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鳐解读】转让房地产企业100股权,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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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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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引言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1995]48号)(以下简称“48号文”)规定:“三、关于企业兼并转让房地产的征免税问题:在企业兼并中,对被兼并企业将房地产转让到兼并企业中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为了规避转让房地产过程中发生的土地增值税,常常会以股权转让的方式转让房地产。

然而本文认为根据土地增值税税额随流转而生以及使用四级累进税率的特点,前一环节暂免缴纳的土地增值税会在后续的交易环节中予以填补,股权转让房地产的方式并不能够真正达到节约税收成本的目的。

一、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相关规定梳理中国自1994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1993]第138号),开征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对于企业兼并过程中的房地产转让行为,根据48号文的规定,可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时恰逢20世纪90年代中期国企改革的浪潮,大量的小型国企被大国企或经营良好的民营企业兼并。

国家对于企业兼并中的房地产转让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是对于企业兼并的鼓励措施。

①但是,48号文在实施的过程中却遇到了大量企业或个人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问题。

200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地税曾就此请示国家税务总局。

而国家税务总局在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中回复称:《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XX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XX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XX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近年来,房地产市场的火热让很多人开始将目光投向这个行业,而对于一些想要进入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者来说,收购或转让房地产公司的股权是一个常见的操作。

当涉及到转让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时,很多人会担心是否会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究竟转让房地产公司100%的股权是否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本文将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案例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条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是指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等行为,借用转让公司股权的方式进行违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这是一种严重的经济犯罪。

根据法律的规定,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会受到严厉的惩罚,一般涉及到刑事责任的问题。

那么,在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的过程中,是否涉及到土地使用权呢?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首先了解房地产公司的性质和业务。

房地产公司是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销售和管理等业务的公司,其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权开发、房屋销售等。

在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土地使用权是不可或缺的资源,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涉及到的是其经营的业务和资产。

通常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并不会直接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因为土地使用权通常是由政府出让给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公司获得土地使用权后进行房地产开发,并将房屋销售给购房者。

在一般情况下,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并不会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需要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可能会触犯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一种可能的情况是,房地产公司通过违法手段获得了土地使用权,而后将其股权转让给他人以获取利益。

一些开发商通过行贿等手段获取土地使用权,在获取土地使用权后将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给他人,从而获得非法利益。

在这种情况下,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转让就构成了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摘要】本文探讨了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

在分析了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行为、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并通过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展开讨论。

在对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做出了判断,并提出了建议和展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本文认为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并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建议在进行相关交易时要遵守法律法规,确保合法合规。

展望未来,希望相关法律能更加完善,加强对房地产交易的监管,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

【关键词】转让房地产公司股权、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构成要件、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司法解释、判断、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随着房地产市场的持续火爆,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一些不法分子利用股权转让的方式实施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行为,给社会带来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成为了一个备受争议的问题。

为了明确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有必要对这一问题进行深入探讨和分析。

在本文中,将首先就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行为进行梳理和分析,探讨其可能存在的法律问题。

随后,将对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构成要件进行详细剖析,以便更好地理解相关法律规定。

将通过案例分析、相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等方式,探讨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判断依据。

将提出相关建议和展望,以期对未来相关法律问题的解决提供参考。

2. 正文2.1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的行为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指将公司全部股权出售给他人,使得购买方成为公司的完全所有者。

这种行为涉及到公司的所有权变更和管理权的转移,对于公司的经营和发展具有重要影响。

在房地产领域,公司的股权转让往往涉及到土地使用权的变更和利益的转移,因此可能引发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探讨

