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

合集下载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9日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切实提升办园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思路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评促建,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

加强督导评估,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满足社会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全省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

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

三、督导评估的周期督导评估每3年为一个周期。

2017-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2.06.20•【字号】琼价费管[2012]360号•【施行日期】2012.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琼价费管[2012]360号2012年6月20日)各市县物价局、教育(教科)局、财政局,洋浦经济发展局、社会发展局、财政局,各级各类幼儿园: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幼儿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省物价局、省教育厅、省财政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附件海南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幼儿园收费管理工作,规范幼儿园收费行为,保障受教育者和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学前教育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财政部印发的《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发改价格〔2011〕3207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我省行政区域内所有经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的公办和民办全日制、寄宿制、半日制幼儿园及小学附设的学前班、幼儿班(以下统称为“幼儿园”)。

第三条学前教育属非义务教育,幼儿园可向入园幼儿收取保育教育费(以下简称“保教费”),寄宿制幼儿园可以收取住宿费。

幼儿园为在园幼儿教育、生活方便提供服务可以收取经省政府批准的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第四条公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民办幼儿园的保教费、住宿费收入纳入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

海南省幼儿园等级评定百分之75

海南省幼儿园等级评定百分之75

海南省幼儿园等级评定百分之75
海南省幼儿园等级评定的对象包括,全省公办幼儿园(含公办性质幼儿园)、民办幼儿园将全部实施定级管理。

省内所有经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具有事业单位登记证或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办学满1年的幼儿园,均可参加幼儿园等级评定。

幼儿园举办的分园须单独进行等级评定。

《标准》共有A级指标5项,B级指标18项,C级指标57项,总分为1000分。

各项指标累计得分900分(含900分)以上,且各项A级指标得分达到该项指标总分的85%以上,评定为省示范幼儿园;各项指标累计得分800分(含800分)以上不满900分,且各项A级指标得分达到该项指标总分的75%以上,评定为省一级幼儿园。

各市县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标准》制定适合本市县的示范幼儿园及各级幼儿园的评分标准,取得市县示范幼儿园等级资格的幼儿园方可申报省一级幼儿园,取得省一级幼儿园等级资格的幼儿园方可申报省示范幼儿园。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4.08.25•【字号】琼教督[2014]14号•【施行日期】2014.08.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督导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督〔2014〕1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厅直属中学:《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和《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我厅第八次厅务会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附件:1.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2.海南省督学管理暂行办法海南省教育厅2014年8月25日附件1海南省督学责任区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制度,推进教育督导改革创新,督促和引导普通中小学校(含幼儿园,下同)贯彻教育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教育方针政策,规范学校办学行为,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根据《教育督导条例》(国务院令第624号)、《教育部关于加强督学责任区建设的意见》(教督〔2012〕7号)和《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办法》(国教督办〔2013〕2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督学责任区是指政府教育督导部门为落实督学职责,将本行政区域内的普通中小学校划分为若干责任区域,并对每个责任区域委派若干名督学,负责区域内学校的经常性督导。

第二章督学责任区的设立和职能第三条按照“因地制宜、分级负责、全面覆盖、推动工作”的原则,在省、市、县(区)分别设立督学责任区。

各级教育督导部门要根据本行政区域内中小学校的布局情况和在校生人数,从督学工作的实际出发,合理确定督学责任区数,一个责任区内的学校数一般应控制在20所以内,按1人负责5所左右学校的标准配备责任督学,并应覆盖所有普通中小学校,确保督导工作质量。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1.08.19•【字号】琼教基〔2021〕78号•【施行日期】2021.08.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21〕78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发展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教育部《关于大力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的指导意见》(教基〔2021〕4号),我厅制定了《海南省推进幼儿园与小学科学衔接攻坚行动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幼小衔接工作。

做好幼小衔接是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和学前教育改革发展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是遏制当前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提升学前教育保教质量的重要途径,对回归学前教育本质,营造适宜的学前儿童成长环境有着重要意义。

