.铁路工业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31日铁科教〔2001〕29号136.铁道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4月22日铁科教〔2001〕34号137.铁路车号自动识别系统运行维护管理办法(暂行)铁道部2001年6月26日铁科教〔2001〕62号138.关于《铁路技术管理规程》有关问题的通知(第2次)铁道部2001年8月10日铁科教〔2001〕84号139.铁路科技发展“十五”计划和2015年长期规划纲要铁道部2001年12月28日铁科教〔2001〕139号140.铁路普通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暂行办法铁道部1991年5月8日铁人〔1991〕68号141.铁道部关于做好部机关干部挂职锻炼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6年5月28日铁人〔1996〕50号142.铁道部机关国家公务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10月15日铁人字〔1996〕109号★143.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3月13日铁人字〔1997〕25号144.铁路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暂行规定铁道部1997年10月27日铁人〔1997〕105号★145.合资铁路公司人事管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9年4月26日铁人〔1999〕47号146.向中央企业工委移交中国铁路工程总公司等企业领导班子管理职责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9月28日铁办〔2000〕94号*147.铁路车站等级核定办法(草案)铁道部1980年12月31日(80)铁人字2184号148.贯彻执行《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实施细则铁道部1981年8月27日(81)铁人字1386号149.《企业职工奖惩条例》铁路实施办法(修订)铁道部1986年1月28日铁劳〔1986〕64号150.铁路运输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86年4月22日铁劳〔1986〕367号*151.铁路节约原材料、能源奖惩暂行办法铁道部1986年5月23日铁劳〔1986〕481号*152.铁路食品卫生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6年8月5日铁卫〔1986〕720号★153.铁路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1月26日铁卫〔1988〕87号★154.铁路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监督实施办法铁道部1988年4月8日铁卫〔1988〕330号★155.铁道部技师考核、评审、聘任暂行办法铁道部1988年7月7日铁劳〔1988〕632号★*156.铁路职业危害作业卫生监察办法铁道部1988年11月30日铁卫环〔1988〕764号★157.铁路技师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5月22日铁人劳〔1990〕80号★*158.铁路建设工程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办法铁道部1990年9月11日铁卫保〔1990〕139号159.铁路行业评聘高级技师试点办法铁道部1991年4月8日铁劳〔1991〕44号160.铁路运输放射性货物核查办法铁道部1992年1月10日铁卫保〔1992〕3号★161.铁路车站、旅客列车卫生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2年2月29日铁卫保〔1992〕20号162.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细则铁道部1992年9月5日铁卫保〔1992〕108号163.铁路建筑施工企业百元产值工资含量包干办法铁道部1993年12月13日铁劳〔1993〕161号164.铁路职工制服监察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月10日铁劳函〔1994〕7号★165.铁道部教师和教育工作者奖励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5月24日铁劳〔1994〕41号166.铁路实施消毒管理办法细则(试行)铁道部1994年8月19日铁教卫〔1994〕87号167.铁路路风问题判定及处罚实施办法(试行)铁道部1994年9月13日铁劳〔1994〕101号168.机车乘务员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0月25日铁劳〔1994〕134号★169.铁路乘车证管理办法铁道部1994年11月7日铁劳〔1994〕142号★170.国家铁路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4年12月27日铁劳〔1994〕166号★171.铁道行业特有工种职业技能鉴定实施办法铁道部1994年12月28日铁劳〔1994〕169号172.铁路公安立功创模表彰奖励办法铁道部1995年1月3日铁劳〔1995〕2号★173.国家铁路劳动者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7日铁劳〔1995〕23号★174.国家铁路用人单位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办法铁道部1995年3月8日铁劳〔1995〕22号175.铁路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通知铁道部1995年4月18日铁劳〔1995〕50号*176.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组建的若干规定铁道部1995年4月22日铁编〔1995〕9号177.铁路企业职工养老保险暂行规定铁道部1995年6月16日铁劳〔1995〕80号*178.铁路局、分局机关机构编制限额管理的规定铁道部1995年7月20日铁编〔1995〕18号★*179.铁路综合治理沿线白色垃圾污染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12月28日铁教卫〔1995〕178号(注:该规章设定的铁路快餐盒卫生许可证行政审批项目已被国务院明令取消)★180.《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励条例》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6年4月26日铁科技〔1996〕35号★181.铁路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6年5月13日铁劳〔1996〕41号182.关于铁路运输企业深化安全基础建设搞活用工和分配的意见铁道部1996年12月31日铁劳〔1996〕152号183.国家铁路企业建立集体协商和集体合同制度实施办法铁道部1997年2月4日铁劳〔1997〕16号★184.国家铁路劳动用工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5月26日铁劳〔1997〕94号185.新设立企事业单位规范管理的补充规定铁道部1997年6月19日铁编办〔1997〕7号★186.《关于在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室禁止吸烟的规定》铁路实施细则铁道部1997年6月25日铁教卫〔1997〕67号187.铁路职业技能标准(试行)铁道部1997年6月26日铁劳〔1997〕68号188.铁路车站、旅客列车鼠蟑等病媒生物防制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0月14日铁教卫〔1997〕104号189.铁路劳动安全奖惩办法铁道部1997年11月28日铁劳〔1997〕114号190.铁路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28日铁劳〔1997〕124号★191.编组站货车中转奖励试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6月2日铁劳〔1998〕70号★192.行包运输奖励办法铁道部1998年7月12日铁劳〔1998〕80号193.关于调整保价运输奖励比例的通知铁道部1998年8月29日铁劳函〔1998〕242号194.铁路运输企业劳动定员标准铁道部1998年9月23日铁劳卫〔1998〕110号195.关于建立安全监察特派员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月13日铁劳卫〔1999〕4号*196.进京、进沪、进穗直通旅客快车和较大车站客运工作竞赛评比办法铁道部1999年2月28日铁劳卫〔1999〕171号197.跨局旅客列车正晚点奖罚办法铁道部1999年3月8日铁劳卫〔1999〕31号198.