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是否应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探讨
21 0 2年 第8期
●群 言 堂
以转让 股权 名义转让 房地 产行为 是 否应征 收 土地 增值 税 问题 的探 讨
。审计 署驻哈 尔滨特 派办 孙秀春
摘 要 :加 强 税 收 法 制 建 设 ,提 高税 收 立 法 和 执 法 质 量 ,是 充 分 发 挥 税 收 在 全 面 建 设 社会 主 义 小 康 社 会 重 要 作 用 的 基 础 。本 文 对 实践 中普 遍 存 在 的 以转 让 股 权 名 义 转 让 房 地 产 行 为是 否 应 征 收 土 地 增 值 税 问题 进 行 了深 入 的 探 讨 ,揭 示 了 目 前 存 在 的税 收 规 范性 文 件 与 现 行 税 收 法律 立 法精 神 不相 符 合 , 以及 实 践 中难 以操 作 引发 诸 多 矛 盾 的 问题 。 明确 提 出 了研 究废 止 与现 行 法律 相 抵 触 的 税 收 规 范性 文 件 的建 议 , 以期 维 护 我 国税 收 立 法的 严 肃 性 。
问题 。 比较 普 遍 和 突 出 的 就是 以转 让 房 地 产 公 司股 权 为 名 行 转 让 国有 土 地 使 用 权 、地 上 的建 筑 物 及 其 附 着 物 之 实 的 逃 避 纳 税 的行 为 。到 2 0 00年 时 , 这 种 行 为 已经 成 为 行 业 通 用 的规 避 土 地 增 值 税 的手 法 。据 国 家 税 务 总 局 有 关 人 士 介 绍 ,在 那 个 时 期 ( 际上 一 直 到 目前 ) 实 ,采 取 此 种 手 法 逃 避 缴 纳 土 地 增 值 税 的 案 例 占 到 土 地 转 让 行 为 的 8成 以
关键 词 :土 地 增 值 税 转 让 股 权 转 让 房 地 产 中 图分 类 号 :F l.2 8O4

【财税答疑】关于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税务问题?

【财税答疑】关于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税务问题?

【财税答疑】关于以100%股权转让方式出让土地使用权税务问题?问:集团公司名下有一块土地想转让,我们的想法是成立一间全资子公司把这块地装进去,然后再出售这间子公司的股权,这样可以避免交土地增值税和营业税,请问可行吗?答:出售全部股权,容易被认定为转让土地而实质重于形式征收土地增值税。

当然营业税和契税不征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2〕19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近来,部分地区反映对股权转让中涉及的无形资产、不动产转让如何征收营业税问题不够清楚,要求明确。

经研究,现对股权转让的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一、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二、对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一、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

对投资、联营企业将上述房地产再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6〕21号五、关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征免税问题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股权转让涉及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股权转让涉及房地产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BUSINESS CULTURE聚焦镜 . FOCUSING MIRROR2020.09NO.47835明确:“对一次性转让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适用原则评析税收法定原则税收法定原则即要求税务机关征税行为必须依照法律法规行事。

实务中若无直接适用的法律条文,在自由裁量时也应遵循税收种类、要素、程序法定。

我们从土地增值税的定义出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该条例中明确了房地产原持有单位为纳税义务人,并未提及房地产原持有单位的母公司。

法人独立原则法人企业制度是现代企业制度的主体,企业以其独立的财产权利对外负责,包括纳税义务。

将股权交易涉及的房地产转让等同房地产权属变更,视作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其实是对法人独立原则的违背。

当然,若房地产权属企业与其母公司发生人格混同,可作为实质重于形式进而产生纳税义务的判定基础,但基于法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点的考虑,是否于股权交易时承担纳税义务还有待商榷。

例如,福中集团与高成房地产开发集团的再审民事判定中,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认定《公司法》对以股权转让形式控制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未作限制,更未禁止;以股权转让形式控制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的受让,公司股东虽发生了变化,但土地使用权并未发生流转,仍登记在具有独立法人人格的公司名下。

以股权转让形式控制公司名下的土地使用权,在性质上仍属于股权转让,并非土地使用权转让。

实质课税原则实质课税原则是对税收法定原则的补充,是税收实务中自由裁量的重要出发点。

但股权转让行为是对股东权利的让渡,对象是股东权利,包括资产收益权、利润分配权、表决权、知情权等等,是综合性权利。

房地产转让仅是资产所有权的转移。

股权转让涉及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涉及房地产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