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幼小衔接工作,积极组织开展系统学习,引导校(园)长、教师和家长树立幼小科学衔接理念,尊重幼儿发展规律和学习特点,为幼儿终身发展奠定良好基础;要迅速行动,精心部署,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幼小科学衔接工作抓紧抓实抓好。

二、建立健全幼儿园和小学双向衔接机制。

小学和幼儿园要主动加强沟通,建立幼小协同合作机制。

幼儿园以游戏为基本活动,推进幼儿园科学保教,遏制保教过程中的“小学化”倾向。

小学要将一年级上学期作为入学适应期,根据国家制定的小学入学适应教育指导要点和课程内容,开展为期半年的适应教育。

要在适应时间、课程内容和教学方式方法等方面做出全面科学安排,在小学一年级严格实施“零起点”教学,坚决杜绝小学组织“入学考试”行为,严禁小学阶段分“重点班”“实验班”等。

建立联合教研制度,各市县教研部门要明确1名小学教研员和1名幼教教研员共同牵头负责区域内幼小衔接教研工作,定期开展基于问题的专题教研活动,指导幼儿园和小学做好科学衔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5•【字号】琼教财〔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2.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收费专项督查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发展改革委,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经济发展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民办学校收费管理,规范教育收费行为,根据教育部等五部门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教育收费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教财〔2020〕5号)和海南省发改委、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琼发改费管〔2019〕175号)精神,经研究,决定对全省民办中小学(含幼儿园)开展收费专项督查。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督查内容(一)非营利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的学历教育学费及住宿费收费标准是否经过发改(物价)部门批准;是否存在未经审批即向学生收费的情况。

(二)非营利民办幼儿园是否存在未经备案擅自收费的情况。

(三)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是否存在自立项目、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搭车收费的行为。

(四)非营利性民办中小学校(含幼儿园)是否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制度,收费项目、标准、依据是否通过收费窗口、公示栏、门户网站等形式对外公示。

是否存在收费标准未经公示即收取费用。

招生简章中是否明示学校性质、办学条件、收费项目和标准及对贫困生的减免、救助办法。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是否坚持学生自愿原则,收费项目是否单独立帐,并按学期进行结算,学生毕业离校前予以结清。

(六)市县财政下达的公用经费后,民办普通中小学校是否已按规定减免学费和住宿费,或将公用经费直接返给学生。

(七)其他违反价格、教育政策的收费行为。

二、督查方式此次专项督查按照民办普通中小学校“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进行。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20.10.05•【字号】琼教规〔2020〕16号•【施行日期】2020.10.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师队伍建设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等四个师德师风建设文件的通知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三沙市社会工作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海南大学、海南师范大学、海南热带海洋学院、琼台师范学院,省属各中等职业学校,厅直属中学,省考试局、省电化教育馆、省教育研究培训院、省学校后勤与学生资助管理办公室:为完善师德师风长效机制建设,根据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海南省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职业行为负面清单》和《海南省幼儿园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实施细则》等四个文件(以下简称“四个文件”),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各地各校(单位)要提高对师德师风建设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履行师德师风建设的主体责任,将师德师风建设作为加强教师队伍建设的首要任务常抓不懈,努力健全师德师风建设长效机制,为形成良好师德师风,营造风清气正育人环境奠定坚实基础。

二、各地各校(单位)要加大宣传教育力度,以多种形式帮助广大教师学习领会“四个文件”精神,努力做到入脑入心,从而知规矩、守底线,时刻自重、自省、自警、自励,自觉当好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需要的“四有”好老师。

三、各地各校(单位)要及时受理师德师风方面的投诉举报,对师德师风问题“零容忍”,对职业行为存在问题的教师及相关人员要依据“四个文件”的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各地各校(单位)落实“四个文件”过程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厅。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9.06.25•【字号】琼教财〔2019〕119号•【施行日期】2019.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的通知琼教财〔2019〕119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局、财政局,三沙市社会事业与后方基地管理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财政局: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海南省财政厅2019年6月25日附件海南省学前教育资助实施方案为切实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入园就读问题,促进学前教育健康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发〔2018〕39号)和《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的意见》(财教〔2011〕41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基本原则建立以政府为主导,助学金为主体,幼儿园资助等为补充,社会力量积极参与的学前教育资助政策体系,从制度上基本解决学前教育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的入园就读问题。