铁道部贯彻《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铁道部1999年5月28日铁劳卫〔1999〕66号199.关于清理整顿和加强非常设机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21日铁劳卫〔1999〕122号200.关于清理整顿奖励工作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9月30日铁劳卫〔1999〕131号201.铁道部社会团体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18日铁劳卫〔1999〕149号202.铁路运输业劳动定员标准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2月16日铁劳卫〔1999〕163号203.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工资管理的通知铁道部1999年12月30日铁劳卫〔1999〕176号★204.关于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劳动工资管理有关问题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8号★205.关于深化铁路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6.铁路内部劳动力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29号207.铁路运输企业行政机构编制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2000年3月15日铁劳卫〔2000〕31号208.关于公布铁路局、分局机关编制限额和领导职数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4月30日铁劳卫〔2000〕50号209.全路技术能手评选表彰办法铁道部2000年7月21日铁劳卫〔2000〕75号210.关于进一步加强铁路企业职工岗位达标培训工作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1月6日铁劳卫函〔2001〕506号211.铁路运输企业典型岗位标准(试行)铁道部2001年2月28日铁劳卫〔2001〕19号212.关于进一步推进减员增效工作的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3.关于全面推进职工竞争上岗的意见铁道部2001年3月7日铁劳卫〔2001〕20号214.青藏铁路卫生保障若干规定铁道部2001年5月15日铁劳卫〔2001〕39号215.关于加强职业技能鉴定管理工作的通知铁道部2001年6月6日铁劳卫函〔2001〕197号216.全路职业技能竞赛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11日铁劳卫函〔2001〕198号217.铁道部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责任追究的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22日铁劳卫〔2001〕59号218.设计院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19.关于铁路科研、设计单位内部工资分配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7月20日铁劳卫〔2001〕74号220.关于对部属勘察设计院机构编制管理和劳动用工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15日铁劳卫〔2001〕98号221.铁路卫生防疫监督体制改革实施意见铁道部2001年10月26日铁劳卫〔2001〕106号222.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青藏铁路格尔木至拉萨段建设期间高原地区工资补贴、流动施工津贴、休假制度的复函》铁道部2001年10月31日铁劳卫函〔2001〕390号223.铁道通信信息有限责任公司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9日铁劳卫〔2001〕116号224.铁路局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宏观调控实施办法铁道部2001年12月31日铁劳卫〔2001〕138号*225.铁道部工程建设标准规范管理办法铁道部1985年9月16日(85)铁基字987号*226.铁路工程勘测设计招标实施办法铁道部1985年12月31日(85)铁基字1321号*227.标准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86年6月12日铁基〔1986〕591号*228.铁路基本建设工程验工计价办法铁道部1989年10月21日铁建〔1989〕129号*229.铁路基本建设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0年12月31日铁建〔1990〕191号★*230.铁路工程建设监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4年11月21日铁建〔1994〕151号*231.铁路建设工程重大质量事故报告和处理暂行规定铁道部1996年4月5日铁建〔1996〕13号232.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道部1997年12月31日铁建〔1997〕125号★*233.《铁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铁道部1998年3月3日铁建〔1998〕25号★234.建设项目投资包干责任制实施暂行规定铁道部1998年3月30日铁建〔1998〕34号★235.铁路建设单位管理暂行办法铁道部1998年4月5日铁建〔1998〕43号★236.合资铁路建设管理实施细则铁道部1998年5月22日铁建〔1998〕66号237.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8年9月25日铁建管〔1998〕115号*238.铁道部优质工程评选办法铁道部1999年5月3日铁建设〔1999〕50号*239.铁路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8号240.铁路基本建设项目预可行性研究、可行性研究和设计文件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8月22日铁建设〔1999〕99号241.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投资(预)估算编制办法铁道部1999年9月18日铁建设〔1999〕119号242.铁路有形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铁道部1999年11月6日铁建设〔1999〕142号★243.铁路建设工程招标评标委员会评委专家库管理办法铁道部2000年5月12日铁建设〔2000〕56号244.关于调整铁路工程建设管理费用标准的通知铁道部2000年8月7日铁建设〔2000〕80号245.铁路基本建设工程招标降造费使用暂行规定铁道部2000年8月11日铁建设〔2000〕82号246.铁路工程施工组织调查与设计办法铁道部2000年10月7日铁建设〔2000〕95号247.铁路基本建设利用国外贷款项目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道部2000年12月21日铁建设〔2000〕117号248.铁路建设项目勘查设计咨询暂行办法铁道部2001年3月14日铁建设〔2001〕21号249.铁路总监理工程师执业资格管理办法铁道部2001年6月7日铁建设〔2001〕48号250.铁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交接办法铁道部2001年11月27日铁建设〔2001〕117号*251.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铁道部1980年4月5日(80)铁外字572号*252.实施《关于利用从九龙回空车辆装运货物的暂行规定》的几项补充规定铁道部1980年6月6日(80)铁外字928号*253.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办法铁道部1989年8月23日铁外〔1989〕104号254.派遣临时出国人员和邀请外国人员来华审批办法暂行规定铁道部1993年4月6日铁外〔1993〕36号255.国际铁路货物联运口岸工作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2月14日铁外〔1995〕15号256.国际旅客联运补充规定铁道部1995年11月30日铁外〔1995〕169号257.国际铁路联运快件包裹运输管理办法铁道部1995年6月30日铁外函〔1995〕355号258.北京、上海--九龙直通旅客列车办法铁道部1997年1月30日铁外函〔1997〕28号。