法治平台》[案例]某自然人股东将其持有的A 有限公司股权,一次性转让给B商业有限 公司,除37万余元的货币资金外,其余均 为土地使用权及其附着物。

这种股权转 让涉及房地产且表现为资产转让,是否征 收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 相关税法没有明确的规定,实务中容易引 起争议^[争议]股权转让是股东出让股份,将 公司相关的控制权、收益权等出资人权利 及其对应的义务转移给受让人,使受让人 成为公司股东的民事法律行为。

以股权 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是指形式上转让股 权,但实质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以股权转 让方式转让房地产,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 行为,实际操作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一种意见认为,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 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 生转让时,并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 税行为,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 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 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 得收人的单位和个人.才属于土地增值税 的纳税义务人。

也就是说,土地增值税是 对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股 权转让不涉及土地增值税。

现行税法没有对涉及土地使用权的 股权转让作出是否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 定。

且在股权转让时,土地增值税最终并 未流失,股权转让只是股东的变换,土地 使用权权属没有变化,股权无论经过多少 次转让,土地无论如何增值,初始受让土 地支付对价的成本不变。

只有房地产发 生权属变更,才需要按最终的实际房地产 销售价与最初的房地产成本价之间的增值部分,缴纳土地增值税。

第二种意见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 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 687号,以下简称国税函[2000]687号)明确,转让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 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 物及附着物,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 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 387 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 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批 复》(国税函[2011]415号)也均明确,利用 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 地产交易行为,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 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

在我国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税务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因此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确实经常可以看到。

对于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来说,他们需要办理复杂的手续。

这是需要一定的流程的。

比如说缴纳税收就是其中的一个方面。

但是很多人都比较困惑在我国股权转让是否缴纳土地增值税?下面为大家介绍。

一、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吗?土地增值税是对土地使用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生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股权转让还涉及哪些税种如果转让方是公司,则需要涉及的税费较多具体如下:1、企业所得税(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或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废止)有关规定执行。

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或累计盈余公积金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

(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改组改制中若干所得税业务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97号,废止)的有关规定执行。

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

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3)45号)第三条规定,企业已提取减值、跌价或坏帐准备的资产,如果有关准备在申报纳税时已调增应纳税所得,转让处置有关资产而冲销的相关准备应允许作相反的纳税调整。

股权转让究竟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究竟交不交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究竟交不交土地增值税?案例:我公司以项目公司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拟进行房地产开发。

后因为资金原因,选择将该项目公司100%股权转让给其他企业。

请问股权转让行为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一、转让股权从法律上不等于转让土地使用权这个问题不用多说,该案例中的法律关系是股权转让交易行为,而非土地使用权交易行为,如果将二者混为一谈,就意味着将股东财产和公司法人财产混为一谈,颠覆了有限责任公司存在的基础。

这在法律上是不能接受的。

二、为什么会出现股权转让中土地增值税风险?事情的根源在于2000年国税总局的一个批复,我们先来看看这个文件是怎么说的:这个文件诠释了税务机关对于“实质重于形式”原则的理解,在这个案例中,目标公司股权100%一次性共同转让是形式,税务机关认为土地房产交易是实质,既然如此当然应按照业务实质缴纳土地增值税,避免了国家税款流失,十分完美。

当然687号文的出台有极为复杂的背景和案例细节,我们在这里不做深入讨论。

仅就文件本身及后续影响做一些分析。

那么最需要关注的是,这个文件自出台开始就争议不断,不仅仅是企业和税务机关的争议,税务机关之间对于该文件的理解也各有不同,主要集中在文件适用性、什么是100%一次性转让、如何理解资产主要是土地房产以及谁来交税几个关键点,下面谈谈我的个人看法。

三、关于687号文件的适用性687号文是国税总局批复给广西税务局的,属于税务机关公文中的“批复”,对于批复的具体适用情况,《全国税务机关公文处理办法》中是这样界定的:从这个界定可以看出,批复应为一事一议,也并未抄送其他税务机关,国税总局仅仅是就这个案例做了批复。