二、资助对象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孤儿、残疾幼儿及家庭经济困难幼儿(以下简称“三类幼儿”)。

三、资助内容及标准对经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审批设立的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就读的适龄“三类幼儿”给予生活费补助,补助标准为每人每年1300元。

我省各级各类幼儿园要从事业收入中提取3%的经费,用于适龄在园“三类幼儿”的特殊困难补助等。

进一步落实、完善鼓励捐资助学的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积极引导和鼓励企业、社会团体及个人等面向学前教育设立助学金,多渠道筹集学前教育资助经费。

四、资助原则及经费分担全省“三类幼儿”整体受助人数不超过在园幼儿总数(小班、中班、大班)的15%,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在分配资助指标时可根据各市县在园幼儿人数、在园幼儿贫困面等因素进行分类核定,每名幼儿资助时间不得超过3年。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

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23.12.29•【文号】教督〔2023〕5号•【施行日期】2023.12.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教育部关于印发《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的通知教督〔202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已经2023年第30次教育部党组会(部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2023年12月29日幼儿园督导评估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加快推进学前教育高质量发展,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深化新时代教育评价改革总体方案》《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依据《教育督导条例》以及教育部《幼儿园保育教育质量评估指南》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引导幼儿园树立科学保教理念、规范办园行为、提升保教质量,推动学前教育普及普惠安全优质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群众对幼有优育的美好期盼,为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坚实基础。

第三条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基本原则:(一)树立正确导向。

将落实立德树人成效作为督导评估根本标准。

引导幼儿园坚持社会主义办园方向,以幼儿为本,遵循幼儿年龄特点和成长规律,科学开展保育教育活动,促进幼儿身心健康全面成长。

(二)注重条件支撑。

将是否配置适宜幼儿发展的教育资源作为幼儿园督导评估的基本内容。

注重评估幼儿园在园舍场地、游戏材料、环境创设和教职工队伍等方面的达标情况,引导幼儿园创设丰富适宜的环境。

(三)促进规范办园。

将招生收费、内部管理、队伍建设、膳食管理、安全防护、卫生保健等办园行为纳入督导评估范围,促进幼儿园规范办园行为,强化幼儿园在安全卫生、师德师风建设等方面的责任,促进幼儿园持续健康发展。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的通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的通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08.02•【字号】琼教基[2012]57号•【施行日期】2012.08.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2012年全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的通报(琼教基〔2012〕57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各有关单位:根据我厅《关于做好2012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的通知》(琼教基〔2012〕7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市县(区)已完成了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2012年年检工作,现将2012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通报如下(海口市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结果由海口市教育局自行通报):一、基本情况(一)2012年海南省民办中小学校年检情况。

全省(不含海口市)共有119所民办中小学校参加了年检,经年检认定,合格101所,暂缓通过16所,不合格2所。

(二)2012年海南省民办幼儿园年检情况。

全省(不含海口市)共有607所注册民办幼儿园参加年检,经年检认定,合格517所,暂缓通过77所,不合格13所。

本次年检中各市县认定为优秀的所有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均调整为年检合格。

二、主要成绩根据《通知》要求,各市县都成立了由教育局牵头,财政、物价等相关部门参加的年检工作小组,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的有关要求和评分标准,对参检单位进行逐项打分,保证了年检工作整体有序、如期完成。

在年检过程中,大部分市县都能够认真负责,高质量开展年检工作,特别是文昌市、三亚市等地年检工作抓得早、抓得紧,认真细致。

文昌市、三亚市等单位对暂缓通过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及时下达了整改通知书,并及时了解整改情况,按时完成了民办中小学校和幼儿园年检工作。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4.15•【字号】琼办发〔2021〕13号•【施行日期】2021.04.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的通知琼办发〔2021〕13号各市、县、自治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委各部门,省级国家机关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已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中共海南省委办公厅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4月15日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新时代教育督导体制机制改革的意见》,充分发挥教育督导重要作用,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工作目标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全国教育大会精神,紧紧围绕确保教育优先发展、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深化教育改革创新,以优化管理体制、完善运行机制、强化结果运用为突破口,力促教育督导“长牙齿”“上水平”,努力推动建成与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适应的高质量、开放型教育体系。