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部署要求,为合理确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下简称更新改造)管理权限,规范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改造是企业利用运输设施设备(不含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折旧等资金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水平,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改善运输服务品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铁路发展战略,注重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铁路经济效益。
第四条更新改造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第二章范围第六条更新改造包括保障运输安全、重要干线挖潜扩能、主要枢纽点线能力协调、设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质量等建设内容,主要有:(一)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二)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更新;(三)为提高铁路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战备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五)为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而进行的相关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六)为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运输组织变化,保障和改善铁路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包括行车和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原则第七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
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确定的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按2:8比例实行分别管理,即铁道部集中管理20%的更新改造资金,铁路运输企业管理80%的更新改造资金。
铁道部关于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
铁道部关于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88.02.13•【文号】铁设[1988]142号•【施行日期】1988.02.13•【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铁道部机械动力设备管理规定(1988年2月13日铁设(1988)142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机械动力设备(以下简称设备)是完成铁路运输生产建设的物资技术基础,是实现铁路现代化的重要生产手段。
根据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交通企业设备管理条例》,为加强设备管理,提高企业生产技术装备水平和经济效益,保证安全生产和设备正常运行,并结合铁路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条本规定适用于铁道部所属全民所有制单位构成固定资产的设备的管理。
第3条设备管理要贯彻执行“依靠技术进步,促进生产发展和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设计、制造与使用相结合,维护与计划检修相结合,修理、改造与更新相结合,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技术管理与经济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4条设备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令、法规;通过技术、经济和组织措施,对设备进行综合管理,做到全面规划、合理配置、择优选购、正确使用、精心维护、安全运行、科学检修、适时改造和更新,使设备经常处于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断改善和提高技术装备素质,充分发挥设备效能,取得良好的投资效益。
第5条要加强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的科学研究,积极采用先进的管理方法和多种维修方式,不断提高设备管理和维修技术现代化水平。
鼓励设备管理和检修工作的社会化和专业化协作。
第6条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铁道部对全路设备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
第7条设备管理是企业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设备管理工作是各级领导的重要职责,设备管理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要列入单位领导任期责任目标,并定期考核。
铁道部关于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
铁道部关于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法规类别】机械工业管理【发文字号】铁机[1992]87号【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铁道部关于公布铁道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03年6月17日实施日期:2003年6月17日)废止【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发布日期】1992.07.28【实施日期】1992.08.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道部机车技术改造管理办法(1992年7月28日铁机(1992)87号)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加强铁路机车(包括蒸汽、内燃、电力机车及各种动力车组,以下同)的技术改造工作,以适应铁路运输不断发展的需要,特制订本办法。
机车技术改造的内容是:对定型生产和使用机车的设计、结构和技术条件,进行改进和改造,在机车上加装或减少技术装备(包括行车安全设施)。
其主要目的是:提高机车及其各零、部件和机组的可靠性、耐久性、经济性,提高技术性能,消灭惯性故障,大力节约能源,降低材料消耗,改善劳动条件,减少环境污染,更可靠地保证行车安全,简化、统一配件种类,以方便使用、保养、维修和管理。
第2条机车技术改造的程序是:提出项目、立项审查、组织设计、试改试用、鉴定定型、审查批准、小批改造、全面推广。
根据改造内容的繁简、成熟程度,可省略某些程序。
所有技术改造项目,应进行地面试验和必须进行一定时间的运用考验。
第3条机车技术改造的原则是:要尽量考虑与当前制造的产品通用和系列化,以减少配件品种。
同时,在改造旧型配件及车用机电产品时,一定要考虑继承性和互换性,避免盲目性。
凡是不能提高经济效益及可靠性或效益不大的,技术上不够成熟的,以及可改可不改的,均不得列入改造项目。
要讲求实效,避免改来改去,浪费人力物力。
第4条机车技术改造工作的管理:要加强计划性,实行集中领导,分级管理,层层负责,统一掌握的原则。
各铁路局机务处和机务段由总工程师负责。
在其领导下,设专职或兼职人员主管机车技术改造工作,针对机车存在的技术问题,有目的、有计划地组织职工提出改造方案,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设计、试验、鉴定、推广及做好年度计划、日常检查监督等工作。
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汇编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铁计〔2011〕93号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加快转变铁路发展方式,确立铁路运输企业市场主体地位的部署要求,为合理确定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更新改造(以下简称更新改造)管理权限,规范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新改造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更新改造是企业利用运输设施设备(不含机车车辆等移动设备)折旧等资金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施设备技术水平,保障铁路运营安全、改善运输服务品质的重要手段。