从法律意义上讲只对广西税务局这个个案具有法律效力。

但问题在于,在实质重于形式的大原则下,其他地方税务机关仍可以参照执行,这正是麻烦所在。

四、如何理解100%股权一次性共同转让?案例中由于项目公司有两个股东,两个股东同时将所有股权转让,因此文件用了这个措辞,实务中的企业如果想要规避687号文的阴影,建议在股权转让模式上进行重新设计:第一,尽量不要出现100%股权一次性转让,实务中的股权转移也通常是分次分批转移,因此可以将股权转让拆分为不同的两次甚至三次转移,而且时间间隔尽量长一点,比如一年以上;第二,如果有两个以上股东,尽量在转让模式设计上不要全部转给一个股东,可以考虑转移给不同股东,避免共同转让陷阱。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

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现在很多股份公司股东都有过股权转让的行为,将公司控制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有时候会以房地产转让的形式实现股权的转让,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房地产转让会涉及到很多税费,那么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关于此问题学界也有不同声音,下面小编说说自己的看法。

现在很多股份公司股东都有过股权转让的行为,将公司控制权、收益权转让给他人。

有时候会以房地产转让的形式实现股权的转让,这种情况并不少见。

房地产转让会涉及到很多税费,那么▲房地产股权转让土地增值税需要缴纳么?关于此问题学界也有不同声音,下面小编说说自己的看法。

▲一、房地产股权转让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么?国税函是国家税务总局对本系统下属单位工作请示的批复函,属于税收规范性文件,依据相关行政法规和国税发[2004]132号规定,在税收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之后。

而《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由国务院颁布,属于行政法规,法律效力高于税收规范性文件。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明确规定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为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征税范围为转让房地产的行为。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房地产的产权人在股权转让前后,并未发生变化,因此并未发生房地产的转让行为,且纳税义务人并非转让房地产的单位和个人,而是转让股权的单位和个人。

国税函[2000]687号将该行为纳入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围,扩大了《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关于土地增值税纳税义务人和征税范围的规定,明显超越上位法的规定,因而其法律效力和合法性存在疑问。

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的法律依据国税函文件,由于法律位阶较低,扩大上位法的规定范围,其合法性存在疑问。

且在实际操作中存在增值额难以确定、重复征税和容易被规避等问题。

笔者认为,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对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不应征收土地增值税。

▲二、如果房地产股权转让缴纳土地增值税会面临哪些难点?1、增值额难以确定。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地增值税在现实⽣活中,由于市场经济不太景⽓,故房地产⾏业也迎来低⾕期。

随之⽽来的是有部分实⼒不是很雄厚的公司⾯临转让或者在领导的带领下进⾏转型,那么,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缴纳⼟地增值税该如何处理呢?下⾯,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您分析分析。

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地增值税因⼟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减除法定扣除项⽬⾦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种税赋,⽽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定涉及了⼟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等,所以房地产开发公司的100%股权转让是需要缴纳⼟地增值税的。

什么是⼟地增值税⾸先,我们要想知道房地产开发公司转让股权是否需要缴纳⼟地增值税,我们必须清楚什么叫⼟地增值税。

⼟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包括货币收⼊、实物收⼊和其他收⼊减除法定扣除项⽬⾦额后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式⽆偿转让房地产的⾏为。

纳税⼈为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地价格增值额是指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减除规定的房地产开发成本、费⽤等⽀出后的余额。

⼟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

⼟地增值税实际上就是反房地产暴利税,是指房地产经营企业等单位和个⼈,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以及在房屋销售过程中获得的收⼊,扣除开发成本等⽀出后的增值部分,要按⼀定⽐例向国家缴纳的⼀种税费。

当前中国的⼟地增值税实⾏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对⼟地增值率⾼的多征,增值率低的少征,⽆增值的不征,例如增值额⼤于20%未超过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200%的部分,则要按60%的税率进⾏征税。

浅谈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浅谈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

浅谈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中涉及的土地增值税问题序言众所周知,我国土地增值税计税方式非常特殊,采取的是超率累计税率。