2021年,全面完善省和各市县(含洋浦经济开发区,下同)教育督导机构设置和运行机制。

到2022年,基本建成全面覆盖、运转高效、结果权威、问责有力的教育督导体制机制。

——自身建设方面,健全管理体制、改进方式方法、配齐配强队伍、强化条件保障。

——督政方面,建立对同级政府相关部门和下一级政府的教育督导机制,督促市县政府切实履行教育职责。

——督学方面,依据国家标准,完善对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以下统称学校)进行督导的制度体系和组织实施方式,引导学校不断规范办学行为,优化人才培养,提高教育质量。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基〔2016〕1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基〔2016〕1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基〔2016〕1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规范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认定与管理工作,鼓励和引导民办幼儿园积极提高办园质量,提供更多有质量保障且收费合理的学前教育学位、扩大我省普惠性学前教育资源,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实施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意见》(教基二〔2014〕9号)和《海南省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了《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贯彻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6年1月4日海南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管理暂行办法为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积极引导和扶持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根据《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的对象与原则(一)认定对象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是指设立条件、保育教育质量达到市县三级幼儿园及以上办园水平,受政府委托和资助提供学前教育服务,并执行保教费收费控制在同地区、同级别公办自收自支幼儿园收费标准1.5倍以内的民办幼儿园。

凡符合区域性幼儿园建设发展布局规划,由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财政性经费举办、办园时间在一年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均可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基〔2016〕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基〔2016〕4号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琼教基〔2016〕4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为进一步加强对幼儿园审批工作的科学、规范管理,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7号)和2015年10月26日印发实施的《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食品经营许可实施细则(试行)》(琼食药监食通〔2015〕34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对2015年4月27日印发实施的《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琼教基〔2015〕35号)有关条款作了修订。

一是将第八条第(二)款第5项修改为:提供拟办幼儿园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材料、经公安消防部门审查同意的有效证明文件、卫生部门出具的《卫生保健合格证》或卫生评价报告和幼儿园设施设备清单。

二是将第十条修改为:幼儿园举办者在幼儿园获得审批后应当到相关部门办理法人登记、组织机构代码、食品经营许可和收费许可等相关手续,手续完善后方可招生。

现将修订后的《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如遇问题,请及时反馈。

琼教基〔2015〕35号文件同时废止。

海南省教育厅2016年1月12日海南省幼儿园审批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我省幼儿园的管理,规范幼儿园审批工作,促进学前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和《海南省规范学前教育机构办学行为的意见》(琼府办〔2012〕79号)等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

海南省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保障学校安全的总体要求,促进本省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认真做好中小学(幼儿园)(含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安全管理工作,依据《教育督导条例》和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制定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专项督导暂行办法》等相关政策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督促各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切实履行学校安全工作主体责任和监管职责,建立我省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的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和运行机制,提高学校安全风险防控能力,切实确保师生生命财产安全和教育教学工作正常开展,维护教育改革发展稳定大局。

第三条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由省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统一组织实施,负责对市县人民政府及相关职能部门和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市县教育督导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学校安全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实施学校安全工作专项督导坚持统一领导、注重实效、公开透明的原则。

— 1 —第二章督导内容第四条组织管理(一)市县人民政府建立健全安全工作组织管理体系,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管理与监督责任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资金与资源,开展安全管理培训与指导,监督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落实岗位安全职责,配备安全保卫人员情况。

第五条制度建设(一)市县人民政府贯彻落实国家、海南省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健全学校安全工作治理机制,执行学校安全标准,落实学校安全事项认证制度情况。

(二)相关职能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完善落实学校安全工作监督、管理,加强学校及周边安全综合治理,建立学生安全区域情况。

(三)学校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规范(试行)》要求,落实人防、物防、技防“三防”建设和安全管理各环节、岗位职责情况。