第三条更新改造规划和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符合铁路发展战略,注重统筹利用各种资源,最大限度地提高铁路经济效益。
第四条更新改造计划是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重要组成部分,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不含专业运输公司,下同)及国铁控股合资铁路公司。
第二章范围第六条更新改造包括保障运输安全、重要干线挖潜扩能、主要枢纽点线能力协调、设备升级改造、提升服务质量等建设内容,主要有:(一)对既有铁路运输设施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二)建筑物和设备等固定资产的购置或更新;(三)为提高铁路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升级改造;(四)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减排、战备和综合利用原材料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五)为提高客货运输质量,拓展经营服务范围,促进增收节支而进行的相关设施设备改造或更新;(六)为适应生产力布局调整和运输组织变化,保障和改善铁路职工工作及生活条件而进行的生产生活配套设施的改造或建设,包括行车和单身公寓、职工食堂、浴室等。
第三章分级管理原则第七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筹安排,分级管理。
铁道部和国家铁路运输企业以确定的年度更新改造资金总规模按2:8比例实行分别管理,即铁道部集中管理20%的更新改造资金,铁路运输企业管理80%的更新改造资金。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路运输设备大修主要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维护和提高设备质量,保证正常的运输生产和行车安全。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铁路运输企业的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并为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加强运输生产能力,提高质量,增加品种,加速设备现代化,对原有设备进行的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一、计划范围铁路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资金,按照国家规定的运输设备大修和基本折旧率提取。
运输设备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每年安排的费用,由铁道部统一计提,统筹安排。
路局所属工附业折旧基金由路局自提自用。
大修计划的范围主要包括:1、铁路运输设备和建筑物按检修周期和固定资产状态进行的大修理;2、恢复原有设备的完整和良好状态,并为提高现代化水平而采用的先进技术和装备;3、生产房屋大修在较大城镇,为节约用地,或配合城市规划,根据生产需要,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有建筑面积百分之二十五以内;4、住宅房屋大修,经铁路局批准需移地大修,平房改楼房的可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执行(工程部门可比照办理);5、运输设备大修可与更新改造工程结合进行;6、为了改进机车车辆性能和缩短机车车辆检修时间,单项符合固定资产标准的加装改造和新增互换配件。
更新改造计划的范围主要包括:1、设备和建筑物等固定资产的重置或重建;2、对原有设备进行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3、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和科学研究;4、综合利用原材料,治理“三废”,环境保护等需要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5、劳动安全保护措施需要增添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6、改建、扩建项目内新增的生活房屋以及按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新建急需解决的住宅和单身宿舍;7、战备建设和其他挖潜、革新、改造工程及零星设备购置。
二、安排的原则大修和更新改造计划的安排要根据以下原则:1、在加强设备维修的基础上,设备经过检查,质量状态良好,可延期大修。
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
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计[2008]24号)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专运处:为规范铁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结合铁路更新改造项目特点,对《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9]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9]54号)同时废止。
凡已按原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并已获批准的项目,其概算不再按新办法调整。
附件:1.概算费用项目组成;2.施工措施费费率;3.间接费率;4.建设单位管理费率;5.施工监理费率二〇〇八年二月五日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第一条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更新改造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113号文”及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资金用于运输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
其他纳入部(局)更新改造投资规模计划的建设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更新改造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约投资。
第四条更新改造工程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工程单一、投资较少的可做一阶段设计。
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总预算。
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部管项目由铁路局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部审批。
第五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时,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铁路更新改造工程总概(预)算中不计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
对发挥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作用的探讨
决 策 、 督 的 基 础 上 , 重 管 理重 监 注 心下 移 , 断 强 化 政 策 导 向 、 制 不 机 约束 、 高 站 段 自我 控 制 、 立 作 提 独 战 的能力 ;4 ( )管 理要 求 发生 了变 化 。 当前 铁路 改 革不 断 深化 , 计 在 划 管 理 方 面 的导 向 是计 划 管 理 权 力更 加集 中 : 是增 强计 划 管理 的 一
1 铁路运输设 备更新改造计划 管理 的现 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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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部令)
铁路路基大修维修规则铁运[1999]146号部令发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基本技术要求第三章路基维修第四章路基大修第五章路基设备状态评定第六章路基作业安全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1.0.1条铁路路基是轨道的基础。
为了加强路基大修维修工作,保证路基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状态,以保持线路质量,提高路基抗洪能力,确保铁路运输安全畅通,特制定本规则。