结合我国土地价格只升不跌的市场行情,我国的土地增值税税负确实是比较重的。

这种情形下,在早期以较低价格取得了土地使用权的企业可谓是喜忧参半。

自己的地价是翻了好几翻,然而高昂的税负使自己对卖地变现望而却步。

有的企业家就会咨询律师,问能不能把税负降低。

经常能得到的回答是不卖地卖股权,把公司直接转让给对方就可以少交税了。

那么,事实上真的如此吗?一、以转让股权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否须缴纳土地增值税实际上,就股权转让引起的土地权利变更是否须缴纳土地增值税这个问题,国家税务局早在2000年时就有了相关规定。

《关于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文):“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100%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这也就是我们企业重组特殊性税务处理中非常有名的687号文。

该批复中认为,土地使用权转让是股权转让的应有之义。

税务局这样的解释显然是引发了诸多法律上的争议。

首先,转让土地使用权与转让股权根本是两个概念,标的都不一样如何一概而论;其次,转让股权与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主体都不一样,前者是股东,后者是公司本身,结合公司法上公司具有独立法人人格,国税局此批复确实存在相当大的法律漏洞。

实际上,这样的规定具有相当高的实践价值。

因为现实中,股权本身并无实际价值,决定股权转让价值的是股权背后的资产,可以是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这样的无形资产,也可以是机械设备等固定资产。

而相当多的公司尤其是房地产公司,土地使用权就是其股权价值的全部。

如果不做这样的规定,就必然会造成国家税收的流失。

当然,也正是因为有法律上的硬伤,687号文并未使得全国税务机关形成统一口径,加之687号文严格来说只具有指引效力而不是强制效力,其他地方税务局在遇到相似的情况时可以选择参照执行也完全可以选择不参照执行。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

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的土地增值税问题-最新文档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中涉及到土地增值税的问题一直备受关注,因为它的税务风险较高,且需注意规避风险的方法。

本文将从股权转让方式对土地增值税产生的影响,筹划转让的注意点以及政策的最新动态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股权转让方式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首先,股权转让方式是指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让给另一方。

在房地产中,如果股东持有的公司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而房地产开发企业又具有不动产的所有权,那么将此股权转让给另一方,将会导致对应的不动产也发生了所有权变更。

这一变更将导致土地增值税的产生。

对此,国家税务总局曾经发布公告明确,将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扩展至不动产的受让方。

也就是说,不管是哪种方式,只要产生了不动产的所有权转移,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土地增值税。

需要注意的是,股权转让所对应的不动产一般都不在股东的名下,而是在开发公司的名下。

这一点区别会导致在股权转让后,税务处理上变得更加复杂。

筹划转让的注意点除了理解股权转让方式对土地增值税产生的影响以外,对于策划转让的人来说,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事项,以尽可能规避风险。

较为显然的是,应该对转让过程进行规划。

规划过程中需要考虑问题比如:为什么要转让股权?何时转让?如何确定转让的价格等等。

其次,应该充分考虑纳税义务及税务处理问题。

建议在筹划过程中寻求专家的意见,并尽可能规避税务风险。

政策的最新动态近年来,随着股权转让方式的不断普及,相关政策也在不断更新。

以下是2018年以来的相关政策:1.2018年8月,国家税务总局明确第三章第十六条所述的发生土地增值税应按照国家规定纳税。

2.2019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征求意见稿)》,对不动产的转让增加了严格的纳税义务。

3.2019年6月,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不动产进项税额抵扣管理的公告》中增加了有关企业在购置不动产的增值税抵扣范围。

4.2020年3月,国家税务总局发文对个人清算股权转让所得征税问题进行了较大力度的调整。

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土地增值税

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地增值税股权转让可以在⼀定的程度上给⾃⼰资⾦上的回报,有的时候股权转让还可以拉拢⼀帮⼈进⾏有效的对抗,那么股权转让会不会缴纳⼟地增值税呢。

店铺⼩编通过你的问题带来了“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地增值税”的内容,希望对你有帮助。

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地增值税⼟地增值税是对⼟地使⽤权转让及出售建筑物时所产⽣的价格增值量征收的税种。