第六条预警防范(一)相关职能部门建立隐患排查与整治的学校安全预警机制,及时发布安全预警公告情况。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工作方案》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12.12.11•【字号】琼教基[2012]95号•【施行日期】2012.12.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工作方案》的通知(琼教基〔2012〕9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有关幼儿园:为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当前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国发〔2010〕41号)、《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教基〔2001〕20号)、《关于规范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防止和纠正“小学化”现象的通知》(教基二〔2011〕8号)、《教育部关于印发〈3-6岁儿童学习与发展指南〉的通知》(教基二〔2012〕4号)和《海南省学前教育改革和发展三年行动计划(2011-2013年)》等文件精神,充分发挥省级示范园的示范、辐射、引领作用,提升我省学前教育整体的科学管理水平、保育教育质量和教师专业素质,经研究,我厅决定从2013年起在全省开展省级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活动。

现将我厅制定的《海南省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请各市、县(含洋浦)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海南省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普通幼儿园工作方案》,在组织本辖区幼儿园自主申报的基础上遴选1-2所幼儿园作为省级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的候选对象(其中,2011年和2012年新建的公办乡镇中心幼儿园作为2013年对口帮扶的优先选择对象),并与2012年12月20日前报送省教育厅基础教育处(逾期不报送的,将视为自动放弃省级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的机会)。

二、我厅将根据各市县(区)申报需帮扶幼儿园的情况和省级示范幼儿园的情况,合理确定省级示范幼儿园对口帮扶幼儿园的对象,并下发对口帮扶的结对名单。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1.18•【字号】琼发改规〔2023〕1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的通知琼发改规〔2023〕1号各市、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为加强我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1月18日海南省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暂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构成第三章定价成本核定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管,规范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行为,提高政府价格决策科学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定价机关对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实施定价成本监审的行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是指定价机关核定的公办幼儿园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合理费用支出,是政府制定保育教育收费标准的基本依据。

第四条各级定价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级价格管理权限内的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定价成本监审,履行主体责任,对成本监审结论负责。

第五条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成本监审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原则。

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财务制度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以及价格监管制度等的规定。

(二)相关性原则。

计入保育教育成本的费用应当与公办幼儿园保育教育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
通知
【法规类别】教育督导
【发文字号】琼教督[2018]17号
【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
【发布日期】2018.03.22
【实施日期】2018.03.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扎实开展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的通知
(琼教督〔2018〕17号)
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
根据《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琼教督〔2017〕46号)的要求,各市县从本年度春季学期开始要抓紧启动实施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工作,坚持以市县政府教育督导机构牵头组织开展督导评估为主的原则。

对于各市县辖区内非教育行政部门审批和主管的幼儿园,市县政府教
1 / 1。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综合规定认证认可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督[2015]28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5.11.11【实施日期】2015.11.1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琼教督〔2015〕28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教育督导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开展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的通知》(国教督办函﹝2015﹞32号)要求,我室制定了《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见附件1),现予以印发,请你们结合本县(市、区)实际,认真做好本地区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的评估认定工作,全面提升学校督导工作水平。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评估认定标准《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共涉及39个考核指标,与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印发的《全国中小学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相对应,凡是自评总分达到92分以上,且带“*”的10项核心指标中有8项以上为满分的县(市、区),可以申请省级评估认定。

经省级复核评估,总分达到92分以上且带“*”的10项核心指标中有8项以上为满分的县(市、区),可以申请国家评估认定。

二、工作程序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工作,按照县级自评、市级复核、省级评估、国家认定的程序进行。

(一)县级自评。

县级教育督导部门根据本通知要求及《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进行自查自评,自评达到要求后,报市级教育督导部门(县级及县级市直接报省级教育督导部门)。

海南省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海南省幼儿园定级标准评分细则

符合国家规定的建筑面积(4分)、占地面积(4分),每少300m2扣0.5分;生均面积(2分)每少3m2扣0。

5分。

每少1个班,总占地面积可递减450 m2,总建筑面积可递减200m2。

C2 各种用房(40分)1、每班用房(20分).(1)每班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活动室(6分)、寝室(5分)。