第1.0.2条路基大修和维修工作的基本任务是:一、经常保持路基及其排水、防护、加固设备的完好状态,充分发挥其作用,延长设备使用寿命。
二、及时整治路基病害,预防病害的发生和发展。
三、有计划地改善路基设备状态,不断提高路基整体强度和抗洪能力,满足铁路运输的需要。
第1.0.3条路基维修工作要贯彻“预防为主,修养并重,综合整治,排水第一”的原则,做到计划维修、小型病害整治与经常保养相结合,并认真进行检查和巡守工作,对路基病害要治早、治小,防患于未然。
第1.0.4条路基大修工作应根据路基及其附属设备的技术状态和病害情况,有计划地进行病害整治,为铁路行车提供安全稳定的基础。
第1.0.5条各铁路局必须建立健全路基大修、维修组织机构,配备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人员,保证足够的路基大修、维修费用,确保路基修理养护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1.0.6条路基大修、维修工作应依靠科学进步,积极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及先进的检测手段,大力发展机械化,努力改善路基大修、维修工作的劳动条件,不断提高路基大修、维修质量和效率。
第二章基本技术要求第2.0.1条铁路路基及附属设备的技术条件,必须符合《铁路技术管理规程》和国家及铁道部有关规范规定的要求。
不符合标准的路基及其附属设备,应有计划地进行大修或列入更新改造计划,不断改善路基设备状态,提高路基整体强度和抗洪能力。
第2.0.2条路基宽度应根据远期发展的铁路等级、轨道类型、道床厚度、道床宽度、路拱形式和路肩宽度等计算确定,其标准应按表2.0.2-1执行。
关于印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铁计〔2008〕24号
铁道部文件铁计〔2008〕24号关于印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的通知各铁路局,各专业运输公司,专运处:为规范铁路更新改造项目投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结合铁路更新改造项目特点,对《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9〕54号)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后的《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前发《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9〕54号)同时废止。
凡已按原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并已获批准的项目,其概算不再按新办法调整。
附件:1.概(预)算费用项目组成2.施工措施费费率3.间接费率4.建设单位管理费率5.施工监理费率铁道部二OO八年二月五日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第一条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的有关规定,结合铁路更新改造工程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均按照“113号文”及配套办法、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折旧资金用于运输设备更新改造的项目。
其他纳入部(局)更新改造投资规模计划的建设项目,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更新改造建设项目编制设计概(预)算应严格依据本办法,实事求是、精打细算、从严控制、节约投资。
第四条更新改造工程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工程单一、投资较少的可做一阶段设计。
两阶段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总概算,施工图设计阶段编制总预算。
一阶段设计,编制总预算。
铁道部管项目由铁路局组织编制设计文件,报铁道部审批。
第五条初步设计概算超过项目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估算的10%时,需重新报批可行性研究报告。
第六条铁路更新改造工程总概(预)算中不计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
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正文:----------------------------------------------------------------------------------------------------------------------------------------------------国家铁路局关于印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的通知国铁设备监〔2018〕80号局属各单位:现将《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国家铁路局2018年10月15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依据《行政许可法》、《铁路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39号)和《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批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13年第21号)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铁路运输基础设备是指铁路道岔及其转辙设备、铁路信号控制软件和控制设备、铁路通信设备、铁路牵引供电设备。
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目录详见附件1。
第三条国家铁路局依法审查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核发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许可证(以下简称“生产许可证”),并公布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名录。
第二章条件与程序第四条国家铁路局核发生产许可证,应当审查申请企业如下条件:(一)有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检测、检验合格的专业生产设备(具体要求详见附件2);(二)有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三)有完善的产品质量保证体系和安全管理制度(具体要求详见附件4);(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国家铁路局应当审查申请企业提交的下列材料:(一)国家铁路局行政许可申请书(附件5),一式两份,装订一份;(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两份,装订一份;(三)铁路运输基础设备生产企业审查表(附件6);(四)专业生产设备明细表(附件7);(五)专业技术人员明细表(附件8);(六)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有效运转、产品运用质量符合安全要求、产品质量符合标准要求的声明材料;申请企业有关生产过程可以委托其他企业完成(可以外委的生产过程见附件2),外委企业应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能力;申请信号软件和系统集成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还应审查其硬件生产企业名录材料;(七)安全管理制度目录;(八)拟生产的产品目录、设计图纸目录、工艺文件目录,所依据的国家、行业、企业标准目录;(九)科研立项(组织)单位、知识产权所属单位或相关主管部门技术评价合格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十)企业简介(含企业资产、股份构成、资质情况、生产经营基本状况、产品主要运用业绩等内容)。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计[1995]27号
铁道部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正文:---------------------------------------------------------------------------------------------------------------------------------------------------- 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计(1995)27号1995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财政部颁布的《财务通则》、《运输企业财务制度》和《关于取消铁路运输企业提取大修理基金办法的通知》,大修理支出直接计入成本费用,这是大修理资金管理的重大改革。