如果转让的股权表现形式主要为⼟地使⽤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的,需缴纳⼟地增值税。

如果分次转让情况,⽬前还没有规定。

不导致⼟地使⽤权、房屋权属变更,就不能算是股权转让。

股权转让形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转让出资的⽅式有两种:⼀是股东将股权转让给其它现有的股东,即公司内部的股权转让;⼆是股东将其股权转让给现有股东以外的其它投资者,即公司外部的股权转让。

这两种形式在条件和程序上存在⼀定差异。

股权转让后及时办理股权变更1、股权转让完成后,⽬标公司应当注销原股东的出资证明书,并新加⼊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需要修改公司章程和股东名册中有关股东的姓名、住处、出资额等。

2、有限责任公司变更股东的,应当⾃股东发⽣变动之⽇起30⽇内⾄⼯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需要强调的是,变更登记的同时应提交新股东的法⼈资格证明或⾃然⼈的⾝份证明及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征税对象纳税⼈: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收⼊的单位和个⼈。

课税对象是指有偿转让国有⼟地使⽤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所取得的增值额。

⼟地增值税的征税对象是转让国有⼟地使⽤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所取得的增值额。

增值额为纳税⼈转让房地产的收⼊减除《条例》规定的扣除项⽬⾦额后的余额。

对于你提出的“股权转让到底要不要交⼟地增值税”问题,股权转让后都是要缴纳⼟地增值税的,除⾮是不导致⼟地使⽤权、房屋权属变更,但是这种情况就不能算做是股权转让了,股权转让有好有坏要看⾃⼰⽤作什么。

你可以咨询店铺的律师。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近年来,房地产行业一直是社会各界关注的热点话题,而房地产公司的股权转让更是备受关注。

关于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的问题,也一直备受争议。

有人认为,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不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但也有人认为,这种股权转让是对土地资源的非法倒卖。

那么,究竟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呢?本文将对此问题进行探讨。

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

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是指一家房地产公司将其全部股权出售给另一家公司或个人。

在这种情况下,购买方将成为该房地产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对该公司进行管理和控制。

而对于土地使用权的转让,需要获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和备案,确保土地的合法使用和开发。

在中国,土地使用权是属于国家所有的,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和转让都需要经过政府的批准和管理。

一般情况下,土地使用权转让需要经过土地管理部门的审核和备案,确保转让行为符合法律和规定。

而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本身是一种股权交易行为,其并不直接涉及土地使用权的转让。

从股权转让的本质来看,并不构成对土地使用权的非法倒卖。

在实际操作中,一些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却存在着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的嫌疑。

这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股权转让实际控制土地使用权的公司实施违法行为;二是通过股权转让转让土地使用权获取非法利益;三是通过股权转让变相规避土地使用权交易相关规定和手续。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的实际目的是违法转让土地使用权或者通过股权转让变相规避土地使用权的监管,就应该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

对于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需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能一概而论。

房地产公司100%股权转让是否构成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取决于具体的情况和行为,而政府也应该加大对股权转让行为的监管力度,促进土地资源的合法利用和开发。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转让房地产公司100%股权是否应缴纳土地增值税审判结果股权转让时目标公司未发生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故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那么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房地产的行为是否属于该条规定的应税行为?最高法院认为,该情形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

但是实践中各地税务部门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当事人在实施上述行为时应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具体政策。

裁判要旨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

案情简介一、马庆泉持有乘风公司98%的股权,马松坚持有2%的股权。

2012年,马庆泉、马松坚与瑞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约定:马庆泉、马松坚将所持乘风公司股权转让给瑞尚公司,转让价款6910万元,分期支付。

二、马庆泉、马松坚向湖北高院提起诉讼,请求:瑞尚公司继续履行合同,瑞尚公司支付已到期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

瑞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马庆泉、马松坚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等。

三、湖北高院判决:股权转让合同应予继续履行,瑞尚公司向马庆泉支付股权转让款1500万元及违约金。

四、瑞尚公司不服,上诉至最高法院,主张股权转让合同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避免缴纳了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中应缴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应当认定合同无效。