活动室、寝室合用,使用面积为90m2 ,每少5m2扣1分,两室不铺设地板各扣0.5分,有一间活动室不朝阳扣0.5分;活动室寝室分设的,活动室使用面积不能小于54m2,每少5m2扣1分(寄宿制幼儿园,活动室寝室必须分设);(2)卫生间(4分)。

使用面积15m2,每少5m2 扣1分。

没有淋浴设施的全日制幼儿园扣1分、寄宿制幼儿园扣2分;(3)衣帽储藏柜(2。

5分)。

不足每孩一个的扣1分,柜内无装鞋隔断扣0.5分;(4)各室布局合理(2。

5分)。

有一处不合理扣0。

5分.2、全园各种用房(20分).(1)园长室(1分)。

使用面积12m2以上,每少2m2扣0。

5分;(2)教师办公室(3分).使用面积15m2以上,每少2m2 扣0。

5分;(3)保健室(2分)。

使用面积10m2 以上,每少2m2扣0。

5分;(4)隔离室(1分)。

使用面积10m2以上,每少2m2扣0。

5分;(5)综合活动室(3分)。

使用面积:6个班以下80m2,6个班以上100m2以上,每少15 m2 扣0.5分;(6)资料兼教玩具陈列室(2。

5分)。

使用面积15m2以上,每少2m2扣0。

5分;(7)会议兼接待室(2分)。

使用面积15m2以上,每少2m2扣0。

5分;(8)厨房(3分)。

包括主副食加工间、配餐间、主副食库,少一种房间扣0.5分;(9)财会室、值班室、物品保管室、保育员和炊事员休息室、教职工厕所(各0。

5分)。

★以上各种用室示范园必设。

C3 户外场地(30分)1、共用场地、分班场地、绿化场地(20分)。

(1)各场地布局合理(6分);(2)各场地生均面积为2m2(9分);(3)场地内日光充足(2分);(4)场地内无危险物或杂物(2分);(5)场地内平整(1分)。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2018)【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琼教督[2018]45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8.06.08【实施日期】2018.06.0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海南省教育厅关于修订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的通知(琼教督〔2018〕45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教育督导部门,洋浦经济开发区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关于补充全国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内容的通知》(国教督办〔2018〕27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工作,结合当前教育事业发展形势和我厅印发的《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开展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的通知》(琼教督〔2015〕28号),我们修订了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

现将有关事项函告如下。

一、增设督导效果评估认定指标在原有《海南省中小学校责任督学挂牌督导创新县(市、区)评估认定标准及评分细则》基础上,增加督导效果指标,重点对责任督学挂牌工作在规范学校管理、促进教育公平、提升教育质量方面取得的实际效果进行核查。

具体考核的考核点为:1.党的教育方针得到切实贯彻落实。

学校办学方向正确,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深入开展,学生思想品德状况良好,校风、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良好。

2.学校规章制度健全、管理规范。

县域所有普通中小学校实现一校一章程并能够依法依规治校、校务公开、民主管理;教师、学生、人事、财务、资产、教学、安全等各项管理制度健全齐备。

3.校园安全工作到位。

校园内食堂管理规范;饮水安全可靠;卫生状况良好;校园消防安全设施完善,定期检查、维护、更新消防设备;校园周边环境安全,学生交通安全有保障;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全校性的安全逃生演练。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教育督导【发文字号】琼教督[2017]46号【发布部门】海南省教育厅【发布日期】2017.11.29【实施日期】2017.11.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海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琼教督〔2017〕46号)各市、县、自治县教育(教科)局,洋浦社会发展局: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的规定,为了更好地加强和规范幼儿园办园行为的督导评估,促进我省学前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我厅制定了《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

请遵照执行。

海南省教育厅2017年11月29日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实施方案(试行)为促进我省学前教育科学发展,切实提升办园能力和水平,根据国家《教育督导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教督〔2017〕7号)和我省学前教育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督导评估的思路和原则坚持科学发展观,以评促建,办好各级各类幼儿园(班、点)。