为防止设备失修,吃老本,现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铁路运输的特点,大修理和更新改造资金虽然都在成本内列支,但大修理属于维持简单再生产性质的开支,主要是对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修理。
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保障运输安全生产。
取消大修理基金是财务制度的一项改革,但在现行修程修制条件下,并不是取消大修工作,更不是要取消大修计划管理。
应该在原来大修计划管理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强大修管理工作。
第二章大修管理范围第三条铁路运输设备大修管理范围1.对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进行周期性的大修理,恢复和提高原有固定资产的性能和生产能力;2.机、客、货车厂修和加装改造及为适应定期检修配备原定量内补充必要的互换配件(包括轮对);3.行车安全措施,包括货车滑动轴承改滚动轴承,非集中连锁车站改电气集中,半自动闭塞区段加区间检查设备,站线及枢纽电码化,道口信号、隧道照明、列车无线防护告警设备等。
4.机械动力设备及其它设备大修,包括已到大修期,但属规定淘汰产品的更换;5.住宅大修以及按原有户数和当地标准采取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的措施;6.除住宅以外的其他房屋大修以及推倒重建、移地重建、平房改楼房、增加层数、扩大面积(在原建筑面积增加25%以内)的措施。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发文字号】铁计〔1995〕26号【发布部门】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03.09【实施日期】1995.03.09【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1995年3月9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适应铁路运输企业转换经营机制的需要,结合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的实际情况和《关于加强计划管理,改善宏观调控措施的暂行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主要是对形成固定资产的设备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
第三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的组成部分,并纳入国家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之内。
这是改善铁路运输设备技术状态,挖潜提效,实现以内涵为主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
第二章更新改造工作范围第四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作范围第三章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原则第五条在现行体制下,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计划,分级管理”的原则,由铁道部、铁路局[包括广铁(集团)公司、下同]和铁路分局[包括广铁(集团)各铁路总公司,下同]三级管理。
第六条更新改造计划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
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更新改造必须制定中长期计划。
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
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八条要贯彻“技术先进适用,讲求效益,量力而行”的原则,在保障提高运输生产安全可靠性和作业效率的基础上,做好综合平衡。
第四章更新改造计划项目的分级管理第九条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应计折旧固定资产价值和国家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
铁路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方案
铁路设备更新换代计划方案一、前言。
咱铁路就像一个超级大怪兽,而铁路设备呢,就是这个大怪兽的牙齿、爪子和肌肉。
随着时间的推移,这些“零件”也会老化、不给力,所以咱得给铁路来个大变身,让它更牛哄哄地奔跑在大地上。
二、现状分析。
1. 老设备的毛病。
咱现有的铁路设备啊,有些就像老爷爷的老花镜,模糊不清了。
比如说一些旧型号的铁轨,磨损得厉害,就像被老鼠啃过的奶酪,到处是坑坑洼洼的。
还有那些信号系统,时不时就耍小脾气,就像调皮的小孩子闹别扭,给列车运行带来不少麻烦。
2. 新技术的诱惑。
再看看外面那些新玩意儿,简直就像魔法一样。
新的铁轨材料又坚固又耐用,像钢铁侠的盔甲一样厉害。
新型的信号系统精确得很,能让列车像听话的小宠物一样,精准地停在每个站台。
三、更新换代目标。
1. 更安全。
咱们要让铁路安全得像躲在保险柜里一样。
更新设备后,减少故障的发生,就像把路上的小石子都捡干净,让列车稳稳当当的,乘客们坐在车上能安心地打瞌睡、看风景,不用担心突然来个“急刹车”把手里的奶茶洒一身。
2. 更高效。
让列车跑得像风一样快,而且还能像瑞士手表一样准时。
新设备能让调度更加智能,就像有个超级大脑在指挥,列车们排着整齐的队伍,有序地穿梭在铁路线上,大大提高铁路的运输能力。
四、具体更新计划。
1. 铁轨方面。
短期(1 2年)先把那些磨损最严重的路段的铁轨换掉,就像给铁路的“伤口”贴上创可贴。
重点关注客流量大、列车运行频繁的线路,比如说北京到上海的线路,这可是咱的“黄金通道”啊。
在换铁轨的时候,顺便把铁轨下面的道床也整理整理,让铁轨能舒舒服服地躺在上面,就像给它铺了一张柔软的床垫。
中期(3 5年)逐步推广新型的高强度、耐磨铁轨材料。
这种材料就像超人的力量一样强大,能承受更大的压力。
开始在一些新建线路或者正在进行大规模改造的线路上使用。
建立铁轨健康监测系统,就像给铁轨请了个私人医生。
这个系统能随时检测铁轨的健康状况,一旦发现有什么小毛病,马上就能发出警报,让维修人员及时来治疗。
铁道部关于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
铁道部关于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铁道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铁计[1995]173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财务制度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发布日期:1999年6月11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1日)废止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的规定(铁计(1995)173号1995年12月15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铁道部关于贯彻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决定〉,深化铁路改革等若干问题的意见》,为深化投资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宏观调控体系,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投资决策权,建立运输企业自主经营机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为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逐步实现政企分开,在部《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铁计[1995]26号)和《关于加强铁路运输设备大修计划管理的规定》(铁计[1995]27号)文件划清了更新改造、大修理界限的基础上,还必须进一步扩大铁路局(含广铁集团公司、下同)投资决策权限,同时加大铁路局成本管理和投资权责,把企业改革同改组、改造和加强经营管理结合起来,使铁路局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第三条扩大铁路局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权限后,铁道部要加强宏观调控力度,严格控制更新改造资金的总量规模,并负责编制更新改造中长期计划。