最高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裁判要点本案最高法院认定股权转让合同有效,应继续履行合同的原因在于:首先,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行为,所涉及法律依据不同,不可混淆。

本案乘风公司所拥有资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等,股权转让后,乘风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股东权利主体由马庆泉、马松坚变为瑞尚公司,但乘风公司资产并未发生权属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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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鳐解读】转让房地产企业100%股权,是否缴纳土地增
值税?
PART ONE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转让以出让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时,“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否则不得转让。

虽然该规定已被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认定为管理性强制性规定,违反该规定并不导致合同无效,但是对于交易双方来说,转让土地使用权如不满足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仍面临行政处罚或无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风险。

因此,房地产企业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面临资金压力及土地闲置被政府收回的困境时,常常采用股权转让方式“曲线救国”,即房地产企业的股东将大部分股权或全部股权对外转让,间接地将土地使用权转让出去。

那么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若是100%股权转让,是否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呢?
国家税务总局分别在2000年、2009年和2011年给广西、天津两地税局的批复中,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交易房地产”,应征土地增值税。

2015年1月,湖南省地税局依据以上批复发文明确,为规范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对控股股东以股权转让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相应经济利益
的,应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
土地增值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0〕6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以转让股权名义转让房地产行为征收土地增值税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0]32 号)收悉。

鉴于深圳市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和深圳能源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一次性共同转让深圳能源(钦州)实业有限公司
100 %的股权,且这些以股权形式表现的资产主要是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附着物,经研究,对此应按土地增值税的规定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9〕38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土地增值税相关政策问题的请示》(桂地税报[2009]13号)收悉。

鉴于广西玉柴营销有限公司在2007年10月30日将房地产作价入股后,于2007年12月6日、18日办理了房地产过户手续,同月25日即将股权进行了转让,且股权转让金额等同于房地产的评估值。

因此,我局认为这一行为实质上是房地产交易行为,应按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
值税征缴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11〕415号:天津市地方税务局:你局《关于天津泰达恒生转让土地使用权土地增值税征缴问题的请示》(津地税办〔2011〕6号)收悉。

经研究,
同意你局关于“北京国泰恒生投资有限公司利用股权转让方式让渡土地使用权,实质是房地产交易行为”的认定,应依照《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征收土地增值税。

《湖南省地税局财产和行为税处关于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征收土地增值税的通知》湘地税财行便函〔2015〕3号:各市州地方税务局财产行为税科:据各地反映,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规避税收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冲击税收公平原则,影响依法治税,造成了税收大量流失。

总局曾下发三个批复明确“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属于土地增值税应税行为。

为了规范我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堵塞征管漏洞。

对于控股股东以转让股权为名,实质转让房地产并取得了相应经济利益的,应比照国税函〔2000〕687号、国税函〔2009〕387号、国税函〔2011〕415号文件,依法缴纳土地增值税。

可以说,针对个别省市的请示,总局始终坚持实质重于形式和反避税的考虑,均答复同意征收的。

PART TWO
那么,总局做出上述一系列的批复,是否说明了“以股权转让名义转让房地产”就应当缴纳土地增值税呢?以下,我们将从几个方面进行分析:一、股权转让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中“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征税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纳税人。

其主要形式是通过更名完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过户,从而使产权发生实质转移,而股权转让并不会造成土地使用权或房屋产权的转移。

因此,我们认为,总局上述一系列批复,与增值税暂行条例是相冲突的。

二、总局该系列批复违反了公司法所确立的公司法人财产权利制度。

首先,尽管法人的财产来源于法人的投资者,但当投资者将自己的财产以入股的方式交给法人组织后,该投资财产即属于法人独立所有,投资者只能根据其投资的数额享有参加企业管理及分配红利等权利。