加强督导评估,强化幼儿园办园行为监管,加强对薄弱幼儿园的指导,推动各地引导幼儿园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规律,切实规范办园行为,提高保育与教育质量。

坚持客观公正和注重实效的原则,进一步满足社会民众对优质学前教育的需求。

二、督导评估的对象全省面向3-6岁儿童提供保育教育服务的公办、民办幼儿园(班、点)。

其中,各类薄弱幼儿园为督导评估重点。

三、督导评估的周期督导评估每3年为一个周期。

2017-2019年为第一个周期。

在一个周期内,县级教育督导机构要有计划、分步骤对辖区内幼儿园(班、点)至少完成一轮督导评估。

省级对各市县要完成一次抽查。

四、督导评估的主要内容督导评估以《幼儿园工作规程》《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办法》和《海南省幼儿园办园基本标准(试行)》等法规文件为基本依据,内容重点包括办园条件、安全卫生、保育教育、教职工队伍、内部管理等五个方面。

(一)办园条件:主要考察幼儿园办园资质、办园经费、规模与班额、园舍与场地、设备设施、玩教具材料和图书等情况。

(二)安全卫生:主要考察幼儿园安全和卫生制度、膳食营养、卫生消毒、健康检查、疾病防控、安全教育、安全风险管控、校车及使用情况等。

(三)保育教育:主要考察幼儿园教育理念与目标、教育内容与形式、教育计划与方案、活动组织实施、师幼关系等情况。

(四)教职工队伍:主要考察幼儿园园长、教师、保育员、卫生保健人员、炊事员和其他工作人员的数量及资格资质,教职工专业成长,师德师风建设和权益保障等情况。

(五)内部管理:主要考察幼儿园组织机构、管理机制、经费管理与使用、招生、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等情况。

五、督导评估的方式(一)听取工作汇报。

(二)查阅有关档案资料,开展数据统计和分析。

(三)现场督察。

(四)座谈访谈。

六、督导评估的组织实施督导评估工作由教育督导机构组织实施。

(一)县级自评。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按照评估周期制定本县市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的计划。

2017-2019年督导评估计划于12月10日前报省政府教育督导室备案。

各县市按计划安排指导幼儿园进行自评,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实施县级实地督导评估。

幼儿园自评和县级自评工作,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

具体程序如下:1.印发督导评估通知。

教育督导机构向幼儿园发出书面督导评估通知,并向社会公示。

2.幼儿园自评。

幼儿园在接到督导评估通知后,按要求开展自评,并将自评报告报教育督导机构。

3.实地督导。

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成立督导组,对幼儿园自评报告进行审核,并对幼儿园办园行为进行实地督导评估。

4.结果反馈。

督导评估结束时,督导组向幼儿园口头反馈督导评估意见,并听取幼儿园的说明和申辩。

教育督导机构根据督导组报告、幼儿园自评报告,形成督导意见书,发送幼儿园。

5.幼儿园整改。

幼儿园根据督导意见书,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按要求将整改情况报教育督导机构。

6.复查。

教育督导机构督促指导幼儿园进行整改,必要时进行复查。

7.县级教育督导机构根据幼儿园督导评估情况,于7月前形成督导评估报告,报送到省级教育督导机构,海口市、三亚市对所管辖的区进行复核并形成市级督导评估报告再报送省教育督导机构。

(二)省级督导评估。

省政府教育督导室于每年9月份结合市县幼儿园自查自评和县级督导评估情况,开始对全省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进行抽查,每年抽查三分之一县(市、区),并随机抽检不少于10%的幼儿园。

督导抽查评估结束后一个月内,于10月底前汇总全省市县幼儿园督导评估工作情况,结合省级督导抽查情况,形成幼儿园办园行为省级督导意见和督导报告。

督导意见印发至被督导市县政府,督促县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及时研究解决幼儿园办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加强对无证幼儿园的监管和分类治理,经整改后达到相应标准的由行政主管部门颁发许可证,整改后仍未达到保障幼儿安全、健康等基本要求的予以取缔。

督导报告上报国务院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

(三)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开展督导评估改革实验,引入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参与评估。