同时加强监督检查,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以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第四条铁道部的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要实现四个转变,即从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转变,从以年度计划管理为重点向以中长期计划管理为重点转变,由分钱、分项目管理方式向加强检查、监督职能转变,从具体审批项目、调整概算向制定技术改造政策、控制总规模转变,为实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化企业制度创造条件。
第二章固定资产折旧资金分配办法第五条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
铁道部变更设计管理办法146号文
关于发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人:管理员发布时间:2005-9-6 浏览次数:1889铁建设[2005]146号各铁路局,青藏铁路公司,各客运专线公司(筹备组),各合资铁路公司,工程管理中心,建设投资公司,集装箱公司:根据《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结合铁路勘察设计管理体制改革,铁道部对《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并更名为《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现予以发布,请按照执行。
铁道部1997年发布的《铁路基本建设变更设计管理办法》(铁建[1997]125号)和2003年发布的《关于调整国家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工作程序和分工的通知》(铁建设[2003]140号)同时废止。
中华人民共和国铁道部二○○五年八月二十二日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铁路建设项目变更设计工作,依据《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93号)、《铁路建设管理办法》(铁道部令第11号)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铁道部投资及铁道部与其他投资方合资的铁路大中型建设项目,其他铁路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变更设计,是指施工图经审核修改批准后至工程正式验收前,变更施工图的活动。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勘察设计管理,认真审核施工图,勘察设计单位应确保勘察设计质量,监理单位应认真检查设计文件,施工单位应详细核对设计文件,各单位要互相配合,将勘察设计存在的问题解决在工程实施之前。
第五条经建设单位审核批准的施工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依据本办法进行。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加强对变更设计的管理,勘察设计单位应选派能够胜任变更设计工作的人员常驻现场,监理单位应强化现场检查,施工单位应积极配合,及时处理实施过程中的设计变更。
第二章变更设计分类第七条变更设计分为Ⅰ类、Ⅱ类。
第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为Ⅰ类变更设计:1.变更建设规模、主要技术标准、重大方案的;2.变更初步设计主要批复意见的;3.变更涉及运输能力、运输质量、运输安全的;4.变更重点工点的设计原则;5.变更设计一次增减投资300万元(含)以上的。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正文:---------------------------------------------------------------------------------------------------------------------------------------------------- 铁道部关于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的通知(1999年5月12日)各铁路局,工程、建筑、物资、通号总公司,直属通信处,专运处:铁道部于1992年发布了《铁路运输设备更新改造工程概算编制办法》(铁计(1992)27号)。
执行情况表明,该办法对加强铁路更新改造项目概算管理,控制投资总额,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大作用。
鉴于目前新的《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已经公布执行,为使两种编制办法协调一致,现发布《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铁计(1992)27号文件同时废止。
凡已按原编制办法编制概算并已获批准的工程项目,其概算不再按新办法重新调整。
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第一条根据《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为完善和加强铁路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编制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按本办法编制的总概算,其费用不列建设期投资贷款利息、机车车辆购置费和铺底流动资金,即将115号文件的章节划分调整为十三章共30节。
费用的组成、编制深度及本办法未涉及的其它事宜,均比照115号文件的章节划分执行。
更新改造工程设计概算费用项目组成见表1。
第三条工程局承担的更新改造工程,有关费率按本办法规定的铁路局工程处的标准执行。
第四条更新改造工程项目原则上采用两阶段设计,技术简单、投资少的可做一阶段设计。
部管项目由铁路局编制设计文件,报部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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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固定资产折旧资金计提办法
第八条铁路运输企业固定资产折旧办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各铁路局按照当年应计折旧固定资产原值和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分类折旧率提足折旧资金。
第九条在编制年度计划时,以上一年度第二季度末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由各铁路局测算、计提折旧资金。
第十九条项目建议书阶段更新改造项目应先规划后立项,先论证后审批。项目建议书应依据项目的预可行性研究文件编制(工程简易的建设项目可直接编制可研报告)。部管项目在立项前应报送项目建议书,并由铁路局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以计字文号报送部发展计划司。部发展计划司按月集中预审并将预审意见通知各铁路局。
第二十四条项目竣工后的验收和后评价阶段项目竣工后要及时办理验收交接。对较大的技术改造工程,在项目竣工投产后,部、局计划部门要组织相关部门进行后评价,具体评价办法另文规定。
第二十五条部管项目竣工由本局办理。
第七章 铁路局管理更新改造计划的预算管理
第六条更新改造投资项目必须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注重技术经济效益。在论证项目方案时,不仅要从技术上进行研究,而且要从工程造价、建设周期、新增能力以及运营成本等多方面进行综合比较,选择技术经济合理方案,最大限度地发挥投资效益。
第七条更新改造计划必须按照铁路跨越式发展战略和铁道部制定的中长期技改计划要求进行。中长期计划是确定铁路技术改造目标的纲领,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年度计划应以中长期计划作指导,并保证中长期目标的实现。
第十条机车车辆固定资产折旧资金的计提使用,按铁路机车车辆购置管理办法执行。
第五章 更新改造资金和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来源,主要是按铁路固定资产价值和铁道部统一规定的固定资产分类折旧办法计提的折旧资金以及其他专项资金。
第三十五条严格按计划规定的建设项目内容组织实施。不得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变更计划内容。
第三十六条强化检查、监督,对不符合技改中长期计划要求和低水平重复建设的项目要采取措施,责令纠正。
第三十七条对于违反计划纪律的,一经查实,核减铁路局更新改造资金。
第三十八条各铁路局要均衡完成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年底完成百分比必须达到98%以上,否则要核减下一年度局管更改资金。