其次,法人在经营过程中取得的收益或财产,也属于法人独立所有。

将公司股东转让股权视同企业转让财产,无异违反了公司法人财产独立原则。

三、总局该系列批复只是税收个案批复,没有普遍约束力。

目前,一般情况下,地税局均按照法律形式不予征税土收增值税,广西也是如此,并没有将总局该系列批复作为规范性文件予以执行。

PART THREE
但是作为房地产企业,如果税务局征收,或者你就是上述总局批复中的房地产企业,你愿意和他们抗争到底吗?法院会
支持你的诉讼请求吗?
我们先来看一个最高人民法院的案例:
【案例来源】马庆泉、马松坚与湖北瑞尚置业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2014)民二终字第264号]
【案情简介】马庆泉、马松坚分别持有乘风公司98%、2%的股权。

2012年,马庆泉、马松坚与瑞尚公司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将所持乘风公司全部股权转让给瑞尚公司。

由于股权转让合同的履行问题,马庆泉、马松坚起诉到法院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并要求瑞尚公司支付股权转让款等;瑞尚公司提起反诉,请求确认股权转让合同无效,并要求马庆泉、马松坚返还已收取的股权转让款等。

瑞尚公司称,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行为属于典型的规避法律的行为。

一方面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

股权转让只需缴纳企业或者个人所得税等少数税种,而避免缴纳了土地使用权交易中应缴的契税、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等税款。

因此,以股权转让方式实现土地使用权转让目的的行为其内容实质性违法,应当认定其为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判决内容】......股权转让与土地使用权转让是完全不同的法律制度。

股权是股东享有的,并由公司法或公司章程所确定的多项具体权利的综合体。

股权转让后,股
东对公司的权利义务全部同时移转于受让人,受让人因此成为公司股东,取得股权。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三十五条之规定,建设土地使用权,是权利人依法对国家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以及利用该土地建造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权利。

股权与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权利,股权转让与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的法律依据不同,两者不可混淆。

当公司股权发生转让时,该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由转让方转移到受让方,而作为公司资产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仍登记在该公司名下,土地使用权的公司法人财产性质未发生改变。

乘风公司所拥有资产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工业用途)、房屋所有权(厂房)、机械设备以及绿化林木等,股权转让后,乘风公司的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或者说公司的控制权已由马庆泉、马松坚变为瑞尚公司,但乘风公司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在内的各项有形或无形、动产或不动产等资产,并未发生权属改变。

当然,公司在转让股权时,该公司的资产状况,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价值,是决定股权转让价格的重要因素。

但不等于说,公司在股权转让时只要有土地使用权,该公司股权转让的性质就变成了土地使用权转让,进而认为其行为是名为股权转让实为土地使用权转让而无效。

股权转让的目标公司乘风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及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股东的变更不对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构成影响,不论瑞尚公司购买乘风公司全部股权是为将乘风公司名下的工业用地土地使用权性质变性后进行房地产开发或是其他经营目的,均不因此而影响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

第三,瑞尚公司提出在工商登记机关备案的协议与双方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不一致,规避了我国税法对于土地使用权转让交易的税收规定,规避缴纳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是不合法的。

瑞尚公司与马庆泉、马松坚对本案所涉的股权转让协议及两份补充协议的内容均无异议,且对应实际履行的协议内容无争议,故虽然出现备案的合同内容与实际履行的合同内容不一致,不影响案涉股权转让合同效力。

由于转让股权和转让土地使用权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当股权发生转让时,目标公司并未发生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应税行为,目标公司并不需要缴纳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如双方在履行合同中有规避纳税的行为,应向税务部门反映,由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从上述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最高人民法院认定以股权转让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时无需缴纳土地增值税,但鉴于各地税务部门在实践中对该问题的认识并不统一,房地产企业拟通过股权转让方式获取目标公司土地使用权时,应事先向当地税务部门咨询具体的处理政策,避免遭受行政处罚。

面临行政处罚时,也应当积极寻求司法救济,在法律框架内保护自身
权益。

同时,通过股权转让取得土地,最大的税务问题其实是巨额股权溢价如何消化,如果没有在股权转让前,对各环节的税负进行全面的分析和必要的部署,开发环节的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将是企业巨大的税务负担,欢迎大家与我们进一步深入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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