七、督导评估结果的认定督导结果分值满分为100分,督导结果设四个等级:85分以上(含85分)为“优秀”,70分以上(含70分)-85分以下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70分以下为“合格”,60分以下为“不合格”。

八、督导评估结果的运用各县(市、区)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结果在县级以上官方媒体上公开,省教育督导机构的督查抽检结果在省级官方媒体上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督导评估报告报送本级人民政府,作为制定学前教育政策、加强幼儿园管理的依据。

省和市县人民政府要依据督导评估结果,对办园行为规范的幼儿园,特别是薄弱幼儿园给予更多的政策优惠和扶持,并及时总结、推广幼儿园规范办园的先进经验和典型案例。

督导评估结果应作为幼儿园年检、评定等级和园长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重要依据。

省级督查发现县(市、区)幼儿园办园行为合格率和幼儿园年检合格率较低的,将上报省政府启动问责机制。

附件: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附件海南省幼儿园办园行为督导评估指标体系(试行)A1办园条件(25分)B1办园许可和经费保障C1 取得办园许可,证照齐全。

3民办园没有办园许可证此项不得分,且在总评价基础上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没有经营执照(营利性)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非营利性)、卫生许(6分)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各扣1/3分。

年检合格证每缺少一年的扣1/3分,发现连续3年不年检或年检不合格的,在总评价基础上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C2 有必要的办园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3办园公用经费低于我省规定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的,按缺少的百分比扣分,按年累计扣分。

公用经费、财政扶持民办园补助经费等被违规挤占、挪用的,此项不得分。

B3选址与园舍布局(6分)C3 幼儿园设置在安全区域,无危房,周边没有安全隐患。

3选址存在自然安全隐患、社会生产生活安全隐患的,此项不得分。

园舍存在D危房且在使用的,或弃用而不隔离的,不得分;D级危房已弃用且已安全隔离的,按占总建筑面积比例扣分。

因选址、园舍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事件的,在总评价基础上评定为“不合格”等次。

C4 园舍、户外场地等符合相关规定,区角设置合理。

3园舍总建筑面积、生均建设面积、分班室内生均活动面积、户外公共场地生均活动面积、生均绿化面积按实际占标准的百分比缺口扣分。

幼儿活动用房超过三层的,三层以上班级占比扣分;各班创设少于4个类别的幼儿活动区域的,按占比扣分。

B2规模班额(3分)C5 幼儿园规模、班额符合相关规定。

3办园规模超过360人的,扣1/2分值。

非寄宿制小、中、大班和混合班按规定每班分别不超过25、30、35、30人,超过5人之后,按超额班级数占总班数的比例扣减相应分值。

寄宿制幼儿园每班幼儿人数按减少5人的标准来计。

招收小于3周岁幼儿举办小小班、大于6周岁幼儿举办大大班或学前班的,扣减1/2分值。

B4设施设备(5分)C6 教学、生活、安全、卫生等设备设施齐全。

5非寄宿制幼儿园的活动室、寝室、卫生间、保健室、办公室、厨房等生活办公用房,寄宿制幼儿园增设的隔离室、浴室和教工值班室等,出现缺口的,按应有的建设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百分比扣分。

B5玩教具与图书(5分)C7 玩教具、游戏材料和幼儿图画书数量充足,种类丰富,并符合国家相关安全质量标准和环保要求。

5以班为单位,教具和材料每缺少一种,按班缺占比扣分。

数量不足、不符合幼儿年龄特点按优良中差分别给85%、70%、60%以上及60%以下分值。

自制教具不足1/3的,酌情扣分。

订阅专业杂志种类、师均藏书量、生均图书量未达标准要求的,各按缺口占比扣分。

A2安全卫生(20分)B6安全卫生管理制度(3分)C8 建立安全防护、检查和卫生保健制度,落实到岗到人。

3卫生保健、门卫、房屋、设备、消防、交通、食品、药物、幼儿接送交接、活动组织和幼儿就寝值守等安全防护和检查考核制度是否健全,安全领导机构和工作机构是否建立,职责是否明确,以及实际工作实际效果,按优良中差分别给85%、70%、60%以上及60%以下评分。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