第二十一条设计及审批阶段积极推进设计招标,具备招标条件的项目由计划部门通过组织招(竞)标确定设计单位。对于规模较大、技术较复杂的项目,按两阶段进行设计,其他项目按一阶段进行设计。设计文件应由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由各级计划部门按分级管理权限负责组织审批或委托专业咨询机构审查。各铁路局计划部门必须加强项目的概预算审批工作。涉及行车安全的设备要经过主管部门鉴定后方可采用,购置前要符合部规定的准入条件,并按国家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执行。设计的规模和标准应严格按照已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有关规范执行。如总概算突破可行性研究报告的10%,则需重新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报原批准单位审批。
第二十二条下达计划阶段各单位在下达年度计划时应明确项目执行单位,由执行单位择优选择有资质的建设单位负责项目实施。具体办法由铁路局自定。符合审批程序并经批准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文件是编制年度计划的依据,没有批准设计文件的工程项目不得开工。计划项目的总投资以批准的设计概(预)算为准。各铁路局根据本局实际情况,对投资数额较小的单项工程、单台设备购置,立项程序可予以简化,在铁路局管理办法中规定。
第十二条铁道部集中的更新改造资金按各铁路局年初年度计划确定的固定资产折旧资金额和部相关文件规定的部集中比例确定。
第十三条铁道部集中的固定设备更新改造资金统筹安排部管项目,以引导铁路局更改资金的投向。部管项目主要有:
(一)部统一安排的重点行车安全设施项目;
(二)路网性编组站及重要干线为扩能、点线能力协调和提速而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可结合大修进行的更换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下同);
第六章 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及工作程序
第十八条建立项目储备库阶段各级计划部门应组织运输部门共同参与中长期计划项目的研究、论证,提前进行项目前期工作,建立项目储备库,保证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和有序实施。
关于发布《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的通知
(铁计[2003]142号)
各铁路局,专运处:
现将《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二○○三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办法
第二十九条建立健全铁道部与铁路局计划部门的计算机信息网络系统,提高计划的核准效率。
第八章 加强计划管理和监督,严肃计划纪律
第三十条更新改造项目要严格按程序办理,按规定的审批权限批准立项。要严把立项关,杜绝低水平重复建设。
(六)机车车辆厂修规程以外的重大加装改造。
第三章 更新改造计划编制与管理原则
第五条根据铁路运输生产的特点,铁路更新改造计划实行统一规划,铁道部和铁路局分级管理。
2.非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5000万元以下、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或委托铁路局)审批;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铁路局审批。
3.由铁路局审批的局管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在3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要报铁道部核备。
(三)可行性研究报告由铁路局计划部门组织有相应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经铁路局计划部门组织审定并由第一管理者或分管计划工作的副职签发。部管项目经铁路局预审后,以计字文号报送部发展计划司审批。不符合上述规定的,不予受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批复工作,由各级计划部门负责组织办理,同级运输部门参与。技术复杂或规模较大的项目应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技术咨询部门事先进行调查、评估。为加强前期工作,在进行预可行性研究(或方案研究)、可行性研究及设计等工作时,前期工作费用(含方案费、评审费等)由各级计划部门核定,已立项的列入更新改造年度计划,未能立项的财务部门在运营成本中列支。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计划管理,提高更改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铁路运输企业设备更新改造,是对企业固定资产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重大技术措施,是提高铁路运输设备技术水平,调整生产力布局,挖潜提效,实现铁路跨越式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对原有设备(钢轨、道岔、轨枕、道碴除外)进行的综合性技术改造和采取的技术措施;
(三)为提高电气化、机械化、自动化、信息化水平和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而进行的技术改造(含半自动闭塞改自动闭塞项目);
(四)综合利用原材料、环境保护、劳动保护、节能、战备等需要添置的设备和相应的土建工程;
(五)对计提折旧的非生产设施进行的改造、更新;
第九章 铁道部更新改造计划管理职能
第二十条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
(一)可行性研究报告是项目决策的依据,其主要内容包括项目概述、建设必要性、可行性、主要技术标准、建设规模、用地规划、环境保护与水土保持、总投资估算、施工组织工期、资金筹措方案、经济评价等。
(二)可行性研究的审批权限规定:
1.生产性项目:总投资在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由铁道部报国家主管部门审批;5000万元以下的部管项目,由铁道部审批;局管项目由铁路局自行审批(国家投资体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新办法执行,下同)。
第二十七条铁路局管理项目计划调整办法如下:
(一)铁路局管理项目年度调整计划原则上实行集中办理制度,每年6月、11月前报部发展计划司核准。
(二)部发展计划司接到各铁路局管理项目调整计划草案后,应及时核准,并下达调整计划。
第二十八条对投资数额较小的单项工程、单台设备购置计划由铁路局自行安排,可不报部核准,投资额度控制在局安排更改资金的10%以内。
第二十三条项目实施阶段更改项目要实行项目责任制,具体办法由铁路局制订。投资包干的项目可实行节约归已、超支不补的办法。各级计划部门要参与更改项目招标工作,实行有效监督。招标人应及时将招标结果以书面形式报计划部门,以便掌握资金运用情况。工程招标降造费统一由计划部门归口管理,严格按规定调剂解决批准项目设计范围内存在的有关问题。项目清理概算后最后结余部分应返还项目批准单位,继续用于其他铁路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将工程情况定期向计划部门写出情况报告,报告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完成、投资控制、变更设计等情况,报告时间一季度不得少于一次。各级计划部门对正在建设的项目和下级计划部门上报的年度计划要加强检查和监督,及时发现并纠正违纪和不符合有关规定的行为。要经常了解在建项目的施工进度情况,对重点工程深入现场调查。每季度末和半年要对年度计划执行情况作出分析。
第三十一条严格按批准设计文件的规模和标准组织施工,不准任意突破。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年度计划的规模要严格控制在铁道部下达的规模内,不得突破。
第三十三条严禁用更新改造资金建设国务院1988年第15号令确定的楼堂馆所。不得挪用更新改造资金进行房地产开发等多种经营项目建设。严禁借更新之名购置超标轿车。
第三十四条严格按计划程序办事,严格控制投资规模,严格执行计划项目的建设内容,严格控制非生产性项目的建设,严禁更改资金投向路外。
第二十六条对铁路局管理项目计划核准规定如下:
(一)铁路局根据当年二季度末固定资产原值数额,测算出本局下年度更新改造项目资金基数后,即可组织编制下一年度更新改造计划建议,在每年11月15日以前向部发展计划司报送下年度铁路局局管项目计划草案。
(二)部发展计划司对各铁路局报送的局管项目计划草案进行核准,并随年度计划下达。
(三)与运营相关的部直属单位设备技术改造;
(四)部指定的其它技术改造项目。
第十四条机车车辆更新改造资金主要用于机车车辆购置更新及厂修规程以外的重大加装改造。
第十五条除第十三、第十四条所述项目外,均为铁路局管理项目。主要有以下项目:
(一)点线扩能、干线提速改造工程;
(二)行车安全措施;
(三)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及信息化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